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3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64號聲 請 人即 具保人 林堅志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被告洪坤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48號),聲請更換保證金繳款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洪坤祥(下稱被告)已把保釋金還給聲請人即具保人林堅志(下稱聲請人),所以要聲請變更具保人為被告,聲請人不是要求要退回保證金,只是將具保人改為被告,繼續具保到被告執行為止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第1項);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第3項)。其中第2項規定於103年1月29日修正之立法理由明載:「基於具保為羈押之替代處分,以財產權之具保處分替代人身自由之羈押處分應屬被告之權利,於受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後,被告本得自由選擇是否接受,於具保停止羈押後,倘因個人因素或其他考量(例如家庭因素、財務因素等),被告無力負擔具保金或面臨具保金之返還義務,被告亦應得選擇退保而接受羈押之處分,爰修正原條文第2項」等語。因此,基於具保為羈押之替代處分,於受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後,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倘因個人因素或其他考量(例如家庭因素、財務因素等),得選擇退保與否之權利。而具保證書之第三人得否聲請變換為被告,法雖無明文,但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之立法精神為整體觀察,依目的、體系及文義解釋,倘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聲請變換由被告具保,應視為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聲請退保,並提請法院審酌其所提出替代人選之身分、資力及得否滿足原同意第三人繳納保證金所欲達成之程序保全目的,尚難逕以法無明文而概予否准,而法院同意由第三人具保時,係以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方式,並考量被告與該第三人間具有相當社會連結為前提,課以第三人財務上之負擔,以達成保全被告程序進行之目的。故而法院於被告或第三人聲請退保或變換保證人時,仍應考量前揭目的,除應視訴訟進行程度審視具保之必要性,並應核實被告或第三人聲請退保或變換保證人之原因。法院准許變換保證人後,倘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但無羈押必要性,而有指定或增加保證金額之必要,依前述說明,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被告或第三人願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並應審查願出具保證書之人有無提出財產證明文件,能否相當程度釋明已超過指定或增加之保證金額,及得否達成之程序保全目的,非謂一經提出聲請,法院即應准許。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聲請羈押,經原審法官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惟尚無羈押之必要,諭知以新臺幣5萬元交保,嗣聲請人於同日提出上開保證金額後釋放被告,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則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審理後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於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04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3月,有被告前案簡列表、上開裁判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查(見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398號卷第7頁)。是被告經本院判處罪刑,尚未確定,聲請人仍有督促、確保被告嗣後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之責,具保責任仍未免除。

㈡衡以本案被告既經本院量處如上之重刑,而具保之目的在保

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於判決確定前,有必要盡可能排除或降低被告逃匿之風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所列立法意旨,准許免除具保責任與否,固得考量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個別情況,惟因本案被告既經本院判處重刑,且尚未確定,其排除或降低被告逃匿風險之必要性並無變動,而依聲請人所陳與被告間互動情況,可見被告與聲請人間仍有相當社會連結,原審法院同意由聲請人為被告具保之原因關係仍屬存在,若如聲請意旨所載將具保人名義更改為被告,將喪失由第三人即聲請人為被告具保以保全被告程序進行之目的,自非適當。從而,本案尚不能僅因聲請人主張,被告已將保釋金歸還聲請人等事由,即得變更具保人名義為被告,而免除聲請人於具保時所應擔負之具保責任,聲請人上開所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