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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0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史龍輝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9年度執聲字第2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史龍輝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史龍輝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38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0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准予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民國109年12月17日泰訓所輔字第10911004990號函、法務部109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10901933610號函各1份暨刑事判決2份、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執聲請事由以及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9年12月17日泰訓所輔字第10911004990號函及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受處分人最近6個月之得分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法務部109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10901933610號函各1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保辛字第588號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387號、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各1份,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