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靖瑜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靖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靖瑜因強盜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