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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48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17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8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附民字第16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謝諒獲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8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併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附民字第161號)案件之電子卷證。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自訴人謝諒獲欲對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141號等案件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有必要閱覽該案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本院8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併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附民字第161號)案件之全部電子卷證及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聲請交付案件相關電子卷證部分:㈠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被告

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上述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所明定。因此,自訴人於其自訴案件判決確定後,以欲聲請再審為理由,請求預納費用付與該案卷宗及證物之影本,除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外,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因自訴被告公任斯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於該訴訟程

序中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8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併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附民字第161號)案件判決確定。

㈢聲請人已敘明其欲聲請再審等所需,聲請交付上開案件之電

子卷證,經核該等卷證內容,與聲請人自訴上開事實有關,亦無何保密或限制規定之情事,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於聲請人預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8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併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附民字第161號)案件之電子卷證。

三、聲請交付案件法庭錄音光碟部分:㈠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院8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併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5年度附民字第161號)案件,非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聲請人遲至民國109年11月30日始具狀聲請交付各該案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上開規定所定期限,於法不合,況上開案件於法院並無開庭紀錄,本院自無從交付法錄音光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