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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2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嘉政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嘉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嘉政因貪污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