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永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永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永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永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2、5、6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3、4、7、8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爰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曾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另附表編號5至6、7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2年確定。並審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分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二級毒品罪,罪質相似,是戕害自己身體健康,對他人尚未造成實質侵害,另附表編號3至8所示6罪(妨害公務、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偽造文書、妨害自由、搶奪等罪)則與上開編號1至2之罪之罪類型不同,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低,再酌以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行為次數、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及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5、6所示之罪雖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1、3、4、7、8所示之罪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就罰金刑部分,僅有附表編號4之罪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且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法 官 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6年05月13日 14時許 106年05月13日 14時許 106年05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627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627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1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51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51號 106年度訴字第800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14日 106年12月14日 106年12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51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51號 106年度訴字第80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01月09日 107年01月09日 107年03月1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00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2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302號 編號1至4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 4 5 6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間某日至106年05月13日 106年01月18日至106年01月20日 不詳時間至106年04月2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18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179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1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44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 判決日期 107年04月11日 108年07月25日 108年07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25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11月15日 108年07月25日 109年06月10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30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70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700號 編號1至4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5至6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自由 搶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6年01月18日至106年01月20日 106年01月1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179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1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 判決日期 108年07月25日 108年07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06月10日 109年06月10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701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701號 編號7至8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