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2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越宏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58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拉丁法諺有云:逃避審判,等於自認不法。基於認同此一法
諺,雖然蔡英文政府執政以來,為了打壓聲請人即被告黃越宏(下稱聲請人)對司法沉痾之報導,發動數名不入流之政客,對聲請人提出諸多無理訴訟(提告案件數量總數超過十件以上),期藉此手段打壓媒體之司法監督與言論自由。然而,聲請人面對這些假借官司施壓媒體之濫訴,一向勇於出庭應戰,並期許透過法庭之辯論與講道理,讓法官得以明瞭目前的執政者,利用行政及公務資源,遂行言論自由之打壓惡行。因此,會有此一迴避聲請的提出,實出於不得以而為,絕非意圖延遲訴訟或是別有他圖。
㈡法庭上將呈現怪誕組合:本案承辦法官曾德水,法訓所十五
期,擔任法官以來,在司法官場就是一位充滿爭議的法官,因此其職務派任也因而不順多舛,其同期之司法官顏大和、石木欽都已擔任檢察總長、公懲會委員長並退休可見一斑。就因曾法官常年以來的辦案爭議性,而聲請人偏巧又是國內唯一從事長達四十多年的司法新聞專業記者,並從事司法新聞出版工作,因此在司法新聞的報導上,和司法刊物的出版上,為忠於媒體揭弊責任,曾法官的種種異常作法受到聲請人創辦刊物之報導次數不下百次以上。特別是聲請人主持的法治時報的「烏龍檔案」專欄作家黃錦嵐,經常撰文對曾法官判決與開庭態度加以嚴厲批判,且將曾法官視為其「烏龍檔案」之常客。因此,此案由曾法官承辦聲請人之言論自由(誹謗)案件,無異製造不合常情之怪異審理。審判者為從事四十多年的「爭議法官」,受審者則是國內「唯一從事四十多年」的司法專業記者,兩者共處一個法庭,如何期待會有公平正常之審理?審判者是常年遭到媒體點名批判之法官,受審者則是常年出版點名批判該審判者之出版人,這種法庭組合,必讓外界認為,此乃鈞院故意如此分案,以作為報復聲請人平日發揮之言論監督。
㈢曾法官的諸多失常表現以及其他媒體對其報導之具體事證分
別有:1995年曾德水擔任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時,審判一件祭祀公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被指違法失職,遭監察院彈劾。2014年監察院又通過彈劾法官曾德水。曾德水因逾越接押庭法官之權責,引導、暗示無律師在場協助之被告撤回上訴,損及被告上訴權與辯護倚賴權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再者,2017年6月2日網路媒體「上報」在一篇標題「高院曾德水負評多開庭強勢擋律師發言」中如此描述曾德水法官:「司法官訓練所15期結業的曾德水,曾因『輕判』總統府前副祕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惹議,另遭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記申誡」、「在網路搜尋鍵入高等法院法官曾德水,一連串負面評語和新聞報導就跳出來,還有報導整理『失言錄』,以『罄竹難書』形容。」㈣曾德水法官平日辦案即對權貴財團多有偏頗,且公然表現與
堅持,無畏批評,具體事實如下: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因司法黃牛案遭判刑7年定讞,但更一審時,承審該案的審判長曾德水,被媒體批評是「自創法律見解」,改變認定,僅依詐欺罪輕判7月,在輿論重批的壓力下,受命法官崔玲琦、陪席法官陳恆寬2人「請調」離開審判長曾德水的合議庭,且當時堅持不同意判決結果的法官陳恆寬,還為此憤辭法官轉任律師。此種自創法律見解,且招來合議法官反彈,甚至最後三審也加以打臉的判決(有期徒刑「七年」定讞、曾德水卻判處七個月,相差12倍)。曾法官如此特異的自創被告有利之法律見解,除了偏頗討好「總統府」副秘書長外,實在想不出會有什麼其他理由。另承審辜振甫涉非婚生子女而遭恐嚇時,竟在法庭上公然「說夢話」,當場告訴法庭上的當事人,他夢見和辜老一起吃飯,飯後辜老遠幫他提鞋給他穿,此有當時同一法庭之法官可以做見證。身為法官竟然如此在乎財團權貴之夤緣,不惜公然述說夢話,也不怕鬧笑話,可見其平日辦案之心態,偏頗權貴已是公然且不在乎外人異樣眼光。如此心態之法官,承辦在政壇和司法官場擁有驚人影響力的政客陳明文之自訴案,試問,如何能期待其平日累積已久之價值觀,將會在一夕鉅變,而突然不再夤緣權貴?㈤自訴人陳明文是當紅政客,司法官場影響力驚人:陳明文除
了在嘉義政壇擁有一面倒的影響力,更是蔡英文身邊最為倚重的「英系頭頭」,此為當地及台灣政壇上不爭之事實。此外,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就是陳明文推薦而當上次長,蔡碧仲原本是陳明文涉貪污案的辯護律師,又廉政副署長侯寬仁因為與陳明文是嘉義同鄉並因其推薦而獲得派任副署長。此在司法官場與嘉義政壇上可謂人盡皆知之事。以上述具體指陳之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案、承審辜振甫遭恐嚇案開庭時之公然說夢話的離譜偏頗權貴心態,對比目前政壇當紅英系陳明文,陳某之勢力並不亞於上述二人,試問,本案受命法官如由曾法官承審,已可預見,必是偏頗權貴立委陳明文無疑。
㈥綜上,本案之承審法官,依其辦案方式(屢遭彈劾)、喜夤
緣權貴(陳明文雖形象極差,但深獲蔡英文倚重,其需索之資源職位多能順利取得),加上聲請人又是常年出版批判承辦法官不當失常言行的媒體負責人,在這種情形下期待本案能有公平審理,實殊難想像。我國司法實務上,從不落實迴避制度,為此台大法學教授陳志龍才於7月1日特別在立法院的紅樓會館召開記者會,強調「法官漠視迴避制度造成台灣成千上萬冤錯假案」,企盼就從本案開始,司法官場生態能夠多多少少有所改善,裁准本案之迴避聲請云云。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以遇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於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或須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以使人疑其將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最高法院70年台抗字第174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所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而言,一般係以通常的人所具有的客觀、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是否能為公平的裁判,足以產生懷疑,作為判斷標準,而非僅依當事人片面、主觀作判斷,具體而言,若僅以己意揣測,或對法官訊問方式不滿,尚不得據為聲請迴避的理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7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 款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又所謂偏頗之虞,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亦即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95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17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指稱蔡英文政府執政以來,為了打壓聲請人對司法沉痾之報導,發動數名不入流之政客,對聲請人提出諸多無理訴訟,期藉此手段打壓媒體之司法監督與言論自由。然聲請人面對這些假借官司施壓媒體之濫訴,一向勇於出庭應戰,並期許透過法庭之辯論與講道理,讓法官得以明瞭目前的執政者,利用行政及公務資源,遂行言論自由之打壓惡行云云,惟觀諸其上述內容,僅屬對時政之批評及不滿,並未見其舉出本案承審法官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得聲請迴避之具體原因,且為必要之釋明,是此部分主張不足以認本案承審法官有何客觀上足認有偏頗之虞等情事,或對該案訴訟上之指揮,已達依一般通常人之合理觀點,對於能否為公平裁判產生懷疑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有構成法官迴避事由之依據。
㈡聲請人聲請意旨指稱本案承審法官曾德水,擔任法官以來,
是一位充滿爭議的法官,因此其職務派任也因而不順多舛,其同期之司法官顏大和、石木欽都已擔任檢察總長、公懲會委員長並退休,審判者為從事四十多年的「爭議法官」,受審者則是國內「唯一從事四十多年」的司法專業記者,兩者共處一個法庭法庭上,將呈現怪誕組合云云,然本案承審法官是否具爭議性,其職務派任是否不順多舛,法庭上是否會呈現怪誕組合等節,與本案並無任何關連,尚難僅憑聲請人對本案承審法官主觀上評價,率爾認定其執行職務即有偏頗之虞。又聲請意旨指稱聲請人是司法新聞專業記者,並從事司法新聞出版工作,因此在司法新聞的報導上,和司法刊物的出版上,忠於媒體揭弊責任,曾法官的種種異常作法受到聲請人創辦刊物之報導次數不下百次以上。特別是其所出版之法治時報內之專欄作家黃錦嵐,經常撰文對本案之承審法官之判決與開庭態度嚴厲批判,故難期公平審理云云。惟法治時報既然是聲請人所創辦之刊物,且以批判司法作為為其報導主軸,則其專欄作家黃錦嵐之撰文內容,自係以其自身觀點、判斷所作之主觀性評論,自難謂聲請意旨所述已舉出對於本案承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之具體事證以釋明之。從而,客觀以言,前揭聲請意旨所述,均非承審法官與聲請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審判恐有不公平,或一般通常之人均會認為已達於法官不能為公平審判之程度。至聲請人質疑係本院故意如此分案,以作為報復聲請人平日發揮之言論監督乙節,然此並無任何實據以為佐證,亦與判斷本案承審法官有無偏袒之虞無涉,自無可取。㈢又聲請意旨指稱1995年曾法官擔任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時,審判一件祭祀公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被指違法失職,遭監察院彈劾。2014年監察院又通過彈劾曾法官。曾法官因逾越接押庭法官之權責,引導、暗示無律師在場協助之被告撤回上訴,損及被告上訴權與辯護倚賴權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云云,惟上揭所載有關本案承審法官所歷經之事件,縱屬為真,然與本案法院審究被告有無妨害名譽之自訴事實毫無關連性,聲請人執此上情,指摘本案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經核尚非屬承審法官與聲請人間前有故舊恩怨等關係,致一般人通常均足以對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疑慮之情形。又聲請意旨指稱2017年6月2日網路媒體描述曾德水法官:「司法官訓練所15期結業的曾德水,曾因『輕判』總統府前副祕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惹議,另遭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記申誡」、「在網路搜尋鍵入高等法院法官曾德水,一連串負面評語和新聞報導就跳出來,還有報導整理『失言錄』,以『罄竹難書』形容」云云,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而網路媒體之相關報導,尚難認係「具體事實」,且何謂惹議,何屬失言,此均係出於媒體撰稿者主觀上之意見表達,亦不無過度誇大渲染之可能,自不得以個人主觀評論之負面新聞報導,逕予認定本案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從而,上揭聲請意旨所述,未就本案承審法官究竟與當事人具有何親交嫌憎、故舊恩怨等關係?或舉出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本案承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之具體事證以釋明之,本院自難僅憑聲請人歷史事件之描述,及與本案無關之主觀評論報導,率爾認定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㈣按構成法官迴避之理由須被釋明確有偏頗之虞,且有合理之
理由可認為法官有偏頗之虞,如僅因法官於非同一案件之訴訟,或於其他當事人之訴訟中,採取一定之法律上見解,而無法指出係基於何種不信賴之合理理由者,即難謂構成法官迴避之理由。本件聲請人雖主張本案承審法官,於審理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因司法黃牛案時,自創法律見解,僅依詐欺罪輕判7月,在輿論重批的壓力下,受命法官崔玲琦、陪席法官陳恆寬「請調」離開合議庭,且當時堅持不同意判決結果的法官陳恆寬,還為此憤辭法官轉任律師。曾法官如此特異的自創被告有利之法律見解,除了偏頗討好總統府副秘書長外,實在想不出會有什麼其他理由云云,惟承審法官縱於另案中,本於法律確信採取與其他法官不同之法律上見解,亦難謂係其於本案有偏頗之虞之合理理由。至上開案件之受命法官、陪席法官是否請調離開合議庭,是否為此憤辭法官轉任律師等節,俱與判斷本案承審法官有無偏頗之虞並無關聯。又聲請意旨指稱本案承審法官承審辜振甫涉非婚生子女而遭恐嚇時,竟在法庭上公然「說夢話」,當場告訴法庭上的當事人,他夢見和辜老一起吃飯,飯後辜老遠幫他提鞋給他穿。身為法官竟然如此在乎財團權貴之夤緣,不惜公然述說夢話,也不怕鬧笑話,可見其平日辦案之心態,偏頗權貴已是公然且不在乎外人異樣眼光云云,然聲請人上開所述,並無相關證據足佐,是否真實,已非無疑。縱依聲請人前開所述,亦僅係針對承審法官於另案之指揮訴訟或訊問方法,或其他屬於法官所得進行之訴訟法上之行為主觀上解讀、判斷,並非客觀上足使一般通常之人懷疑該法官有不能公平審判情事,自不能以此,遽指為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從而,上揭聲請意旨所述,僅出於個人主觀之懷疑而認承審法官偏頗權貴,並無客觀上之具體事實,自不足以構成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亦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合。㈤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對於不公正法官拒絕事由之規定,
雖係從當事人之觀點去質疑法官有不能期待為公平審判之慮,冀使其從所參與的審判程序退出,不得參與特定之審判程序,但法官執行職務是否有偏頗之虞,足以構成退場迴避之原因,則應採取客觀角度的判斷標準,經由法院裁量審查。亦即,聲請人必須能指出具體之事實,並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就該具體事實之存在對於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而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必須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以當事人主觀判斷或私意推測為判斷基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88號裁定意旨參照)。聲請意旨固指稱自訴人陳明文是當紅政客,司法官場影響力驚人,陳明文除了在嘉義政壇擁有一面倒的影響力,更是蔡英文身邊最為倚重的「英系頭頭」。此外,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就是陳明文推薦而當上次長,又廉政副署長侯寬仁因為與陳明文是嘉義同鄉並因其推薦而獲得派任副署長。以上述具體指陳之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案、承審辜振甫遭恐嚇案開庭時之公然說夢話的離譜偏頗權貴心態,對比目前政壇當紅英系陳明文,陳某之勢力並不亞於上述二人,本案如由曾法官承審,已可預見,必是偏頗權貴立委陳明文無疑云云,惟本案自訴人雖為政治人物,或許有些許人脈、交情,然並不能執此揣測其能直接影響法院法官於審判事務上之作為、判斷,且本案審理係採合議行之,由合議庭法官依專業智識、經驗,就個案所呈之一切情狀、證據,審酌全部卷證資料而為認定事實,並適用法律,實無任由受命法官偏頗之可能。倘懷疑承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或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應舉出「具體事實」佐證該法官有迴避之必要為是,然查聲請人上開所述並未舉出具體事實可證承審法官與本案訴訟關係人有何故舊、恩怨等關係致其審判恐有不公平,或其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事,徒憑其個人主觀上認定之本案承審法官審案風格,進而揣測判決結果將對其不利,即聲請法官迴避,自不能據為聲請迴避之理由,亦無從僅憑上開所述之理由,遽推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有迴避之必要。
㈥聲請意旨又主張我國司法實務上,從不落實迴避制度,為此
台大法學教授陳志龍才於7月1日特別在立法院的紅樓會館召開記者會,強調「法官漠視迴避制度造成台灣成千上萬冤錯假案」,企盼就從本案開始,司法官場生態能夠多多少少有所改善云云,惟上開所述僅屬聲請人對落實迴避制度之期盼,並未能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在客觀上尚不足以使人懷疑承審法官將為不公平之裁判,是聲請意旨徒以前詞聲請法官迴避,亦屬無據。
㈦綜上,聲請人前開所述,無非係出於其個人主觀片面之認知
或推測,既非以經一般人客觀判斷後之原因、事實為基礎,自不得憑其臆斷作為認定法官有何偏頗之依據,故難認聲請人已舉出承審法官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得聲請迴避之具體原因,並為必要之釋明。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認該案承審法官有何客觀上足認有偏頗之虞等情事,或對該案訴訟上之指揮,已達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能否為公平裁判產生懷疑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上開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文家倩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又瑄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