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玄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玄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張玄昌因犯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00號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5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期徒刑之各罪則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9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書、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00號判決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5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法 官 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