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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7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1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玉升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玉升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新北市○○區○○路○○○號十三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王玉升前經本院前審於民國106年9月14日裁定限制住居在其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7樓,然近日其將該址房屋出售,並覓得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租屋處,懇請變更限制住居至租屋地址。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原經限制住居之地址為其戶籍地,該址房屋經被告於109年5月24日售出,並約定被告應於109年7月20日前搬空,此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9至41頁),而被告現居地址將遷至其配偶林義豐所承租之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處,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足佐(本院卷第42至49頁)。是被告既已搬離上址,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地址為本次陳報之「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