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梁子杉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9年度執聲字第2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子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梁子杉(下稱受處分人)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108年1月9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9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9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88791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9年11月12日泰訓所輔字第1091100441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計分總表考核記錄表、保安處分執行處分書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
二、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執聲請事由以及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9年11月12日泰訓所輔字第10911004410號函暨法務部109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887910號函、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保丁字第1號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107年度上更㈠字第85號刑事判決、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受處分人最近6個月之得分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俞秀美法 官 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