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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5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孫有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1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孫有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有生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強制罪及竊盜未遂,先後經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強制罪及竊盜未遂,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書可考,因犯罪時間同為民國106年5月2日,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在最長刑期有期徒刑4月以上,合併刑期有期徒刑9月以下,審酌受刑人因遺產糾紛,違背人倫,動手毆打年老母親及同胞妹妹,並老邁妨害母親及同胞妹妹居住之權利等犯罪情節,兼衡附表編號2 、3 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附表編號1 已執行完畢部分,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將予扣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程克琳法 官 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附表:受刑人孫有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 強制罪 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得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3月 ( 得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2月 (得易科罰金) 犯罪日期 106/05/02 106/05/02 106/05/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偵字第109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偵字第6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偵字第6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易字第55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422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422號 判決日期 106/12/29 109/05/19 109/05/1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易字第55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422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422號 確定日期 107/01/30 109/05/19 109/05/19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