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42號聲 請 人即 自訴人 蔡篤杰自訴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背信案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4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雙方和解成立後,被告又藉故拒不履行相關義務,聲請人已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強制執行違約金,經執行處告知被告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顯然日後很有可能會討論到和解成立經過,為避免法庭錄音因時間經過刪除而無法還原當時和解成立之經過,爰聲請交付民國108年11月20日審判程序時之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得聲請閱卷之人,於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可向法院提出聲請。本件聲請人在108年11月20日審判期日當天因為已與被告成立和解而撤回上訴,惟依刑事訴訟法第356條規定,須得檢察官之同意始能撤回上訴,而檢察官當天並無法在庭表示意見,故對聲請人而言,並不清楚檢察官是否有同意,及何時同意讓聲請人撤回上訴,解釋上,前述六個月之期限應自何時起算,尚有疑義,故懇請審酌上情,從寬認定而同意准許交付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自訴人蔡篤杰自訴被告王清雲背信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自字第6號諭知無罪,嗣聲請人提起上訴後,復因與被告和解而撤回上訴,對此撤回上訴,檢察官亦表示同意,有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11月29日檢紀金108上蒞4387字第1080001351號函附卷可稽,是該案於108年12月2日即確定。而該案非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有該等判決書在卷可參,故本件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內,提出交付法庭錄音之聲請,始可許可,然聲請人遲至109年6月17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本院收狀章戳存卷可按,顯已逾越上開條文所定之法定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和解商談經過若係由調解委員在法庭外為之者,則無錄音,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法 官 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資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