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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 彭政輝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對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第404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即被告彭政輝於訴訟繫屬期間,聲請選任非律師莊榮兆為辯護人,已經本院裁定駁回,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不得抗告。本件抗告顯屬違背法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楚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