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和龍選任辯護人 陳業鑫律師
范國華律師郭凌豪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士源
熊穉麟
黃致豪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779、17022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甲○○、丁○○、丙○○部分均撤銷。
乙○○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捌萬零柒佰柒拾玖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零伍拾壹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丙○○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壹仟零壹拾陸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乙○○係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民國97年1月25日起,經主管機關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核准上市集中買賣股票,下稱綠能公司,自108年11月8日起不繼續公開發行)董事,並自93年6月29日起迄101年8月26日止擔任總經理一職;甲○○於100年間為綠能公司營運總處副總經理;謝國雄(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業經原審判決確定)於100年間係綠能公司財務長;丁○○於100年間為綠能公司會計處副處長;陳淑麗(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業經本院前審106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號【下稱本院前審】判決確定)於100年間係綠能公司會計處經理;丙○○於100年間為綠能公司財務處經理;楊愛娟(所涉內線交易罪嫌,業經本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4號【下稱本院上訴審】判決無罪確定)係乙○○配偶。乙○○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司董事,甲○○、丁○○、丙○○、陳淑麗均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司經理人,均屬公司內部人。緣綠能公司乃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同上,下稱大同公司)透過子公司尚志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同上,下稱尚志公司)投資於93年6月29日設立登記之太陽能科技公司,前因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於100年1月14日「大同電鍋50週年紀念鍋系列發表」暨「品牌創新啟動」記者會上,向媒體宣稱:綠能、尚志今年營運表現「預期今年兩家公司每股稅後純益可躍增至18元至20元,相當兩個資本額」等語,嗣經媒體報導後股價開盤時即跳空漲停,在證交所要求下,綠能公司於100年1月17日下午4時許召開編制財務預測會議,由丁○○、陳淑麗、丙○○、副理方禮賢、課長王素梅、財務處副處長駱秉正等人達成100年度每月預估損益表數字及現金流量基本假設「綠能公司南科廠100年5月開始量產『矽晶圓』500MW,產能自100年5月份開始納入財務預測,占5月營收25.23%,6月開始占各月營收30%以上,而『矽晶圓』價格每片預測1月到6 月為美金3.4元,7月到12月為美金3.3元」,會後陳淑麗、丁○○依方禮賢提供之預估數據,製作綠能公司簡式財務預測報告,經簽證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後,提交同年1月25日下午2時綠能公司100年度第1次董事會經出席董事討論後通過,綠能公司旋於當日下午3時31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記載:第2季稅前損益為新臺幣(以下除註明為美金外,均同)930,731仟元,全年稅前損益達3,547,044仟元,每股稅後盈餘15.82元;並於「重要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之彙總說明」中記載「一百年度預計營業收入27,504,711仟元,較九十九年度實際數17,288,336仟元,增加59.1%,主要係本公司產品品質持續穩定良好,致銷售訂單增加且預估第二季末會增加產能500MW,故營業收入亦隨之增加。」惟100年4月起,因歐債危機及中國大陸削價競爭,矽晶圓價格崩盤,單價從預測價格美金3.4元慘跌至5月底美金2.42元,及綠能公司南科廠需延至100年8月始能量產。綠能公司於100年6月10日完成5月份自結報表時,「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已發生變動,營運由盈轉虧,而與原財務預測產生重大差異,且相關差異數已達「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下稱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應更新財務預測之標準,致有參照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以檢討評估是否有應更新之必要,綠能公司內部乃持續密切討論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迨於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王素梅報告5月份自結後損益狀況,已由原先預估盈餘331,340仟元,轉變為虧損86,313仟元,方禮賢並報告100年6 月份及下半年之損益表及現金流量預估數字,會中復討論5 月份的月結算及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做比較,謝國雄認為必須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消息,而當場提出應更新原財務預測。乙○○、甲○○、丁○○、陳淑麗於100年6月20日每月會計結帳會議時,均已實際知悉上開有重大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丙○○於該次會議前,亦經審閱綠能公司每月自結報表(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參與綠能公司100年6月2日現金流量會議、參與綠能公司財務預測更新之初始評估及準備事宜,而實際知悉上開有重大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此重大消息亦於100年6月20日每月會計結帳會議時臻於明確。是乙○○、甲○○、丁○○、丙○○、陳淑麗等人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股票,即在綠能公司公告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詎乙○○、甲○○、丁○○、陳淑麗、丙○○竟為規避損失,猶自會計結帳會議翌日(21日)起,各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分別賣出綠能股票75,000股(乙○○委由不知情之楊愛娟賣出)、129,000股、30,000股、6,000股及2,000股(證券及交割帳戶、賣出日期、成交價、賣出股數及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而損害投資大眾於證券交易市場公平交易及資訊取得平等之權益。嗣綠能公司遲至100年8月29日下午6時44分始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其中更新財務預測由原先第3季每股獲利4.23元,調整為每股虧損2.27元,預計全年度營業毛利減少約3,704,662仟元、營業利益減少約3,552,662仟元、稅前淨利減少約4,157,674仟元及每股盈餘減少約18.72元。訊息公開次1營業日(即100年8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即以跌停價62.40元收盤,跌幅6.86%,之後更持續下跌。乙○○、甲○○、丁○○、丙○○提前出脫綠能公司股票避損之犯罪所得,各為3,161,221元、5,680,779元、1,273,051元及91,016元(如附表五所示)。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北機組)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審理範圍:原判決判處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丁○○、丙○○(下除特別說明姓名外,合稱乙○○等4人)、同案被告陳淑麗、楊愛娟、謝國雄罪刑,經檢察官及乙○○等4人、陳淑麗、楊愛娟(下合稱乙○○等6人)提起上訴,謝國雄部分未經上訴而告確定。經本院以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乙○○等6人部分,就乙○○等4人及陳淑麗(下稱乙○○等5人)另判處罪刑,楊愛娟則改判無罪。經檢察官及乙○○等5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判決撤銷二審判決關於乙○○等5人部分,發回本院,楊愛娟部分則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確定。再經本院以106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號判決撤銷乙○○等5人部分,就乙○○、甲○○、丁○○、陳淑麗另判處罪刑,丙○○則改判無罪。經檢察官及乙○○、甲○○、丁○○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954號撤銷關於乙○○等4人部分,發回本院;陳淑麗部分則未經上訴而告確定。是本院審理之範圍,為原判決關於乙○○等4人部分,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供述,原屬該等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於有前揭第159條之2或其他法律例外規定之情形,仍得採為證據。其中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
而傳聞例外要件之所謂具有較可信性之特別情況,乃指相對之可信,亦即被告以外之人先前陳述之背景具有特別情況,比較審判中陳述之情況為可信者而言,立法政策上並未有類型上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的列舉或例示明文,其內涵完全委之法院就個案主客觀的外部情況,依事物之一般性、通常性與邏輯之合理性為審酌判斷。例如,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因已覓得良緣,為維護婚姻,不得不避重就輕,甚至隱瞞先前事實,乃陳述人自身之情事變更使然;又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為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依一般有理性之人處於其之立場,除相信係真實者外,則不致為該陳述等等,均屬其先前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所謂「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既必須達不可或缺之程度,自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
二、次按檢察官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決,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此為最高法院之統一見解,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67號判決意旨、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
三、乙○○調詢供述有證據能力:乙○○主張其於102年7月5日、29日調詢時遭調查員錯誤誘導而回答,不同意調詢筆錄有證據能力云云。惟查,乙○○於102年7月5日、29日調詢時,均有辯護人在場陪同,筆錄內容並經被告乙○○簽名確認無訛,觀其詢答內容,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有調查筆錄(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1至6頁、偵字第17022號卷第52至55頁)及其提出之調詢錄音譯文在卷可按(本院上訴審卷四第141至142頁反面),且乙○○於102年7月29日調詢時經檢視102年7月5日調詢筆錄後供稱筆錄都實在沒有要補充等語(偵字第17022號卷第52頁)。是乙○○於調詢時之供述有證據能力。乙○○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乙○○辯護人於本院前審聲請勘驗乙○○於102年7月29日調詢時之錄音光碟,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四、共同被告謝國雄102年7月18日調詢筆錄對被告乙○○有證據能力:查謝國雄於105年7月27日本院前審審理時之證述較其102年7月18日調詢時之陳述部分情節簡略,且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就其口頭有無提到財務預測表示不記得(本院上訴審卷四第68頁),並證稱調詢所述實在,當時有律師陪同在場,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本院上訴審卷四第68頁)。衡諸謝國雄於接受調詢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且有律師陪同,應未受外界不當影響,其於調詢時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該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自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乃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對被告乙○○應認有證據能力。
五、共同被告陳淑麗102年7月5日及28日調詢筆錄、同年7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未具結),對被告乙○○有證據能力:
㈠陳淑麗:①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稱其知道基本假設及估計
基礎有變動應該要更新財務預測,其於6月公司結帳後,發現數據與原財測預估數據有落差,而與丁○○討論是否更新財務預測報告,丁○○表示要等會計師查核半年報並調整後,再比較差異。綠能公司5月自有品牌矽晶圓售價降為2.49美元,再加上原預估100年4月底南科廠將可量產,但因工程延誤,銷售不如預期,在價量影響下,導致100年5月份損失8千多萬元等情(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72頁正反面)。②於102年7月6日4時20分檢察官訊問時陳稱100年5月的自結報告是在6月10日蓋章,6月的自結報告是在7月8日蓋章,6月時其有去查財測,發現有差異,提醒丁○○是否要更新財測,就那個時點來說,綠能公司遭受重大虧損,並未按規定更新財測,但因丁○○等人說要等到會計師查完半年報再比較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92至93頁)。
③於102年7月28日調詢時陳稱100年5月10日之電子郵件是財務長謝國雄打電話給其,要其通知方禮賢、丁○○及王素梅,確認財測的基本假設,要做調降財測的準備。100年6月8日之「財測調整」電子郵件是丁○○或謝國雄指示其要通知王素梅,請她通知其他單位提出基本假設,才可以重算財測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76、177頁)。
㈡惟陳淑麗於104年7月28日原審審理時未提及其與被告丁○○
討論是否更新財務預測乙節,且改稱100年6月8日之電子郵件是因為王素梅是編製工作目標的人,財測是其習慣用語云云(原審卷三第179頁反面)。是陳淑麗上開調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較其原審審理時證述更為詳盡,且調詢陳述與其原審審理時證述不符,而陳淑麗於調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有辯護人在場陪同,筆錄內容並經陳淑麗簽名確認無訛,陳淑麗亦未主張調查員、檢察官有何不正訊問之情事。衡諸陳淑麗於調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且有辯護人在場陪同,應未受任何不當影響,其於調詢、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該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乃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對被告乙○○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六、丁○○102年7月5日及29日調詢筆錄、同年7月6日檢察官偵訊筆錄(未具結)對被告乙○○有證據能力:
㈠丁○○:①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陳稱100年5月綠能科技利潤
目標為494,088,000元,實際利潤為負84,715,000元,差額為578,783,000元。其與陳淑麗及謝國雄有一起討論自結報表虧損,應更新財務預測之事,那時因營運部門還沒有辦法確定是短期或長期,是價或量的因素,所以沒有更改財務預測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84頁反面、第86頁);②於102年7月6日3時54分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綠能公司南科廠原本5月要量產,後來到第二季才量產,南科廠建廠進度遲延是造成綠能公司虧損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太大的原因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118頁、第119頁);③於102年7月29日調詢時陳稱100年5月10日電子郵件是財務長謝國雄打電話給陳淑麗,希望她更新預估現金流量,再就產銷、業務、採購確認相關基本假設,財務長要確認這些要不要更改,他可能認為需要調降財測準備等語(偵字第17022號卷第99頁)。
㈡惟丁○○於104年7月28日原審審理時未提及綠能公司南科廠
產能及100年5月10日電子郵件之緣由,另證稱100 年6月8日之電子郵件,是要調整工作目標,陳淑麗寫調整財測是她的習慣用語云云(原審卷三第176頁反面)。是丁○○前揭調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或較其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詳盡或有實質不符,而丁○○於調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有辯護人在場陪同,筆錄內容並經丁○○簽名確認無訛,丁○○亦未主張調查員、檢察官有何不正訊問之情事。衡諸丁○○於調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且有辯護人在旁應無受外界不當影響之虞,其於調詢及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該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乃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對被告乙○○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七、方禮賢102年7月5日及18日調詢筆錄對被告乙○○有證據能力:
㈠證人方禮賢①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指稱其參考花旗銀行的
表格及大同公司每年度工作目標所列項目,自行製作出財務預測表格,謝國雄幾乎每個月都會跟其要財務預測表格,1、2個月謝國雄就會邀集乙○○、甲○○、丁○○、陳淑麗及其開會,由其報告,他們針對其製作的表格去討論。綠能公司之經營階層於100年6月初應該要知道南科廠沒有量產,公司實際銷貨數量、金額均較100年1月初的預測有相當落差,因為他們會看報表,其記得之後甲○○、謝國雄、丁○○、陳淑麗及其有一起開會討論是不是要更正財務預測,其忘記是誰跟其講,更正財測是實際與預估落差達一個比例時,才需要公告更正財測。其真的不知道為什麼105年5月的實際銷貨收入與財務預測有落差,為何不在6月公告更新財務預測,要問高階主管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三第160頁、第161頁反面、162、163頁);②於102年7月18日調詢時指稱南科產量在原先財務預測裡,占1/3比重。南科廠預計6月開始貢獻產能,產能何時可以滿載,要視接單情形而定,如果接單順暢,8月應可全產能運轉。100年5月10日電子郵件是因為其每個月初決算後,都會將未來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向謝國雄報告,並註記之前月份實際發生數,財務長謝國雄當時已經知道南科廠產能量產時程會延遲,損益數字和基本假設都有改變,所以才會要求我們再度確認基本假設,準備更新財務預測。5月10日當天謝國雄有在會議上叫其報告現金流量及基本假設說明,其依謝國雄指示向業務處、產銷處確認後,變更現金流量及相關基本假設。100年6月8日電子郵件是陳淑麗要求王素梅發信給產銷、採購及業務人員提出6月份及下半年的預估數字及假設,不管是財務預測或預估的數字,與實際數差異過大,有必要重新調整或修正財務預測、損益預估或是工作目標的數字。6月20日會議由王素梅報告5月自結數字,由原先預估盈餘3億1千多萬元,轉變為虧損8千多萬元,差距將近4億元,原因是產品售價下跌的幅度遠超過進料價格下跌的幅度。其接著報告100年6月份及下半年的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6月10日自結數字簽核確定時乙○○、甲○○、謝國雄、丁○○、陳淑麗就已經知道市況反轉,但謝國雄在會議中還是問甲○○6月的公司營運及市況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88至91、第92頁反面)。
㈡惟方禮賢於104年5月12日原審審理時卻證稱其收到陳淑麗1
00年5月10日寄出之電子郵件後,其跟產銷討論一下,認為5月還會賺錢,其就跟陳淑麗講不用更新財務預測,謝國雄當時並未對其提過要調降財務預測之事云云(原審卷三第76頁反面)。是方禮賢於前揭調詢時陳述與其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不符。而方禮賢之調詢筆錄均經其簽名確認無訛,其亦未主張調查員有何不正訊問之情事。且方禮賢於102年7月6日偵查中證稱102年7月5日調詢筆錄之內容與其陳述相符,是出於自由意志所為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三第173頁);於102年7月23日偵查中亦證稱102年7月18日調詢筆錄之內容實在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33頁)。衡諸方禮賢於調詢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較少受外界影響及考量被告之利害得失,其於調詢時所為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該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乃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對被告乙○○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八、證人謝國雄、陳淑麗、丁○○、方禮賢、王素梅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所稱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立法者係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查證人謝國雄(於102年7月8日、102年8月9日)、陳淑麗(於102年7月6日4時38分、102年7 月23日)、丁○○(於102年7月6日2時42分)、方禮賢(於102年7月23日、102年8月16日、102年8月27日)、王素梅(於102年7月23日、102年8月27日)偵查中之證述,其等對檢察官之問題均能為連續陳述,並經具結以擔保真實性,無證據顯示受到脅迫、誘導等不正取供之情形,衡酌其等筆錄作成之外部狀況為整體考量,認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上開偵訊筆錄製作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且上開證人業經本院前審或原審傳喚到庭為交互詰問,使其他被告及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之規定,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九、除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上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外,本判決下述其他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方面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他非供述型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另本院未以楊愛娟102年7月29日調詢筆錄為認定被告有罪基礎,是乙○○之辯護人於本院上訴審聲請勘驗楊愛娟上揭調詢錄音,核無必要,附此指明。
參、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答辯要旨:被告乙○○等4人均否認內線交易犯行,答辯如下:
㈠乙○○辯稱:我因職務關係取得綠能公司股票,並交給配偶
楊愛娟管理,我僅提醒她每天不能賣超過10張及100年6月19日前是閉鎖期,但她處分股票不會跟我說,且她每天只賣5、6張股票,我並無內線交易犯意云云。
㈡甲○○辯稱:我於99年12月及100年3月因綠能公司員工分紅
配股而需在100年度、101年度繳交高額所得稅金,因公司通知我係內部人,我乃於5月先用信用卡繳稅,嗣為籌措稅款而在分紅配股閉鎖期100年6月19日後賣綠能公司股票,我也有賣戶頭內另1支利機公司股票,所得稅款籌的差不多,我就停止賣股票。我還有10幾萬股綠能公司股票,我賣股票的時點,並沒有要公告即時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我無規避損失或損害投資大眾之動機。案發時我是營運副總,負責生產、製造。財務部門跟我是平行單位,也不需要跟我報告。對於何時要調整財務預測我完全不清楚。我無內線交易之行為及犯意云云。
㈢丁○○辯稱:我為於100年度繳交99年12月取得綠能公司分紅
股票之所得稅金,於100年5月31日集中現金,並經我太太標會才繳足當年度稅款。嗣100年1月綠能公司配發庫藏股票,我預估101年度需繳交相同稅額,綠能公司通知100年6月19日閉鎖期過後才能賣綠能公司股票。我係為籌措稅款才出售股票。當時我還有將近6萬股的綠能公司股票未出售。我賣股票的時點,並沒有要公告即時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我無規避損失或損害投資大眾利益,並無內線交易之犯意云云。
㈣丙○○辯稱:我沒有參加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並不
知悉會議內容。我於100年6月處分2張綠能公司股票,是因為於100年5至6月間,因報章媒體上報導歐債會影響到整個太陽能產業,那時媒體報導所有太陽能產業都陷入虧損,我有很多綠能公司股票才陸續賣出。我於100年6月底仍持有綠能公司股票約73張。我賣股票的時點並沒有要公告即時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我無內線交易之犯意云云。
二、兩造不爭執事項:綠能公司係大同公司透過子公司尚志公司投資成立之太陽能科技公司,於97年1月25日起在證交所上市。乙○○係綠能公司董事,並自93年6月29日起迄101年8月26日止擔任總經理一職;甲○○於100年間為綠能公司營運總處副總經理;共同被告謝國雄於100年間係綠能公司財務長;丁○○於100 年間為綠能公司會計處副處長;共同被告陳淑麗於100年間係綠能公司會計處經理;丙○○於100年間為綠能公司財務處經理;楊愛娟係乙○○配偶。乙○○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司董事,甲○○、丁○○、陳淑麗、丙○○均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司經理人。綠能公司因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於100年1月14日「大同電鍋50週年紀念鍋系列發表」暨「品牌創新啟動」記者會上,向媒體宣稱:綠能、尚志今年營運表現「預期今年兩家公司每股稅後純益可躍增至18元至20元,相當兩個資本額」等語,嗣經媒體報導後股價開盤時即跳空漲停,在證交所要求下,綠能公司於100年1月17日下午4時許召開編制財務預測會議,由丁○○、陳淑麗、丙○○、副理方禮賢、課長王素梅、財務處副處長駱秉正等人達成100年度每月預估損益表數字及現金流量基本假設「綠能公司南科廠100年5月開始量產『矽晶圓』500MW,產能自100年5月份開始納入財務預測,占5月營收25.23%,6月開始占各月營收30%以上,而『矽晶圓』價格每片預測1月到6月為美金3.4元,7月到12月為美金3.3元」,會後陳淑麗、丁○○依方禮賢提供之預估數據,製作綠能公司簡式財務預測報告,經簽證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後,提交同年1月25日下午2時綠能公司100年度第1次董事會經出席董事討論後通過,綠能公司旋於當日下午3時31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記載:第2季稅前損益為930,731仟元,全年稅前損益達3,547,044仟元,每股稅後盈餘
15.82元;並於「重要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之彙總說明」中記載「一百年度預計營業收入27,504,711仟元,較九十九年度實際數17,288,336仟元,增加59.1%,主要係本公司產品品質持續穩定良好,致銷售訂單增加且預估第二季末會增加產能500MW,故營業收入亦隨之增加。」嗣綠能公司於100年8月29日下午6時44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本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其中更新財務預測由原先第3季每股獲利4.23元,調整為每股虧損2.27元,預計全年度營業毛利減少約3,704,662仟元、營業利益減少約3, 552,662仟元、稅前淨利減少約4,157,674仟元及每股盈餘減少約18.72元,訊息公開次1營業日(100年8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以跌停價62.40元收盤,跌幅6.86%,其後6個營業日一路下跌至41.75元。在100年8月29日前,乙○○、甲○○、丁○○、丙○○4人從各自申設之證券帳戶賣出綠能公司股票75,000股、129,000股、30,000股、2,000股(證券及交割帳戶、賣出日期、成交價、賣出股數及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等情,為乙○○等4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所自承或不爭(原審卷二第109頁反面至121頁),且有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扣押物編號A1-2-1,調查卷第147至148頁、偵字第14479號卷一第33至35、106至107、183至185頁、卷三第15至17頁,偵字第17022號卷第56至58、108至109頁,原審卷三第85至87頁)、100年1月25日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公告(調查卷第34至35頁、他字第5431號卷二第57至58頁、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9頁正反面、卷二第8頁正反面、第75至76頁)、10 0年8月29日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更正/重編公告(調查卷第36至37頁、他字第5431號卷二第61至62頁、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10頁正反面)、100年1月25日100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調查卷第42至43頁、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8頁正反面、卷二第7頁正反面、偵字第14779號卷三第70至72頁)、100年8月29日第8次董事會議事錄(調查卷第51頁正反面、60頁反面至61頁、他字第5431號卷二第88頁反面至89頁)、如附表一至四「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載證據、電話語譯表(調查卷第95至99頁反面、他字第5431號卷二第165至169頁反面)、綠能公司預估現金流量基本假設說明(調查卷第145頁,偵字第14479號卷一第42、104、146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三第14頁)、100年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扣押物編號A5-6,調查卷第149至151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三、本案「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為「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更新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且有更新必要」之消息,係於100年6月20日綠能公司每月會計結帳會議時明確,亦為被告乙○○、甲○○、丁○○實際知悉:
㈠「簡式財務預測應更新」係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所規定之重大消息:
⒈按公司財測制度之主要目的,在於促使公司即時揭露財
務資料,使投資大眾及內部人員對等運用資訊,以解決投資市場資訊不對稱之問題,一方面可讓投資人評估公司未來之經營狀況與趨勢,以便訂定投資策略,不致因資訊公開透明度之差異而影響投資人之判斷,另一方面可作為公司內部經營管理之指標,使經營階層對於經營成果之達成有所比較,以便隨時調整政策執行之方式。財務預測雖有高度之不確定,但因與營運、獲利情形具有關連,故在證券市場交易中,上市、上櫃公司之財務狀況,仍屬投資大眾所欲知悉之事項,且該事項亦有影響其投資意願之可能,因此財測變動對證券正當投資人而言,自有其重要之參考價值。再就公司法之資本公積維持原則觀點,公司財務報表之公開,亦是客觀交代公司目前和未來之營運狀況,縱財務預測有市場風險存在,然揭露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狀況使投資人知悉,符合資訊取得平等原則,自屬「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又細究「財務預測」之性質,乃企業管理當局依其計畫及經營環境,對未來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所作之最適估計。編製財務預測時,應確認與營運相關之關鍵因素、基本假設及敏感度分析,包括影響企業未來營業、投資及融資活動等之重要事項、及企業針對關鍵因素未來發展最可能結果所作之假設。財務預測之所以需要更新,乃因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而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編著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6號「財務預測編製要點」可參)。而財務預測既屬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之未來資訊,本具未來性及高度不確定性,因此,隨著時移事往,預測是否成真或悖離事實,即須重新接受檢視。財務預測之更新,乃基於特定事實之發生,導致原先預測之關鍵因素、基本假設發生變動或事前無法合理規劃編入,而須予以更新、公告。原因在於:該等特定事實之發生、是否影響公司營運、影響程度如何,難為證券市場投資人所知悉。由上可知,公司財務、業務等預估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產生重大變動,已達財務預測應予更新之必要,此足以影響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及對其市場價格之預期,自屬「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
⒉次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規定:「第一項所稱有
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又依金管會訂定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稱「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本法第157條之1第5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十、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者或財務預測更新(正)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者。」是立法者針對內線交易禁止之「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而金管會就此部分已於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明定「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者或財務預測更新(正)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者」即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所稱之重大消息。又依據綠能公司行為時之財務預測處理準則(本院上訴審卷三第174至175 頁反面)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基此,倘綠能公司100年1月25日公告之100年簡式財務預測因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或財務預測更新(正)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應更新簡式財務預測時,當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甚明。
㈡簡式財務預測經評估有更新必要時,重大消息即明確:
⒈按99年5月4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於99年5月4日經修正為:「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並於同年6月2日公布,自同年6月4日起生效施行。關於此次修正,依修法提案資料所示,並未採取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97年11月26日所提原草案版本,亦即並未採「在該消息『成立、確定後』」之規定。另按任何重大消息(所謂「消息」,依文義解釋,應係指「訊息」、「資訊」),均有其形成過程,是若固守僵硬標準,認凡其全部程序尚未完成,即屬「消息」尚未確定者,均非「內線消息」,恐過於僵化,並有導致有心人故意遲延程序完成時點之可能,而為內線交易之操作預留更多空間,此種結果顯與立法意旨相悖離。又任何重大消息從無到確定之過程,往往非一蹴可幾,而有其歷時或長或短之形成過程,是前揭「消息」須至何階段,始應認為係應受規範之尚未揭露之「重大消息」,故前揭「內部人」等於該消息尚未公開前或公開後一定時間內,不得買賣前揭股票等有價證券,否則其買賣股票行為即應受「內線交易」規定之處罰,仍為必須解決之問題。蓋若在任何重大消息萌芽初始階段,一律認前揭內部人等受規範人(以下統稱「內部人」)在揭露該消息前均不得買賣股票,恐不切實際,此係因任何企業活動之相關消息,在未來均不無發展成為重大消息之可能性,是前揭內部人恐幾無得合法買賣股票之空間,自難認為切合實際,亦非合理。惟若謂任何重大消息「確定」前,一律不認為內部人得成立內線交易之犯行,則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恐將形同具文。是經參酌立法者就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關於禁止「內線交易」罪之規定,其立法精神係參採美國法例之「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學說,即為達成防止內部人欲憑藉其特殊地位買賣股票之圖利行為,以致造成證券市場一般投資大眾遭受無法預期交易風險之目的,故以合目的性之解釋方法,而應認為該條所規定「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之構成要件,係指內部人「實際知悉」已具體成形「於某特定時間內勢必成為事實」,且「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而在該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為買賣前揭股票等有價證券之行為,即足構成該罪,而不需待此「消息」在某特定時點經「成立」為事實後,方認該內部人有知悉並成罪之可能性。易言之,認定前揭行為人(即「內部人」)是否實際知悉發行公司內部之特定重大消息,應就相關事實之整體經過及其結果為觀察,而不應僅係機械性地固執於某特定且具體確定之事實發生時點為判斷,如此始符合前揭證券交易法關於內線交易規定之立法精神。再參諸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前三條所定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而該條於99年12月22日修正時,其修正意旨為:「按所謂重大消息應係以消息對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影響程度著眼,衡量其發生之機率及對投資人投資決定可能產生的影響做綜合判斷,而不以該消息確定為必要,爰將『其他足資確定之日』修正為『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避免外界錯誤解讀重大消息須確定始為成立。」亦與前揭證券交易法關於內線交易規定之立法精神相符。
⒉再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二章「簡式財務預測」第11條
第1項規定:「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上開規定雖未揭櫫應更新簡式財務預測之量化標準,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問答集(本院上訴卷三第177至184 頁反面)第4題說明:「簡式財務預測期間較短、不確定因素較少,僅公開部分重要損益科目,且允許區間估計,區間範圍亦由公司自由審慎考量訂之,相較於完整式財務預測,其準確度應較高。」另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除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按月就營運結果分析其達成情形並評估有無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另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稅前損益金額變動20%以上且影響金額達3,000萬元及實收資本達千分之5者,公司應依規定更新財測。準此,準確度較簡式財務預測為低之完整式財務預測業訂有上開應更新財測之量化標準,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準確度較高之簡式財務預測可容忍之更新財測量化標準應較完整式財務預測為低,故實務上簡式財務預測多參照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以檢討評估是否有應更新之必要。是以,倘本案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稅前損益金額變動已達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綠能公司即應檢討、評估是否應更新原財務預測之必要。此際,綠能公司負有進行簡式財務預測是否及如何更新之檢討評估義務,並於內部人分析、檢討後認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產生重大影響,有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之必要時,即應認綠能公司內部人已實際知悉該重大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且該重大消息已明確,並不因綠能公司延遲發布更新簡式財務預測,即謂該重大消息尚未成立、明確。
㈢關於綠能公司100年1月25日公告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內容及基本假設:
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為「綠能公司南科廠100年5月開始量產『矽晶圓』500MW,產能自100年5月份開始納入財務預測,占5月營收25.23%,6月開始占各月營收30%以上,而『矽晶圓』價格每片預測1月到6月為美金3.4元,7月到12月為美金3.3元。」有綠能公司100年9月9日綠字第1000908003號函(調查卷第63至67頁、他字第5431號卷二第91至95頁、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20至24頁、卷二第77至81頁)、綠能公司預估現金流量基本假設說明(調查卷第145頁,偵字第14479號卷一第42、104、146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三第14頁)、100年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扣押物編號A5-6,見調查卷第149頁反面),並於100年1月25日公告之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記載:「全年稅前損益為3,547,044仟元,每股稅後盈餘為15.82元。」復於「重要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之彙總說明」記載:「本公司一百年度預計營業收入,主要係考量太陽能產業之供需情形及自有品牌及代工預期組合比例,再依據預期有效客戶數與簽訂銷售合約狀況,暨公司營運策略與目標予以估列之。一百年度預計營業收入27,504,711仟元,較九十九年度實際數17,288,336仟元,增加59.1%,主要係本公司產品品質持續穩定良好,致銷售訂單增加且預估第二季末會增加產能500MW,故營業收入亦隨之增加。」(調查卷第34至35頁、他字第5431號卷二第57至58頁、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9頁正反面、卷二第8頁正反面、第75至76頁)。
㈣乙○○、甲○○、丁○○係於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知悉「
應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消息,該消息亦於此時臻於明確:綠能公司自100年4月間起,因歐債危機及中國大陸削價競爭,矽晶圓價格崩盤,單價從預測價格美金3.4元慘跌至5
月底美金2.42元,及綠能公司南科廠需延至100年8月始能量產,而此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間營運由盈轉虧,至同年6月間,因歐債問題仍持續發酵,加以中國大陸削價競爭,矽晶圓單價已崩盤無回升跡象,公司內部自同年5月起持續密切討論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迨於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王素梅報告5月份自結後損益狀況,已由原先預估盈餘331,340仟元,轉變為虧損86,313仟元,方禮賢並報告100年6月份及下半年之損益表及現金流量預估數字,會中復討論5月份的月結算及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做比較,謝國雄表示有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消息之必要,而當場表示應更新原財務預測等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⒈乙○○之供證:
⑴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供證稱:綠能公司作出「100年
度簡式財務預測」所依據之主要理由為自98年下半年雷曼兄弟風暴過後,太陽能產業需求急速增加,綠能公司原本的切片產能約1100MW,準備再於南科擴廠,預計可以增加產能500MW,如此將使得綠能公司的營收增加近50%,並依當時成本結構及售價的差異來預測。我會在隔月5日至10日間拿到財務部門提送的前月營收資料即自結報告,財務部門也會同時以電子郵件附送大同公司總管理處,這是大同集團的規定,我知道進行財務預測後,若有基本假設變動的情形,就要適時調整財務預測的內容,並公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這個概念,詳細法條規定內容則要問當時負責財務的謝國雄或丁○○比較清楚,當時謝國雄、丁○○有告知我營收急速虧損,大家都忙著要去壓低跟供應商進矽料的價格以減少虧損,會導致100年5月份營收急速下滑的主因是因為市場變化快,下游賣價急速下滑所造成的結果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2至3頁反面)。
⑵於102年7月6日偵查中供證稱:我於101年7、8月擔任
綠能公司執行長之前是擔任總經理,我擔任總經理期間每週固定星期三早上開主管會報,參加的主管至少要經理級以上,如副總經理、各處長,各部門經理都會報告他們業務狀況,我位於南科與大陸的廠都會以視訊方式參加,另外在財務會議中會提供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每個月自結後,原則上是每個月5日到10日開財務會議,將上個月的自結報表(包括現金流量、資產負債表、股東權利表、損益表)提出於財務會議中,出席人員有營運部的副總經理、財務部的副總經理、人事部的副總經理,100 年間參與財務會議的人有財務長謝國雄、副總經理甲○○、李裕仁、財會主管丁○○、會計部經理陳淑麗,還有財務處經理丙○○,他會管現金流量,他是負責財務部門,原則上每個月5日至10日間開完財務會議後,沒有問題會在資產負債表下方蓋章。綠能公司於100年1月至4月經營狀況都很好,但到了100年5月份外在因素變多,歐債危機爆發,太陽能的主要市場是在歐洲,產品單價掉的很快,與大陸產能過剩有關,綠能公司100年5 月開始虧損8,000多萬元,單價從3塊多掉到2塊,後來掉到1塊多,100年6月虧損4億8,000多萬元,綠能公司對外公關陳婷婷在開會前會以電子郵件將現金流量、資產負債表、股東權利表、損益表給我、甲○○、謝國雄、李裕仁、丁○○,可能看到綠能公司於100年5、6月間自結表的人有財務丙○○、陳淑麗會計經理、丁○○處長、財務長謝國雄、營運副總經理甲○○、人事副總李裕仁,我等每個月將自結表做好,經公司內部簽核後,財會部門會將相關資料送大同公司彙整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20至22頁、第24至25頁)。
⑶於102年7月29日調詢時供稱:南科廠500MW 量產有包
含在100年度的簡式財務預測,預估是從5月份開始,實際量產是到100年底。從5月份開始一星期會開一次現金流量會議,參與人員有丙○○、方禮賢、王素梅、陳淑麗、謝國雄、丁○○、甲○○等語(偵字第17022號卷第53頁正反面)。
⒉甲○○之供證:
⑴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供證稱:100年1月綠能公司會計
處要求我等提供相關數據製作財務預測時,我等有預估南科廠5月份開始營運,所以我提供南科廠從5 月到12月份每月平均可生產的數量給會計處,綠能公司當時是預估100年1月到4月份自有品牌及代工各為11,369仟片,5至12月自有品牌及代工可增加各為16,092仟片,我知道綠能公司100年1月25日公告簡式財務預測是因為我當時是營運總處的資深副總;綠能公司每月自結報告是會計部門製作的,現在因為是採IFRS會計法則,所以集團要求會計部門要在次月5日前結算出來,然後就會呈送財務長及總經理簽核,我會在綠能公司每個月經營檢討會時看到自結報告內容,報告人是財務長負責,扣押物編號A3-1經營檢討報告及扣押物編號A3-5隨身碟列印資料是綠能公司100年3 、4、5月的經營檢討報告,我知道100年4、5月間,因歐美債務危機,太陽能市場需求銳減,綠能公司進料價格調降速度遠不及平均售價下滑幅度,因而營利大幅衰退,4月時價格已經緩跌到1片美金3.34元,到了5月幾乎到了1片美金2.42元,6月份更慘,已經跌到1片美金2.02元;綠能公司100年5月自結損益表為負8,631萬2,930元,綠能公司在5月份自結損益已經呈現虧損狀態,再加上100年6月份的晶片售價更跌到1片美金2.02元左右,很顯然100年6月份虧損將會更為擴大;100年6月10日綠能公司完成100年5月自結數時,100年6月自有品牌矽晶圓、太陽能電池模組之售價沒有調升跡象,且售價有愈來愈低的傾向,到100 年底已經到1塊多美元,以100年6月10日綠能公司完成100年5月自結數來看,不可能達到原財務預測100 年6月稅前獲利345,222仟元、100年度第2季稅前獲利930,731仟元等目標,因為當時的價格已經崩盤了,所以根本達不到6月份的預測值,更別說達到第2季的預測值930,731仟元的目標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39頁反面至42頁)。
⑵於102年7月6日偵查中供證稱:我自99年底開始擔任營
運總處資深副總,業務內容有兩個單位,一個是業務總處,負責銷售,一個是製造總處負責生產。我因被要求要提供銷售數量預估和銷售平均單價預估和生產料工費的成本預估,所以知道綠能公司100年1月25日公告簡式財測,且因為集團每個月都會有營運檢討會,所以我會看到自結報告。卷附綠能公司經營檢討報告是我開檢討會時使用的報告,至於財務長部分是由財務長報告,因為我有與會,所以我也會看到。我在100年4、5月時已知道當時太陽能市場的價格已經跌價,因為100年5月的歐債問題,加上中國大陸過度補貼,導致不只是晶片部分暴跌,電池、模組部分也是暴跌。卷附綠能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是綠能公司每月自結報告,自結報告都需要呈核總經理,因為總經理需要簽名,所以總經理一定會知道,而我是營運總處資深副總,只會在營運檢討會時才會看到。依照100年5月綠能公司的自結損益表,綠能公司虧損8,631萬2,930元,6月份的價格一直往下走,所以6月份的虧損應該會擴大。方禮賢當時在綠能公司是財會部人員,方禮賢每月製作報表後,大部分是我打電話主動問他結算數字,綠能公司有1 個製表預測,方禮賢製作好後會寄給我參考,問各部門有沒有意見,我會主動打電話問方禮賢月結結果是因為林郭文艷總經理有要求要我特別注意有關經營四表和財務報表的狀況,另外因為綠能公司整體營運不好後,我負責整體運營部分,故要更仔細控管工廠成本以做檢討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54至55、59至60、64頁)。
⑶於102年7月29日調詢時供證稱:南科廠依綠能公司計
畫應該是100年5月份試營運,計畫全面運轉是100年8
月份左右,但南科廠100年8月份沒有全面運轉,因為當時南科廠有待回收砂漿自燃產生煙燻事件,遭科管局停工,所以全面運轉時間有往後延宕,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份營收與簡式財務預測出現落差等語(偵字第17022 號卷第24頁反面至25頁)。
⒊丁○○之供證:
⑴於102年7月5日調詢問時供證:我約於99年或100年擔
任綠能公司財會總處的會計處副處長,負責監督及審核會計處各部門工作的進行,100年間綠能公司每月自結報告在成本會計課承辦人是副理方禮賢和副課長王素梅,普通會計課是陳淑麗經理,綠能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所示資料是製作自結報表時所製作出來的,自結報表所附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呈核過程為,在成本結算完後,方禮賢在製表人處核章後交陳淑麗審核蓋章,再經我審核蓋章後交給謝國雄,最後交給總經理乙○○,我是會計主管,沒有更新財測的權力,更新財測是由財務長和副總甲○○、總經理乙○○討論,我和陳淑麗有一起向當時的財務長謝國雄反應前述自結報表虧損,應更新財務預測的事,謝國雄有跟營運部門的副總或總經理討論,那時因營運部門還沒有辦法確定是短期或長期,是價或量的因素,所以沒有更改財務預測。扣押物編號A5-5電子郵件(丁○○)是我電子郵件的資料,其中100年6月7日電子郵件(後述編號31)是總公司的投資會計部門專員陳家麒寄給陳淑麗和我,副本給乙○○總經理,內容是綠能公司100年5月份利潤沒有達到目標的原因,我有把信件轉寄給營運部門。100年5月綠能科技利潤目標為494,088,000元,實際利潤為負84,715,000 元,差額為578,783,000元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81頁反面、82頁反面、84至86頁)。
⑵於102年7月6日2時42分偵查中供證稱:我從99至100
年開始擔任綠能公司會計處副處長到101年3、4月,負責督導會計作業,我有經手綠能公司月結報表,月結流程分成3大塊,成本部分是成本會計部方禮賢副理負責,方禮賢處理完後交給普通會計部經理陳淑麗,陳淑麗看完後給我,我看完後再給財務長謝國雄。
卷附綠能公司100年度4至7月份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就是我所說的月結,還有現金流量表,其他就是相關費用的子表,這些我都要蓋章,我等會先傳電子檔給總公司,再印出紙本給我蓋章,綠能公司100年度4至6月第2季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記載4月賺288,66 4,003元,5月份虧損86,312,930元,6月份虧損496,154,810元,陳淑麗的確有跟我報告自結與預測有差異要調整,但財務調整不是我可以決定的,我有報告財務長謝國雄,再由財務長往上報,後來有調整財務預測,但等董事會公告時已是8月20幾日了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109至110頁)。
⑶於102年7月6日3時54分偵查中陳稱:綠能公司南科廠
原本5月要量產,後來到第二季才量產,南科廠建廠進度遲延是造成綠能公司虧損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太大的原因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118 頁、第119頁)。
⒋陳淑麗之供證:
⑴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供證稱:我於99年2月間進入綠
能公司擔任會計處經理,綠能公司會計處下轄普通會計部、成本會計部及投資會計部3個部門,我在公司的組織圈中是歸屬於普通會計部門下,但因為處長之下就是經理,所以會計處的同仁製作的相關財務報表都會呈核給我,由我審核後,再轉呈副處長丁○○核示,另外我也是會計師、國稅局及證交所的窗口,負責聯繫及回覆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問題。綠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有4份,分別是薄膜、晶圓、南科分公司及綠能公司整體的報表,100年間,薄膜部分的報表是由黃芝婷編製,晶圓及南科分公司的報表則是由王素梅編製,最後再由方禮賢匯整為綠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方禮賢通常會在每月的3日或4日製作好報表,並先口頭告知會計處副處長丁○○、資深副總甲○○等人當月的結算數字,並由王素梅將綠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電子檔寄給母公司大同公司及尚志公司,之後在每月的7日左右,黃芝婷、王素梅、方禮賢等人才會將4份報表列印出來交給我,我看過之後會在「製表」欄位蓋章;財務預測的報表也是由方禮賢編制的,因為財務預測涉及產銷、業務及財務、採購等部門,所以方禮賢編制後會與產銷處長何桂銓、財務長謝國雄、財務處副處長駱秉正、會計處副處長丁○○、策略物料處經理張小蓓及資深副總兼業務主管甲○○等人開會討論,有時我也會參與會議,他們會去定基本假設,最後會決議出最終版本,編制的實際過程我沒有參與,也無權審核,但方禮賢會將最終財務預測的EXCEL檔案交給我,我會將EXCEL轉為WORD檔寄給綠能公司的股務丙○○及蔡賜滿,也會將紙本呈給當時的總經理乙○○、謝國雄、丁○○及甲○○簽核。我知道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有變動時,應立即更新財務預測,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處理準則中有這樣的規定,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有變動應該要更新財務預測。我於6月公司結帳後,發現數據與原財測預估數據有落差,而與丁○○討論是否更新財務預測報告,丁○○表示要等會計師查核半年報並調整後,再比較差異。扣押物編號的A5-5電子郵件(丁○○個人電腦)所示資料是大同公司投會課的陳家麒在100年6月7日寄給我和丁○○的信件,內容表示要我等分析說明5月份虧損8,471 萬5,000元,未達當月目標利潤4億9,406萬8,000元的原因,其中當月目標利潤是前述100年初董事會通過的工作目標,依100年9月9日綠能公司說明函,綠能公司100年5月間,因受歐美債務危機的影響,造成太陽能市場需求銳減,太陽能現貨模組的價格下跌超過20%,連帶影響太陽能電池模組的上游,也就是矽晶圓的售價,使得綠能公司5月自有品牌矽晶圓售價降為2.49美元,再加上原本預估100年4月底南科將可量產矽晶圓,但因工程延誤,銷量不如預期,在前述價及量的影響下,才導致100年5月份損失8,000多萬元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69頁反面至70頁反面、第72頁正反面)。
⑵於102年7月6日4時20分偵查中供證稱:我在綠能公司
擔任會計處經理,負責審核日常傳票,每月結帳後會印財務報表,會送紙本給我審核並蓋章;我知道100年1月25日綠能公司有公告簡式財測,卷附的綠能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是綠能公司每月自結報告,100年5月的自結報告,我是在6月10日蓋章,100年6月自結報告,我是在7月8日蓋章,依照100年5月綠能公司自結報告,公司稅前虧損8,631萬餘元,依照100年6月綠能公司自結報告,公司稅前虧損4億8,700萬餘元。6月時我有去查財測,發現有差異,提醒丁○○是否要更新財測,就那個時點來說,綠能公司遭受重大虧損,並未按規定更新財測,但因丁○○等人說要等到會計師查完半年報再比較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92至93頁)。
⑶於102年7月6日4時38分偵查中供證稱:丁○○係我直屬
主管,謝國雄是丁○○的直屬主管,我印象中有向謝國雄表示過應當更新財測,印象中是丁○○告訴我無須更新財測,他說太陽能的景氣可能只是短暫下滑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100頁)。
⒌謝國雄之證述:
⑴於102年7月18日調詢時證稱:「我們財會部門本來就
是每個星期或每2 、3 個星期,財會人員方禮賢、丁○○一定會到場跟我簡報,至於財會人員王素梅、陳淑麗不見得每次都會在場,簡報內容主要就是由方禮賢來說明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的變動情形。」、「(100 年簡式財務預測內容)第1 季預測獲利8億1,349 萬6,000 元,第2 季預測獲利10億5,117 萬6,000 元,第3 季預測獲利11億9 萬5,000元,第4 季預測獲利11億478 萬4,000 元,100 年度全年預測獲利40億6,955 萬1,000 元。」、「當初10
0 年的簡式財務預測有把南科量產產能500MW 計算在簡式財務預測內。」、「(你是否知悉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的必要。…我直接問你法令規定,比較,比較不禮貌,但是我想你們一定知道對不對?)對。」、「(所以你的答案是,你知道只要基本假設變動,就隨時要做更正,對不對?)要跟總經理講說你們要更正。」、「就是隨時要去注意你當初編製財務預測的基本假設有沒有重大變化。」、「(要隨時去注意當初編製財務預測的基本假設,編制財務預測的基本假設有沒有變化。好,有變化就要怎麼樣?報告總經理?你的意思是說這樣嗎?去更正對不對?)對。」、「(5 月就已經知道了。)5 月就知道這個中間有差距嘛,開始有差距出來了嘛。」、「(可是照法令規定,你要告訴你的長官啊。)有啊。」、「(對不對?)對,我有告訴長官。那我。」、「(所以你的意思,你是告訴我,你有跟總經理報告說要做,要隨時去做更正?)一堆人,一堆人都在這個會裡面都有參加。」、「(你有告訴長官說,依照規定要做更新嗎?要做更正嗎?)有講說財務預測會達不到了。」、「(你有沒有告訴他說,要更正?)因為在場大家都知道要更正」、「(你怎麼知道大家都知道要更正?)我不知道,但是我會,我會認為大家都知道財務預測做不到了。
」、「(對呀,我也不知道說財務預測做不到就要更正,我不知道。)知道啊,大家都知道啊。」、「(對不對?財務預測變動,這個基本假設變動,好,那你說不用,不用更,不用及時更正嗎?不用嗎?)要啊。」、「(要啊,那你就建議啊,對不對?你有建議嘛?還是你假設他們都知道?)有,我有建議。」、「(你是建議誰?)在會議上。」、「就是一定甲○○跟乙○○。」、「至少那兩個人一定有建議。」、「(好,那就兩個,哪兩個呢?)乙○○跟甲○○。」、「(我有建議資深副總甲○○和總經理乙○○要及時做財務更正嘛對不對?)對。」、「是在哪個場合建議的。
)嘿,但是在會議上,然後,答案。」、「(是在一次的會議上。)然後答案是說因為未來的單價的變動,單價變動沒有辦法給出正確的預測。所以我沒有辦法去確定一個版本對外公告。」、「(我現在就是說,就是那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11條的規定,要隨時評估。)對。」、「(基本假設變動,對不對?要隨時去更新。)對。」、「(是這個及扣押物,及綠能公司102 年7 月5 號編號A3-3筆記本,甲○○筆記本1 份。這個在5 月10號的郵件就已經,陳淑麗是你的財務經理是不是?會計的?)會計的。」、「(她就做財測更新的準備了,她要這些資料,為什麼在5 月10號就開始要做這樣的準備了?)因為那個假設有變化了。」、「(我先問這個,提示
100 年5 月10號陳淑麗主旨財測跟…依據這個電子郵件顯示,你有打給,他是說財務長打給你。)我打電話給她,我忘了是給她還是李先生,反正就是說你們要開始去準備要檢視,那個東西我們是不是要做財務預測的調整。」、「(之前,之前。打電話給陳淑麗,要求她這個。)要準備做財務預測更正。」、「(好,…你為什麼在5 月10號就知道有調降財測的準備?)因為單價變動過大。」、「(太陽能矽晶圓單價變,你說怎樣?)單價變動過大。」、「(變動過大?變動是指變高還是變低?)往下降。」、「(你還記得大概掉到多少嗎?)應該有超過20%以上。我記得有超過20%。」、「(應該有超過20% 以上。所以你認為應該要更新?):對,你要準備版,要去更新財務預測。」、「(所以你叫他們準備?)對,叫他們準備,準備後面一定有,一定有討論,而且一定有對上面報告,只是後面。」、「(而且後面一定有討論,我也一定有跟上面,上面指的是誰呢?)就是總經理他們。」、「(總經理,副總有嗎?甲○○?)一定會,一定會通知,有沒有到場我不知道。」、「(所以也會跟副總講,也會跟總經理報告?)這種會我一定會把這些人通通叫來。」、「出來之前我看一下那個公告營業額,我記得4 月份還20幾億,4 月份還20幾億,到5 月份剩下10幾億嘛,所以那個一定是在
5 月份就,不是掉半個月,一定是整個月往下掉。」、「就是我沒有那麼確認就是說,就是那個來來去去非常非常多次,就是像這樣的會有很多很多,然後一直沒有辦法有一個結論說,你們要給我一個確認版本,要往外公告。」、「(確認版本,可是你可以做得出來,並不是做不出來,你都叫他們準備版本了。)可以做,因為那個什麼,那個叫做Microsoft EXCEL,你只要填一個數字進去,那個數字就會出來,就會有一個數字嘛。」、「(對呀,所以並不是做不出來。)我可以做出來,但是要哪一個版本,你要公告哪一個版本?」、「5 月初這個是單價掉下來。」、「然後變成我就會去,要求要,要去做試算嘛,試算的時候,就要做財務預測更新嘛,那財務預測更新的時候,他們就是要跟總經理談。」、「(對呀,這個我都知道,我的意思是說你也報告總經理和副總,他們後來為什麼沒有,為什麼沒有更新?)中間一定有討論,只是我忘掉為什麼,就跟他們妥協。」、「(妥協是什麼意思?)就是沒有去做更新」、「(你說你跟他們妥協了,是什麼意思?)就是他們沒有一個版本給我嘛。」、「(所以是他們沒有決定。是不是?你的意思是這樣?)應該可以這麼說。」、「(他們沒有決定是指沒有決定要更新財務預測還是沒有決定要使用什麼版本來發佈財務預測更新。你說是是什麼?是沒有決定更新還是沒有決定要用什麼版本?)沒有決定用哪個版,他們沒有辦法確認可以發佈哪一個版本。因為市場變化。」、「(這個會有一點差距哦,你自己要考慮清楚。對,如果說他們是沒有辦法頒布,發佈哪個版本,事實上他們也認為要更新了,意思是這樣,只是他們選擇…。)他們知道要更新。」、「(試算版本,但是你說最後他們沒有決定要使用哪一個版本是不是?)對。」、「(還是他們有明確告訴你就是不要更新,到底是哪一個部份?我這個問題其實就是問的是這兩個東西,他是有告訴你,明確告訴你說,不要更新了,還是先不要更新。)不記得。」、「(秘書嘛,他有通知一個6 月20號的一個每個月結帳會議,然後一個是,這個是甲○○的筆記本,他記載6 月20號同一天,他是有一個財測的調整的。
)被通知他要談這個內容。」、「(6 月4 號是否即為你前述有在一次會議上跟副總和總經理建議要調整,要更正財測的,的那一次會議是這一次嗎?你說其實在這個之前是不是?)嗯。」、「(就有好幾次了。嗯。」、「(是什麼樣的會議?)都是內部會議。
」、「(其實在這一次的,這個叫做會計結帳會議是不是?)對,就是6 月4 號應該是5 月份的帳結出來了。」、「(對,這一次的會計結帳會議,主要是5月份的帳已經結出來了,然後,然後呢?這個時候應該更明確了,對不對?6 月。)你就知道5 月份的帳跟當初的那個,那個差距已經,那個差距已經。」、「(已經大到。)很明顯了嘛。」、「(已經知道。
所以這個東西就是基礎假設變動情形其實比較非常明顯了,這一次是吧?)對。」、「(已經知道5 月份的帳和預測數差異很大了嘛,對不對?好,應該是要調整,要更正,對不對?)對。」、「(這一次有討論?你說前幾次也有對不對?)對。」、「(是喔,在這一次會議的前幾次例行性會議,是例行性的嗎?不是?是什麼樣的會議?)臨時找的會議,都是臨時找的」、「(就已經在討論,要更正財務預測的事情是不是?)在討論我們的模擬數字。」、「(數字你們,你之前講一個禮拜或兩個禮拜就在討論了。)對啊。」、「(所以你的發言是說,你常常在一些會議提出財務預測要更新,那我問你說,這個的前幾次的臨時會議有沒有提出?你又說沒有啊。對不對?)開那個會就是跟他們講說,數字變了,然後這個重大差異。」、「我只確定說我有跟他們談數字。」、「(但我不確定有沒有跟長官報告說要更正財務預測嘛,對不對?)嗯。」、「(那你究竟是哪一次你跟,在哪一次會議?)不記得,但是會談數字,我會談數字有沒有的部份來講就是變成是那個基本假設就是財務預測要更新了,才會談數字。」、「那我的字眼,我的字眼會這樣講就是說,我會跟他報告財務數字,報告財務數字都是,都是在跟他講說要更新了。」、「(所以就不是光數字的嘛,對不對?)嗯。」、「(而且我也,所以你也有,你也有跟長官,每一次你也有跟長官講說要更新財務預測嘛。)對。」、「(你只討論數字和你跟長官講有沒有要更新,這是兩回事,你知道嗎?)我不可以,那我不可以講說我有正式的跟他講說要做財務預測更新,就是我有跟他講數字。我有跟他講數字,然後這個數字跟財務預測有關。
嗯。」、「(提示王素梅100 年6 月10日,主旨:調整財測之電子郵件1 份。所示資料陳淑麗詢問王素梅『梅子姐:今天再麻煩你發信給產銷& 採購& 業務,請他們提出下半年的預估還有6 月份的部份,醬你才能重算財測!記得cc給副處我跟禮賢喔!謝謝啦! ! 』何以財會人員預計調整財測都未通知你?)因為實際負責財務預測是丁○○,他會去處理整個財務預測的進度,像這樣的準備作業他們不見得會通知我,但是要去更正財測已經是公司的重大議題,他們會主動去追最新的基本假設。」、「我認為最重大的變動應該是
100 年4 月底開始銷售單價就劇烈的下跌,所以這2個部分(含南科廠遲至8 月份才量產)我認識都是要去即時更正財務預測的因素。」等語(偵字第14 779號卷一第27頁反面至28頁反面、30、31頁反面、本院前審卷三第93頁反面至106 頁反面)。
⑵於102 年7 月8 月偵查中證稱:「(前開簡式財務預
測的基本假設是?)銷貨單價X 銷貨數量- 材料成本,此三者是影響最多的因素,其中銷貨單價、數量最重要。」、「(南科廠延遲量產是否導致綠能財務虧損?)有影響,但不是最大因素,最主要因素是因為晶片單價下跌,約從100 年4 月底開始,一個月有跌超過20% 以上」、「(提示陳淑麗100 年5 月10日E-MAIL,意見?)我認為影響最大的單價有發生變化,所以是我叫陳淑麗跟大家講要準備資料,要和副總、總經理報告。」、「(你知否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準則第20條第1項若是損益金額變動20%以上,且影響金額達3,000 萬及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五公司就要更新財測?)我知道。」、「(你知否綠能公司當時有無達此標準?)我5 月就知道了,因為我是學統計的,統計主要是做未來的預測,所以我在教公司人員時,只要把單價、數量輸入就可知道整年度的預測。
」、「(提示陳如琪100 年6 月10日E-MAIL,有何意見?)陳是總經理的秘書,那時也有幫忙我做行政工作。此內容是要開5 月份的結算會議,我們每個月會針對上個月的月結開會,後來於6 月20日在觀音廠的會議室有開會,與會的有總經理、副總、我、企劃處人、方禮賢、陳淑麗、丁○○、王素梅。會議中討論5月份的月結算,還有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及預算做比較,我還會再給大家往後7 個月的預測數字做報告,這些資料是方禮賢準備的。」、「(所以到5 月底時已達前開應更新財測標準?)假如說以5 月的數字往後推整個年度的,已經達到財務更新的標準。在6 月20日的會議我主要是對總經理報告此事…」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79至81頁)。
⑶於102 年8 月9 日偵查中證稱:「(提示王素梅2011
年6 月10日下午12時24分調整財測E-MAIL,有何意見?)這是會計內部準備重新估算財測的作業。我們每週的產銷會議會看到晶片的平均單價,當時晶片單價變異過大,這樣對公司會有重大的影響。」、「(所以100 年5月底6 月初乙○○、丁○○、甲○○、陳淑麗都知道晶片單價下跌甚多?)是,單價的變動在5 月上旬就會知道。」、「單價是最重要的數字,我記得年初是1 片3.3 、3.4 美金,年底剩1.2 美金。」、「甲○○在產銷週報時會報告單價數字,乙○○會主持產銷會議所以也知道。」、「(100 年5 、6 月間是否召開現金流量會議?)有,很多次,因為晶片的單價有重大變化導致損益表有大變化,而現金流量表是依據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編製。在檢察官提示之綠能公司函覆證交所資料中,4 月份營業是23.7億,5 月份是
13.5億,6 月份是14.6億,這表示5 月份營業額較4月份少了約10億,現金收入就少了10億,故我認為要開現金流量會議。」、「以當時1 個月少10億現金流入,往後的8 個月就會少80億的現金流入,這是很大的數字。」、「(前開現金流量會議有誰參加?)乙○○、甲○○、丁○○、陳淑麗、丙○○、方禮賢,現金流量表是方禮賢編的。」;「(你是否與乙○○、甲○○、陳淑麗、丙○○、丁○○等人說過有調降財測的準備?) 我一定會叫他們準備,因為我做過很多家公司的財務長,這是我的職業素養。我有跟他們說過,但我不記得詳細時間,約是5 月中旬左右。」、「(調降財測之事你有向乙○○報告?)有。」、「(是否也有向甲○○報告?)我不用向他報告,但在開會過程一定會講到。」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二第38頁至第39頁反面)。
⒍丙○○之證述:
⑴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證稱:我100年升任綠能公司財
務處經理,主要負責資金調度、風險控制、融資借貸等與銀行往來之業務,另外綠能公司董事會的紀錄也是我工作的一部分,綠能公司上網發布之重大訊息,必須經過我、發言人丁○○、副處長駱秉正及總經理乙○○等人審核。綠能公司每月有針對營業狀況由各部門依據各該管業務輸入系統後,再由會計部彙整相關數據製作自結報告,在財務處是由出納組把相關原始數據輸入電腦,出納組會先呈核相關憑證給我審核後才將相關數據輸入電腦。綠能公司100年第2季由盈轉虧的最主要原因就是100年歐債危機,造成各國財政困難,紛紛縮減太陽能補貼計畫。綠能公司100年5月自結損益表製表日期是100年6月10日,當月由盈轉虧8,631萬2,930元,我因綠能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需經過我,所以我也會知悉自結損益表之盈虧狀況。
我在扣押物編號A3-02-02筆記本上記載「南科:7月E
以後full run」代表意義為綠能公司南科廠預計7月底以後,可以全產能生產太陽能晶片。在太陽能產業景氣向下變動趨勢下,即使100年6月份綠能公司能如原預測數獲利345,222仟元,當季稅前淨利亦僅593,113仟元,亦僅達成原財測預估930,731仟元之64%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2頁反面、第3頁反面至第6頁)。
⑵於102年7月6日偵查中供稱:我從100年開始擔任綠能
公司財務處經理,負責出納、銀行往來、股務、董事會議紀錄等業務,綠能公司每月都會製作自結報表。
我是看到100年6月份計算出5月份自結報表時就知道公司在5月是虧損的。我最晚在6月10日就知道了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41至42頁)。
⑶於102年7月29日調詢時供稱:方禮賢製作的簡式財務
預測報告之重要基本假設及計算基礎,主要是依據前述100年4月南科廠500MW量能及自有品牌矽晶圓價格的預測。因為從100年第2季開始,綠能公司的營業收入大幅提升,這2個因素是營收提升的主要因素,我記得依方禮賢製作之簡式財務預測報告,綠能公司自有品牌矽晶圓每片價格約為3.2美元上下,大概在100年4、5月間,因為歐債問題影響太陽能產業需求下降,連帶造成矽晶圓價格下跌。當時綠能公司自有品牌矽晶圓價格100年5月份調降為2.5或2.6美元,6月又調降,應該在2.2美元上下,詳細數字看公司資料才知道。綠能公司南科廠大概在100年6 、7月以後,才開始有試產,但全面量產是在100年11、12月才開始,詳細數字我不清楚,要問總經理甲○○比較清楚,因為他負責工廠的生產等語(偵字第17022 號卷第84頁反面至85頁)。
⒎方禮賢之證述:
⑴於102年7月5日調詢時陳稱:我於99年間升任綠能公司
成本會計部副理,財會部門最高主管就是財務長謝國雄,財務長下設財務處、會計處,財務處主管是副處長駱秉正或是丙○○副理或經理,會計處主管是丁○○。
會計處下設3個部門,分別是成本會計部、投資會計部及普通會計部,這3 個部門是會計處經理陳淑麗管理,我是成本會計部的副理,下面有1位副課長王素梅。成本會計部主要負責綠能公司的成本決算,把當月的料工費有系統的方式分攤至各產品別,算出當月的銷貨成本,從會計系統(ERP)可以得到整個財務報表,也就是成本會計部負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包含製造、銷售、管理、研發及其他費用明細表的製作。我的業務主要審核王素梅課長呈上來的資料。王素梅每個月都會依照盤點資料及料工費資料來計算銷貨成本,然後再把這些數據輸入會計系統,就會產生財務報表,但系統不會產出現金流量表跟股東權益變動表,這兩份則是由我製作,至於綠能公司的財務報表雖然是王素梅從系統印出來,但製表人是由我蓋章,因為我是主管,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則是我以綠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以EXCEL另外製作。除了財務報表的製作,我另外一項主要的工作就是綠能公司的財務預測,當時財務長謝國雄要我製作2年期的財務預測,我以EXCEL製作好之後,會以電子郵件寄給產銷處長何桂銓,讓他確認銷貨成本有沒有問題,何桂銓確認沒問題會撥公司內線電話或回電子郵件告訴我沒問題,我忘記是每個月還是財務長要求時,會把綠能公司預估往後2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銷貨收入表及單獨晶圓廠的預估損益表以電子郵件寄各相關主管。我一定會給丁○○與謝國雄,有時謝國雄會要求我一併寄給副總經理甲○○。扣押物編號A5-6財務預測基本假設8 張是我於100年1月初製作的財務預測資料,當時有預估南科廠會在100年4月間就有小規模的量產,5月以後全產能生產,所以從100年4月開始,預估的產量就增加,但南科廠後來應該是在100年8月以後才量產,100年1月初財務預測是自製15,220,024片加上代工15,220,023片,共30,440,047片,與100年5月間綠能公司晶圓廠銷售實際數量相比大概差了15,712,174片。我每個月都要製作公司實際的財務報表,我等是在100年6月初會製作100 年5月份的實際財務報表,由王素梅、黃芝婷蓋好章,我也會蓋章,之後送給陳淑麗蓋章,再呈熊穉麟蓋章,最後由總經理乙○○蓋章,我記得蓋完章會印一份給財務長謝國雄。在100年6月初,綠能公司經營階層應該要知道實際銷貨數量、金額或稅後純利均與100年1月初製作的財務預測有相當的落差,而且南科廠沒有在100年5月量產也是事實。依我於100年10月製作的晶圓廠銷貨收入預估(扣押物編號A6-5),其中晶圓廠100年5月稅前淨利為虧損3,089萬7,000 元,而綠能公司100年1月製作財務預測時,預估100年5月的稅前淨利是獲利3億9,508萬4,000 元,但綠能公司100年5月的實際虧損應該要增加約3、4千萬元,因為薄膜廠一直都是虧損,所以綠能公司100年5月的實際虧損應該有6、7千萬元。王素梅大概是每月6號前就會製作好自結報表,通常製作好自結報表時,就會先口頭跟主管陳淑麗、丁○○、謝國雄、甲○○、乙○○報備,他們同意自結報表的數字後,我等才會製作表格呈核,在甲○○跟乙○○同意自結報表數字之後,王素梅會把綠能公司的自結報表以電子郵件傳給尚志公司,讓尚志公司可以認列投資損益,另外大同公司有規定,每月8號前,綠能公司要把自結財務報表的數字轉換成大同公司的經營四表,並上傳大同公司的資訊系統。我參考花旗銀行的表格及大同公司每年度工作目標所列項目,自行製作出財務預測表格。謝國雄幾乎每個月都會跟我要財務預測表格,每1、2 個月謝國雄就會邀集乙○○、甲○○、丁○○、陳淑麗及其開會,由我報告,他們針對我製作的表格去討論。綠能公司之經營階層於100年6月初應該要知道南科廠沒有量產,公司實際銷貨數量、金額均較100年1月初的預測有相當落差,因為他們會看報表,我記得之後甲○○、謝國雄、丁○○、陳淑麗及我有一起開會討論是不是要更正財務預測。我忘記是誰跟我講,更正財測是實際與預估落差達一個比例時,才需要公告更正財測。105年5月實際銷貨收入與財務預測有落差,但我不知道為何不在6月公告更新財務預測,要問高階主管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三第159至163頁)。
⑵於102年7月6日偵查中證稱:我於100年間是擔任綠能
公司成本會計部副理,主要審核下面課長王素梅所決算出來之製造與銷貨成本是否正確以及公司的財務預估。每月的財務報表,晶圓廠部分是由王素梅課長完成,薄膜廠的部分黃芝婷完成,綠能公司的每月財務報表就是由晶圓廠部分跟薄膜廠部分來完成,我再依照綠能公司的損益表跟資產負債表去製作現金流量表跟股東權益變動表,由王素梅課長在晶圓廠報表上用印,黃芝婷在薄膜報表上用印,而我會在上面2份報表及綠能公司的財務報表用印,上呈到會計部陳淑麗經理。一般的程序,當月自結出來的損益數字我會先跟會計部的丁○○報告,其同意後我再將財務報表印出,丁○○應該再跟財務長謝國雄及總經理乙○○報告。在100年間,總公司規定在每月的6號之前完成上個月的自結報表,然後我等在8號將自結報表製作成大同公司要求的經營四表(包括增銷早收款、低買少庫存、控制費用、資金月報表)上傳至大同的資訊系統。每月十幾號會有一個經營檢討會,就是依照確定的自結在做檢討,出席的人員有財務長謝國雄、會計處的丁○○處長跟陳淑麗經理、甲○○副總經理、乙○○總經理以及我跟王素梅課長在討論;在100年6 月6日製作出5月份自結報表前大概在3、4號左右,我就已經知道虧損的數字,我先跟產銷處的何桂銓處長討論,跟他確定盤點是否有誤,如果確定無誤我就會跟丁○○處長報告,其他程序就跟我上述講的一樣,且應該是在6月份有開會討論,出席人員大概就跟經營檢討會議出席人員一樣,依財務報表來看,綠能公司在100年5月之後都是處於虧損狀態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三第173至176頁)。
⑶於102年7月18日調詢時陳稱:綠能公司南科廠500MW之
產能是綠能公司100年1月份公告簡式財務預測的重要基礎假設,因為南科廠的產量在原先的財務預測裡,占了很大的比重,差不多1/3;南科廠預計6月開始貢獻產能,產能何時可以滿載,要視接單情形而定,如果接單順暢,8月應可全產能運轉。陳淑麗100年5月10日下午6時16分通知我財務長謝國雄要求「你今天那版預估現金流量再與產銷/ 採購/ 業務/ 財務確認相關基本假設,我們可能要有調降財測的準備,希望我們先準備一版更新後財測備用」,是因為我每個月的月初決算後,都會將未來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向謝國雄報告,並註記之前月份實際發生數。如果財務長謝國雄覺得有必要召開現金流量會議,他會要求我或陳如琪通知總經理乙○○、副總甲○○、副處長丁○○、經理陳淑麗參加,再由我在會議中報告未來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有時候乙○○、甲○○、陳淑麗沒有參加,但財務長謝國雄及副處長丁○○一定會到場,財務長謝國雄當時已經知道南科廠產能量產時程會延遲,損益數字和基本假設都有改變,所以才會要求我等再度確認基本假設,準備更新財務預測。每月初的結帳會議都是由王素梅報告上個月(100年4月)的自結損益數字。100年5月9日下午2時42分陳如琪的電子郵件有可能是結帳會議完,繼續召開現金流量會議,或者是在結帳會議當時,謝國雄詢問甲○○接下來5 月的公司營運狀況及市況如何,因為甲○○負責綠能公司營收9成以上的晶圓廠,他比較能夠事先知道狀況,所以會議後謝國雄才會透過陳淑麗要求我再度確認未來現金流量的基本假設,準備更新財務預測。調降財測屬整個財會部門的事情,也就是財務長的事情,謝國雄比甲○○更在乎調降財測這件事情。另外,因為陳如琪是總經理乙○○的秘書,所以正副本都沒有通知他,但依所示電子郵件,他也要參加,陳如琪會直接通知他本人,我有依謝國雄指示向業務處、產銷處確認後,變更現金流量及相關基本假設。卷附陳淑麗100年5月10日18時16分電子郵件中所寫「你今天那版預估現金流量」是我有在當天會議上報告現金流量及基本假設說明,但因結帳會議通常是由王素梅報告上個月自結損益數字,不會提到現金流量及基本假設說明,所以我才會說有可能是結帳會議完,繼續召開現金流量會議,或者是在結帳會議當時,謝國雄有叫我報告現金流量及基本假設說明。何桂銓100年5月25、26日電子郵件內容應該是甲○○副總不滿意原本何桂銓預估的損益數字,所以叫何桂銓再調整,何桂銓最後預估的數字是虧損2,000多萬元,若再加上我印象中薄膜廠100年5月份虧損6,00
0 萬元,與我印象中綠能公司100年5月份實際虧損數額8,000多萬元相當。卷附2011年6月10日王素梅所發電子郵件是因為每年6月綠能公司母公司尚志公司的母公司大同公司,會來函詢問下半年度的工作目標是否要更改,因為工作目標的製作,屬於王素梅的工作範疇,所以陳淑麗才會要求王素梅發信給產銷、採購、業務人員,請他們提出6月份及下半年的預估數字及假設,王素梅才能據以重算100年下半年財測。對我等而言,不管是工作目標或是財務預測,都會牽扯到損益預估,而且工作目標、財務預測、損益預估的數字都是一樣的。王素梅於100年6月10日的回信亦提到,因目前實績與目標差異過大,需重新預估下半年目標,意思也是指不管是財務預測或者是損益預估的數字,與實際數差異過大,而有必要重新調整或修正財務預測、損益預估或是工作目標的數字。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每月會計結帳會議,總經理乙○○有參加,該次會議主要是由王素梅報告5月份自結後的損益狀況,由原先預估盈餘的3億1,000多萬元,轉變為虧損8,000多萬元,差距將近4億元,原因是產品售價下跌的幅度遠超過進料價格下跌的幅度,但大家在會議上並沒有很震驚,因為即使在5月25、26日副總甲○○決定採用比較樂觀的預估損益數字,當6 月10日自結數字簽核確定時,就已經確定綠能公司由1至4月每月盈餘3、4億元轉變為虧損8,000多萬元,在自結報表上蓋章的乙○○、謝國雄、丁○○及陳淑麗,以及熟悉公司生產、製造、銷售業務的副總甲○○當時就已經知道市況反轉,但謝國雄在會議中還是問甲○○6月的公司營運及市況。乙○○、謝國雄、丁○○、陳淑麗及甲○○最晚應該在100年6月6日可以知悉綠能公司100年5月份自結數字,因為大同公司規定我等每個月的6號,必須將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電子郵件給大同公司,而且每個月的8號要將經營四表的EXCEL上傳到電腦系統裡,每個月10號的自結數字呈核只是必要的形式而已,實際上每個月6號給大同公司的自結損益,都必須經過所有主管的同意後,才可以寄出給大同公司。
卷附方禮賢100年6月22日下午2時19分電子郵件係我習慣自結數字出來後,就開始計算現金流量的財務預測,因為謝國雄會在自結數字出來後問我,而且當時大同公司也有要求綠能公要降低庫存,可能是在100年6月20日該次每月會計結帳會議後,我依謝國雄的指示開始計算現金流量的預估,而損益的預估是現金流量預估的最重要因素,所以我才會向產銷處副處長何桂銓確認進料數量、單價、領料數量、單價、每片工費成本後,預估損益及現金流量,計算出第1個版本的銷貨成本數字甲○○副總並不滿意,經我與何桂銓討論過後,由何桂銓降低進料及領料成本來降低銷成本,第2個版本比較低的銷貨成本數字,經甲○○確認後,我再將預估損益及現金流量,以電子郵件寄給甲○○、何桂銓及丁○○,除了預估損益及現金流量數字外,我應該還會將基本假設、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一併寄給財務長謝國雄。我應該有在100年6月20日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王素梅報告完自結數字後,接續報告100年6月份及下半年的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
現金流量的會議一定是由謝國雄召開,因為每個禮拜三公司都會舉行主管會議,就我102年擔任主管與會經驗所知,業務部都會報告當月份已經銷售的業績,產銷處會報告大約的庫存數量及每片單位成本,所以當時主管們應該都知道公司5月份的營運狀況不佳,所以謝國雄才會要求秘書陳如琪,通知總經理乙○○、副總甲○○、財務部負責資金調度的陳靜儀副理及我與會,後來陳如琪又加通知我的主管會計處副處長丁○○、負責統計進料、領料數量、單價的產銷處副處長何桂銓、負責採買矽原料的張小蓓經理、以及負責銷貨數量、單價的業務黃筱穎經理與會,卷附100年6月9日會計結帳報告是由財務長謝國雄召開的財會部門內部的結帳會議,由王素梅報告100年5月份的自結數字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88至91、92頁反面至93頁)。
⑷於102年7月23日偵查中證述:每月6日做完月結後會把
結算表(損益表、資產負責表)MAIL到大同投資會計處,待月結告一段落也就是8日上傳經營四表(增銷早收款、低買少庫存、控制費用、資金月報表)到大同資訊系統,我等內部開會計結帳會議大部份都是在10日以後,在開內部會計結帳會議前後,我等就把結算表印出來上簽呈給主管蓋章,6日將結算表MAIL給大同公司前會先列印草稿給丁○○副處長看,由丁○○再向各主管報告,但甲○○比較急,約在4日就會問我等上個月的損益。對我來說工作目標、現金流量假設、財務預測做法都是接近一樣,只是嚴謹度有些區分,工作目標是內部主管討論後上傳給大同,現金流量預估是我預估完傳給財務長,財務長覺得有必要時才會向大同報告,財測是一定要到大同報告,且一定要經董事會才算完成。卷附何桂銓100年6月9日下午5時6分電子郵件(下述編號34)是我先寄給何桂銓的,因為我等在結帳時是標準成本制,當時我等認為有必要往下調降,因為材料單價有下降,調標準成本對損益會有影響,所以當時甲○○副總要我和何桂銓討論有何影響。信件中的表格是我製作的,其中「E 」是代表億,未修改前的標準成本預估毛損是「-2.91E」,修改標準成本後的預估毛損是「-3.35E」,這是100年6月9日我預估6月份整月的預估數,此為晶圓廠的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34至135 頁)。
⒏王素梅於102年7月3日偵查中證稱:我於7月18日所述實
在,每月的月結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我係於每月4、5
日先向丁○○口頭報告,再由丁○○向總經理乙○○、財務長謝國雄報告後,E-MAIL寄給總公司,再印出紙本給主管簽核。我會印出損益表向丁○○報告當月銷售、毛利。
100年5月損益表,方禮賢、陳淑麗、丁○○係於6月10日蓋章,謝國雄、乙○○亦於1、2天內蓋章。100 年6月20日有開會計月結會議,我有報告5月與4月之損益比較及各項費用之增減報告,主管都沒質疑,因為他們都知道實際的虧損狀況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55至157頁)。
⒐丙○○於100年4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寄發主旨為「簡式財
務預測是否更新之相關規定」之電子郵件予被告丁○○、陳淑麗、駱秉正、蔡賜滿。其上記載「本準則第11條規定公司公開簡式財務預測,應隨時評估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準則中對於應更新財測之標準,有無明訂,若公司未自行更(新)正,是否有罰則?(一)財務預測改採自願方式公開,即強調財務預測公開與否係屬公司自治事項,且簡式財務預測期間較短、不確定因素較少,僅公開部分重要損益項目,且允許區間估計,區間範圍亦由公司審慎考量訂之,相較於完整式財務預測,其準確度應較高。故未以行政規範方式強制公司更新財務預測,公司應對已公開財務資訊,隨時檢討評估有無更新(正)財務預測之必要。另為提供投資人瞭解各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之達成情形,並促使公司審慎編製財務預測,公開資訊觀測站財測專區,將按季公告財務預測稅前損益當季單季差異達百分之十或累計截至當季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之名單,本會將注意大幅調降財務預測之公司有無異常情事。(二)關於上開稅前損益當季單季差異達百分之十或累計截至當季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之公告名單標準,尚非更新簡式財務預測之標準,公司仍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之規定,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調查卷第156 頁正反面、偵字第17022 號卷第28頁正反面、第63、92頁、偵字第14779 號號卷三第22頁正反面)。
⒑證人方禮賢於100年4月27日下午12時39分寄發主旨為「
綠能產能預估」之電子郵件予黃弘昇、何桂銓,記載「您好,因為財務長想知道我們4月以後的產能狀況(南科量產時成《程》好像有變化)是否可以麻煩您幫忙提供綠能、宇駿、南科及委外的預估產能(期間為100/04至100/12)」(調查卷第157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69、108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三第23頁)。
⒒100年4月27日下午1時37分黃弘昇寄發予證人方禮賢之主
旨為「綠能產能預估」之電子郵件(調查卷第157至158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69至70頁、第108頁正反面、偵字第14779號卷三第23至24頁)。
⒓證人方禮賢於100年4月28日上午9時26分寄發主旨為「南
科產能進度」之電子郵件予共同被告謝國雄,記載「剛剛詢問南科廠產能進度後歸納如下:1.目前長晶爐49台、切片機28台已完成裝機。2.尚未運轉主要原因因為機電包之問題,計劃於5/E 台電開始送電,設備部才可開始Tune機台。3.預計6月開始貢獻產能。4.產能於何時開始滿載將視業務接單量調整,若接單順暢,於8 月應可全產能運轉。」(調查卷第159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93頁反面、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09 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三第25頁)。
⒔扣押物編號A3-3筆記本(甲○○)於(100年)4月30日記
載「以不要調降財測為目的」(扣押物編號A3-3,調查卷第137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89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三第6頁、偵字第17022號卷第30頁、第70頁)。
⒕100年5月5日下午5時3分王道明寄發主旨為「參加產銷會
議、經營檢討會議及主管會議名單」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乙○○、甲○○、謝國雄、丁○○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調查卷第160頁正反面、偵字第14779 號卷三第26頁正反面)。
⒖100年5月9日下午2時42分,由被告乙○○秘書陳如琪寄發
主旨為「*Update*開會通知:5/10(二) - 下午2:30pm-
會計每月結帳會議」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甲○○、謝國雄、丁○○、陳淑麗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內容記載「Dear All,配合林副總行程,每月例行性會計結帳報告時間更動如下:綠能內部-會計每月結帳會議,日期:5/10(二)-下午2:30pm,地點:GET 觀音廠- 行2F會議室,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魏處長、熊副處長、淑麗、禮賢、素梅(調查卷第161頁、偵字第17022號卷第94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10、148、205頁、卷三第27頁)。
⒗陳淑麗於100年5月10日下午6時16分寄發主旨為「財測更
新準備」之電子郵件予丁○○、方禮賢、王素梅,記載「Dear禮賢:財務長打給我說,麻煩你今天那版預估現金流量再與產銷/ 採購/ 業務/ 財務確認相關基本假設,我們可能要有調降財測的準備,希望我們先準備一版更新後財測備用,再麻煩你了,ok了我們再找熊副處及梅子姐討論一下,謝謝!」(調查卷第162頁、偵字第17022號卷第64頁、第94頁反面、115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43頁、第109頁反面、第148頁反面、191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三第28頁)。
⒘100年5月12日上午10時32分證人方禮賢寄發予陳玉清之
主旨為「1005預估損益表」之電子郵件(調查卷第163頁正反面)。
⒙100年5月13日上午9 時30分開會通知(「財務cashflow
討論」)記載參加者包括謝國雄、方禮賢及乙○○之秘書陳如琪等人及會議資料(偵字第14779 號卷二第48頁)。
⒚扣押物編號A3-02-02筆記本(丙○○)於(100年)5 月13
日記載「南科:7月E 以後full run」(代表意義為綠能公司南科廠預計7月底以後,可以全產能生產太陽能晶片,扣押物編號A3-02-02,調查卷第141 至142 頁、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26頁正反面、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86至187 頁、卷三第10至11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93頁)。
⒛乙○○之秘書陳如琪於100年5月24日上午8時53分寄發主旨
為「內部開會通知:5/26(四-早上9:30am-CashflowMeeting/地點:行2F會議室」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甲○○、謝國雄、丁○○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內容記載「De
ar All:內部開會通知:日期:5/26(四)時間:早上
9 :30am地點:行2F會議室議題:Cashflow Meeting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會計-禮賢、財務-Joyce,Meeting 將分別由禮賢及Joyce報告」(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26頁反面)。
乙○○之秘書陳如琪於100年5月25日上午9時52分寄發主旨
為「*Update參加人員*內部開會通知:5/26(四-早上9:30am-Cashflow Meeting/地點:行2F會議室」之電子郵件予包含甲○○、謝國雄、丁○○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內容記載「Update參加人員*Dear All:內部開會通知:日期:5/26(四)時間:早上9 :30am地點:行2F會議室議題:Cashflow Meeting 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會計- 熊副處、產銷- 何副處、策略物料-Karen經理、業務-Irene經理、會計- 禮賢、財務-Joyce,Meeting 將分別由禮賢及Joyce 報告」(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27頁、卷二第55頁)。
100年5月25日下午3時、3 時19分何桂銓先後寄發主旨均
為「5月份毛利預估」之電子郵件予被告甲○○、方禮賢、王素梅(見調查卷第164至165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11至112、150至151、192 至193 頁、卷三第30至31頁)。
100 年5 月26日上午8 時9 分陳玉清寄發主旨為「5 月
份毛利預估-00000000 」之電子郵件予王道明、李裕仁,內容記載「Dear經理:下表為5/25日晶圓廠內預估5月損益(已向林資深副總報告的版本)下表損益預估不含薄膜廠,單就晶圓廠稅前損益-45,621千元據瞭解下表預估經林資深副總指示將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和員工分紅均不提撥的條件下預估提供參考」(調查卷第166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三第32頁)。
100 年5 月26日上午9 時23分何桂銓寄發主旨為「5 月
份毛利預估-00000000 」之電子郵件予被告甲○○、證人方禮賢、王素梅,內容記載「資深副總:更正項目如下:每片工費自USD1.27調整為USD1 .25。營業費用,扣除年終獎金、員工分紅及績效獎金4100萬(和4 月份比)。非營業收支自-1000 萬調整為-400萬」(調查卷第
164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50、111 、150 、192頁、卷三第30頁)。
100年5 月26日現金流量會議資料(偵字第14779 號卷二第55至61頁)。
乙○○之秘書陳如琪於100 年5 月31日下午1 時53分、同
年6 月1 日上午11時46分,先後寄發主旨均為「開會通知:6/1 (三)- 中午12:00pm-Cashflow 會議(策略物料)」之電子郵件予包含甲○○、謝國雄、丁○○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前開第1 封電子郵件內容記載「Dear A
ll:總經理指示開會,安排如下:日期:6/1 (三)。時間:中午12:00pm。議題:Cashflow會議。地點:行2F會議室。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駱副處、Irene 經理、Karen 經理、Joyce 。請禮賢將現金流量表交給Joyce 於明天會議上報告。」(偵字第14779號卷二第62頁)。
100年6 月1 日現金流量會議資料(偵字第14779 號卷二第62至65頁)。
100 年6 月2 日上午9 時開會通知(議題:GET 現金流
量討論)記載參加者包括謝國雄、丁○○、丙○○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偵字第17022 號卷第96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28 頁反面)。
100年6 月3 日上午9 時48分王素梅寄發主旨為「損益表
」 之電子郵件予被告陳淑麗(調查卷第167 至169 頁、102 年度偵字第14779 卷一第52至54頁、第151 頁反面、第194 頁至196 頁、卷三第33至35頁)。
陳淑麗於100 年6 月3 日下午11時33分寄發主旨為「轉
寄:損益表-5月」包含附件「林副總損益.xls」之電子郵件予甲○○等人,內容記載「副總:5 月份決算簡易數據如下:晶圓:淨損29,298仟元薄膜:淨損55,416仟元綠能:淨損84,714仟元明細請詳附件,謝謝!」(調查卷第167至169 頁、102 年度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52至54頁、第151 頁反面、第194至196 頁、卷三第33至35頁)。
100年6月7日下午2時59分大同公司陳家麒寄發主旨為「
綠能科技5月份利潤未達原因」之電子郵件予被告陳淑麗、丁○○、乙○○,內容記載「Dear貴主管:你好,貴公司當月份利潤未達當月目標,相關資料如下...請協助分析說明未達標之原因。」(調查卷第171 頁、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99頁反面、卷二第82頁反面、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59頁、卷三第37頁)。
陳淑麗於100 年6 月8 日上午10時9 分寄發主旨為「調
整財測」之電子郵件予王素梅,內容記載「梅子姐:今天再麻煩你發信給產銷&採購&業務,請他們提出下半年的預估假設還有6 月份的部分,醬《這樣》你才能重算財測勒!記得CC給副處我跟禮賢喔!謝謝啦!!」(調查卷第172 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116 頁、偵字第1477
9 號卷一第113 、152 、197 頁、卷三第38頁)。100 年6 月9 日開會通知記載「Dear All:內部開會通
知日期:6/9 (四)時間:下午2 :00pm地點:行2F會議室議題:會計結帳報告參加:謝財務長、熊副處、淑麗經理、禮賢副理、素梅副課敬請預留時間與會,謝謝。」(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29 頁)。
100 年6 月9 日下午5 時6 分何桂銓寄發主旨為「6 月
份損益預估」之電子郵件(包含201106損益預估A .xls;201106 損益預估.xls)予甲○○、證人方禮賢(調查卷第175 至177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55至57、11
5 至116 、卷三第41至43頁)。100 年6 月10日下午12時24分王素梅寄發主旨為「調整
財測」之電子郵件(包含附件「2011下半年財測.xls」)予被告陳淑麗、丁○○、甲○○等人,內容記載「Dear a
ll:因目前實績與目標差異過大需重新預估下半年目標(匯率-Q3-$28 ,Q4-27.5 )請業務先提供銷貨給產銷6/13中午前完成產銷提供成本後給會計6/ 14 中午前完成以利6/15彙總上呈以上敬請配合。」(調查卷第172至174 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116 至117 頁反面、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60至62、113 至114 、152 、197至199 頁、卷三第38至40頁)。
100 年6 月14日上午11時55分大同公司陳家麒寄發主旨
為「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之電子郵件予被告陳淑麗、丁○○,內容記載「Dear貴主管:
你好,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請使用附件中的損益預算表格式填寫。請於6/20(一)下班前回報,以便彙整上呈主管。另更新之損益預算如較原年度預算下修,請提供完整之原因說明及相關因應策略模式。」(調查卷第178頁反面、偵字第14779 號卷三第44頁反面至45頁)。
乙○○之秘書陳如琪於100 年6 月14日下午12時26分寄發
主旨為「*請協助*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之電子郵件予被告陳淑麗、丁○○、謝國雄、證人方禮賢、王素梅,內容記載「大同HQ來函請各子公司提供以下資料: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請使用附件中的損益預算表格式填寫)另更新之損益預算如較原年度預算下修,請提供完整之原因說明及相關因應策略模式。請於6/20(一)下班前提供給大同HQ-陳家麒。
以上請協助,謝謝」(調查卷第178頁正反面、偵字第14779號卷三第44頁正反面)。
100年6 月14日下午1 時9 分王素梅寄發主旨為「*請協
助*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之電子郵件予被告乙○○之秘書陳如琪、被告陳淑麗、丁○○、謝國雄等人,內容記載「Dear施處長/ 何副處1.請…mail給您財測預估表格填寫給我。2.並說明原因及相關因應策略模式。3.業務提供by月份銷貨給產銷預估毛利,由會計推算損益彙總上呈evp 。以上資料請於6/16提供給會計敬請各單位配合感謝。」(調查卷第178 頁正反面、102 年度偵字第14779 號卷三第44頁)。
100 年6 月14日下午1 時25分黃筱穎寄發主旨為「*請協
助*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之電子郵件予被告乙○○之秘書陳如琪、陳淑麗、丁○○、謝國雄等人,內容記載「Dear SM ,可否請財務處協助提供
1 -5月的實績?Thanks .」(調查卷第178 頁正反面、偵字第14779 號卷三第44頁)。
100 年6 月14日下午3 時49分葉毓茹寄發主旨為「開會
通知:6/17(五)下午2:30pm- 經營檢討會議」之電子郵件予被告甲○○、謝國雄、丁○○、陳淑麗等42人(調查局卷第184 頁正反面、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29 頁反面至130 頁、第149 頁正反面、第200 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17022 號卷第118 頁正反面)。100 年6 月14日下午5 時14分乙○○之秘書陳如琪寄發之
主旨為「內部開會通知:6/17(五)下午3:30 pm每月會計結帳會議(於經營檢討會後~續開)」之電子郵件予包含甲○○、謝國雄、丁○○、陳淑麗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其內記載「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魏處長、熊副處長、淑麗經理、禮賢、素梅。」(調查卷第180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29 頁反面至第130頁)。
100 年6 月16日下午12時52分乙○○之秘書陳如琪寄發主
旨為「6/20 (—) - 下午2:20pm- 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之電子郵件予包含甲○○、謝國雄、丁○○、陳淑麗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其內記載「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魏處長、熊副處長、淑麗經理、禮賢、素梅」(調查卷第184 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68、118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44、119 、149 、200 頁、卷三第49頁)。
扣押物編號A3-3甲○○之筆記本上記載:「(100年)6/20
財務會議,1.下半年財測調整」(扣押物編號A3- 3 ,見調查卷第138頁、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一) 第190頁、卷(三) 第7頁、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第12頁、第31頁、第71頁)。
100年6月22日下午2時19分方禮賢寄發主旨為「綠能下半
年度預估」之電子郵件予包含甲○○、丁○○等人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內容記載「各位主管:將晶圓廠進料單價將低為US$44,預估領料單價為US$46,在製品7-9月每月下降2千萬,10-12 月每月下降1 千萬,預估損益如下…,以上再請各位主管檢視是否合理」(調查卷第185頁至186 頁反面)。
100 年6 月22日下午2 時32分方禮賢寄發主旨為「綠能
損益預估」之電子郵件予陳淑麗、王素梅等人,內容記載「各位主管,附加檔案林副總認可之預估下半年度損益表,含晶圓廠與薄膜廠,給各位主管參考」(調查卷第187 頁至188 頁)。
100 年6 月22日下午4 時31分王素梅寄發主旨為「RE:
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Pls Provi
de 2011 H2 Updated Forcast Income Statement」予大同公司陳家麒、尚志半導體胡煒珍等人,副本寄發予包含謝國雄、丁○○、陳淑麗、甲○○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內容記載「Dear ALL,下半年度更新版損益預算表如附件」(調查卷第189 頁至190 頁) 。
綠能公司100 年8 月29日下午6 時44分在公開資訊觀測
站公告之「更新本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記載更新原因主要係因歐債問題致太陽能產業需求銳減,導致平均售價下跌、進料價格調降幅度不及平均售價下滑之幅度,進而使營收下滑,獲利不如預期,而該變動確已影響原基本假設,故更新財務預測等記載,並記載更新後全年稅前損益為-610,630 仟元,每股稅後盈餘為-
2.90元(調查卷第36至37頁、他字第5431號卷二第61至62頁、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10頁正反面)。
扣押物編號A3-1綠能公司100/3至100/6經營檢討報告(
甲○○)(扣押物編號A3-1,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44至47頁)、扣押物編號A5-6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扣押物編號A5-6,他字第6210號卷三第164至166頁)、扣押物編號A6-5「100年晶圓廠銷貨收入預估(方禮賢)(扣押物編號A6-5,他字第6210號卷三第167至168頁)、扣押物編號A7-1-1、A7-1-2、A7-1-3、A 7-1-4 綠能決算報表(100年南科廠)(扣押物編號A7-1-1、A7-1-2、A7-1-
3、A7-1-4,他字第6210號卷三第211至228頁)、扣押物編號A1-2-1財務預測資料(乙○○)(扣押物編號A1-2-1,調查卷第146至148頁、偵字第14479號卷一第33至35頁、第106至107、183至185頁、卷三第15至17頁、偵字第17022號卷第56至58、108至109頁)、綠能公司南科廠500MW建廠資料來源及規劃說明(扣押物編號A4-08-6文件資料,偵字第14479 號卷一第37頁、第181頁)、綠能公司預估現金流量基本假設說明(調查卷第145頁、偵字第14479號卷一第42、104、146頁、卷三第14頁)、100年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扣押物編號A5-6,調查卷第149至150頁反面)、綠能公司100年5月經營檢討報告及損益表等資料(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59 至173頁)。
㈤綜上事證顯示,綠能公司自100年4月間起,因歐債危機及
中國大陸削價競爭,矽晶圓價格崩盤,單價從預測價格美金3.4元慘跌至5月底美金2.42元,及綠能公司南科廠需延至100年8月始能量產,致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而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召開之現金流量會議(與會人包含謝國雄)即重新作出100年度預估損益,預計全年稅前損益為2,018,986仟元(偵字第14779卷二第51頁),較原公告財務預測全年稅前損益3,547,044仟元(調查卷第34頁),變動幅度達20%以上【計算式:(2,018,986-3,547,044)÷3,547,044 =-43.08%】,且影響金額達3,000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5【綠能公司100年4月30日之實收資本為2,418,731,730元(調查卷第54頁),其千分之5為1,209萬3,658.65元】,復於同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召開之現金流量會議(與會人包含乙○○、甲○○、謝國雄及重要部門主管)再重新作出100年度預估損益,全年營運由原公告預估之盈餘轉為虧損,全年預計稅前損益為負149,970仟元(偵字第14779卷二第58頁),較原公告財務預測全年稅前損益3,547,044仟元,變動幅度達20%以上【計算式:(-149,970-3,547,044÷3,547,044=-104.23%】,且影響金額達3,000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5【即上述之1,209萬3,658.65元】,較之前1次於同年5月13日召開現金流量會議時估計5月至12月均仍產生稅前盈餘之預估,營運已產生急速反轉由盈轉虧之情況。又於同年6月1日中午12時召開之現金流量會議(與會人包含乙○○、甲○○、謝國雄及重要部門主管) 再重新作出100年度預估損益,全年預計稅前損益為負243,858仟元(偵字第14779 卷二第65頁),較原公告財務預測全年稅前損益3,547,044仟元,變動幅度達20%以上【計算式:(-243,858-3,547,044)÷3,547,044=-106.87%】,且影響金額達3,000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5【綠能公司100年5月31日之實收資本為2,418,731,730元(調查卷第55頁),其千分之5為1,209萬3,658.65元】,故謝國雄乃於100年5、6 月間持續向乙○○、甲○○、丁○○及陳淑麗等人告知應有更新原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準備。嗣於100年6月10日完成5月份自結實際稅前損益為負86,313仟元,較前述5 月26日、6月1日內部預估之5月份稅前損益為負44,266仟元之虧損情形更為嚴重,且依前開綠能公司內部預估資料,6月份虧損均較5月份擴大,是綠能公司營運已達不到原財務預測第2季預估稅前損益,產生由盈轉虧之重大變化,且矽晶圓單價下滑劇烈及綠能公司南科廠產能無法如預期於5月開始量產,造成價量均較原預測數為低,致使稅前損益已產生重大差異。迨於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所召開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與會人員包含乙○○、甲○○、丁○○、陳淑麗、謝國雄、方禮賢、黃素梅等人),由王素梅報告5月份自結後損益狀況,已由原先預估盈餘331,340仟元,轉變為虧損86,313仟元,方禮賢並報告100年6月份及下半年之損益表及現金流量預估數字,會中復討論5月份的月結算及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做比較,謝國雄並於該會議中表示以5月份的數字往後推整個年度,已達財務預測更新標準,應更新財務預測等情,堪予認定。又依方禮賢於100年6月22日寄發之綠能公司100年度預估損益表,綠能公司全年營運由原公告預估之盈餘轉為虧損,全年預計稅前損益為負310,537 仟元(調查卷第186頁) ,較原公告財務預測全年稅前損益3,547,044仟元,變動幅度達負108.75% 【計算式:(-310,537-3,547,044
)÷3,547,044 =-108.75% 】,益徵綠能公司更新後之財務預測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綜此足認:
⒈乙○○、甲○○、丁○○於100年6月20日召開之每月會計結帳
會議中,已實際知悉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預估全年營運情形由盈轉虧,而與原財務預測產生重大差異,致有更新原財務預測之必要之重大消息,且該重大消息已臻明確,且為乙○○等4人所實際知悉。
⒉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與原預測數有
重大差異,經乙○○、甲○○、謝國雄、丁○○等內部人於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中分析、討論後,認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確有重大影響,謝國雄並認應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消息,依前述「三、㈡」之說明,此時重大消息即已明確。
四、丙○○雖未參加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但於會議前已知悉「原財務預測應更新」之重大消息:
㈠丙○○知悉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內容及其重要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
丙○○於100年間綠能公司財務長謝國雄轄下財務處之財務經理。依前述,陳淑麗於100年1月17日寄發電子郵件通知「編制財務預測會議」,收件者除方禮賢、王素梅,並副本給丁○○、駱秉正、陳如琪等人外,亦包括丙○○(調查卷第152頁);翌日(18日)陳淑麗又以電子郵件寄送「100年度財務預測—FOR公告檔案」,收件者除謝國雄、丁○○、駱秉正等人外,亦包括丙○○(調查卷第154、155頁)。參以綠能公司100年1月25日召開董事會,臨時動議為「擬具本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討論案」,該次會議係由丙○○擔任會議記錄(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8頁),及自丙○○扣押之標題為「綠能預估損益表」之文件(調查卷第144頁,扣押物編號A4-08-3),其上除詳列綠能公司100年度各月份損益預估情形及財務比率外,更於「綠能預估現金流量基本假設說明」上明載「1.晶圓廠毛利約24~26%」、「
3.南科預估於2011/5月開始生產」等語。綜此足見,丙○○對綠能公司100年1月25日公告之損益財務預測及重要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均知之甚詳。
㈡丙○○知悉綠能公司100年5、6月營收急遽下降,與原財務預測差額持續擴大之事實:
依丙○○前揭供述,其任職財務經理期間執掌公司之資金調度、風險控制、融資借貸等業務,並負責製作公司董事會記錄;且綠能公司每月份自結報表(包括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前(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綠能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均需經其審閱,而綠能公司100年5月份自結損益在同年6月10日完成,其亦因此知悉當月損益由盈轉虧86,312,930元之事實等情。參以綠能公司100年4月至6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營業收入:⒈4月之預測數為1,984,529元,實際數為2,374,201元,差額為389,672元;⒉5月預測數為2,341,112元,實際數為1,352,888元,差額轉為負988,224元;⒊6月預測數為2,516,969元,實際數為1,460,752元,差額擴大為負1,056,397元。自4至6月之營業收入不但由正轉負,且5至6月之差額持續擴大。復依扣押之丙○○筆記本(調查卷第142頁,扣押物編號A3-02-02)所載,丙○○在其筆記本100年5月13日之頁面記載:「南科:7月E以後full run」、「wafer3.32→2.51」等語,其於調詢時亦供稱:方禮賢所製作之100年1月簡式財務預測之重要基本假設及計算基礎主要是對「100年4月南科廠500MW量能」及「自有品牌矽晶圓價格」的預測;其在筆記本上記載「南科:7月E以後full run」是指綠能公司南科廠預計(100年)7月底以後,可以全產能生產;100年1月簡式財務預測當時,綠能公司自有品牌矽晶圓每片價格約3.2美元,但在100年4、5月間,因為歐債問題影響太陽能產業需求下降,連帶造成矽晶圓價格在100年5月份調降為2.5或2.6美元,其記載「wafer3.32→2.51」是指綠能公司矽晶圓第一季價格是3.32美元,100年5月價格降為2.51美元而太陽能晶片在太陽能產業景氣向下變動趨勢下,即使100年6月份綠能公司獲利能如原預測數,當季稅前淨利亦僅593,113仟元,亦僅達成原財測預估930,731仟元之64%等語(偵字第17022號卷第84頁反面至86頁)。綜上可見,丙○○對綠能公司100年5、6月營收急遽下降之事實,及對綠能公司南科廠矽晶圓產能延宕嚴重、矽晶圓價格下跌劇烈,是原100年1月財務預測重要基本假設及計算基礎均已發生重大變動之事實,均已充分掌握。
㈢丙○○參加綠能公司100年6月2日現金流量會議,對綠能公司
已發生難以挽回之嚴重虧損知之甚詳:依前揭「100年6月2日開會通知」(議題:GET現金流量討論)記載,該次現金流量會議之參加人員除謝國雄、丁○○外,尚包括丙○○。雖卷內並無該次會議記錄,然依證人方禮賢上揭102年7月18日調詢中證稱:我每月月初決算後,會將未來損益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向謝國雄報告,並註記之前月份實際發生數,如果謝國雄認為有必要召開現金流量會議,他會要求我或陳如琪通知總經理乙○○、副總甲○○、副處長丁○○、經理陳淑麗參加,再由我在會議中報告未來現金流量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88頁反面):及證人謝國雄上揭102年8月9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現金流量會議並非定期召開,但在公司經營發生變化時,我會請他們準備現金流量表;100年5、6月間召開很多次現金流量會議,是因為晶片的單價有重大變化導致損益有重大變化,而現金流量表示依據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編製,是因為5月營業收入少了10億,現金流入1個月少10億,數字很大,所以才召開現金流量會議;現金流量會議沒有紀錄,但我有交代方禮賢把每次開會的內容以日期編電腦檔案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二第39、40頁反面)。可知丙○○所參加之100年6月2日現金流量會議,必係關於綠能公司損益及現金流量重大不利事項,及綠能公司財務預測及基本假設之異動等事宜,丙○○對上開事項自知之甚詳。
㈣丙○○對綠能公司評估更新財務預測事宜參與甚深:
綠能公司更新財務預測係屬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重大訊息。而依丙○○上揭供述,其案發時為綠能公司財務經理,綠能公司上網發布重大訊息,必須經過其審核等情(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5頁)。參以綠能公司財務長謝國雄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約於100年5月中旬,其有叫丙○○等人做調降財測的準備,這是其職業素養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二第38、39頁);陳淑麗亦供稱:財務預測涉及產銷、業務及財務、採購等部門,所以方禮賢編製後會與產銷處長何桂銓、財務長謝國雄、財務處副處長駱秉正、會計處副處長丁○○等人開會討論、定出基本假設及決議最終版本,伊未參與編製過程,但方禮賢會將最終財務預測的Excel檔案交給伊,伊會將Excel轉為Word檔寄給綠能公司股務丙○○及蔡賜滿,將紙本呈給乙○○、謝國雄、丁○○及甲○○簽核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70頁)。更遑論依卷附丙○○於100年4月20日寄發給丁○○、陳淑麗等人之電子郵件(偵字第17022號卷第28頁,前述編號9),主旨即為「簡式財務預測是否更新之相關規定」,內容正為「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有關更新簡式財務預測之標準,可見丙○○對綠能公司評估是否更新財務預測事宜參與甚深。綜此可知,丙○○雖未參與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但至遲於該次會計結帳會議之前,即已知悉綠能公司有調降100年1月25日簡式財務預測之必要及準備。
㈤綜上事證,足認被告黃志豪身為綠能公司財務經理,雖無
充分證據顯示其曾參與前述100年6月20日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但其在100年6月20日之前,即已實際知悉本案「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更新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且有更新必要」之重大消息。
五、乙○○等4人知悉重大消息後,於消息公開前出售綠能股票,有內線交易犯意及行為:
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此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明定。蓋公司公開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後,股價必定發生波動,為保障投資大眾於證券交易市場公平交易及資訊取得平等之權益,故公司內部人在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自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又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19日召開100年度第5次董事會(謝國雄、丁○○、丙○○均與會)中通過「防範內線交易管理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案,亦有該次董事會議事錄附卷可考(調查卷第48頁正、反面)。乙○○、甲○○、丁○○、丙○○等4人身為綠能公司經理人,亦應知悉前揭規範,然渠等明知上開規範,且在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時及之前即均已實際知悉上開重大消息,在綠能公司公告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卻仍在綠能公司公告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前,猶自會計結帳會議翌日(21日)起,從各自申設之證券帳戶,分別賣出綠能股票75,000股(乙○○委由不知情之被告楊愛娟賣出)、129,000股、30,000股、2,000股(證券及交割帳戶、賣出日期、成交價、賣出股數及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嗣綠能公司遲至100年8月29日下午6時44分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本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其中更新財務預測由原先第3季每股獲利4.23元,調整為每股虧損2.27元,預計全年度營業毛利減少約3,704,662仟元、營業利益減少約3,552,662仟元、稅前淨利減少約4,157,674仟元及每股盈餘減少約18.72元,訊息公開次1營業日(即100年8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以跌停價62.40元收盤,跌幅6.86%,其後一路下跌。堪認乙○○等4人係為規避損失,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在重大消息公開前賣出綠能公司股票甚明,自當成立內線交易之犯行。
六、對被告辯解不採之理由:㈠公開之簡式財務預測如已達完整式財務預測所定應更新量
化標準,公司即應評估更新原財務預測,以保障投資大眾不受過時錯誤之預測資訊誤導:
辯護意旨主張: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並無更新簡式財務預測之義務,只要隨時評估基本假設變動之影響即可,只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有隨時評估並更新財測之義務,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問答集」第4點亦記載未以行政規範方式強制公開簡式財務預測公司更新財務預測,且簡式財務預測並無更新標準,不應參照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20條第1項完整式財務預測之更新標準云云。惟查:
⒈按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規定:「公開簡式財務
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明文規範公司應隨時評估基本假設變動,並且就其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決定是否更新財務預測。又綠能公司行為時處理準則問答集第4點之問題「本準則第11條規定公司公開簡式財務預測,應隨時評估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準則中對於應更新財測之標準,有無明訂,若公司未自更(新)正,是否有罰則?」及答案「㈠財務預測改採自願式公開,即強調財務預測公開與否係屬公司自治事項,且簡式財務預測預測期間較短、不確定因素較少,僅公開部分重要損益科目,且允許區間估計,區間範圍亦由公司自由審慎考量訂之,相較於完整式財務預測,其準確度應較高。故未以行政規範方式強制公司更新財務預測,公司應對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隨時檢討評有無更(新)正財務預測之必要。另為提供投資人瞭解各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之達成情形,並促使公司審慎編制財務預測,公開資訊觀測站財測專區,將按季公告財務預測綜合損益當季單季達百分之十或累計截至當季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之名單,本會將注意大幅調降財務預測公司有無異常情形。㈡關於上開綜合損益當季單季達百分之十或累計截至當季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之公告名單標準,尚非更新簡式財務預測之標準,公司仍應依本準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並未說明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無更新財務預測之義務。至財務預測處理準則雖未明確規定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於達到一定標準時即應更新財務預測,然此非謂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於評估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而對財務預測結果有重大影響時,仍得拒絕更新。蓋上市公司一旦選擇公開財務預測,不論是完整或簡式之財務預測,均會影響投資大眾評估公司未來之營運狀況及投資考量,倘若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於評估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而對財務預測結果有重大影響時,仍可不予更新財務預測,則上開條文要求隨時評估基本假設變動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更新財務預測之規定,恐成具文,且將使公司選擇以公開簡式而非完整財務預測,以規避更新之要求,其結果將使原簡式財務預測繼續誤導投資大眾,對於投資大眾之保障顯有不足。而綠能公司於100年1月25日公告「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對投資大眾正式作出前景甚為看好之財務預測,投資大眾自會基於該財務預測作出對綠能公司有利之投資判斷;是當該預測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而重大影響其預測結果時,綠能公司自應評估再次公告更新,以保障投資大眾不再受該過時、錯誤而毫無預測價值之財務預測所誤導。是以,公司於評估基本假設發生變動,對原財務預測結果發生重大影響時,即有更新財務預測之義務。再參諸丙○○於100年4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寄發主旨為「簡式財務預測是否更新之相關規定」之電子郵件予被告丁○○、陳淑麗、駱秉正、蔡賜滿時,即記載有上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問答集第4點之問題及答案(調查卷第156至156頁反面、偵字第17022號卷第28頁正反面、63、92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三第22頁正反面),且綠能公司於同年8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召開100年度第8次董事會通過更新100年度財務預測(調查卷第51頁正反面),同日下午6時44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本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可見綠能公司管理階層亦認公司於評估基本假設發生變動,對原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結果發生重大影響時,即有更新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必要。乙○○等4人均未誤認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於財務預測所依據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有重大影響時,亦無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故辯護人上開辯稱,不足為採。
⒉又上開財務預測處理準則雖未揭櫫應更新簡式財務預測
之量化標準,然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準確度較高之簡式財務預測可容忍之更新財測量化標準應較完整式財務預測為低,故實務上簡式財務預測多參照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即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20條第1項,以檢討評估是否有應更新之必要,已如前述。換言之,於簡式財務預測達到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時,公司即應檢討評估是否有更新簡式財務預測之必要,俟經公司內部分析、檢討後認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產生重大影響,有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之必要時,該重大消息已明確,即應進行簡式財務預測之更新。故實務上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係將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作為簡式財務預測「是否」更新之門檻,而非作為簡式財務預測「應」更新之標準,此與上開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並無扞格之處。是以,倘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稅前損益金額變動已達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綠能公司即應評估是否更新原財務預測。此際,綠能公司負有進行簡式財務預測是否及如何更新之檢討評估義務,並於內部人分析、檢討後認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產生重大影響,有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之必要時,即應認重大消息已明確,並不因綠能公司延遲發布更新簡式財務預測,即謂該重大消息尚未成立、明確。且參諸本件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中,謝國雄向乙○○等人報告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稅前損益金額變動已達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應更新原簡式財務預測等情,即係將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作為簡式財務預測「是否」更新之門檻,俟經公司開會評估後認應更新原財務預測。故辯護人辯稱簡式財務預測並無更新標準,不應參照完整性財務預測之更新標準云云,尚無可採。
㈡本案重大消息應以綠能公司正式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時,方屬「公開」:
辯護意旨雖稱:綠能公司之投資人皆得依按月公布之重要財務數字、綠能公司網頁上公告之營收等公開訊息判斷股票是否具有投資價值,是綠能公司更新及公告100年8月29日預測虧損之簡式財務預測,根本不足以認定屬於影響綠能公司股票價格之重大訊息;綠能公司於每月10日前即公告前月份之財務分析資料(如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等統計資訊),各投資人均可平等取得綠能公司相關營收及財務資訊,並無侵害投資人之資訊權,不能僅以100年5月單月營收數字認定綠能公司100年全年度營業收入狀況之重要基本假設業已變更;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營收降低之主因,係矽晶圓單價下跌,而100年5月間矽晶圓單價下跌,係肇因於當時歐債問題,導致太陽能補助方案陷入膠著,使得太陽能補助方案陷入膠著,使得太陽能砍晶圓整體產業景氣反轉,此等外部產業環境因素於100年4、5月間,對證券市場而言早為公開之訊息。原編製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之原因已在證券市場公開,其後綠能公司簡式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是否更新、何時更新之消息,對於投資人判斷之影響程度,並非重大。起訴書認定之內線消息,均屬已公開之資訊,無構成內線交易罪之可能。若認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間之基本面遽變屬於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則該消息於同年6月2日公布5月營收下跌43%後,即已明確並公開。蘋果日報6月4日亦報導太陽能廠價格、產能利用率大幅下降,蔓延到整體產業鏈,上游晶圓廠綠能5月營收13.52億,月減43%,綠能在5月已經停止外包生產,目前產能利用率略高於同業,大約在80%水準。綠能主管表示,因產業前景不明導致下游戶庫存相當高,綠能與產業鏈為長期夥伴,支持客戶暫緩提貨以消化庫存。被告等均係於公開18小時後始行賣出股票,難認有何內線交易云云。惟,姑不論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內線交易重大消息之公開方式,是否應以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管理辦理第6條第1項所定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方式為限。從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之立法目的觀察,經報章雜認報導之重大消息,在公司證實前仍屬傳聞,一般投資人仍無法判斷事實之真偽,據以作成投資決定。
內部人卻可加以運用,造成市場之公平性遭到質疑。自不宜認定未經公司證實或主動發布之報導,亦符合重大消息之「公開」。而在報章雜誌報導僅揭露部分與重大消息相關訊息之情形,自更無「公開」可言。再綠能公司每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其公司網站所揭露之營運情形僅係每月營收情形,並未公告完整之自結損益。且一般理性投資人所關注者乃公司之營運是否獲利,而營業收入僅為影響公司盈虧之因素之一,理性投資人顯難單憑營業收入即可得知公司之實際盈虧為何,進而評估並作成投資之決定,況綠能公司於每月10日前,申報並公開之上月份自結財務資料,亦非公司之自結損益資料。再本案之重大消息為「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更新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故縱使綠能公司於每月月初公告上月之自結損益數(實際上並無此公告),投資人亦無從以該等過去之資訊推測綠能公司未來之營運情形及綠能公司是否須更新原財務預測。且據證人即日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陳執中於100年6月3日所製作之投資分析報告記載:「日盛對綠能投資評等為中立,主要理由如下:⑴市場需求不佳且報價大幅下滑,大幅壓縮2Q11獲利能力。⑵歐洲庫存尚未完全消化,後市仍待觀察。重點摘要:月營收方面,因受新補助政策影響,義大利市場需求薄弱,且歐洲面臨庫存壓力,綠能客戶減緩出貨,05/2011營收13.53億元,MoM-43.02%,YoY+11.06%。2Q11方面,預估矽晶圓出貨量下滑至292MW ,QoQ-6%,矽晶圓報價則由每瓦1Q11的3.5元以上水準下降至約2.95美元。受到出貨量及報價同步下滑影響,預估營收51.42億元,QoQ-21.03%。獲利能力方面,短期矽晶圓現貨報價大幅下滑,多晶矽價格跌幅有限,預估毛利率由1Q11的20.44%下滑至9.16%。預估稅後純益3.21億元,QoQ-46.34%,EPS1.32元。3Q11方面,隨著庫存逐漸消化,預估出貨量回升至336MW,但報價僅小幅回升;預估營收61.31億元,QoQ+19.22%。獲利能力方面,因生產規模回升,預估毛利率走揚至12.44%。因本業獲利能力改善,預估稅後純益5.51億元,EPS2.28元。2011年方面,預估全球太陽能市場需求仍較2010年成長7.51%,且綠能市占提升,預估產出達1370MW,YoY+73.60%。但因價格大幅下滑,整體營收242.96億元,YoY+40.54%。獲利能力方面,預估毛利率與2010年持平,維持14%左右水準。整體而言,因營收規模提升,預估稅後純益20.64億元,YoY+24.48%,EPS8.53元。本研究報告僅供本公司特定客戶參考。…投資評等說明:中立(定義:近期股價將呈持平走勢、無法由基本面給予合理評等、建議降低持股)」(本院上訴審卷二第244至246頁,陳執中並於該審審理時證稱太陽能產業景氣及研究報告相關內容《本院上訴審卷四第59頁反面至66頁》),更可知,縱綠能公司每月於公開資訊站及其公司網站揭露每月營收,非綠能公司內部人無從知悉或判斷綠能公司於100年6月10日完成5月份自結報表時,「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已發生變動,有檢討評估是否有應更新之必要。一般投資人於綠能公司公布更新、調降「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前,仍與內部人處於資訊不對稱之地位,此觀綠能公司於同年8月29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本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後,次1營業日(100年8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即以跌停價62.40元收盤,跌幅6.86%,其後6個營業日一路下跌至41.75元即明。再者,綠能公司於100年6月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營業損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稅前損益等「實際數」確定前,其管理階層由綠能公司100年第2季原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100年4 月起之逐月之預計數與自結數及所屬產業景氣向下變動之趨勢,在100年6月「實際數」確定前,已知公司有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消息之必要,業如前述,是不能執「實際數」未確定為由,延遲更新財務預測。亦即,本案「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更新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且有更新必要」之重大消息,在尚未經綠能公司正式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前,僅乙○○、甲○○、丁○○、丙○○等綠能公司內部人確實知悉,一般市場投資人在綠能公司正式公告前,或能從其他資訊來源旁敲側擊推論、預見有更新財測之可能,但仍無法確知真實情形為何,站在內線交易係平等保護所有投資人之規範立場,綠能公司是否正式公告對一般投資人仍有重大差別,自應以綠能公司正式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時,方能認係本條所稱之「公開」。是此部分辯護意旨,難認可採。
㈢縱綠能公司拖延財測更新,亦無礙於重大消息已於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臻於「明確」之事實:
辯護人辯稱100年6月20日時,尚未評估未來諸如稅前淨利、營業收入等預測項目所據之重大基礎假設,且過去已發生季度之基本假設變動,並不一定影響全年度未來尚餘季度之基本假設變動,故100年1至5月之自結數,未必導致未來季度基本假設變動之可能。僅有於尚未發生之未來,其基本假設評估如有變動,才有影響未來財測導致更新之可能。因此,既然綠能公司係於100年7月29日後始著手準備財測之更新準備工作,在此之前無從為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更新云云。惟查:謝國雄於102年8月9日偵查中證述:其一定會叫乙○○、甲○○、陳淑麗、丙○○、丁○○等人做好調降財測的準備,因為其擔任過許多公司的財務長,這是其職業素養,其有跟他們說過,約是100年5月中旬左右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二第39頁)。方禮賢於102年7月18日調詢時亦證稱:我每個月的月初決算後,都會將未來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向謝國雄報告,並註記之前月份實際發生數,如果謝國雄覺得有必要召開現金流量會議,他會要求我或陳如琪通知乙○○、甲○○、丁○○、陳淑麗參加,再由我在會議中報告未來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88頁反面) 。再陳淑麗於100年5 月10日下午6時16分寄發主旨為「財測更新準備」之電子郵件,要求方禮賢與產銷、採購、業務、財務部門確認相關基本假設,以便準備更新後財測備用(調查卷第162 頁、偵字第17022號卷第6
4、94頁反面、115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43、第109頁反面、148頁反面、191頁、卷三第28頁),復於100年6月8日10時9分發出主旨為「調整財測」之電子郵件,要求王素梅發信給產銷、採購、業務部門,請其提出6月及下半年的預估假設以便重算財測(調查卷第172頁、偵字第17022號卷第116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13、152、197頁、卷三第38頁)。而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13日、5月26日、6月2日召開之現金流量會議,均持續作出100年度預估損益,其間甚至要求「以不提撥員工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分紅之前提下再行試算」,均如前所述。再參之謝國雄於102年7月18日偵查時證稱6月20日的會議中討論5月份的月結算,還有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及預算做比較,還會再給大家往後7個月的預測數字做報告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80頁);方禮賢於102年7月18日調詢時亦證稱:我有在100年6月20日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報告100年6月份及下半年的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92頁反面),佐以甲○○筆記本內記載「6/20財務會議,1.下半年財測調整」(扣押物編號A3-3,見調查卷第138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90頁、卷三第7頁、偵字第17022號卷第12、31、71頁)等情,足認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間開始即為了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更新作準備,而持續向產銷及業務部門要求提供預估假設,以評估財務預測基本假設變動對於原財務預測之影響情形,並由方禮賢持續重新預估綠能公司100年度之損益情形,迨於100年6月20日召開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王素梅、方禮賢報告自結、損益、現金流量及下半年預估數字等,並討論5月份的月結算,還有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及預算做比較,謝國雄表示應更新財務預測。綜此觀之,縱綠能公司拖延於100年7月29日後始著手準備財務預測之更新準備工作,致必須重新進行評估基本假設變動及預估損益等作業,亦無從改變綠能公司早於100年6月20日之會計結帳會議中該重大消息已屬明確之事實。
㈣即使一般人得自媒體知悉綠能公司營收下降,但「調降財
測」重大消息應以公司正式公告為「公開」時點:辯護意旨雖以:綠能公司受到太陽能產業景氣下滑,所導致營業收入大幅下降,甚至無法達成財測目標之消息,於新聞媒體、網路上均得蒐集,且於報章雜誌有所公開;且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變動,唯一主因係「矽晶圓需求價格下跌」,此消息有公開網站得以查詢,且於被告等人賣出股票前,亦已經媒體報導而屬公開之消息。
至「南科廠產能500MW未如期投入」,係一般投資人根據矽晶圓報價與經驗法則得逕予推論得知者,並非主因云云。惟,基於前述「六、㈡」之同一理由,自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之立法目的觀察,經報章雜誌報導之重大消息,在公司證實前仍屬傳聞,一般投資人仍無法判斷事實之真偽,據以作成投資決定,內部人卻可加以運用,造成市場之公平性遭到質疑,自不宜認定未經公司證實或主動發布之報導,亦符合重大消息之「公開」。是矽晶圓價格於100年4月起下跌固屬公開消息,然投資人實難逕以矽晶圓價格下跌之消息推論對綠能公司營運之實際影響為何,並憑以作成投資決定。又「綠能公司南科廠100年5月開始量產矽晶圓500MW,產能自100年5月份開始納入財務預測,占5月營收25.23%,6月開始占各月營收30%以上」,亦為綠能公司公告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要基本假設,已如前述,且依卷附綠能公司100年9月9日綠字第1000908003號函,南科廠未如期於5月量產,係由於建廠進度落後,使得產量未如原預估(調查卷第64頁),並非係因矽晶圓需求價格下跌,使綠能公司以減少產能為因應方式所致。
又南科廠因建廠進度落後而未如期於5月量產之基本假設變動如未經綠能公司公開,投資人顯無從據以作成任何投資決定。另謝國雄雖於102年7月18日調詢時證稱基本假設最大的變動是矽晶圓單價下跌,惟其亦不否認南科廠延遲量產亦屬基本假設重大變動,致需更新財務預測之因素之一,此觀其明確證稱:其認為最重大的基本假設變動應是100年4月開始矽晶圓銷售單價劇烈下跌,至於南科廠遲至8月份才量產一事,雖非最重要的基本假設變動,但確算是基礎假設重大變動,就其認知,此2部分均係應即時更正財務預測之因素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31頁反面)即明。故辯護人上開辯稱,難認可採。
㈤本案重大消息於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時已臻明確,
與綠能公司財務報表已否經會計師查核完畢無關:辯護意旨復以:依會計師全聯會100年3月30日全聯會字第1000270號函意旨,財務預測更新之判斷基礎,須以經會計師查核後之財務報表作為基礎資料。而於100年6月間,綠能公司100年第2季季報、100年上半年半年報、100年年報,均未作成,故尚未能依通常流程進行財務預測更新之過程,自尚未存在任何「財務預測應更新」之內線消息云云。惟按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規定,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是上開條文並未限制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於何特定時點始得進行財務預測之更新。再查會計師全聯會100年3月30日全聯會字第1000270號函所稱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更新流程第五點係指出,公司將會計師核閱或簽證的財務報告匯合第四項評估預測未來的收入、支出與損益,以做出全年度的財務預測更新(本院前審卷三第34頁),是倘綠能公司於100年6月間經評估100年度簡式財務務預測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有重大影響,而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則因當時其100年第1季季報已經會計師核閱,而第2季尚未結束,自應將100年第1季季報之核閱數匯合第2至4季之預測數,以作出全年度之財務預測更新,並無因當時100年第2季季報、100年上半年半年報、100年年報,均未作成,而未能進行財務預測更新流程之可能。再者,本案重點在於,即使綠能公司委任查核會計師在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時,尚未就公司編製之第2季或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查核完畢,然乙○○等綠能公司內部人於該次會議及之前,即已藉由內部資訊及多次試算,確實知悉原100年1月25日財務預測所依憑之基礎假設發生重大變動,且對損益肇生難以回復之重大不利,而具備原財務預測應予公告更正之合理判定依據;換言之,此「原財務預測應予公告更正之重大消息」對乙○○等綠能公司內部人而言,在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之時,均屬有所本而非空穴來風之無端臆測,此時乙○○等人非但已實際知悉此重大消息,且依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係在平等保護所有投資人之規範立場,應認消息此時已屬明確成立,而與查核會計師已否就綠能公司財務報告查核完畢無關。是此部分辯護意旨,亦非可採。
㈥本案重大消息明確時點與董事會是否決議更新財測或會計
師已否就財務報表出具查核意見無關:辯護意旨又辯稱:是否更新財務預測為董事會之權限,因此本案重大消息應以100年8月2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始認為成立、明確;另從整個綠能公司內部在討論財測更新的流程來看,最快也要100年8月17日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時,才有一個做出更新簡式財務預測決定之依據,本件重大消息才明確云云。惟依前述,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之構成要件,係指內部人「實際知悉」已具體成形「於某特定時間內勢必成為事實」,且「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而在該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為買賣前揭股票等有價證券之行為,即足構成該罪,已如前述。又依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前三條所定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而該條於99年12月22日修正時,其修正意旨為:「按所謂重大消息應係以消息對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影響程度著眼,衡量其發生之機率及對投資人投資決定可能產生的影響做綜合判斷,而不以該消息確定為必要,爰將『其他足資確定之日』修正為『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避免外界錯誤解讀重大消息須確定始為成立。」是財務預測更新前雖應由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然依前揭說明,上開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董事會決議通過固可為重大消息成立之時點,但倘若有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則以日期在前者為準。更何況依前述「六、㈤」同一理由,原財務預測應調降一事,對乙○○等綠能公司內部人而言,在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之時,均屬有合理判定依據且非空穴來風之無端臆測,依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係在平等保護所有投資人之規範立場,應認此時消息已屬明確成立而與董事會是否決議更新或會計師已否出具查核意見無關。準此,本案重大消息應於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時明確成立,不須俟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或董事會決議通過始認為成立。辯護人上開所辯,難認可採。
㈦本案重大消息明確時點與後續景氣能否反轉或系統性風險
能否去除均無關:辯護人雖辯稱:被告等人股票賣出時係在100年6、7月間,對於因歐債問題導致「矽晶圓價格下跌」之情況,太陽能產業景氣是否會發生回轉或持續下滑等事,當下未能確認,不能認重大消息已明確;又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24日曾受邀參加野村證券香港分公司之法人說明會,會中公開表示仍對太陽能產業前景感到樂觀,並認歐債危機所引發之系統風險影響範圍雖可能擴大,但未終局改變太陽能產業之供需結構,評估屬短期風險,故未調整100年財務預測云云。惟依前開證據,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13日、5月26日及6 月2日之現金流量會議中,均持續對綠能公司100年預估損益作出較原公告簡式財務預測中所示稅前損益大幅減少之預估,甚至於100年5月26日及6月1日所作之預估,營運已產生急速反轉由盈轉虧。其間甚至要求以「不提撥員工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及分紅」為前提試算損益,更不斷要求「重算財測」。迨於100年6月20日之會計結帳會議中,王素梅報告5月份自結後損益狀況,已由原先預估盈餘331,340仟元,轉變為虧損86,313仟元,方禮賢會中報告100年6月份及下半年之預估數字,謝國雄並於該會議表示有更新原財務預測之必要。凡此均顯示綠能公司內部於100年5、6月間即已持續看壞其未來營運,且早知虧損極其嚴重,勢必與100年1月25日所公告原看好後勢之財務預測,差距萬里,且虧損難以填補,趨勢無從反轉,並於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之討論分析後,知悉後勢已無力回天,應更新調降原財務預測,僅待完成後續之必要作業而已。是本案重大消息於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時臻於明確,與後續景氣有無反轉可能、系統性風險有無去除可能無關。辯護人上開辯稱,要無足取。
㈧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確有討論調降財測,謝國雄並
當場表示「應更新財測」:辯護意旨復以:依王素梅於原審104年7月21日審理時之證詞及辯護人自行勘驗一部分之王素梅於102年7月18日之調詢筆錄內容(本院前審卷四第202頁反面),可知100年6月20日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並沒有討論更新、調降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事云云,並聲請勘驗王素梅調詢錄音光碟。惟查,綠能公司自100年4月間起,因歐債危機及中國大陸削價競爭,矽晶圓價格崩盤,且公司南科廠需延至100年8月始能量產。綠能公司於100年5至6月間,「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至6月10日完成5月份自結報表時,營運由盈轉虧,而與原財務預測產生重大差異,綠能公司內部乃持續密切討論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已如前述,是內部人均已知悉公司營運發生重大虧損,且情形無力翻轉,已有調降財務預測之準備。而依甲○○筆記本已明確記載「(100年)6/20財務會議,1.下半年財測調整」等語(扣押物編號A3-3,見調查卷第138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90頁、卷三第7頁、偵字第17022號卷第12、31、71頁),且方禮賢於102年7月18日調詢時,經提示上開甲○○筆記本後,明確證稱其有在100年6月20日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王素梅報告完自結數字後,接續報告100年6月份及下半年的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92頁反面);王素梅偵查中亦證稱: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我有報告4 、5月損益比較,主管都沒有質疑,因為他們都知道實際的虧損狀況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56至157頁);謝國雄於102年7月8日偵查時復證稱:「於6月20日會議中討論5月份的結算,還有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及預算做比較,還會再給大家往後7個月的預測數字做報告」、「假如說以5月的數字往後推整個年度的,已經達到財務更新的標準。在6月20日的會議我主要是對總經理報告此事」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80頁),綜此堪認100年6月20日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王素梅、方禮賢報告自結、損益、現金流量及下半年預估數字等,會中復討論5 月份的月結算及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做比較,謝國雄並表示「應更新財務預測」。至王素梅雖於原審及(辯護人自行勘驗之)調詢時證稱100年6月20日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未討論調整財測之事云云,惟本案依100年6月20日前公司內部開會、郵件往來等脈絡,及謝國雄、方禮賢等上開證述及甲○○筆記本,已足認100年6月20日會議確有討論調降財務預測之事,謝國雄並表示應更新財務預測等情,王素梅所證沒有討論財務預測之事,核與上開事證不符,王素梅此部分證詞不足採信。況辯護人自承其僅勘驗一部份王素梅調詢錄音(本院前審卷四第183頁),自難單憑不完整之內容,遽為有利於被告認定。又依卷內事證,既已足認本案上開待證事實,本院並未將王素梅之調詢證述作為本案判決之基礎,自無勘驗王素梅調詢筆錄之必要,併此敘明。
㈨陳淑麗、丁○○於原審之供證,不足為乙○○等4人之有利認定:
陳淑麗於原審固供稱:100年6月8日之電子郵件是因為王素梅是編製工作目標的人,財測是我習慣用語云云(原審卷三第179頁反面);丁○○亦於原審證稱:100年6月8 日之電子郵件,是要調整工作目標,陳淑麗寫調整財測是她的習慣用語云云(原審卷三第176頁反面)。辯護人等據此辯以:陳淑麗於100年5月10日及同年6月8日寄發之電子郵件內容所指「應更新之財測」非指綠能公司100年簡式財測,而係大同公司要求子公司提供下半年度內部之「工作目標」云云。惟查:
⒈陳淑麗於102年7月28日調詢時證稱:100年5月10日之電
子郵件(前揭編號16,主旨為「財測更新準備」,係由陳淑麗寄發給丁○○、方禮賢、王素梅)是財務長謝國雄打電話給我,要我通知方禮賢、丁○○及王素梅,確認財測的基本假設,並告訴我要做調降財測的準備。100年6月8日電子郵件(前揭編號32,主旨為「調整財測」,係由陳淑麗寄發給王素梅)是丁○○或謝國雄指示我要通知王素梅,請她通知其他單位提出基本假設,才可以重算財測等語在卷(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76至177頁)。謝國雄於102年7月18日偵查時證稱:「(關於前述由陳淑麗所寄發100年5月10日主旨為「財測更新準備」之電子郵件)我認為影響最大的單價有發生變化,所以是我叫陳淑麗跟大家講要準備資料,要和副總、總經理報告」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79頁)。丁○○於102年7月29日調詢時供證稱:該100年5月10日陳淑麗寄發的電子郵件,內容是說財務長謝國雄打電話給陳淑麗,希望她更新預估現金流量,再就產銷、業務、採購確認相關基本假設,財務長可能認為需要調降財測準備。財務長就是要她先確認要不要更改等語(偵字17022號卷第99頁)。方禮賢於102 年7月18日調詢時亦證稱:陳淑麗100年5月10日下午6 時16分通知我(即該100年5月10日陳淑麗寄發之電子郵件內容),財務長謝國雄要求「你今天那版預估現金流量再與產銷/ 採購/ 業務/ 財務確認相關基本假設,我們可能要有調降財測的準備,希望我們先準備一版更新後財測備用」,是因為我每個月月初決算後,都會將未來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向謝國雄報告,並註記之前月份實際發生數,如果財務長謝國雄覺得有必要召開現金流量會議,他會要求我或陳如琪通知總經理乙○○、副總甲○○、副處長丁○○、經理陳淑麗參加,再由我在會議中報告未來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有時候乙○○、甲○○、陳淑麗沒有參加,但財務長謝國雄及副處長丁○○一定會到場,財務長謝國雄當時已經知道南科廠產能量產時程會延遲,損益數字和基本假設都有改變,所以才會要求我們再度確認基本假設,準備更新財務預測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88頁正反面)。綜上,足認陳淑麗於100 年5月10日及100年6月8日寄發之電子郵件內容所指「財測」,正係指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而非所謂「內部工作目標」,殆無疑問。
⒉陳淑麗寄發前揭100年6月8日「調整財測」電子郵件給王
素梅後,王素梅即依陳淑麗該郵件之指示,於100年6月10日下午12時24分寄發主旨為「調整財測」電子郵件給陳淑麗、丁○○、甲○○等人(見前述編號35)。其內容雖記載「因目前實績與目標差異過大需重新預估下半年目標」等語(調查卷第172至174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116至117頁反面、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60至62、113至114、152、197至199頁、卷三第38至40頁),惟觀該郵件附件檔案為「2011年下半年財測.xls」,內容與「工作目標」無關,而係綠能公司100年下半年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及預估損益之表格,且陳淑麗已於調詢時自承此100年6月8日「財測調整」電子郵件是丁○○或謝國雄指示其要通知王素梅,請她通知其他單位提出基本假設,才可以重算財測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77頁),又謝國雄於102年7月18日調詢時證稱:關於該王素梅100年6月10日「調整財測」之電子郵件,因為實際負責財務預測是丁○○,他會去處理整個財務預測的進度,像這樣的準備作業他們不見得會通知我(此郵件並未寄給謝國雄),但是要去更正財測已經是公司的重大議題,他們會主動去追最新的基本假設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30頁),復於102年8月9日偵查中證稱:該王素梅100年6月10日「調整財測」之電子郵件,這是會計內部準備重新估算財測的作業。我們每週的產銷會議會看到晶片的平均單價,當時晶片單價變異過大,這樣對公司會有重大的影響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二第38頁),益證王素梅100年6月10日寄發之電子郵件,確係為重新估算財務預測而向業務及產銷部門要求提供100年下半年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及預估損益,而與所謂「內部工作目標」無涉。再方禮賢於102年7月18日調詢時證稱:該100年6月10日王素梅所發電子郵件是因為每年6月大同公司會來函詢問下半年度的工作目標是否要更改,因為工作目標的製作,屬於王素梅的工作範疇,所以陳淑麗才會要求王素梅發信給產銷、採購、業務人員,請他們提出6月份及下半年的預估數字及假設,王素梅才能據以重算100年下半年財測,對我而言,不管是工作目標或是財務預測,都會牽扯到損益預估,而且工作目標、財務預測、損益預估的數字都是一樣的,王素梅於100年6月10日的回信亦提到,因目前實績與目標差異過大,需重新預估下半年目標,意思也是指不管是財務預測或者是損益預估的數字,與實際數差異過大,而有必要重新調整或修正財務預測、損益預估或是工作目標的數字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89頁反面至90頁)。由上可知,王素梅於100年6月10日寄發之電子郵件中記載「重新預估下半年目標」,正係指「重新調整下半年財務預測」,而非所謂「內部工作目標」。
⒊綜上,陳淑麗、丁○○前述於原審之供證、王素梅於100年
6月10日寄發之電子郵件,均難為有利於乙○○等4 人之認定。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難認可採。
㈩內部人一旦「知悉」已明確之內線消息,在消息公開前應
戒絕交易,即使早有售股計畫而無「利用」消息牟利之意,亦同:
甲○○、丁○○及其辯護人雖均以:其等原本即有售股繳稅之計畫,才會一俟閉鎖期結束即出售所持有之綠能公司股票,其等並無利用內線消息牟利云云置辯。另證人即案發時綠能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王道明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固證稱:案發前甲○○有說「錢又沒真正進我的口袋、進我的戶頭,那個都變成股票,卻要我繳那麼多稅」、「我要賣股票去繳所得稅」,我當下有建議他去問股務,內部人賣股票好像有閉鎖期;丁○○也跟我說內部人拿公司股票其實很麻煩,又受到閉鎖期的限制,要繳所得稅的時間都還不能賣,所以他會先籌措一些現金,等閉鎖期一過就賣股票等語(本院前審卷三第192頁反面、193頁);證人即甲○○前於中德電子公司時之同事陳亞理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100年4月間我與甲○○等人聚餐時,甲○○提及要繳很多稅,只好賣股票籌錢,他說要把利機公司、綠能公司股票賣掉去繳稅等語(本院前審卷三第240至243頁)。惟:
⒈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公司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自上述人獲悉消息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即一般所謂「內部人內線交易」之禁止。按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學理上有所謂「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即在資訊公開原則下所有市場參與者,應同時取得相同之資訊,任何人先行利用,將違反公平原則。故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則該行為本身即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而應予以非難。而此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內部人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成,並未規定行為人主觀目的之要件。故內部人於知悉消息後,並買賣股票,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應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且該內部人是否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亦無足問,即本罪之性質,應解為即成犯(或行為犯、舉動犯),而非結果犯(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037號、94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102年台上字第486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4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59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觀之本條文義,並未以行為人實際利用內線消息牟利為犯罪構成要件。雖77年證券交易法首次規定內線交易罪時,立法理由提及「對於利用公司未經公開之重要消息買賣公司股票圖利,未明文列為禁止規定,對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構成妨礙。」惟於99年修正本罪要件時僅將「獲悉」改為「實際知悉」,並未將「利用內線消息」納為要件(即未採「利用說」),該次修正僅係讓法條文意表達更清楚。又內線交易行為人在主觀面上,並不以認識危險狀態的事實為必要,亦即縱使行為人主觀上認無造成不公平交易的風險,亦無礙內線交易罪之成立。換言之,站在徹底保護投資人資訊平等之立場,本罪應採「知悉說」,不採「利用說」;行為人一旦「知悉」已明確之內線消息時,在消息公開前,無論基於何種動機,均應完全戒絕交易,即使其在知悉消息前已有股票交易計畫或無「利用消息」牟利之動機,亦同。
⒉基此,乙○○、甲○○、丁○○、丙○○等4人於100年6月20日會
計結帳會議時或之前既已實際知悉前揭重大消息,於消息公開前即禁止買賣股票,竟於消息公開前賣出綠能公司股票,即構成內線交易之犯行。至於其等是否在知悉消息前即有售股繳稅計畫,且是否係依既定之售股繳稅計畫才會出脫股票,或是否有「利用該消息牟利」之主觀意圖等,均不影響犯罪之成立。參之甲○○、丁○○於本案各賣出之綠能公司股票占其持有該公司股票比例亦分別高達57.17%、43.47%,除有前述事證外,並有特定人買賣所有有價證券明細表、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投資人買賣綠能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綠能公司102年7月22日綠字第1020722001號函、綠能公司公告100年5月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餘額資料附卷可查(調查卷第86頁、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33至38頁、原審卷三第124至143頁反面、160至161頁,該等檔案置於調查卷存放袋之證據十八光碟內SRB 329-綠能1311名買賣三檔股票.doc電子檔案、北機站附件表101.11.22資料夾內SR B320-綠能33名000000000000000000-rpt.等電子檔案內,經原審勘驗後列印附卷),益徵甲○○、丁○○均有利用所知悉之前揭內線交易牟利之犯意無疑。綜此,甲○○、丁○○及其辯護人以其等係基於既定售股繳稅計畫,才會在閉鎖期結束後立刻售股繳稅,自無「利用消息牟利意圖」云云為辯,洵無可採。證人王道明、陳亞理之前揭證述,亦難資為有利其2人之認定。
乙○○辯稱其綠能股票係配偶楊愛娟處分,其不知情,亦與其無關云云,不足採信:
乙○○雖辯稱:我的股票大部分都是交給太太楊愛娟處理,楊愛娟賣股票前後都不會跟我說,我僅有提醒她每天不能賣超過10張及100年6月19日以前是閉鎖期,我沒有內線交易的犯意云云(原審卷一第73頁、卷二第118頁正反面、卷四第19頁)。而楊愛娟於原審亦附和稱:乙○○對股票沒有興趣,都是我在處理乙○○的股票,乙○○帳戶內的綠能公司股票很多,但限制也很多,不適合投資,所以綠能公司股票我都是賣出。乙○○曾跟我說100年6月20日才能夠賣綠能公司股票,乙○○不會告訴我公司經營狀況,我也不會去問他,我都是從網路、電視財經臺、媒體雜誌取得股票資訊云云(原審卷一第74頁、卷二第118 頁、卷四第20頁);復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乙○○名下的股票都交由我處理、買賣;本案我賣出乙○○名下的綠能公司股票,這幾次交易是由我自己下單;乙○○有跟我講到因為閉鎖期,100年6月19日以後才可以賣綠能公司股票;在100年5月至7月時,乙○○並不沒有跟我談論綠能公司之營業收入等狀況,他從來不會跟我談論股票的事情;本案賣出之時點、價位及數量,是由我自行決定;我從來不會要求乙○○同意或不同意,都是我自己買賣云云(本院前審卷三第182至183頁反面)。惟查:乙○○於偵查中自承:「(每個月底都會詢問楊愛娟買賣股票的情形?)就針對綠能而已,因為我們每個月底28至30日股務會問我賣多少張,一定要申報。」、「(提示乙○○等人買賣綠能股票情形一覽表,你於100年6、7月底有無問楊愛娟該月賣幾張綠能股票?)我每個月都會問她綠能總共賣幾張。」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二第125頁反面)。楊愛娟於102年8月26日偵查中證稱:
「我自己沒有在上班。」、「(家裡開銷?)乙○○支付。」、「(家裡財務誰管理?)我沒有在管,家裡的開銷都是乙○○給我的,不會每個月固定給我多少錢,需要才跟他拿。」、「(自己有無在買賣股票?)我很少很少,幾乎沒有在買賣股票,我名下有帳戶,但裡面沒股票。」、「(乙○○有無其他投資理財?)他好像有在買美金,其實我不太清楚。」、「(是否需要跟乙○○買賣股票的事宜?)不需要,他也不會過問,除非賣綠能的股票」、「(提示乙○○等人買賣綠能股票情形一覽表,100年度6、7月間乙○○賣綠能股票,有何意見?)應該沒錯,這都是我賣的,我一段時間就會去賣,並沒有特別密集。」、「(上開期間這麼密集賣,當時是有無資金需求或其他理由?)我現在想不起來。」、「(還是當時有其他利空的消息?)我沒有去想這些。」、「(平常買賣股票會參考什麼消息來源?)電視節目是東森財經台跟非凡,報章雜誌就是看聯合報。」、「(乙○○有無告訴你100年4、5月間晶片單價下滑,營收下降發生虧損?)他不會告訴我公司的事。」、「(提示乙○○特定人買賣所有有價證券明細表,97年4、5月間有賣一波,98年6、7月及10、11月、99年1、2月有賣綠能股票,之後就沒有再賣了,為何隔了1 年多於100年6月底又密集賣綠能的股票?)我也不知道為何我這樣賣,我都是很隨性的賣。」、「(100年6、7月間家中有無大額的資金需求?)沒有感覺。」、「(乙○○平時是否會給你零用金?)會,他會給我個人的零用錢,他有錢就會想要給我私人用,每次的金額不一定。」、「(提示前開買賣綠能股票情形一覽表,6月底乙○○有無問你為何6月份賣了這麼多綠能的股票?)沒有問,剛剛我說他會問我是為了要報告,他只有問我賣多少張,但他不會問我為何賣這麼多張。」、「綠能我都隨時在賣,因為綠能很麻煩,買了股票6 個月不能賣,賣了以後6個月之內都不能買,我先生又在公司內部,應該不適合進出。」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二第124頁反面至125頁、第126頁反面)。
足見乙○○係家中經濟來源,掌管家庭財務,楊愛娟則無工作收入,亦不了解乙○○之投資理財狀況,僅由乙○○不定時給予家庭開銷及零用金。且楊愛娟自己並無買賣股票,平常係透過東森、非凡財經台及聯合報獲得股票相關資訊,並不具投資股票之專業知識,衡情不會在未與乙○○討論或知會乙○○之前,即擅自處分乙○○名下綠能公司股票。再者,乙○○為綠能公司內部人,隨時處於獲悉公司內部重大消息而應戒絕綠能公司股票交易之高度風險,其自己對此本知之甚詳;更何況其於綠能公司100年6月20日下午之會計結帳會議時已實際知悉本件應調降原本財測之重大消息,亦明知該消息尚未公開給一般市場投資人知悉,此時應戒絕交易,是為免自招身陷囹圄之不測風險,自會儘速告知、交代掌管其所持綠能公司股票之配偶楊愛娟,此時絕對不能交易綠能股票。另一方面,楊愛娟明知乙○○為綠能公司重要內部人,其為乙○○大量買賣綠能公司股票,稍一不慎,即可能使乙○○觸犯內線交易罪,自無可能在未與乙○○討論磋商,或在未知會乙○○之情形下,即恣意處分乙○○所持綠能公司股票。參以,同一時期乙○○名下除綠能公司股票外,尚持有味全、台化、正峰新、中纖、麗正、華映、國產、華航等公司股票,卻僅於100年6、7月間賣出綠能公司股票,有特定人買賣所有有價證券明細表、乙○○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及交割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考(偵字第17022號卷第72至79頁、原審卷四第133至134頁,扣押物編號E-02-1)。楊愛娟在家庭無資金需求之情形下,隨性恣意於同年6月29日、7月5日、7月7日、7月27日計出售乙○○持有高達30張綠能公司股票,顯違常理。綜此堪認,楊愛娟應係經由乙○○之指示方會賣出綠能公司股票,以規避可能蒙受之鉅額損失甚明。而楊愛娟係乙○○之配偶,其為乙○○卸責,否認乙○○有指示其出售綠能公司股票,洵屬人情之常,是伊前揭於原審、本院前審之供證,不足為乙○○之有利認定。是乙○○於實際知悉本件重大消息後,利用配偶楊愛娟,自其設於國票證券北投分公司第00000000000 號帳戶陸續賣出綠能公司股票共75,000股,堪以認定。另本件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乙○○確有將已實際知悉本件重大消息,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之事告知楊愛娟,尚難因楊愛娟係乙○○之配偶,遽認楊愛娟確知上情。而楊愛娟此部分被訴內線交易罪嫌,業經本院上訴審判處無罪,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已如前述。是楊愛娟雖有依乙○○指示買賣綠能公司股票,惟難證明其實際知悉重大消息而與乙○○共同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而為,併此敘明。
七、本案「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及說明:㈠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有關加重內線交易罪之構成要件
,業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2日生效施行,將原先「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者」之規定,修正為「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1億元以上者」,亦即修正前、後之法定刑度並無不同,惟將該條項「犯罪所得」之文字用語,改為「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觀諸此次修正立法理由謂以:「㈠查原第2項係考量犯罪所得達1億元對金融交易秩序之危害較為嚴重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惟『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之要件與行為人主觀之惡性無關,故是否具有故意或認識(即預見),並不影響犯罪成立,是以犯罪行為所發生之客觀結果,即『犯罪所得』達法律擬制之一定金額時,即加重處罰,以資懲儆,且鑑於該項規定涉及罪刑之認定,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該『犯罪所得』之範圍宜具體明確。㈡另查原本項立法說明載明:計算『犯罪所得』時點,依照刑罰理論,應以犯罪行為既遂或結果發生時該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準。至於計算方法,可依據相關交易情形或帳戶資金進出情形或其他證據資料加以計算。例如對於內線交易,可以行為人買賣之股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差額計算之;不法炒作,亦可以炒作行為期間股價,與同性質同類股或大盤漲跌幅度比較,乘以操縱股數,計算其差額。㈢參照前述立法說明,原第2項之『犯罪所得』,指因犯罪該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認定基準,而不擴及之後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其中關於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司法實務上亦認為計算時應扣除犯罪行為人之成本,均與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含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且犯罪所得不扣除成本,有所不同。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犯罪認定疑義,爰將第2項『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資明確。㈣另『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包含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復此敘明」等情,可知此次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有關「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修正,僅係避免法律用語混淆及過往司法實務見解之明文化,並非法律變更,即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按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依裁判時即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判斷本案有無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1億元以上之情形。
㈡最高法院此次發回意旨指出: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
加重內線交易罪之立法理由及學說上之「特殊獲利或避損機會說」,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應以股價變動與消息之公開,其間具有相當關聯為必要,是應審究綠能公司於消息公開後之每日股價變動幅度,與該公司上揭重大消息公布之間,是否均具有相當因果關聯,抑或有因其他利空因素沖入而一路下跌等語。最高法院係基於本罪立法理由及學說看法,認本罪犯罪利得之計算應採取所謂「關聯所得法」,即必須明確確認消息公開對股價影響之程度,且僅與消息公開有相當關聯因素產生之股價增益,方得認係行為人內線交易之犯罪利得,其他與消息公開無相當關聯因素所致之股價增益,則非犯罪利得,應予排除。然:
⒈93年4月28日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加重內線交易
罪之立法目的,係為使法益侵害與刑罰刑度間平衡,並避免犯罪者不當享有犯罪所得,以發揮嚇阻犯罪之效。而關於「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式,上開立法理由僅揭示「計算『犯罪所得』時點,依照刑罰理論,應以犯罪行為既遂或結果發生時該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準。至於計算方法,可依據相關交易情形或帳戶資金進出情形或其他證據資料加以計算。例如對於內線交易,可以行為人買賣之股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差額計算之;不法炒作,亦可以炒作行為期間股價,與同性質同類股或大盤漲跌幅度比較,乘以操縱股數,計算其差額」等語,並未提供單一、明確之計算方式,亦僅選擇性之舉例說明,尚未含括違反第171條第1項各種不同行為態樣之所得計算方式,況此並非法律本文,不具絕對拘束力,僅能供為法院解釋、適用法律時之參考。在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之案件,依通常文意,同法第171條第2項所稱之「犯罪」,係指「內線交易」,「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則當指「因內線交易所獲得之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利益」。再自立法目的而言,既在「避免犯罪者不當享有犯罪所得」,則苟行為人確因知悉內線消息而買進股票,股價上漲的增益也在犯罪既遂之後,如認應扣除消息公開之前及公開之後,因市場因素所產生的增益,無異使內部人「不當享有犯罪利益」,豈非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再從罪刑相當目的面向以觀,行為人於何時買進與賣出股票,既均出於自主之選擇與判斷,則其因自身決定之買賣行為產生利益,自當承受其結果,此並無違罪責相當原則,蓋行為人係因內線消息而買進股票,在其決定賣出以前,得以享受期間內各種市場因素所促成之增值利益,因此其全部獲利可謂均與內線交易行為相關。末以,股票「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不管是法律文義或是立法理由,均未說明須與「重大消息」之公開具有因果關係為必要,故法院於計算獲取之財物時,實無需考量影響股價漲跌的其他經濟或非經濟因素。準此,在內線消息為「利多消息」場合,行為人獲悉消息後,在消息未公開前買進股票,並於消息公開後出售股票而實際獲取增值利益,法院依已售出、獲利了結的個案情狀,擇用「實際所得法」作為內線交易罪「獲取之財物」計算方式,不僅合於法律之文義解釋、目的解釋,亦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至於買入後尚未售出等無從計算實際所得之例外情形,始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3項有關民事損害賠償之規定,以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擬制為賣出價格之計算方式,作為內線交易罪「獲取之財產上利益」計算方法。更何況最高法院在他案中早已明確敘明:所謂「關聯所得法」,因為存在太多不確定因素,言人人殊,毫無客觀性,學界多所詬病,早已不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1、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最高法院另案曾認:內線交易罪在性質上係屬「行為犯
、即成犯、舉動犯及抽象危險犯」,因此在論理上應無所謂因犯罪而直接取得具體不法財物之概念存在等語,進而否定以「實際所得法」併「擬制所得法」計算內線交易犯罪不法利得(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32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4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查刑法上之行為犯(或稱舉動犯),係指只要行為人所為合乎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之活動,即已完全實現該不法構成要件而屬既遂,至於是否有何結果之發生,並非所問;其相對概念為結果犯,指在法定構成要件中以「行為導致特定之外界變動」為要件,不但必須發生結果,而且行為與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犯罪始達既遂。即成犯(或稱狀態犯)係指行為一旦造成法定之違法狀態,犯罪即告既遂,立法者對於該行為之評價重點,僅在於特定違法狀態之導致,其相對概念為繼續犯,指行為人之意思足以決定違法情狀久暫之犯罪,立法者對於該行為之評價重點,在於行為人以其意思決定違法狀態之持續期間,直至違法狀態結束之時,犯罪始告終了。至於抽象危險犯則係由立法者依其生活經驗之大量觀察,推定某依類型之行為對於所保護法益具有一般性危險,故預定該類型之行為具有高度危險,只要符合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實,即成立犯罪,無須就具體個案審查是否確有危險存在而言。內線交易罪固屬行為犯(舉動犯)、即成犯及抽象危險犯,然此僅係行為人實際上是否因內線交易而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影響犯罪之成立而已(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51號判決意旨參照),並無足導出前述「犯內線交易罪而買入股票者,在理論上應無所謂因犯罪而直接取得具體不法財物之概念存在,否則即與內線交易罪之性質(行為犯、即成犯、舉動犯及抽象危險犯)相抵觸」之結論。從而採取「實際所得法」、「擬制所得法」計算因內線交易所獲取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並無違內線交易罪本質之虞。
⒊在行為人因內線消息買入股票,嗣已售出獲利了結之情
形,本院採取「實際所得法」計算其獲取之財物,合於法律之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罪刑相當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業如前述。至於行為人知悉「利多內線消息」後買入,但於消息公開後持續持有而未出售之部分;及行為人知悉「利空內線消息」後出售避損且未買回之情形,就經濟實質角度觀之,行為人仍獲有漲價增益(利多內線消息而提早買進)或避免跌價損失(利空內線消息而提前賣出)之財產上利益,不能僅因行為人嗣後並未出售或買回,即認未獲得財產上利益。參酌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3項規定,內線交易之行為人「對於該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就該人買入或賣出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既屬立法者就內線交易行為人因其資訊優勢所劃定之損害賠償範圍,可認立法者應係本於證券實務之考量,認為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訊息一經公開,對於公司股票價格之影響,約在10個營業日左右,遂以此作為計算損害賠償責任範圍之基準。則買入股票後尚未售出(利多內線消息)或出售股票後未再行買入(利空內線消息)致無從計算實際所得者,原則上,本院本於「制定法內法律續造」之法理補充功能(基於平等原則之類推適用),認得參酌民事上處理類似情形之前揭規定,以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擬制為賣出價格(利多內線消息)或買進價格(利空內線消息),據以擬制計算行為人所得財產上利益,以避免無法利用實際所得法評價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缺失。然此畢竟屬「人為擬制」之犯罪利得計算方式,本質上難求精確,自非不得藉諸「關聯所得法」之觀念,防止對被告產生更為不利之結果。具體言之,倘有其他具體事證顯示,重大消息之公開對公司股價影響少於10個營業日者,例如依公司股價與同類股或市場大盤走勢相較,在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內已趨向平穩再無明顯漲跌趨勢,則依「罪疑惟有利於被告解釋」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仍得以此對被告有利之方式計算擬制利得。⒋證券交易法對於計算內線交易所得之數額,實務上向來
多認係採「差額說」(或稱「淨額說」),亦即有關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應扣除買入股票之成本,包括買入股票之價金、證券交易稅與手續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29號、106年度台非字第2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等判決意旨參照),且原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有關「犯罪所得」之用語,已於107年1月31日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資與刑法沒收新制下之「犯罪所得」概念有所區隔,避免混淆,亦據此次修正之立法理由闡述綦詳,復如前述。是以依司法實務向來見解及前揭修法意旨,應以內線交易買賣股票之價差,扣除行為人所支出之券商手續費、證券交易稅等成本,據以計算有無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1億元以上之情形。而有關股票買賣之證券交易稅,依千分之3向賣方課徵,手續費依千分之1.425向買賣雙方課徵,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辦法第6條所明定,自應據此計算應扣除之交易成本。
㈢本院基於前述「擬制所得(10個營業日均價)或關聯所得
孰低」之認定方式,如以「擬制所得(10個營業日均價)法」計算,以消息公開(100年8月29日下午6時44分)後10個營業日(100年8月30日至同年9月13日)綠能公司股票之平均收盤價每股52.78元(參附表五。綠能公司於100年9月7日為除權息交易日,故將100年9月7日至9月13日收盤價均還原權息後之價格計算),擬制為買進成本,並扣除券商手續費、證券交易稅等交易成本後,計算乙○○等4人各自因內線交易獲取之財產上利益,如附表五所示,乙○○為3,161,221元,甲○○為5,680,779元,丁○○為1,273,051元,丙○○為91,016元。另一方面,如以「關聯所得法」為基礎,依證交所網站公告綠能公司股票100年8月1日至100年10月31日之歷史日成交資訊所繪製之股價走勢圖觀之(原審卷三第162至163頁),可見綠能公司股價於100年8月29日消息公開後即呈現明顯下跌之趨勢,於同年9月14日以後始出現止跌之現象,且其後連續5個營業日股價漲跌互見,漲跌幅均在5%以內而有平穩化之趨勢,故可認定股價係於同年9月14日趨於平穩,倘以該日還原權息後之收盤價44.0902元作為本件重大消息股價反應之結束日,對被告更為不利。依前所述,本院即以「擬制所得(10個營業日均價)」法認定被告乙○○等4人因本件內線交易獲取之財產上利益如附表五所示。
八、綜上所述,乙○○等4人前揭所辯,無非係卸責之詞,皆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乙○○等4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乙○○、甲○○、丁○○、丙○○等4人為本件犯行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雖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然該次修正係將原條文第1項第3款對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背信或侵占之行為,增列應以「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00萬元」為要件,且配合增訂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雖有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行為,惟所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時,應適用刑法第336條、第342條規定處罰,另配合新增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及第165條之2規定,並參考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27條之1等規定,增訂第8項、第9項規定。是以,乙○○等4人為本件內線交易行為後,證券交易法雖有修正,但有關本案內線交易之犯罪構成要件、法定本刑均未修正,不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法律變更,無比較適用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規定,先予敘明。
二、核乙○○、甲○○、丁○○、丙○○等4人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禁止內線交易規定,均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
三、乙○○、甲○○、丁○○、丙○○等4人利用不知情之接單營業員(乙○○另利用不知情之楊愛娟),在證券商營業處所各賣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證券帳戶內之綠能公司股票,均為間接正犯。
四、乙○○、甲○○、丁○○各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下單各賣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證券帳戶內之綠能公司股票,各係基於單一之內線交易犯意,均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均各侵害同一之法益,其等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則均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五、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蓋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為適當之斟酌。而刑法第59條之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暨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因素,以為判斷(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及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丙○○雖因自身身分之故,得以較早獲悉本案重大消息,然其於綠能公司職位僅為經理,且本件內線交易賣出股票次數僅有1次,數量僅為2張,以其出售股票次數及數量之客觀犯罪情節觀之,相較相同犯罪之其他案件情狀,情節甚為輕微。衡以其應係為貪圖小利,一時失慮致罹重典,倘不論其情節輕重,而一律論處本罪之法定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顯未符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以一般人立場觀之,縱處以最低度之3年有期徒刑,亦嫌過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憾,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丙○○之刑,以啟自新。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起訴意旨認於100年6月20日下午結帳會議召開前,乙○○與其配偶楊愛娟,共同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聯絡,由楊愛娟於100年6月20日上午自乙○○設於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出脫5,000股綠能公司股票,因認乙○○此部分亦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規定處罰云云。惟查,本案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為綠能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更新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而該重大消息明確成立之時間點為100年6月20日下午會計結帳會議時,已如前述,是乙○○於100年6月20日上午出脫綠能公司股票5,000股時,該重大消息既尚未明確,其行為自不該當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依起訴意旨,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乙○○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乙○○等4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及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此部分詳後述),原審未及適用新法,而未就乙○○等4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尚有未洽。乙○○等4人上訴否認犯行,所辯各節,均經本院詳予論述、指駁如前。又原審審酌丙○○之犯罪情節等情狀,認縱使量處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可憫恕,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丙○○之刑不當,亦無可採。是乙○○等4人、檢察官執前詞提起上訴,均無理由,惟原審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乙○○等4人部分撤銷改判。
陸、量刑及緩刑:
一、爰審酌乙○○等4人身為綠能公司內部人而得悉本案重大消息,本應維護綠能公司所有股東之正當權益,善盡提供適時、充分之資訊之責任,藉以使公開交易市場環境更為公平、透明,並應遵守證券市場公平交易規則,使一般投資人均能在平等取得、消化資訊之前提下,進行公平交易之機會,然竟在本案重大消息未公開前,先行出脫綠能公司股票避損,犧牲其他持有或買賣綠能公司股票者之權益,破壞證券市場公開、透明、平等取得資訊之交易秩序,進而損害廣大證券投資人對證券市場公平交易運作之信賴及信心,害及證券交易市場之發展。併參酌:㈠乙○○前無不良素行,教育程度為大學材料碩士,家庭經濟小康(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1頁),曾任大學教授、綠能公司董事、總經理、執行長。㈡甲○○之素行、教育程度為大學材料工程所碩士,家庭經濟小康(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39頁),曾任工程師、主任、處長、綠能公司廠長、副總經理。㈢丁○○前無不良素行,教育程度為大學企管系畢業,家庭經濟小康(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81頁),曾任警衛、會計、綠能公司會計課課長、經理、副處長、財務長。㈣被告丙○○前無不良素行,教育程度為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畢業,家庭經濟小康(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2頁),曾任大同公司課員、組長、綠能公司副課長、副理、財務處經理。㈤兼衡各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所得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第2至5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二、被告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斟酌其得悉內線消息後僅出售2張綠能公司股票,獲利僅91,016元,數額甚小,犯罪情節甚為輕微,兼衡其行為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生活狀況及環境等一切情事,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宣告緩刑3年。惟為強化其法治觀念,使能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犯,有命其履行一定負擔之必要,爰斟酌其犯罪情節,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其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40萬元,以啟自新。倘其未履行前揭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則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柒、沒收:
一、被告乙○○等4人行為後,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下稱刑法沒收新制)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應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即105年7月1日後,即不再適用。至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但該新修正之特別法所未規定之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乙○○4人行為後,刑法沒收新制既已生效施行,本應依前揭說明,逕行適用沒收新制相關規定。但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嗣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為:「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下稱被害人等)外,沒收之」,並於同年2月2日生效。上揭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既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依前述說明,本案內線交易罪之犯罪所得沒收,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即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該新修正規定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例如:追徵、犯罪所得估算、過苛酌減條款等,則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77號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刑法沒收新制修正犯罪所得沒收之相關規定,衡其立法目的,係因過往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以供被害人求償,但因實際上被害人因現實或各種因素,卻未另行求償,反致行為人因之保有犯罪所得。故而修正後刑法之沒收、追徵不法利得條文,係以杜絕避免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為預防目的,並達成調整回復財產秩序之作用,乃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2日生效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雖創設刑法沒收新制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之例外,惟仍應依法律體系之目的性解釋,以期與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揭示之立法價值協調一致。蓋刑法沒收新制施行後,沒收已非從刑,其目的在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關於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係為澈底剝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並讓權利人得就沒收、追徵之財產聲請發還或給付,以回復犯罪前之財產秩序,並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排除沒收或追徵之條件,基此,前揭證券交易法所設「應發還被害人等」之例外規定,自應從嚴為法律體系之目的性限縮解釋,以免適用之結果,有悖於刑事沒收新制之立法目的。從而,法院既已查明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及已實際合法發還等應扣除之部分,不得僅因仍有應發還之被害人等,或被害人等及賠償數額尚屬欠明,即認無需為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宣告,否則即難與刑法第38條之1所揭示之立法意旨相契合,更可能造成最為人所詬病之「國家既未宣告沒收,亦未發還被害人,反而由犯罪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之荒謬情形出現。故為貫徹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之1之立法目的,除確無應發還被害人等之情形,於扣除已實際發還不予沒收之部分後,就其餘額,應依上開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的附加條件方式,諭知沒收、追徵,以臻完備,並使被害人等於案件判決確定後,仍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乙○○等4人犯本件內線交易罪所獲取之犯罪所得,業經本院認定、計算如前述「七」及附表五所示,乙○○為3,161,221元,甲○○為5,680,779元,丁○○為1,273,051元,丙○○為91,016元,均未扣案。再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已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由各證券投資人共同授與訴訟實施權,分別對乙○○等4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現分別為本院109年金上字第4號及107年度金上字第1號審理中,尚未確定,是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之人尚未經法院確認發還數額,乙○○等4人亦未將犯罪所得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是本案有無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尚屬不明。爰依前揭說明,分別在乙○○等4人之主文罪刑項下,諭知將各人上揭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至調查局北機組持102年度聲搜字第1270號搜索票搜索扣得之物(詳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265號卷第14至17、22至26、31、36、41、54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除業經發還及取回之物外,其餘扣押物或為綠能公司所有、或非屬乙○○等4人所有,縱有部分扣押物為乙○○等人所有,然無證據證明係供其等犯本案犯罪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核其性質至多僅係證據資料,亦均非違禁物,爰均不諭知沒收,應另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鄧媛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黃士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嚴昌榮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違反第1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1項第5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1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2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22條之2第3項規定,於第1項第1款、第2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20條第4項規定,於第3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至第7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