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軍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佳銘上列受刑人因搶奪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佳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佳銘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搶奪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0641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鍾雅蘭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