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鎔薰(原名張淑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鎔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鎔薰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69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法 官 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