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9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葉時賢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刑之執行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8條前段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更定其刑之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更正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應即併同失效,基此,受刑人所犯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62號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檢察官聲請裁定累犯更定其刑及應執行刑後,由本院前揭裁定與同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此定執行刑(含累犯更定其刑及應執行刑)之裁定,與釋字第775號解釋揭櫫之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除影響受刑人監獄行刑累進處遇等相關權益外,亦有置受刑人遭國家刑罰重複執行之高度危險,且應認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上開執行刑(含累犯更定其刑及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不當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意旨參照),且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亦規定明確。準此,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即應據以執行。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係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於檢察官就確定裁判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者,方得為之。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01號、第6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葉時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155號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2133號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042號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76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22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嗣檢察官就上開各罪(即103年度聲字第662號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62號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103年度聲字第662號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因與累犯要件相符,於判決確定後始發覺,檢察官前向桃園地院分別聲請裁定累犯更定其刑及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7月、1年4月確定),有103年度聲字第662號裁定、桃園地院101年度聲更字第7號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1號裁定及101年度聲字第548號裁定列印本附卷可稽。
㈡聲明異議意旨主張103年度聲字第662號裁定有違釋字第775號
解釋揭櫫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云云,核非具體指摘檢察官究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聲明異議意旨雖亦以釋字第775號解釋為據,主張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上開執行刑(含累犯更定其刑及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不當,然釋字第775號解釋內容係指刑法第48條前段關於判決確定後才發覺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更定其刑,以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依刑法第48條裁定更定其刑等規定,於公布日即民國108年2月22日失其效力,並非指在公布日前,已依刑法第47條已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裁判均屬違法,即係針對法院尚在「審理中」就個案斟酌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予以解釋,亦即限於審理中之案件始有適用,至已確定之裁判應依原裁判主文諭知之意旨執行,法院定應執行刑時亦不得違反已確定裁判諭知之刑度,故釋字第775號解釋公布日(即108年2月22日)前已確定之103年度聲字第662號定執行刑(含累犯更定其刑及應執行刑)裁定,尚無適用釋字第775號解釋之餘地,從而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上開執行刑(含累犯更定其刑及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難認有何不當,是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認103年度聲字第662號裁定有違反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情事,依法應另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並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且本件尚無檢察官執行指揮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綜上,受刑人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