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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38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鏡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鏡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鏡如前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52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法 官 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