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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40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63號聲 請 人 盧德倫選任辯並護人 阮皇運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109年度上訴字第358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盧德倫已深感悔悟,因母親年邁體弱須照顧陪伴,被告實甚擔心,請給照顧母親之機會,被告願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30萬元具保,並保證遵期到庭,請求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所謂之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係在於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之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該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該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重罪條款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於此範圍內,尚未逾越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符合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54號解釋意旨,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同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盧德倫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原審法院認被告犯刑法第328條第3項前段之共同強盜致人於死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於109年7月1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月,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值班法官於民國109年9月30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109年9月30日裁定羈押,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等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部分犯行,並有同案共犯王志強、

林羿廷、斐世安、蔡詩婷、高文曜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刑案照片、勘驗照片、監視器光碟及翻拍擷圖照片、警察職務報告、手機鑑識結果、相驗資料等證據可查,及卷內相關證據等可參,嗣其所涉之刑法第328條第3項前段之強盜致人於死罪,業經原審以109年度訴字第2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衡酌被告所涉係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經原審科處有期徒十一年,檢察官、被告均提起上訴,尚未確定,其既已受重刑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則被告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自有相當理由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而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為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及執行順利,仍有羈押之必要。

㈢再有無羈押之必要性,得否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羈

押,亦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被告確有羈押原因及必要等情,已如前述。聲請意旨雖以被告已深自悔悟,希望回家陪伴、照顧年邁母親,願出具15萬元至30萬元之保證金,且將遵期到庭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尚難以被告家中照護需求,逕認其無羈押事由或必要。又本院再三審酌本案所涉犯行危害社會秩序之嚴重性、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及確保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並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等情,認現階段尚無從准予被告以具保方式替代之。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或其他法定應停止羈押事由。

四、綜上所述,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