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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3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78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誣告等案件(本院98年度抗字第85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更㈡字第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電子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諒獲欲對本院98年度抗字第854號(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更㈡字第11號)案件聲請再審及請求非常上訴,有必要聽取庭訊錄音及閱覽全卷,爰聲請拷貝法庭錄音光碟及掃描全部案卷製作電子卷證後,交由聲請人領取云云。

二、經查:㈠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自訴七雷士(Robert Clive Chiles)等6人誣告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2月3日以97年度自更㈡字第11號裁定駁回自訴,再由本院於同年8月31日以98年度抗字第85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節,有各該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7至51頁),而聲請人遲至109年6月10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該案之法庭錄音光碟,有其聲請狀暨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頁),此部份聲請顯逾法定期限,於法不合,自無從准許。

㈡上開案卷嗣已逾保存期限,經法務部函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

案管理局同意後,業於108年6月30日銷燬乙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8月6日北檢欽虧99執他3684字第1099064828號函、案件校核單、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107年3月22日檔徵字第1060007397號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1頁、第65至68頁)。上開案卷既已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前之108年6月30日依法銷毀,客觀上乃無從掃描製作電子卷證,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無從准許。

㈢綜上,本件聲請均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