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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40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家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及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前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4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3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所列1款至6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49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4940號)、上開刑事判決、戶籍謄本、法務部○○○○○○○個別教誨紀錄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聲請受刑人假釋付保護管束為正當。

三、又本件受刑人經綜合評估,雖認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但仍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必要,有法務部○○○○○○○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在卷可稽,參酌其犯案情節暨個案輔導情形,並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所稱「顯無必要」之情形,爰認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應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並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加害人處遇計畫,併准許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戴嘉清法 官 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