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晨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晨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晨翰因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9年6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6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06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足認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