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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 彭政輝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彭政輝委任莊榮兆擔任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05號刑事案件辯護人。

二、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9條明文規定。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民之訴訟及防禦權。對於無資力委任律師之人,除法院得依規定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義務律師為其辯護外,當事人並得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律師為其辯護。現行法制及實務運作之律師辯護制度,已經非常完善周全,原則上,並無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之必要;換言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應採嚴格限制標準。

三、聲請人彭政輝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均非屬強制辯護案件,於原審並未選任或指定辯護人;若聲請人認有委任辯護人協助其辯護之必要,自應選任具有法學專門知識之律師,才足以維護聲請人權益;聲請人如認無資力聘請律師,尚得依循法律扶助法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或聲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後段規定,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義務辯護。

四、莊榮兆不具律師資格,聲請人並不爭執(本院卷第25頁)且與聲請人並無親屬關係。聲請人並未提出莊榮兆具有法學專門知識,足以發揮辯護人職責,保障其訴訟上權益之相關資料。為順暢訴訟程序進行,並落實被告權益保障,被告聲請由非律師之莊榮兆為其辯護人,不能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楚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