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世坤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世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世坤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 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庭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得於5日內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