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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9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韓洪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韓洪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韓洪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意旨漏載第7款,應予補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同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共10罪),先後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民國104年4月16日)前所犯,且本院為附表各編號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考量本件受刑人所為之各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暨審酌各罪之法律目的等,為整體非難評價,並遵守各罪定應執行之外部界限、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受刑人業已於105年1月1日執行完

畢乙節,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惟該罪刑既與附表其餘各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即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韓洪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以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簡稱「新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稱「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簡稱「臺灣高檢」)編號 1 2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5萬元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3年1月15日早上10、11時許 103年1月13日 103年1月8日 102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3962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528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528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5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110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判決日期 103/08/29 105/01/27 105/01/27 105/01/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04/16 105/05/26 105/05/26 105/05/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651號(已執畢) 臺灣高檢105年度執字第118號 臺灣高檢105年度執字第118號 臺灣高檢105年度執字第118號編號 5 6 7 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24日 103年1月12日 102年12月8日 102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528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528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528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5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判決日期 105/01/27 105/01/27 105/01/27 105/01/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05/26 105/05/26 105/05/26 105/05/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檢105年度執字第118號 臺灣高檢105年度執字第118號 臺灣高檢105年度執字第118號 臺灣高檢105年度執字第118號編號 9 10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16日 102年間某日起至103年1月15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528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5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105年度上更一字第49號 判決日期 105/01/27 106/11/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05/26 107/05/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檢105年度執字第118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595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