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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選上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選上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茂羣選任辯護人 洪巧華律師

翁偉倫律師被 告 呂英蘭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蕭萬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13號、第62號、第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茂羣前為桃園市議會八德區第1 屆市議員(任期自民國103 年12月25日至107 年12月24日),於

107 年5 月間受中國國民黨提名,並於107 年8 月間登記為桃園市第2 屆市議員八德區選區(第三選區)之候選人,呂英蘭則係劉茂羣依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 條規定所聘用之議會公費助理,又此次桃園市八德區市議員之選情激烈(共登記參選10人,應選

5 席次),其中桃園市八德區陸光四村社區(住戶多為國軍眷村)共有住戶約1890戶,有投票權人達4000餘人,然於10

3 年桃園市第1 屆市議員選舉投票時,劉茂羣於該選區僅獲得82張選票,且斯時於該社區獲得1600 餘票最高票數之趙正宇業於105 年2 月間當選第9 屆立法委員,是劉茂羣乃亟思就上開社區部分開拓票源,以期能順利當選。詎劉茂羣為圖順利當選,竟與被告呂英蘭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之犯意聯絡,而由劉茂羣先於107 年6 月6 日上午11時20分前某時,以新臺幣(下同)2 萬8800元之金額向陳進添所經營位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0號之大信青果行購入蘋果及禮盒共39盒,經過濾名單後,並指派呂英蘭於同年月6 日下午某時起,前往桃園市八德區之陸光四村社區,假借以上開社區剛改選完管理委員會、祝賀當選棟委及適逢端午節(端午節為107 年6月18日)等節為由,假借節慶拜訪之名義,將上開每盒價值約738 元之蘋果禮盒(總價2 萬8800 元÷總盒數39盒≒每盒7

38 元)攜至上開社區後,而分為下列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行為:㈠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某時,呂英蘭以電話聯繫李正湘(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後,相約至陸光四村社區中庭見面後,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並當場親自要求李正湘於本屆市議員選舉中予以投票支持劉茂羣,以此方式對於八德區選區第2 屆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李正湘亦當場允諾予以支持並收受該蘋果禮盒。㈡於1

07 年6 月6 日至8 日間某日之下午5 、6 時許,呂英蘭以電話聯繫丁羿傑(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後,相約至陸光四村社區附近7-11便利商店前見面後,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並遞上印有議員劉茂羣服務處字樣之名片1 張,並當場親自要求丁羿傑於本屆市議員選舉中予以投票支持劉茂羣,以此方式對於八德區選區第2 屆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丁羿傑亦當場允諾予以支持並收受該蘋果禮盒,然丁羿傑收受後,因突覺不妥,乃順勢將上開蘋果禮盒轉送陸光四村社區附近某姓名年籍不詳從事資源回收之成年女子。㈢呂英蘭承前犯意,因部分社區委員無法第一時間聯繫,乃先聯繫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託詞劉茂羣要祝賀委員當選,有禮盒致贈等情,因有部分蘋果禮盒欲寄放至其住處,後由呂英蘭事後個別聯繫,再由呂英蘭至其住處領取分送或由各棟委自行至馮效敏住處領取,馮效敏應允後,呂英蘭亦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與馮效敏。㈣呂英蘭承前犯意,因部分社區委員無法第一時間聯繫,乃先聯繫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白振雄,託詞劉茂羣要祝賀委員當選,且因逢端午佳節,有禮盒致贈等情,因有部分蘋果禮盒欲寄放至其住處,後由呂英蘭事後個別聯繫,再由呂英蘭至其住處領取分送或由各棟委自行至白振雄住處領取,白振雄應允後,呂英蘭亦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與白振雄。㈤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日間某時,先以電話聯繫林美月,託詞劉茂羣有禮物贈送,禮物放在馮效敏住處可行前往領取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在馮效敏位於桃園市○○區○○街0 巷00號之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林美月,馮效敏於當場時及呂英蘭事後再騎乘機車至林美月所開設之洗衣店,均再次告知此蘋果禮盒為劉茂羣致贈新當選委員之禮物。㈥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先以電話聯繫洪靜美,託詞劉茂羣有禮物贈送,禮物放在馮效敏住處可行前往領取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在馮效敏位於桃園市○○區○○街0 巷00號之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洪靜美,馮效敏於當場時及事隔幾日呂英蘭進行選民服務時,均再次告知此為劉茂羣致贈新當選委員之禮物。㈦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將上開蘋果禮盒寄放在馮效敏上開住處,再由馮效敏以電話聯繫羅瑞英,託詞有禮盒贈送,禮盒放在住處可前往領取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放置在其住處,由羅瑞英自行領取。㈧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先以電話聯繫葉金贅後,相約至陸光四村社區附近7-11便利商店前見面後,託詞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與葉金贅,呂英蘭身上並著有印有議員劉茂羣服務處字樣之背心。㈨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直接前往何金鳳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0○0 號住處,當面託詞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與何金鳳,何金鳳當場拒絕,惟呂英蘭仍直接將蘋果禮盒放置在何金鳳門口隨即離開,何金鳳事覺不妥,乃將該蘋果禮盒轉送與不詳之人。㈩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先以電話聯繫呂承智後,相約至陸光四村社區1 樓某處見面後,託詞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盒與呂承智,呂承智亦知悉該蘋果禮盒為劉茂羣所致贈而收下。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先以電話聯繫胡兆龍,託詞因當選棟委,且因逢端午佳節,劉茂羣有禮物贈送,禮物放在馮效敏住處可行前往領取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放置在其住處,由胡兆龍前往該住處自行領取。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先以電話聯繫錢文玲未果,後錢文玲於107 年6 月9日或10日晚間7 時許,在社區相遇馮效敏,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告知因慶祝端午節,呂英蘭有禮物贈送,禮物放在其住處可行前往領取等情,後再由馮效敏在上開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錢文玲。呂英蘭承前犯意,王巧雲適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前往白振雄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9 樓住處談論加入國民黨事宜,呂英蘭乃當場託詞因端午節有禮物贈送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白振雄,在白振雄上揭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王巧雲。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直接前往陸光四村社區,在遇孫郭梅女時,當面託詞因慰勞並慶祝當選棟委有禮物贈送等情,後即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與孫郭梅女。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將上開蘋果禮盒寄放在馮效敏上開住處,再由馮效敏主動聯繫姚新隆,告知有人贈送社區委員禮物,禮物放在住處可前往領取,每位委員都有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在其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姚新隆。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直接前往朱芸潔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3 樓住處,欲當面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與朱芸潔,惟因朱芸潔外出工作,而由朱芸潔之家人將蘋果禮盒收下。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在陸光四村社區中庭遇見李繼義,託詞劉茂羣有禮物贈送,禮物放在白振雄住處可行前往領取,每位委員都有等情,惟因李繼義與白振雄不合而不願前往領取,呂英蘭遂自行前往白振雄住處,取得先前寄放之蘋果禮盒後在中庭交與李繼義,呂英蘭當時身上並著印有議員劉茂羣服務處字樣之背心。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7 日或8 日上午11時許,直接前往鄧許金絹位於桃園市○○區○○街00○0 號住處,託詞有禮物贈送,每位委員都有等情,後即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盒與鄧許金絹,鄧許金絹亦知悉為劉茂羣所致贈之禮盒而收下。呂英蘭承前犯意,先於107 年6 月6 日上午11時20分後某時撥打電話給湯采綺,請求多多支持劉茂羣議員等語,湯采綺並回稱沒問題,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湯采綺在陸光四村社區中庭遇見馮效敏,馮效敏遂告知有蘋果禮盒可領取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在其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湯采綺。呂英蘭承前犯意,先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撥打電話給鄭碧女,表示恭賀當選棟委,並邀請鄭碧女下樓,想要相互認識等語,經鄭碧女拒絕後,時隔2 日,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馮效敏再次撥打電話給鄭碧女,稱劉茂羣之小秘書要恭賀其新當選棟委,要致贈水果禮盒,禮品放在巡守隊門口,請自行前往領取等情,後鄭碧女則委請其先生黃基宏前往領取該蘋果禮盒。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將上開蘋果禮盒寄放在馮效敏上開住處,再由馮效敏通知周宵雲,告知此為呂英蘭所贈送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在其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周宵雲。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在陸光四村社區路邊某處遇見黃師仁,託詞劉茂羣因恭賀當選委員有禮物贈送,給你們一點心意等情,後即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與黃師仁。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先以電話聯繫黃森田,託詞恭賀當選棟委,有禮盒贈送,禮物放在馮效敏住處可行前往領取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起訴書誤載為孝),在馮效敏之上開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黃森田。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將上開蘋果禮盒寄放在馮效敏上開住處,再由馮效敏通知洪新化,有禮盒可以領取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在其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洪新化,洪新化事後始知悉該蘋果禮盒為劉茂羣因祝賀當選委員所贈送。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月6 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將上開蘋果禮盒寄放在馮效敏上開住處,再由馮效敏通知田吉村,有禮盒可以取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在其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田吉村,之後呂英蘭在陸光四村社區遇到田吉村時,又再次恭賀田吉村當選委員。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 日某時,在陸光四村社區某處遇見丁陸秀蘭,託詞因恭賀當選委員有禮物贈送等情,後即致贈上開蘋果禮盒1 盒與丁陸秀蘭。呂英蘭承前犯意,於107 年6 月6日下午至8 日間某時,將上開蘋果禮盒寄放在馮效敏上開住處,再由馮效敏通知李劉碧姣,告知劉茂羣議員祝賀當選棟委,有禮盒可以領取等情,後再由無積極事證可認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馮效敏在其住處,交付上開蘋果禮盒與李劉碧姣等。因認被告2 人均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綜上,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其犯罪,則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三、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再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至前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參照)。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即修正後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之「賄賂」,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該物即非「賄賂」。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裡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判斷之基礎。又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身分者應嚴守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其主觀上是否已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言論之有投票權人,互達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應審慎認定,非謂凡於競選期間,在民間舉辦活動之場合,致贈相當價值之物品,且活動中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不問物品發放之來源及活動舉行之動機,是否與選舉有直接密切之關連,在場之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所收受財物係屬「賄賂」等情,一律以投票受賄罪論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9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對選舉團體或機構賄選罪,係鑒於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間彼此互為影響而形塑一定之凝聚力,倘對該團體或機構賄選,足以影響或動搖其構成員之投票意向,而達到實際影響投票之效果,其惡性不亞於對有投票權人直接行賄罪,乃約制行為人不得假借任何捐助名義,以間接迂迴方式,透過對其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行賄,使其構成員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以防止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介入選舉,維護選舉之公平與純正。行為人間接透過對團體或機構之行賄,其對象雖非構成員,且祗要有使該構成員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或不行使為已足,不以該構成員確已行使或不行使為必要,但該賄選行為仍須與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間,具有交換選民投票權之對價關係,始克相當。茍非屬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或其構成員無投票權者,即無使其不行使或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權之可言。至於行為人對團體或機構所交付之財物或其他利益,既係假借捐助名義,從其名目上自不可能明示為選舉之用,是否遂行賄選之實而具有違法性,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酌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其捐助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而與當今社會大眾之觀念相連結,憑為判斷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各該團體或機構構成員之投票意向而定,始能彰顯該罪之立法本旨,以及與捐助之本質在於行善或祈福之念有所區隔,而為人民所接受。倘若行為人之捐助經評價尚未逾社會相當性之範圍,諸如參與民俗節慶、廟會活動,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即不能僅因捐助人或其助選人員有趁機請託其構成員投票支持之行為,遽認兩者間具有對價關係,而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79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所謂之賄賂,係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而言,價值之高低雖非所問,然仍須該項財物與期約使有投票權人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兩者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為必要;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雖應嚴禁候選人以不公平之金錢手段競選,但何謂不公平,則應於不違背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而為判斷。雖不以財物本身之價值高低做為判斷對價關係之標準,故究係賄選抑或宣傳,除審酌被告可能之主觀犯意外,亦應斟酌該禮金、禮品客觀上是否可能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參酌一般社會通念,為綜合考量,方屬妥適。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劉茂羣、呂英蘭涉有上揭犯行,係以證人李正湘、丁羿傑、陳進添、馮效敏、白振雄、林美月、洪靜美、羅瑞英、葉金贅、何金鳳、呂承智、胡兆龍、錢文玲、王巧雲、孫郭梅女、姚新隆、朱芸潔、李繼義、鄧許金絹、湯采綺、鄭碧女、周宵雲、黃師仁、黃森田、洪新化、田吉村、丁陸秀蘭、李劉碧姣、戴彥平、呂淑芬、蔡銀麗、趙麗勤、李浚源、孫世芬、戴張阿蜂、丁寶琦、王伯順、周春陽、詹貴妹等人於警詢、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及陸光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第七屆委員通訊錄、107 年桃園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彙總表、桃園市議會105 年3 月份、4 月份、5 月份、7 月份、9 月份、106 年8 月份、9 月份議員公費助理費用名冊、103 年桃園市議會議員選舉第3 選舉區候選人各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本案蘋果禮盒照片、網路查證蘋果禮盒報價表、大信青果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翻拍畫面1 紙、證人李正湘之手機翻拍照片、原審107 年聲搜字第000993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11月16日調資伍字第1071400522

0 號函暨所附鑑識報告、上開鑑識報告之電磁紀錄光碟及桃園地檢署勘驗筆錄1 份、被告呂英蘭與「服務處秘書群組」、「范主任」、「碩芬」、「簡英惠」、「劉茂羣議員」、「秘書卓坤生」、「張惠青秘書」、「簡英惠、范主任、卓坤生、惠青」之WhatsApp手機翻拍畫面及列印資料、簡英惠電腦檔案內之行事曆列印資料、被告劉茂羣手機內之檔案列印資料等證據(見107 年度選他字第19號卷〈下稱選他卷〉一第2 至3 頁、第9 頁、第11至17頁、第143 至144 頁、卷二第14至15頁、卷三第4 頁、第41至43頁、第44至87頁、107年度選偵字第13號卷〈下稱選偵第13號卷〉第33至120 頁、10

7 年度選偵字第62號卷〈下稱選偵第62號卷〉第5 至11頁、第12至17頁、第20至23頁、107 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下稱選偵第99號卷〉第31頁)為其主要論據。

五、然訊據被告劉茂羣、呂英蘭固供述有於107年6月6日向大信青果行以總價2萬8800元、平均每盒738元之價格訂購39盒蘋果禮盒,並將上開禮盒致贈予陸光四村的棟委,恭喜渠等當選並祝端午節快樂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投票行賄犯行,被告劉茂羣辯稱:因為陸光四村這一屆新當選棟委剛選出來,伊請被告呂英蘭帶蘋果禮盒去恭賀新當選委員,伊在105年7月9日在來福星餐廳跟該屆當選棟委餐敘,因為餐敘有的委員沒有全部到場,106年1月12日在520中式居酒吧,主委李國安有再邀請全部棟委餐敘,伊被邀請兩次,伊全部都有送葡萄,所以這次再改選伊送蘋果禮盒,兩屆伊都有送,但有少數人沒有去現場,所以這屆當選的全部棟委伊就請秘書再送去祝賀他們當選,純粹祝賀,跟選舉沒有關係等語。被告呂英蘭辯稱:伊當時是被告劉茂羣的助理,伊有受被告劉茂羣之指示送蘋果禮盒給全部棟委,當時都一定說恭賀當選,如有想到則帶上端午節或給予服務機會,祝賀棟委當選是主要目的,伊不會提到支持或幫忙,送蘋果禮盒與選舉無關,也不是用蘋果禮盒去買票,只是單純恭賀當選等語。

六、經查:㈠被告劉茂羣為桃園市市議會八德區第1 屆議員,於107 年6

月12日受中國國民黨提名為市議員候選人,核定為八德區第

5 區黨部、第6 區黨部(不含廣興、廣德、福興、興仁等四個里)輔選對象(見原審卷一第161 頁,中國國民黨國軍退除役人員黨部委員會第八支黨部委員會107 年6 月22日函),並於107 年8 月間登記為桃園市第2 屆市議員八德區選區之候選人,被告呂英蘭則係被告劉茂羣之議會公費助理,被告劉茂羣於107 年6 月6 日向大信青果行以總價2 萬8,800元、平均每盒738 元之價格訂購39盒蘋果禮盒等情,此為被告劉茂羣所不否認,且有大信青果行107 年6 月6 日所出具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及蘋果禮盒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揆諸前揭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判例意旨,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其賄賂係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而言,價值之高低雖非所問,然仍須該項財物與期約使有投票權人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兩者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為必要;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雖應嚴禁候選人以不公平之金錢手段競選,但何謂不公平,則應於不違背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而為判斷。雖不以財物本身之價值高低做為判斷對價關係之標準,故究係賄選抑或僅係祝賀當選棟委之社交禮儀,除審酌被告可能之主觀犯意外,亦應斟酌該水果禮盒客觀上是否可能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亦即行為人主觀之意,立於社會上多數人之價值,以被告2人交付之水果禮盒,客觀上有無使接受之一方認知係投票權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參酌一般社會通念,為綜合考量,始足當之。查被告劉茂羣對於在107年6月6日向大信青果行以總價2萬8800元、平均每盒738元之價格訂購39盒蘋果禮盒,並將上開禮盒致贈予陸光四村的棟委之事實並不否認,然被告交付上開禮盒其主觀上是否有藉此贈送蘋果禮盒之方式,向陸光四村的棟委賄選之意思?抑或僅係為祝賀上開人等當選棟委之慣例?又收受蘋果禮盒之陸光四村的棟委是否均有認知其等「接受蘋果禮盒」與「約使其等投票」兩者間存有上揭對價關係?所謂「對價關係」,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又該賄賂財物或不正利益之交付,必須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始屬相當(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364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細繹上述最高法院判例之案例事實,固係針對候選人發放「蘋果碗」禮品,認為進口單價不超過30元,核與法務部90年10月8日法90檢字第036885號函所列「賄選犯行例舉」貳所示:「以文宣附著於價值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之行政命令相符。惟該案判決仍強調判斷標準「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該案係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所為判斷,認候選人於當時情狀所發放之「蘋果碗」禮品,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堪認僅係被告主觀上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之用。換言之,禮品的客觀價值並非唯一且絕對判斷標準,所謂「30元」之價值僅係行政機關函釋之參考標準,尚不得拘束法院依個案情節之判斷。

㈢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即修正後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之「賄賂」,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該物即非「賄賂」。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裡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判斷之基礎。查本件被告劉茂羣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一再否認有行賄之主觀犯意,此觀諸被告劉茂羣迭於調詢、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稱:「因為陸光四村的派系棟委太複雜,前主委李國安107年也有參選桃園市議員,當選的棟委兼鄰長很多都是主委何金鳳及議員呂淑真的人,其餘棟委也有立委趙正宇的人,也有前主委李國安的人,所以我拿蘋果禮盒給呂英蘭時,有特別向呂英蘭交代送蘋果禮盒時絕對不能提到選舉,純粹是恭賀當選棟委」、「我向呂英蘭交代不要提到選舉,純粹恭賀棟委當選」、「上一屆委員當選時,我有致贈葡萄,這一屆我原先不想送,因為夾著要選舉,但有人說是一個尊重,是一個道賀之意,所以呂英蘭在致贈蘋果禮盒時,我有跟她提醒,不要講選舉,我也相信她不會講,我有跟她說這個蠻敏感的」、「我在2016年7月9日在來福星餐廳跟我們該屆當選棟委餐敘,因為餐敘有的委員沒有全部到場,2017年1月12日在520中式居酒吧,主委李國安有再邀請全部棟委餐敘,我被邀請兩次,我全部都有送葡萄,這次再改選我送了蘋果禮盒,兩屆我都有送,但有少數人沒有去餐敘現場,所以這屆當選我就請秘書再送去祝賀他們當選,純粹祝賀,跟選舉沒有關係。我拜託秘書送水果時純粹祝賀,不講到選舉,在她去之前有特別交代,純粹祝賀棟委當選」等語即明(見選他卷三第15頁背面、第28頁,原審卷一第280至281頁),此核與被告呂英蘭迭於調詢、偵訊、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們送這些蘋果禮盒的目的是要恭喜該社區棟委當選者,並祝他們端午節快樂,有需要服務的地方可以找我們,蘋果禮盒是由劉茂羣議員決定致送的」、「致贈給陸光四村棟委的蘋果禮盒,確實是透過劉茂羣的指示,劉茂羣只有指示將蘋果禮盒送給陸光四村的棟委,恭喜他們當選並祝他們端午節快樂,有需要服務的話,歡迎給我們一個機會,也有交代我們絕對不要提支持」、「劉茂羣議員確實這麼指示(恭喜他們當選該社區棟委,祝他們端午節快樂,並尋求服務的機會),且她還在辦公室特別告訴我,不要對他們講任何支持或選票的事,我們單純是要恭喜他們」、「劉茂羣確實有這樣跟我說,他有交代我們不需要去講選舉,只是當選恭賀、恭喜端午節,我個人都會跟他們提到服務的事」等語大致相符(見選他卷一第129頁至背面、第137頁背面、第157頁背面、第162頁背面,卷三第36頁、第38頁背面)。倘若被告劉茂羣有行賄之主觀犯意,則其在交代被告呂英蘭致贈蘋果禮盒時,為何一再要求呂英蘭絕對不要提到選舉,並強調僅係純粹表達祝賀當選陸光四村棟委之意?且在致贈蘋果禮盒給當選該社區棟委之時,距離選舉時日尚有5個多月之久,如被告劉茂羣有賄選之主觀犯意而未將之告知受贈之人,致受贈禮盒之該社區棟委並未認知該蘋果禮盒係行賄之對價,則是否能發生賄選之效果,即非無疑。故被告劉茂羣、呂英蘭2人均辯稱其等並無對於有投票權人行賄之主觀犯意等語,尚非全然無據。

㈣證人李正湘之證述部分:

①證人李正湘於桃園市調查處詢問(下稱調詢)筆錄雖記載「

我有收到蘋果禮盒,原因是說祝賀我們新當選該社區的管委會委員,也拜託我們支持『票投劉茂羣』,呂英蘭是在107年6月間,電話約我到八德陸光四村社區的中庭見面,呂英蘭1個人送了1盒蘋果禮盒給我表示恭賀我連任該社區A5棟棟長及管委會的修繕委員,也拜託我支持劉茂羣,我收下蘋果禮盒就說謝謝,也說好,我會支持劉茂羣」(見選他卷二第3頁)、惟經原審勘驗李正湘107年10月30日調查站之訊問光碟內容(見原審卷三第402至405頁,詳見附件),其中:李正湘答:「他(指呂英蘭)跟誰接觸我不知道,但是我是有收到蘋果,就是議員委託她,就是說恭喜我們擔任這一任的委員」,(調查員問:也拜託我們支持票投劉茂羣啦,這禮貌客套話一定會講嘛,對不對?),李正湘答:「對」,(調查員問:原因是說祝賀我們新當選該社區的管委會委員,也拜託我們支持票投劉茂羣?),李正湘答:「對」,(調查員問:也拜託你支持票投劉茂羣?)李正湘答:「沒講這句話,就說支持,支持劉茂羣」,(調查員問:「好好好,好啦,也拜託我支持劉茂羣啦」),李正湘答:「對啦」,(調查員問:「沒有講說票投?」),李正湘答:「那個時候還那麼早」(見原審卷三第402至404頁),故依上開勘驗內容,證人李正湘雖有在調查員以「也拜託你支持票投劉茂羣?」時,有回答「對」云云,惟證人李正湘後來亦明確表示「沒講這句話,就說支持,支持劉茂羣。」是依勘驗結果,證人李正湘之證述內容,並無調詢筆錄所載之『票投劉茂羣』等語甚明,且核與證人李正湘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收受本件禮盒時呂英蘭沒有跟我講『票投』劉茂羣,我在調查局對調查員第一、二次問話講「對」是因為我確實被調查員嚇到唬住了,在後來問我第三次之後,我就覺得調查員問話有點誘導性問話,我就跟他講呂英蘭沒有跟我講『票投』劉茂羣這句話」等語大致相符(見原審卷四第76至78頁)。證人李正湘之調詢筆錄既係被告以外之人之書面陳述,且有上開與勘驗內容不符之處,是證人李正湘調詢時供證之前詞,有嚴重瑕疵,自不得遽將該證述作為論罪之依憑。

②再證人李正湘於偵訊時證稱:「(你前兩次當選時,劉茂羣

議員有無透過助理贈送你相類似物品?)沒有、只有這一次」、「(你於擔任八德區陸光四村社區委員期間,除了上開禮盒外,每逢節慶是否還有收上相類似物品?)沒有。但我收到蘋果禮盒也沒有覺得奇怪,一方面我剛上任,一方面當時是端午節,想說應該是端午禮盒」、「(先前劉茂群議員有無送過禮品?)沒有,只有這一次」云云(見選他卷二第12頁);惟於原審民事庭準備程序時改以證稱:「105年及107年當選的這兩次都有,是劉茂羣贈送水果禮盒給我,他送這個水果禮盒給我們是說要祝賀我們當選;上一任當選我有收到禮盒,當選的主委李國安說既然當選了大家去祝賀一下,就邀請我們當選的委員去他開設的居酒屋吃飯,席間劉茂羣也有到場,當時劉茂羣就有送我們葡萄禮盒」等語(見原審107年度選字第9號民事卷宗影卷〈下稱選字第9號民事卷〉第74頁、第76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至少擔任過兩屆棟委,其他屆好像也有收到劉茂羣祝賀當選的禮品,好像是105年那一屆,我們是大家委員自費聚餐,李國安當選主委的那一屆我們去聚餐,去他自己開的餐廳520聚餐,用餐完之後,我們到樓下,我記得李國安說這是劉茂羣議員恭喜我們當選棟委,所以她就送水果禮盒給每棟的棟委,是葡萄禮盒,劉茂羣確實在平時也會致贈棟委生日蛋糕及生日卡片等語(見原審卷四第67頁、第70頁);並在辯護人請求提示證人李正湘106/9/28的臉書後,證稱:「(上面寫感謝議座劉茂羣大人贈與中秋佳節文旦禮盒,劉茂羣是否有在過節的時候致贈你個人禮盒?)有」、「(你在偵查講劉茂羣在往年過節沒有贈送禮盒給你,跟剛剛提示臉書照片不相符,有何意見?是否偵查中供述錯誤?)對,是供述錯誤,是偵查中詢問時有些事情不記得」等語(見原審卷四第72頁)。

是由證人李正湘上開證述可知,其對於收受劉茂羣贈送之禮盒或相類似物品之次數前後明顯出入,其偵訊時雖證述只有一次,惟依據證人李正湘之上開臉書資料顯示(見原審卷四第149至151頁),證人李正湘至少有收到被告劉茂羣贈送祝賀當選棟委之葡萄禮盒、祝賀中秋之文旦禮盒、本件祝賀當選棟委之蘋果禮盒及105年之後生日之蛋糕等物,不僅只有本件蘋果禮盒一次,是證人李正湘對於其收獲被告劉茂羣致贈水果禮盒次數、時間之說詞雖有不一致之處,惟此可能因證人李正湘年紀稍長,記憶能力不佳所致,是其之前於偵訊所述尚屬記憶有誤,而應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及卷內揭示明確書面證據加以憑認。又證人李正湘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說從93年起就住在陸光四村社區,當時你還記得從93年起國民黨的議員或是立委,是誰負責在陸光四村社區服務的?)有,一開始趙正宇、後來才是劉茂羣負責來服務陸光四村社區,何時換成劉茂羣議員服務我記不清楚」、「(是否趙正宇開始擔任立委的時候才換成劉茂羣到陸光四村社區服務?)對」、「(所以,在趙正宇服務陸光四村社區當時104年,104年之前劉茂羣根本不可能送你們棟委當選禮物,是否實在?)對」等語(見原審卷四第69頁)。是依證人李正湘之證述可知,在104年以前該社區並非由國民黨規畫為被告劉茂羣之服務地區,尚無從以104年之前被告劉茂羣並未致贈陸光四村社區棟委當選禮物,即遽認本案之蘋果禮盒為賄選之物品。

③又證人李正湘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具結後均明確證述其有收

到蘋果禮盒,當時是劉茂羣的助理呂英蘭交付的,並表示是劉茂羣恭喜其就任社區修繕委員及給她們一個服務的機會,請其「支持劉茂羣」等語(見選他卷二第9至11頁背面,原審卷四第62至65頁);又證人李正湘於偵訊時證稱:「我收到蘋果禮盒也沒有覺得奇怪,一方面我剛上任,一方面當時是端午節,想說應該是端午禮盒」、「(有無因蘋果禮盒之事想要支持劉茂羣議員?)我不是看在蘋果禮盒的份上,而是劉茂羣議員確實有幫忙社區做事情」、「(其他收受蘋果禮盒之人,有無因此想支持劉茂羣議員?)就我所聽到的是沒有。當時呂英蘭就有說這蘋果禮盒是劉茂羣議員恭喜我們的贈禮,她有表示我們社區如果有哪些地方需要議員幫忙,可以告訴她讓她轉述給議員」、「給他們一個服務的機會」,「請我們支持議員,當時蘋果禮盒沒有夾雜任何宣傳文件或黏貼何人贈送之貼紙,我拿回家之後有跟我太太提及該禮盒是劉茂羣議員給的,我太太反應一般,另外我太太是大陸籍,沒有投票權」等語(見選他卷二第9至12頁);於原審民事庭準備程序時稱:「呂英蘭在107年跟我碰面時,除了跟我說要支持議員之外,沒有具體的告訴我要把票投給議員,呂英蘭就只有叫我們支持議員,我回她,議員有為我們社區做事,那我們是會支持議員的」、「(你是因為劉茂羣送你水果禮盒,你基於人情的壓力才會選給劉茂羣嗎嗎?)不是,因為我知道他有在關心我們這些市井小民,每年生日都會給我們生日卡、小蛋糕,其他的議員都沒有,所以我就覺得這個議員有在關心我們,我才會把票投給劉茂羣」、「(105年收的葡萄禮盒,跟107年收的蘋果禮盒,你認為有沒有不一樣?)意義都是一樣的,都是要祝賀我們當選,107年送的蘋果禮盒,我不認為有什麼其他的意義」、「(人的行為都有背後的動機,呂英蘭在107年送蘋果禮盒給你的時候,為什麼要你多多支持劉茂羣、給劉茂羣服務的機會,你聽到這些話難道都沒有其他的想法嗎?)不會啊,我覺得很平常,因為離選舉還有一段時間,而且送禮盒也離端午節不遠,我不會聯想到其他的地方去,我就覺得跟選舉也沒有關係。呂英蘭不是在送水果禮盒時才講這些話,平常在社區碰到面時,呂英蘭就會講說多支持議員、有事情要幫忙的話再轉告給議座」等語(見選字第9號民事卷第76至78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在105年的時候就開始擔任委員,至少擔任兩屆委員,107年6月8日下午在陸光四村社區中庭有收到呂英蘭交付的蘋果禮盒,她打電話給我,我那天工作回來,因為她沒有我們社區磁卡,我們就約在中庭見面,她是說端午節要到了,議員的一點心意,類似端午節的賀禮。當時呂英蘭交付給我蘋果禮盒時,問我說我住的這棟住戶還有社區,有沒有要劉茂羣議員服務協助的地方,她說我以後如果有要服務或幫助的希望能夠給議員知道,有個機會為住戶或社區做事情」、「(呂英蘭說要你繼續支持劉茂羣,還是要你給劉茂羣服務的機會,還是兩句話都有說?)兩句話都有說。以我個人觀點,我是覺得劉茂羣議員確實有在為我們社區做事,我會告訴社區住戶,讓他們知道議員有在為我們做哪些事情,例如社區修繕需要協助,讓住戶了解、知道,這就是我支持劉茂羣的方法;呂英蘭在送本件蘋果禮盒的時候」、「沒有提到年底選舉要投票支持劉茂羣,呂英蘭在致贈本件蘋果禮盒時,也沒有提到任何跟107年市議員選舉有關的事項」,呂英蘭當時說支持劉茂羣或是給劉茂羣服務的機會,從提示的資料,會想到所謂的支持及提供服務,呂英蘭的意思指的就是棟委能支持她們辦活動及轉介服務」等語(見原審卷四第62至79頁)。依證人李正湘之上開證述,呂英蘭雖有表達請其繼續「支持議員」及「給他們一個服務的機會」等語,惟證人李正湘亦明確證述,呂英蘭致贈蘋果禮盒時並未提到年底選舉要投票支持劉茂羣,或跟107年市議員選舉有關的事項,至於所謂的支持及提供服務機會,係希望棟委能支持她們辦活動及轉介服務,且並無因上開劉茂羣所致贈之蘋果禮盒使證人李正湘因而投票予劉茂羣等情,且證人李正湘於原審民事庭明確證述:並非因為劉茂羣送水果禮盒,基於人情的壓力才會選給劉茂羣等語(見選字第9號民事卷第76至77頁),則被告劉茂羣、呂英蘭所贈送之蘋果禮盒,並不足以動搖或影響證人李正湘之投票意向甚明。

㈤就證人丁羿傑之證述,分述如下:

①證人丁羿傑迭於偵訊、原審民事庭準備程序及原審審理時證

稱收受被告劉茂羣、呂英蘭贈送蘋果禮盒之過程,及被告呂英蘭交付蘋果禮盒時主要是告知「祝賀當選」之語,大致相符(見選他卷一第94至96頁背面、選字第9 號民事卷第66頁。原審卷四第42至44頁、第59頁),故此部分之證述核屬可信。

②按證人之證言,依內容可分為體驗之供述與意見之供述,前

者係就親身體驗之客觀事實所為之供述,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後者則供述其個人判斷某事項之意見,因一般證人對該事項未必具備專門知識經驗,與鑑定人或鑑定證人係本其專業而提供判斷意見之情形有別,其意見之判斷,自不免生個人主觀偏見與錯誤臆測之危險,刑事訴訟法乃於第160條明定其不得作為證據,此即學理上所稱之意見法則。但證人於供證時,常就其體驗事實與個人判斷意見參雜不分,一併供述,事實審法院自應將其中無證據能力之屬於證人個人意見部分予以排除,僅得就證人體驗之供述,為證據價值之判斷;又證人主要之任務在提供自己體驗之客觀事實為證據資料,而由法院判斷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因之證人所為與體驗事實無關之單純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所謂之意見證據,不得作為證據資料,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60條之規定益可瞭然,且有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167號、88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判決意旨可參。證人丁羿傑雖多次證稱:呂英蘭在交付蘋果禮盒時,確實有說「拜託支持劉茂羣議員」或「請給予劉茂羣議員多多支持」之語(見選他卷一第88頁背面、第94頁背面、選字第9號民事卷第66至67頁,原審卷四第44頁),就此部分,證人丁羿傑於原審民事庭準備程序時證稱:「(就你當時的認知,你認為你能夠給劉茂羣什麼樣的多多支持?)就只能投票,不然支持她能幹嘛」、「(就你當時的認知,你認為劉茂羣送水果禮盒給你,目的是要做什麼?)可能是希望我把票投給她,才會送我水果禮盒」、「(如果助理沒有跟你講說給劉茂羣多多支持,你會想到說這是跟選舉有關的事情嗎?)還是會聯想到,因為覺得敏感,劉茂羣本來就是市議員,她的助理來送水果禮盒給我們這些當選委員,很自然就會想到跟選舉有關。我以前是公職人員,軍人都是對政治保持中立,我本身就比較敏感,加上這次的禮盒是議員的助理來送,就會聯想到跟選舉有關,禮盒我也不敢收。既然呂英蘭已經講出多多支持,感覺就是跟選舉有關」云云(見選字第9號民事卷第67至68頁、第70頁);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記得呂英蘭在交付蘋果禮盒時,確實有說請給予劉茂羣議員多多支持的話,如果我個人的感覺就是希望支持劉茂羣這樣,我自己感覺可能是希望在市議員選舉時要投票給劉茂羣議員,我當時感覺是這樣子」、「(照呂英蘭說法,她說請你多給劉茂羣服務的機會,這樣的說法會讓你有不同感覺,還是跟剛剛你所述一樣?)我感覺是一樣的」、「(所以你認知就算呂英蘭稱,請你多給劉茂羣服務機會,你也是認為要投票給劉茂羣嗎?)我感覺是這樣。收受到上開禮盒,我當下的感覺就是跟選舉有關,但是沒有多想,所以我覺得很敏感。我的認知,我的感覺,我就是覺得跟選舉有關,應該是希望多多支持,可能就是投票給劉茂羣,至於我說不能判斷,是呂英蘭沒有明確說要投票投給誰,只是我心裡的感覺而已」、「(依你方才所述,無論在之前警偵訊及民事庭審理過程中,你所為劉茂羣致贈水果禮盒是要你投票給她僅是你內心自己的感覺、認知,並沒有實際及直接接受劉茂羣方面請你投票給其的要求,是否如此?)是,呂英蘭並沒有明確講要我投票給劉茂羣」等語(見原審卷四第44頁、第45頁、第59頁)。又證人丁羿傑所證述:「呂英蘭在交付蘋果禮盒時,有說『請給予劉茂羣議員多多支持』」之語,就此部分為被告呂英蘭所否認,依被告呂英蘭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沒有說多多支持,這不是我平常會講的口語,看我跟丁羿傑的LINE,也都是只有服務。丁羿傑我有跟他說恭賀當選,需要服務的可以請他再跟我們聯絡」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76頁),此核被告呂英蘭與證人丁羿傑在通訊軟體LINE的對話紀錄「有需要服務,歡迎找我們服務,我們有免費法律諮詢ㄛ」大致相符(見原審卷四第153頁),且其他有收受蘋果禮盒之證人均明確證述呂英蘭交付蘋果禮盒時並未有說『請給予劉茂羣議員多多支持』之語,故證人丁羿傑所述『請給予劉茂羣議員多多支持』之語,是否屬實,即非無疑。況縱認證人丁羿傑所述被告呂英蘭在致贈蘋果禮盒時告知『請給予劉茂群議員多多支持』之語為真實,惟證人丁羿傑於原審民事庭準備程序亦證稱:「(你有無其他候選人向你賄選的經驗?)從來沒有」等語(見選字第9號民事卷第70頁),證人丁羿傑既未曾有任何候選人向其賄選之經驗,則其上開所述即非以其實際經驗之事實為基礎,且證人丁羿傑亦證述本件被告呂英蘭並未明確告知要其投票給劉茂羣之語。故對於證人丁羿傑其個人主觀上因而延伸出上開供述:「希望我把票投給她,才會送我水果禮盒」等語,僅是證人丁羿傑內心自己的主觀感覺、認知及臆測,並非係實際或直接接收被告呂英蘭請其投票給劉茂羣之要求或訊息,其所為此部分供述係與體驗事實無關之主觀偏見或臆測之詞,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均不得作為證據,故其上開「就只能投票,不然支持她能幹嘛」、「可能是希望我把票投給她,才會送我水果禮盒」、「感覺就是跟選舉有關」、「劉茂羣本來就是市議員,她的助理來送水果禮盒給我們這些當選委員,很自然就會想到跟選舉有關」、「如果我個人的感覺就是希望支持劉茂羣這樣,我自己感覺可能是希望在市議員選舉時要投票給劉茂羣議員,我當時感覺是這樣子」、「收受到上開禮盒,我當下的感覺就是跟選舉有關,但是沒有多想,所以我覺得很敏感。我的認知,我的感覺,我就是覺得跟選舉有關,應該是希望多多支持,可能就是投票給劉茂羣」云云,均屬證人丁羿傑個人之主觀偏見或臆測之詞,而不得作為證據,自均不得採為不利被告2人認定之基礎。

③又證人丁羿傑於偵訊、原審民事庭準備程序及原審審理時均

證稱:「除此次外,在105年擔任委員後沒有收到任何祝賀的禮物、沒有收到別人贈送的節日禮物」等語(見選他卷一第95頁至背面、選字第9號民事卷第65至66頁、原審卷四第42頁、第47至48頁),及稱:「第1次擔任委員是105年,我這次是遞(候)補上去擔任,第2次就是107年5月改選選上」等語(見選他卷一第94頁背面、選字第9號民事卷第64頁),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第一次是105年候補上,第二次是選上,但是因為搬家,我就辭去委員,這兩任是連在一起的,前後兩任加起來應該是兩年多。我從來不參與社區管委會的聚會、聚餐等社交活動,沒有參加過第105年該屆棟委在來福星餐廳或是520中式居酒屋聚會,我根本就不知道有這次520中式居酒屋的聚會,因為我是候補上的」等語(見原審卷四第42頁、第50至51頁),是依證人丁羿傑之證述,其在105年係候補上委員,且從來不參與社區管委會的聚會、聚餐等社交活動,故對於被告劉茂羣之前是否曾致贈該社區棟委年節或祝賀禮盒一節,自無從得以知悉。

④再證人丁羿傑於原審民事庭準備程序時證稱:「(與你確認

,呂英蘭送你水果禮盒的名目,是他要代表劉茂羣議員致贈水果禮盒為你祝賀當選委員,是否如此?)是」、「(你認為一盒水果禮盒〈價值超過30元〉,會影響你的投票意願嗎?)不會,我想投給誰就投給誰,不會因此影響到我的投票意願」等語(見選字第9號民事卷第69頁、第70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收到蘋果禮盒的時候,我覺得不會改變投票意向,我自己心中有想投的對象了,但不是劉茂羣。這蘋果價值幾百元不會影響我投票的意向」、「(你方稱在呂英蘭交付蘋果禮盒給你的時候,你覺得跟選舉有關,你當下有沒有覺得這個蘋果禮盒就是拿來要跟你買票請你投票支持劉茂羣的對價?)我不會覺得那是拿來買票。她沒有講到年底劉茂羣要選舉的事情,呂英蘭送蘋果禮盒時沒有夾帶任何競選文宣,只有一張名片。我記得呂英蘭沒有問我107年底市議員選舉的投票權及家中有多少人有投票權,呂英蘭在對話過程中,我印象中沒有講跟選舉有關的事項。呂英蘭並沒有明確講要我投票給劉茂羣,呂英蘭與我聯絡時,印象中有明確表示說是為了祝賀新任棟委才送禮盒,在收到呂英蘭致贈的蘋果禮盒時,並不知道劉茂羣是否要繼續參選市議員」等語(見原審卷四第49至50頁、第52至53頁、第59至60頁)。是依證人丁羿傑之上開證述得悉,被告劉茂羣、呂英蘭所贈送之蘋果禮盒,並非欲約使有投票權之證人丁羿傑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關係,且上開蘋果禮盒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證人丁羿傑之投票意向甚明。

㈥其餘擔任107年棟委之證人證述部分:

①證人何金鳳部分:

⑴證人何金鳳於調詢時供稱:「(你從95年7月開始到107年間

,多次擔任陸光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僅有一次未擔任委員,這個期間當中,劉茂羣有無在每次改選後,致贈任何禮品與當選的新任委員?)之前都沒有,另外105年7月改選,因為我未當選任何委員,所以我不清楚劉茂羣有無致贈任何祝賀禮品。我是第一次收到劉茂羣致贈的蘋果禮盒,但呂英蘭在致贈禮盒的過程中,沒有向我表示因為新任委員的關係,所以劉茂羣致贈蘋果禮盒。我與劉茂羣有過私人誤解。劉茂羣在致贈蘋果禮盒與其他社區委員時,我知情後,有向某女性委員開玩笑地抱怨劉茂羣不會做人,只送委員禮盒竟然沒有送給主委,隔天呂英蘭就親自送來蘋果禮盒。她(指呂英蘭)一見到我時,有先向我表示不好意思,因為某些原因這麼晚才將蘋果禮盒送來給我,我當下聽完覺得心裡很不舒服,於是拒絕收下。因為劉茂羣以往在我擔任社區委員期間都沒有贈送過禮品,我認為目的應該就是要透過社區委員的影響力來爭取住戶支持」等語(見選他卷一第115頁至116頁);復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呂英蘭為何要跟你表示不好意思?)可能是她知道說她送給其他委員,我是主委不知道,這些話有傳到她那邊。她應該是要跟社區的委員保持良好的關係,不然她幹嘛送給社區的委員,我會知道她有送給社區委員是因為我有看到一個委員洪靜美提著蘋果禮盒,我就問她,她說是劉議員送她的,她是去馮姐(按即馮效敏)那邊拿的」、「(呂英蘭要將蘋果禮盒送給你的時候,你為何會拒絕收受?)因為感覺不被尊重,我覺得她送委員沒有告知我,我也覺得今年要選舉了,不適合收受這些東西等語」在卷(見選他卷一第120頁背面)。依證人何金鳳上開所述,何金鳳係在看到其他陸光四村社區當選棟委取得系爭蘋果禮盒,經由其他棟委轉知後,呂英蘭始到場交付系爭蘋果禮盒予何金鳳,被告呂英蘭並有向何金鳳解釋為何並未於第一時間送其禮盒之原因,又被告呂英蘭在致贈系爭蘋果禮盒予何金鳳時,並未提及要祝賀何金鳳當選棟委或祝賀端午節快樂等情。倘若被告2人有共同投票行賄之犯意,依證人何金鳳所述,其是陸光四村社區的主委及里長,具有相當影響力,則被告2人應在第一時間首先送證人何金鳳禮盒以爭取其影響力所及之選票支持,而非係在證人何金鳳抱怨之後始補送禮盒,且未說明致贈禮盒之用意,如此豈不是無法達到其爭取有影響力之人士支持以達投票行賄之目的?故被告2人是否有投票行賄之犯意,即非無疑。

⑵又證人何金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呂英蘭當時為何要致

贈上開蘋果禮盒給你?)委員吧!她說每個委員都有。應該說我沒有要收,但是她說每個委員都有,我也是委員,所以我認為因為我是委員,呂英蘭才拿蘋果禮盒來送我」、「當時檢察官有問你為何呂英蘭要拿上開蘋果禮盒給你,你答稱她有送給其他委員,但你沒有收,呂英蘭說她放在門口,你是先知道她有送給其他人,你忘記你是說我是里長還是主委,怎麼送給棟委或鄰長你都不知道,感覺不受尊重,過了一天呂英蘭就拿來給你,你就拒收,有無這個過程?)我是這樣講的,應該是實在的」、「(你有沒有聽過其他收受呂英蘭贈送蘋果禮盒的人,說呂英蘭當時是如何表示致贈的原因?)他們有講說是慶祝委員,也有說是端午節,好像兩個都有,兩種說法」、「(你所謂里長對陸光四村社區具有影響力,是指哪方面的影響力?)里長認識的人很多,跟我友好的人很多,就是這樣。她要選舉當然會來造勢,但是這個造勢跟蘋果禮盒沒有關係。因為蘋果禮盒是5月的事情,她選舉是年底。我有參與照片中106年1月12日在520居酒屋舉辦的聚餐,當時身分是陸光里里長,當天聚餐原因我忘記了,有看過這個葡萄禮盒,餐會後劉茂羣送的,有拿到這個葡萄禮盒,她每個去參加餐會的人都有送。擔任陸光四村社區委員期間,劉茂羣有於節慶時致贈禮盒,中秋節或過年、端午節會送,至於送什麼、送給誰我不清楚,我只是知道會送,因為以前陸光議員的票是投給趙正宇,所以劉茂羣比較沒有機會服務,因為趙正宇高升立委後,劉茂羣就很積極在陸光社區服務,跟我們委員、鄰長比較有聯絡,因為她要服務,劉茂羣及她的秘書也常說如果有需要可以找她們」、「(你能確認劉茂羣致贈上開你所述的節慶禮盒,是因為你里長身分還是你是社區委員的身分?)都有。呂英蘭送蘋果禮盒時心中覺得因為候選人那麼多,不適合收候選人的東西是怕不中立,因為陸光有三個國民黨的議員候選人,劉茂羣、呂淑真、朱珍瑤。劉茂羣議員在逢年過節的時候有送禮盒給我,還有其他鄰長,我有聽阿姨(即馮效敏)講」、「(這張照片是107年6月1日劉茂羣送你的蛋糕嗎?)〈見107年度選他字第19號卷一第124頁LINE對話的照片〉對,因為我生日。應該是生日都會收到,蛋糕多大我忘記了。當時蛋糕我不知道多少錢,大概幾百元,應該不會是100元,應該是500多元。

蛋糕是劉茂羣的女兒張碩芬拿給我的,就是照片中另外一個人。這次之前呂英蘭應該有送過蛋糕給我」、「(你剛剛提到收到本件蘋果禮盒時,有聽到其他棟委提到慶祝委員,你所謂慶祝委員是指慶祝委員當選嗎?)當選,就任差不多,應該是慶祝當選」、「(你之前在偵查中提到,呂英蘭送蘋果禮盒給你,其中可能一個原因就是劉茂羣希望你可以跟她保持友好關係所以才送你蘋果禮盒,畢竟里長在陸光四村社區是具有影響力的,請問你上開陳述是你個人覺得是這樣,還是是你把這樣的內容跟呂英蘭討論得出的結論?)我沒有跟呂英蘭討論,是因為調查員跟我聊天,我就講可能是這樣子,這是我個人意見」、「(呂英蘭致贈你蘋果禮盒時,有無跟你說請你協助向其他你比較友好的里民請託事後投票給劉茂羣?)沒有」、「(如果從年份看,劉茂羣在104年以前其實陸光里或社區都不歸她服務?)不能說不歸劉茂羣服務,只是她比較沒有機會進來,因為我們當時都是支持趙正宇,我們應該是指陸光四村社區里民」、「(你在偵查時稱呂英蘭贈送蘋果禮盒的目的,其實是你個人的意見嗎?)對。她有沒有38個都送我不知道,隔天呂英蘭有跟我說,她本來就要送我,只是沒有第一時間,她有跟我解釋,但是我就有點不高興了,她解釋的內容我忘記了,我覺得不夠尊重我」、「(經過抱怨後才收到本件蘋果禮盒,有無改變或造成你投票予劉茂羣的決意?)不會受影響。我覺得禮盒本身不會影響到選舉的,一般人不會,我想要投給誰或支持誰,不會因為禮盒受到影響,一般人都是這樣比較多」、「(你當時收受禮盒時有無認知到禮盒是如檢察官起訴投票行賄的對價?)沒有聯想到,因為那時候離選舉還很遠」、「(方才提示LINE的照片,劉茂羣辦公室有致贈你生日的蛋糕,就你所知,其他委員是否也有收到生日蛋糕?)好像有,有沒有全部委員收到還是部分委員收到,我不知道,要問劉茂羣。因為我是里長,她來這邊服務,當然希望跟里長可以保持好一點的關係,我覺得應該跟投票行賄沒關係,因為她之前在我生日,呂英蘭也有送蛋糕」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53至268頁)。依證人何金鳳上開所述,呂英蘭在致贈蘋果禮盒時雖未告知致贈的原因,但有告知每個委員都有,且聽過其他收受呂英蘭贈送蘋果禮盒的人說致贈的原因是祝賀委員當選及端午節2種都有,劉茂羣在104年以前沒有機會進來陸光四村社區服務,雖證人何金鳳於調詢及偵訊時證述其105年7月改選時未當選任何委員,所以不清楚劉茂羣有無致贈任何祝賀禮品,惟於原審審理時在提示LINE的照片後,即改證稱有收到劉茂羣在逢年過節贈送的禮盒及生日時都會收到蛋糕,至於證人何金鳳此次不願意收蘋果禮盒的原因,是因為呂英蘭先送給其他委員沒有跟證人何金鳳講,且後來才收到,加上因為選舉快到了怕不中立之緣故。又證人何金鳳明確證述「禮盒本身不會影響到選舉的,我想要投給誰或支持誰,不會因為禮盒受到影響」、且「沒有聯想到(是投票行賄的對價),因為那時候離選舉還很遠」,是依證人何金鳳之上開證述,被告劉茂羣、呂英蘭所贈送之蘋果禮盒,並非係約使有投票權之證人何金鳳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關係,且上開蘋果禮盒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證人何金鳳投票意向甚明。②證人白振雄於調詢時供稱:「當時是端午節前,又適逢管委

會剛改選完,呂英蘭確實有開車載蘋果禮盒要送給新任的管委會委員,大部分放在馮效敏那邊,但因為我、丁寶琦、李繼義、周春陽、戴張阿蜂、詹貴妹與何金鳳派系不同,所以禮盒放在我這邊,呂英蘭向我表示,她會聯繫這些人來領取禮盒,其中周春陽一直沒有聯絡上,沒有來領取,其餘5人都是自己到我辦公室領取禮盒」、「(呂英蘭將禮盒寄放你辦公室時,有無說明送禮盒的緣由?)呂英蘭表示,這些禮盒是劉茂羣議員要祝賀委員當選」、「(你聯繫丁寶琦、李繼義、周春陽、戴張阿蜂、詹貴妹時,有無告知為何致送蘋果禮盒的原因?)我告訴他們劉茂羣祝賀他們當選管委會委員,並祝他們端午節快樂。當時離選舉還早,我自己也不知道黃復興黨部是否會將我們社區配票給劉茂羣,所以當時我只有告訴他們劉茂羣祝賀他們當選管委會委員及端午節快樂」、「(呂英蘭送前開蘋果禮盒給委員,除了祝賀上任之外,有無其他目的?)真的沒有其他目的」、「(你有沒有因為劉茂羣致送蘋果禮盒,因而支持她?)如我前述,我是黃復興黨部辦公室主任,我支持的是政黨,不是個人,看復興黨部要我支持誰,我就支持誰,這次也是因為黃復興黨部表示要選劉茂羣,所以我才支持她」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29頁至230頁);於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我只記得當天呂英蘭開車過來,在我辦公室下了6、7盒蘋果禮盒,呂英蘭跟我說要我幫忙聯絡我比較熟,而且剛當選的棟委,來拿這個禮盒,議員祝他們當選棟委。呂英蘭的說法是議員恭賀這些剛當選的棟委,同時也祝端午節快樂,所以我知道蘋果禮盒是議員送的」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34頁背面);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是否協助呂英蘭贈送蘋果禮盒給107年當選的棟委?)有」、「(當呂英蘭請你協助贈送本次蘋果禮盒給107年度當選棟委時,有無告知原因?)她說棟委剛當選,議員送給他們禮盒祝賀當選棟委」、「(當時調查人員有問你,呂英蘭將禮盒寄放你辦公室有無說明送禮緣由,呂英蘭說這些禮盒是劉茂羣要祝賀委員當選,你有無如此陳述?是否為事實?)我有這樣陳述,我說的是事實」、「(當透過你將本次蘋果禮盒送給其他棟委時,你如何向棟委告知贈送蘋果禮盒的原因?)我就告訴這些棟委,劉茂羣議員祝賀你們當選棟委,恭喜你們,且端午節快到,劉茂羣祝賀你們端午節快樂」、「(在你將呂英蘭交付你的蘋果禮盒致贈給其他棟委時,你個人有無向受贈禮盒的委員提及任何有關107年度議員選舉的事情?)沒有」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76至277頁),就證人白振雄上開證述內容前後大致相符,當無虛情。又依證人白振雄上開所證,可以確認白振雄有收受劉茂羣所交付之系爭蘋果禮盒,呂英蘭曾有要求白振雄以祝賀棟委當選為由代為轉送系爭蘋果禮盒予丁寶琦、李繼義、周春陽、戴張阿蜂、詹貴妹等人時,轉知系爭蘋果禮盒之交付原因,無論是被告呂英蘭僅告知轉交其他棟委時所言「祝賀當選棟委」,或係白振雄供述其除上開「祝賀當選棟委」外,並講「祝賀端午節快樂」之語,均未提及與選舉有關之事宜,可知被告劉茂羣、呂英蘭致贈系爭蘋果禮盒時,均未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行為,而僅是社會禮儀相當之祝賀禮品,並非係欲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關係甚明。

③證人馮效敏於調詢時供稱:「今年5月間,陸光四村社區管理

委員會改選棟委,為了祝賀新任棟委上任,劉茂羣於棟委選舉後不久(詳細時間已忘),有透過呂英蘭送給新任棟委一盒蘋果以示祝賀,因為我住在1樓,每棟大樓進出有門禁管制,必須有磁扣才能進出,呂英蘭無法將蘋果一一送至棟委住處,所以將蘋果禮盒寄放在我家,再由呂英蘭個別聯繫新任棟委,由呂英蘭親送或請棟委至我家領取。呂英蘭僅表示為了要慶賀新任棟委上任,所以要送給棟委蘋果禮盒,因為她要一一聯繫致送,所以要先借我家客廳擺放禮盒」、「(你將蘋果禮盒給棟委時,有無告知為何致送蘋果禮盒的原因?)我有跟棟委說是呂英蘭祝賀新任棟委上任送的禮盒,因為呂英蘭是劉茂羣的秘書,大家都知道,所以我不需要特別強調是劉茂羣送的」、「(以往桃園市議員劉茂羣或呂英蘭曾否致送八德陸光四村社區管委會委員物品?原因?)前幾年時,過年時,劉茂羣會透過助理致送禮品給管委會委員,有時社區住戶生日時,她也會送個小蛋糕給壽星。最近幾年劉茂羣比較少送禮物給管委會委員」等語(見選他卷一第100至101頁);於檢察官偵訊時陳稱:「(呂英蘭除了說是為了祝賀各位棟委當選贈禮盒,有無表示有其他原因?)沒有,我沒有印象有提到是端午節的部分」、「(陸光四村社區之前改選棟委的時候,是否也曾經收過慶祝當選的賀禮?)92年的時候劉茂羣也曾經送過,因為那時候社區的很多設施都不堪使用,劉茂羣有在社區設點,後來當社區修繕的比較完善的時候,他就離開了,就沒有再接過他的禮品,只有我個人生日的時候會收到小蛋糕,或是過年的時候會收到禮盒」、「(你會因為收到蘋果禮盒而對於特定的人員有好感?)不會,因為本來就認識,我本來就支持他,因為他很照顧我們社區」等語(見選他卷一第107頁背面至108頁)。可見呂英蘭在致贈系爭蘋果禮盒予馮效敏之原因明確表示是為了祝賀棟委當選,且之前亦曾有致贈年節禮盒或生日蛋糕之情,雖此次未提及慶祝端午佳節之語,然此部分與選舉無關,被告呂英蘭致贈系爭蘋果禮盒時,均未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行為,系爭蘋果禮盒並非係欲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甚明。

④證人林美月於調詢時供稱:「107年6月份適逢我們社區管委

會選舉完畢,有一天的傍晚,我忘記劉茂羣秘書呂英蘭是打電話給我,還是到我開設的自助洗衣店找我,並向我表示說劉茂羣議員說因為我們選上社區管委會委員,所以要送一點禮物給我們,我說那麼『搞剛』(台語)喔,呂英蘭則表示禮物就放在馮姐(馮效敏)家中,要我自行前往領取,馮姐向我表示這是劉茂羣議員為了慶祝我們新當選委員的禮物,而該禮物就是一盒蘋果禮盒,我拿回家後就把它吃掉了。八德陸光四村社區管委會委員每兩年改選一次,改選時間都在當年的5、6月間,我記得前次改選約105年5、6月間,那時劉茂羣議員還沒到我們社區開設服務中心及駐點服務,所以這是委員們第一次收到劉茂羣議員的禮盒。呂英蘭通知我到馮效敏家中領取蘋果禮盒時,並沒有提到投票支持劉茂羣議員,僅表示這是劉茂羣議員慶祝新委員選上的禮物。去年我生日的時候,劉茂羣議員有透過她的秘書呂英蘭送給我一條海綿蛋糕慶祝我生日。呂英蘭當天有穿著劉茂羣議員助理識別背心到我店內,但只有說這是劉茂羣議員要給新上任委員的禮物,沒有提到支持劉茂羣參選市議員等話語。我也不確定兩年前究竟有沒有收到劉茂羣議員贈送的禮盒」等語(見選他卷一第33至35頁);復於檢察官偵訊時供證:「(在社區擔任何職?)管委會副主委。之前在社區擔任上屆監委。呂英蘭先打電話給我,然後她騎機車到我店裡找我,因為我當選委員,議員要送禮物給我,呂英蘭說東西放在馮效敏的家裡,叫我有空去拿。後來與洪靜美一起去拿蘋果,她也是當選這屆委員」、「(你拿到東西時,是否知道是劉茂羣給你的?)劉茂羣的秘書呂英蘭當天打電話來時就有說是劉茂羣送的賀禮,說要給選上委員的一點心意。呂英蘭說有送給全部當選委員,我也不知道呂英蘭實際到底有送給誰,我也沒有問,但這屆有當選的人應該都有收到」、「(上一屆你當選時,有無收到劉茂羣的賀禮?)當時劉茂羣還沒在陸光社區成立服務處,我還不知道這個人,印象中當時是沒有收到」、「(你看到是蘋果時,有何想法?)沒想法,呂英蘭也沒有講什麼,只說給當選委員的一點心意,我想說這是祝賀,沒做什麼聯想」、「(是否因為收到這禮物而對他人產生好感?)不會」、「(除了這次賀禮外,平常有無收過劉茂羣或秘書致贈的禮物)生日會送小的海綿蛋糕」等語(見選他卷一第39至40頁背面)。是依證人林美月上開所證,可知證人係經由呂英蘭通知其到馮效敏家中領取蘋果禮盒,僅表示這是劉茂羣慶祝新委員選上的禮物,純粹是祝賀當選,沒有提到支持劉茂羣參選市議員等話語,且證人之前生日時也曾收到劉茂羣有透過呂英蘭贈送之蛋糕,雖呂英蘭未提及慶祝端午佳節之語,然此部分與選舉無關,被告呂英蘭致贈系爭蘋果禮盒時,均未提到支持劉茂羣參選市議員,或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行為,又系爭蘋果禮盒僅是社會禮儀相當之祝賀物品,並非係欲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甚明。

⑤證人洪靜美於調詢時供稱:「我擔任委員期間,我只記得去

年和前年劉茂羣議員的簡惠英秘書有打電話到我家給我,要我去樓下拿劉茂羣議員贈送的生日海綿蛋糕,今年9月間也有劉茂羣的秘書(不知是誰)特別打電話祝我生日快樂,但我還沒等對方講話,我便跟對方說:『今年就不要送了喔,我們不要蛋糕』,今年7月間,我擔任委員後,有一次我跟林美月路過馮效敏家門前時,馮效敏便提了2盒蘋果禮盒給我和林美月,跟我們說:『恭喜榮陞委員,來吃蘋果』,我們便回:『怎麼好意思』,我跟林美月便1人1盒拿回家,並沒有多問這蘋果禮盒的來源,也不知道是誰送的。她(指馮效敏)沒有提到呂英蘭或劉茂羣的名字,她只有說恭喜榮陞委員,就把蘋果禮盒拿給我了。我收到蘋果後,隔了好幾天,我在路上碰到小秘書呂英蘭,她穿著劉茂羣的背心,除了跟我道賀榮陞委員之外,並向我詢問有無收到水果禮盒,當下我才知道該蘋果禮盒是劉茂羣送的,除此之外,並沒有提到與選舉有關的事情」等語(見選他卷一第43至47頁);於偵訊時證稱:「當天林美月找我去馮效敏家,我問去幹嘛,她說去了就知道,我們到馮效敏家後都沒有講什麼話,馮效敏就拿出禮盒,我說幹嘛這麼好,馮效敏說恭喜榮昇委員,當時已經晚上8時許,我們就回去了。隔幾天我才知道是劉茂羣送的,困為我碰到呂英蘭,呂英蘭跟我說恭喜,並問有無吃到水果,我才知道」、「(當天馮效敏有無提到這是劉茂羣送的?)沒聽到」、「(你收到蘋果後,是否因此對劉茂羣有好感?)沒想這麼多」、「(你是否支持劉茂羣?)沒有」等語(見選他卷一第52頁背面至53頁)。依證人洪靜美上開所述,可知洪靜美是由馮效敏處取得蘋果禮盒,在取得之時並不知悉是何人所贈送,而係其事後在陸光四村社區偶遇呂英蘭時,在呂英蘭祝賀洪靜美當選委員之事後,始得知蘋果禮盒是劉茂羣送等情。倘若被告2人有投票行賄之犯意,豈會讓行賄之對象在收受行賄之物品或金錢時,不知道要求其投票之人為何人?且證人之前生日時也曾收到被告劉茂羣透過呂英蘭贈送之海綿蛋糕,雖呂英蘭未及慶祝端午佳節之語,然也沒有提到與選舉有關的事情,是就證人洪靜美部分亦無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行為。

⑥證人羅瑞英於調詢時供稱:「確實在5月底改選委員後,馮效

敏有通知我去她家拿蘋果禮盒,我有收到。因為我跟她是好朋友關係,常常在一起吃飯,大家禮尚往來,我記得當時她通知我她有收到一個禮盒要轉送給我,她並不在家,請我自己去她家拿,我拿了就走,也沒有問她禮盒來源,我以為是她送我的。蘋果禮盒上都沒有任何標示特定的贈送人或名片,馮效敏事後沒有跟我說贈送該禮盒原因」等語(見選他卷一第57頁);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呂英蘭有在陸光四村社區做選民服務?)有。就是關懷老人及醫療的健康講座,講座在活動中心,找中醫師來辦相關的健康講座。在107年5月管委會改選當選財委後,有收到蘋果禮盒,在馮效敏家收到。是馮打電話跟我說有盒禮盒放在他家,叫我過去拿,我過去拿的時候馮不在。拿到禮盒後,呂英蘭沒有來請我支持劉茂羣,馮效敏後來也沒有找我支持劉茂羣,生日時劉茂羣有送過幾次小蛋糕,有好幾年了」等語(見選他卷一第62頁至64頁)。是依證人羅瑞英上開所證內容,可知羅瑞英於收受系爭蘋果禮盒時,誤以為該禮盒乃係馮效敏自行購買贈送之禮物,倘若被告2人有投票行賄之犯意,豈會讓行賄之對象在收受行賄之物品或金錢時,不知道要求其投票之人為何人?且證人之前生日時也曾收到劉茂羣贈送之小蛋糕,是就證人羅瑞英部分,系爭蘋果禮盒僅是社會禮儀之一般祝賀物品,並非係欲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被告2人亦無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行為甚明。

⑦證人葉金贅於調詢時供稱:「我記得議員劉茂羣在每位八德

陸光四村社區委員生日當月,由呂英蘭代表劉茂羣致贈小蛋糕,除此之外,我沒印象劉茂羣有在前幾年的佳節曾致贈佳節禮盒。我記得今(107)年6月間,呂英蘭有打行動電話給我,通話中請我到我家樓下的7-11便利商店,領取議員劉茂羣致贈的蘋果禮盒,作為端午節的贈品,呂英蘭只跟我說這禮盒是議員劉茂羣致贈的端午佳節禮盒,我一直以為劉茂羣議員是要送蘋果禮盒給陸光里的鄰長,直到今日到貴處接受詢問時才知道收到蘋果禮盒的還有陸光四村的委員。呂英蘭致贈蘋果禮盒時只有告訴我這次議員劉茂羣致贈端午禮盒,並沒有特別提到有關選舉的事情」等語(見選他卷一第77頁背面至第78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呂英蘭送我蘋果禮盒的原因應該是因為端午節,我忘記他是說是要慶賀我們棟委選上,還是端午節這件事」「(呂英蘭有無表達希望你們可以繼續支持劉茂羣?)沒有」等語(見選他卷一第83頁背面至84頁)。是依證人葉金贅上開所述,證人係經由呂英蘭直接交付蘋果禮盒,僅究竟是劉茂羣祝賀當選或慶賀端午節一節已忘記,惟呂英蘭沒有提到支持劉茂羣之話語,又證人生日時也曾收到劉茂羣贈送之蛋糕等情,是被告2人致贈系爭蘋果禮盒時,均未提到支持劉茂羣參選市議員,或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行為,又系爭蘋果禮盒僅是社會禮儀相當之祝賀物品,並非係欲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甚明。

⑧證人呂承智於調詢時供稱:「呂英蘭送給我的時候只有說這

是送給我的禮盒,並沒有說明送禮的緣由,但是我知道她一定是因為我是新任棟委所以才送我禮物。因為她是劉茂羣的助理,所以我知道她送的這個禮盒一定是劉茂羣要送我的」、「(往年陸光四村棟委改選,劉茂羣是否皆有致送禮盒給新任棟委?)我印象中沒有」、「(你有沒有因為劉茂羣致送蘋果禮盒,因而對她產生好感?)沒有,但是我認為劉茂羣對陸光四村的建設有相當的貢獻,我相當肯定」等語(見選他卷二第18至19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當時呂英蘭打手機給我,要我下來一下,到大樓的樓下,下來之後呂英蘭表示禮盒是給我的,我沒有多問什麼,因為我知道呂英蘭是劉茂羣的助理,一定是劉茂羣叫她送給我的,呂英蘭沒有說什麼原因,我也沒有問就收下,我想應該是祝賀我們委員當選,因為我唯一的身份就是委員」、「(被告呂英蘭有無提及『請給我們一個服務的機會』?)沒有,只有說『呂大哥,這是給你的』,至於有無提到是議員送給我的我不記得了,其他的並沒有說,也沒有說到給他們服務的機會等語,那時離選舉還很久,不會想到這些」、「(你先前擔任棟委時,有無收受過任何禮品?)沒有」、「(有無因收受蘋果禮盒而欲投票給劉茂羣?)如果不提到賄賂的事情,劉茂羣對我們社區的建設是蠻大的,我們的經費都由劉茂羣等幾個民意代表共同爭取,劉茂羣在社區也有設立法律服務,社區居民有法律問題可以詢問」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3頁背面至24頁)。是依證人呂承智上開所述,呂英蘭在致贈系爭蘋果禮盒予呂承智時,雖完全未提及是否要祝賀棟委改選或端午節慶之事,然證人卻明確知道是因為其是新任棟委所以才送其禮物,且未提及支持劉茂羣議員或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行為,故系爭蘋果禮盒並非係欲約使有投票權之證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甚明。

⑨證人胡兆龍於警詢時供稱:「107年6月幾號正確時間我記不

得了,是馮效敏碰到我時請有空至他住處,有蘋果禮盒是要祝賀當選新任社區棟委委員,當時我去時馮效敏他不在家是他老公劉先生〈名字不清楚〉,請我將在桌上蘋果禮盒自己拿走,馮效敏只說是要祝賀當選新任社區棟委委員,沒有提及任何選舉有關的事情」、「(劉茂羣在往年過節時,是否會贈送禮盒給棟委?)我不清楚,棟委過生日劉茂羣議員都會致贈生日蛋糕,只知道今年送這禮盒是要祝賀新任棟委當選及祝賀端午節」、「(你收取蘋果禮盒時,對方有無請你選舉時支持劉茂羣?)沒有」、「(你有沒有因為劉茂羣致送蘋果禮盒,因而支持她?)我從92年就一直支持劉茂羣,因他很照顧住戶」等語(見選他卷二第48至50頁);於偵訊時證稱:「劉議員在棟委生日時,他會叫秘書呂英蘭來送小蛋糕,我也有收過。我以前當主委時,劉議員逢年過節會送禮盒。劉議員一直都在社區服務,我從92年搬進去之後,劉議員的秘書都一直在服務我們社區。不知道是馮效敏還是呂英蘭,說是議員送了一盒禮盒,因端午節到了要祝端午節快樂,且恭喜當選棟委,我覺得議員在社區服務的不錯,應該是有心人士使他不能當選」等語(見選他卷二第56頁背面至57頁背面)。依證人胡兆龍上開所述,胡兆龍是經由馮效敏告知致贈系爭蘋果禮盒,只知道是祝賀棟委當選及端午節慶之事,且未提及支持劉茂羣議員或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行為,故系爭蘋果禮盒並非係欲約使有投票權之證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甚明。

⑩證人錢文玲於警詢時供稱:「我大約是107年6月9日或10日下

午19時許,是由馮效敏在路上遇到我,通知我去她家裡領取蘋果禮盒的,沒遇見呂英蘭」、「(你收取蘋果禮盒時,對方有無請你選舉時支持劉茂羣?)沒有。我8月生日時,呂英蘭每年都會送我蛋糕」、「(你有沒有因為劉茂羣致送蘋果禮盒,因而支持她?)因為她有在社區服務,所以我支持她,跟蘋果禮盒沒關係」等語(見選他卷二第63至65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上開蘋果禮盒是誰交付給你?)是馮效敏,她在路邊遇到我,她說她家有蘋果,可以去拿,當時應該是端午節前夕,但為什麼馮效敏為何有蘋果我不知道,她只有說慶祝端午節。上開蘋果禮盒應該是小秘書轉交的,應該是馮效敏跟我說的,他是說轉交並寄放在馮姐那」、「(你在拿到該盒蘋果時,有無人跟你說過要支持哪一位候選人之用?)沒有。每年生日小祕書會送我蛋糕」等語(見選他卷二第71頁至72頁背面)。是依證人錢文玲上開所證,證人係經由馮效敏轉交系爭蘋果禮盒,雖僅由馮效敏轉告知慶賀端午節,惟並未提到支持劉茂羣之語,又證人生日時也曾收到劉茂羣贈送之蛋糕等情,是被告2人致贈系爭蘋果禮盒時,完全並未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言語或行為,又系爭蘋果禮盒僅是與社會禮儀相當之祝賀物品,並非係欲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甚明。

⑪證人王巧雲於警詢時供稱:「當時我去白振雄的服務處申請

加入國民黨,禮盒是白振雄老婆拿給我說是劉茂羣給我們的中秋禮盒」、「(呂英蘭等致送前開蘋果禮盒時,有無在禮盒上貼劉茂羣的名片或宣傳單?)沒有」、「(你有沒有因為劉茂羣致送蘋果禮盒,因而支持她?)不會」等語(見選他卷二第76頁背面至78頁背面);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有收過蘋果禮盒,是白振雄給我,當時白振雄、白振雄的老婆、呂英蘭還有我都在白振雄家裡,當時在討論說我要加入國民黨的事情,後來呂英蘭跟白振雄都跟我說要送我水果,是要過節的禮物,白振雄的老婆就交給我蘋果禮盒,我只知道是過節日。可能是中秋節前面那個節日,就是端午節」、「(你剛剛提到呂英蘭及白振雄說要送你水果,你知道究竟是呂英蘭還是白振雄要送嗎?)不知道。他們也知道我當選棟委,我不曉得是不是跟我當選棟委有關,當時就說要過節」、「(在你收受水果禮盒時,呂英蘭有無提到要給他們一個服務的機會或請你多多支持議員?)沒有。我在白振雄家,是白振雄跟呂英蘭說要贈送給我的,理由是慶祝節日」等語(見選他二卷第88頁背面至89頁背面)。是依證人王巧雲上開所述,應可確定其在拿取系爭蘋果禮盒時,以為該禮盒係過節的禮物,且調詢時一度說成中秋節禮盒,偵查時還證述不知道是何人所贈送,由上可知,被告2人致贈系爭蘋果禮盒時,完全並未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言語或行為,又系爭蘋果禮盒僅是與社會禮儀相當之祝賀物品,並非係欲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甚明。

⑫證人孫郭梅女於警詢供稱:「有收到蘋果禮盒,但正確日期

我不記得。當天剛好呂英蘭過來社區,看到我在外面跟人聊天,就直接拿1盒給我」、「(當時有無說明送禮盒的緣由?)呂英蘭說是要慰問我們為社區服務的辛勞,所以致贈水果禮盒」、「(往年陸光四村社區棟委改選,劉茂羣是否皆有致送禮盒給新任棟委?)沒有」、「(劉茂羣在往年時,是否會贈送禮盒給棟委?)沒有」、「(你收取蘋果禮盒時,對方有無請你選舉時支持劉茂羣?)沒有」、「(你有沒有因為劉茂羣致送蘋果禮盒,因而支持她?)沒有」等語(見選他卷二第93頁背面至第96頁);於偵訊時證稱:「有收到蘋果禮盒,呂英蘭看到我,他知道我是委員就拿了一盒蘋果禮盒給我,他說為了慰勞慶祝我們當選委員才送我禮盒,當時只有呂英蘭一人」、「(呂英蘭有無向你表示請給他們一個服務的機會?)沒有」、「(禮盒外有無張貼任何候選人資訊?)都沒有」、「(禮盒內有無夾帶宣傳文件?)沒有。他說是慶祝改選,慰問我們,我覺得還好,我本身沒有特定支持對象」等語(見選他卷二第114頁背面至115頁)。

依證人孫郭梅女所述,呂英蘭致贈系爭蘋果禮盒予孫郭梅女時,有向孫郭梅女表示祝賀當選委員之意,且未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言語或行為,又系爭蘋果禮盒僅是與社會禮儀相當之祝賀物品,並非係欲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甚明。

⑬證人姚新隆於警詢供稱:「我印象中陸光社區管理委員會馮

效敏通知我,說有人送了社區委員每個人一盒蘋果禮盒,我有跟她確認是每個委員都有一盒,所以我親自去馮效敏家中領取,至於是何人送的,我沒有印象有沒有問馮效敏」、「(收取蘋果禮盒時,對方有無請你選舉時支持劉茂羣?)我印象中沒有。我有問馮效敏,她說每位棟委都有一盒蘋果禮盒」等語(見選他二卷第105至106頁背面);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是從106年底補選後擔任委員」、「(於107年端午節前夕有無收到蘋果禮盒?)有,我去馮效敏家中拿的,但不知道是誰送的,馮效敏當時跟我說了什麼我沒有印象,只說每位委員都有」、「(蘋果禮盒有無候選人或選舉資訊?)均沒有,當時只有馮效敏在場」、「(馮效敏有無提到該禮盒跟呂英蘭有關?)忘記了」等語(見選他卷二第116頁)。是依證人姚新隆上開所證,固可見被告劉茂羣所贈送之系爭蘋果禮盒有交付到姚新隆手中,但姚新隆並不知該蘋果禮盒之贈送原因、事後亦無法確定係因何人所贈送甚明。倘若系爭蘋果禮盒係被告2人欲約使有投票權之證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其等豈有未為告知系爭蘋果禮盒為被告劉茂羣所贈送之事?故就此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為投票行賄之行為。

⑭證人朱芸潔於警詢供稱:「我沒親自收到該禮盒,但有聽我

姑姑講過好像有人拿著蘋果禮盒來家裡,但我沒看過那禮盒,也不知道是誰拿來家中的」、「(當時有無說明送禮盒的緣由?)我不清楚,也沒聽我姑姑說過是誰拿來的。不是我親自收該蘋果禮盒的,所以不知道是誰拿來的」等語(見選他卷二第137頁背面至139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107年端午節前夕有無收到蘋果禮盒?)家人說有,但我沒看過。我們都忘記是誰送的」等語(見選他卷二第141至142頁)。依證人朱芸潔上開所證,可知被告劉茂羣所贈送之系爭蘋果禮盒有交付到朱芸潔手中,但朱芸潔並不知該蘋果禮盒之贈送原因、事後亦無法確定係因何人所贈送甚明。倘若系爭蘋果禮盒係被告2人欲約使有投票權之證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其等豈有未為告知系爭蘋果禮盒為被告劉茂羣所贈送之事?故就此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為投票行賄之行為。

⑮證人李繼義於調詢時供稱:「(本次委員改選你又獲當選,

是否收到任何水果禮盒?)是的,我有從劉茂羣秘書呂英蘭那裡收到蘋果禮盒。大約在今年6月初,我看到其他委員提著水果禮盒,我就開玩笑問他們說誰送的我怎麼沒有,他們就回我說去白振雄那邊拿的,而且每個委員都有;過2、3天後,我在陸光四村社區的A1、A3、A4、A5中庭花園遇到劉茂羣秘書呂英蘭,她告訴我劉茂羣議員有準備禮物要送給社區各委員,要我去陸光里前里長白振雄他家拿,我說我不去,因為我跟白振雄不對盤,呂英蘭便當場直接到白振雄他家把禮物拿到中庭給我,我拿到之後才知道是蘋果禮盒」、「(呂英蘭將禮盒交給你時,有無說明送禮盒的緣由?)她沒有跟我說什麼,我只知道那是劉茂羣議員送的,而且每個委員都有,所以我也沒有特別問她」、「(以往陸光四村社區管委會委員改選,劉茂羣有無送禮盒給新上任的委員?)沒有,只有這一次有送」、「(你擔任陸光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以來,劉茂羣以前是否曾送過東西給你們?)我記得過年過節劉茂羣偶爾會送一些小禮物給陸光四村管理委員會,要轉送社區委員,例如中秋節會送柚子,但我很少收到,因為管理委員會很少通知我,他們知道我跟劉茂羣沒有往來,但這次是呂英蘭親自找我,所以我才收下」、「(你有沒有因為劉茂羣致送蘋果禮盒,因而支持她?)不會,我從來沒有支持過她。我記得就是趙正宇補選上立委之後,劉茂羣開始從事陸光四村的里民服務,以前趙正宇在的時候,其他議員都進不去陸光四村社區從事選民服務」等語(見選他二卷第145頁背面至第146頁背面);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今年之前呂英蘭跟劉茂羣有無跟你接觸過?)沒有,之前理念不同都沒有往來」、「(呂英蘭為何給你蘋果禮盒?)她沒有說明,她只有說有小禮物要給我,我本來拒絕拿,但呂英蘭說委員大家都有,後來就拿一盒給我」、「(之前劉茂羣、呂英蘭有送過禮盒給社區委員?)三節都會送禮物,其他時間不確定,今年中秋節應該有,但我沒拿到」、「(你從呂英蘭手上拿到蘋果禮盒有無改變投票意向?)不會改變」等語(見選他卷二第150頁背面)。是依證人李繼義上開所述,可確定呂英蘭確有將劉茂羣所欲致贈之系爭蘋果禮盒交與李繼義,在交付時呂英蘭雖未言明係為祝賀當選,惟有告知每位委員都有之語,且被告劉茂羣、呂英蘭所贈送之蘋果禮盒,並非係約使有投票權之證人李繼義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關係,又上開蘋果禮盒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證人李繼義投票意向甚明。

⑯證人鄧許金絹於調詢時供稱:「約在107年5、6月間某日約11

、12點時,小蘭(即呂英蘭)到我家,我當時正在整理花圃,小蘭表示她帶了一盒蘋果禮盒要送給我,而且她表示大家都有,但是我正在工作,所以我就請小蘭直接將蘋果禮盒放到我家客廳,我向她表示謝意之後,她就直接離開了。小蘭雖然沒有講她的禮盒是代表誰致送的,但她是劉茂羣的助理,想也知道是代表劉茂羣送的」、「(「小蘭」送前開蘋果禮盒給委員,除了祝賀上任之外,有無其他目的?)小蘭送我蘋果的時候只說送給我吃,而且大家都有,並沒有多說其他的話」等語(見選他二卷第155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當時在家除草,呂英蘭主動來找我,說有蘋果一盒給我,我本來說不要,呂說委員大家都有,呂就自己放我家客廳就回去了」、「(呂英蘭為何給你蘋果禮盒?)他沒有說,我們當時沒說什麼話,當時呂一個人來,她只說是紐西蘭蘋果請我吃」、「(之前劉茂羣、呂英蘭有送過禮盒給社區委員?)我之前都沒拿到,因為我平常很晚回到家,跟她們很少打交道,呂說委員都有送,不然我也不敢收」、「(你從呂英蘭手上拿到蘋果禮盒有無改變投票意向?)呂沒有說什麼,後來蘋果我也沒有吃,沒有改變我投票意向,我有自己支持的對象,那時才5、6月,離選舉還有一段時間,當時呂也沒有表示要我們支持劉茂羣」等語(見選他卷二第160頁至背面)。是依證人鄧許金絹上開所證,呂英蘭在將劉茂羣所致贈之系爭蘋果禮盒交予鄧許金絹時,完全沒有向鄧許金絹表示請求支持劉茂羣之語,且系爭蘋果禮盒也沒有無改變證人鄧許金絹之投票意向甚明,自無從證明被告2人有投票行賄之犯行。

⑰證人湯采綺於調詢時供稱:「於107年5、6月間,我至陸光四

村社區領取信件回家時,馮效敏曾拿一盒蘋果給我,當時我曾問馮效敏誰送的,馮效敏只說拿回去吃就好,當時有聽到一位委員(名字我不知道)曾說是『呂秘書』送的,我想既然是要送給我的,我就拿回家吃。呂英蘭致送蘋果禮盒後,沒有單獨向我拜票過。贈送我禮盒的原因應該要問馮效敏及呂英蘭」等語(見選他卷二第164至165頁);於偵訊時證稱:

「我要去管委會領信件,一到管委會,馮效敏就叫我過去拿一盒蘋果給我,她說人家送你吃你就吃,但沒說誰送的,當時不知道是呂英蘭或劉茂羣送的,包裝上都沒有任何標籤跟貼紙,後來管委會開會問起來才知道,但我沒有問原因,馮當時沒有說蘋果來源」等語(見選他卷二第168頁至背面)。依證人湯采綺上開所述,可知被告劉茂羣所贈送之系爭蘋果禮盒有交付到湯采綺手中,但湯采綺當時並不知悉係何人因何種原因所贈送。倘若系爭蘋果禮盒係被告2人欲約使有投票權之證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其等或交付蘋果禮盒之馮效敏豈有未告知系爭蘋果禮盒為被告劉茂羣所贈送之事?故就此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為投票行賄之行為。

⑱證人鄭碧女於調詢時供稱:「馮效敏打電話給我,說劉茂羣

抑或劉茂羣的小秘書要恭賀我新當選棟委,所以要送我一個水果禮盒,放在巡守隊門口要我去拿,我以為這只是恭賀我當選的送禮,所以後來我才請我先生過去拿。呂英蘭致送我蘋果禮盒後,沒有單獨向我拜票過」等語(見選他卷二第172頁);於偵訊時證稱:「我以為是當選委員的禮物,根本沒想到跟選舉有關」、「(是否會收到蘋果禮盒而影響投票意向?)完全沒有。他們當時說要恭賀我當選新任的棟委」等語(見選他卷二第176頁至背面)。依證人鄭碧女所述,可確定被告劉茂羣所贈送之系爭蘋果禮盒有以恭賀當選之名義交付鄭碧女,但鄭碧女當時以為是恭賀當選的禮物,且不知悉係何人所贈送。倘若系爭蘋果禮盒係被告2人欲約使有投票權之證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其等豈有未告知系爭蘋果禮盒為被告劉茂羣所贈送之事?故就此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為投票行賄之行為。

⑲證人周宵雲於調詢時供稱:「當時是馮效敏通知我去她家拿

蘋果禮盒,我到的時候,馮效敏跟我說『這是小秘書放我家的,只有棟委有』,並沒有特別跟我說送的目的及緣由」、「(你收受蘋果禮盒時,馮效敏有無要求你在選舉時支持劉茂羣議員?)沒有。劉茂羣議員會在棟委生日的當月期間致贈小蛋糕祝賀」、「(你有沒有因為劉茂羣致送蘋果禮盒,因而支持她?)沒有,我支不支持劉茂羣議員是看她對我們社區的服務,而不是看她所送的蘋果禮盒。馮效敏轉送蘋果禮盒時並未要求我們支持劉茂羣選議員,而且劉茂羣議員本來在陸光四村服務就很熱情」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18頁背面至220頁);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蘋果禮盒是馮效敏交給我的,馮效敏就說是呂英蘭拿來的,我不知道贈送的目的,馮效敏就說是小秘書拿來的」、「(被告呂英蘭有無提到「請給我們一個服務的機會」等語?)呂英蘭沒有跟我講。那時候才5月,怎麼會是競選」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23頁背面至224頁)。是依證人周宵雲上開所述,應可確定被告劉茂羣所欲贈送之系爭蘋果禮盒有交付到周宵雲手中,在交付時馮效敏唯未告知係為祝賀當選,惟有告知每位委員都有之語,且被告劉茂羣、呂英蘭所贈送之蘋果禮盒,並非係約使有投票權之證人周宵雲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關係,又上開蘋果禮盒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證人周宵雲投票意向甚明。

⑳證人黃師仁於調詢時供稱:「我有拿到蘋果禮盒,在今年6月

間,劉茂羣的秘書有在陸光四村社區路邊遇到我,將一盒蘋果禮盒給我」、「(呂英蘭贈送蘋果禮盒給你時,有無向你表示什麼?)她說這是劉茂羣議員送給新當選管委會的委員的禮物」、「(據呂英蘭107年10月29日於本處供稱,有關致贈蘋果禮盒於委員時,對委員有表述:『恭喜他們選上新屆棟委或連任棟委,並告知端午節快樂,如果有需要服務的地方,歡迎給我們一個服務機會』,呂英蘭所述是否實在?)呂英蘭當時沒有跟我這樣講,但平時遇到我時會跟我說有什麼事需要幫忙可以找她。我是105年改選委員時,開始擔任委員,107年5月改選後再連任迄今」、「(你有沒有因為劉茂羣致送蘋果禮盒,因而對她產生好感?)沒有,我本來就不支持劉茂羣」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53至254頁背面);於偵訊時證稱:因為當選委員連任。她就跟我說恭喜我當選這一屆的委員,沒有說其他的。沒有聽到她說「給我們一個服務的機會」這類的希望可以投票給議員、支持連任的言論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59頁至背面)。可見呂英蘭在將劉茂羣所致贈之系爭蘋果禮盒交予黃師仁時,有提及祝賀當選棟委,且被告劉茂羣、呂英蘭所贈送之蘋果禮盒,並非係約使有投票權之證人黃師仁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關係,又證人黃師仁亦供述本來就不支持被告劉茂羣,故上開蘋果禮盒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證人黃師仁投票意向甚明。

㉑證人黃森田於調詢時供稱:「我記得當時是呂英蘭打電話給

我,恭喜我當選棟委,要我去馮效敏她家,去拿蘋果禮盒。(往年陸光四村棟委改選,劉茂羣是否皆有致送禮盒給新任棟委?)以前沒有送過」、「(劉茂羣在往年過節時,是否會贈送禮盒給棟委?)也都沒有,但是生日時會送給棟委一個小蛋糕」、「(呂英蘭送前開蘋果禮盒給委員,除了祝賀上任之外,有無其他目的?)應該沒有」、「(你有沒有因為劉茂羣致送蘋果禮盒,因而對她產生好感?)並沒有影響」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81頁背面至第282頁背面):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呂英蘭有打電話給我,時間我不是很記得,約6月份間,他是打手機給我,說有一個水果禮盒放在馮效敏家裡,要我過去拿,他說這是為了恭喜我選上棟委,要我去馮效敏家拿,因為他本來要聯繫我跟我碰面,當場交給我,但我人不在,所以他拿去馮效敏家放,我後來就有去馮效敏家拿。呂英蘭只有說祝賀我當選棟委的禮盒」、「(就你認知,這蘋果禮盒與選舉有無關係?)應該沒有,因為那時間點剛好是祝賀方式。我沒有認知到上開禮盒是作為賄選之用,她在電話中也沒講」等語(見選他卷二卷第287頁背面至288頁)。是依證人黃森田所述,可知呂英蘭當初致贈系爭蘋果禮盒予黃森田時,僅有表明祝賀當選而未提及選舉之事,且被告劉茂羣、呂英蘭所贈送之蘋果禮盒,並非係約使有投票權之證人黃森田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關係甚明。

㉒證人洪新化於調詢時供稱:「都是呂英蘭主動打電話給我,

若有住戶生病或弱勢家庭需要提出社會福利救助者,劉茂羣議員會為大家服務。管委會監察委員馮效敏約在107年6月上、中旬之間,下午倒垃圾時碰到我,要我到她家,我倒完垃圾後就到她家去領取1盒水果禮盒,隔幾天後我在社區中庭跟住戶聊天時,住戶也有談到有人送水果禮盒給管委會的棟委。馮效敏沒有告訴我什麼事,只告訴我這盒水果禮盒可以帶回家。我跟馮效敏認識四、五年了,彼此互動不錯,我當選棟委後互動更頻繁,交往更密切,彼此是好朋友關係,所以她要我去她家拿水果禮盒,也沒告訴我何人贈送,我也不會去問她。我跟劉茂羣認識不久,沒有交情,平日對她也沒有好感」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91至293頁背面);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有收到蘋果禮盒,我不知道是誰給馮效敏的,是馮效敏叫我去拿回去的。我是事後聽說劉茂羣要恭賀我們委員當選,是很多人聊天時說到的」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97頁背面至298頁)。是依證人洪新化上開所述,被告劉茂羣贈送之系爭蘋果禮盒有交付到洪新化手中,但洪新化在收受之時並不知悉該禮盒究係何人因何種原因而贈送。倘若系爭蘋果禮盒係被告2人欲約使有投票權之證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其等豈有未告知系爭蘋果禮盒為被告劉茂羣所贈送之理?故就此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為投票行賄之行為。

㉓證人田吉村於調詢時供稱:「我記得是我105年6月卸任主任

委員以後,呂英蘭才開始在陸光四村社區進行選民服務。因為當時趙正宇是我們選區的市議員,他已經經營陸光四村很久了,而且對本社區有很多貢獻,所以劉茂羣無法進入社區經營,後來趙正宇選上立法委員,劉茂羣才開始派秘書進陸光四村社區經營。我印象中馮效敏曾經有拿過一個類似的禮盒給我過,只是因為我們時常禮尚往來,我沒有注意該禮盒內容物是什麼。我記得當時我剛好送東西到馮效敏家,她就叫我拿一盒回去,我忘記當場她有沒有告訴我禮盒來源」、「(馮效敏於107年10月26日至本處接受詢問時表示:『我有跟棟委說是呂英蘭祝賀新任棟委上任送的禮盒,因為呂英蘭是劉茂羣的秘書,大家都知道,所以我不需要特別強調是劉茂羣送的』馮效敏有沒有告知你此禮盒是呂英蘭準備給新任委員的?)我印象中馮效敏沒有跟我說。後來某日我遇到呂英蘭,她有跟我說恭賀我選上委員,但我忘記她有沒有跟我提到禮盒的事。我印象中去年有收到水蜜桃,對象是本社區的守望相助隊60多人,我記得是水蜜桃禮盒六個一組,共有60多份。我不會因為她送蘋果禮盒而對她產生好感」等語(見選他卷二第302頁至303頁背面);於偵訊時證稱:「我是去馮效敏他家,他拿給我的。我去他家他就說那有禮盒可以帶回家,我當時並沒有問就拿回家了」、「(你之前有稱劉茂羣有送過守望相助隊水蜜桃禮盒的事情?)那是很久之前的事情,我是守望相助隊第7小隊小隊長,好像是在水蜜桃季節,應該是去年初」、「(究竟是哪一年送水蜜桃禮盒?)在105年時劉茂羣有帶我們去採北埔採橘子,應該是在104年時送水蜜桃禮盒,水蜜桃是在採橘子之前,我是這樣子回憶的」、「(所以劉茂羣送水果禮盒並非例行性或固定性?)逢季節就會送什麼水果,但我很少收到,我只有收到一次水蜜桃禮盒,但這是巡守隊都有收到,本次蘋果是很莫名其妙。我當時原本也是不要的,但馮效敏跟我說一盒一盒拿去,馮效敏給我的東西不只蘋果禮盒,還有米及其他東西」等語(見選他卷二卷第307至308頁背面)。是依證人田吉村上開所述,其之前曾收過被告劉茂羣贈送之水蜜桃禮盒,並非第1次收到劉茂羣贈送之禮物;又被告劉茂羣贈送之系爭蘋果禮盒有經馮效敏而轉交予田吉村,但田吉村在收受當時並不知悉該禮盒究係何人、因何種原因而贈送。倘若系爭蘋果禮盒係被告2人欲約使有投票權之證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其等豈有在交付之際未告知或轉知系爭蘋果禮盒為被告劉茂羣所贈送之理?又證人田吉村亦證述不會因為被告劉茂羣送蘋果禮盒而對她產生好感之語,故上開蘋果禮盒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證人田吉村投票意向甚明。

㉔證人丁陸秀蘭於警詢時供稱: 「呂英蘭確實有拿一盒蘋果禮

盒給我,……,呂英蘭遇到我就跟我說:「丁媽,恭喜你當選棟委,我拿一個小禮物給你啦!」,……,我們寒暄大概不到

5、6分鐘,說實在我不太想理她,……,後來呂英蘭看我一直在忙清理狗屎,就自己走了。她只有說恭喜我當選棟委,呂英蘭也沒有說是劉茂羣送的,我以為是呂英蘭送給我的」、「(領取蘋果禮盒時,是否看見呂英蘭穿著劉茂羣議員服務團隊衣服或有告知讓劉議員有機會在陸光社區服務大家等語?)沒有,她真的沒有說,雖然我不支持劉茂羣」、「(往年陸光四村社區棟委改選,劉茂羣是否皆有致送禮盒給新任棟委?)我記得往年都沒有」、「(劉茂羣在往年過節時,是否會贈送禮盒給棟委?)我當過那麼多屆棟委,她都沒送過禮盒,最近一次就是今年棟委改選後送蘋果禮盒」、「(你收取蘋果禮盒時,對方有無請你選舉時支持劉茂羣?)沒有,因為呂英蘭知道我跟何金鳳,都不支持市議員劉茂羣。我經常出去旅遊,很少在社區」、「(妳有沒有因為劉茂羣致送蘋果禮盒,因而支持她?)我不會支持她」等語(見選他卷三第101至103頁);於偵訊時證稱:「我有收過,是小蘭給的,當時我在社區遛狗,他就叫我丁媽媽,當時他也沒穿制服,他就說我選上棟委恭喜我,我就說都當了棟委那麼多年都沒人恭喜過我,因為當棟委也什麼好處,沒有人要當且一票就當選了,且做的好不好都被人家罵,他就說要送我小禮物,說是幾個蘋果,我一開始說不要不要,因為我當天晚上要出國,蘋果會爛,小蘭就說沒有關係,拿去吃,後來我彎腰弄小狗時,小蘭蘋果放著就走了。後來我就把蘋果分送給社區其他人,我也沒有拿進家就分完了,我都沒有吃到」、「(呂英蘭送你蘋果禮盒除了恭喜你當選棟委外有無說其他話?)他沒有跟我講,我也不喜歡跟政治人物互動」、「(據劉茂羣議員表示當天聚餐每人有拿到葡萄禮盒,你是否有拿到?)有,就是放在現場,大家就拿,但我不知道是誰送的。我知道何金鳳跟劉茂羣不合,但我只是不管政治的事,何金鳳里長是我們鄰長的大家長,所以他支持我們就支持誰」、「(送你禮盒之目的為何?)是恭喜我們棟委高票當選,呂英蘭只有這樣說」、「(在你擔任棟委期間,有無收過呂英蘭或劉茂羣致贈之禮品?)有收過葡萄」等語(見選他卷三第106至107頁背面)。依證人丁陸秀蘭所述,可知呂英蘭當初致贈系爭蘋果禮盒予丁陸秀蘭時,有表明祝賀當選之意,又證人丁陸秀蘭亦供述不會因為她送蘋果禮盒而支持被告劉茂羣之語,故上開蘋果禮盒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證人丁陸秀蘭投票意向甚明。

㉕證人李劉碧姣於警詢時供稱:「我知道馮效敏幫劉茂羣議員

拿一盒蘋果禮盒給我,祝賀我當選棟委,跟呂英蘭有何關係我不清楚,我不知道每個棟委都有。我是今年才當棟委,我不清楚之前有無致送禮盒給新任棟委」、「(你有沒有因為劉茂羣致送蘋果禮盒,因而支持她?)沒有」等語(見選他卷三第112頁背面、第114頁);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我有拿過,是馮效敏說是劉茂羣祝我們當選棟委的,我就說謝謝啦,這麼功夫,收下就離開」、「(馮效敏除了說是劉茂羣祝你們當選棟委之外,是否有說其他原因?)沒有,就只說是當選棟委這件事。我是剛好經過馮效敏家,就被他叫去拿」等語(見選他卷三第117頁背面)。是依證人李劉碧姣所述,可知馮效敏轉交系爭蘋果禮盒予李劉碧姣時,有表明祝賀當選之意,證人亦表示並沒有因為劉茂羣致送蘋果禮盒,因而支持她,故上開蘋果禮盒僅為一般祝賀之社會禮儀,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證人李劉碧姣投票意向甚明,故就此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為投票行賄之行為。

㉖證人蔡銀麗於調詢時供稱:「我是今年才選上管委會委員,

蘋果禮盒我真的沒有印象,因為真的有點久了,而且今年4月間我先生跌倒受傷到榮總開刀住院1個月,約5月底6月初才出院回家,回家後有許多親朋好友探望,送禮也滿多的,所以我真的不太記得有這件事。我真的沒有印象有拿到這個禮盒。我選上委員後,曾聽其他委員說,劉茂羣以前會生日時送他們小蛋糕,不過我是1月生日,所以沒有收過」等語(見選他卷一第68頁背面至69頁背面);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是否於107年6月8日收到蘋果禮盒〈提示禮盒照片〉?)沒印象,因為我先生開刀,很多人來我們家,我沒印象有收到禮盒」、「(你有無支持對象?)沒有」、「(是否會投劉茂羣?)還沒決定等語(見選他卷一第73頁背面)。

是依證人蔡銀麗所述,無從知悉其有收到蘋果禮盒,自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為投票行賄之行為。

㉗證人趙麗勤於調詢時供稱:「(呂英蘭於今(107)年6月8日下

午攜帶蘋果禮盒數盒前往八德陸光四村社區?是否確實?此事,呂英蘭係與八德陸光四村社區何人接洽聯繫?)我不知道有這件事情」、「(〈提示:蘋果禮盒翻拍照片〉你有無看過該份蘋果禮盒?)〈經詳視後作答〉我沒有看過這個。馮效敏她家我從來沒去過,呂英蘭也從來沒送過禮盒給我」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6頁背面至27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我擔任我們那棟棟委,現在是連任第2任,一任2年,至目前作了2年多,本屆是今年7月當選」、「(〈提示蘋果禮盒照片〉有無在107年6月8日端午節前夕收受上開蘋果禮盒?)沒有。我沒有什麼印象,因為我平常不常在家裡,家人也沒有人告知我蘋果禮盒的事」、「(劉茂羣或呂英蘭有無向你們尋求支持連任議員之事?)沒有」等語(見選他卷二第30頁背面)。是依證人趙麗勤所述,無從知悉其有收到蘋果禮盒,自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為投票行賄之行為。

㉘證人李浚源於警詢時供稱:「我未收到由警方提供照片予我

指認之蘋果禮盒」等語(見選他卷二第34頁背面至36頁背面);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沒有收到這個禮盒」等語(見選他卷二第42頁至背面)。是依證人李浚源所述,無從知悉其有收到蘋果禮盒,自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為投票行賄之行為。

㉙證人孫世芬於警詢時供稱:「(當時有無說明送禮盒的緣由

?)我不記得有這一件事。我不記得我有收過蘋果禮盒,更不用說是誰送給我的,我當然不知道。我真的忘記有沒有領到這蘋果禮盒。我知道這些蘋果禮盒是要慶祝棟委當選的」、「(你收取蘋果禮盒時,對方有無請你選舉時支持劉茂羣?)我沒有收取蘋果禮盒,所以就沒有支持與否」、「(你有沒有因為劉茂羣致送蘋果禮盒,因而支持她?)我沒收到蘋果禮盒,無所謂支持」等語(見選他卷二第126頁背面至128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呂英蘭有無送過你禮盒?)我忘記了,逢年過節家裡會有很多禮盒」等語(見選他卷二第130頁背面至131頁)。是依證人孫世芬所述,無從知悉其有收到蘋果禮盒,自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為投票行賄之行為。

㉚證人戴彥平於調詢時供稱:「我記得在107年端午節前後,有

1位劉茂羣的女助理有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在家,說有要給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佳節禮盒,便要我去白振雄家拿禮盒,我掛完電話後,便到了白振雄家門口,有位穿著劉茂羣競選背心的女生自斜對面馮效敏家中拿了一盒蘋果禮盒給我,她跟我說這是議員劉茂羣要給社區委員的佳節禮盒,我收下後,彼此有小聊一下,主要是她問我工作內容,聊不到幾分鐘我就離開了,並將蘋果禮盒原封不動轉送給其他人了,至於當時轉送給誰我也忘記了,也許是保全人員。我只知道因為是端午節的關係,所以致贈蘋果禮盒給我們,至於她當時有沒有講這一番話『恭喜他們選上新屆棟委或連任森委,並告知端午節快樂』,我已經忘記了。呂英蘭在致贈我蘋果禮盒時,有曾向我表示,蘋果禮盒是給所有委員的。她有跟我講是端午節禮品,因為當時適逢端午節,所以應該是端午節的原因」、「(你有沒有因為劉茂羣致送蘋果禮盒,因而有感受到她的誠意,並有意在本屆議員選舉支持她?)沒有,因為我在本區沒有投票權,我戶籍設在澎湖縣,再加上我拿到後我便立即轉送給社區保全人員。我認為我們社區並不偏向支持劉茂羣的,所以就算劉茂羣致贈蘋果禮盒給委員,也不至於影響到要把票投給她」等語(見選他卷二第180頁至182頁背面);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應該是約在白振雄家前面,蘋果禮盒是馮效敏家中拿出來的,當天是自稱劉茂羣的女性助理打電話給我,說有一個佳節禮盒要給我,約定在白振雄家拿,當天是呂英蘭親手交給我的,沒有其他人在場,她說禮盒是議員要給所有委員佳節的禮盒」、「(呂英蘭交禮盒給你時有無提到選舉的事情?)沒有」、「(蘋果禮盒上有無標籤、貼紙或宣傳的文件?)都沒有」、「(呂英蘭是否知道你家中有幾人有八德區的投票權?)不知道,呂也不知道我沒有八德區投票權,蘋果禮盒我後來轉送給他人,我太太也不知道這件事情」、「(當時收到蘋果禮盒是否覺得跟選舉有關係?)沒有聯想到」等語(見選他卷二第186至187頁)。是依證人戴彥平所述,可知呂英蘭在交付系爭蘋果禮盒時只有說禮盒是議員要給所有委員佳節的禮盒,完全沒有提到選舉的事情,也未詢問家中多少人有投票權或收受禮盒之證人有無投票權,甚至不知道收受禮盒之證人戴彥平完全未設籍在該地而無投票權,仍然致贈蘋果禮盒給他,可信系爭蘋果禮盒,並非係約使證人戴彥平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而被告2人自無為投票行賄之行為甚明。

㉛證人戴張阿蜂於警詢時供稱:「沒有收到蘋果禮盒,也沒有

人聯絡我。我沒收過蘋果禮盒,我怎麼知道是甚麼樣子,什麼東西我都沒拿」等語(見選他卷二第191頁至193頁);於第2次警詢時證稱:「我沒有收到蘋果禮盒,我印象中有一個男生撥打我的手機通知我到白振雄位於陸光四村1樓的服務處領取禮盒,但我沒有去領取,電話中是稱慶祝我當選棟委等語(見選他卷二第194頁背面至196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有一個男子通知我去拿禮物,也沒說是禮盒,有跟我說是恭喜我當選委員的禮物,我後來也沒去拿,我不知道打電話給我的人是誰。只有說送禮物要我去拿,雖然電話中有說劉茂羣祝賀我當選,但沒有說禮物是劉茂羣給的。沒有說禮物內容,也沒說誰送的,我沒有拿也沒問白振雄這件事,我平常很忙很少回陸光四村。我沒有拿禮盒,都不清楚」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01頁背面至202頁)。是依證人戴張阿蜂所述,無從知悉其有收到蘋果禮盒,自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為投票行賄之行為。

㉜證人呂淑芬於警詢時供稱:「我於102年開始擔任管委會委員

迄今,我設籍於澎湖縣馬公市後窟潭75號之1,不具有107年桃園市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市長及第3選區(八德區)市議員、里長選舉之投票權人資格。我有收到該禮盒,詳細時間我忘記了,是馮效敏叫我有空去他家拿。他是打電話給我的(正確時間我忘記了)。他都沒有跟我說什麼,只是說『給你』;我認為是社區一般的送禮,我拿了就走」、「(你收取蘋果禮盒時,對方有無請你選舉時支持劉茂羣?)沒有」、「當時我到馮效敏家中領取水果禮盒,但我忘記是何水果,因為我就拿回家裡」、「(你有沒有因為劉茂羣致送蘋果禮盒,因而支持她?)我沒有投票權」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04頁背面至208頁背面);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擔任委員六年多。是馮效敏給我的,我去馮家拿的,馮打電話給我,我很匆忙拿,也沒講甚麼話。馮效敏說是劉茂羣議員恭喜我們當選委員送的禮盒」、「(是否覺得劉茂羣送禮盒跟選舉有無關係?)沒有,我也沒有桃園市八德區的投票權」、「(家中有幾人有桃園市八德區的投票權?)我兩個兒子、一個媳婦,還有我先生有」、「(他們是否知道劉茂羣送蘋果這件事?)我沒有多提,就食用掉了」、「(收到蘋果禮盒是否會影響你的投票意向?)不會」、「(當時馮效敏有無提到希望選舉時支持劉茂羣?)沒有」、「(馮效敏、呂英蘭知道你戶籍在澎湖沒有投票權?)應該不知道」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14頁至215頁)。是依證人呂淑芬所述,可知馮效敏在轉交付系爭蘋果禮盒時只有說禮盒是劉茂羣恭喜其等當選委員送的禮盒,完全沒有提到選舉的事情,也未詢問家中多少人有投票權,或詢問收受禮盒之證人有無投票權,甚至不知道收受禮盒之證人呂淑芬完全未設籍在該地而無投票權,仍然致贈蘋果禮盒給他,可信系爭蘋果禮盒,並非係約使證人呂淑芬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也不會影響證人的投票意向,被告2人自無為投票行賄之行為甚明。

㉝證人丁寶琦於警詢時供稱:「我沒有收到蘋果禮盒,因為我

那陣子跟他們不是很好,沒有人叫我去領這個禮盒。我沒有收到拿禮盒的通知,我沒領取禮盒。沒人通知我領取。我沒有收到禮盒。我覺得各黨各派都可進入我們社區。劉茂羣很小氣,她會送禮嗎」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37頁背面至241頁背面);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沒有收到這個蘋果禮盒,應該是沒有人通知領取蘋果禮盒,因為我不常待在社區,我在外邊有打工。我真的不知道呂英蘭有送禮這件事」、「(呂英蘭是否有送蘋果禮盒給妳並對妳說請給劉茂羣一個繼續為你們服務的機會這類的話?)小秘書講話很小心,我沒有聽過這類的話」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49頁背面至250頁)。是依證人丁寶琦所述,無從知悉其有收到蘋果禮盒,自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為投票行賄之行為。

㉞證人王伯順於調詢時供稱:「我約自103年間開始擔任陸光四

村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我不知道有這件事。我沒有接過呂英蘭的電話,我在工地做工時,通常不會接任何電話。以前管委會曾經有幾次聯絡我,請我去領禮盒,但我都表示不需要,請他們轉送給他人,所以我不清楚送禮盒的來源」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63頁背面至264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每天都早出晚歸,我做臨時工,都沒有在社區內。我自己都沒有印象,應該是沒有收到蘋果禮盒,我還沒聯絡到我太太,我是從工地過來的,我都沒有聽過我太太講有收過蘋果禮盒」、「(你之前在過年過節有無收過劉茂羣所致贈的禮盒?)我無法確認,因為有時候有管委會曾聯絡我說請我去領禮盒,我說不要,請他轉送給別人,所以我也不清楚禮盒來源」等語(見選他二卷第267頁至背面)。是依證人王伯順所述,無從知悉其有收到蘋果禮盒,自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為投票行賄之行為。

㉟證人周春陽於調詢時供稱:「我本來不清楚這件事情,如我

前述,當時呂英蘭或其他劉茂羣的秘書有打電話給我,說要來我家拜訪我,我拒絕她之後,過兩天,白振雄又有用通訊軟體LINE給我,要我去他辦公室坐一下,我電話中是回他說好,我會再找時間過去,但因為那陣子太忙,所以我就沒有過去,直到107年10月26日我們管委會開會時,有聽其他委員提到,有些委員到貴處作筆錄就是問蘋果禮盒的事情,我才想到劉茂羣的祕書打給我要拜訪我可能是因為這件事。李國安擔任主委時,在某一次的委員聚餐,聚餐結束劉茂羣站在門口,分送到場的委員和里鄰長每人一盒葡萄禮盒,其他我就沒有、再收過劉茂羣給的任何禮盒。沒有看過照片上的蘋果禮盒,就我擔任委員期間,我都沒有收過劉茂羣或呂英蘭致送的物品」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71頁至272頁背面);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沒有收到蘋果禮盒,是劉茂羣的另一個秘書打LINE給我,問我方不方便來拜訪我,我說我不方便我很忙就拒絕他,時間好像也是6月份,但我不記得是哪一天。我記得有一次,在105年間,當時是在一個聚餐的場合,劉茂羣有公開送我們一盒葡萄,他說他朋友在種葡萄,請我們嚐嚐看」等語(見選他卷二第277頁背面至278頁)。是依證人周春陽所述,無從知悉其有收到蘋果禮盒,自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為投票行賄之行為,又證人周春陽證述之前曾收到一盒葡萄禮盒之情。

㊱證人詹貴妹於警詢時供稱:「我印象中沒有通知我拿禮盒」

、「(你有沒有因為劉茂羣致送蘋果禮盒,因而支持她?)我沒有收到,也不會因為這樣支持她」等語(見選他卷二第313頁背面至315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在陸光四村社區擔任棟委」、「(〈提示蘋果禮盒照片〉是否有收過這種禮盒?)沒印象,我忘記了」等語(見選他卷二第319頁至背面)。是依證人詹貴妹所述,無從知悉其有收到蘋果禮盒,自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為投票行賄之行為。

㈦其他擔任過105年棟委證述部分:

①證人李國安於原審審理證稱:「有擔任陸光四村社區上屆105

年度棟委,在擔任該屆主任委員後,有邀集其他棟委辦理餐敘活動,我自己找過一次,時間就是在我當選過後的事情,應該是6月份當選,應該是當年的秋天9、10月,地點在我的520居酒屋,那一次是我當選,我自己出錢請大家吃飯。潘麗菊的臉書翻拍照片聚餐日期是106年1月12日這應該是第二次,這個是尾牙,這次不是我方才所說是我自己出錢我自己辦的那一次,這個尾牙是大家集資的,一人出500元。來福星餐廳照片不是我當選自己出錢請大家吃飯那次,這次是我當選上,所有的當選棟委一起吃飯,這次我有印象,但這次應該不是我出的錢。有一次劉茂羣議員有送葡萄,送葡萄地方是在520居酒屋,但不知道是我請客那次還是一月份尾牙那次,我不太記得了。劉茂羣議員送葡萄禮盒的那次,有參加的棟委都有拿到葡萄禮盒,應該是我出錢請客,那他們來吃飯,然後議員也知道,也想說恭喜他們,拿葡萄禮盒當作伴手禮的意思。所謂恭喜他們是指恭喜當選棟委,應該是這個意思,原本是議員想要請當選棟委吃飯,但是因為我先請客,所以議員就說要準備禮盒致贈給棟委。我擔任主委期間召開社區的會議,劉茂羣應該是每一個月她都會來,我們每個月開管委會,她如果沒空,助理也會來。107年那屆我是根本連棟委都沒有當。因為陸光四村社區很龐大,一個修繕動輒都很大,會需要市政府協助,所以會請議員配合幫忙,請市政府各處室的人來協調,劉茂羣或其所屬之人沒有在會議上提出任何關於選舉或要求支持投票之言語,因為那時候沒選舉,一直到我卸任前最後一次的管委會,劉茂羣也都沒有提到任何關於選舉的事情。知道在107年棟委當選人有一些支持不同派系候選人的狀況,有人支持我,也有人支持朱珍瑤、呂淑真、張文瑜和劉茂羣」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45至351頁)。是依證人李國安之證述,在之前105年棟委改選後,被告劉茂羣曾在證人李國安宴請棟委之餐敘結束時致贈祝賀棟委當選之葡萄禮盒之情,觀之證人李正湘2017年1月12日臉書中刊登葡萄禮盒照片,並書寫「感謝劉茂羣議員!餐會禮盒!」之語;另於2017年9月28日臉書中刊登文旦柚禮盒照片,並書寫「感謝議座:劉茂羣大人!贈予中秋佳節禮盒!」之語(見原審卷四第149至151頁),核與證人李國安上揭證述大致相符,應可採信。是此次在棟委改選之後,被告劉茂羣致贈蘋果禮盒應非第一次,且距離107年年底之市議員選舉尚有相當時日,故此次致贈蘋果禮盒祝賀棟委當選應與年底之選舉無關。

②證人楊竹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沒有擔任過陸光四村

社區105年度棟委?)有」、「(當選陸光四村社區105年度棟委,有無出席該屆棟委之間餐敘?)有」、「(你是否還記得參加棟委間餐敘的時間及地點為何?)那年105年李國安當選,我是C五棟的棟委,那時候我們選上棟委後,我們就去520居酒屋聚餐,至於時間我不記得了」、「(是否記得有沒有參加過棟委之間在來福星餐廳的聚餐?)有」、「(在你參加完這次在來福星棟委間餐敘之後,你當天有沒有收到任何人致贈禮盒?)有,就是劉茂羣議員送我們去的棟委每人都一盒葡萄禮盒」、「(這次在520居酒屋餐敘在照片中看到你跟劉茂羣,是否知道這次餐敘為何劉茂羣會過去?)因為我們慶祝棟委選舉,就這樣而已,在我們陸光四村社區每次棟委開會劉茂羣議員都會參加,問我們有沒有問題要解決,我們這些棟委慶祝的聚會,不管什麼活動,像是我們聚會劉茂羣議員都知道我們要辦聚會,她會參加,我們陸光四村社區那麼大,有消息都知道」、「(在你參加完520居酒屋這次餐會後,有沒有收到任何禮物?)也是葡萄禮盒,去的人都有收到,這是劉茂羣議員送的」、「(在你收到葡萄禮盒的時候,劉茂羣議員或者其他拿葡萄禮盒給你的人,有沒有說為何要拿給你?)沒有,就是一個禮盒,吃飯完後就是劉茂羣議員給我們一個人一個葡萄禮盒」、「(當天你領葡萄禮盒是在520居酒屋樓下嗎?)樓下」、「(在520居酒屋樓下發葡萄禮盒時,有沒有聽到任何人聽到恭喜當選棟委的話?)有,就是恭喜我們當選棟委的慶祝,在520居酒屋。如果來福星在前的話,就是選完後在來福星,那有,就是恭喜我們選上棟委,我方才稱來福星那次交付禮盒沒有說要恭賀當選棟委,是因為我不知道來福星、520居酒屋這兩次哪一次是在前或在後,兩次聚會收到葡萄禮盒,都是因為恭賀我們當選棟委」、「(你方稱你們陸光四村社區棟委開會時劉茂羣都會來,聽聽看你們有沒有問題,則在你當選棟委這段時間內開會時都有看到劉茂羣嗎?)有,劉茂羣是問我們那邊有什麼要解決的問題,我們委員提出,劉茂羣幫我們社區解決,她就是服務」、「(為何劉茂羣要特別服務你們陸光四村社區?有無特別的因素?)因為劉茂羣很熱心,她以我們陸光四村社區為服務範圍跟對象,她就是熱心,因為我們那邊老人多」、「(你的意思是指,劉茂羣議員跟你們陸光四村社區關係很深,平常服務熱情、社區的事務甚至棟委開會都積極參與,所以在方才提示你的這兩次餐敘她才會參與,並且致贈禮盒嗎?)是」、「(劉茂羣在參與你們棟委會議、棟委聚會或平日服務陸光四村社區時,是否會由其本人或相關其所屬之人對你們提及選舉或要求投票支持劉茂羣等明白的話語?)沒有,我講的是實在話,她就是為我們服務,沒有拉票的行為」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39至343頁)。是依證人楊竹珍之證述,在之前105年棟委改選後,被告劉茂羣曾有2次在餐敘結束時致贈祝賀棟委當選之葡萄禮盒之情,觀之證人潘麗菊2017年1月12日臉書中刊登陸光里餐敘照片(見原審卷四第93至147頁),核與證人楊竹珍上揭證述大致相符,應可採信。故此次致贈棟委當選蘋果禮盒應非第一次,且與107年年底之市議員選舉無關。

㈧依上開受贈與蘋果禮盒之證人證言內容觀之,益證被告呂英

蘭依被告劉茂羣之指示贈與蘋果禮盒予前揭證人之過程中,並無任何客觀可見之競選或助選言詞舉措,核與一般競選活動多以各種方式極力推薦特定候選人,懇請受贈之人於選舉時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之情,顯然有異。且此次受贈蘋果禮盒之人雖大多為該選區具有投票權資格之棟委,然亦有少數為非具有該選區投票權資格之棟委在內,被告呂英蘭在親自或委託他人代送過程中,均未詢問上開證人有無投票權、家中有多少票等情,且告知致贈之目的係「祝賀當選棟委」,或證人轉知時尚有提到「祝賀端午節」之語,然均未提及選舉之情,甚至還有收到禮盒之人不知道贈與之人為何人,或為何事贈與蘋果禮盒,此與一般競選活動之投票賄選行為顯然不同。又依上開證人之證述,系爭蘋果禮盒完全不會動搖或影響證人投票意向,是被告劉茂羣、呂英蘭是否確有公訴意旨所指,藉由致贈蘋果禮盒之方式影響有投票權之人之投票意願,使被告劉茂羣當選桃園市第2屆市議員八德區市議員之意?已屬有疑;又受贈與蘋果禮盒之有投票權之人是否徒以本件致贈蘋果禮盒過程,即可認知本案致贈蘋果禮盒係用以影響有投票權之人就被告劉茂羣選舉市議員之投票意願?更非無疑。且依上開證人所述,被告劉茂羣自被國民黨黃復興黨部指派進入陸光四村社區服務時起,歷來即有逢年節贈送禮品禮盒(包括柚子、水蜜桃禮盒)、生日致贈蛋糕給棟委之往例,此次所贈與之蘋果禮盒價值又非高出往例甚多,亦未悖離一般社會尺度,可謂係民主政治、開放社會下之民間社團活動或政治人物之正常生態,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尚難認被告劉茂羣贈送系爭蘋果禮盒即主觀有行賄之犯意,且客觀上亦不足以使上開收受蘋果禮盒之證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對價。是被告2人致贈系爭蘋果禮盒乙舉,尚無從令使此次陸光四村當選之棟委主觀上形成受賄之認知,進而影響、改變其投票意向,而應屬單純與社會禮儀相當之祝賀當選或贈送節慶禮品之情,甚為明確。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揭示標準以觀,被告2人於致贈蘋果禮盒給予上開證人祝賀當選棟委及適逢端午節祝賀節慶之時,並無任何趁機請託投票支持之行為,已由上開證人之證述明確,依上揭判決意旨所示,自不能以投票行賄罪相繩。

㈨至於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1月16日調資伍字第10714005220號

函暨所附鑑識報告、上開鑑識報告之電磁紀錄光碟及桃園地檢署勘驗筆錄1份、被告呂英蘭與「服務處秘書群組」、「范主任」、「碩芬」、「簡英惠」、「劉茂羣議員」、「秘書卓坤生」、「張惠青秘書」、「簡英惠、范主任、卓坤生、惠青」之WhatsApp手機翻拍畫面及列印資料、簡英惠電腦檔案內之行事曆列印資、被告劉茂羣手機內之檔案列印資料等,大多為被告劉茂羣與其服務團隊之辦公室主任或秘書之聯繫內容,主要係被告劉茂羣所為選民服務事項,包括缺水會勘、關懷據點供餐、致贈生日蛋糕、此次棟委拜訪回報、參與選民活動、醫療服務與探視、幫忙申請身心障礙補助事宜、舖設柏油等等選民服務事宜,尚與本案無關,亦不能證明被告有公訴人起訴之犯行。

㈩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劉茂羣、

呂英蘭致贈蘋果禮盒主觀上有賄選之犯意,而收受蘋果禮盒之人員知悉該蘋果禮盒之目的係約定其等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及該致贈蘋果禮盒客觀上可能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等事實,從而難認被告2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行。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有間,而不得以該罪相繩,依前開規定與判例意旨,自應諭知其2人均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

七、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已於原判決詳細論述其理由,其認事用法,均為妥適,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劉茂羣於本案前未曾因陸光四村社區棟委改選而致贈水果禮盒,被告劉茂羣、呂英蘭致贈水果禮盒對於有投票權人有行賄之主觀犯意。㈡被告劉茂羣大量採購蘋果禮盒之價格,實際上一粒蘋果價格不只67元,已超出廣為人知之30元標準達1 倍多,且禮盒包裝之送蘋果足足有11粒之多,本案蘋果禮盒客觀上足以動搖各棟委之投票意向。㈢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云云。然查:投票行賄罪,主觀上,須行為人基於行賄之不法意圖,以賄賂或不當利益買通有投票權之人,而為賄賂之給付,使對方收賄,從而雙方相互之間應存有對價關係,若他人所交付之物,非基於行賄意思,則給付該物即非屬賄賂,而交付物品與投票行為之積極行使或消極不行使欠缺對價關係,則不能以該罪相繩。所謂對價關係,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又該賄賂財物或不正利益之交付,須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始屬相當。被告劉茂羣於參與民眾活動及節慶時,經常致贈季節性水果禮盒或禮品予服務選區之民眾表達祝賀及歡慶之意,為被告劉茂羣擔任市議員長久以來服務之慣例,有被告劉茂羣提出之照片,臉書訊息記錄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63至 249頁)。而被告劉茂羣為服務陸四村居民,除提供各項 服務外,並平日致贈生日蛋榚予棟委,於陸光上屆105年度棟委改選後,亦於105年7 月 9日與新當選棟委在來福星餐聚交換意見,106年1 月12日在520 居酒屋棟委聚會,被告劉茂羣受邀出席並致贈葡萄禮盒慶祝賀棟委當選,有證人李正湘證述及臉書照片可參,核與證人何金鳳、楊竹珍、李國安證述相符(參選他卷三第22頁,原審卷四第72頁、第259頁、第340至 342頁、第347至348頁),是被告劉茂羣指示被告呂英蘭致贈蘋果禮盒予陸光四村棟委恭賀當選,符合被告劉茂羣擔任議員經久與民眾連繫情感之慣例,洵難認被告劉茂羣主觀上有行賄之意思。再被告劉茂羣致贈之蘋果禮盒 單價為738元,固超過30元,但金額未超出桃園市議會105年至107年間致贈紀念品單價650元至6000元之範圍,而多數證人證述蘋果禮盒幾百元應不太貴,顯無違現今社會生活水平。被告劉茂羣既非基於行賄之意思致贈物品,則本案蘋果禮盒在客觀上即難認足以動搖各棟委之投票意向。是陸光四村新任棟委於收受蘋果禮盒時,並未認知與選舉有關,或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關係,顯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投票者之投票意向。基上,被告2 人之行為,核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構成要件不該當,自難採為被告2 人有罪之判決基礎,原審已於判決內一一指駁。是檢察官仍就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事實或法律上之爭執,指摘原審判決被告2 人無罪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祥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