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嘉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嘉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目前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96年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4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法 官 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