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家銘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家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銘(原名張勝博)因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9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27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