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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金上重更一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達億選任辯護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參 與 人 昱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達億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870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劉達億證券詐偽部分及昱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沒收部分,均撤銷。

劉達億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伍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玖萬貳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昱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劉達億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貳拾捌萬捌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劉達億係原址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昱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陞公司,現已遷址至臺北市○○區○○街000號)之負責人,亦係原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1樓躍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躍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暨全權決策處理該公司所有業務及投資規劃事宜之業務經理人(躍陞公司登記負責人原為劉達億,嗣曾於101年5月10日變更登記為蕭鴻銘〈其違反公司法等部分,業經原審論處罪刑確定〉,並於同年9月4日遷址至臺中市○區○○○○街00號),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及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及商業負責人。

二、劉達億因昱陞公司資金短缺,亟需資金供作昱陞公司研發產品及日常營運使用,遂於100年間透過蕭鴻銘之友人陳圳忠介紹,結識具有會計師資格並實際執行會計業務之陳功源(已於105年6月5日死亡,所涉違反公司法等罪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劉達億、陳功源均明知公司對於應收之股款應確實收足,如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公司負責人不得以文件表明已收足,猶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100年7月間,由劉達億委由陳功源透過亦具有犯意聯絡之簡秋嬌,向不知情金主王瑞卿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做為驗資之資金證明,王瑞卿即於100年7月27日,自其設於華泰商業銀行之帳戶(下稱王瑞卿華泰商銀帳戶),匯款共計600萬元(分次匯款599萬2,400元、7,600元)至昱陞公司設於華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之0000000XXXXXX號帳戶(詳細帳號詳卷〈下同〉,下稱昱陞公司華泰商銀帳戶),劉達億乃以昱陞公司華泰商銀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東即其本人業已繳納股款之證明,而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昱陞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並委由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李順景依據該等資料出具100年7月28日昱陞公司增加資本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旋於同年月29日將昱陞公司華泰商銀帳戶內之600萬元匯回王瑞卿華泰商銀帳戶,並未實際用於昱陞公司之經營,簡秋嬌則獲取王瑞卿支付之報酬2,000元。劉達億再以上開增加資本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資料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誤認要件均已具備,於同年8月3日核准昱陞公司增資變更登記,而將昱陞公司資本額自2,900萬7,600元變更為3,500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冊內,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對於昱陞公司該次增資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上開劉達億、簡秋嬌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等部份業經判決確定)。

(二)劉達億、陳功源另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100年8月間,透過亦具有犯意聯絡之簡秋嬌,向不知情金主王瑞卿借款8,500萬元做為驗資之資金證明,王瑞卿即於100年8月19日以其持用不知情友人羅偉文設於華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之帳戶,匯款共計8,500萬元(分次匯款1,800萬元、1,700萬元、1,5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1,500萬元)至昱陞公司華泰商銀帳戶,劉達億乃以昱陞公司華泰商銀帳戶存摺影本充作其本人及不知情之林玟吟、董忠智、蕭傑文、劉騏琛、盧信宏等股東業經繳納股款之證明,而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昱陞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並委由不知情之立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旻菀依據該等資料出具100年8月19日昱陞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旋於同年月22日將昱陞公司華泰商銀帳戶內之8,500萬元匯回王瑞卿華泰商銀帳戶內,並未實際用於昱陞公司之經營,簡秋嬌則獲取王瑞卿支付之報酬2,000元。劉達億再以上開增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資料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誤認要件均已具備,於100年9月8日核准昱陞公司增資變更登記,而將昱陞公司資本額自3,500萬元變更為1億2,000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冊內,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對於昱陞公司該次增資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上開劉達億、簡秋嬌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等部份業經判決確定)。

(三)劉達億、陳功源均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而昱陞公司營運不佳,長期處於虧損狀態,上開2次增資純屬虛偽,致昱陞公司股票在市場上根本無流通價值,竟為下列行為:

1.劉達億、陳功源共同基於證券買賣詐偽之犯意聯絡,於辦妥上開虛偽增資登記後,委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商銀)簽證並印製登載100年9月8日發行、每股面額10元、每張1,000股之昱陞公司增資股實體股票8,500張(共計850萬股,登記在劉達億名下180萬股及掛名登記在林玟吟名下100萬股、董忠智名下100萬股、盧信宏名下170萬股、蕭傑文名下150萬股、劉騏琛名下150萬股,實際上均由劉達億持有支配),再由陳功源介紹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盤商程駿傑(業於104年10月11日死亡)及其僱用之陳文彬(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另案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購買,致未參與亦不知悉昱陞公司虛偽增資情事之程駿傑誤認昱陞公司資本充實、股票確有價值等情,而與劉達億達成協議,以每股8元之價格購買昱陞公司股票,劉達億遂於100年11月間起至101年4月間止,在座落臺北市長安東路2段與遼寧街口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內,陸續將印製完成之昱陞公司股票分批交付陳文彬轉予程駿傑,並登記在程駿傑借名登記之郭萬德名下,合計3,500張股票(詳如附表一所示),程駿傑則依約支付價金總計2,800萬元,劉達億除給付每股1.5元之佣金(合計525萬元)予陳功源外,合計2,275萬元之餘款悉由其實際取得支配使用(詳如附表一所示)。

2.劉達億復承上證券買賣詐偽之同一犯意聯絡,於101年8月間起至101年11月間止,在昱陞公司,自行以每股10元或12元之價格,出售昱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予誤信昱陞公司資本充實之投資人何其易等人,並移轉登記在何其易等人名下,合計560張股票(詳見附表一之一所示),何其易等人則依約支付2萬4,000元至100萬元不等之價金,總計600萬元,均由劉達億實際取得該等款項支配使用(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

(四)劉達億另與陳功源共同意圖為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明知昱陞公司產品研發尚未完成,及100年間之營運獲利根本不足以彌補公司虧損或配發每股10%股利之事實,劉達億仍於101年6月間召開昱陞公司股東會時,佯稱:昱陞公司營運良好、獲利甚佳云云,且於101年9、10月間,無償配發其所持有100至2萬3,300股數之昱陞公司股票予該公司股東何其易等人(詳如附表三所示),藉以營造昱陞公司係因獲利方配股予股東之假象,再製作內載「我們獲得台灣上櫃醫療設備大廠承認,應用在電子式氣管擴張器上,目前已獲客戶訂單50萬套,2013年預估可以成長到400萬套以上,預計可以替公司增加超過7,000萬以上的營收,4,000萬以上之獲利」、「純矽數位振盪器,第二版改版預計於年底問世,已經有確定的客戶在詢問,預計明年2月量產,目前初估客戶每個月的出貨數量大約在1千萬顆以上,預計每個月貢獻營收大約在台幣1,500萬元,貢獻毛利在台幣700萬元以上,全年度可以貢獻毛利超過台幣7,000萬以上」等不實內容之增資計畫書,虛偽傳達昱陞公司研發產品有成、已有實品販售、即將接獲大量訂單、獲利可期等足使一般投資人誤信該公司股票具有投資價值之不實訊息,連同101年度現金增資認股繳款通知書、現金增資說明書、現金增資繳款通知單等資料寄發與如附表三所示股東,致其中許翠敏等583人因上揭不實資訊,誤信昱陞公司頗具規模、營運良好、獲利績優,而陸續於101年10、11月間,以每股16元之價格,合計認購該次增資之2,268張股票,並將1萬6,000元至123萬2,000元不等之增資股款匯至昱陞公司所申設玉山商業銀行新湖分行0000000XXXXXX號帳戶(下稱昱陞公司玉山銀行帳戶)內,昱陞公司因而取得總額3,628萬8,000元之增資股款(詳如附表三之一所示)。

三、劉達億明知躍陞公司係昱陞公司為推展產品而轉投資設立之公司,資本額僅10萬元,尚未營運,卻因上開昱陞公司虛偽增資後詐偽販售股票之所得尚不足支應其資金需求,乃依陳功源之建議,於101年5月10日,先將躍陞公司負責人變更為蕭鴻銘,並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劉達億、陳功源、蕭鴻銘均明知公司對於應收之股款應確實收足,如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公司負責人不得以文件表明已收足,猶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101年5月間,透過亦具有犯意聯絡之簡秋嬌向不知情金主王瑞卿借款6,000萬元做為驗資之資金證明,劉達億並指示蕭鴻銘於101年5月28日前往大台北商業銀行(現已更名為瑞興商業銀行)古亭分行開立躍陞公司帳戶(戶名:「躍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蕭鴻銘」、帳號:0000000XXXXXX號,下稱躍陞公司大台北商銀帳戶)及蕭鴻銘個人帳戶(戶名:「蕭鴻銘」、帳號:0000000XXXXXX號,下稱蕭鴻銘大台北商銀帳戶),再將上開2帳戶存摺均交由簡秋嬌轉交王瑞卿。王瑞卿即於同年5月31日,自其本人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延吉分行、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玉山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之帳戶,匯款共計6,000萬元(分次匯款800萬元、2,000萬元、1,900萬元、1,300萬元)至蕭鴻銘大台北商銀帳戶內,再將該筆款項由蕭鴻銘大台北商銀帳戶轉匯至躍陞公司大台北商銀帳戶(分次匯款600萬元、1,4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劉達億即以躍陞公司大台北商銀帳戶存摺影本充作其本人、蕭鴻銘及不知情之林玟吟、黃三江、鄭雅玲、蔡玉菁、董忠智等股東業經繳納股款之證明,而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躍陞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並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陳旻菀依據該等資料出具101年5月31日躍陞公司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旋於同年6月1日將躍陞公司大台北商銀帳戶內之6,000萬元經由蕭鴻銘大台北商銀帳戶轉匯回王瑞卿之上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內,並未實際用於躍陞公司之經營,簡秋嬌則獲取王瑞卿支付之報酬2,000元。劉達億再以上開增資變更登記資本查核報告書等資料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誤認要件均已具備,於同年6月15日核准躍陞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而將躍陞公司資本額自10萬元變更為6,010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冊內,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對於躍陞公司該次增資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上揭劉達億、簡秋嬌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等部份業經判決確定)。

(二)劉達億、陳功源、蕭鴻銘另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101年8月間,透過亦具有犯意聯絡之簡秋嬌,向不知情金主王瑞卿借款3,500萬元做為驗資之資金證明,王瑞卿即於101年8月8日,自其本人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大台北商業銀行(即瑞興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戶,匯款共計3,500萬元(分次匯款1,5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至蕭鴻銘大台北商銀帳戶,再將該筆款項由蕭鴻銘大台北商銀帳戶轉匯至躍陞公司大台北商銀帳戶(分次匯款1,0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490萬),劉達億乃以躍陞公司大台北商銀帳戶存摺影本充作其本人及不知情之林玟吟、蔡玉菁、詹詠勝等股東業經繳納股款之證明,而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躍陞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並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陳旻菀依據前開資料出具101年8月8日躍陞公司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旋於同年月9日將躍陞公司大台北商銀帳戶內之3,500萬元匯回王瑞卿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帳戶內,並未實際用於躍昇公司之經營,簡秋嬌則獲取王瑞卿支付之報酬2,000元。劉達億再以上開會計師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資料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誤認要件均已具備,於同年月16日核准躍陞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而將躍陞公司資本額自6,010萬元變更至9,500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冊內,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對於躍陞公司該次增資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上揭劉達億、簡秋嬌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等部份業經判決確定)。

(三)劉達億、陳功源均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而躍陞公司因昱陞公司研發尚無成果,並無業務營運,且因上開2次增資同屬虛偽,致躍陞公司股票在市場上根本無流通價值,竟為下列行為:

1.劉達億、陳功源基於證券買賣詐偽之犯意聯絡,於辦妥上開虛偽增資登記後,委由上海商銀簽證並印製登載變更登記日期101年8月16日發行、每股面額10元、每張1,000股之躍陞公司增資股實體股票9,500張(其中9,490張為虛偽增資股票,合計950萬股,登記在劉達億名下210萬股及掛名登記在蕭鴻銘名下70萬股、黃三江名下50萬股、林玟吟名下250萬股、鄭雅玲名下100萬股、蔡玉菁名下120萬股、董忠智名下100萬股、詹詠勝名下50萬股,實際上均由劉達億持有),刻意隱匿躍陞公司資本不實,實際上並無營運之事實,再由陳功源介紹曾立利轉介盤商黃泳學向劉達億購買躍陞公司股票,另盤商萬諦侑(原名萬呈偉)、楊立民(萬諦侑、楊立民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另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亦直接向劉達億購買躍陞公司股票,此等盤商3人除自行擔任股票登記名義人外,楊立民亦商請友人王貴儀擔任股票登記名義人(王貴儀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另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黃泳學、萬諦侑、楊立民均未參與亦不知悉躍陞公司虛偽增資之事,遂誤認躍陞公司資本充實、股票確有價值等情,而於102年3月間起至9月間止,以每股10元之價格,購買躍陞公司股票合計5,939張股票(詳如附表二所示),並支付價金總計5,939萬元,劉達億除給付每股2元之佣金(合計11,878,000元)予陳功源外,合計4,751萬2,000元之餘款悉由其實際取得支配使用(詳如附表二所示)。

2.劉達億復承上同一證券買賣詐偽之犯意聯絡,於102年9月間起至103年9月間止,在昱陞公司,自行以每股10元或20元之價格,出售躍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予誤信躍陞公司資本充實之投資人王惠卿等人,並由劉達億、董忠智、鄭雅玲名下移轉登記至王惠卿等人名下,合計有943張股票(詳見附表二之一所示),王惠卿等人則依約支付2萬元至450萬元不等之價金,總計1,098萬元,均由劉達億實際取得該等款項支配使用(詳見附表二之一所示)。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孫景雲訴由同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理 由

甲、程序部份:

一、審理範圍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本案既經提起上訴,第三人沒收判決雖未經參與人上訴,因係本案判決上訴效力所及,視為亦已上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就上訴人即被告劉達億(下稱被告)部分提起上訴,被告係全部提起上訴,參與人昱陞公司則未提起上訴,惟依上開規定,本案上訴效力仍及於被告及昱陞公司之沒收部分。

(二)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判決就被告被訴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等罪均判決有罪,得易科罰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沒收、追徵昱陞公司因被告違法取得之犯罪所得。檢察官、被告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判決,就被告被訴犯證券詐偽部份及昱陞公司沒收部份撤銷原判決,另就被告被訴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等二罪均判決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及沒收、追徵昱陞公司因被告違法取得之犯罪所得,其他上訴駁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483號判決將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證券詐偽2罪及昱陞公司部份均撤銷發回本院,其他部分則均已確定。是本案審理範圍,僅限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證券詐偽2罪及昱陞公司部份,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一)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審理期日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並同意引用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99頁、第298頁至第309頁、第369頁至第385頁),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況,認為以之做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認均得為證據。

乙、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與理由:

(一)查被告為昱陞公司之負責人,亦原為躍陞公司之負責人,雖躍陞公司於101年5月10日曾將登記負責人變更為蕭鴻銘,惟實際負責人仍為被告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他字卷第72頁反面、第76頁、第123頁;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卷,下稱本院前審卷㈠第337頁;本院前審卷㈡第351頁至第352頁),核與昱陞公司、躍陞公司之公司案卷及登記資料相符(見調查卷㈠第73頁;調查卷㈡第227頁至第345頁;調查卷㈢第256頁至第391頁;本院前審卷㈠第389之1頁至第389之3頁)。其次,被告於行為時,雖僅係躍陞公司股東,且未掛名任何職銜,然其為躍陞公司實際負責人,並全權決策處理躍陞公司之所有業務及投資規劃事宜,業為被告所是認(見他字卷第76頁、第123頁;本院前審卷㈠第337頁;本院前審卷㈡第351頁至第352頁),並經證人即躍陞公司董監事林玟吟、董忠智、黃三江、詹詠勝、蔡玉菁等人分別證述屬實(見調查卷㈤第63頁反面、第71頁反面;他字卷第47頁、第53頁反面、第59頁反面),自堪認被告於案發時仍為躍陞公司之業務經理人,尚不因躍陞公司董事會在形式上有無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決議而有異,是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被告亦係躍陞公司之負責人。綜上,此部分事實,應先堪認定。

(二)如事實欄二(一)、(二)及三(一)、(二)所示昱陞公司及躍陞公司個別虛偽增資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調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均已坦承,且同案被告簡秋嬌於調詢及原審時亦自白不諱(見調查卷㈠第59頁至第60頁;他字卷第73頁、第75頁反面;偵字第2870號卷㈠第73頁;原審卷㈠第132頁、第214頁反面;原審卷㈤第239頁、第360頁至第361頁;原審卷㈥第100頁至第102頁;本院前審卷㈠第337頁;本院前審卷㈡第351頁至第354頁),核與證人陳功源、蕭鴻銘、王瑞卿、林玟吟、董忠智、蕭傑文、劉騏琛、盧信宏、黃三江、詹詠勝、蔡玉菁分別於調詢、偵查及原審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調查卷㈠第12頁反面至第13頁、第14頁、第64頁、第66頁反面、第71頁、第307頁至第308頁;他字卷第16頁反面至第17頁、第29頁、第48頁至第49頁、第54頁反面至第55頁、第59頁反面、第66頁反面、第112頁至第113頁、第160頁反面至第161頁、第174頁;偵字第2870號卷㈠第73頁;原審卷㈠第149頁反面至第150頁),並有昱陞公司增加資本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附件、昱陞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附件、昱陞公司華泰商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王瑞卿華泰商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李光輝華泰商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羅偉文華泰商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昱陞公司華泰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表暨存摺影本、昱陞公司華泰商銀帳戶歷史資料明細暨傳票影本、羅偉文華泰商銀帳戶歷史資料明細暨傳票影本、昱陞公司華泰商銀帳戶存摺存款憑條影本、躍陞公司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附件、躍陞公司大台北商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躍陞公司及蕭鴻銘大台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轉帳傳票影本、蕭鴻銘大台北商銀帳戶匯入匯款查詢資料暨轉帳傳票影本、王瑞卿大台北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躍陞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暨章程修正資料等附卷可稽(見調查卷㈡第6頁、第7頁至第8頁、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14頁、第15頁至第22頁、第23頁至第40頁、第303頁至第312頁、第328頁;調查卷㈢第4頁至第5頁、第6頁至第7頁、第11頁至第16頁、第17頁至第24頁、第27頁至第34頁、第304頁至第312頁、第334頁至第343頁),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三)查被告依陳功源之建議,委由上海商銀簽證並印製虛偽增資之昱陞公司實體股票8,500張,均由被告實際持有支配,再經由陳功源之介紹,使不知情之未上市櫃證券盤商程駿傑及其僱用之陳文彬與劉達億成立協議,以每股8元之價格購買昱陞公司股票,劉達億遂陸續於事實欄二(三)1所示時、地,將昱陞公司股票分批交付陳文彬轉予程駿傑,並登記在程駿傑借名登記如附表一所示之郭萬德名下,合計3,500張股票,程駿傑則依約支付價金總計2,800萬元,嗣程駿傑再將上開股票轉售予其他投資人。劉達億除給付每股1.5元之佣金,總計525萬予陳功源外,餘款2,275萬元悉由被告實際取得支配使用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前審供承在卷(見本院前審卷㈠第337頁;本院前審卷㈡第354頁至第355頁),核與陳功源於調詢時及偵查中證稱:

我於昱陞公司虛偽增資及發行股票後,有介紹陳文彬向被告購買昱陞公司股票,雙方係在上開便利商店內分批交付股票及現金等語(見調查卷㈠第12頁反面;他字第1028號卷第161頁、第175頁;偵字第2870號卷第74頁),陳文彬亦於調詢、偵查及原審時一致證稱:我當時確有依陳功源及被告之請託,轉介證券盤商程駿傑向被告購買昱陞公司股票,雙方達成協議後,被告分批陸續將昱陞公司股票攜至上開便利商店,我則依程駿傑指示前往收取股票,並交付現金對價予被告,我與程駿傑均不知悉所購入者係虛偽增資之股票等語(見調查卷㈠第17頁;偵字第2870號卷第76頁;原審卷㈤第37頁、第38頁、第40頁、第44頁),暨程駿傑於調詢時證稱:我當時透過陳文彬以每股8元之價格,向被告陸續購買約3千餘張昱陞公司股票,均委由陳文彬支付現金予被告,當場收受被告交付之昱陞公司股票,並登記於郭萬德等人頭名下,嗣再轉售予其他證券盤商,我並不知悉昱陞公司有虛偽增資之情事等語(見調查卷㈠第319頁反面至第320頁、第329頁至第330頁),均屬相符,並有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108年11月9日證期(發)字第1080338515號函可資佐證(見調查卷㈠第22頁;他字卷第27頁反面、第34頁反面、第37頁、第41頁反面;本院前審卷㈡第313頁),是此部分客觀事實,應堪認定。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販售上開昱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所得總額為3,982萬4,000元云云,嗣於原審時復提出補充理由書將其金額更正為4,281萬7,800元(含原審判決附表

一、二、三部分,其中附表一部分為3,660萬元)云云,惟程駿傑於調詢時已證稱:我與被告達成協議,以每股8元(即每張8,000元)之價格,購買昱陞公司股票3千餘張等語(見調查卷㈠第319頁反面),核與被告所供稱:昱陞公司增資後印製之股票,係以每8元價格出售予太陽神公司,陳功源尚須抽取1.5元報酬等語相符(見調查卷㈤第3頁),堪認被告出售昱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予程駿傑之實際價格為每股8元,且售出予程駿傑之昱陞公司股票數量應為3,500張,已如前述,故附表一出售昱陞公司與地下盤商部分之犯罪所得為2,800萬元(計算式:8,000元Ⅹ3,500張=2,800萬元),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容有誤會。

(四)被告未先出售與程駿傑或其他地下盤商,即在昱陞公司,以每股12元或10元之價格,自行出售昱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共560張與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何其易等人,總價金合計600萬元,均由被告實際取得支配使用等情,業據被告劉達億於本院前審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前審卷㈠第337頁;本院前審卷㈡第354頁至第355頁),核與何其易、周隆亨、孫景雲於原審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原審卷㈤第77頁至第78頁、第86頁、第94頁),並有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及上開證期局函文等件可資佐證(見調查卷㈤第16頁、第58頁;他字卷第24頁反面、第27頁反面、第34頁反面、第37頁、第41頁反面、第45頁反面;本院前審卷㈡第313頁),是此部分客觀事實,應堪認定。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原審判決附表二所示其自行出售昱陞公司股票部分,成交單價均為12元,張數為102張,犯罪所得為122萬4,000元云云,但如前所述,被告自行出賣昱陞公司股票之成交單價為每股10元或12元,且被告未透過地下盤商自行出售的昱陞公司股票之張數應為560張,故如附表一之一所示被告自行出售昱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與買受人部分之犯罪所得應為600萬元(計算式詳見附表一之一),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亦容有誤會。

(五)被告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於101年6月間召開昱陞公司股東會時,虛偽表示:昱陞公司營運良好、獲利甚佳云云,復於同年9、10月間,寄發其所持有100至2萬3,300股數之昱陞公司股票予該公司股東何其易等人供作配股之用,並製作內載「我們獲得台灣上櫃醫療設備大廠承認,應用在電子式氣管擴張器上,目前已獲客戶訂單50萬套,2013年預估可以成長到400萬套以上,預計可以替公司增加超過7000萬以上的營收,4000萬以上之獲利」、「純矽數位振盪器,第二版改版預計於年底問世,已經有確定的客戶在詢問,預計明年2月量產,目前初估客戶每個月的出貨數量大約在1千萬顆以上,預計每個月貢獻營收大約在台幣1500萬元,貢獻毛利在台幣700萬元以上,全年度可以貢獻毛利超過台幣7000萬以上」等不實內容之增資計畫書,虛偽傳達昱陞公司研發產品有成、已有實品販售、即將接獲大量訂單等不實訊息,而連同101年度現金增資認股繳款通知書、現金增資說明書、現金增資繳款通知單等資料寄發予昱陞公司股東,其中許翠敏等583人因而誤認昱陞公司頗具規模、營運良好、獲利績優,而陸續於101年10、11月間,以每股16元之價格參與增資,而將1萬6,000元至123萬2,000元不等之增資股款匯至昱陞公司玉山銀行帳戶,合計認購該次增資之2,268張股票,總計價金3,628萬8,000元,均由被告實際取得支配使用等客觀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前審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前審卷㈠第337頁;本院前審卷㈡第355頁),並有昱陞公司2012年度增資計畫書、昱陞公司現金增資認股繳款通知書、通知單、101年現金增資繳款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昱陞公司玉山銀行帳戶存褶內頁、臺北市政府101年11月22日府產業商字第10189861410號函、昱陞公司101年11月5日董事會議事錄、昱陞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昱陞公司變更登記表、昱陞公司101年增資股股票印製明細表影本及上開證期局函文等件附卷可稽(見調查卷㈠第405頁至第412頁、第421頁至第423頁、第446頁至第448頁;調查卷㈡第256頁至第257頁、第260頁、第263頁至第282頁、第283頁至第298頁;原審卷㈠第110頁、第268頁至第283頁;本院前審卷㈡第313頁),是此部分客觀事實,應堪認定。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此部分雖記載:被告出售其所持有之上開虛偽增資昱陞公司股票予許翠敏等583人等情,然依卷存事證(見調查卷㈡第256頁至第257頁、第260頁、第263頁至第282頁),可知許翠敏等583人係參與昱陞公司101年11月22日之現金增資,始出資認購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股票,兩者間實屬不同,但與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以提供不實增資計畫書之詐偽手段,使許翠敏等583人以每股16元價格購買昱陞公司股票,價金總計3,628萬8,000元」之基本事實,仍屬同一,檢察官復於原審時更正起訴書關於此部分之記載(見原審卷㈠第217頁),應認此部分係誤載,爰由本院逕予更正。進而,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以昱陞公司配發股票股利名義,將附表三所示股數之昱陞公司股票,寄發予附表三「受讓人」欄所示之昱陞公司股東,應計入被告證券詐偽犯行之犯罪所得等情,則同屬誤會,附此敘明。

(六)被告依陳功源之建議,委由上海商銀簽證並印製上開虛偽增資之躍陞公司實體股票9,490張,均由被告實際持有支配,再經由陳功源介紹曾立利轉介盤商黃泳學向被告購買躍陞公司股票,另盤商萬諦侑、楊立民亦直接向被告購買躍陞公司股票,均以每股10元之價格,購買躍陞公司股票合計5,939張股票,總價金合計5,939萬元,被告除給付每股2元之佣金,合計共11,878,000元予陳功源外,餘款4,751萬2,000元悉由其實際取得支配使用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前審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前審卷㈠第337頁;本院前審卷㈡第356頁),核與陳功源於調詢時及偵查中證稱:我當時委請曾立利處理躍陞公司股票,曾立利再轉介黃泳學購買躍陞公司股票等語(見他字卷第162頁反面至第163頁、第176頁),曾立利於原審時證稱:我當時經陳功源引介後,確有轉介黃泳學向被告購買躍陞公司股票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15頁至第216頁),黃泳學於原審時證稱:我經由曾立利介紹購買躍陞公司股票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㈣第223頁),且萬諦侑於調詢、偵查及原審時一致證稱:

我有向躍陞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購買該公司股票,每股購入價格為10元等語(見調查卷㈠第331頁、第332頁;原審卷㈣第305頁至第307頁、第314頁反面),楊立民於原審時證稱:我有向被告購買躍陞公司股票,亦有以女性友人王貴儀名義購買躍陞公司股票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1頁、第13頁、第14頁、第17頁至第18頁、第25頁至第26頁),王貴儀於原審時證稱:楊立民曾以我名義購買躍陞公司股票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9頁、第21頁、第22頁至第23頁),並有躍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憑證影本及上開證期局函文附卷可稽(見調查卷㈤第145頁至第180頁;本院前審卷㈡第269頁、第273頁、第313頁),是此部分客觀事實,應堪認定。此外,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將躍陞公司虛偽增資之股票出售予楊立民、王貴儀、萬諦侑等人(未指出此部分犯罪所得),又出售予江正聖等人,暨交付予黃泳學以抵償債務(此2部分犯罪所得合計為2,321萬元)云云,復於原審提出補充理由書更正為被告將躍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出售予楊立民、萬諦侑,犯罪所得總計為7,037萬元,嗣楊立民、萬諦侑再轉售躍陞公司股票予其他盤商或投資人云云,惟被告於調詢時供稱:躍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之出售價金中,每股抽2元予陳功源作為仲介費等語(見調查卷㈤第8頁,他字卷第123頁),且陳功源於調詢時亦證稱:被告出售躍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於扣除佣金後,有實際收到每股8元之價金等語(見他字卷第176頁),堪認被告出售躍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與盤商楊立民、萬諦侑、黃泳學等人之實際價格為每股8元無誤,故附表二部分之犯罪所得應為4,751萬2,000元(計算式:8,000元Ⅹ5,939張=4,751萬2,000元),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容有誤會。又就公訴意旨所認被告交付躍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937張予黃泳學抵償債務部份,被告雖先於調詢時供稱:我交付躍陞公司股票1,676張予黃泳學作為佣金等語(見調查卷㈠第2頁反面),卻於原審時改稱:我交付黃泳學之佣金為1,745張躍陞公司股票等語(見原審卷㈤第356頁),非但先後不一,且與公訴意旨所指不符,而黃泳學於原審時證稱:我係出資購買躍陞公司股票,並未收取被告交付之佣金或顧問費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43頁至第244頁),及楊立民、萬諦侑於調詢及原審時亦均證稱:我們係直接與躍陞公司聯繫,由公司負責人劉達億以較低廉價格將公司股票出售予我們等語(見調查卷㈠第331頁反面、第352頁;原審卷㈣第306頁至第307頁、第311頁、第314頁;原審卷㈤第11頁、第13頁、第17頁),均難認被告有支付佣金予黃泳學之情事,再參諸被告與陳功源商議之詐偽籌資計畫,均係將昱陞、躍陞公司之虛偽增資股票,以低價出售與盤商程駿傑或楊立民、萬諦侑,再任由程駿傑、楊立民、萬諦侑出售予其他盤商或投資人,其間轉手價差即為程駿傑等人之報酬,被告實無另行支付盤商佣金之必要,益徵被告並無將躍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交付黃泳學作為佣金之情事,是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亦有誤會,附此敘明。

(七)被告於102年9月間起至103年9月間止,在昱陞公司,自行以每股10元或20元之價格,出售躍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予誤信躍陞公司資本充實之投資人王惠卿等人,並由被告及被告控制之掛名登記人董忠智、鄭雅玲名下移轉登記至王惠卿等人名下,合計943張股票,王惠卿等人則依約支付2萬元至450萬元不等之價金,總計1,098萬元,均由被告實際取得該等款項支配使用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調詢時、本院前審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前審卷㈠第337頁;本院前審卷㈡第356頁),並有躍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憑證影本及上開證期局函文附卷可稽(見調查卷㈤第145頁至第180頁;本院前審卷㈡第269頁、第273頁、第313頁),是此部分客觀事實,應堪認定。至證人即王惠卿之夫吳坤峰雖於本院前審審理時曾證稱:我並不認識被告,當時係「萬寶投顧」之「李小姐」以電話向我推銷躍陞公司股票,乃先以每股63元價格購買30張,嗣再以45元價格購買30張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246頁至第247頁),然此與躍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上所載之成交單價為每股20元及出賣人為被告等情,顯有不符,是基於罪疑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原則,本院認定每股20元為王惠卿購買被告所自行出售躍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之成交單價。

(八)昱陞公司、躍陞公司辦理上開增資手續,均未經股東實際出資,而係以借資驗資之詐偽方式辦理,業如上述,且被告復於調詢時及原審時供稱:昱陞公司成立後,原係製造車上充電器,迨96、97年間,因金融風暴慘賠7,000萬元,而研發設計晶片(IC)成本相當高,平均每顆晶片需花費1,500萬至2,000餘萬元,均由我自行借款投入研發,嗣因公司經營及資金籌措確有困難,始依陳功源之建議,借資驗資後再印製股票販售,而躍陞公司為昱陞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之公司,資本額僅有10萬元,原本作為加工廠,但因金融風暴無法繼續加工,遂閒置未營運,嗣昱陞公司與太陽神公司合作取得資金,但實際取得資金不到2,000萬元。我於金融風暴時期虧損金額高達7,000萬元,近幾年研發費用又花費3、4,000萬元,無法完全彌補虧損,乃經由陳功源之介紹,借資驗資後再印製股票,並販售予黃泳學等人等語(見調查卷㈤第1頁至第2頁、第7頁至第8頁;原審卷㈤第350頁),核與陳功源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

被告向我表示,昱陞公司及躍陞公司規模均很小,需要資金擴廠,但無法覓得資金來源,我乃介紹被告向簡秋嬌借資驗資,事後完成增資及發行股票,由於昱陞公司先前即已虧損累累,根本無任何價值等語相符(見他字卷第160頁反面至第161頁、第175頁、第177頁),且昱陞公司99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負1,663萬5,583元之事實,有該公司99年度未分配盈餘查核簽證書1紙在卷可查(見調查卷㈡第149頁),而躍陞公司於99、100年間均無營業銷售,101年2月起至同年8月之銷項金額為1,089萬2,959元,其中1,076萬6,869元更係與昱陞公司間之交易,101年9月至102年8月銷項金額則僅有28萬7,413元乙節,亦有躍陞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稅年度銷項進項去路明細表附卷可稽(見調查卷㈢第209頁至第221頁、第222頁至第226頁、第227頁、第255頁),堪認於昱陞公司、躍陞公司虛偽驗資暨印製股票販售之際,昱陞公司已長期處於營運不佳之虧損狀態,且躍陞公司亦未有實際營業,非但無力籌措資金供研發及營運之用,股東更未能實際出資辦理增資,但被告明知上情,卻仍隱匿上情,而與陳功源共同為上開行為,致使諸多投資人誤信昱陞公司、躍陞公司資本充實、營運良好、預期獲利甚佳,而購買昱陞公司、躍陞公司股票,是就事實欄二(三)、三(三)所示部份,被告各有擅自詐偽買賣昱陞公司及躍陞公司股票之犯意與犯行無誤。

(九)被告於101年9、10月間,將其所持有但掛名登記在如附表三所示「讓與人」名下之昱陞公司股票,分拆後將如附表三所示之股數配發與如附表三「受讓人」欄所示之投資人(即昱陞公司之股東),已如上述,被告復於原審時自承:我是以虛偽增資所印製之昱陞公司股票配發等語(見原審卷㈤第362頁),而昱陞公司於98、99、100年度,營業淨利分別為負1,177萬9,974元、負1,626萬9,995元及105萬6,617元,年所得額分別為負1,248萬9,117元、負1,663萬5,583、48萬0,461元,100年度保留盈餘則為負2,639萬9,088元,資本公積為0等情,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9月23日財北國稅資字第1020042856號函及所附昱陞公司100年度稅務簽證資料影本在卷足憑(見調查卷㈡第134頁反面、第135頁),足見昱陞公司於100年間仍虧損嚴重,並無盈餘可供配發新股予股東,自不得依公司法第232條、第240條之規定,分派股息、紅利或發行新股。另昱陞公司於101年以每股16元溢價辦理現金增資時寄發予股東之現金增資計畫書,係由被告所製作,並由陳功源幫忙審核及指導作業流程等情,業據被告及陳功源分別於偵查中及調詢時供證詳實在卷(見他字卷第125頁,調查卷㈠第13頁),況該現金增資計畫書中雖記載:「我們獲得台灣上櫃醫療設備大廠承認,應用在電子式氣管擴張器上,目前已獲客戶訂單50萬套,2013年預估可以成長到400萬套以上,預計可以替公司增加超過7000萬以上的營收,4000萬以上之獲利」、「純矽數位振盪器,第二版改版預計於年底問世,已經有確定的客戶在詢問,預計明年2月量產,目前初估客戶每個月的出貨數量大約在1千萬顆以上,預計每個月貢獻營收大約在台幣1500萬元,貢獻毛利在台幣700萬元以上,全年度可以貢獻毛利超過台幣7000萬以上」等語(見調查卷㈠第405頁至第412頁),然被告所指上開醫療設備大廠即合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世生醫公司)係透過代理商薩摩亞捷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世公司)間接採購由昱陞公司製造之產品,且合世生醫公司係自101年12月起,始透過捷世公司向昱陞公司、躍陞公司訂購商品,101年訂購金額為445萬5,368元,102年全年訂購總金額亦僅為1,681萬7,815元等情,有合世生醫公司106年5月19日合董字第20170502號函、捷世公司106年5月22日捷業字第10605001號函暨進貨明細表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㈢第113頁至第114頁、第118頁至第123頁),核與上開現金增資計畫書所載內容,即「7,000萬元以上之營收」、「4,000萬以上之獲利」等節,差距甚大,顯見被告確有藉由現金增資計畫書不實膨脹昱陞公司營收之情事。詎被告竟仍以虛偽增資之昱陞公司股票佯作為公司股利,配發給如附表三「受讓人」欄所示之昱陞公司股東,並寄發虛偽之現金增資計畫書予該等股東,顯係為營造昱陞公司頗具規模、營運良好、獲利績優之假象,並致使其中如附表三之一所示許翠敏等583名昱陞公司股東確因該等不實資訊陷於錯誤,而陸續出資認購昱陞公司增資股票,自堪認被告就事實欄二(四)部分,亦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與犯行。

二、被告暨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係依會計師陳功源及王錦祥之建議,暨專利權鑑價結果,而以自有數位電源控制裝置專利權(下稱數位電源專利)及純矽數位振盪器專利權(下稱純矽數位專利)鑑價出資,充實昱陞公司資本,並無資本不實之情事,且被告主觀上亦無詐偽發行、買賣昱陞公司股票之犯意。另依王錦祥會計師出具之昱陞公司102及103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昱陞公司已無資本不實或損害股東權益之情事。其次,昱陞公司確係合世生醫公司之供應商,並自101年12月起供貨予合世生醫公司,被告所稱昱陞公司、躍陞公司研發有成,已接獲醫藥生技大廠訂單等情,並非不實資訊。再者,昱陞公司股東許翠敏等583人於101年10月24日至同年11月9日,陸續匯款至昱陞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之3,628萬8,000元,確係昱陞公司101年11月22日現金增資226萬8,000股,昱陞公司之資本額乃由1億2,000萬元增為1億4,268萬元,許翠敏等583人並非購買上開昱陞公司100年間虛偽增資所印製之股票云云。然查:

(一)由被告所提出之專利授權契約詳細以觀(見原審卷第90頁至第91頁、第99頁至第100頁),可知純矽數位專利係由「FOCUS KING INVESTMENT LTD」以3,000萬元代價專屬授權予「FINEST ELITE LIMITED」,及數位電源專利則係由「FOCUS KING INVESTMENT LTD」以4,500萬元代價專屬授權予「TOP CASTLE LIMITED」之事實,而「FINEST ELITE

LIMITED」為昱陞公司轉投資之公司(俗稱昱陞公司子公司),「TOP CASTLE LIMITED」則為昱陞公司轉投資之達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陞公司)再轉投資之公司(即俗稱昱陞公司之孫公司)等情,亦有被告所提出之101年度及100年度昱陞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101年度及100年度躍陞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101至103年度達陞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FINEST ELITE LIMITED」及「TOP CASTLE LIMITED」設立登記資料可佐(見原審卷㈢第16頁、第21頁、第36頁、第50頁、第52頁、第67頁、第86頁、第92頁至第94頁)。

然純矽數位專利及數位電源專利之專利權證書及專利公報所載專利權人均為被告個人(見原審卷㈢第73頁至第85頁),而上開授權契約中之授權人卻為「FOCUS KING INVESTMENT LTD」,並非被告個人,嗣由經濟部108年7月4日(108)智專一㈠15180字第10820636060號函及所附上開2專利權之權利讓與登記書等資料觀之(見本院前審卷㈡第70頁至第124頁),可悉該2專利權僅曾於101年11月28日由被告讓與薩摩亞獨立國之無雙控股公司(MUSOU HOLDING GR

OUP INC,代表人:鄭庭榮,下稱無雙公司),此外即無其他讓與紀錄或資料等情,且被告復未能提出其個人或無雙公司將上開專利權讓與或專屬授權予「FOCUS KING INVESTMENT LTD」之任何事證,而證人即被告所辯稱負責辦理上開2專利權鑑價出資之會計師王錦祥於本院前審審理中針對此無法諉為不知之重要關鍵事項,先一再含糊推稱:「我現在沒有把握,我可能要看一下底稿」、「我可能回去要找一下,回去看底稿」、「我現在沒有把握,回去再查看看」、「我現在沒把握,我回去要找一下,這個有討論過」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㈡第254頁至第255頁),進而語無倫次妄言昧稱:「有問他(指被告),有討論過,他說這一段不過戶,要用專屬授權,然後再專屬授權再過來」、「劉達億說要再弄一個Focus King Investment Lt

d.,所以就討論,至於是什麼用意我現在想不起來,重點是他要怎麼專屬授權給公司,無雙控股公司經過Focus Ki

ng Investment Ltd.再專屬授權給這2家公司,所以後來就等於登記到無雙控股公司這裡,然後就用專屬授權」、「這部分就是剛剛講的,少提供一個合約,就是無雙控股公司到Focus King Investment Ltd.,我要回去看一下」、「如果有的話當然可以,沒有的話當然就斷掉」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255頁至第257頁),益見「FINEST ELIT

E LIMITED」及「TOP CASTLE LIMITED」根本未取得上開2專利權,遑論被告提出之上開授權契約第5條尚記載:「FINEST ELITE LIMITED」、「TOP CASTLE LIMITED」需分別支付授權費用3,000萬元、4,500萬元等情,是被告既非無償取得,實無可能藉此方法充實昱陞公司之資本。

(二)又被告所提出之上開2專利權評價報告固記載:純矽電源專利價值3,119萬4,651元,數位電源專利價值4,680萬4,496元(見原審卷㈡第52頁、第114頁),然其委託鑑定之機構道爾頓專利有限公司(下稱道爾頓公司)受託鑑定之時間為101年9月1日,鑑定基準日為同年10月30日(見原審卷㈡第51頁至第52頁、第113頁至第114頁),時點均在昱陞公司虛偽增資登記手續辦畢之後,則被告未待確認上開2專利權之鑑定價值,即已辦畢增資登記手續,該等鑑定是否屬實,顯非無疑,且上開2專利之評價分析人員莊智文於原審時已證稱:我僅係掛名,對於上開評價報告所得結論之相關依據及判斷流程,應詢問道爾頓公司負責人即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員工王駿騰,或詢問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王錦祥會計師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30頁),王駿騰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我僅負責上開專利權評價報告第1章之公司資訊、第2章之專利評估,第3至5章係由林建勳負責,我與林建勳均不具會計師資格,亦不具無形資產評價師資格,我先前未製作過類似之專利權評價報告,當時只有就專利技術部分依書面文義做比對,無法回答技術內涵問題,亦未看過上開專利權評價報告中所載之各國專利證書。我為道爾頓公司掛名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王錦祥會計師,道爾頓公司係為出具上開專利評價報告而成立者,實際開會地點均在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等語(見原審卷㈣第5頁至第13頁、第18頁、第20頁),林建勳於原審時亦證稱:我任職在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上開專利權評價報告第3至5章之價值計算、價值調整及價值判定,該2份評價報告均由王錦祥主導,其中昱陞公司之淨利推估,均係依被告提供之數據而為,並未查核是否正確,我未看過專利證書,亦不知專利權人為何人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3頁至第20頁),而王錦祥於本院前審審理中雖推稱:莊智文具有鑑定上開2專利權價值之經驗及能力,我等於是莊智文之助理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㈡第252頁),卻仍一再證稱:我係主導上開專利權評價報告之人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260頁至第261頁),更自承違反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3條之利害迴避規定等情甚明(見原審卷㈡第262頁至第263頁),在在顯示上開2份專利權評價報告純係配合昱陞公司虛偽增資而製作者,殊難認該2專利具有該等評價報告內所載之價值。再依王錦祥於本院前審中所證稱:被告知悉我本人即為道爾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知悉上開專利權評價報告實際上係由我負責之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負責製作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62頁至第263頁),尤可見被告當時顯然知悉該等專利權評價報告純係虛應故事,該2項專利根本無法充實昱陞公司資本,自不得憑以遽認被告主觀上並無詐偽買賣昱陞公司股票之犯意。

(三)由王錦祥製作之昱陞公司103年度及102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觀之(見原審卷㈠第73頁),可知其上僅載明:「由於被投資公司(按:指達陞公司及「FINEST ELITE LIMITED」)之權利金無法採用查核程序查核其價值及後續評價,而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此項保留意見將影響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及民國一0三年度之本期淨損暨累積虧損。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第三段(按:指上述內容)所述事項影響重大外」等語,並未顯示被告所辯:昱陞公司已無資本不實或損害股東權益之情事云云或相關情事,況上開2項專利根本無法充實昱陞公司資本,已如上述,王錦祥復於原審時證稱:被告向我表示該等專利之授權金係用以抵充股本,我的認知均來自於被告等語甚明(見原審卷㈢第225頁),實無從以昱陞公司之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推論該2項專利確有前揭專利權評價報告所載之價值。

(四)昱陞公司自101年12月起供貨予合世生醫公司,固如上述,然其實際交易金額與被告製發之現金增資計畫書所載內容差距極大,顯有藉此營造昱陞公司頗具規模、營運良好、獲利績優等假象之情,亦如上述,自難認被告對此並無詐偽情事。其次,許翠敏等583人係因參與101年度現金增資而取得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昱陞公司股票,並非購買昱陞公司之虛偽增資股票,公訴意旨固有誤認,然不影響公訴意旨就此部分所指犯罪事實之同一性,業如上述,更不得執此妄謂被告未為詐偽買賣昱陞公司股票部分之犯行。

三、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且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亦無從援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依據,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四、論罪部份:

(一)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處罰。而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為:「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此即一般所稱之「證券詐欺」。蓋證券市場首重誠信,欺騙行為侵害投資人權益,破壞市場健全發展,各國證券法律均明文禁止,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即係為維護證券市場誠信而設。

有關本條文適用之客體,同法第6條第1項原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及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89年7月修法時,提案將「公開募集、發行」等語刪除,理由係:「本條乃屬對證券定義之條文,『公開募集、發行』字樣實與證券之定義無關,而係是否屬『豁免交易』時應考慮之問題,而此觀之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22條即可明之,爰將此贅文刪除」,亦即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公司股票原以公開募集發行者為限,證券詐欺之民刑事責任,亦僅適用於公開募集發行之有價證券,惟修正後已刪除「公開募集、發行」等語,再參以近年來高科技及資訊產業快速發展,民眾對該等產業之投資多抱有「倍數利潤」之期望,買賣未上巿(櫃)股票儼然成為社會投資大眾之另類投資選擇,而與一般消費商品有異,惟未上市(櫃)公司資訊揭露不若上市(櫃)公司透明,投資人較難掌握真正資訊,又因報價及交易資訊不足,股價易受操縱,極易衍生糾紛,如將未上市(櫃)股票或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排除於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範之外,對投資人及證券交易市場之保障顯有不足,是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所定之「有價證券」並不以經公開募集、發行者為限,縱使行為人以未公開發行之證券為詐欺買賣行為,仍受證券交易法規範。次按證券交易法所稱「買賣」,依修正前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買賣,謂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以競價方式買賣,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原僅限於集中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惟於77年1月刪除第9條規定後,「買賣」之範圍乃兼及面對面交易及其他場所交易。

(二)又按證券交易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亦為同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所明定。同法第22條第2項復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同法第43條之6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私募之情形外,仍應依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則「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發行新股時,除合於私募之規定外,雖係向「特定人」招募股份,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又所謂「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係指公司以募集、私募方式發行股票,或股票補辦公開發行(證券交易法第42條第1 項)而言。倘發行人非「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規定發行新股時,係向「特定人」招募股份,因與證券交易法規定之募集要件不合,依罪刑法定原則,縱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亦不能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1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處罰。又證券交易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甚明。發行係以募集為前提,發行人招募股份,倘不合於募集之要件,縱有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亦難謂係證券交易法規範之發行行為。

(三)立法者雖未就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1項所稱「非特定人」之具體內涵為說明,惟觀諸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同法第268條第1項規定:

「除由原有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外,應申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及同法第272條規定:「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基於法秩序之一致性,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1項所稱「非特定人」,當係指公司原有股東、員工及協議認購股份之特定人以外之人。又91年2月6日增列之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私募,謂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43條之6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該項所稱「特定人」,依同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雖未包括公司原有股東。

然證券交易法既分別規定「募集」與「私募」之定義,二者在邏輯概念上尚非原則與例外規定。自不能謂招募股份未符合「私募」規定,即應落入「募集」範疇,進而推論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1項所稱「非特定人」,係指同條第2項所稱「特定人」以外之人(例如公司原有股東)。

(四)經查,就事實欄二(三)、三(三)部份,被告均係透過借錢驗資之非法手段為昱陞公司、躍陞公司辦理虛偽增資,事實上並未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即無「募集」有價證券之行為可言,且依據上揭見解,「發行」係以「募集」為前提,茲昱陞公司、躍陞公司虛偽增資既已不合於「募集」之要件,縱被告確均委請上海商銀印製昱陞公司、躍陞公司之增資實體股票,嗣並各自出售、交付與投資人,亦難認此舉係證券交易法規範之「發行」行為。進而,被告就昱陞公司、躍陞公司虛偽增資後,各以昱陞公司、躍陞公司資本充實、公司股票確有價值等虛偽表象,誘使如附表一、一之一、二、二之二所示之投資人購買該等虛偽增資股票之行為,即應僅構成證券買賣詐偽之犯行,但不構成證券發行詐偽犯行甚明。其次,就事實欄二(四)部份,因昱陞公司並非依據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且係向性質上屬「特定人」之昱陞公司原有股東招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股份,是客觀上雖有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並交付之舉動,但仍不符合證券交易法規範之「募集」、「發行」要件,進而亦不會成立證券募集詐偽或證券發行詐偽等罪,合先敘明。

(五)事實欄二(三)及三(三)部分:

1.按自然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所定有價證券買賣不得有詐偽行為之規定,係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證券詐偽罪。而法人違反上開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同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所謂「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因其負責人有此行為乃予處罰,倘法人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構成同法第179條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上開規定之罪,而不能單論同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罪。經查,昱陞公司、躍陞公司有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該2公司即為犯罪主體,依證券交易法第179條之規定,應處罰其行為負責人,而被告係昱陞公司及躍陞公司之負責人,並負責主導、施行本件犯行,已如上述,自屬該2公司證券買賣詐偽犯行之行為負責人。是核被告此部份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證券買賣詐偽共2罪。

2.公訴意旨雖僅認被告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惟此部分屬法人行為負責人證券買賣詐偽,應構成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詳如前述,且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已論及此部分,僅漏引上開條文,加上論罪之法條並無更異,自無需變更起訴法條,況嗣經本院明確告知被告其亦涉犯此法條(見本院卷第297頁、第368頁),已充分保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由本院逕予補充。

3.被告與陳功源就事實欄二(三)、三(三)部分,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為共同正犯。

4.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接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在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查被告就事實欄二(三)及三(三)所示多次證券買賣詐偽犯行,分別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揆諸上揭說明,均屬具「集合犯」性質之一個行為,應各論以一罪。

(六)就事實欄二(四)部份:

1.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6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第1項、第2項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其中「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罰金刑度為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第1項、第2項之法定刑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修正後規定已提高罰金刑度為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2.經查,被告係向身為「特定人」之昱陞公司既有股東公開招募昱陞公司101年度增資股份,且昱陞公司並非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是依據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與證券交易法規定之「募集」要件不合,進而亦難謂有證券交易法規範之「發行」行為。是以,就被告此部份之募集昱陞公司增資股份行為,雖不能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或同法第174條處罰,但被告係意圖為昱陞公司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施用違反規定配發昱陞公司股份及寄送不實現金增資說明書等詐術,使昱陞公司股東陷於錯誤後,將如附表三之一所示增資股款匯至昱陞公司玉山銀行帳戶內,應論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3.就事實欄二(四)部分,公訴意旨雖僅記載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以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論處,但此部份應構成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詳如前述,是本院於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中已均向被告告知該項罪名(見本院卷第297頁、368頁),實已充分給予被告於訴訟上防禦之機會,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妨礙,且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4.被告與陳功源就事實欄二(四)部分,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為共同正犯。

5.被告就施用詐術為昱陞公司招募101年現金增資股份部份,與上揭事實欄二(三)所示之證券買賣詐偽犯行部份,部份犯行之時間重疊,應可論以一行為,進而被告分別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法人行為負責人證券詐偽罪處斷。

(七)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本院審理中以109年度偵字第14999號案件移送併辦部份之犯罪事實,核與本案經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即為本院審理範圍所及,附此敘明。

五、撤銷改判(即事實欄二(三)、二(四)、三(三)及昱陞公司沒收)部分:

(一)原審就上揭證券詐偽犯行部分,對被告論罪科刑,併向昱陞公司諭知沒收及追徵,固非無見,惟:1.就事實欄二(四)部份,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犯行,原審誤認構成證券詐偽罪,實有未恰,且此詐欺取財犯行與事實欄二(三)所示昱陞公司證券買賣詐偽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已如上述,原審亦未併予審究,自有違誤。2.事實欄二(三)、三(三)所示被告違犯之證券買賣詐偽犯行,應各成立集合犯,原審誤論以為接續犯,亦有違誤。3.本案係昱陞公司、躍陞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被告為該等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業如上述,是應併依同法第179條規定對被告論罪,原審疏未援引此規定,尚有未洽。4.就事實欄二(三)、三(三)所示,被告所獲犯罪所得應各為2,875萬元、5,849萬2千元,但原審誤認為2,501萬4千元、5,505萬6千元,略有不當。而被告上訴執前詞否認證券詐偽部分之犯罪,業經本院論駁如上,固無理由,惟檢察官上訴請求對被告從重量刑,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而昱陞公司沒收部分,所憑基礎事實既已變動,亦應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3頁至第144頁),素行非劣,卻在明知昱陞公司、躍陞公司之增資均屬虛偽不實之情形下,與陳功源共同以虛偽增資之詐偽手段,使投資人誤信昱陞、躍陞公司之資本充實,而購買昱陞、躍陞公司所印製之虛偽增資股票,並以違反規定配發昱陞公司股份及寄送不實現金增資說明書等詐術,使昱陞公司既有股東誤信昱陞公司營運良好、獲利甚豐而陷於錯誤後,參與昱陞公司101年度之現金增資認股,非但使諸多投資人蒙受損失,亦對金融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更致其自身及昱陞公司獲取甚鉅之不法所得,且在整體犯罪過程中,擔任主要施行者之角色,所為實屬不當、違法,兼衡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與被告自承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及離婚、育有1名尚就讀高中之子、目前從事兼職研發顧問之工作生活、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310頁),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再衡酌被告所犯上開2罪,均屬經濟犯罪,其犯罪類型、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2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1.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沒收相關條文,業於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刑事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不再適用,惟刑法沒收新制生效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仍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嗣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月2日起施行,修正後規定為:「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9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此規定既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後始修正施行,依上開說明,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至3項案件之犯罪所得沒收,即應優先適用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處理,至新法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例如:犯罪所得之追徵、排除、過苛調節等項),仍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相關規定處理。

2.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至3項案件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範圍,依同法第171條第7項之規定,係於刑法沒收新制以「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作為排除沒收或追徵之條件外,另行創設「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排除條件。然揆諸刑法沒收新制之立法目的,係因過往沒收為「從刑」,犯罪所得經執行沒收之「從刑」後歸屬國庫,未另行提供被害人求償管道,導致被害人因各種現實因素未能求償,反令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未符事理之平,因而揚棄沒收為「從刑」之概念,並修正刑法關於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規定,均採義務沒收主義,俾徹底剝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並使權利人得就沒收、追徵之財產聲請發還或給付,以回復犯罪前之財產秩序,且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排除沒收或追徵之條件。基此,上開證券交易法(特別刑法)所定「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例外規定,應從嚴為法律體系之目的性限縮解釋,以免適用結果導致沒收新制之立法目的蕩然無存。質言之,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首應確認未實際合法發還犯罪所得之應沒收、追徵範圍,俾判決確定後檢察官仍得依前開規定再行確認實際合法發還之範圍,並於扣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再為沒收、追徵,不得僅因審理時尚有應發還之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即逕認毋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俾與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所揭示之立法價值協調一致。另為貫徹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之立法目的,除非確無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否則應扣除不予沒收部分後,就其餘額依上開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附加之條件方式諭知沒收,俾該等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件確定後,仍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

3.按於犯罪成立後,共同正犯間關於犯罪所得應如何沒收,須本於罪刑法定主義及罪責之原則,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況已扣案者,本無重複沒收之疑慮,更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又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犯罪所得或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者為之;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事實審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如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倘有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採取共同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2號判決意旨參照)。

4.經查:

(1)就事實欄二(三)1所示部分,被告出售昱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3,500張,收取價金2,800萬元,扣除陳功源分得之佣金525萬,共獲取2,275萬元。次就事實欄二(三)2所示部分,被告出售昱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560張,收取價金600萬元,合計為2,875萬元,此均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復無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昱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原有8,500張,扣除已出售之4,060張,被告雖尚擁有4,440張昱陞公司股票,但在性質上屬供預備犯證券買賣詐偽罪所用之物,非屬強制沒收之物,且既係因虛偽增資始印製而成,實無任何經濟上之價值,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即依據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不予諭知沒收。

(2)就事實欄三(三)1所示部分,被告出售躍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5,939張,收取價金5,939萬,扣除陳功源分得之佣金1,187萬8,000元,共獲取4,751萬2,000元。另又就事實欄三(三)2所示部分,被告出售躍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943張,收取價金1,098萬元,合計為5,849萬2,000元,均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復無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躍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原有9,490張,扣除已出售之6,882張,被告雖尚擁有2,608張躍陞公司股票,但在性質上屬供預備犯證券買賣詐偽罪所用之物,非屬強制沒收之物,且既係因虛偽增資始印製而成,實無任何經濟上之價值,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即依據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不予諭知沒收。

(3)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又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2第1項、第3項、第455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就事實欄二(四)所示部分,被告係施用詐術,使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昱陞公司股東均陷於錯誤,認購昱陞公司增資股票2,268張,由昱陞公司獲取增資股款3,628萬8,000元,此筆款項實屬昱陞公司因被告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前審遂於107年9月12日依職權裁定命昱陞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並由其代表人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意見。又昱陞公司取得之增資股款3,628萬8,000元既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復無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等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項等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證券買賣詐偽之犯意,隱匿昱陞公司實收資本不實之重要訊息,並佯稱公司前景看好云云,於101年9、10月間,將昱陞公司虛偽增資股票,以每股10元之價格,出售黃三江等人,總計47萬5,600股(詳如附表三所示),共詐得499萬3,800元。因認被告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證券詐偽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以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1份為據(見調查卷㈤第90頁至第144頁)。然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此部分犯行,並辯稱:昱陞公司係以上開專利權充實資本,並無虛偽增資,且股東均有至昱陞公司看過產品及訂單,並無詐偽情事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㈠第338頁;本院前審卷㈡第356頁),而其於原審時則辯稱:

如附表三所示之股數,均係昱陞公司100年營運獲利而配發予股東者,並非出售昱陞公司股票等語(見原審卷㈤第362頁)。

四、經查,如附表三「受讓人」欄所示之人數甚多,其中何其易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1年9月26日因除權配股獲得昱陞公司股票0.4張(400股)、同年10月3日又因除權配股獲得昱陞公司股票5張等語(見原審卷㈤第97頁至第98頁),周隆亨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1年9月17日、10月3日因除權配股獲得昱陞公司股票合計7張等語(見原審卷㈤第81頁),孫景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1年9月12日因除權配股獲得昱陞公司股票0.9張(900股)、同年10月3日亦因除權配股獲得昱陞公司股票5張等語(見原審卷㈤第89頁),崔立明證稱:我持有昱陞公司股票10張,故101年9月18日除權獲配昱陞公司股票1張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10頁),陳秀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胞姐陳美英於101年9月11日因除權配股獲得昱陞公司股票0.3張(300股),我於同年9月18日亦因除權配股獲得昱陞公司股票0.5張(500股)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18頁),黃崇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以29萬5,000元購買昱陞公司股票5張後,有獲昱陞公司配股0.5張(500股)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90頁至第191頁),杜五勝於調詢時證稱:我先後購買昱陞公司股票9張,又現金增資9張,還有配股900股,共有18張900股等語(見調查卷㈠第402頁),周月美於調詢時證稱:我於100年間購買昱陞公司股票6張,101年間昱陞公司配股660股等語(見調查卷㈠第424頁),林忠煇於調詢時證稱:我於100年11月間以29萬5,000元購買昱陞公司股票5張,同年12月以17萬4,000元購買昱陞公司股票3張,101年9月昱陞公司配股880股等語(見調查卷㈠第437頁),林靖川於調詢時證稱:我以每股59元、25元之價格,購買昱陞公司股票共2張,嗣昱陞公司有寄送4張零股股票共400股予我等語(見調查卷㈠第441頁反面),陳美英於調詢時證稱:我於100年11月間以每張5萬9,000元購買昱陞公司股票,嗣於101年9月間,昱陞公司配股330股等語(見調查卷㈠第462頁),陳秀玉於調詢時證稱:我於100年11、12月間以每張5萬9,000元之價格,購買昱陞公司股票共2張,嗣昱陞公司配發每張100股之股息股利,並以郵寄方式將零股股票寄予我等語(見調查卷㈠第458頁)。核諸上開昱陞公司股票受讓人之證述內容,均與被告於原審時所辯情節相符,堪認如附表三「分配股數」欄所示之昱陞公司股票股份,均係被告以昱陞公司配股配息為由,逕自配發予如附表三「代徵人」欄所示之各股東者,即難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偽買賣情事。

五、綜上所述,本案尚無從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成立此部分犯罪,惟公訴意旨認此等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起訴論罪部分具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455條之27、第455條之28,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翁偉倫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林宗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一)證券交易法第20條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1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至第7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三)證券交易法第179條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四)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出售昱陞公司股票之明細及犯罪所得(售與地下盤商部份)編號 買受人 出賣人 交割日期 成交股數 實際單價(新臺幣) 成交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備註 1 郭萬德 劉騏琛 100/11/23 300,000 8 元 2,4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2 郭萬德 劉騏琛 100/11/24 300,000 8 元 2,4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3 郭萬德 劉騏琛 100/11/30 200,000 8 元 1,6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4 郭萬德 劉騏琛 100/12/13 200,000 8 元 1,6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5 郭萬德 劉騏琛 100/12/15 200,000 8 元 1,6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6 郭萬德 劉騏琛 100/12/22 200,000 8 元 1,6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7 郭萬德 劉騏琛 100/12/26 100,000 8 元 8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8 郭萬德 蕭傑文 100/12/26 100,000 8 元 8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9 郭萬德 蕭傑文 100/12/28 200,000 8 元 1,6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10 郭萬德 盧信宏 100/12/29 200,000 8 元 1,6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昱陞公司股票買賣手寫紀錄(調查卷一第90頁)、程駿傑於103年5月20日調查程序之供述(調查卷一第319頁至第321頁)、許依婷於103年4月18日調詢程序之供述(調查卷一第83頁至第84頁)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中雖未記載100年12月29日以郭萬德名義購買200,000股之出賣人,惟由昱陞公司股票買賣手寫紀錄以觀,可知該200,000股係以盧信宏為出賣人之事實,復程駿傑於103年5月20日調查程序時亦證稱:我向劉達億購買昱陞公司股票合計3,500張等語,而昱陞公司會計人員許依婷於103年4月18日調詢程序時亦供稱:郭萬德等6人分別向盧信宏、蕭傑文及劉騏琛購買3,900張昱陞公司股票等語,故已足認定上開200,000股係程俊傑以郭萬德名義向被告購買,被告則以盧信宏名義賣出。 11 郭萬德 盧信宏 101/1/3 200,000 8 元 1,6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12 郭萬德 盧信宏 101/1/9 200,000 8 元 1,6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13 郭萬德 盧信宏 101/1/10 300,000 8 元 2,4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14 郭萬德 蕭傑文 101/1/12 200,000 8 元 1,6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15 郭萬德 蕭傑文 101/1/13 250,000 8 元 2,0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16 郭萬德 蕭傑文 101/2/1 50,000 8 元 4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17 郭萬德 蕭傑文 101/2/4 150,000 8 元 1,2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18 郭萬德 盧信宏 101/2/9 100,000 8 元 8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19 郭萬德 蕭傑文 101/4/12 50,000 8 元 4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一第22頁) 合計 3,500,000 28,000,000 出售昱陞公司股票獲得款項 28,000,000 減:支付陳功源之佣金(註1) 5,250,000 犯罪所得 22,750,000註1:程駿傑及被告均供述:渠等以每股8元為昱陞公司股票之實際成交單價等語,另扣除被告需支付予陳功源每股1.5元之佣金後,可知被告出售昱陞公司股票予地下盤商每股可得6.5元之事實。

附表一之一:被告出售昱陞公司股票之明細及犯罪所得(自行出售部份)编號 買受人 出賣人 交割日期 成交股數 成交單價(新臺幣) 成交總價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何其易 劉達億 101/8/8 50,000 12 元 6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五第16頁)、何其易於107年6月27日審判程序之供述(原審卷五第93頁至第100頁) 2 吳旻明 蕭傑文 101/4/12 50,000 10 元 5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103他1028卷第34頁反面) 3 吳旻明 蕭傑文 101/6/29 20,000 10 元 2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103他1028卷第34頁反面) 4 周隆亨 劉達億 101/8/23 2,000 12 元 24,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五第16頁)、周隆亨於107年6月27日審判程序之供述(原審卷五第76頁至第85頁) 5 周隆亨 李素娥 101/8/23 26,000 12 元 312,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調查卷二第45頁反面)、周隆亨於107年6月27日審判程序之供述(原審卷五第76頁至第85頁) 6 周隆亨 謝弘仁 101/8/23 6,000 12 元 72,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調查卷二第45頁反面)、周隆亨於107年6月27日審判程序之供述(原審卷五第76頁至第85頁) 7 周隆亨 葉淑娟 101/8/23 16,000 12 元 192,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調查卷二第45頁反面)、周隆亨於107年6月27日審判程序之供述(原審卷五第76頁至第85頁) 8 林春琳 蕭傑文 101/4/12 100,000 10 元 1,0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103他1028卷第37頁) 9 林康英 謝弘道 101/8/23 20,000 12 元 24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調查卷二第58頁)、孫景雲於107年6月27日審判程序之供述(原審卷五第85頁至第92頁) 10 林康英 謝弘仁 101/8/23 30,000 12 元 36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調查卷二第58頁)、孫景雲於107年6月27日審判程序之供述(原審卷五第85頁至第92頁) 11 孫景雲 劉達億 101/8/23 10,000 12 元 12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調查卷五第16頁)、孫景雲於107年6月27日審判程序之供述(原審卷五第85頁至第92頁) 12 孫景雲 盧信宏 101/8/23 40,000 12 元 48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103他1028卷第24頁反面)、孫景雲於107年6月27日審判程序之供述(原審卷五第85頁至第92頁) 13 陳水河 蕭傑文 101/3/14 80,000 10 元 8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103他1028卷第41頁反面) 14 陳水河 蕭傑文 101/4/12 10,000 10 元 1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103他1028卷第41頁反面) 15 謝水泉 盧信宏 101/11/20 100,000 10 元 1,000,000 昱陞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證交稅繳納紀錄(103他1028卷第27頁反面) 合計 560,000 6,000,000 出售昱陞公司股票獲得款項(犯罪所得) 6,000,000附表二:被告出售躍陞公司股票之明細及犯罪所得(售與地下盤商部份)編號 買受人 出賣人 交割日期 成交股數 成交單價 (新臺幣) 成交總額 (新臺幣) 1 王貴儀 蔡玉菁 102/3/22 250,000 10元 2,500,000 2 王貴儀 林玟吟 102/4/9 200,000 10元 2,000,000 3 王貴儀 林玟吟 102/4/16 300,000 10元 3,000,000 4 王貴儀 蔡玉菁 102/4/17 1,000 10元 10,000 5 王貴儀 蔡玉菁 102/4/22 250,000 10元 2,500,000 6 王貴儀 林玟吟 102/4/29 200,000 10元 2,000,000 7 黃泳學 林玟吟 102/9/10 7,000 10元 70,000 8 黃泳學 黃三江 102/9/10 501,000 10元 5,010,000 9 黃泳學 劉達億 102/9/10 131,000 10元 1,310,000 10 黃泳學 蔡玉菁 102/9/10 99,000 10元 990,000 11 黃泳學 蔡玉菁 102/9/10 100,000 10元 1,000,000 12 楊立民 林玟吟 102/4/29 300,000 10元 3,000,000 13 楊立民 林玟吟 102/5/7 200,000 10元 2,000,000 14 楊立民 林玟吟 102/5/20 200,000 10元 2,000,000 15 楊立民 林玟吟 102/5/23 250,000 10元 2,500,000 16 楊立民 鄭雅玲 102/5/24 250,000 10元 2,500,000 17 楊立民 鄭雅玲 102/6/3 250,000 10元 2,500,000 18 楊立民 董忠智 102/6/17 250,000 10元 2,500,000 19 萬呈偉 蔡玉菁 102/3/22 250,000 10元 2,500,000 20 萬呈偉 蔡玉菁 102/4/22 250,000 10元 2,500,000 21 萬呈偉 林玟吟 102/5/7 300,000 10元 3,000,000 22 萬呈偉 林玟吟 102/5/20 300,000 10元 3,000,000 23 萬呈偉 林玟吟 102/5/23 250,000 10元 2,500,000 24 萬呈偉 鄭雅玲 102/5/24 250,000 10元 2,500,000 25 萬呈偉 鄭雅玲 102/6/3 250,000 10元 2,500,000 26 萬呈偉 董忠智 102/6/17 250,000 10元 2,500,000 27 萬呈偉 劉達億 102/9/14 100,000 10元 1,000,000 合計 5,939,000 59,390,000 出售躍陞公司股票獲得款項 59,390,000 減:支付陳功源之佣金(註1) 11,878,000 犯罪所得 47,512,000註1:陳功源及被告均供述:就躍陞公司部份,被告需支付陳功源每股2元之佣金等語,故被告出售躍陞公司股票予地下盤商每股可得8元。

附表二之一:被告出售躍陞公司股票之明細及犯罪所得(自行出售部份)編號 買受人 出賣人 交割日期 成交股數 成交單價 (新臺幣) 成交總額 (新臺幣) 1 于蘇貞 劉達億 103/9/11 50,000 10元 500,000 2 王其忠 劉達億 102/12/24 1,000 20元 20,000 3 王偉權 劉達億 102/10/7 5,000 20元 100,000 4 王敏瑛 鄭雅玲 102/10/21 4,000 20元 80,000 5 王惠卿 劉達億 102/10/7 60,000 20元 1,200,000 6 田家榮 鄭雅玲 102/10/14 10,000 20元 200,000 7 江正聖 劉達億 102/9/14 238,000 10元 2,380,000 8 江正聖 劉達億 102/11/20 10,000 20元 200,000 9 吳堃霖 劉達億 102/10/7 5,000 20元 100,000 10 周善縈 劉達億 102/11/20 1,000 20元 20,000 11 林吉興 劉達億 102/10/7 2,000 20元 40,000 12 林谷安 劉達億 102/10/7 10,000 20元 200,000 13 林蓓憶 劉達億 102/10/21 1,000 20元 20,000 14 紀景山 劉達億 102/10/7 8,000 20元 160,000 15 徐明双 鄭雅玲 102/11/18 2,000 20元 40,000 16 高永文 劉達億 102/10/7 5,000 20元 100,000 17 張秋癸 劉達億 102/11/20 5,000 20元 100,000 18 陳郁婷 劉達億 102/11/20 4,000 20元 80,000 19 陳振生 董忠智 102/9/14 450,000 10元 4,500,000 20 黃志偉 劉達億 102/11/20 1,000 20元 20,000 21 詹佳宜 劉達億 102/10/7 2,000 20元 40,000 22 蔡秀真 劉達億 102/11/20 3,000 20元 60,000 23 鄭存倩 劉達億 102/11/20 2,000 20元 40,000 24 盧能昭 劉達億 102/11/20 2,000 20元 40,000 25 龎婉琪 董忠智 102/10/7 50,000 10元 500,000 26 蘇邱錦 劉達億 102/10/28 10,000 20元 200,000 27 蘇美華 劉達億 102/10/14 2,000 20元 40,000 合計 943,000 10,980,000 出售躍陞公司股票獲得款項(犯罪所得) 10,980,000附表三:昱陞公司股票配股明細編號 受讓人 讓與人 分配日期 分配股數 1 何其易 黃三江 101/10/3 5,000 2 周隆亨 黃三江 101/10/3 5,000 3 松柏長春健康 黃三江 101/9/27 28,000 4 林康英 黃三江 101/10/3 5,000 5 孫景雲 黃三江 101/10/3 5,000 6 張玉欣 黃三江 101/9/27 11,000 7 寰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三江 101/9/27 17,000 8 溫秀梅 盧信宏 101/9/27 600 9 溫秀蓮 盧信宏 101/9/27 100 10 溫秋香 盧信宏 101/9/12 600 11 溫鑾嬌 盧信宏 101/9/27 600 12 方立德 盧信宏 101/9/12 1,500 13 王上妹 盧信宏 101/9/27 100 14 王吳和妹 盧信宏 101/9/11 100 15 王怡鈞 盧信宏 101/9/26 200 16 王俊欽 盧信宏 101/9/27 10,000 17 王威祥 盧信宏 101/9/12 100 18 王秝榛 盧信宏 101/9/27 200 19 王素芬 盧信宏 101/9/13 100 20 王梅菁 盧信宏 101/9/13 500 21 王許春 盧信宏 101/9/27 100 22 王微寧 盧信宏 101/9/12 100 23 王福隆 盧信宏 101/9/13 400 24 王慶霞 盧信宏 101/9/11 200 25 王儷璇 盧信宏 101/9/6 200 26 古月鳳 盧信宏 101/9/26 200 27 朱治平 盧信宏 101/9/26 200 28 朱華濃 盧信宏 101/9/26 200 29 江月鈴 盧信宏 101/9/26 400 30 江姻斐 盧信宏 101/9/11 200 31 江葆妮 盧信宏 101/9/27 200 32 江樹梅 盧信宏 101/9/27 600 33 何元港 盧信宏 101/9/26 400 34 何其易 盧信宏 101/9/26 400 35 何宜庭 盧信宏 101/9/12 200 36 何林長妹 盧信宏 101/9/27 100 37 何陳明珠 盧信宏 101/9/6 100 38 余美珍 盧信宏 101/9/11 100 39 吳君萍 盧信宏 101/9/26 200 40 吳佳倫 盧信宏 101/9/27 200 41 吳旻明 盧信宏 101/9/27 2,100 42 吳明柏 盧信宏 101/9/27 200 43 吳東勝 盧信宏 101/9/26 400 44 吳武昌 盧信宏 101/9/26 200 45 吳秉皇 盧信宏 101/9/26 200 46 吳邱金芳 盧信宏 101/9/26 100 47 吳俊儀 盧信宏 101/9/27 200 48 吳秋霞 盧信宏 101/9/12 400 49 吳晴川 盧信宏 101/9/27 200 50 吳憶萍 盧信宏 101/9/26 200 51 吳駿庭 盧信宏 101/9/26 200 52 呂正光 盧信宏 101/9/26 400 53 呂伶芳 盧信宏 101/9/27 100 54 呂秀宜 盧信宏 101/9/26 200 55 呂淑嬌 盧信宏 101/9/11 1,000 56 呂瑛玲 盧信宏 101/9/26 600 57 呂學詩 盧信宏 101/9/26 200 58 呂錦榮 盧信宏 101/9/26 200 59 巫定國 盧信宏 101/9/26 100 60 李航 盧信宏 101/9/26 200 61 李文雄 盧信宏 101/9/27 200 62 李玉潔 盧信宏 101/9/12 100 63 李如貞 盧信宏 101/9/26 200 64 李秀葉 盧信宏 101/9/26 200 65 李昇佑 盧信宏 101/9/26 200 66 李邱癸雲 盧信宏 101/9/11 200 67 李金燕 盧信宏 101/9/27 200 68 李秋妹 盧信宏 101/9/27 200 69 李美芝 盧信宏 101/9/11 2,200 70 李美玲 盧信宏 101/9/27 300 71 李茂實 盧信宏 101/9/26 200 72 李家宏 盧信宏 101/9/27 200 73 李凱綸 盧信宏 101/9/27 100 74 李爾 盧信宏 101/9/11 500 75 李賢郎 盧信宏 101/9/26 200 76 李曉芳 盧信宏 101/9/6 400 77 李鎂鷹 盧信宏 101/9/26 400 78 李鑫 盧信宏 101/9/6 500 79 杜五勝 盧信宏 101/9/11 900 80 杜尹芳 盧信宏 101/9/26 200 81 汪小玲 盧信宏 101/9/26 200 82 汪秀敏 盧信宏 101/9/26 200 83 汪智群 盧信宏 101/9/13 700 84 沈宏智 盧信宏 101/9/11 200 85 來子玠 盧信宏 101/9/27 100 86 卓建凱 盧信宏 101/9/11 200 87 周巧娥 盧信宏 101/9/11 200 88 周芬蓮 盧信宏 101/9/12 1,000 89 周清福 盧信宏 101/9/26 200 90 周瑞環 盧信宏 101/9/26 200 91 周毅遠 盧信宏 101/9/26 200 92 林子容 盧信宏 101/9/26 200 93 林水輝 盧信宏 101/9/26 200 94 林火月 盧信宏 101/9/11 200 95 林吉本 盧信宏 101/9/6 200 96 林志弘 盧信宏 101/9/11 100 97 林忠煇 盧信宏 101/9/13 800 98 林旻毅 盧信宏 101/9/27 200 99 林欣緻 盧信宏 101/9/27 200 100 林金玉 盧信宏 101/9/27 200 101 林洧竹 盧信宏 101/9/26 100 102 林韋呈 盧信宏 101/9/27 300 103 林康英 盧信宏 101/9/12 900 104 林淑媛 盧信宏 101/9/26 200 105 林淑琴 盧信宏 101/9/27 300 106 林盛基 盧信宏 101/9/27 200 107 林富蘭 盧信宏 101/9/26 200 108 林詠雪 盧信宏 101/9/26 200 109 林鈺翔 盧信宏 101/9/26 100 110 林鈺繡 盧信宏 101/9/11 100 111 林嘉彬 盧信宏 101/10/31 200 112 林榮貴 盧信宏 101/9/27 600 113 林榮豐 盧信宏 101/9/12 100 114 林靜雅 盧信宏 101/9/26 200 115 林鴻銘 盧信宏 101/9/27 200 116 林豐樺 盧信宏 101/9/27 600 117 邱宏捷 盧信宏 101/9/11 200 118 邱志祥 盧信宏 101/9/26 200 119 邱金龍 盧信宏 101/9/26 200 120 邱厚榮 盧信宏 101/9/26 100 121 邱奕智 盧信宏 101/9/27 100 122 邱迪威 盧信宏 101/9/27 200 123 邱晉宏 盧信宏 101/9/6 200 124 邱桂香 盧信宏 101/9/11 500 125 邱淑貞 盧信宏 101/9/27 200 126 邱盛安 盧信宏 101/9/12 200 127 邱惠珠 盧信宏 101/9/6 100 128 邱雅茗 盧信宏 101/9/26 100 129 邱雅稜 盧信宏 101/9/12 400 130 邱順宇 盧信宏 101/9/11 200 131 邱新春 盧信宏 101/9/27 100 132 邱劉嬌妹 盧信宏 101/9/12 100 133 侯南芬 盧信宏 101/9/25 1,000 134 俞嘉惠 盧信宏 101/9/27 100 135 姚麟宏 盧信宏 101/9/27 1,000 136 姜戎駿 盧信宏 101/9/27 200 137 姜良金 盧信宏 101/9/11 400 138 施名芬 盧信宏 101/9/27 200 139 柏斯成 盧信宏 101/9/26 200 140 柯美花 盧信宏 101/9/26 200 141 柯淑芬 盧信宏 101/9/11 300 142 洪人傑 盧信宏 101/9/27 200 143 洪玉雅 盧信宏 101/9/12 100 144 洪素鳳 盧信宏 101/9/27 200 145 洪順祥 盧信宏 101/9/27 200 146 洪裕量 盧信宏 101/9/12 500 147 洪燦星 盧信宏 101/9/26 600 148 胡志成 盧信宏 101/9/11 300 149 胡陳阿梅 盧信宏 101/9/11 100 150 范富鈞 盧信宏 101/9/27 200 151 倪虎庚 盧信宏 101/9/27 100 152 唐天祥 盧信宏 101/9/27 200 153 唐佳宜 盧信宏 101/9/26 200 154 唐健 盧信宏 101/9/26 200 155 唐維志 盧信宏 101/9/26 200 156 孫孝芬 盧信宏 101/9/27 200 157 徐苑堂 盧信宏 101/9/27 200 158 徐莉蓁 盧信宏 101/9/27 100 159 徐連英 盧信宏 101/9/27 100 160 徐瑞嬪 盧信宏 101/9/11 200 161 徐碧松 盧信宏 101/9/11 200 162 徐憲宏 盧信宏 101/9/26 200 163 涂琇茹 盧信宏 101/9/26 200 164 馬美珠 盧信宏 101/9/26 200 165 馬啟祥 盧信宏 101/9/27 100 166 高秀李 盧信宏 101/9/27 1,100 167 高秀玲 盧信宏 101/9/26 200 168 高金裕 盧信宏 101/9/12 800 169 崔桂花 盧信宏 101/9/27 100 170 張玉欣 盧信宏 101/9/27 700 171 張秀鳳 盧信宏 101/9/27 100 172 張育容 盧信宏 101/9/6 500 173 張為淳 盧信宏 101/9/26 200 174 張素珍 盧信宏 101/9/26 200 175 張國雄 盧信宏 101/9/17 300 176 張淑貞 盧信宏 101/9/12 100 177 張陳星妹 盧信宏 101/9/26 200 178 張喜群 盧信宏 101/9/11 100 179 張欽梧 盧信宏 101/9/11 1,000 180 張新慧 盧信宏 101/9/11 100 181 張達祥 盧信宏 101/9/11 500 182 張蒲瑤 盧信宏 101/9/26 200 183 張燕秋 盧信宏 101/9/27 200 184 張簡立廷 盧信宏 101/9/27 1,000 185 張雙妹 盧信宏 101/9/11 500 186 梁桂玲 盧信宏 101/9/27 200 187 梁淑珍 盧信宏 101/9/27 200 188 梁鴻娥 盧信宏 101/9/27 200 189 梁麗珍 盧信宏 101/9/26 200 190 莊喬甯 盧信宏 101/9/6 100 191 莊智淵 盧信宏 101/9/27 100 192 莊碧雲 盧信宏 101/9/11 100 193 莫瑪麗 盧信宏 101/9/26 100 194 許元禎 盧信宏 101/9/26 200 195 許玉芬 盧信宏 101/9/26 200 196 許時騰 盧信宏 101/9/27 100 197 許純瑋 盧信宏 101/9/26 200 198 許紘銘 盧信宏 101/9/27 300 199 許翊宏 盧信宏 101/9/12 300 200 許翠敏 盧信宏 101/9/12 100 201 郭巧妤 盧信宏 101/9/27 200 202 郭秋華 盧信宏 101/9/13 400 203 郭龍山 盧信宏 101/9/26 200 204 陳士忠 盧信宏 101/9/26 400 205 陳忠輝 盧信宏 101/9/26 200 206 陳文銘 盧信宏 101/9/27 200 207 陳方香環 盧信宏 101/9/26 200 208 陳月霞 盧信宏 101/9/26 600 209 陳水河 盧信宏 101/10/31 100 210 陳以璇 盧信宏 101/9/26 300 211 陳正中 盧信宏 101/9/26 200 212 陳永煒 盧信宏 101/9/11 100 213 陳永輝 盧信宏 101/9/13 300 214 陳光遵 盧信宏 101/9/27 100 215 陳旬賢 盧信宏 101/9/27 200 216 陳志遠 盧信宏 101/9/26 200 217 陳秀枝 盧信宏 101/9/26 200 218 陳怡君 盧信宏 101/9/26 200 219 陳旻蔚 盧信宏 101/9/26 400 220 陳俊憲 盧信宏 101/9/26 200 221 陳信宏 盧信宏 101/9/26 200 222 陳奕宏 盧信宏 101/9/26 200 223 陳洪素容 盧信宏 101/9/27 200 224 陳美玲 盧信宏 101/9/26 400 225 陳美英 盧信宏 101/9/11 300 226 陳美菊 盧信宏 101/9/11 500 227 陳珮嘉 盧信宏 101/9/26 200 228 陳素珍 盧信宏 101/9/11 200 229 陳偉鵬 盧信宏 101/9/26 200 230 陳淑芬 盧信宏 101/9/26 200 231 陳朝欽 盧信宏 101/9/26 200 232 陳雅英 盧信宏 101/9/26 100 233 陳鈺松 盧信宏 101/9/26 200 234 陳嘉琪 盧信宏 101/9/6 1,700 235 陳慧玲 盧信宏 101/9/26 100 236 陳蔡滿足 盧信宏 101/9/27 400 237 陳橋語 盧信宏 101/9/11 300 238 陳燕如 盧信宏 101/9/26 200 239 陳賽桃 盧信宏 101/9/11 100 240 陸志中 盧信宏 101/9/27 200 241 傅幼蕙 盧信宏 101/9/26 200 242 傅雲華 盧信宏 101/9/13 100 243 彭鳳凰 盧信宏 101/9/27 200 244 曾秀琴 盧信宏 101/9/26 200 245 彭瑞鳳 盧信宏 101/9/11 400 246 彭瑞蘭 盧信宏 101/9/11 200 247 曾秀琴 盧信宏 101/9/17 400 248 曾亭雅 盧信宏 101/9/13 100 249 曾郁升 盧信宏 101/9/26 100 250 曾偉庭 盧信宏 101/9/26 200 251 曾湘云 盧信宏 101/9/12 500 252 曾筠萱 盧信宏 101/9/17 100 253 曾瓊慧 盧信宏 101/9/27 200 254 游文淮 盧信宏 101/9/26 800 255 游恂慈 盧信宏 101/9/27 400 256 游靜智 盧信宏 101/9/27 300 257 童家駿 盧信宏 101/9/11 500 258 覃芳西 盧信宏 101/9/26 200 259 覃瑞清 盧信宏 101/9/26 400 260 黃也真 盧信宏 101/9/12 200 261 黃永盛 盧信宏 101/9/27 200 262 黃妗嬰 盧信宏 101/9/26 400 263 黃束娥 盧信宏 101/9/12 100 264 黃怡雅 盧信宏 101/9/26 200 265 黃金雄 盧信宏 101/9/6 200 266 黃淑香 盧信宏 101/9/26 200 267 黃閏瑛 盧信宏 101/9/26 600 268 黃莉琪 盧信宏 101/9/27 100 269 黃雅鈴 盧信宏 101/9/26 200 270 黃經洲 盧信宏 101/9/11 600 271 黃榮傳 盧信宏 101/9/26 600 272 黃德朝 盧信宏 101/9/12 700 273 黃麗珍 盧信宏 101/9/11 100 274 黃麗嬌 盧信宏 101/9/27 200 275 楊秀霞 盧信宏 101/9/11 400 276 楊洺潭 盧信宏 101/9/11 500 277 楊振欽 盧信宏 101/9/27 200 278 楊素珠 盧信宏 101/9/6 800 279 楊清紅 盧信宏 101/9/12 500 280 楊毓芳 盧信宏 101/9/27 100 281 楊碧霞 盧信宏 101/9/26 200 282 楊蔡素蓮 盧信宏 101/9/6 1,200 283 楊璧如 盧信宏 101/9/27 100 284 楊繹軒 盧信宏 101/9/27 200 285 楊淇珺 盧信宏 101/9/6 200 286 楊麗瓊 盧信宏 101/9/26 200 287 葉沂婕 盧信宏 101/9/27 200 288 葉珊齊 盧信宏 101/9/13 1,300 289 葉英菊 盧信宏 101/9/11 700 290 葉婉玲 盧信宏 101/9/12 100 291 董其正 盧信宏 101/9/27 400 292 董蘇錦子 盧信宏 101/9/27 100 293 詹益喜 盧信宏 101/9/27 600 294 詹偉民 盧信宏 101/9/26 200 295 詹傳祥 盧信宏 101/9/27 300 296 詹艷梅 盧信宏 101/9/11 1,600 297 路馨婷 盧信宏 101/10/25 200 298 鄒美容 盧信宏 101/9/12 900 299 廖正忠 盧信宏 101/9/27 200 300 廖俊安 盧信宏 101/9/26 100 301 廖娟純 盧信宏 101/9/27 100 302 廖淑媛 盧信宏 101/9/27 100 303 廖蕙鈴 盧信宏 101/9/17 100 304 趙芬香 盧信宏 101/9/26 200 305 劉人碩 盧信宏 101/9/26 200 306 劉文訓 盧信宏 101/9/11 500 307 劉冬蘭 盧信宏 101/9/26 200 308 劉明芳 盧信宏 101/9/25 2,400 309 劉秉育 盧信宏 101/9/27 200 310 劉芷瑄 盧信宏 101/9/12 300 311 劉俊麟 盧信宏 101/9/26 200 312 劉昱昕 盧信宏 101/9/11 1,700 313 劉秋蘭 盧信宏 101/9/27 100 314 劉美伶 盧信宏 101/9/26 100 315 劉美杏 盧信宏 101/9/27 100 316 劉桂君 盧信宏 101/9/12 100 317 劉梅玲 盧信宏 101/9/26 200 318 劉蜀蘭 盧信宏 101/9/26 200 319 劉榮華 盧信宏 101/9/27 200 320 劉靜娟 盧信宏 101/9/27 200 321 劉麗敏 盧信宏 101/9/11 200 322 劉懿慧 盧信宏 101/9/11 500 323 潘曉瑩 盧信宏 101/9/26 100 324 蔡綉綢 盧信宏 101/9/26 200 325 蔡瑨錞 盧信宏 101/9/27 400 326 蔡文哲 盧信宏 101/9/26 200 327 蔡正嵐 盧信宏 101/9/27 200 328 蔡宜羚 盧信宏 101/9/26 200 329 蔡阿玉 盧信宏 101/9/27 400 330 蔡相偉 盧信宏 101/9/27 200 331 蔡詠晉 盧信宏 101/9/6 300 332 蔡雅筑 盧信宏 101/9/27 200 333 蔡瑜珍 盧信宏 101/9/27 400 334 蔡蕙雅 盧信宏 101/9/12 100 335 鄭友捷 盧信宏 101/9/27 200 336 鄭宏祥 盧信宏 101/9/27 200 337 鄭睿祺 盧信宏 101/9/27 200 338 鄭蓮芬 盧信宏 101/9/27 300 339 寰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盧信宏 101/9/27 23,300 340 盧郁婷 盧信宏 101/9/17 700 341 盧素麗 盧信宏 101/9/27 100 342 盧愉甄 盧信宏 101/9/26 200 343 盧韻竹 盧信宏 101/9/27 200 344 蕭志聰 盧信宏 101/9/26 200 345 蕭芬如 盧信宏 101/9/26 200 346 蕭萬益 盧信宏 101/9/27 300 347 賴志杰 盧信宏 101/9/27 400 348 賴明旺 盧信宏 101/9/26 200 349 賴奕臻 盧信宏 101/9/27 300 350 賴柏仁 盧信宏 101/9/27 300 351 賴語歆 盧信宏 101/9/26 200 352 賴興寶 盧信宏 101/9/12 200 353 駱志成 盧信宏 101/9/12 400 354 薛力中 盧信宏 101/9/26 200 355 薛慧琳 盧信宏 101/9/26 200 356 謝宇凡 盧信宏 101/9/11 400 357 謝君玫 盧信宏 101/9/27 100 358 謝李金玉 盧信宏 101/9/11 200 359 謝其明 盧信宏 101/9/12 300 360 謝昀樹 盧信宏 101/9/27 600 361 謝靖為 盧信宏 101/9/12 200 362 鍾子健 盧信宏 101/9/27 200 363 鍾秀蘭 盧信宏 101/9/26 600 364 鍾明臻 盧信宏 101/9/26 200 365 鍾睿麒 盧信宏 101/9/26 200 366 鍾增炎 盧信宏 101/9/11 100 367 聶瑞蘭 盧信宏 101/9/26 200 368 藍卉沬 盧信宏 101/9/27 100 369 藍彩雲 盧信宏 101/9/26 100 370 魏政男 盧信宏 101/9/26 400 371 魏美蓉 盧信宏 101/9/26 400 372 魏榮綉 盧信宏 101/9/26 100 373 羅佳良 盧信宏 101/9/26 100 374 羅明衡 盧信宏 101/9/27 100 375 羅桂玲 盧信宏 101/9/11 500 376 羅彩禎 盧信宏 101/9/27 2,200 377 羅碧姿 盧信宏 101/9/11 200 378 羅寶銖 盧信宏 101/9/11 200 379 蘇玉珍 盧信宏 101/9/12 1,400 380 蘇盈溱 盧信宏 101/9/17 400 381 蘇瑞琴 盧信宏 101/9/11 300 382 蘇鎮山 盧信宏 101/9/27 200 383 蘇麗珠 盧信宏 101/9/12 600 384 黃苡叡 蕭傑文 101/9/20 200 385 溫浚淮 蕭傑文 101/9/25 200 386 溫錦樁 蕭傑文 101/9/14 400 387 溫麗蓉 蕭傑文 101/9/21 200 388 卜小蘭 蕭傑文 101/9/21 100 389 孔瑞玉 蕭傑文 101/9/18 500 390 方英智 蕭傑文 101/9/24 200 391 方麗華 蕭傑文 101/9/24 100 392 王大成 蕭傑文 101/9/14 200 393 王心怡 蕭傑文 101/9/24 200 394 王文正 蕭傑文 101/9/17 100 395 王文焜 蕭傑文 101/9/18 100 396 王月桃 蕭傑文 101/9/14 400 397 王孝揚 蕭傑文 101/9/26 200 398 王秀英 蕭傑文 101/9/24 100 399 王明美 蕭傑文 101/9/20 200 400 王芳蓮 蕭傑文 101/9/20 1,000 401 王金生 蕭傑文 101/9/18 600 402 王金枝 蕭傑文 101/9/26 200 403 王品璇 蕭傑文 101/9/14 200 404 王珍洋 蕭傑文 101/9/25 200 405 王美惠 蕭傑文 101/9/17 1,400 406 王英如 蕭傑文 101/9/26 200 407 王家賓 蕭傑文 101/9/25 200 408 王振倫 蕭傑文 101/9/24 1,200 409 王素蓮 蕭傑文 101/9/26 400 410 王淑珠 蕭傑文 101/9/26 200 411 王喜玉 蕭傑文 101/9/20 200 412 王貴珠 蕭傑文 101/9/14 600 413 王雅妤 蕭傑文 101/9/20 200 414 王雯君 蕭傑文 101/9/25 200 415 王靖騰 蕭傑文 101/9/24 100 416 王維亷 蕭傑文 101/9/25 100 417 王劉鳳嬌 蕭傑文 101/9/25 200 418 王劍郎 蕭傑文 101/9/24 500 419 王曉瑩 蕭傑文 101/9/6 100 420 王興富 蕭傑文 101/9/25 200 421 王興華 蕭傑文 101/9/26 200 422 王靜宜 蕭傑文 101/9/20 800 423 王靜慧 蕭傑文 101/9/20 200 424 王龍佾 蕭傑文 101/9/26 100 425 王薏茹 蕭傑文 101/9/21 600 426 王寶綉 蕭傑文 101/9/21 1,000 427 王馨鈴 蕭傑文 101/9/24 200 428 古炎秋 蕭傑文 101/9/18 500 429 古國銘 蕭傑文 101/9/24 200 430 古惠玲 蕭傑文 101/9/20 1,000 431 田力仁 蕭傑文 101/9/20 300 432 田燕玉 蕭傑文 101/9/14 500 433 田燕炤 蕭傑文 101/9/14 200 434 田燕嬌 蕭傑文 101/9/18 200 435 田麗秀 蕭傑文 101/9/14 100 436 任順安 蕭傑文 101/9/26 600 437 伍中德 蕭傑文 101/9/26 400 438 伍啟炯 蕭傑文 101/9/18 400 439 安伊丹 蕭傑文 101/9/24 200 440 朱羽琪 蕭傑文 101/9/20 100 441 朱美鑾 蕭傑文 101/9/17 200 442 朱貴英 蕭傑文 101/9/14 800 443 江東蘭 蕭傑文 101/9/13 1,400 444 江秀芬 蕭傑文 101/9/24 200 445 江秀嬌 蕭傑文 101/9/25 200 446 江秀慧 蕭傑文 101/9/24 400 447 江宜恩 蕭傑文 101/9/20 500 448 江阿在 蕭傑文 101/9/24 500 449 江秋燕 蕭傑文 101/9/25 200 450 江雪里 蕭傑文 101/9/17 200 451 何一鈞 蕭傑文 101/9/25 1,000 452 何正宇 蕭傑文 101/9/14 700 453 何俊廷 蕭傑文 101/9/21 400 454 何偉婷 蕭傑文 101/9/6 300 455 何惟梅 蕭傑文 101/9/25 200 456 余家偉 蕭傑文 101/9/24 200 457 余淑貞 蕭傑文 101/9/25 200 458 余鑑泉 蕭傑文 101/9/21 600 459 吳啟文 蕭傑文 101/9/20 100 460 吳文洲 蕭傑文 101/9/21 200 461 吳文雄 蕭傑文 101/9/25 200 462 吳玉英 蕭傑文 101/9/24 1,000 463 吳玉瓊 蕭傑文 101/9/17 200 464 吳玉鑫 蕭傑文 101/9/25 200 465 吳沛綺 蕭傑文 101/9/17 200 466 吳秀英 蕭傑文 101/9/17 400 467 吳秀榮 蕭傑文 101/9/6 200 468 吳沛誼 蕭傑文 101/9/14 100 469 吳佳純 蕭傑文 101/9/25 200 470 吳珊樺 蕭傑文 101/9/24 100 471 吳宗學 蕭傑文 101/9/18 1,000 472 吳怡欣 蕭傑文 102/9/20 100 473 吳昌豪 蕭傑文 101/9/20 200 474 吳欣謙 蕭傑文 101/9/18 100 475 吳秉儒 蕭傑文 101/9/24 100 476 吳花 蕭傑文 101/9/24 200 477 吳金豐 蕭傑文 101/9/25 300 478 吳俊吉 蕭傑文 101/9/26 100 479 吳俊偉 蕭傑文 101/9/17 1,200 480 吳冠穎 蕭傑文 101/9/20 500 481 吳姿蓉 蕭傑文 101/9/21 200 482 吳思儀 蕭傑文 101/9/17 100 483 吳泰逸 蕭傑文 101/9/20 100 484 吳國樑 蕭傑文 101/9/25 100 485 吳曼寧 蕭傑文 101/9/24 200 486 吳淑嫻 蕭傑文 101/9/24 300 487 吳翊萱 蕭傑文 101/9/14 200 488 吳新光 蕭傑文 101/9/25 100 489 吳譚肖娥 蕭傑文 101/9/17 200 490 吳寶鳳 蕭傑文 101/9/6 1,000 491 呂文德 蕭傑文 101/9/21 400 492 呂宜璇 蕭傑文 101/9/13 100 493 呂柏威 蕭傑文 101/9/21 100 494 呂素秋 蕭傑文 101/9/26 400 495 呂素微 蕭傑文 101/9/20 600 496 呂素麗 蕭傑文 101/9/20 200 497 呂瑋娟 蕭傑文 101/9/17 100 498 呂鳳嬌 蕭傑文 101/9/14 100 499 呂麗春 蕭傑文 101/9/17 100 500 宋一賢 蕭傑文 101/9/20 200 501 宋易晉 蕭傑文 101/9/20 100 502 宋建萍 蕭傑文 101/9/21 2,000 503 巫耀軒 蕭傑文 101/9/20 200 504 李艷珍 蕭傑文 101/9/25 200 505 李文妃 蕭傑文 101/9/25 200 506 李文良 蕭傑文 101/9/14 2,000 507 李世顏 蕭傑文 101/9/21 200 508 李全德 蕭傑文 101/9/25 200 509 李奇樺 蕭傑文 101/9/20 400 510 李宗勳 蕭傑文 101/9/26 200 511 李宜佩 蕭傑文 101/9/20 100 512 李尚昇 蕭傑文 101/9/21 200 513 李岳軒 蕭傑文 101/9/20 200 514 李岳勳 蕭傑文 101/9/21 300 515 李旻達 蕭傑文 101/9/21 200 516 李明潔 蕭傑文 101/9/24 500 517 李明輝 蕭傑文 101/9/14 2,000 518 李欣怡 蕭傑文 101/9/25 300 519 李欣庭 蕭傑文 101/9/20 300 520 李品慧 蕭傑文 101/9/17 100 521 李佩瑩 蕭傑文 101/9/21 100 522 李建隆 蕭傑文 101/9/20 700 523 李政良 蕭傑文 101/9/17 600 524 李昭宏 蕭傑文 101/9/21 200 525 李為 蕭傑文 101/9/17 100 526 李珊嘉 蕭傑文 101/9/25 200 527 李修明 蕭傑文 101/9/20 100 528 李庭發 蕭傑文 101/9/17 1,100 529 李浚宸 蕭傑文 101/9/18 200 530 李健宏 蕭傑文 101/9/25 100 531 李彩虹 蕭傑文 101/9/14 200 532 李淑嬛 蕭傑文 101/9/6 100 533 李朝興 蕭傑文 101/9/17 200 534 李楊嬌 蕭傑文 101/9/26 200 535 李瑞玫 蕭傑文 101/9/17 500 536 李裕宴 蕭傑文 101/9/14 200 537 李福來 蕭傑文 101/9/20 400 538 李劉秀琴 蕭傑文 101/9/26 400 539 李慶民 蕭傑文 101/9/18 300 540 杜立祥 蕭傑文 101/9/17 500 541 杜致奇 蕭傑文 101/9/25 200 542 杜黃秀珍 蕭傑文 101/9/25 200 543 汪仁琪 蕭傑文 101/9/24 200 544 沈育其 蕭傑文 101/9/6 100 545 沈春梅 蕭傑文 101/9/21 300 546 卓倢忞 蕭傑文 101/9/21 200 547 卓淑霞 蕭傑文 101/9/26 400 548 卓瓊雅 蕭傑文 101/9/21 300 549 周月美 蕭傑文 101/9/17 600 550 周永玄 蕭傑文 101/9/26 200 551 周汝翎 蕭傑文 101/9/26 100 552 周芝寧 蕭傑文 101/9/21 300 553 周宥成 蕭傑文 101/9/24 200 554 周美雲 蕭傑文 101/9/21 400 555 周素貞 蕭傑文 101/9/21 200 556 周淑芬 蕭傑文 101/9/14 300 557 周隆亨 蕭傑文 101/9/17 2,000 558 林平軒 蕭傑文 101/9/21 100 559 林正弘 蕭傑文 101/9/25 200 560 林永華 蕭傑文 101/9/20 1,000 561 林永德 蕭傑文 101/9/18 500 562 林立偉 蕭傑文 101/9/24 200 563 林艾璉 蕭傑文 101/9/25 200 564 林呂秀嬌 蕭傑文 101/9/21 100 565 林呅 蕭傑文 101/9/6 500 566 林志隆 蕭傑文 101/9/18 200 567 林秀莉 蕭傑文 101/9/26 200 568 林辰郁 蕭傑文 101/9/20 100 569 林佳慧 蕭傑文 101/9/6 200 570 林尚輝 蕭傑文 101/9/18 500 571 林忠治 蕭傑文 101/9/24 1,400 572 林欣頤 蕭傑文 101/9/18 200 573 林秉男 蕭傑文 101/9/24 100 574 林邱菊 蕭傑文 101/9/18 200 575 林金玫 蕭傑文 101/9/6 800 576 林青青 蕭傑文 101/9/21 300 577 林信宏 蕭傑文 101/9/26 200 578 林建成 蕭傑文 101/9/25 200 579 林建志 蕭傑文 101/9/26 200 580 林建瑋 蕭傑文 101/9/25 200 581 林秋沂 蕭傑文 101/9/24 1,000 582 林致廷 蕭傑文 101/9/17 100 583 林貞吟 蕭傑文 101/9/17 200 584 林修正 蕭傑文 101/9/21 100 585 林桂蘭 蕭傑文 101/9/21 200 586 林素鳳 蕭傑文 101/9/20 1,000 587 林耿平 蕭傑文 101/9/26 200 588 林彩媛 蕭傑文 101/9/24 200 589 林梅櫻 蕭傑文 101/9/14 700 590 林淑鈴 蕭傑文 101/9/25 200 591 林清本 蕭傑文 101/9/24 200 592 林清江 蕭傑文 101/9/25 400 593 林博誼 蕭傑文 101/9/26 200 594 林進吉 蕭傑文 101/9/20 300 595 林雅君 蕭傑文 101/9/25 100 596 林雲珠 蕭傑文 101/9/6 100 597 林嵩惟 蕭傑文 101/9/21 200 598 林楊美莉 蕭傑文 101/9/21 200 599 林溫宜 蕭傑文 101/9/21 200 600 林萬枝 蕭傑文 101/9/6 200 601 林靖川 蕭傑文 101/9/20 400 602 林嘉寬 蕭傑文 101/9/20 100 603 林漢平 蕭傑文 101/9/26 200 604 林碧 蕭傑文 101/9/26 200 605 林碧琴 蕭傑文 101/9/18 200 606 林翠華 蕭傑文 101/9/25 100 607 林增 蕭傑文 101/9/25 200 608 林誼華 蕭傑文 101/9/26 200 609 林養成 蕭傑文 101/9/21 1,200 610 林澤岐 蕭傑文 101/9/25 100 611 林燕彤 蕭傑文 101/9/21 100 612 林錦娟 蕭傑文 101/9/18 100 613 林麗秋 蕭傑文 101/9/6 600 614 林麗華 蕭傑文 101/9/24 400 615 邱瀞瑤 蕭傑文 101/9/21 300 616 邱心怡 蕭傑文 101/9/24 200 617 邱正一 蕭傑文 101/9/21 400 618 邱伊菁 蕭傑文 101/9/18 1,000 619 邱辰君 蕭傑文 101/9/17 200 620 邱定豐 蕭傑文 101/9/24 200 621 邱席 蕭傑文 101/9/6 1,000 622 邱桂英 蕭傑文 101/9/18 200 623 邱啟軒 蕭傑文 101/9/26 200 624 邱啟誌 蕭傑文 101/9/26 200 625 邱國喬 蕭傑文 101/9/25 200 626 邱淑馨 蕭傑文 101/9/6 200 627 邱菊梅 蕭傑文 101/9/26 200 628 邱詠惠 蕭傑文 101/9/21 300 629 邱筱涵 蕭傑文 101/9/25 100 630 邱銘吉 蕭傑文 101/9/14 100 631 邱錦芳 蕭傑文 101/9/24 100 632 邱顯育 蕭傑文 101/9/21 200 633 邱顯登 蕭傑文 101/9/24 200 634 邱婷妤 蕭傑文 101/9/14 200 635 侯明祥 蕭傑文 101/9/18 5,000 636 侯寶猜 蕭傑文 101/9/25 200 637 姚孟涵 蕭傑文 101/9/24 200 638 姚明利 蕭傑文 101/9/20 100 639 姚政弘 蕭傑文 101/9/21 400 640 姜戎嶽 蕭傑文 101/9/21 200 641 姜竣傑 蕭傑文 101/9/14 200 642 施玉春 蕭傑文 101/9/21 100 643 柯民駿 蕭傑文 101/9/14 300 644 柯俊北 蕭傑文 101/9/25 200 645 柯淑靜 蕭傑文 101/9/6 500 646 柯凱瀛 蕭傑文 101/9/21 200 647 柯詠禎 蕭傑文 101/9/20 100 648 柯順賀 蕭傑文 101/9/24 100 649 柳玉蓮 蕭傑文 101/9/20 100 650 洪月嬌 蕭傑文 101/9/24 200 651 洪秀麗 蕭傑文 101/9/14 400 652 洪嘉琦 蕭傑文 101/9/26 200 653 洪徐月芬 蕭傑文 101/9/24 200 654 洪偉銘 蕭傑文 101/9/21 100 655 洪彩虹 蕭傑文 101/9/26 200 656 洪陳素梨 蕭傑文 101/9/6 300 657 洪智力 蕭傑文 101/9/13 1,000 658 洪裕傑 蕭傑文 101/9/26 200 659 洪靜宜 蕭傑文 101/9/24 100 660 洪聰賢 蕭傑文 101/9/20 500 661 洪謝秀玉 蕭傑文 101/9/17 200 662 洪藜瑛 蕭傑文 101/9/24 100 663 洪麗娟 蕭傑文 101/9/21 100 664 胡秀蓮 蕭傑文 101/9/25 100 665 胡雅惠 蕭傑文 101/9/20 100 666 范育銘 蕭傑文 101/9/20 100 667 范芸如 蕭傑文 101/9/24 100 668 范詠崴 蕭傑文 101/9/18 1,100 669 倪陳宗麗 蕭傑文 101/9/25 200 670 唐銀惠 蕭傑文 101/9/17 500 671 孫景雲 蕭傑文 101/9/20 800 672 孫睿蓤 蕭傑文 101/9/26 400 673 徐千倫 蕭傑文 101/9/18 500 674 徐千泰 蕭傑文 101/9/24 500 675 徐立 蕭傑文 101/9/21 100 676 徐活騰 蕭傑文 101/9/24 800 677 徐盛峰 蕭傑文 101/9/14 600 678 徐莉蓁 蕭傑文 101/9/14 200 679 徐翠香 蕭傑文 101/9/24 300 680 徐翠憶 蕭傑文 101/9/21 200 681 徐肇鴻 蕭傑文 101/9/21 500 682 涂羅碧芬 蕭傑文 101/9/6 500 683 涂麗蘭 蕭傑文 101/9/21 200 684 翁啟文 蕭傑文 101/9/21 400 685 翁玉芬 蕭傑文 101/9/25 200 686 翁孟暄 蕭傑文 101/9/14 200 687 翁珠治 蕭傑文 101/9/18 100 688 翁鳳嬌 蕭傑文 101/9/20 200 689 袁秀華 蕭傑文 101/9/13 300 690 馬世民 蕭傑文 101/9/18 200 691 馬榕蓮 蕭傑文 101/9/20 300 692 高百慶 蕭傑文 101/9/18 300 693 高秀蘭 蕭傑文 101/9/25 100 694 高承鴻 蕭傑文 101/9/21 100 695 高金玉 蕭傑文 101/9/26 200 696 高浩森 蕭傑文 101/9/17 400 697 高翠霞 蕭傑文 101/9/14 100 698 高銘杉 蕭傑文 101/9/18 500 699 崔立民 蕭傑文 101/9/18 1,000 700 康媛 蕭傑文 101/9/14 200 701 康優提 蕭傑文 101/9/17 100 702 張天霓 蕭傑文 101/9/20 400 703 張文國 蕭傑文 101/9/24 400 704 張文蘋 蕭傑文 101/9/25 200 705 張水木 蕭傑文 101/9/26 200 706 張永忠 蕭傑文 101/9/26 200 707 張永寬 蕭傑文 101/9/26 200 708 張如樞 蕭傑文 101/9/25 200 709 張克誌 蕭傑文 101/9/21 100 710 張秀甘 蕭傑文 101/9/20 200 711 張育菁 蕭傑文 101/9/24 100 712 張周棉 蕭傑文 101/9/24 600 713 張明川 蕭傑文 101/9/27 600 714 張明照 蕭傑文 101/9/21 200 715 張明鳳 蕭傑文 101/9/24 2,000 716 張俊勇 蕭傑文 101/9/21 400 717 張建忠 蕭傑文 101/9/14 200 718 張恬馨 蕭傑文 101/9/17 100 719 張玲玲 蕭傑文 101/9/20 100 720 張美英 蕭傑文 101/9/24 600 721 張英傑 蕭傑文 101/9/20 400 722 張郁敏 蕭傑文 101/9/21 100 723 張祐昇 蕭傑文 101/9/14 100 724 張崇浩 蕭傑文 101/9/21 200 725 張涵 蕭傑文 101/9/14 100 726 張淑萍 蕭傑文 101/9/14 200 727 張淳瑀 蕭傑文 101/9/14 100 728 張清桐 蕭傑文 101/9/25 800 729 張清源 蕭傑文 101/9/26 200 730 張欽景 蕭傑文 101/9/21 400 731 張詠媗 蕭傑文 101/9/6 200 732 張賀評 蕭傑文 101/9/20 1,000 733 張瑜芳 蕭傑文 101/9/25 100 734 張瑜玹 蕭傑文 101/9/6 200 735 張筱詩 蕭傑文 101/9/25 200 736 張嘉真 蕭傑文 101/9/6 100 737 張嘉萍 蕭傑文 101/9/14 500 738 張睿騰 蕭傑文 101/9/24 500 739 張誌倫 蕭傑文 101/9/20 400 740 張麗珠 蕭傑文 101/9/24 200 741 莊玉鳳 蕭傑文 101/9/21 4,000 742 莊冠申 蕭傑文 101/9/20 100 743 莊春紅 蕭傑文 101/9/20 200 744 莊玲玲 蕭傑文 101/9/24 100 745 莊家熙 蕭傑文 101/9/25 100 746 莊國意 蕭傑文 101/9/26 200 747 莊環蔭 蕭傑文 101/9/18 200 748 許玉梅 蕭傑文 101/9/17 600 749 許秀霞 蕭傑文 101/9/18 500 750 許坤松 蕭傑文 101/9/17 200 751 許忠山 蕭傑文 101/9/26 400 752 許忠凱 蕭傑文 101/9/21 200 753 許明珠 蕭傑文 101/9/17 14,00 754 許欣正 蕭傑文 101/9/20 600 755 許春滿 蕭傑文 101/9/25 200 756 許津綸 蕭傑文 101/9/26 200 757 許虔禎 蕭傑文 101/9/26 400 758 許雪梅 蕭傑文 101/9/18 100 759 許惠瑄 蕭傑文 101/9/25 200 760 許瑞雲 蕭傑文 101/9/13 500 761 許麗君 蕭傑文 101/9/13 100 762 許麗美 蕭傑文 101/9/27 200 763 許騰彬 蕭傑文 101/9/21 400 764 連珠伶 蕭傑文 101/9/21 100 765 連淑美 蕭傑文 101/9/14 400 766 郭文其 蕭傑文 101/9/14 200 767 郭卉娟 蕭傑文 101/9/18 100 768 郭邦緯 蕭傑文 101/9/26 200 769 郭怡廷 蕭傑文 101/9/25 100 770 郭芷芸 蕭傑文 101/9/17 300 771 郭俊雄 蕭傑文 101/9/21 100 772 郭彥孝 蕭傑文 101/9/6 200 773 郭婉如 蕭傑文 101/9/20 100 774 郭崇銘 蕭傑文 101/9/26 100 775 陳上清 蕭傑文 101/9/25 100 776 陳文英 蕭傑文 101/9/14 200 777 陳月霞 蕭傑文 101/9/24 100 778 陳世豐 蕭傑文 101/9/24 400 779 陳正民 蕭傑文 101/9/20 100 780 陳玄龍 蕭傑文 101/9/21 200 781 陳玉蘭 蕭傑文 101/9/26 100 782 陳同昭 蕭傑文 101/9/24 400 783 陳安祿 蕭傑文 101/9/18 300 784 陳妍君 蕭傑文 101/9/26 200 785 陳廷琨 蕭傑文 101/9/25 100 786 陳秀玉 蕭傑文 101/9/18 500 787 陳秀芳 蕭傑文 101/9/21 100 788 陳邠莛 蕭傑文 101/9/24 100 789 陳佳玲 蕭傑文 101/9/24 200 790 陳其勛 蕭傑文 101/9/24 200 791 陳岳琳 蕭傑文 101/9/26 200 792 陳怡杏 蕭傑文 101/9/18 100 793 陳林榮妹 蕭傑文 101/9/20 200 794 陳欣娸 蕭傑文 101/9/20 300 795 陳泱錤 蕭傑文 101/9/25 400 796 陳青雲 蕭傑文 101/9/21 100 797 陳俊元 蕭傑文 101/9/21 100 798 陳信儒 蕭傑文 101/9/18 300 799 陳奕勳 蕭傑文 101/9/21 600 800 陳姵君 蕭傑文 101/9/26 100 801 陳姿羽 蕭傑文 101/9/26 200 802 陳宥汝 蕭傑文 101/9/18 200 803 陳建良 蕭傑文 101/9/25 14,000 804 陳建良 蕭傑文 101/9/21 100 805 陳彥遑 蕭傑文 101/9/25 100 806 陳昭玉 蕭傑文 101/9/24 200 807 陳柏任 蕭傑文 101/9/17 600 808 陳炳輝 蕭傑文 101/9/21 200 809 陳玲美 蕭傑文 101/9/14 200 810 陳盈吉 蕭傑文 101/9/25 200 811 陳盈臻 蕭傑文 101/9/17 200 812 陳秋萍 蕭傑文 101/9/21 200 813 陳美鈴 蕭傑文 101/9/14 200 814 陳美麟 蕭傑文 101/9/20 200 815 陳韋廷 蕭傑文 101/9/6 300 816 陳倩文 蕭傑文 101/9/21 200 817 陳容意 蕭傑文 101/9/14 700 818 陳桂茂 蕭傑文 101/9/21 200 819 陳素芬 蕭傑文 101/9/20 600 820 陳素卿 蕭傑文 101/9/25 100 821 陳素靜 蕭傑文 101/9/20 100 822 陳偉元 蕭傑文 101/9/21 100 823 陳啟嘉 蕭傑文 101/9/24 1,000 824 陳康煥 蕭傑文 101/9/25 200 825 陳曼曼 蕭傑文 101/9/26 200 826 陳淑金 蕭傑文 101/9/24 1,000 827 陳淑玲 蕭傑文 101/9/26 200 828 陳淑惠 蕭傑文 101/9/20 600 829 陳淵智 蕭傑文 101/9/6 100 830 陳連清 蕭傑文 101/9/18 200 831 陳惠真 蕭傑文 101/9/17 100 832 陳進富 蕭傑文 101/9/21 400 833 陳雅玟 蕭傑文 101/9/21 200 834 陳黃碧蓮 蕭傑文 101/9/20 300 835 陳源坤 蕭傑文 101/9/26 100 836 陳瑞雲 蕭傑文 101/9/25 200 837 陳萬松 蕭傑文 101/9/17 2,500 838 陳嘉齡 蕭傑文 101/9/14 100 839 陳滿榮 蕭傑文 101/9/18 100 840 陳福村 蕭傑文 101/9/24 600 841 陳毅堅 蕭傑文 101/9/26 100 842 陳儒瑩 蕭傑文 101/9/26 200 843 陳曉嵐 蕭傑文 101/9/25 100 844 陳蕙雯 蕭傑文 101/9/25 200 845 陳錦尾 蕭傑文 101/9/24 200 846 陳錦珠 蕭傑文 101/9/13 500 847 陳錦聘 蕭傑文 101/9/26 400 848 陳濬龍 蕭傑文 101/9/14 200 849 陳鴻翔 蕭傑文 101/9/26 200 850 陳璧珠 蕭傑文 101/9/21 200 851 陳韻如 蕭傑文 101/9/24 300 852 陳麗真 蕭傑文 101/9/24 500 853 陳麗勤 蕭傑文 101/9/14 100 854 陳寶玉 蕭傑文 101/9/27 600 855 陳寶鳳 蕭傑文 101/9/21 400 856 傅李嵩 蕭傑文 101/9/24 200 857 彭月嬌 蕭傑文 101/9/20 200 858 彭月霖 蕭傑文 101/9/25 500 859 彭永富 蕭傑文 101/9/17 300 860 彭美卿 蕭傑文 101/9/20 400 861 彭紹文 蕭傑文 101/9/21 300 862 彭莉雯 蕭傑文 101/9/14 1,000 863 曾汝永 蕭傑文 101/9/17 100 864 曾國華 蕭傑文 101/9/18 200 865 曾張春嬌 蕭傑文 101/9/20 400 866 森美玲 蕭傑文 101/9/18 100 867 游上賢 蕭傑文 101/9/25 200 868 游文彥 蕭傑文 101/9/14 1,500 869 游正光 蕭傑文 101/9/26 200 870 游賴阿琴 蕭傑文 101/9/21 200 871 程維新 蕭傑文 101/9/26 200 872 馮宇禎 蕭傑文 101/9/17 1,000 873 黃小鈁 蕭傑文 101/9/21 100 874 黃才峻 蕭傑文 101/9/26 200 875 黃文明 蕭傑文 101/9/20 200 876 黃文證 蕭傑文 101/9/26 200 877 黃世村 蕭傑文 101/9/21 200 878 黃正任 蕭傑文 101/9/25 100 879 黃玉枝 蕭傑文 101/9/21 200 880 黃志騰 蕭傑文 101/9/26 100 881 黃秀珢 蕭傑文 101/9/14 400 882 黃秀品 蕭傑文 101/9/20 500 883 黃秀華 蕭傑文 101/9/21 200 884 黃金城 蕭傑文 101/9/26 200 885 黃亭穎 蕭傑文 101/9/20 200 886 黃俊明 蕭傑文 101/9/17 100 887 黃信諺 蕭傑文 101/9/20 500 888 黃冠閔 蕭傑文 101/9/25 200 889 黃宥嘉 蕭傑文 101/9/21 600 890 黃彥衡 蕭傑文 101/9/25 200 891 黃柏綸 蕭傑文 101/9/14 1,300 892 黃秋宜 蕭傑文 101/9/25 200 893 黃秋梅 蕭傑文 101/9/18 300 894 黃竑莘 蕭傑文 101/9/17 300 895 黃郁善 蕭傑文 101/9/20 300 896 黃泰人 蕭傑文 101/9/18 1,400 897 黃珮琪 蕭傑文 101/9/26 200 898 黃崇英 蕭傑文 101/9/18 500 899 黃張桂英 蕭傑文 101/9/26 200 900 黃淑美 蕭傑文 101/9/21 100 901 黃盛和 蕭傑文 101/9/14 400 902 黃紹瑋 蕭傑文 101/9/24 100 903 黃莉萍 蕭傑文 101/9/20 200 904 黃莉穎 蕭傑文 101/9/17 200 905 黃惠貞 蕭傑文 101/9/21 200 906 黃渝珍 蕭傑文 101/9/25 200 907 黃閔成 蕭傑文 101/9/17 400 908 黃義勛 蕭傑文 101/9/14 100 909 黃聖峰 蕭傑文 101/9/21 200 910 黃資涵 蕭傑文 101/9/20 200 911 黃鉦文 蕭傑文 101/9/20 300 912 黃嘉睿 蕭傑文 101/9/26 600 913 黃榮華 蕭傑文 101/9/26 800 914 黃碧娥 蕭傑文 101/9/25 4,300 915 黃語淳 蕭傑文 101/9/17 100 916 黃慶裕 蕭傑文 101/9/21 400 917 黃錦榮 蕭傑文 101/9/25 1,400 918 黃錦標 蕭傑文 101/9/25 200 919 黃麗津 蕭傑文 101/9/21 200 920 黃麗珍 蕭傑文 101/9/21 100 921 黃寶玉 蕭傑文 101/9/13 200 922 黃蘭惠 蕭傑文 101/9/21 100 923 楊文蕙 蕭傑文 101/9/25 300 924 楊吉隆 蕭傑文 101/9/25 200 925 楊秀秀 蕭傑文 101/9/26 200 926 楊金龍 蕭傑文 101/9/25 1,000 927 楊建中 蕭傑文 101/9/25 1,000 928 楊素惠 蕭傑文 101/9/26 200 929 楊連玉 蕭傑文 101/9/21 1,200 930 楊弼閎 蕭傑文 101/9/20 100 931 楊森煌 蕭傑文 101/9/18 1,000 932 楊逸平 蕭傑文 101/9/25 1,000 933 楊逸青 蕭傑文 101/9/25 1,000 934 楊靜茹 蕭傑文 101/9/24 200 935 楊璧娟 蕭傑文 101/9/20 100 936 溫秀菊 蕭傑文 101/9/20 100 937 溫金昌 蕭傑文 101/9/14 400 938 萬濟人 蕭傑文 101/9/21 200 939 葉向華 蕭傑文 101/9/25 200 940 葉采翊 蕭傑文 101/9/26 400 941 葉淑如 蕭傑文 101/9/26 200 942 葉湘婷 蕭傑文 101/9/26 200 943 葉靜瑜 蕭傑文 101/9/17 300 944 詹秀啟 蕭傑文 101/9/17 1,200 945 詹郭桂英 蕭傑文 101/9/25 200 946 賈麗香 蕭傑文 101/9/26 200 947 廖仁渺 蕭傑文 101/9/24 600 948 廖旭霞 蕭傑文 101/9/17 200 949 廖羽甄 蕭傑文 101/9/20 100 950 廖怡婷 蕭傑文 101/9/20 100 951 廖淑娟 蕭傑文 101/9/24 200 952 廖菊英 蕭傑文 101/9/25 100 953 廖新亮 蕭傑文 101/9/21 300 954 廖騰順 蕭傑文 101/9/25 100 955 褚心瑀 蕭傑文 101/9/6 100 956 趙秀紅 蕭傑文 101/9/25 100 957 趙佳芬 蕭傑文 101/9/24 200 958 趙芬華 蕭傑文 101/9/26 400 959 趙玹紳 蕭傑文 101/9/14 500 960 劉人瑜 蕭傑文 101/9/13 400 961 劉又瑋 蕭傑文 101/9/18 800 962 劉久妹 蕭傑文 101/9/25 200 963 劉子僑 蕭傑文 101/9/14 100 964 劉月珣 蕭傑文 101/9/17 400 965 劉安迪 蕭傑文 101/9/21 100 966 劉李五妹 蕭傑文 101/9/21 500 967 劉秀梅 蕭傑文 101/9/24 100 968 劉育侖 蕭傑文 101/9/18 500 969 劉孟豐 蕭傑文 101/9/6 100 970 劉宗奇 蕭傑文 101/9/18 800 971 劉幸珠 蕭傑文 101/9/21 100 972 劉明豪 蕭傑文 101/9/25 500 973 劉泳昊 蕭傑文 101/9/25 400 974 劉泳溱 蕭傑文 101/9/26 200 975 劉彥彤 蕭傑文 101/9/25 200 976 劉彥依 蕭傑文 101/9/20 700 977 劉炤棟 蕭傑文 101/9/20 600 978 劉秋香 蕭傑文 101/9/21 200 979 劉家豪 蕭傑文 101/9/21 100 980 劉耿宏 蕭傑文 101/9/26 100 981 劉淑娟 蕭傑文 101/9/25 200 982 劉莉玲 蕭傑文 101/9/18 100 983 劉郭秀玉 蕭傑文 101/9/25 1,000 984 劉新進 蕭傑文 101/9/21 500 985 劉瑞霞 蕭傑文 101/9/26 200 986 劉載德 蕭傑文 101/9/21 400 987 劉銘德 蕭傑文 101/9/21 200 988 劉翰原 蕭傑文 101/9/20 200 989 劉靜娟 蕭傑文 101/9/17 300 990 劉靜蓉 蕭傑文 101/9/21 100 991 歐永球 蕭傑文 101/9/18 100 992 潘振鵬 蕭傑文 101/9/14 700 993 潘純玉 蕭傑文 101/9/21 300 994 潘惠敏 蕭傑文 101/9/24 100 995 潘瑋凡 蕭傑文 101/9/14 200 996 潘詩瑋 蕭傑文 101/9/21 200 997 蔡玉君 蕭傑文 101/9/24 400 998 蔡佩琪 蕭傑文 101/9/25 100 999 蔡幸珍 蕭傑文 101/9/17 100 1000 蔡承翰 蕭傑文 101/9/21 100 1001 蔡明勳 蕭傑文 101/9/26 200 1002 蔡欣妤 蕭傑文 101/9/26 200 1003 蔡欣蓉 蕭傑文 101/9/21 100 1004 蔡淑珠 蕭傑文 101/9/24 100 1005 蔡逢順 蕭傑文 101/9/18 200 1006 蔡開俊 蕭傑文 101/9/24 200 1007 蔡維倫 蕭傑文 101/9/18 200 1008 蔡慧玲 蕭傑文 101/9/17 300 1009 蔡耀樂 蕭傑文 101/9/21 100 1010 蔣紋德 蕭傑文 101/9/24 500 1011 蔣騏駿 蕭傑文 101/9/21 100 1012 鄧瑞婷 蕭傑文 101/9/21 200 1013 鄭玉萍 蕭傑文 101/9/18 800 1014 鄭宇志 蕭傑文 101/9/17 200 1015 鄭沛語 蕭傑文 101/9/25 400 1016 鄭美珍 蕭傑文 101/9/13 700 1017 鄭素靜 蕭傑文 101/9/20 100 1018 鄭淑華 蕭傑文 101/9/20 400 1019 鄭善馨 蕭傑文 101/9/14 1,000 1020 鄭進賢 蕭傑文 101/9/17 100 1021 鄭雅文 蕭傑文 101/9/18 300 1022 鄭黃碧雲 蕭傑文 101/9/24 200 1023 盧千鳳 蕭傑文 101/9/14 300 1024 盧盈媜 蕭傑文 101/9/21 100 1025 蕭玉珠 蕭傑文 101/9/21 100 1026 蕭忠榮 蕭傑文 101/9/21 300 1027 蕭阿勳 蕭傑文 101/9/25 100 1028 蕭智謙 蕭傑文 101/9/21 200 1029 蕭瑞琴 蕭傑文 101/9/18 500 1030 蕭銘德 蕭傑文 101/9/14 100 1031 蕭麗梅 蕭傑文 101/9/17 100 1032 賴文弘 蕭傑文 101/9/14 400 1033 賴正雄 蕭傑文 101/9/17 100 1034 賴保鑫 蕭傑文 101/9/6 200 1035 賴政宏 蕭傑文 101/9/26 400 1036 賴春娘 蕭傑文 101/9/27 200 1037 賴春娥 蕭傑文 101/9/14 300 1038 賴郁鈞 蕭傑文 101/9/20 200 1039 賴瑜縈 蕭傑文 101/9/18 100 1040 駱光強 蕭傑文 101/9/26 200 1041 駱淑雲 蕭傑文 101/9/26 200 1042 戴文祥 蕭傑文 101/9/17 200 1043 戴玉香 蕭傑文 101/9/20 500 1044 戴國健 蕭傑文 101/9/20 300 1045 薛綵羚 蕭傑文 101/9/26 200 1046 薛曜霆 蕭傑文 101/9/25 200 1047 謝玉英 蕭傑文 101/9/27 200 1048 謝佩紋 蕭傑文 101/9/18 100 1049 謝宜蓁 蕭傑文 101/9/26 600 1050 謝承洋 蕭傑文 101/9/26 200 1051 謝青蓉 蕭傑文 101/9/17 200 1052 謝秋桂 蕭傑文 101/9/24 100 1053 鍾桂珍 蕭傑文 101/9/21 300 1054 鍾連德 蕭傑文 101/9/17 200 1055 鍾榮堂 蕭傑文 101/9/24 200 1056 鍾蒞梋 蕭傑文 101/9/17 100 1057 鍾澤宇 蕭傑文 101/9/21 400 1058 韓蘊杰 蕭傑文 101/9/18 300 1059 韓瑞龍 蕭傑文 101/9/20 100 1060 簡貝如 蕭傑文 101/9/24 400 1061 簡新彬 蕭傑文 101/9/25 100 1062 簡煌煜 蕭傑文 101/9/24 1,000 1063 藍小容 蕭傑文 101/9/26 200 1064 顏嘉伶 蕭傑文 101/9/24 100 1065 羅啟志 蕭傑文 101/9/21 100 1066 羅文江 蕭傑文 101/9/18 300 1067 羅文廷 蕭傑文 101/9/25 100 1068 羅正坤 蕭傑文 101/9/25 300 1069 羅禾雅 蕭傑文 101/9/17 300 1070 羅如玉 蕭傑文 101/9/21 300 1071 羅宗陽 蕭傑文 101/9/20 500 1072 羅雅文 蕭傑文 101/9/18 100 1073 羅濟萬 蕭傑文 101/9/27 200 1074 羅麗蔘 蕭傑文 101/9/6 200 1075 譚雲龍 蕭傑文 101/9/25 800 1076 蘇玉輝 蕭傑文 101/9/25 200 1077 蘇玟霓 蕭傑文 101/9/25 300 1078 蘇建緯 蕭傑文 101/9/14 200 1079 蘇珈幼 蕭傑文 101/9/6 200 1080 蘇美錦 蕭傑文 101/9/26 200 1081 蘇喜美 蕭傑文 101/9/17 200 1082 蘇媛今 蕭傑文 101/9/20 200 1083 蘇寶珠 蕭傑文 101/9/24 100 1084 龔秀菊 蕭傑文 101/9/6 400 1085 龔亞品 蕭傑文 101/9/21 200 1086 龔隆生 蕭傑文 101/9/26 200 1087 龔聖翔 蕭傑文 101/9/24 200 1088 (不詳) 蕭傑文 101/9/25 200 1089 (不詳) 蕭傑文 101/9/25 100 1090 (不詳) 蕭傑文 101/9/20 100 1091 (不詳) 蕭傑文 101/9/24 200 合計 475,600附表三之一:昱陞公司股東參與增資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