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培城上列受刑人因瀆職等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培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培城因瀆職等罪,經本院以104年度矚上訴字第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6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法 官 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