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上重更四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政忠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律師
薛松雨律師王玫珺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盧寶琴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林宗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34號,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8591、20543、20544、27047、27048號及89年度偵字第6691、10463、17967號及90年度偵字第6590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2552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23、24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陳政忠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及定執行刑部分,暨盧寶琴部分均撤銷。
陳政忠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發行人之負責人,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之情事,處有期徒刑貳年。
盧寶琴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年。又共同連續商業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政忠為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福建設公司)之創辦人及股東,盧寶琴為宏福建設公司之總稽核及金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村投資公司)、重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重慶投資公司)、宜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群投資公司)、昭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明投資公司)之經理人。其等均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適逢亞洲金融風暴,延伸為本土型金融風暴,其等為將宏福建設公司股價維持在一定之價位【每股新臺幣(下同)31元】,以避免因股價下跌,造成資產縮水,及融資購買之股票遭質借之金融機構行使質權處分(俗稱斷頭)或追繳擔保品,其等乃圖思製造該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並操縱股價在一定價格以上,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宏福建設公司股價之單一犯意及犯意聯絡,由陳政忠指示盧寶琴將宏福建設公司股價維持在一定之價位,再由盧寶琴自行或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宏福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福人壽公司)投資部科長黃瑞昌(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共同接續從事下列影響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盧寶琴自民國86年11月22日起至87年9月18日止(黃瑞昌部分則係自87年6月起接受盧寶琴指示而參與,後述操縱股票之期間俱同此意旨),利用八德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德行企業公司)、大業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業工業公司)、金村投資公司、李文和等228個人頭帳戶(詳如附表壹─1所示),於大慶、台證、國票、宏福、富邦、協和、鼎富、大東、中興、中信、日盛、寶來、復華、菁英、信隆、三陽、怡富、大順、統一、金豪、長利、元大、慶宜、富隆、群益、大昌、建宏、京華、環球、亞洲、宜進等證券公司所開設之股票帳戶進出,委託不知情之各該營業員,先後於86年11月22日、12月3日、87年1月16日、2月17日、2月21日、3月4日、3月6日、5月11日、5月18日、5月19日、5月20日、5月22日、5月25日、6月19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6日、7月3日、7月9日、7月10日、7月16日、7月17日、7月18日、9月18日等25個營業日,多次以「大量買賣」、「既買又賣」等方式,在集中交易市場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上開人頭帳戶於各該營業日,每日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成交量,占該股票當日總成交量50%以上,或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相對成交買進上開人頭帳戶賣出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其數量占該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27%以上(即俗稱沖洗買賣),以此方法製造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而控制宏福建設公司股價於每股31元左右,共同接續在集中交易市場操縱影響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其各營業日之詳細交易情形如附表壹─2所示)。
二、盧寶琴係宏福建設公司之總稽核,負責綜理資金調度事宜;黃素芳(業經判決有罪確定)係宏福建設公司與台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財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各簡稱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之財務處長,須接受盧寶琴之指示行事,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渠等均係受宏福建設公司委任,為宏福建設公司處理公司事務之人。渠等竟自87年2月5日起至87年11月26日止,分別利用擔任上開職務及受委任處理公司事務之機會,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盧寶琴指示黃素芳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以虛偽不實之「股東往來」、「同業往來」名義轉入宏福機構關係企業轄下之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銀行帳戶,金額合計各為9億5760萬380元、4億4610萬元。渠等於填製宏福建設公司之轉帳傳票及明細分類帳冊時,將該支出科目不實記載為「其他應收款」,上開資金於轉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之銀行帳戶後,渠等再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該兩家公司之轉帳傳票及帳冊上,將部分款項以不實之「還股東」名義,轉入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等人帳戶後,旋即再轉入何海明、陳永聰、陳清財、吳素珠、陳政輝、盧寶琴、陳國興、馬漢華、李鴻璋、白輝龍、陳秀芝、林昀樂、陳秀治、陳書怡、姚英章、戴敏祥、李財源、李青樺、陳良欽、黃自平、許盧惠華、李信成、王寶英、黃任中、崔林秋菊、鄒俊文、葉純綢、萬成瑜、胡芳莉、陳月李、呂麗卿、陳建宏、郭張月嬌、游崙朋、費世芝、宋文凱、梁正瑩、朱月卿、蔡廣達、劉小楓、賈靜琪、吳盛文、高彥勳、費世芝、陳紀雲月、溫國俊、林泉源、邱群倫、邱子玲、王文治、曹孝慈、吳玲秀、張勵人、陳張圭繐、馬忠芳、林張玉緞、葉川銘、林泉源、陳建宏、張進益、張玉枝、費靜如、鄒志勝、嚴莊、余美玲、楊亦淩、葉秀滿、郭淑惠、林雪貞、蕭坤忠、自立晚報社、立福建設公司、大業電梯公司、重慶投資公司、昭明投資公司、安泰證券金融公司、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等帳戶,輾轉挪供他用。茲分述如下:
㈠宏福建設公司資金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帳戶之款項:
⒈於87年2月5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3635萬8000元轉入台力
營造公司(原判決誤載為87年2月5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231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應予更正),台力營造公司旋於87年2月5日至同年2月7日將1854萬元轉予陳政憲(原判決誤載為該帳戶旋即轉帳1723萬元至陳政憲帳戶,應予更正),並於87年2月6日轉帳843萬3263元至安泰證券金融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1)。
⒉於87年2月16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3900萬元之即期支
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2)。
⒊於87年4月16日(原判決誤載為87年4月17日,應予更正),
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1億5070萬2380元(原判決誤載為1億5000萬元,應予更正)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翌日開立1億5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陳政憲,陳政憲帳戶再於同日將款項轉入周宏基、何海明、陳永聰、陳清財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3)。
⒋於87年5月2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9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4)。
⒌於87年5月4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1000萬元、4000萬
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即於同日開立1000萬元、4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陳政憲後,再於同日存入吳素珠帳戶,吳素珠帳戶復於同日或翌日將部分款項轉入陳政輝、盧寶琴、陳國興、馬漢華、李鴻璋、白輝龍、陳秀芝、林昀樂、陳秀治、陳書怡、姚英章、戴敏祥、李財源、李青樺、陳良欽、黃自平、陳政憲、周宏基等人帳戶,上開帳戶再於同日將部份款項匯入臺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自立晚報社、梁正瑩、許盧惠華等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5)。
⒍於87年5月25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31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6)。
⒎於87年6月1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1500萬元之即期支
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7)。
⒏於87年6月2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3000萬元之即期支
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將款項轉入陳政憲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8)。
⒐於87年6月4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1億元之即期支票予
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1億元之即期支票予陳政憲後,再於同日存入吳素珠帳戶,吳素珠帳戶復於同日將部分款項轉入周宏基、李鴻璋等人帳戶,周宏基帳戶再於同日將款項轉帳至李信成、王寶英、黃任中、崔林秋菊、呂麗卿、鄒俊文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9)。
⒑於87年6月9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3000萬元,發票日
為87年6月10日之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10)。
⒒於87年6月25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285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11)。
⒓於87年7月10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65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12)。
⒔於87年8月3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2000萬元之即期支
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2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透過周宏基帳戶,將部分款項轉帳至葉純綢、萬成瑜、李信成、胡芳莉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13)。
⒕於87年8月5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9000萬元之即期支
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82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透過周宏基帳戶,將部分款項轉帳至崔林秋菊、邱子玲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14)。
⒖於87年9月21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117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15)。
⒗於87年9月25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767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16)。
⒘於87年10月6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簽發5160萬元之即期支
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4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透過馬漢華帳戶,將部分款項匯入陳月李、呂麗卿、陳建宏、郭張月嬌、游崙朋、葉純綢、費世芝、宋文凱、梁正瑩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17)。
⒙於87年10月9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21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18)。
⒚於87年10月15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5367萬元之即期
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3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將部分款項轉入陳書怡、戴敏祥、周宏基等人帳戶,其中戴敏祥、周宏基等人帳戶復於同日將款項轉入立福建設公司、財福營造公司等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19)。
⒛於87年10月19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簽發800萬元之即期支
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800萬元之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將款項轉入周宏基、馬漢華等人帳戶,馬漢華帳戶復於同日將款項轉帳至蕭坤忠、邱子玲、溫國俊、費世芝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20)。
於87年10月20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1000萬元之即期
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於同日開立1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將部分款項轉入朱月卿、周宏基、陳政輝、戴敏祥、陳清財等人帳戶,其中朱月卿、周宏基、戴敏祥、陳清財等人帳戶復於同日將款項匯入重慶投資公司、財福營造公司、立福建設公司、昭明投資公司等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21)。
於87年10月23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1000萬元、600萬
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1000萬元、6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透過周宏基帳戶,將部分款項匯入蔡廣達、陳政輝、陳良欽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22)。
於87年10月27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1700萬元、300萬
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1670萬元、3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透過周宏基帳戶,將部分款項匯入劉小楓、賈靜琪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23)。
於87年10月31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5400萬元轉入台力營
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於翌日開立3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透過周宏基帳戶,將部分款項轉帳至吳盛文、高彥勳、費世芝、蔡廣達、陳紀雲月、溫國俊、林泉源、邱群倫、邱子玲、王文治、曹孝慈、吳玲秀、張勵人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24)。
於87年11月6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2000萬元、2000萬
元、1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2000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之支票予李美雲,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透過周宏基、馬漢華帳戶,將款項轉帳至陳良欽、陳張圭繐、陳政憲、溫國俊、陳月李、宋文凱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25)。
於87年11月16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1790萬元轉入台力營
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1編號26)。以上接續挪用宏福建設公司款項總計達9億5760萬380元,致生損害於宏福建設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惟渠等為避免挪用款項之情事遭發覺,固曾陸續還款,於87年底結算尚欠7億7344萬1080元。
㈡宏福建設公司資金轉入財福營造公司之款項:
⒈於87年6月9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5600萬元之即期支
票予財福營造公司(原判決誤載為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1億元至財福建設公司帳戶,應予更正),財福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1億元之即期支票予周宏基,周宏基帳戶再將款項轉帳至胡芳莉、許盧惠華、蔡廣達、馬忠芳、林張玉緞、王寶英、葉川銘、林泉源、高彥勳、陳清財等人帳戶,其中陳清財帳戶復於同日將款項轉帳至陳建宏、葉純綢、張進益、李信成、梁正瑩、張玉枝、胡芳莉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2編號1)。
⒉於87年6月10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簽發5000萬元之即期支
票予財福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2000萬元、2000萬元之支票予周宏基(原判決誤載為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財福營造公司帳戶,於同日轉入周宏基帳戶,應予更正),周宏基帳戶再於同日將部分款項轉帳至費世芝、費靜如、鄒志勝、葉純綢、呂麗卿、李信成、嚴莊、余美玲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2編號2)。
⒊於87年6月15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5000萬元之即期支
票予財福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2950萬元、2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周宏基(原判決誤載為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財福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入周宏基帳戶,應予更正),周宏基再將款項轉入大業電梯公司、吳素珠、陳張圭繐、陳良欽、陳清財等人帳戶,其中吳素珠帳戶復於同日將款項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2編號3)。
⒋於87年6月25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450萬元之即期支
票予財福營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2編號4)。
⒌於87年6月26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6000萬元之即期支
票予財福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旋於同日將款項轉入周宏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2編號5)。
⒍於87年6月29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6000萬元之即期支
票予財福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旋於同日將款項轉入周宏基帳戶,周宏基帳戶再於翌日將部分款項轉入吳素珠、財福營造公司、劉小楓、林泉源、蔡廣達、余美玲、高彥勳、楊亦淩、葉秀滿、胡芳莉、呂麗卿、梁正瑩、許盧惠華、郭淑惠、吳盛文等人帳戶,其中吳素珠帳戶復於同日將款項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2編號6)。
⒎於87年7月3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5000萬元之即期支
票予財福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2000萬元、2000萬元、94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周宏基,周宏基帳戶再於同日或翌日將款項轉入陳永聰、陳政輝、陳書怡、吳素珠、大業電梯公司等帳戶,其中陳永聰、陳政輝、吳素珠等人帳戶復將款項轉入胡芳莉、自立晚報社、台力營造公司等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2編號7)。
⒏於87年7月10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1560萬元之即期支
票予財福營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2編號8)。
⒐於87年7月13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2000萬元之即期支
票予財福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2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周宏基,周宏基帳戶再於同日將部分款項轉帳至呂麗卿、李信成、陳建宏、萬成瑜、胡芳莉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2編號9)。
⒑於87年7月31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5000萬元之即期支
票予財福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旋於同日開立5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周宏基,周宏基帳戶再於同日將部分款項轉帳至郭淑惠、崔林秋菊、林泉源、劉小楓、許盧惠華、蔡廣達、胡芳莉、高彥勳、吳盛文、黃任中、林雪貞、葉秀滿等人帳戶(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2編號10)。
⒒於87年11月26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3000萬元之即期
支票予財福營造公司(其資金流向之查核情形見附表貳─2編號11)。以上接續挪用宏福建設公司款項總計達4億4610萬元,致生損害於宏福建設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渠等為避免挪用款項之情事遭發覺,雖曾陸續還款,於87年底結算尚欠3億8910萬元。其中李美雲設於萬泰銀行建成分行之人頭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於87年12月30日結算,積欠台力營造公司2億1937萬380元未還,盧寶琴乃以李美雲名義,簽發付款人為誠泰銀行城內分行,發票日分別為88年10月31日、11月6日、11月10日、12月28日,面額分別為3000萬元、5000萬元、1億2480萬3583元、914萬2800元之支票4紙,墊還台力營造公司,惟迄未兌現;周宏基設於萬泰銀行建成分行之人頭帳戶(帳號:00-0000000號),於87年12月31日結算,積欠財福營造公司2億4402萬1000元未還。
三、宏福建設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陳政忠為宏福建設公司創辦人及實際負責人,潘禮門(業經判決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銀元15萬元確定)為宏福建設公司之董事長,潘禮門為證券交易法所規定之股票發行之負責人。渠等明知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發行,其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渠等竟共同基於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之犯意聯絡,於86年6、7月間辦理該公司現金增資時,於募集資金之「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增資計畫用於償還大安銀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儲蓄部、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借款各6億元、5億元、2億5000萬元、5億元,合計18億5000萬元,每年可減少利息支出1億6245萬4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億6200萬元);另計畫以37億元購置臺北市○○計劃區位於○○段○小段00○0、00○0、00○0、00○0地號等4筆營建用地,且與地主積極洽談中,雙方皆有成交意願,預計於86年第3季簽訂土地買賣合約,並於辦理過戶後支付購地款,所購營建用地經開發後,可為公司創造14億2025萬元營業淨利之效益等語。嗣於同年7月12日,宏福建設公司經核准辦理現金增資,投資人誤信前景看好,股價升漲可期而予出資認購,俟於同年7月底股款收足後,宏福建設公司雖依原計畫償還銀行借款18億5000萬元,惟迄至86年12月31日,宏福建設公司借款仍增加18億7353萬元,實際上並未達減少利息支出所產生之效益。又於增資不久,即以○○區土地議價未果為由,自行變更原增資計畫,分別於86年8、9月間及87年2月間,動用增資款總計20億1545萬元,向郭荃倫、陳蔡玉琴購買位於臺中○○段、○○○○段之土地,及向陳林玉芬、陳政憲、陳政輝、李財源購買○○○○○段尚未經許可開發之山坡地,致生損害於宏福建設公司及全體投資人之利益。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財政部移送,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理 由
甲、程序事項:
壹、本院審理範圍:㈠被告陳政忠部分:
公訴人起訴被告陳政忠之犯罪事實,其中「犯罪事實二、四、六、七、八」部分業經判決確定,故本院就被告陳政忠部分之審理範圍僅限於被告陳政忠被訴「犯罪事實三、五」部分。
㈡被告盧寶琴部分:
公訴人起訴被告盧寶琴之犯罪事實,其中犯罪事實四㈠之「工程預付款」及犯罪事實四㈡侵占應退還股款部分,業經判決確定(詳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51號判決第8至10頁),故本院就被告盧寶琴之審理範圍僅限於被告盧寶琴被訴「犯罪事實三、四㈠之『其他應收款』」部分。
貳、證據能力:㈠關於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被告陳政忠、盧寶琴及其等辯護
人爭執證據能力部分,本院依附件一「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示之理由,認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本判決除附件一所載之證據外,其餘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陳政忠、盧寶琴及其等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更四審卷六第251-316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方法於製作時尚無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上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㈢又本案認定事實除附件一所載之證據外,其餘所引用之非供
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認均得為證據。
乙、得心證之理由:
壹、操縱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政忠、盧寶琴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渠等辯稱如下:
㈠被告陳政忠辯稱:宏福建設公司是上市公司,採CEO制度由專
業經理人負責經營管理,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開的,我雖有少數股權,但是從未參與或指示公司的經營決策,並不是實際負責人。就如同財政部、經濟部對外投資很多企業,甚至派任法人代表任董監事,並不能說財政部、經濟部就是這些企業的實際負責人是同樣的道理。我在宏福建設的持股比例只佔0.58%,且沒有在宏福建設擔任任何職務,本案所指發生期間,我是○○市議會專職市議員並身兼黨團書記長,當時議會三黨不過半,市長陳水扁有重大市政建設推動,預算審查,三天兩頭就找各黨團書記長協商討論;我個人當時任宏福人壽的董事長,都無暇參與宏福人壽的經營,任期未滿即辭去董事長職務,更何況是宏福建設,我真的從未參與宏福建設的經營決策,連營業員都說我不懂股票,更不用談會操縱股價等語。
㈡被告盧寶琴辯稱:我只是單純受僱於投資公司之經理人,為
了投資公司的經營利益而買賣股票,我個人沒有任何不法所得,也沒有使用人頭帳戶去買賣或操縱宏福建設公司的股票。王慧尊之帳戶並非本案使用之人頭帳戶,本案操縱期間之成交量尚未到達當日成交數量占該日股票成交量之50%,且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27%以上之標準。因考量媒體不利報導,造成宏福建設公司股價無量下跌,影響市場整體利益,才買賣股票以維持正常價格,並無不法等語。
二、經查:㈠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一般稱之為「反操縱條款」,所欲規
範者,為證券交易上各種不法之操縱行為,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證券市場機能之健全,以維持證券市場秩序並保護投資人,「操縱行為」本身是各種類型規定之集合名詞,難以一概括涵義加以涵蓋,一般而言,凡是以人為方式影響證券市場價格之形成者,均屬之,因此,就「操縱行為」,依文理解釋,可定義為「出於影響證券價格之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支配之影響證券價格之行為」,該條係以列舉加概括方式,明文禁止各種操縱證券價格之行為,是行為人如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以全部買進或全部賣出或既買又賣等買賣方式,從事足以影響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因係「出於影響證券價格之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支配之影響證券價格之行為」,即係違反上述「反操縱條款」,應認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所規定之「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罪。又為維持某種股票價格在一定之範圍內,即所謂「安定操作」所為之操縱行為,亦屬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所規定之「操縱行為」,因股票之價格,必須由市場之供需關係而決定,任何故意以人為因素而非市場自然之供需關係,以抬高或壓低股價之操作,只是暫時性的,當行為人不再作「安定操作」時,股價必須回歸市場上之供需關係,而原操縱者如係為維持股價而大量買進,表示該股票在市場上因股價過低,買進的人少,賣出的人多,該股價必然下跌,使不知情而買進之不特定投資大眾蒙受重大之損失,是為維持股票之一定價格所為之操縱行為,仍係違反上述「反操縱條款」,應予處罰。準此,如係為維持安定股價所為之操縱行為,仍屬於該條文所規範之操縱行為,是被告盧寶琴辯稱係因考量媒體不利報導,造成宏福建設公司股價無量下跌,影響市場整體利益,才買賣股票以維持正常價格,並無不法云云,不足為其有利之判斷。
㈡關於「投資人當日成交量占該股票當日總成交量之50%,且相
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27%以上」認定標準之說明:
上開事實欄一所載,被告盧寶琴自86年11月22日起至87年9月18日止;黃瑞昌自87年6月間起,接受盧寶琴指示向營業員下單,利用八德行企業公司等228個人頭帳戶,於大慶等證券公司所開設之股票帳戶進出,委託不知情之各該營業員,直接從事影響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即:
⒈於如附表壹─2所示25個營業日,委託大慶等證券公司營業員
,使用其等於各該證券公司所開設之股票帳戶進出,在集中交易市場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於各該營業日,每日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成交量,占該股票當日總成交量50%以上,且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相對成交(指群組成員於同一營業日部分成交買進之委託所相對成交賣出之委託,屬同一人或群組成員之一所作之委託,且委買價格均高於或等於委賣價格;而以委買價格高於或等於委賣價格、既委託買進又委託賣出之委託方式)買進上開投資人帳戶賣出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其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27%以上,以此「大量買賣」、「既買又賣」等委託買賣方式,製造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因而維持在每股31元左右,共同在集中交易市場操縱影響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
⒉以上事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8
8年7月12日台證(88)密字第00000 號函所附之投資人名冊、投資人買賣宏福股票交易分析表、附件八投資人集團買賣宏福股票明細表、附件九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置於卷外),證交所97年6月10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件一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附件二買賣明細表、附件三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及光碟,證交所91年5月7日台證(91)密字第000000號函所附查核報告補充說明、各營業日之交易行情資料、相對成交之時間、數量、投資人集團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及投資人買賣明細表,證交所91年10月23日台證(91)密字第000000號函所附補充說明、投資人於查核期間交易明細、各營業日交易行為分析,證交所100年6月21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買賣宏福股票之交易情形、附件二關聯戶群組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附件三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附件四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及光碟等件在卷可憑。
⒊又依上開文書證據及證人吳敏、江逸鴻下列所證述之內容,
可知附表壹─1所示投資人帳戶於前述時間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交易,不但量大且異常頻繁,使該股票價格異常維持於一定價格,確有影響集中交易市場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⑴證人即金豪證券公司營業員吳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宏福
建設公司人員下單有在同一天委託買和賣。」等語(詳原審卷㈦第122頁)。
⑵證人即證交所市場監視部人員江逸鴻於原審證稱:「本件查
核報告由我製作,我們分析異常股票的查核,除了股票的價量,另外還需考慮股票交易在市場有無集中,查核對象之間委託行為有無異常之處,如果一檔股票的成交量長期占總成交量比例均超過20%,確實對於市場投資大眾買賣該檔股票具有引導作用,如果買進或賣出超過50%以上,對於股票價格形成應該具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87年1月3日至6月6日營建類股的走勢與大盤的走勢相符,但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於87年2月23日至3月27日期間走勢與同類股背離,是呈現上漲走勢,查核對象在這段期間並沒有買超宏福股票,反而呈現賣超,但該期間有大量相對成交的情形。該股票於87年6月8日至11月5日這段期間收盤價漲跌幅只有下跌0.95%,每天收盤價格都維持在32.5到31元之間,所呈現出來是微幅的震盪的走勢,最高與最低收盤價的振幅只有4.77%,同類股收盤指數在這段期間下跌15.08%,最高最低的收盤指數振幅達24.05%,大盤收盤指數在同期間下跌8.35%,大盤的最高最低收盤指數振幅達23.66%;所以這段期間,宏福建設公司的股票走勢與營建類股及大盤走勢是呈現明顯背離的現象,且這段期間查核對象成交價格區間就是31元至33元之間,查核對象在其中的110個營業日當天的最高與最低成交價格區間和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各該日最高最低價格是一致的。」、「實務上相對成交是指查核對象在同一營業日內部分成交買進之委託所相對成交賣出之委託都屬於同一人或者查核對象成員之一所做的委託,因為相對成交的委買方的委買價格,一定都會高於或等於委賣方的價格,查核對象之間,如果以既委託買進又委託賣出的方式持續沖洗買賣股票的話,就會跟集中交易市場一般投資人的交易習性相違背,因為相對成交所對應的買進委託及賣出的委託之成交價格是相同的,並不能獲取差價利益,況且還須支付手續費及證交稅,所以說如果查核對象在一段期間有多天的大量相對成交,就應屬不合常理的交易行為。」、「查核對象於87年1月3日至11月19日共240個營業日期間,有215個營業日彼此間有相對成交宏福股票的情形,有176個營業日他相對成交數量占宏福股票當日成交量比率高達5%以上,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於87年1月3日至6月5日這段期間,呈上漲走勢,與同類股背離,但查核對象是呈賣超現象,仍然有大量相對成交的情形。」、「我們另外分析查核對象在這段期間各個交易日的委託價格分布情形,發現查核對象在大部分的交易日的委託買賣價都是以31元以上的價格,作大量的委託,明顯意圖讓各個交易日的成交價格,支撐在31元以上。」、「經實際查閱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在各該日的成交價確實都在31元以上,該等委託行為明顯是意圖讓各個成交日的交易價格支撐在31元以上,而且這段期間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各交易日的成交價,確實均高於31元以上,且於87年6月8日至同年11月5日這段期間,除了8月1日以外,其餘各交易日都有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的行為,於87年1月3日至同年6月6日查核對象除了1月3日、1月14日、3月13日、3月21日、4月10日、4月20日、4月21日、4月22日、5月4日、5月16日等10天外,其餘各交易日均有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的情形。」等語綦詳(詳原審卷㈩第52、54、56至61、7
5、76、95至97頁)。⑶依上開文書證據及證人吳敏、江逸鴻所證述之內容,可知附
表壹─1所示投資人帳戶於前述時日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交易,不但量大且異常頻繁,使該股票價格異常維持於一定價格,確有影響集中交易市場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甚明。
⒋至於操縱之股票買賣數量,達於如何標準,始足認對宏福建
設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具有相當之影響力,由上開證據固可知,屬經驗之判斷,惟證交所歷次之查核意見所執之客觀標準寬嚴不一,如證交所88年7月12日台證(88)密字第00000號函以每天買進及賣出宏福建設股票占該股票總交易量比率50%以上,且相對成交比率達27%以上為標準(見市調處附件一卷第69至102頁)。證交所91年5月7日台證(91)密字第000000號函未說明採擇標準,無可參考資料(見原審卷㈦第2至32頁)。證交所91年10月23日台證(91)密字第000000號函及證交所100年6月21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認每天買進及賣出宏福建設股票占該股票總交易量比率達50%以上,即對價格形成具有相當影響力(見原審卷㈧第10至69、72至100頁,更一審卷㈧第215至226頁),其中證交所100年6月21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尚說明該公司監視查核實務對於同一群組成員於查核期間內有多日相對成交某一股票之數量占當日股票成交量比率逾百分之五以上者,通常認為群組成員之間以既委託買進又委託賣出之委託方式,致彼此間有明顯相對成交情形,係屬不合理之交易行為,至其交易目的是否為製造股票交易活絡表象或其他股價操縱行為,仍須由司法機關認定等語。對於上揭分歧之查核標準,本院依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採取嚴格之判斷標準,即「投資人當日成交量占該股票當日總成交量之50%,且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27%以上」,始認定屬操縱之行為,以昭審慎。
㈢關於附表壹─1所示投資人帳戶確係人頭帳戶乙節,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⒈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庫存明細表(扣押物編號貳-07),該表係
宏福建設公司員工戴敏祥所持有之檔案資料,其記載內容為87年11月23日人頭戶持有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庫存明細,其記載內容包括:人頭戶之性質(分為家屬妯娌、員工借戶、投資公司及外圍借戶等4類)、戶號、姓名、前日庫存、本日買進、本日賣出、本日庫存(庫存、買進、賣出尚包含集保及融資之餘額)、占股本比率等。由此表內容可知,宏福建設公司以此明細表做為控管公司庫存股票之依據,此表內所列出之戶號、姓名即是做為調節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持有數量之工具。附表壹─1所示228位人頭戶其中有202人載明於此表中(如附表壹─3)。再者,證券公司自辦證券金融之融資餘額明細表(扣押物編號貳-14),該表係宏福建設公司員工戴敏祥所持有之檔案資料,其記載內容為人頭戶向證券公司融資買入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明細,包括:證券公司名稱、融資帳號、戶名、身分證字號、成交日、張數及融資金額等。由此表內容可知,宏福建設公司以此明細表做為控管調節融資金額、利息支付及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持有數量之工具。前述228位人頭戶其中有96人載明於此表中(如附表壹─4)。又由證券商代理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融資之融資餘額明細表(扣押物編號貳-18),該表係宏福建設公司員工戴敏祥所持有之檔案資料,其記載內容為人頭戶經由證券公司介紹向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融資買入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明細,包括:融資帳號、戶名、身分證字號、成交日、張數、融資金額、證券公司名稱及證券金融公司名稱等。由此表內容可知,宏福建設公司以此明細表做為控管調節融資金額、利息支付及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持有數量之工具。前述228位人頭戶其中有144人載明於此表中(如附表壹─5)。另觀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股價自87年11月4日起,因宏福票券退票事件而無量下跌,為避免導致融資催繳,造成營業員之損失,由陳政憲出面與證券公司營業員等簽訂協議書,約定由《陳政憲》(甲方)概括承受上開營業員(丙方)所提供人頭帳戶(乙方)內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所產生之融資債權債務,且同意人頭帳戶內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所有權及處分權歸甲方所有,乙方及丙方均不得自行處理,乙方帳戶內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盈虧皆歸屬甲方享有、負擔等(扣押物編號貳-01、貳-02)。由此協議書之內容(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所有權及處分權歸甲方所有,乙方及丙方均不得自行處理,乙方帳戶內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盈虧皆歸屬甲方享有、負擔),即直接驗證證券公司營業員所提供人頭帳戶確係即為宏福建設公司之人頭帳戶。前述228位人頭戶其中有71人為協議書上營業員所提供人頭帳戶(如附表壹─6)。
⒉證人即環球證券公司營業員葉鳳琴於原審證述:「調查局卷
附件一第24頁融資帳號名單是宏福建設公司下單買賣股票的時候利用之帳戶,是我借給黃瑞昌用的」等語(詳原審卷㈦第100至101頁)。該人頭戶名單共計23人,其中有21人係在上述228位投資人頭戶名單中,有上揭名單可憑(見市調處附件一卷第24頁)。至於該23人中之葉純綢、林綺玳之帳戶,其交易則不能證明達買進及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占每天該股票總交易量比率50%以上,且相對成交比率達27%以上之標準。
⒊證人即金豪證券公司營業員吳敏於原審證稱:調查局卷附件
一第38頁至40頁融資戶的人頭戶名單是伊提供給宏福建設公司,當時因為發生股票無量下跌,黃瑞昌要求我們製作並提供明細表給他們;他們使用這些戶頭的時間很長,這些戶頭只有買賣宏福建設的股票,且蔡豐隆等3人也要求這些帳戶只能買賣宏福建設的股票;86年11月4日發生無量下跌,切結書是在11月9日簽立的,當時他們要清查帳戶內的股票是否存在;卷附協議書是當初陳政憲與證券公司談概括承受融資帳戶帳務問題,因為陳政忠比較忙,所以由他弟弟出面幫忙處理等語(詳原審卷㈦第122、125、126、128至130 頁)。該人頭戶名單共計7人,其中萬成瑜係在228位人頭戶名單,有上揭名單可憑(見市調處附件一卷第38頁至40頁)。至於另6位之帳戶,其交易則亦不能證明買進及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有達占每天該股票總交易量比率50%以上,且相對成交比率達27%以上之標準。
⒋證人即三陽證券公司營業員林淑貞於原審證稱:買賣宏福建
設股票的帳戶人頭係伊提供的,都是伊的母親、小姑等親友,借用人頭戶是黃瑞昌要求,由黃瑞昌負責喊單;伊簽立切結書,當時他們說股票是宏福建設的,要求我們不要賣,另外就是我們要確保這些帳戶不要有任何損失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3 、27 、30頁)。林淑貞所買賣之帳戶有林有福、林淑君、林淑敏、林雪貞、林陳彩霞、林雪慧、林世茂、游文瑞等八人(見原審卷㈦第26頁編號170至176、第28頁編號27、第29頁編號56、57、93、第31頁編號166、170、171、第32頁編號193)。
⒌證人即協和證券公司營業員王慧嫄於原審證稱:伊有提供人
頭戶專供黃瑞昌委託下單使用,該人頭戶沒有買賣其他公司的股票。伊有簽切結書及協議書,因為那些戶頭的股票都不是我們的,都是宏福的,我記得當時股票整個都下來了,如果要融資的話,也面臨斷頭的部分,股票賣不出去,最主要的是股票都是宏福的,不是我們的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0 、20頁)。
⒍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投資部門職員王一權於原審證稱:伊負
責丙種帳戶即營業員提供之戶頭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的匯款作業。另公司員工部分開戶事宜由賴小玲與伊負責辦理;投資部曾經用伊的名字去買股票,伊自己也是人頭帳戶之一,事實上股票不是伊的等語明確(詳原審卷㈩第204、207 、209頁,原審卷第410至411頁)。
⒎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股價自87年11月4日起,因宏福票券退票
事件而無量下跌,為避免導致融資催繳,造成營業員之損失,被告黃瑞昌於87年11月9日聯絡營業員開會,由林合發擔任主席,證券公司之相關營業員葉鳳琴、吳敏、林淑貞、王慧嫄、費世蕙、呂金龍、閩麗玲、崔淑芬、蔡翠勉、劉小楓、陳慶安、溫雅惠、李明育、蔡孟倉、黃宗榮、溫瑩瑩、盧汶、林玉祥、吳秀慧、江明珠等為穩定股價,簽訂切結書(扣押物編號貳-04),切結非經同意不得掛單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並將切結書交還宏福建設公司人員;嗣於88年2月間由當時擔任宏福人壽公司董事長之陳政憲出面與證券公司營業員吳敏、王慧嫄、費世蕙、呂金龍、閩麗玲、崔淑芬、蔡翠勉、劉小楓、陳慶安、盧惠敏、溫雅惠、李明育、游世鑫、蔣秀華、林彥愈、蔡孟倉、王靜慧、黃宗榮等簽訂協議書(扣押物編號貳-01、貳-03),約定由《陳政憲》(甲方)概括承受上開營業員(丙方)所提供人頭帳戶(乙方)內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所產生之融資債權債務,且同意人頭帳戶內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所有權及處分權歸甲方所有,乙方及丙方均不得自行處理,另乙方帳戶內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盈虧皆歸屬甲方享有、負擔等情,業據證人葉鳳琴、吳敏、林合發、林淑貞、王慧嫄、陳慶安等於原審結證歷歷(見原審卷㈦第125至126頁、原審卷㈩第10、13、25至29 、108至11
1、223至227、236、241、243至246頁)。⒏經由上述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庫存明細表、證券公司自辦證券
金融之融資餘額明細表、證券商代理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融資之融資餘額明細表等三項宏福建設公司做為管理人頭帳戶之實體資料之比對,及宏福建設公司因股票股價無量下跌,導致融資催繳,造成營業員損失善後處理之協議書等資料之實體查核結果,其中諸多人頭戶重複出現在(扣押物編號貳-07)、(扣押物編號貳-14)、(扣押物編號貳-18)、(扣押物編號貳-01、貳-02)之證據資料中(匯總如附表壹─7),並參酌上揭證人之證述,足徵附表壹─1所示228投資人帳戶,確係用以購買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人頭帳戶無訛。被告盧寶琴雖辯稱王慧尊並非人頭戶云云,然證人即元發證券營業員蔡孟倉於本院更三審結證稱:蔡天生、蔡馥穗、蔡聖峰、蔡廣達、王慧康、王慧尊、劉美秀等人融資購買宏福建設公司股票(2711張,融資5072萬9000元),這些是我處理的人頭帳戶。我只知道林建文是宏福建設公司的人,是由他請我提供人頭帳戶使用的,林建文離職後換蔡豐隆,蔡豐隆接完換黃瑞昌擔任喊盤人,我確認黃瑞昌是喊盤人是因為在電話裡有成交就有回報;協議書是宏福建設公司的人交給我們簽的,但我不知道是何人,當時營業員都是在宏福建設公司簽等語(見本院更三審卷㈥第112頁至第114頁),而如附表壹─5編號42所示之王慧尊帳戶被記載在上述證券商代理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融資之融資餘額明細表中(扣押物編號貳-18),核與證人蔡孟倉所述相符,足認王慧尊之前揭帳戶為盧寶琴等人用以購買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人頭帳戶,盧寶琴之辯解不足採信。
⒐此外復有下列所載證物可佐:
⑴環球、金豪證券公司融資帳戶名冊在卷可考(見市調處附件
一卷第24、38至40頁),及扣押物編號貳-01協議書、編號貳-03協議書(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2至57頁)、編號貳-04
營業員切結書(市調處附件五卷第59至78頁)、編號貳-05宏福建設公司持股分配暨三階段資金需求表(市調處附件三卷第95至102頁)、編號貳-07宏福建設股票庫存明細表(市調處附件四卷第2至6頁)、編號貳-10證券商、營業員資料(市調處附件三卷第131至147頁)、編號貳-14證金公司融資明細表(市調處附件四卷第85至169頁)、編號貳-34 黃瑞昌筆記本(手稿)(市調處附件三卷第201至253 頁)、編號貳-37融資帳戶資料(市調處附件四卷第170至197頁)、編號貳-38陳政憲與證金公司協議書及陳政忠開給證金公司之承諾書(市調處附件三卷第275至297頁)等資料存卷足稽。
⑵關於附表壹─1所示228個投資人名義(依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
號,包括法人及自然人)之人頭帳戶使用之說明:被告盧寶琴於原審供稱:其買賣宏福建設股票所使用的帳戶中,員工借戶或營業員所提供之人頭戶都有跟銀行借錢融資買進股票,此為信用擴張的循環,所以才有後來停止交易,營業員鬧場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㈩第300至303頁)。核與證人即營業員葉鳳琴、吳敏、林淑貞、王慧嫄、陳慶安等於原審證稱其等提供之人頭帳戶有向銀行辦理融資,係信用交易帳戶等語相符(詳原審卷㈦第101、122頁,原審卷㈩第9、14至15、2
4、30至31、229頁)。由此可知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88年3月26日函請證交所查核之380名投資人帳戶,所憑之環華、富邦、安泰、復華證金公司融資帳號及名冊、各證券公司融資帳號及名冊,尚非無據。再者,證交所針對調查局檢送之380名投資人查詢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資料,惟其中財福營造(統一編號00000000)、台力營造(統一編號00000000)、宏福育樂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宏福證券投資(統一編號00000000)、詹芬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姚秀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郭騰文(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等7位投資人於查核期間並無交易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紀錄,予以排除,有該所91年10月23日台證(91)密字第000000號函可憑(見原審卷㈧第12頁)。又上揭373名投資人名義之帳戶,其中如附表壹─1所示之228名帳戶之股票成交數量有達當日成交量占該股票當日總成交量之50%,且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27%以上之標準(詳如附表壹─2所示)。至於該373人,其中如附表壹─8所示之145人,並無證據可資證明渠等帳戶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成交數量,有達當日成交數量占該日股票成交量之50%,且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27%以上之標準,故認此145人不構成本件犯行之人頭帳戶。又起訴書認本件所使用之人頭帳戶為401人,就超出上述之228人以外者,亦屬無據,併予敘明。
㈣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雖均否認使用上開人頭帳戶購買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惟:
⒈被告盧寶琴於原審供承:伊於85年離開宏福建設公司,至金
村、昭明、重慶、宜群4家投資公司接替林建文擔任經理人買賣股票,曾使用如扣押物編號貳-07宏福建設股票庫存明細表之帳戶,該等帳戶係林建文離開後移交的,早期林建文的時候就有這麼多的戶頭,戶頭就留下來繼續使用。買賣股票的決策是伊自己決定,主要買的是宏福建設公司股票,黃瑞昌是接蔡豐隆的工作,負責的業務是向營業員對口下單。其每營業日早上盤中的時候喊盤、下單,收盤的時候營業員會把交易結果的資料傳過來,喊盤是由黃瑞昌喊的,營業員的報告單是交由賴小玲整理,伊就是負責喊單的時候在黃瑞昌旁邊跟他說要喊什麼價位、張數多少。伊有使用4家投資公司的帳戶,另外還有一部分是用投資公司股東、家屬妯娌的名義,如陳張圭穗、吳素珠、朱月卿、白輝龍、陳清財、馬漢華、李鴻璋、周宏基、陳政憲等帳戶,他們名下宏福建設的股票是我們投資公司股東的,也是交給伊管理等語(詳原審卷㈩第296、300至301、307至311、322、330至332、341至344、346至348頁,原審卷第142至199頁)。
⒉同案被告黃瑞昌於原審及本院前審亦不諱自87年6月後接替蔡
豐隆位置,聽從盧寶琴的指示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伊根據盧寶琴的指示及給的資料向營業員葉鳳琴、吳敏等人喊盤,當時盧寶琴要伊喊單之時,已經有營業員了;其間開盤前應該是有下過單,盤中也會繼續下單,收盤的時候,伊再根據這些資料向盧寶琴報告等語(詳原審卷㈦第138至139頁,原審卷㈩第358至360、368至369、374至375、388頁,上訴卷㈨第205頁正背面、第206頁背面)。核與證人即環球證券公司營業員葉鳳琴於原審證述:「(檢察官問:提示臺北市調查處陳政忠等人涉嫌違反侵占等調查案卷附件一第24頁融資帳號名單,是否是這些帳戶?)是的。(檢察官問:這些帳戶是屬於何種帳戶?)信用交易帳戶。(檢察官問:這些帳戶是人頭戶嗎?)是的。(檢察官問:這些人頭戶從何而來?)是我借給黃瑞昌用的。(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黃瑞昌為何要用這些人頭戶?)因為他來向我下單,後來我才知道他要融資買股票。(辯護人問:提示附件一第24頁之帳戶資料,你有無曾經把這23個人的帳戶資料〈如姓名、帳號〉提供給黃瑞昌?)我應該有提供這些資料給他們,因為買股票需要匯款,所以黃瑞昌應該有資料。」(見原審卷㈦第100至10
1、118 頁);證人吳敏即金豪證券營業員於原審證述:「(檢察官問:是宏福建設公司何人向你下單?)有三位,是林建文、蔡豐隆、黃瑞昌。(辯護人問:這些人有無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幾乎沒有,因為他們使用這些戶頭的時間很長,應該完全沒有,這些戶頭只有買賣宏福建設公司的股票,且蔡豐隆等3人也要求這些帳戶只能買賣宏福建設公司的股票。(辯護人問:還有無借給其他人使用?)沒有。」(見原審卷㈦第121、128頁);證人林淑貞即三陽證券營業員於原審證述:「(檢察官問:黃瑞昌在87年1月份至87年11月有無與你喊盤下單過?)有。(檢察官問:買賣宏福建設的股票是黃瑞昌負責喊單,還是其他人?)只有黃瑞昌負責喊單。(檢察官問:借用人頭戶是黃瑞昌要求的?)是的。」(見原審卷㈩第23至24、30頁);證人王慧嫄即協和證券營業員於原審證述:「(檢察官問:87年至88年間,黃瑞昌有無跟你喊盤、下過單?)有。(檢察官問:他當時如何跟你說?)我接的不多,我們有另外一位同事接的比較多,當時我接到的電話是他告訴我多少錢、買進賣出多少張。(檢察官問:當時黃瑞昌的職務?)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黃瑞昌在宏福建設,喊盤是由黃瑞昌喊單的,我接過他的電話。(檢察官問:你還有無接過其他人的喊單?)我接的很少,我除了接黃瑞昌之外,沒有接過其他人的喊單。(辯護人問:你所說提供的人頭戶,是專供黃瑞昌委託下單用的嗎?)是的,該人頭戶沒有買賣其他公司的股票。」(見原審卷㈩第8、16至17、20頁);證人即華碩證券營業員陳慶安於原審證述:「(檢察官問:你幫宏福建設買賣股票的事情是誰與你聯絡?)黃瑞昌。(檢察官問:黃先生有無跟你說他是受誰的指示作這樣的事情?)客人要買賣多少由客人決定,黃先生並沒有提到受誰的指示,他只是打電話向我下單。」(見原審卷㈩第230頁)。以上供證內容互核大致相符。
⒊由以上互核相符之供證,足見附表壹─1所示之人頭帳戶均非
各開戶名義人自行買賣所用,而是供被告盧寶琴、黃瑞昌等人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所使用。被告盧寶琴、黃瑞昌否認使用上開人頭帳戶購買宏福建設公司股票,顯不符實。以上事證尚足徵黃瑞昌自87年6月起,參與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業務,依被告盧寶琴之指示與營業員對口喊盤下單。
⒋證人郭荃倫於更一審審判程序中雖到庭證稱:伊之帳戶係自
己下單、自己在使用的。在87年的時候,並無將富順證券的帳戶借給盧寶琴使用云云(詳更一審卷㈥第365頁)。然被告盧寶琴在原審已供證:「(問:投資公司為何要借用郭荃倫、李文進的帳戶來使用?)因為他們兩人也是投資公司的股東。(問:郭荃倫、李文進除了是投資公司的股東外,為何要借用他們的帳戶使用?)是為了融資額度的不足,我個人的帳戶不能使用是因為我是金村投資法派的董事,依法規定是不能用。」(詳原審卷之三第5頁)。且有宏証(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辦證券融資明細表、宏福建設股票庫存明細表存卷可資佐證(見市調處附件四卷第2、91頁)。足徵被告盧寶琴確曾借用郭荃倫名義之帳戶供融資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使用無疑。證人郭荃倫前開證述,無可置信。被告盧寶琴辯稱郭荃倫帳戶內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買賣交易均與其無關,與事實不符,自難憑信。
⒌另宏福機構關係企業立福建設公司、台力營造公司、重慶、
昭明、金村、宜群投資公司及陳政忠、陳政輝、陳政憲、陳張圭繐、吳素珠、李財源、林昀樂、陳書怡、陳國興、姚英章、李青樺、盧福壽、李鴻璋、陳良欽、陳秀芝、周宏基、黃自平、謝家進、戴敏祥、何海威、馬漢華、白輝龍、盧寶琴、何海明、陳永聰、郭荃倫、陳明芳、李文進、邱清名、朱月卿、王佑銅、張顧懷等人,提供宏福建設公司股票為擔保,向合作金庫中山分行、中興銀行板橋分行、安泰銀行營業部、中聯信託營業部、遠東銀行民權分行、中興銀行台北分行、台北銀行天母分行、合作金庫延平分行、大同分行、中國信託銀行、台東企銀台北分行、中華銀行儲蓄部、第一信託銀行、中華銀行新生分行、宏福票券公司、富邦銀行建國分行、宏福人壽公司、慶豐銀行營業部、安泰銀行營業部、中聯信託大同分行、世華銀行光復分行、萬通銀行南京分行、高雄企銀台北分行、中興銀行大安分行等金融機構借款(貸款名義、行庫、標的物、設定金額、成數均詳如附表壹─9所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質押之價格為25至35元不等,大多數為31元等情,有融資明細表附卷可參(見調查局附件五卷第115至116、125至128、129至131頁)。佐以證人王一權於原審證稱:「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提供給銀行設質,所以股價須維持在31元,否則會被追繳保證金或斷頭。」(詳原審卷㈩第213頁)。被告盧寶琴復供承:「因財訊雜誌於87年6月間有負面報導,導致宏福建設公司股票行情不好,賣壓沉重,為顧及投資人及公司利益,所以買賣價位須維持在31元,如果我們沒有買進的話,股價會一直下跌。」(詳原審卷㈩第323、345頁),並參核上開事證,益顯示被告盧寶琴、黃瑞昌等主觀上確有操縱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⒍被告盧寶琴雖辯稱其於85年離開宏福建設公司後,即轉任投
資公司,未再兼任宏福建設公司之任何職務,且其薪資係金村公司發放云云。然查盧寶琴於原審屢次供述:「(問:你在宏福建設公司擔任何職位?)總稽核,負責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內控的稽核以及對外轉投資營運追蹤及合併報表的編製。(問:陳秀芝為何也列在總管理處?)因為陳秀芝當時與我一起負責宏福建設轉投資的業務。」等語(詳原審卷之二第195頁背面,原審卷之三第7頁)。核與同案被告陳秀芝於原審供證:「(檢察官問:盧寶琴在宏福建設擔任職務?)總稽核。(檢察官問:盧寶琴在總管理處的業務?)她是管理財務,蒐集資料、評估財務部分,有無資金都是盧寶琴負責的。(檢察官問:盧寶琴不是副總經理,何以在總管理處的頭銜為副總經理?)副總是因為她當宏福建設的總稽核,相當於副總經理的職務,所以這樣稱呼她。」等語相符(詳原審卷㈩第184、187頁,原審卷第204頁)。足見被告盧寶琴於85年離職後,猶於宏福建設公司總管理處擔任總稽核,負責宏福建設公司轉投資公司之營運追蹤、報表編製、財務調度等工作,同時並監看宏福建設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等之財務狀況。以上諸情,並據同案被告黃素芳、黃瑞昌、證人洪健雄等人指證歷歷(詳原審卷之二第59至62頁,原審卷之二第78頁,原審卷㈩第357至390頁,原審卷第202至204頁),且有宏福機構關係企業總管理處主管經營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見市調處附件三卷第400至416頁)。從而,被告盧寶琴確為宏福建設公司之總稽核,負責管理財務,蒐集資料、評估財務、調度資金等業務,洵堪認定。
⒎被告陳政忠不諱其為宏福建設公司之創辦人及股東(詳原審
卷㈩第258頁),宏福建設之股價高低、漲跌,自與其利害攸關。而證人即統一證券、環球證券營業員葉鳳琴於原審證稱:「(檢察官問:宏福建設公司人員有無向你們公司營業員來協調這些追繳金額?)有。(檢察官問:是在何時?)無量下跌之後。(檢察官問:有誰出面協調?)很多人,一開始是黃瑞昌、陳政憲、陳政忠、林合發,其他的人我忘記了。(檢察官問:據你所知這些人頭帳戶裡面的宏福建設股票實際上是由誰所有?)應該是他們陳家兄弟。(檢察官問:陳家兄弟究何所指?)陳政忠等人。(檢察官問:提示88年7月15日調查筆錄,你說寫切結書當日的會議是由陳政忠親自主持,有何意見?)沒錯,當時製作筆錄的時候我就是據實陳述。(檢察官問:陳政忠在主持與你們協調融資追繳款會議,他有無向你們說過融資帳戶的宏福股票是誰所有的?)他說是他的。(辯護人問:據你所知這些股票是陳氏兄弟所有,你是如何知道?)因為宏福建設就是陳政忠、陳政憲兄弟,且下單的地方就是在他們的同一棟大樓,所以我認定這些股票就是他們兄弟的。(辯護人問:陳政忠有無提到他願意概括承受所有的債務?)陳政忠口頭上有說,但是是否有書面我忘記了,好像沒有。(辯護人問:陳政忠口頭如何說?)在某個會議場合陳政忠對很多營業員拍胸保證:這些股票都是我的。」(詳原審卷㈦第99至120頁)等語。及證人即金豪證券營業員吳敏於原審具結證稱:「(檢察官問:提示附件一第44頁證人所簽立之切結書,該切結書是否你簽的?)是的,11月4日發生無量下跌,切結書是在11月9日簽立的,當時他們要清查帳戶內的股票是否存在。(檢察官問:切結書是誰要你簽立的?)當初我們到宏福證券開會,在場的人發切結書給我們,我不確定是誰發給我的。(檢察官問:簽立切結書的時候,陳政忠有無在場?)我不太確定他是否有在場,但是他有出面安撫大家,說這些股票他會想辦法負責處理,所以我們才會簽切結書。(檢察官問:提示附件五第12頁協議書,你有無看過該協議書?)有,這是他們當初於證金公司談概括承受融資帳戶債務問題,有一式二份,一份由證金公司簽,一份由我們簽,但證金公司簽的那份我們沒有看到。(檢察官問:為何是由陳政憲來簽協議書?)當時陳政忠比較忙,陳政憲說他是陳政忠的弟弟,他出面幫忙他的哥哥陳政忠處理這件事情,因為之前我們有要求陳政忠處理這件事情,但是他都沒有出現。(檢察官問:為何你們會要求陳政忠處理這件事情?)因為大家都知道他是宏福證券的老闆,且當初風波剛發生的時候,他有出面處理說這些股票都是他的,這些事情是在他選議員之前。(檢察官問:提示附件三第278頁陳政忠簽立的承諾書,你有無看過該承諾書?)好像有,因為當時我們有質疑為何是陳政忠為陳政憲背書保證,好像陳政憲說是由他出面承擔比較適合。(辯護人問:切結書與協議書是陳政忠要求你們簽署的嗎?)是。(辯護人問:當時陳政忠有無在場?)有幾次他有在場。(辯護人問:簽切結書或協議書時有無在場?)簽切結書的時候有在場,簽協議書的時候沒有在場。(辯護人問:簽立協議書的時候陳政忠沒有在場,為何你說是陳政忠要求簽署的?)我的意思是指切結書是陳政忠要求我們簽署,沒有包含協議書。(辯護人問:提示附件一第34頁筆錄,你說黃瑞昌下單買股票係陳政忠指示掛單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是黃瑞昌告訴我的。(辯護人問:何時說的?)我忘記了。(辯護人問:是每天說的嗎?)一開始向我下單的時候就這樣指示我的,所以我才接受他的下單。(辯護人問:如果黃瑞昌沒有說是陳政忠指示他下單的話,你會接受他的下單嗎?)因為前後任操盤的人就是這樣說,他們移交業務的時候就是如此表示,所以我們才會接受下單買賣宏福建設的股票。(辯護人問:87年11月9日你有至宏福公司開會,誰通知你的?)黃瑞昌通知我去的。(辯護人問:由誰主持?)當時的會是由林合發主持的,他說待會陳政忠就會到現場跟大家作解釋。(辯護人問:後來陳政忠有無至現場?)有,他來了之後,做了解釋,要求大家簽立切結書。(辯護人問:提示調查筆錄,你說該天的會是陳政忠召集的,你是依據何種資料做的判斷?)是黃瑞昌通知我們的時候告訴我們的。(辯護人問:人頭戶後來有被催繳,被追繳的時候有無找你或是找你服務的證券公司要求賠償或處理?)有,因為保證金不夠會寄存證信函至人頭戶家裡,他們找我們處理,我們就找陳政忠處理。(辯護人問:陳政忠有無書面承諾所有的融資債務由他來負擔?)我們有要求過,但是他說他拍胸保證說了就算。(辯護人問:何時說的?)他要求我們簽立切結書當時。(辯護人問:11月9日當時你們是否有要求陳政忠簽立承諾書?)是的。(辯護人問:你要求他們簽立承諾書的內容為何?)要求他承擔並且處理這些信用交易帳戶之宏福建設融資股票。」(詳原審卷㈦第120至138頁)。由以上營業員之證言可知,渠等不僅信賴黃瑞昌受被告陳政忠之指示而接受掛單,而被告陳政忠亦於宏福建設公司股價無量下跌時,親自出面向營業員表明承擔債務之旨。被告盧寶琴、黃瑞昌以上揭人頭戶下單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行為,倘若非基於被告陳政忠之授意,與被告陳政忠無關,則在股價出現無量下跌,以融資購買股票之人頭戶遭催繳鉅額保證金時,被告陳政忠劃清界線,追究被告盧寶琴、黃瑞昌責任,猶有不及,豈有代被告盧寶琴、黃瑞昌受過,出面承受操作失敗之結果,願意負擔融資債務,及積極促請各營業員簽立切結書之理?參以同案被告潘禮門於原審結證稱:陳政忠有個小組專門買賣股票,但是伊沒有參加過那個會議等語(詳原審卷㈩第172頁)。俱徵被告陳政忠就本件操縱股價之行為,與被告盧寶琴、黃瑞昌間,應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無疑。
⒏被告盧寶琴於100年6月14日在更一審雖證稱:伊只是請黃瑞
昌幫忙聯絡營業員,伊向黃瑞昌說,可能每天要拜託他打幾通電話跟營業員聯絡,他有跟伊提到會不會影響他的工作,伊說就是打幾通電話,應該不會。伊都是在盤中跟黃瑞昌說,請他找哪一家券商、用什麼價位、買多少數量的哪一支股票,由黃瑞昌去聯絡營業員。伊每天請黃瑞昌聯絡營業員之次數不一定,有時候2、3次,有時候一天5、6次,有時候整天沒有交易。黃瑞昌沒有參與或與伊討論買賣股票的決策,他只是幫忙聯絡營業員,無權決定如何買賣股票,也不需向伊回報成交情形;收盤以後營業員把成交的資料先回報給賴小玲,賴小玲再製作表單給伊云云(詳更一審卷㈦第56至59頁)。不僅與證人賴小玲於原審結證所述:伊每日彙整購買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資料,交給伊主管黃瑞昌,彙整好帳交給黃瑞昌簽核等語(詳原審卷㈩第140至141頁)扞格,亦與黃瑞昌前開關於其自身如何喊盤、喊單及收盤時,伊向盧寶琴報告等供述齟齬。被告盧寶琴於100年6月14日在更一審之證述,無非迴護黃瑞昌之詞,不足採信。
⒐證人陳政憲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林合發給我分析建議說我
與營業員簽訂協議書承接人頭帳戶的股票,有高獲利,我當時資力很好,應有20、30億元,想擁有一間上市公司就承接股票等語(本院更四審卷五第324、326、334頁),但質之以資金來源、林合發分析的獲利為何、為何僅繳納利息而非清償融資借款等細節,陳政憲則多以我那時很有財力,不記得林合發分析的細節,我僅想以少少的利息,等宏福建設公司重新上市就可獲得高利等語搪塞(本院更四審卷五第330至336頁),對照當時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股價自87年11月4日起,因宏福票券退票事件而無量下跌之時空背景,陳政憲果欲以少量資金入主宏福建設公司,理應俟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股價因融資追繳而跌到谷底時低價承接,豈有反其道而行,與眾多營業員簽立協議書承接人頭帳戶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並繳付融資利息,以避免融資斷頭之理!足見陳政憲前揭其依林合發之分析承接人頭帳戶內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以入主宏福建設公司,取得高獲利云云,與常理不符,不足採信。
三、核依上開事證,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黃瑞昌(其係自87年6月起)等於附表壹─2所示25個營業日,利用前述之人頭帳戶名義,大量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並有相對成交情事,以維持該公司股價在一定之價位,是其等主觀上具有操縱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客觀上亦有操縱宏福建設公司股價行為,造成市場上該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以誘使其他投資人購買交易,及避免質押於金融機構之股票因價格下滑而需追繳擔保品或遭斷頭之情形甚明。渠等就操縱股價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堪予認定。綜上,被告陳政忠、盧寶琴等所辯,要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政忠、盧寶琴等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挪用宏福建設公司資金部分:
一、訊據被告盧寶琴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宏福建設公司會計帳冊之記載及調整,係受會計師蔡金拋之建議,並無任何不實記載,被告實無不法挪用宏福建設公司資金之動機,或有為基於掩飾不法挪用犯行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又宏福建設公司撥付予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之預付工程款,部分雖有轉入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等人之帳戶,然此係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先向股東借貸,嗣後再行返還之款項,該二公司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於帳冊登載股東往來之借項,並無不法。另被告自86年10月迄87年間並未任職於宏福建設,並無違背宏福建設經理人職務之可能,亦非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等語。
二、經查:㈠如事實欄二所列宏福建設公司資金,以「股東往來」名義,
先後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帳戶之款項總計達9億5760萬380元,其間雖有陸續返還部分款項,惟尚欠7億7344萬1080元;另以「同業往來」名義分筆轉入財福營造公司帳戶,挪用款項總計4億4610萬元,其間雖有陸續返還部分款項,惟尚欠3億8910萬元,並於87年度之財務報告,將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之未還款項全數提列備抵呆帳,致生損害於宏福建設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之事實,有截至87年12月31日止各公司股東、同業往來餘額(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69頁)、宏福建設公司同業往來明細(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71至172頁)、宏福建設公司貸予台力、財福營造資金對照表暨存款憑條、支票、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見市調處附件二卷第1至415頁)、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2至147頁)、台力營造同業、股東往來明細(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2至5、215至218頁)、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202至208頁)、財福營造公司同業往來明細、股東往來明細(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232至236頁)、財福營造公司同業往來總分類帳(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237至240頁)、宏福建設公司轉帳傳票、請款單、支票(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9至165、176至195頁)、李美雲開立予台力營造公司之支票4紙(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98
至199頁)及宏福建設公司87年度及86年度財務報告(外放)等可供稽考。
㈡而關於「股東往來」、「其他應收款」之性質,據證人即簽
證會計師蔡金拋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公開發行公司的應收款項目如果是非屬於應收票據或非屬於應收帳款,實務上應列入其他應收款,同業往來並非屬於應收票據或應收帳款,實務上我們通常會列為其他應收票據或其他應收款,股東往來與同業往來列在其他應收款,如果性質上是屬於將資金借給別人,就符合其他應收款項的定義,同業往來借貸是一個通稱,在會計科目上是用應收關係人款項表示,如付款金額與合約進度不相當,不相當的部分就交易性質來說屬於資金融通款,也就是通稱的同業往來借貸,當初我們在查核宏福建設公司87年度財務報告時,發現公司帳上的預付工程款金額很大,大部分是付給關係人即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我們進一步追查實際付款情形與工程合約所定的進度是否相當,發現有資金貸予他人的交易實質,所以建議公司就不相當的部分轉列為其他應收款項,因為性質上既然屬於資金貸予他人,依照規定公司應該履行資金貸予他人程序,並依照證期會的規定辦理公告,我們曾經建議公司要注意這些規定,公司董事會基本上不會對內部會計的實際作業進行討論或核准,但如涉及資金貸予他人,依照證期會規定,董事會必須按照公司所定資金貸予他人的作業程序辦理,即須先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報告。」等語(參見原審卷第11冊第30
2、303、306、310、313、317、320頁),證人蔡金拋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張簡勵如律師問<請提示鈞院卷一第432頁被證5> 在這表裡民國86年12月31日那一欄就已經有其他應收款,貸與對象是台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款項餘額76,841仟元,利率11%,未明定期限,供台力營運週轉用,看起來應該是在民國86年底時,就已經有改列其他應收款的事項登記在財報上,請問是不是查核民國86年財務報告時就已經發現有所謂工程進度不相符,而需要建議公司改列其他應收款的情況?)沒錯,照會計實務是這樣,查帳也是這樣查的。(辯護人問:依據你這樣講,一般來說大概會是在什麼時間點去查核86年的年度財務報告?)那時候確實時間我忘記,但一般是公司結完86年度的帳後,也許是2、3月、3、4月,那時候我記得財報公告的時間是4月底,就差不多那時候,要符合證券交易法的規定,所以應該是87年第1季上半年3、4月查的。(辯護人問:依據方才提示資料,可否稍微確認一下大概是什麼時間點,你跟宏福公司建議需要改列其他應收款的時間?)這跟86年財報有關係,所以是我們在87年初去查86年財報時發現在86年度的交易有這情況,所以會建議改列為其他應收款,改列就是直接從86年度就去調整。(辯護人問:你當時查核宏福建設財務報表時,你跟宏福建設主要接觸的窗口是哪位?)黃素芳。(辯護人問:<請提示鈞院卷一第388頁被證1> 黃素芳在原審92年8 月5日的證詞,當時辯護人問黃素芳『請庭上提示92年5月19日證人蔡金拋訊問筆錄第27頁,會計師是說他在查核87年度財務報表的時候才有這些建議,與你所說的時間不同,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被告黃素芳答『是會計師在87年4月查核86度的財務報表的時候建議的。』跟你確認一下,黃素芳在原審作證時講的是87年4月查86年度的帳,你對她所述有何意見?)對,正確。(辯護人問:你在民國87年初查核86年財務報告的過程,你要建議公司改列為其他應收款的這件事情,當時你會不會去評估或是考量公司有沒有就改列的款項必須要做資金貸予他人的相關程序?)時間比較久我記不得,但就我們過去經驗來看,建議公司要做一些法遵的程序,未必跟財務報告完全有關,或許當初有沒有做建議我真的也記不得。(審判長問:在本件很多都轉列科目,是否你認為他們很多錢實際上都是借的,當時查核時是否是如此?為何在本案裡87、88年查核時為什麼你在專業判斷上會認為是不合理的?)就我記憶所及,當時專業判斷認為付款不相當,性質上比較像是資金借給他們。(審判長問:不相當在哪?契約是用預付款約定,為何你會認為不相當?)可能合約跟付款進度有差異。(審判長問:都是預付款,有什麼差異嗎?)可能當時的查核的經驗認為,這跟我們一般查的行業沒有付這麼快的。(審判長問:還是說當時大部分都是先用預付款的性質,先付給台力跟財福營造,跟一般的營造業上面比較少這樣的狀況?)他們錢付出去帳就列在預付工程款。(審判長問:正常來講做完一筆一筆給錢,但每個企業為了下面的子公司的狀況發生,可能會先給錢,本案裡面你們覺得不相當,是否是超過一定的範圍,所以才認為有問題,當時的想法是否如此?)對,應該是超過一定的範圍,但現在問我超過什麼範圍,現在沒有資料也記不得。當時是這樣判斷的,我們認為不相當所以要轉列。(受命法官問:你所謂沒有付這麼快是什麼意思?還是有什麼異常的情形,沒有來請款就主動付這麼多?)不是。比如應該要付多少錢,怎麼一下子付那麼多出去,比如打地基打完應該要付款10%,但怎麼已經付款到3樓去了,類似這樣。(審判長問:如果前面先付但根本還沒做,按照契約規定,我願意先給你錢,先給你50%或是80%的錢,像是這樣怎麼判斷有無相當?)那就照我們查這行業的經驗,當時的狀況是怎麼樣。(審判長問:本案87、88年時,宏福建設先付款,你認為在經驗上不符合經驗法則?)對。」等語(見本院更四審卷五第60至63、82至83頁),蔡金拋於本院審理時更正其係於87年3、4月查核86年度財務報告時發現宏福建設公司帳上的預付工程款金額很大,大部分是付給關係人即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實際付款情形與工程合約所定的進度有不相當之情形,認有資金貸予他人的交易實質,故蔡金拋會計師建議宏福建設公司就不相當的部分轉列為其他應收款項,益足徵被告盧寶琴與同案被告黃素芳係假借「預付工程款」之名義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移轉出去,始會出現實際付款情形與工程合約所定的進度有不相當之情形。宏福建設公司既依會計師之建議將「預付工程款」不相當之部分改以「同業往來」名義將上述款項轉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帳戶,並於轉帳傳票及帳冊上將支出科目列為「其他應收款」,則本件此部分所應審究者為宏福建設公司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間究有無資金借貸之實質?若無資金借貸之實質,則會計科目記載「其他應收款」,即有填載不實之情形。
㈢依同案被告陳秀芝於原審證稱:「(檢察官問:台力與財福
是直接向黃素芳申請,還是透過盧寶琴?)應該會透過盧寶琴,依照程序申請,財福、台力的財務是盧寶琴管的,看帳是黃素芳在看。」(詳原審卷第208 頁)。同案被告黃素芳於原審供稱:「(檢察官問:盧寶琴是台力、財福的什麼人,台力、財福出納為何要向盧寶琴報告、請示?)因為我在接任這個工作的時候就是這樣。」「(檢察官問:宏福建設85年、86年財務報表有關台力、財福的資料是否你提供資料給會計師製作?)是我跟盧寶琴要資料提供給會計師。」「(檢察官問:請庭上提示宏福建設86年、87年的財務報表,有關於台力、財福營造部分也是你提供資料給會計師製作的?)是我跟盧寶琴要資料提供給會計師。」「(辯護人問:台力、財福那邊的財務是誰掌管?是誰製作申請書給你們?)這是由盧寶琴請台力、財福的出納填寫製作申請書。」「(辯護人問:你剛剛說到你收到申請書之後,會按照宏福建設的請款流程填寫請款單,你在覆核的時候你有無再向誰確認?)我看到請款單的時候會向盧寶琴作確認」(詳原審卷第290至291、294、308頁)。被告盧寶琴於原審供證:
「(檢察官問:請庭上提示調查局訊問筆錄卷宗第195頁、196頁李美雲支票,這些卷附支票是否由你開立交給台力營造?)我請出納開立的。」「(檢察官問:為何你會請出納開立李美雲支票還給台力營造?)因為營造廠要支付小包工程款的時候經常有資金缺口,這部分是由我個人股東這邊先墊款幫台力營造支付,所以後來我這邊有資金需要的時候,我請營造廠把錢還我,因為這是經常進進出出,在台力營造廠商那邊出納的帳冊登載錯誤,把還款登載成借款,所以後來變成還錢的時候有多還了2億多元,後來營造廠會計人員發現的時候,就要求把這筆錢還給台力。」「(檢察官問:你所說的個人股東墊款部分,除了李美雲部分是否還包括陳政憲、馬漢華、李鴻璋、陳清財、周宏基?)沒有,只有陳政憲與李美雲。」「(檢察官問:在財福營造部分你是否有使用周宏基名義做股東墊款部分?)有。」「(檢察官問:為何你可以負責指揮台力、財福會計做股東墊款部分?)應該不是我指揮,是他們缺錢找我調錢。」「(檢察官問:你說你是借錢給台力、財福營造,為何從相關的帳冊是台力、財福營造匯款給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這些其實是調查員他們製作的資料,實際上是有進有出。」「(檢察官問:你為何要幫台力、財福做墊款的工作,墊的是什麼款項?)這要追蹤宏福建設公司上市之前,它為了要轉投資營造廠,基本上對於這二家營造廠作評估,當時進去評估的人就是我,營造廠本身要支付小包的錢,所以一、二個星期就要以現金支付,他的收款是按照工程進度向業主申請,所以經常性的會有資金缺口,有資金缺口的時候,為了要使他們正常營運,我會先墊款給他們,等到他向業主請款下來再還給我們。」「(檢察官問:你與台力、財福的關係?)沒有關係,因為宏福建設82年要上市,所以我要進入評估,負責他們付款稽核的工作,直到87年底都是。」「(檢察官問:你從82年擔任台力、財福稽核之後,就幫忙這二家公司調度資金?)是的。」「(檢察官問:你有沒有幫台力營造向宏福建設調借營業用所需的資金?)沒有。事後我當然知道,調查局那時候我也知道,當時台力營造並沒有向宏福建設借錢,而是預支工程款。」「(檢察官問:你如何知道台力與財福有資金的需求?)他們公司的出納會跟我說。」「(檢察官問:台力、財福與宏福建設公司是否合署辦公?)是。」「(檢察官問:既然是合署辦公,台力、財福的內部帳冊是否你也可以看到?)營造廠看得到,但是平常我不會去看。」「(檢察官問:你沒有任何依據,只是依據台力、財福的口頭報告就貸款給他們那麼大的金額?)這是工作默契與工作慣例。」「(辯護人問:台力、財福需要向宏福建設預支工程款的時候是否要提出書面的申請?)有申請書。」「(辯護人問:台力、財福申請書會不會到你的手上?)會,因為申請書需要用印會送到我這邊來。」「(辯護人問:申請書上需要蓋印,大、小印是誰蓋的?)我自己蓋的。」「(辯護人問: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大、小印章,平常由誰保管?)我在保管。」「(檢察官問:你剛才說預付工程款是給台力、財福預作工程用,為何要匯到股東帳戶去?)因為他有欠股東的錢,所以有部分會還給股東。」「(檢察官問:既然當作工程款使用,為何要還給股東?)大部分是作工程款,但是有小部分作營運週轉。」「(檢察官問:你是有負責台力、財福、宏福建設的財務?)他們資金調度會找我調錢。」(詳原審卷第150至154、156、157、158、161、162、16
7、184、192頁,原審卷之二第199頁)。是以由被告盧寶琴係宏福建設公司總稽核之身分,負責管理財務,蒐集資料、評估財務、調度資金等業務,及同案被告陳秀芝證稱盧寶琴掌管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之財務等語,同案被告黃素芳供稱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出納須向盧寶琴報告,且由盧寶琴指示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出納填寫申請書向宏福建設公司請款,伊會向盧寶琴確認是否要預支工程款等語,而被告盧寶琴亦自承伊有以股東名義墊款予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伊保管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之大小章,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向宏福建設公司預支工程款之申請書係由伊用印,且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出納會將現金收支預估表交予伊,伊會幫台力、財福營造公司資金調度,及坦言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及宏福建設公司有資金調度之需求,會向其反應等情,俱足認定被告盧寶琴確實可掌控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及宏福建設公司三家公司間之資金流動。
㈣同案被告黃素芳於原審及上訴審證稱:「(檢察官問:既然
屬於不同的會計科目,支付的性質是否也是不一樣?)如果就宏福建設來說,我們當時都是在預付工程款,這只是因為說會計師在查帳的時候,會計師認為我們工程進度與預付工程款有落差,當時他採比較保守原則,建議我們在帳務上轉列其他應收款,這只是帳務處理上的不同。」「(檢察官問:預付工程款是否支付工程支出,其他應收款屬於借款?)不是,只是帳務處理的不同。」「(檢察官問:應收資金融通款與預付工程款有何不同?)就我們公司來說,我們就是預付工程款,只是會計師查帳的時候建議在帳目上做一個轉列,我們只是說在報告上的表達用『應收資金融通款』代替其他『應收款』。」「(檢察官問:宏福建設資金貸給台力、財福,有無經過宏福建設董事會同意?)我們沒有資金貸予,我們只有預付工程款,我們跟台力、財福有簽訂工程合約,往來也很久了,所以預付工程款對我們來說是經常性的支出,我們在要付工程款的時候,也會按照公司的請款流程請款,總經理簽准之後才會付款,因為我們的原意不是要借它,所以當時並不覺得有需要經過董事會的同意,這是在會計師建議科目調整之後,我們有做一個追認的動作,這也是會計師建議的。」「(檢察官問:何謂追認動作,請詳述?)我們在87年底的時候,召開董事會,由總經理提案通過。」「(檢察官問:工程款不需要經過你,為何其他股東往來要經過你?)因為這部分是由出納寫請款單,形式上當然要經過財務處長簽核。」「(檢察官問:〈請庭上提示調查局卷宗附件五第144頁以下台力營造付款給李美雲部分〉,你不是說這部分是預付工程款,為何在宏福建設開立支票的同日就開立支票給不相關的第三人李美雲?)我只知道是要預付給工程款給台力、財福營造,至於台力、財福確實的用途我不知道。」「(檢察官問:你在把款項交給台力、財福之前有無遵照這張作業程序上的程序來作業?)我們是因為有簽訂工程合約,所以在工程總價內預付工程款,我們不認為那是一個貸予資金,所以沒有想到要按照這個程序來做。」「(檢察官問:你擔任財務這段期間,你有沒有處理過按照作業程序貸予資金給他人?)沒有,我們沒有資金貸予他人的情況。」(詳原審卷第281至285、289 、292、296、302頁,上訴審卷㈨第116頁),經與蔡金拋前揭於本院更四審之證詞互核,足見黃素芳於87年初經會計師蔡金拋告知工程預付款部分不相當,而在86年度財務報告改列「其他應收款」科目後,仍不顧會計師之建議,繼續以「工程預付款」名義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移轉至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但因會計師蔡金拋查核87年度財務報告再度建議後,才改以「同業往來」名義列帳,並在87年底的時候,召開董事會,由總經理提案追認,由此足徵,黃素芳在87年初得知會計師之建議後,仍為方便將宏福建設公司之資金轉出,執意以「工程預付款」科目列帳。
㈤惟轉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之資金,是否果如被告盧寶琴所
辯,全屬預付工程款?查宏福建設公司87年度之「其他應收款」及「預付工程款」總分類帳,宏福建設公司將資金以「其他應收款」之科目轉予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摘要欄皆記載「股東往來」或「同業往來」,而以「預付工程款」之科目將資金轉出部分,則於摘要欄皆記明工程標的之名稱,且資金轉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後,由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之「股東往來」及「同業往來」總分類帳,可看出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於同日即將資金再轉出至股東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等股東帳戶,此觀諸卷存宏福建設公司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2至147頁)、宏福建設公司預付工程款總分類帳(見原審陳秀芝答辯狀卷第9至12頁)、宏福建設公司股東、同業往來餘額(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69頁)、宏福建設公司同業往來明細(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71至172頁)、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202至208頁)、台力營造公司同業、股東往來明細(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2至5、215至218頁)、財福營造公司同業往來總分類帳(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237至240 頁)、財福營造公司同業往來明細、股東往來明細(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232至236頁)、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36至137頁)、宏福建設公司轉帳傳票、請款單、支票(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9至165、176至195 頁)等即明。又核閱上揭卷存宏福建設公司之請款單,於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向其請款時,均於事由欄記明為「股東往來」或「同業往來」。再者,宏福建設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皆自行製作同業往來明細及股東往來明細,該等明細中皆清楚列示借出(入)款情形及還款情形。然被告盧寶琴堅稱宏福建設公司未曾將資金貸予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並主張會計師蔡金拋建議要以「其他應收款」科目列帳,故宏福建設公司其後就依會計師的建議如此做,惟會計師之建議僅限於其會計專業,即會計科目之記載應以「其他應收款」科目為當,而「同業往來」既屬將宏福建設公司之資金貸予他人,理所當然應踐行公司內部之審核程序,自不能將未踐行之責任推諉卸責予會計師之前揭建議。依宏福建設公司之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第3條規定:「所有資金貸放案件,須經授信委員會多數表決,再提報董事會核判」,及第11條規定:「重大貸放案件應請借款人提供擔保品,並辦理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以確保本公司債權」(參見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36頁),而被告盧寶琴、黃素芳早於87年初即知會計師之前揭建議,並將86年度財務報告中工程預付款不相當之部分改列為「其他應收款」科目,竟仍持續以「工程預付款」名目將宏福建設公司之資金轉出,未依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先經授信委員會多數表決,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復未要求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提供擔保品等情觀之,足徵被告盧寶琴指示黃素芳自宏福建設公司帳戶匯出上開款項時,並未依該公司所定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其等違反公司內規,為第三人資金需求之特定目的,自宏福建設公司移用資金,其後因會計師之再度建議後,而改列「其他應收款」之科目,然仍未踐行宏福建設公司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足認被告盧寶琴根本不在意是以何會計科目列帳,其只在乎有無名目可以自由調度宏福建設公司之資金,益足徵其自宏福建設公司移用資金,確有為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
㈥再由附表貳-1、附表貳-2所載之資金流向過程以觀(相關證
據詳如附表貳-1、附表貳-2所載),宏福建設公司分別於如附表貳-1、附表貳-2所載之時間,將款項撥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帳戶後,該帳戶旋於同日或翌日將部分或全部款項轉入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等帳戶後,旋即再轉入何海明、陳永聰、陳清財、吳素珠、陳政輝、盧寶琴、陳國興、馬漢華、李鴻璋、白輝龍、陳秀芝、林昀樂、陳秀治、陳書怡、姚英章、戴敏祥、李財源、李青樺、陳良欽、黃自平、許盧惠華、李信成、王寶英、黃任中、崔林秋菊、鄒俊文、葉純綢、萬成瑜、胡芳莉、陳月李、呂麗卿、陳建宏、郭張月嬌、游崙朋、費世芝、宋文凱、梁正瑩、朱月卿、蔡廣達、劉小楓、賈靜琪、吳盛文、高彥勳、陳紀雲月、溫國俊、林泉源、邱群倫、邱子玲、王文治、曹孝慈、吳玲秀、張勵人、陳張圭繐、馬忠芳、林張玉緞、葉川銘、林泉源、陳建宏、張進益、張玉枝、費靜如、鄒志勝、嚴莊、余美玲、楊亦淩、葉秀滿、郭淑惠、林雪貞、蕭坤忠、自立晚報社、立福建設公司、大業電梯公司、重慶投資公司、昭明投資公司、安泰證券金融公司、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等帳戶,由資金流動過程來看,實係被告盧寶琴、黃素芳找會計名目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挪出予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旋即轉至前揭私人帳戶使用,難認宏福建設公司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間確有預付工程款或資金貸予之情形。且如前所述,黃素芳僅係以「工程預付款」名義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移轉至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並未有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貸予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之意,但因會計師之建議才改以「股東往來」名義列帳,惟不論黃素芳係以何會計科目列帳,其本質並未改變,均僅係被告盧寶琴、黃素芳用來挪用宏福建設公司資金出去之名義而已,並非宏福建設公司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實際上確有「工程預付款」或資金借貸之發生。
㈦證人周宏基證稱:盧寶琴有請我去開萬泰建成分行的帳戶,
借給盧寶琴使用,當時可能是公司需要。我知道我名下持有4289張宏福建設股票,因為對帳單會寄到我家裏來。我與財福營造沒有資金往來。當時只告訴我可能要用到我這個帳戶,我也沒想到那麼多。我同意將我的存摺及印章交由公司使用,交由公司請我開戶的那位小姐保管,那位小姐是負責財務工作,她告訴我說公司要用到我的戶頭,請我去開戶,並與我約好時間,銀行的人到我們公司的會議室辦理,我一進去他們都已經寫好了,我只負責簽名,印章也是那位小姐準備的。我不是財福公司的股東,我不清楚我有沒有向財福營造公司借錢等語(參見原審卷第11冊第385至396頁),並有李美雲、周宏基相關銀行印鑑印模(北檢88年保管字第2291號扣押物編號壹6)扣案可佐,足見李美雲、周宏基之帳戶,均係被告盧寶琴調度資金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其等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實際上並無資金往來關係,故台力、財福營造公司於轉帳傳票及帳冊上,以「股東往來」、「還股東」名義將款項轉入其等帳戶,再輾轉供為其他用途,亦有記載不實之情事甚明。
㈧綜上,被告盧寶琴為挪用宏福建設公司之資金,與同案被告
黃素芳間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盧寶琴指示黃素芳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以虛偽不實之「股東往來」、「同業往來」名義轉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銀行帳戶,金額合計各為9億5760萬380元、4億4610萬元,渠等於填製宏福建設公司之轉帳傳票及明細分類帳冊時,將該支出科目不實記載為「其他應收款」,上開資金於轉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之銀行帳戶後,渠等再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該兩家公司之轉帳傳票及帳冊上,將部分款項以不實之「還股東」名義,轉入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等人帳戶後,旋即再轉入何海明、陳永聰、陳清財、吳素珠、陳政輝、盧寶琴、陳國興、馬漢華、李鴻璋、白輝龍、陳秀芝、林昀樂、陳秀治、陳書怡、姚英章、戴敏祥、李財源、李青樺、陳良欽、黃自平、許盧惠華、李信成、王寶英、黃任中、崔林秋菊、鄒俊文、葉純綢、萬成瑜、胡芳莉、陳月李、呂麗卿、陳建宏、郭張月嬌、游崙朋、費世芝、宋文凱、梁正瑩、朱月卿、蔡廣達、劉小楓、賈靜琪、吳盛文、高彥勳、陳紀雲月、溫國俊、林泉源、邱群倫、邱子玲、王文治、曹孝慈、吳玲秀、張勵人、陳張圭繐、馬忠芳、林張玉緞、葉川銘、林泉源、陳建宏、張進益、張玉枝、費靜如、鄒志勝、嚴莊、余美玲、楊亦淩、葉秀滿、郭淑惠、林雪貞、蕭坤忠、自立晚報社、立福建設公司、大業電梯公司、重慶投資公司、昭明投資公司、安泰證券金融公司、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等帳戶,輾轉挪供他用之事實,應可認定。被告盧寶琴所辯,無非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盧寶琴此部分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㈨至於公訴意旨認被告盧寶琴等以上開方法套出宏福建設公司
資金,乃用以支應股票交割款、金主墊款保證金或繳付銀行貸款之本金、利息云云。經本院查核資金流向結果,宏福建設公司資金被挪用移轉至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後,如有再轉出者,其可知之資金流向、所憑證據及說明詳如附表貳─1、附表貳─2所示(無證據資料顯示其轉出台力、財福營造公司者,即未列入上開附表)。因此,依卷證資料所得證明者,乃宏福建設公司以「股東往來」或「同業往來」之名義轉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並以「其他應收款」之科目入帳者,部分未再行轉出,已轉出者,大多數係以「還股東」名義再轉入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等股東帳戶,惟其中有二筆係由陳政憲背書存入吳素珠帳戶。上開轉入陳政憲、李美雲、周宏基等股東帳戶之資金,大多數再行轉匯至證金公司、宏福集團關係企業或其他人頭帳戶。然由卷內相關匯款單據及銀行傳票並無法獲悉流入人頭帳戶之款項用途為何,而匯入之人頭戶中,亦有部分非附表壹─1所列操縱股價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從而,依卷內證據資料,僅可概認被告盧寶琴、黃素芳等以上開方法套出宏福建設公司資金,係輾轉挪供他用,未可遽認均係用以支應股票交割款、金主墊款保證金或繳付銀行貸款之本金、利息無訛,附此說明。
㈩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6年11月22日北市會字第0960577號函載明
:「二、依行為時適用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規定,『應收帳款』係指因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之債權,『應收票據』則指應收之各種票據;至於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則列為『其他應收款』。依據該準則並無『同業往來』此一科目之應用。三、貴院所詢上市公司與同業或母子公司有資金融通之情事,依前開規定,其性質非屬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應以『其他應收款』科目登帳。而上市公司若將資金以『同業往來』名目融通貸予同業,自得於轉帳傳票及帳冊上將此交易列為『其他應收款』」。本院業已認定宏福建設公司與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間並無實質的借貸關係,已如前述,前揭台北市會計師公會之函覆意見尚難作為被告盧寶琴有利之證據,亦併予敘明。
參、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政忠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我在83年2月就已經辭掉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職務,我沒有參與任何事情,我不是實際負責人。潘禮門係官拜○將退役轉任○○署署長,依他的身分地位怎可能受人指揮而出任民間企業掛名負責人,更何況潘禮門月領高薪26萬元,亦不符合所謂掛名負責人之常態。潘禮門於歷次審理也一再強調,宏福建設公司重大決策都由董事會決定,而董事會是由潘禮門親自主持,這些都有證詞書狀在卷內可查。鈞院前審及更審前已傳訊多名宏福建設公司董、監事及各級員工,多達74人次都證明我從未參與宏福建設公司的任何事務,也證明宏福建設公司86年度的現金增資我並沒有參與任何決策或給予任何指示。有關卷內調查局扣案的所有宏福建設內部文書也並沒有我的簽核,宏福建設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經營會等各項會議,我也不曾參加。潘禮門董事長亦在出庭表示:「在他擔任董事長期間,我未曾進入宏福建設辦公室。」、「在他擔任董事長期間,我不曾有對他做任何指示。」,增資部分與我無關等語。
二、經查:㈠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6、7月間辦理現金增資時,於募集資金
之「公開說明書」載明:「增資計畫用於償還大安銀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儲蓄部、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借款各6億元、5億元、2億5000萬元、5億元,合計18億5000萬元,每年可減少利息支出1億6245萬4000元;另以37億元購置台北市○○計劃區位於○○段○小段00○0、00○0、00○0、00○0地號等4筆營建用地,預計於86年第3季簽訂土地買賣合約,並於辦理過戶後支付購地款,所購營建用地經開發後,可為公司創造14億2025萬元營業淨利」等語,該公司於股款收足後,確依原計畫償還銀行借款18億5000萬元,惟變更原增資計畫,動用20億1545萬元增資款向關係人郭荃倫、陳蔡玉琴購買位於臺中○○段、○○○○段之土地及向關係人陳林玉芬、陳政憲、陳政輝、李財源購買○○○○○段尚未經許可開發之山坡地等情,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財政部證期會)88年2月4日(88)台財證(一)字第000000-0號函暨所附公開說明書、宏福建設公司購入○○○○○段土地說明、不動產買賣合約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1年7月1日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金管會證期局)93年7月15日證期一字第0930130574號函暨所附公開說明書、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證券公司)92年7月6日(93)華證(承)字第01449號函暨所附證券承銷契約、中華開發工業銀行95年6月6日(95)華營字第00033號函暨所附撥還款交易明細表、中華商業銀行95年7月4日光復分行095傳字第0159號函、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95年6月9日企金北二區095傳字第0012號函暨所附放款借據、還款繳息查詢單、宏福建設公司86年8月14日、86年9月17日、87年2月19日董事會議事錄及87年8月13日南天母開發規劃案會議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見市調處附件六卷第80、88至96、110、121至124頁,原審卷第51至54、84、85、321至323頁,原審卷第2至33頁,原審卷之一第60至62、64之1、66至82、110、111頁、原審陳政忠答辯狀卷㈡第213、227頁),故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關於上述「公開說明書」所列現金增資計畫,應用於購置臺
北市○○計劃區位於○○段○小段00○0、00○0、00○0、00○0地號等4筆營建用地,預計於86年第3季簽訂土地買賣合約,其有虛偽不實記載部分:
⒈依上述公開說明書所示,其上載明:「宏福建設公司本次現
金增資計畫中預計以3,700,000仟元購買營建用地,該案座落於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等四筆土地,面積共計2,
312.61坪。該筆土地地理位置極佳,位於台北市○○計劃區○○路上,交通相當便捷,為台北市最具發展潛力的商業住宅。該公司於86年初間經仲介人介紹獲悉該筆土地有意出售,經評估後,係認為頗一值得開發之個案,因而委請仲介進行聯繫,並經鑑價公司詢問市場狀況,並評估該土地價值後,預估每坪價格約在185萬元左右,共需總價款為4,278,329仟元,目前正與地主積極洽談中,雙方皆有成交意願,該土地預計第三季簽訂土地買賣合約,故本次現金增資購買營建工程用地應具可行性。」云云(見市調處附件六卷第90、91頁),是上述「公開說明書」所列現金增資計畫,係預計以每坪約185萬元,向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0○0、00○0、00○0地號之所有權人陳俊雄購入土地甚明。
⒉同案被告即時任宏福建設公司總經理之陳秀芝雖證稱:伊於8
5年底、86年初知道有○○計畫區的土地,購買該土地是由伊出面跟地主陳俊雄談,陳俊雄有意思要賣,故伊將訊息交給土地開發小組做分析評估,評估後每坪價格180萬元到200萬元公司可獲合理利潤,於86年3月間召開董事會決定增資前,伊與地主達成以每坪185萬元之買賣合意,惟因增資未完成,故未與地主簽契約;嗣同年7月12日增資案核准後伊去找地主陳俊雄,地主要求重議價格每坪250萬元始願意賣,伊提出給土地開發小組評估後認為沒有利潤,於不超過一個禮拜時間就回覆不買了(見原審卷之二第14至16頁背面)。惟依卷附案外人陳俊雄與宏普、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所示(見原審卷之一第196 頁),案外人陳俊雄係於87年4月10日始將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0○0地號土地以總價31億3471萬9750元出售予宏普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換算每坪價格僅為173萬元(31億3471萬9750元/1811.975坪=173萬元/坪),較諸上述公開說明書所列預計購入之價格即每坪185萬元為低。再者,上開00○0、00○0地號土地原係案外人陳俊雄所有,其於86年8月15日始贈與陳鄭秀乙節,有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95年5月4日北市松地三字第09530786300號函暨所附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異動索引表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08至236頁)。顯見案外人陳俊雄並未將上開4筆土地以高價出售他人。況且,陳秀芝固稱其與地主陳俊雄就土地價格每坪185萬元已達成合意,實則僅係口頭洽談購買事宜,並未簽訂契約,宏福建設公司以此難以證明且法律效力不明之口頭約定為據,辦理增資籌措購地資金,然於增資案經核准後增資款尚未收足前,即通知地主不再購買該○○區土地,旋於86年8月4日召開會議取消洽購上開○○段4筆土地,是難認宏福建設公司有何購買該土地之真摯意願。前述公開說明書對此攸關購地案成否之重要事項並未記明,猶不實記載現金增資計畫預計購買上開臺北市○○計劃區4筆營建用地,甚為明確。
⒊至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規劃處建築師鄭誌明證稱:伊於84年6
月至87年6月在宏福建設公司擔任建築規劃設計及建照申請業務,並擔任土地開發委員會協辦,○○A區(00○0、00○0地號)、B區(00○0、00○0地號)投資報酬率計算書係伊所製作,上面之售價是業務單位調查後,提供給我們的,投資報酬率(利潤/成本支出)25.38%是財務單位依照我的分析計算出來的,後來土地漲價,投資報酬率變成負數,公司於86年8月4日取消購買○○段土地,○○土地評估資料是我製作的,其上就基地概況的用語及描述跟第一不動產鑑定中心所出具的鑑價報告用語及描述相同,應該是從內政部營建署核定的開發許可內容抄下來的,購地款每坪4萬元是業務單位提供的,只有提供結論,沒有提供計算依據等語(見原審卷之一第96至100頁)。足見證人鄭誌明係依據業務單位提供之價格製作○○地區之土地評估資料、○○A、B區土地投資報酬率計算書及臺北○○區專案投資價格變動損益預估對照表,是其所為之證述,尚不能證明宏福建設公司並無增資計畫不實之情事。
⒋另宏福建設公司前曾提供上開○○○○○段土地向中華商業銀行新
生分行設定擔保借款,並於86年8月4日全部清償,於86年9月23日核發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乙節,有該行95年6月23日企金北二區095傳字第0017號暨所附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放款收回傳票及電匯入戶書代支出傳票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之一第240至246頁),且宏福建設公司甫於86年7月14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之用途為償還銀行債務及購置營建用地,然該公司土地開發委員會旋於86年8月4日召開會議取消洽購上開○○段4筆土地相關事宜,並於86年8月14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向郭荃倫購入臺中○○段土地,於86年9月17日(即○○土地所擔保之債務全部清償後)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購買○○土地,此分別有會議紀錄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516頁,原審卷之一第250、110頁,上訴審卷㈤第305、308頁)。上開臺中○○段土地及○○○○○段土地於斯時均尚未完全取得開發許可,且○○○○○段土地尚有部分屬農牧用地,不能辦理移轉登記,其經濟價值與可利用性,與上開臺北市○○計畫區土地有天壤之別。宏福建設公司捨臺北市○○計畫區土地不買,反購買上開臺中○○段土地及○○○○○段土地,其動機顯有可議。佐以證人即大華證券公司承銷部經理吳清甲證稱:宏福建設公司將增資款拿去買關係企業之股票,要求大華證券作計畫變更,大華證券評估後認為款項運用已超過宏福建設公司的營業範圍,所以無法作變更(見原審卷之一第190頁背面)。俱徵宏福建設公司於辦理現金增資之初,即無購買上述公開說明書所列臺北市○○計畫區營建用地之意,其主觀上確已知悉公開說明書有虛偽記載之情事甚明。
㈢關於上述「公開說明書」所列現金增資計畫用於償還銀行借
款18億5000萬元,每年可減少利息支出1億6245萬4000元部分,亦屬虛偽不實記載,其理由如下:
⒈宏福建設公司固宣稱已如期於86年第3季執行償還計劃,此有
增資計劃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86年第3季、第4季、87年第1季)可查(見市調處附件六卷第97、98頁),且依上開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記載,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第3季實際共計償還19億2690萬元,達成率百分之百,並有中華開發工業銀行93年3月11日(93)華開發法字第0200號函所附撥貸明細表、放款帳卡明細表、抵押權全部清償證明書(見原審卷第4、5至20、143頁)、中華開發工業銀行95年6月6日(95)華營字第00033號函暨所附撥還款交易明細表(見原審卷之一第60至62頁)、中華商業銀行95年7月4日光復分行095傳字第0159號函、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95年6月9日企金北二區095傳字第0012號函暨所附放款借據、還款繳息查詢單(見原審卷之一第66至83頁)、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95年7月28日企金北二區095傳字第0020號函(見原審卷之二第48至53頁)、同案被告陳秀芝98年7月26日陳報狀所附帳載資料(見原審卷之二第42至47頁)、安泰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93年10月11日(93)安長作字第1088號函所附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見原審卷第155、156頁)在卷可憑。相互勾稽上開資料可知,宏福建設公司實際還款日期及額度應詳如附表參─1所示。故宏福建設公司於增資完成後之86年第3季實際還款達19億2690萬元,然細究其實際還款情形,就大安銀行所保證,利率8%商業本票部分、中華開發銀行所保證,利率8%商業本票部分及利率8.72%土地融資借款部分均經全部清償,與原現金增資公開說明書所載償還銀行計畫相較,分別超還1億7600萬元、5000萬元、1億1000萬元;至於大安銀行利率9.70%建築融資長期借款部分則僅還款1億1490萬元,與原現金增資公開說明書所載償還銀行計畫相較,短還2億5910萬元,可知其實際還款情形與原現金增資公開說明書所載償還銀行計畫已有所出入。
⒉另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間辦理現金增資,委託大華證券公司
主辦該次現金增資案相關發行事宜,並以包銷方式承銷該次宏福建設公司公開發行90%之普通股,經財政部證期會(已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二次停止其申報生效,嗣於86年7月12日同意其申報生效,承銷商大華證券公司並於同年7月31日交付承銷股款49億9500萬元予宏福建設公司等情,有大華證券93年7月6日(93)華證(承)字第01449號函及所附證券承銷契約(見原審卷第2至33頁)、大華證券95年6月7日(95)華證(企)字第00719號函及所附安泰商業銀行存入憑條(見原審卷之一第234至235頁)、金管會證期局93年7月15日證期一字第0930130574號函說明等(見原審卷第51至53頁)在卷可查。故而,被告陳政忠、潘禮門至遲於86年7月12日財政部證期會同意宏福建設公司現金增資案時,即可確定該次現金增資案經大華證券公司包銷部分應可完成,並至少募得預定募集90%之資金,得用於增資計畫償還銀行借款之用途,以達節省利息支出,減輕財務負擔之效益。又參以同案被告陳秀芝於原審證稱:「(檢察官問:召開董事會決定增資當天,是否已經清楚要清償何銀行的貸款?)有,大安銀行、中華銀行、中華開發銀行,有提董事會報告及股東會報告。(檢察官問:(聲請提示第17冊公開說明書第61頁)公開說明書記載宏建在86年7月14日辦理增資及確定資金運用之項目?)是的,是依據5月12日股東會決議,再提董事會通過。(檢察官問:既然公司當時有充足的資金清償貸款,為何選擇公開說明書上所述,準備要以增資款清償中華商銀的借款?)在公司的立場我管財務的,我要先還款利息高的銀行,不可能先還公立銀行利息較低,且這筆是循環借款,我們還了還可以再借,一般借款還了的就不能再借。」(見原審卷之二第13、15頁及該頁背面),同案被告黃素芳於上訴審證稱:「(檢察官問:增資內涵的償債計畫,在86年3月5日董事會之前,董事會的成員有無任何人徵詢你們財務部門的意見?)這部分在經營會討論時,公司有裁示利息較高的部分先清償,請資財單位提供資料。」(見上訴審卷㈨第247頁),顯示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辦理現金增資案,除公開說明書所載該等借款多屬營運週轉金借款,為可隨時償還之性質,並無其他限制條款外,係擇其利息較高之借款優先還款為標準,納入增資償還銀行計畫。惟自宏福建設公司86年辦理現金增資案申報生效之86年7月12日起至86年底止約半年間,宏福建設公司另向如附表參─2所示金融行庫分別借款如附表參─2所示數額,有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年12月31日銀行借款明細表可查(見市調處附件三卷第327頁),其中長期借款15億2700萬元、短期借款8億7700萬元、金融機構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5億8000萬元,合計新增債務達26億8400萬元;若以利率水準觀察,其中長期借款利率約為年息7.65%至10.08%間,短期借款之利率為年息7.9%至9.5%間,商業本票保證利率最低6.5%,最高達7.8%。此外,宏福建設公司辦理本次現金增資案所得增資款共55億5000萬元,除償還前述銀行借款合計19億2690萬元,及動用17億7518萬元增資款購買臺中○○段、○○○○○段土地外(至86年12月31日止支用於購置土地款項),所餘約18億6000萬元辦理定期存款後,又執該定存單辦理定期存款質借短期借款,有宏福建設公司87年年報可證(見卷外宏福建設公司87年度及86年度財務報表第28、71頁)。綜觀上情,宏福建設公司於現金增資案生效後,於不足半年之短期間內,向金融機構新增融資之額度26億8400萬元,顯已超過其於現金增資後償還銀行之額度。若僅計入一年期之短期借款及經金融機構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按:經金融機構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期限最長不得逾365天),新增短期債務合計亦達14億5700萬元,且借款利率與其選擇納入增資償還銀行計畫之4筆銀行融資條件相較,亦僅有微幅差異;此外,並持所餘增資款18億6000萬元之定期存款向金融機構質押借款。
因此,就公司融資成本及利息負擔而言,顯較辦理增資前更加沈重,難認已達成其增資計畫預定之節省利息支出,減輕財務負擔之效益。另宏福建設公司雖於86年8月2日、同年9月19日償還中華商業銀行儲蓄部以宏福票券公司股票及宏福人壽公司股票為擔保品供質押之1億5000萬元短期借款及1億元保證商業本票融資,然嗣分別於同年11月及12月,再以宏福票券公司股票及宏福人壽公司股票為擔保品供質押,向中華商業銀行儲蓄部辦理1億5000萬元之短期借款及1億元商業本票保證融資;又其於86年8月2日、同年9月9日償還中華開發信託公司以臺北縣○○鎮(已改制為新北市○○區,下同)○○段土地(地號: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共16筆)設定抵押權擔保之4億6000萬元短期借款及2億元商業本票保證融資;然其於償還中華開發信託公司該筆借款前之86年5月間,即再以上述○○鎮○○段土地(地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16筆)供擔保,向萬泰銀行建成分行申請4億8000萬元額度之長期借款,並動支4億3400萬元。顯見其以還舊債借新債手法,雖形式上依增資計畫償還銀行債務,然卻於清償後短期再借出,或以同一擔保物接續再向他銀行申辦貸款。是以,總體觀之宏福建設公司實際所負債務並未減少,反較增資前增加,亦難認其確有達成增資減少利息支出之效益。
⒊比較宏福建設公司86年度半年報及年報(即增資前後之財務
報表),該公司於86年6月30日(增資前)至同年12月31日(增資後),其短期借款金額增加18億7353萬元(34億8747萬元-16億1394萬元=18億7353萬元),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增加7億5878萬8000元(18億8840萬5000元-11億2961萬7000元),「現金」減少約1億3773萬8000元(即6432萬5000元-2億206萬3000=-1億3773萬8000元),「短期投資」增加4億6667萬9000元(4億8423萬元-1755萬1000元,用於購買上市股票),「其他應收款」增加3億9016萬2000元,「存貨」增加4億9419萬4000元(92億8783萬5000元-87億9364萬1000元=4億9419萬4000元,其中增加部分主要係預付○○○○○段土地款3億4698萬元),「預付款項」增加6億8854萬9000元(7億2395萬6000元-3540萬7000元),「其他流動資產」增加19億6178萬5000元(20億8492萬4000元-1億2313萬9000元,增加部分主要係定期存款質押18億60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增加15億404萬8000元(43億5382萬元-28億4977萬2000元=15億404萬8000元,增加部分主要係投資關係企業);可見宏福建設公司雖依增資計劃償還銀行借款,然其卻另借新債,致短期借款金額增加18億7353萬元,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增加7億5878萬8000元,而其資金主要係使用於購買上市股票、對關係企業之長期投資、向關係人購置○○○○○段土地等而將款項移用,且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計畫變更之申報,有財政部證期會91年4月17日(91)台財政(1)字第113047號函(見原審卷㈤第2至3頁)、金管會證期局95年5月15日證期一字第0950119329號函(見原審卷第238頁)存卷可稽。故宏福建設公司雖曾依原計畫償還銀行借款,然其旋於增資完成後不足半年之期間內,再借新債逾增資款償還借款金額甚鉅,顯有迂迴規避公開說明書所載現金增資資金使用目的限制之情,上述公開說明書中關於此部分之記載,確亦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無疑。
㈣總括上論,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辦理現金增資案公開說明書
所載增資計畫,關於增資款用於償還銀行借款部分及購置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0○0、00○0、00○0地號等4筆營建用地部分,募集完畢後未依增資計畫執行,並挪供與增資計畫不符之使用,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記載之情,灼然明確。至於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97年2月26日雖函覆說明:「若增資後效益低於原計畫,並非一定是增資計畫不實,如前述規定因事後客觀因素改變,致原計畫執行困難或顯無效益,則應辦理變更計畫,此程序應視為計畫變更而非計畫不實。證券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於資金募足後因客觀因素而變更增資計畫確實所在多有,案例繁多。」;證人葉公亮即大華證券承銷部副總證稱:「現金增資案,募得股款沒有辦法執行,增資計畫公司要變更,公司要有變更投資計畫,把變更計畫送到主管機關證管會核備,增資計畫窒礙難行時,變更是常有的事。」等語(見上訴審卷㈦第1至2 頁,上訴審卷㈨第239至240頁背面)。然宏福建設公司於辦理現金增資之初,即無購買公開說明書所列○○區土地之意,另依原增資計畫償還銀行借款後,旋於增資完成後不足半年之期間內,再借新債逾增資款償還借款金額甚鉅,顯有迂迴規避公開說明書所載現金增資資金使用目的限制等情,已詳如前述;另宏福建設公司前述增資資金使用用途之變更,已達「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所定應變更增資計畫之標準,且經財政部證期會於89年2月2日及同年12月20日函請該公司監察人依職權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股東權益。惟宏福建設公司仍未依規定辦理現金增資計畫變更,有財政部證期會91年4月17日(91)台財政(1 )字第113047號函、金管會證期局93年7月15日證期一字第0930130574號函、金管會證期局95年5月15日證期一字第0950119329號函等在卷可按(見原審卷㈤第2頁,原審卷第52至53頁,原審卷第238頁),是以上開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97年2月26日函及證人葉公亮所述,尚難資為有利於被告陳政忠行為認定之依憑。
㈤被告陳政忠雖辯稱:伊不是宏福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云云。
惟查:
⒈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董事任孔禮證稱:潘禮門是陳政忠請來
擔任宏福公司之董事長等語(見原審卷之一第24頁)。⒉同案被告潘禮門於原審供稱:宏福集團的老闆是陳政忠,陳
政忠是創辦人,高級主管都是陳政忠聘請去的,他希望伊等做什麼,伊等應該會知道他的意圖,例如購買一塊十幾億的土地,伊看過之後,當然需要向陳政忠報告;有一次會議要伊去報告,會議中有關購地重大財務問題,伊有看到陳政忠等坐在那裡討論;當時在調查處說實際負責各公司之管理及營運之運作是由陳政忠所主持之宏福集團總管理處統籌指揮,成員包括陳政忠,決策是由陳政忠決定等情是事實等語(見原審卷第251至252頁,原審卷之二第192、194 頁)。
潘禮門於台北市○○計畫區A1基地標售評估之「土地開發個案評估報告」內批示:早餐會報提報陳董決定後送董事會等語(見原審卷之一第248頁,原審卷之二第20頁背面)。檢察官問:你在87年12月28日召開臨時董事會的時候,你已經決定辭職,事先有無向董事會提出?答:事先我已經託好幾個人跟陳政忠說,但法律上還要董事會通過(見原審卷第260頁)。
⒊被告陳政忠尚於87年1月2日上午,在社子2樓會議室以創辦人
身分主持86年度年終研考會,宏福建設公司董事長潘禮門僅係出席人員之一,且迄於同年9月2日下午5時許,被告陳政忠仍出席總管理處即時會議,於該次會議中決議:本會為重大投資決策委員會,至少應2天開會檢討一次。有86年度年終研考會議事錄(見市調處附件三卷第396頁)、總管理處即時會議紀錄(見原審陳政忠答辯狀卷㈠第392頁)在卷可按。同案被告陳秀芝陳稱:上開即時會議內所載創辦人是指陳政忠等語(見原審卷第211頁)。
⒋陳政忠於88年5月4日,亦撰寫報告稱:造成宏福企業經營之
危機,雖為「報告人」經營不當之責,然大環境之因素……果真如此,則宏福建設勢必遭受牽連,甚而造成無法經營……等語,有報告書可憑(見市調處附件三卷第158至159 頁)。
⒌依同案被告潘禮門之供述及證人任孔禮之證述,可見同案被
告潘禮門出任宏福建設公司董事長係因被告陳政忠之邀請,且被告潘禮門要辭該公司董事長職時,亦先託人告知被告陳政忠。又被告陳政忠亦自承其為宏福建設公司之創辦人及股東(見原審卷㈩第258頁)。衡情,被告陳政忠若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何以得邀同案被告潘禮門出任該公司董事長?且潘禮門要辭董事長職何須先託人告知陳政忠?況被告陳政忠若非宏福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何以得於87年1月2日上午,以創辦人之身分在社子二樓會議室主持86年度年終研考會,而宏福建設公司董事長潘禮門僅係出席人員之一,且迄於同年9月2日下午5時許,仍出席總管理處即時會議;且被告陳政忠若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何須於88年5月4日,撰寫報告稱:造成宏福企業經營之危機,雖為「報告人」經營不當之責,然大環境之因素……果真如此,則宏福建設勢必遭受牽連,甚而造成無法經營……等語。據上,足堪認定被告陳政忠確係宏福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又依同案被告潘禮門上揭於原審之供述及參酌同案被告潘禮門在台北市○○計畫區A1基地標售評估之「土地開發個案評估報告」內批示:早餐會報提報陳董決定後送董事會等情,顯見宏福建設公司諸如有關購地重大財務問題,同案被告潘禮門係要先向被告陳政忠報告。準此,足徵宏福建設公司86年現金增資案,增資金額高達50餘億元,金額至為龐大,同案被告潘禮門豈有未先向陳政忠報告之理?綜上,顯見被告陳政忠確有參與本件增資案,其對上述「公開說明書」為虛偽不實記載情事,自應知悉。證人謝俊亮於本院雖證稱:「(辯護人問:<請求提示原審卷十六之一第248頁至第252頁>你有無看過此份『土地開發個案評估報告』『案別:台北市○○計畫區A1基地標售評估』,日期是87年8月4日?)這份報告格式不對,我也沒有看過這份分析。」等語(見本院更四審卷五第392頁),被告陳政忠並據以主張前揭同案被告潘禮門在台北市○○計畫區A1基地標售評估之「土地開發個案評估報告」內批示:早餐會報提報陳董決定後送董事會等語不足採信,然質之證人謝俊亮:「(檢察官問:你在84年以後有沒有領宏福建設的薪水?)我當時是領自己建築師事務所的薪水。(檢察官問:是按件計酬?)是。(檢察官問:方才提示的『台北市○○計畫區A1基地標售評估』,宏福建設到底有無該案件?)我不知道。(檢察官問:你說你是專任,專門做宏福建設,那宏福建設是不是只能請你,還是也可以請別人?)當然我們有其他建築師,不過這個部分有的是我在負責。」等語(見本院更四審卷五第396至397頁),足見謝俊亮雖有承攬宏福建設公司之案件,但僅係按件計酬,且宏福建設公司亦會找其他建築師負責案件,故謝俊亮沒看過前揭「土地開發個案評估報告:台北市○○計畫區A1基地標售評估」,僅能證明謝俊亮未負責該案件,尚不能據此認定同案被告潘禮門在台北市○○計畫區A1基地標售評估之「土地開發個案評估報告」內批示:早餐會報提報陳董決定後送董事會等語不足採信。又證人孫碧岑於本院證稱:「(辯護人問:你在民國86年至88年間在何處任職?)宏福建設。(辯護人問:你擔任何職務?)行銷主管。(辯護人問:正式職稱為何?)企劃行銷、業務行銷。(辯護人問:<請求提示原審90訴834卷十六之一第248-252頁>『土地開發個案評估報告:台北市○○計畫區A1基地標售評估』,中間有潘禮門的簽名及『早餐會報提報陳董決定後送董事會』,下面是『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投資開發部』,你有無看過?)這個規格我很陌生,我沒有看過。(辯護人問:你如何肯定沒有看過?)土開會那邊會提供制式的評估規格報表,不是長這樣子。(辯護人問:『土地投資開發部』,有無此單位?)我們那是委員會,沒有這個單位。」等語(見本院更四審卷六第58-59、62頁),衡諸生活經驗,人對於事物之記憶力,會隨著時間的經過而漸漸模糊及不復記憶,但證人孫碧岑身為宏福建設公司之行銷主管,土地開發個案評估報告的審核並非其業管,然對於其24年前是否看過前揭「土地開發個案評估報告:台北市○○計畫區A1基地標售評估」乙節,竟然斬釘截鐵的肯定答覆其沒有看過,此顯與常理相悖,其證詞可信性甚低,本院不予採信。
㈥至下列證人分別證述:
⒈證人即宏福建設工務副總、董事王增寧於原審結稱:伊在宏
建任職期間陳政忠沒有對伊有任何指示。伊所參與土地開發委員會或董事會的會議,陳政忠不曾參與。在其他的工作或執行職務時,陳政忠不曾給過指示等語(見原審卷之一第88頁背面至94頁背面)。於上訴審證稱:伊參加董事會的時候,陳政忠沒有參加過。伊擔任董事時,陳政忠不是宏福建設公司的董事。伊擔任宏福建設公司董事期間,有關公司事務陳政忠沒有與伊接洽過。伊有參加宏福建設公司每個禮拜四早上之主管經營會議,其性質為討論宏福建設公司經營決策。這個主管經營會議,陳政忠沒有參加過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㈨第41至45頁背面,上訴審卷㈩第149至151頁)。
⒉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總經理林明曙、王佑銅、宏福建設公司
董事任孔禮、姚英章、孫碧岑、宏福建設公司建築師鄭誌明、宏福建設公司規劃處襄理謝俊亮、宏福建設公司財務部財務處處長黃秋蘋、宏福建設公司營業處工地會計郭玫玲、宏福建設公司工地主任郭顯誠、宏福建設公司管理部總務高榮鴻、宏福證券公司總經理戴震、宏福票券公司總經理蕭水林、大業綜合公司董事長王佑銅、金村投資公司董事長邱清名、宜群投資公司董事長陳良欽、立福營造公司總經理汪德源、雙福建設公司董事長李財源、佑祥建設公司董事長陳國興、自立晚報副社長林森鴻等一致證稱:被告陳政忠未曾出席公司各項會議,亦不曾參與公司經營、給予任何意見或指示(見原審卷之一第22頁背面至25、94頁背面至100頁背面,原審卷之二第7頁背面至11頁背面,上訴審卷㈥第170 頁背面至172、172頁背面至174頁,上訴審卷㈧第41頁至44頁,上訴審卷㈨第243頁背面至244頁背面,上訴審卷㈩第146頁背面至148頁背面、第151頁背面至153、153頁背面至154 頁,上訴審卷第90頁至91頁背面、第91頁背面至93頁背面、第93頁背面至95、195頁背面至196頁背面、第185頁背面至186頁背面、第182至183、188頁及該頁背面、第189 至第190、191頁及該頁背面、第192至193、193頁背面至第194 、194頁背面至第195頁背面)。證人即宏福建設公司資財課出納陳佩鈺於上訴審證稱:伊任職宏福建設公司期間,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潘禮門董事長,伊在資財單位工作,公司所有的資金調度,帳務所附的憑證、合約、簽呈到我們單位來時,都由潘董事長批示,所以公司所有事情都是他在處理等語(見上訴審卷第88頁至89頁背面)。證人即自立晚報主任秘書、昭明投資董事長郭荃倫於原審及上訴審結稱:伊於自立晚報社任職期間,受報社的社長和副社長管轄,不可能跟陳政忠有接觸。因為他不是董事,所以不可能參加董事會。經營會議是社內會議,所以不可能有外人參加。伊在昭明投資公司擔任負責人期間,陳政忠沒有參與或關心這裡的經營情形。董事會會議時,陳政忠不是董事不會參加。伊曾參加86年度年終研考會議,該會議的開會目的是因為當時報社要擴大尾牙的舉辦,透過議會記者,希望透過陳政忠議員去向議會借場地舉辦等語(見原審卷第363至373頁,上訴審卷第187頁及該頁背面)。
⒊同案被告陳秀芝於原審證稱:「(辯護人問:金融大樓的投
資關於投資、規劃,陳政忠有無參與?)陳政忠沒有這個能耐,且他也不是宏福建設的董事,他無法參與,這時候都是潘董參與的。」(見原審卷㈩第182至第197頁);復證稱:
「(辯護人問:所謂宏建經營會議,有關宏建土地買賣是否在該經營會議中與陳政忠討論後交董事會議?)沒有必要。(辯護人問:86年增資案因有人建議由你提議的,一直到宏建的董事會86年3月5日開會的這段時間,你有把增資的議案徵詢過陳政忠否?)沒有。(辯護人問:這段時間陳政忠有無向你或宏建表達過增資的意見?)沒有。(辯護人問:你在86年的現金增資案處理過程中,陳政忠是否給你任何指示或意見?)沒有。(辯護人問:這個增資案決議增資的董事會與你剛提到的經營會議,陳政忠有無參加?)沒有。」(見原審卷之二第11頁背面至第22頁背面)。
⒋同案被告黃素芳於上訴審證稱:「(辯護人問:宏福建設公
司在辦理86年現金增資的過程當中,陳政忠有無給你任何的指示或交代任何事項?)沒有。」(見上訴審卷㈨第246至247頁背面)。
⒌同案被告潘禮門於原審證稱:「(辯護人問:關於國際金融
大樓的招標等程序,是否由陳政忠操縱或是由陳政忠全權負責?)公司有土地開發小組,有一次是為了競標臺北101大樓,我們是第二名,第一名是劉泰英中華開發,公司自己的能力不夠,還聘請外國人員處理,國際金融大樓的招標公司有個土地開發小組處理。」(見原審卷㈩第158至180頁);又結稱:「(陳政忠問:我有與你表示○○計畫土地不要買嗎?)只是說錢不夠,沒有說不能買。」(見原審卷之二第18至21頁背面)。
⒍證人王增寧(宏福建設工務副總、董事)於上訴審證稱:「
(辯護人問:會議前陳政忠、陳政憲、陳政輝有無要你在公司董事會同意購買系爭土地?)沒有。(辯護人問:開會時,董事長或其他董事有無告訴你陳政忠、陳政憲、陳政輝指示你們要同意購買上開土地?)沒有。(辯護人請求審判長提示被告潘禮門90年4月13日答辯狀一附件九,宏福建設公司87年8月13日南天母開發規劃案會議記錄。辯護人問:這次會議前,陳政忠、陳政憲有無找你商量或指示你應該同意延長開發許可期限?)沒有。」(見上訴審卷㈩第149至151頁)。
⒎證人林明曙(宏福建設總經理)於上訴審證稱:「(辯護人
請求審判長提示宏福建設南天母開發規劃案會議記錄。辯護人問:會議之前陳政忠、陳政憲、陳政輝有無找你商量延長許可開發約定期限?)沒有。」(見上訴審卷㈩第151背面至第153頁)。
⒏證人姚英章(陳政忠妹婿、宏福建設董事)於原審證稱:「
(辯護人問:86年3月5日的增資會議有無人反對這增資案?)沒有。(辯護人問:在這次董事會中或之前,有無人告訴你這個增資案,陳政忠有參與?)沒有。」(見原審卷之二第7頁背面至11頁背面)。
⒐證人謝俊亮(宏福建設規劃處襄理)於上訴審證稱:「(辯
護人請求審判長提示宏福建設公司南天母開發案83年8月17日會議記錄。辯護人問:這次會議前陳政憲、陳政忠、陳政輝有無找你或指示你向公司建議延長開發期限?)沒有。」(見上訴審卷㈩第153至154頁背面)。
⒑證人孫碧岑(宏福建設董事)於上訴審證稱:「(辯護人請
求審判長提示原審卷被告潘禮門答辯狀卷一第101頁86年9月17日董事會會議紀錄。辯護人問:陳政忠、陳政憲、陳政輝3人有無參加這次會議?)沒有。(辯護人問:開董事會之前,陳政忠、陳政憲、陳政輝等3人有無指示你要在董事會同意購買前開土地?)沒有。(辯護人問:開會的時候董事長或其他董事有無說購買此土地是經過陳政忠、陳政憲、陳政輝指示公司一定要購買?)沒有。」(見上訴審卷㈩第146頁背面至148頁背面)。
⒒證人陳蔡玉琴於本院更一審證稱:伊於87年1月15日間曾出售
坐落臺北縣○○市(已改制為新北市○○區,下同)○○段000地號土地給宏福建設公司,合約書上的簽名是伊簽的,陳政忠有電話與伊先生陳勝吉聯絡云云,但就如何確定打電話之人為陳政忠,又推稱因為時間很久,而且伊曾中風過,所以不知道云云(見更一審卷㈥第38頁背面至39頁背面)。然而證人陳勝吉於本院更一審證稱:伊知道伊太太陳蔡玉琴於86年間將坐落臺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連同建造執照之相關權益賣給宏福建設公司,建照是以伊之名義申請;該土地買賣與宏福建設公司簽約時,伊在場,是宏福建設公司在○○蓋房子的人來找伊,是伊在工地他打電話給伊問伊這塊地是否要賣,伊就說要賣,他就說要跟他們公司的董事長說,伊表示你們說好再來跟伊講,後來他們就來帶伊去他們公司,去他們公司的時候他們公司已經有2、3個人在那邊,我們就簽約,那2、3個人伊現在也認不出來。其間無人打電話與伊談價錢的問題等語(見更一審卷㈧第238 頁正背面)。
⒓按上揭證人雖均證稱被告陳政忠未曾參與宏福建設公司之主
管經營會議或公司各項會議或給予任何意見或指示或聯繫云云;惟此顯與被告陳政忠以創辦人身分於87年1月2日上午,在社子二樓會議室主持86年度年終研考會,而宏福建設公司董事長潘禮門僅係出席人員之一之客觀事實不符,前揭證人之此部分之證詞可信度低,自不足採為被告陳政忠有利之認定。
㈦證人王佑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潘禮門從你
剛剛說被陳秀芝引薦,一直到決議選他為宏福建設公司董事長的過程,在座被告陳政忠有無參與或給你指示?)沒有。」等語(見本院更四審卷五第303頁),被告陳政忠並據以作為其並非宏福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依據,然質之證人王佑銅,「(受命法官問:〈提示經濟部卷宗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卷③第193頁並告以要旨〉這是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名冊,你剛才講說是陳秀芝說要去找潘禮門來擔任宏福建設公司董事長,但若看持有股數,陳秀芝只有3084064股,她不是最大股東,從這上面看來,最多股數的是陳林玉芬36234343股,第二多是姚英章19836556股,為何陳秀芝可以獨斷獨行去找潘禮門來當董事長?)我不清楚。」等語(見本院更四審卷五第310頁),陳林玉芬為被告陳政忠之配偶,姚英章為被告陳政忠之妹婿,均為當時宏福建設公司之大股東,對宏福建設公司具實質影響力,證人王佑銅證稱係陳秀芝請潘禮門擔任宏福建設公司董事長,實不符合常理,其前揭證詞不足採信。
㈧證人陳永德於更一審雖證稱: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0
○0、00○0、00○0地號土地,於86年4月間為伊父親陳俊雄所持有,伊曾聽聞父親說過曾於86年間與宏福建設公司談及前開4筆土地買賣事宜,伊父親之說法,宏福建設當時為了增資,有跟伊父親談及土地買賣的狀況,也就是說當時有買賣的意願。伊父親於86年間將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0○0地號土地贈與伊母親陳鄭秀,但伊不知道原因。前開4筆土地後來因為沒有收到宏福建設公司的付款,所以沒有成交。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0○0地號土地於87年4月間出售予宏普及大華建設公司,簽約的時候伊在場。父親有向伊提及宏福建設為了買這塊土地,有簽買賣土地的意向書,但伊沒有親眼看到該意向書。一方面是伊父親身體不好,一方面是宏普及大華建設付款的速度很快,所以伊父親就召集全部共有人出售系爭土地云云。然其亦敘明有關伊父親與宏福建設公司商談交易這部分,除聽伊父親轉述外,伊自己完全沒有親身參與。伊父親在與宏福建設公司商談土地交易過程中,也沒有與伊討論相關問題,他只有告知伊而已,伊只知道他們在談論,但是相關細節伊不知情等語(見更一審卷㈥第361至362頁)。足見證人陳永德就宏福建設公司於86年間何以未依辦理現金增資案公開說明書,購置臺北市○○區○小段00○0、00○0、00○0、00○0地號等營建用地之原因所為證言,純屬傳聞之詞,未親自見聞或經歷其所陳述之事實,應不能資為認定有無其事實之論據。
㈨綜上,被告陳政忠所辯,要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
件此部分事證至臻明確,被告陳政忠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
一、被告陳政忠、盧寶琴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已於95年6月14日增訂該法第1條之1規定,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第31條關於身分共犯之規定、第41條第1項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之規定、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及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均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同自95年7月1日施行,而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規定,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前揭法律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茲分述如下:
㈠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正前
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1銀元以上,而有關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除罰金以1銀元折算3元新臺幣外,並將72年6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且因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既已改為新臺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且考量刑法修正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爰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臺幣,並將72年6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其後修正者則提高為3倍,是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致,並無不同,但其罰金刑之最低數額,則比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
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
㈢刑法第31條第1項關於身分共犯之規定,修正前規定:「因身
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是以修正後刑法增設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自較有利於被告。
㈣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於90年1月10日經總統公布,並
於同年月12日生效,關於易科罰金適用範圍擴大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刑法第41條復又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核該條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而修正施行後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該條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照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95年7月1日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依照95年7月1日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一日。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刑法第41條規定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㈤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業已廢除牽連犯之規定,故犯一罪
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認屬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但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該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於被告。
㈥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
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於被告。
㈦準此而論,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對被告等
人均較為有利,自應整體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合先敘明。
㈧又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就科或併科罰
金部分提高為50萬元,比較新舊法結果,亦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被告,自亦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二、被告陳政忠、盧寶琴行為後,證券交易法亦有所修正,茲比較新舊法如下: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業於95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其中第1項第1款關於「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修正為「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並增列第5款「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而將原第5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移列第6款,原第6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移列第7款,第4款則未修正;而同法第171條亦於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0日生效,其中關於違反前開第155條第1項之處罰規定,除由原條文第1款移列至同條第1項第1款外,法定刑亦由「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嗣於95年5月30日雖再度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始施行,然其中除配合刑法修正,而將該條第3項、第4項「共犯」文字修正為「正犯或共犯」外,其餘均未修正,而關於違反第155條第1項之處罰規定〈即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並未變更,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行為時即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之舊法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等之行為時法。
三、被告盧寶琴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6日起施行,被告行為時之該法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修正後之該法第71條則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四、被告陳政忠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亦先後於89年7月19日、91年2月6日、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比較修正前後法定刑之規定,以89年7月19日修正前第174條第1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從輕適用上開修正前之規定。
五、茲就上開被告於各事實欄所犯之罪名分述如下:㈠核被告陳政忠、盧寶琴操縱股價所為,均係違反行為時即89
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應分別依行為時同法第171條處斷。渠等於如事實一所載之25個營業日內利用前開各不知情之人頭帳戶在集中交易市場透過證券公司營業員同時或先後為買進、賣出或既買又賣等操控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價格之行為,乃單一操縱股票股價決意之接續實施,為接續犯。被告陳政忠、盧寶琴就此部分犯行,彼此間及與黃瑞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黃瑞昌係自87年6月起之犯行,方與共同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間成立共同正犯)。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50條前段及第151條之規定,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上市股票之買賣者,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故如投資人利用不知情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轉向集中交易市場報價,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係成立同法第171條之罪之間接正犯,而非逕依該規定處罰(參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205號判決、81年度台非字第66號判決),故渠等利用不知情之如前所述之各證券公司營業員,轉向證交所報價買賣遂行其等之犯行,係利用無犯罪故意之人遂行犯罪行為,為間接正犯。被告陳政忠、盧寶琴與黃瑞昌於86年11月22日、12月3日所為之共同操縱股價行為,雖未為起訴書所論列,惟與已起訴之共同操縱股價行為間,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究。又被告陳政忠、盧寶琴此部分所為,係為將宏福建設公司股價維持在一定之價位,在一定之期間內,多次以他人之股票帳戶,委託不知情之各該營業員,藉「大量買賣」、「既買又賣」等方式,在集中交易市場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上開人頭帳戶於各該營業日,每日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成交量,占該股票當日總成交量50%以上,或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相對成交買進上開人頭帳戶賣出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其數量占該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27%以上(即俗稱沖洗買賣),以此方法製造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而控制宏福建設公司股價於每股31元左右。渠等行為主觀之意圖,在於維持宏福建設公司股價之穩定,而非抬高或壓低交易價格(或有謂維持股價之行為,看似並不符合「意圖抬高或壓低」交易價格之要件,惟依市場供需情形,若股價本應下跌,而以操縱之方式使其不跌,即與「抬高」價格無異云云,然此與「抬高」價格無異之結果,乃屬行為之效益,而非意圖之本身,於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認定上,不宜混為一談,故此說為本院所不採),且客觀上各次各別買賣股票之行為,相較於當時浮動之實際股價,究係高價或低價買入,高價或低價賣出,亦難一一比對耙梳;渠等所為,尚交雜所謂「相對成交」之情形,即群組成員於同一營業日部分成交買進之委託所相對成交賣出之委託,屬同一人或群組成員之一所作之委託,且委買價格均高於或等於委賣價格,即非全然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核與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要件未盡相符,然其究係以積極維持股價之方式,破壞自由市場之機能,自屬操縱行為無疑,是本院認被告陳政忠、盧寶琴所為,僅違反行為時即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而與同條項第4款之規定有間,併此指明。
㈡被告盧寶琴挪用宏福建設公司資金部分:
⒈按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規定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
」與「記帳憑證」2類,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交易事項發生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記帳憑證」,則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轉帳傳票屬記帳憑證,同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論處,而不另論以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參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25號判決)。
⒉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則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犯上開之罪,始得以適用上揭規定論處罪刑。又所謂「商業負責人」,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101年1月4日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前商業登記法第9條(現移列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又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固亦為公司負責人。然依90年10月11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及第402條第1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經理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以一人為總經理,一人或數人為經理。」「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三、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應於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經理人之姓名、職稱、住所或居所。……三、經理人到職或離職年、月、日。」故修正前公司法上之經理人,係採形式認定,須依公司章程設置、董事過半數同意、辦理經理人登記等程序,始足當之。依同法第38條規定,並例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為經理人,此與現行公司法第31條第2項改採實質職權認定規定不同。縱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實質職權之人,倘未經上開程序委任、記載於章程或未經登記者,仍非公司法修正前之經理人,自不能視為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盧寶琴雖係宏福建設公司之總稽核,負責綜理資金調度事宜,然其未經上開程序委任、記載於章程,且亦未經登記,自不屬公司法修正前之經理人,難認係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
⒊核被告盧寶琴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及修正
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盧寶琴、黃素芳間就背信部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被告盧寶琴並非商業負責人,已如前述,且其亦無商業會計法之經辦會計人員身分,然黃素芳既係宏福建設公司與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之財務處長,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其接受盧寶琴之指示行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犯行,盧寶琴係與經辦會計人員黃素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以共犯論,並依該條但書減輕其刑。渠等利用不知情之會計部門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及帳冊,係間接正犯。又被告盧寶琴前後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背信犯行,各時間密接,所犯罪名各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本院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又被告盧寶琴所犯上開二罪,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較重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⒋公訴意旨雖認被告盧寶琴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
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惟查被告盧寶琴為宏福建設公司之總稽核,其在為他人處理事務時,利用宏福建設公司支付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工程預付款之機會,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超額支付,違背其等任務之行為,致使宏福建設公司及台力、財福營造公司受財產上之損害,核與刑法侵占罪之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不同,所為應成立刑法背信罪;惟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業已告知被告盧寶琴其另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見本院更三審卷二第108頁),自無礙被告盧寶琴之防禦權,本院自得變更公訴人之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⒌起訴書載:被告盧寶琴、黃素芳於87年間共同製作不實帳目
,連續將宏福建設公司之資金侵占挪至關係企業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見起訴書第4頁);又依起訴書所載,盧寶琴、黃素芳總計循環動用之金額約16億5000餘萬元(見起訴書第10頁)。按起訴書所載,被告盧寶琴、黃素芳此部分犯罪係在87年間,依此本院認定附表貳-1、附表貳-2之犯罪時間自87年2月5日至87年11月26日止,自均係在起訴書所載之犯罪時間內,併予敘明。
㈢被告陳政忠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部分:
⒈按證券交易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有價證
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同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復規定:「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復按89年7月19日修正前之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2項免責事由者。」。
⒉被告陳政忠係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就公司之營運
、決策亦實際參與,已如前述,然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3款之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募集有價證券之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故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3款之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犯上開之罪,始得以適用上揭規定論處罪刑。又所謂「公司負責人」,依證券交易法第4條第1項規定:「按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而101年1月4日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依修正前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基此,被告陳政忠並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先予敘明。
⒊就本件宏福建設公司之上開增資案之公開說明書內容之虛偽
不實記載部分,核被告陳政忠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處斷(起訴法條為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業據公訴檢察官予以更正,見91年2月22日補充理由書,見原審卷㈢第11頁)。被告陳政忠雖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公司負責人,然其與宏福建設公司負責人潘禮門間,就此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並依該條但書減輕其刑。
㈣綜上,被告陳政忠所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罪、修正
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3款之罪;被告盧寶琴所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六、按刑事妥速審判法之適用,減輕其刑:㈠本件被告陳政忠、盧寶琴行為後,99年5月19日經總統令公布
,並於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原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嗣該條文於103年6月4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6日生效,修正後之該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是修正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除增加法院應依職權審酌所規定之3款事項外,並認被告合於規定之3款事項且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自應適用裁判時即現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
㈡本件於90年8月1日即繫屬於原審法院,有原審收案戳章可佐
(見原審卷㈠第1頁),是被告陳政忠、盧寶琴歷經原審調查審理,迄至本院更三審與最高法院審理撤銷發回本院,至本件經本院辯論終結時為止,迄今已逾21年有餘。被告陳政忠、盧寶琴於歷審均按時出庭,並無逃亡遭通緝、因病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意圖阻撓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聲請迴避等情形,訴訟程序之延滯,尚無可歸責於被告陳政忠、盧寶琴之事由,經本院審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所定之3款事項,就被告陳政忠、盧寶琴之速審權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為客觀判斷,認被告陳政忠、盧寶琴之速審權確已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有予以適當救濟之必要,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對被告陳政忠、盧寶琴所犯均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之。
七、退併辦部分: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該署109年度偵字第24323、24324號)意旨略以:
⒈陳政忠係宏福集團之事業創辦人兼企業實際負責人,宏福集
團旗下除股票在證交所上市之宏福建設公司、大業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其關係企業尚有宏福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福人壽公司)、宏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宏福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票公司)、重慶投資公司、昭明投資公司、金村投資公司、宜群投資公司、大業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立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立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雙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福建設公司)、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佑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祥建設公司)、有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自立晚報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緣宏福集團為統籌旗下各公司之經營、資金及投資運作,於83年2月間即陳政忠辭卸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一職後,另成立宏福機構關係企業總管理處,陳政忠便藉此掌控宏福集團之經營、資金調度及股票投資等決策。豈料,陳政忠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抬高該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抑或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該有價證券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為圖抬高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並製造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竟基於以他人名義高買低賣及以既委託買進又委託賣出之方式自為買賣而相對成交(或稱沖洗買賣)等手段非法操縱股價之概括犯意,於83年1月5日至同年2月5日、83年10月8日至同年11月8日、以及85年2月1日至同年4月27日,使用如併辦意旨書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其得支配控制之以他人名義所開立證券帳戶(下稱人頭戶),連續大量以低賣高買或前述相對成交等方式委託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除在集中交易市場抬高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外,並以此製造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致使:宏福建設公司股價自83年1月5日之收盤價51.5元,上漲至同年2月5日之收盤價81.5元,漲幅為58.25%(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跌幅為
1.91%,同類股指數漲幅為6.89%,其餘操縱情形詳如併辦意旨書附表四所示);且於83年10月8日至同年11月8日,利用前開人頭戶買進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成交數占總成交量達44.79%,而總賣出成交數量占總成交量為36.45%,均明顯影響宏福建設公司股票開盤價、成交價及收盤價(操縱情形詳如併辦意旨書附表五所示);復於85年2月1日至同年4月27日間,以如併辦意旨書附表三所示之人頭戶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均大於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各該日成交量之20%以上,且藉此在集中交易市場製造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操縱情形詳如併辦意旨書附表六所示)。
⒉嗣於86年間因適逢亞洲金融風暴,並且蔓延為本土型金融風
暴,陳政忠為讓宏福建設公司股價維持在一定價格以上(即每股31元以上),避免因宏福建設公司股價下跌,造成資產縮水,以及先前融資所購買股票遭金融機構行使質權處分(俗稱斷頭)或追繳擔保品,陳政忠除續承上開製造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之概括犯意外,並與盧寶琴(為宏福建設公司及金村投資公司、重慶投資公司、宜群投資公司、昭明投資公司之經理人)共同基於相同概括犯意聯絡,而自86年11月3日起至87年1月3日止,利用以大業綜合公司、台力營造公司及重慶、昭明、宜群、金村投資公司等關係企業與鄭林愛玲、邱清名、李文進、陳良欽、何海明、何海威、白輝龍、陳政輝、陳政憲、陳張圭繐、陳明芳等人名義,在宏福、日盛、亞洲、菁英、環球、慶宜、大昌、富隆、大慶、大順、宏華、台證、統一、信隆、三陽、金豪、佳億、元發、協和、大東、復華等證券公司所開設之證券帳戶,並委託不知情之各該證券公司營業員先後於:86年11月8日、11月15日、11月17日、11月18日、11月20日、11月21日、11月22日、11月24日、11月26日、11月28日、12月1日、12月2日、12月3日、12月4日、12月8日、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2日、12月15日、12月16日、12月17日、12月18日、12月20日、12月22日、12月23日、12月24日、12月26日、12月27日、12月29日、12月30日、12月31日等31個營業日,連續大量以前述相對成交之方式委託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造成:上開人頭戶於前述營業日,每日買進、賣出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成交量,占該股票當日總成交量百分之50以上;或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相對成交買進上開人頭戶賣出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其數量占該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至少百分之8以上,渠等即藉此製造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而直接從事影響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詳如併辦意旨書附表七所示)。
㈡併辦意旨書⒈部分:
⒈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
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
⒉被告陳政忠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即原起訴意旨事
實三)部分,被告陳政忠固經本院判決有罪,如前所述;惟本案被告陳政忠被判決有罪之犯罪時間係起自86年11月22日;而移請併案審理部分,所指犯罪時間係83年1月5日至同年2月5日、83年10月8日至同年11月8日、以及85年2月1日至同年4月27日,前後二案,其犯罪時間相距幾達1年7月,難認被告陳政忠在移送併案審理之最後一次犯罪行為即85年4月27日,即預先存有在1年6月餘後之86年11月22日犯同一罪名之概括犯意,前後二案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殊難認前後二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是此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應卷還檢察官另行偵處。
㈢併辦意旨書⒉部分:
查本件被告陳政忠、盧寶琴及同案被告黃瑞昌等操縱之宏福建設公司股票買賣數量,達於如何之標準,始足認對於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具有相當之影響力而該當於影響集中交易市場股價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要件,本院採取嚴格之判斷標準,即「投資人當日成交量占該股票當日總成交量之50%,且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27%以上」,始認定屬操縱之行為,已如前述。是以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中,被告陳政忠、盧寶琴於86年11月22日、12月3日等2個營業日所為者,合於上揭認定標準,與已起訴事實間,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業經本院併予審究。其餘部分,難以成罪,自不為起訴效力所及,應卷還檢察官另行偵處。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之㈡記載:潘禮門(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與陳政忠明知「有價證券之發行,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詎竟於募集資金之公開說明書偽稱增資計畫用於償還銀行借款18億5000萬元,每年可減少利息支出1億6200萬元,另以37億元購置台北市○○○○區位於○○段○小段00○0地號等4筆營建用地,並偽稱目前與地主積極洽談中,雙方皆有成交意願,預計於86年第3季簽訂土地買賣合約,並於辦理過戶後支付購地款,所購營建用地經開發後,可為公司創造13億1500萬元營收毛利之效益等語。同年7月12日,宏福建設公司經核准辦理現金增資,投資人誤信前景看好,股價升漲可期而予出資認購,俟股款收足後,宏福建設公司僅依原計畫償還銀行借款18億5000萬元,並於增資不久,即以○○區土地議價未果為由,自行變更原增資計畫,陸續挪用增資款,其中用以償還銀行借款、定存質借、借款利息及應付票據款項,合計高達35億553萬元,又以2802萬元支付工程款,另動用20億1545萬元向關係人購買位於台中○○段、○○○○段之土地及○○○○○段尚未經許可開發之山坡地,致生損害於宏福建設公司及全體投資人之利益等情(見起訴書第12至13頁),似已就陳政忠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證券詐欺罪及依同法第30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記載等犯行起訴,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174條第1項第1款論處。
二、惟查,被告陳政忠否認犯罪,且檢察官就此部分僅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提及「陳政忠明知有價證券之發行,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寥寥數語,並未盡積極舉證義務,本院立於公平法院之角色,自不得就此不利被告陳政忠部分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而本院依現存卷證尚不足以認定被告陳政忠確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證券詐欺罪及依同法第30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記載等犯行,惟公訴人既認此部分與被告陳政忠前揭有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陸、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就被告陳政忠、盧寶琴等,以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修正前刑法上之連續犯,係指有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基於一個概括的犯意,反覆為之,而觸犯同一性質之數罪名者而言;如該項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於實行犯罪行為後,因尚未完成其犯罪,而再接續動作,以促成其結果者,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前後所實行各個舉動不過為組成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當然祇成立單一之犯罪,不能以連續犯論。而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所稱「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第6款所稱「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如係以交易方式達其非法操縱某特定股一定股價之目的,因集中市場流通機制,股價操縱不易,常非以單一買入或售出行為所能操縱,而須接續一段時間以高比例大量交易始能完成,倘行為人違反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其主觀上以單一操縱行為而接續以交易方式為之,則在該波段期間內之所有交易行為,皆為促成其非法操縱股價犯行之一部分,即與連續犯之各個獨立犯罪行為有別,自無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適用。原判決就被告陳政忠、盧寶琴等人先後操縱股價之數舉措,誤依連續犯論處,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二、原判決就被告陳政忠、盧寶琴及同案被告黃瑞昌操縱股價部分,未及就被告陳政忠、盧寶琴及黃瑞昌於86年11月22日、12月3日所為者,一併審究,尚有未恰。
三、原判決就被告陳政忠、盧寶琴及黃瑞昌等人操縱股價部分,渠等所使用之人頭戶係228人,原審認係373人,認定事實有所違誤。
四、被告盧寶琴與同案被告黃素芳挪用宏福建設公司資金部分,被告盧寶琴並非商業負責人,其係與具經辦會計人員身分之黃素芳共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刑法背信罪,原審誤認被告盧寶琴係商業負責人,且應成立刑法業務侵占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認事用法亦有未合。
五、被告陳政忠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部分,被告陳政忠雖係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但並非公司負責人,已如前述,原審認被告陳政忠係宏福建設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認事用法亦有未恰。
六、又關於刑法及證券交易法關於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此部分詳後述),原判決未及審酌並說明本案被告陳政忠、盧寶琴關於上揭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所得之金額為何?應如何適用新法之規定?等節,亦有未恰。
七、本件被告陳政忠、盧寶琴否認操縱股價;被告盧寶琴否認挪用宏福建設公司資金;被告陳政忠亦否認於辦理公開增資之公開說明書為虛偽記載,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就上開部分既有可議之指,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陳政忠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及定執行刑部分,暨被告盧寶琴部分均撤銷改判。
柒、量刑:爰審酌:㈠被告陳政忠係宏福建設公司之創辦人及股東,其因適逢亞洲金融風暴,延伸本土型金融風暴,其為免宏福建設公司股價下跌,宏福建設公司股票遭融資銀行斷頭,需維持該股票於一定之價格(每股31元),竟指示被告盧寶琴、黃瑞昌以不法手段操縱股價,製造該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引誘不知情之投資大眾買進交易,惟最後因無資力繼續維持買進該公司股票,造成股價無量下跌,終致停止交易,不僅使宏福建設公司遭受重大損失,且使投資大眾遭受損害,對於國內金融市場衝擊甚大,影響股市正常交易;㈡被告盧寶琴為挪用宏福建設公司之資金,違背受委任之行為,指示宏福建設公司之經辦會計人員即財務長黃素芳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以虛偽不實之「股東往來」、「同業往來」名義轉入台力、財福營造公司銀行帳戶,金額合計各為9億5760萬380元、4億4610萬元,致生損害宏福建設公司之資產,影響投資大眾權益,危害社會金融秩序;㈢被告陳政忠身為宏福建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宏福建設公司之董事長潘禮門共同以辦理公開增資之方式為宏福建設公司募集資金,並於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不實之事項,致使投資人之權益受損及影響證券交易秩序,復自行變更增資計畫,動用增資款購買關係人所有之土地;暨渠等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及被告盧寶琴現罹患○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二、三項所示之刑。又立法院在96年6月15日立法通過制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並經總統公布,自同年7月16日施行。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二分之一。」,本件被告盧寶琴所犯係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所處徒刑未逾1年6月以上,符合前開減刑條例得減刑之規定,應依前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被告盧寶琴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並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捌、沒收:
一、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下稱刑法沒收新制)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應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即105年7月1日後,即不再適用。
至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但該新修正之特別法所未規定之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是以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沒收新制既已生效施行,本應依前揭說明,逕行適用沒收新制相關規定;但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嗣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為:「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下稱被害人等)外,沒收之」,並於同年2月2日生效。上揭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既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依前述說明,本案操縱股價罪之犯罪所得沒收,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即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該新修正規定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例如:追徵、犯罪所得估算、過苛酌減條款等,則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
二、在證券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者,其證券交易稅係由出賣有價證券人負擔,並由證券經紀商負責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第3條及第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證交法第85條規定,證券交易手續費係由證券經紀商向委託人收取。亦即,依現行證券交易市場之款券交割機制,買賣股票者,不論其原因、動機為何,均應依法繳交前述稅、費,不能拒繳或免除此部分支出,且係由證券經紀商結算後,直接將扣除應繳稅、費之餘額匯給股票出賣人,股票投資人並未實際支配過前述稅、費。從而,本院認對於因操縱股價罪犯罪所得之計算應扣除證券交易稅與證券交易手續費。而有關股票買賣之證券交易稅,依千分之3向賣方課徵,手續費依千分之1.425向買賣雙方課徵,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辦法第6條所明定。
三、本院計算被告陳政忠、盧寶琴因操縱股價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犯罪所得,係以前後交易股票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並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詳如附表肆)。被告陳政忠、盧寶琴因操縱股價買賣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係虧損,並無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薛維平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孟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紀凱峰法 官 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3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二項免責事由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附表壹─1序號 姓 名 統一編號 帳號 證 券 商 營業員 原審附表壹編號 1 八德行企業 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1 2 大業綜合工業 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2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 洪芳敏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南京分公司(宏福證券三重分公司) 王鎮輝 3 金村投資 00000000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 7 4 李文和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11 5 施承宏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閩麗玲 12 6 王國銓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 康濟獻 14 7 蔡天生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鼎富證券西門分公司(元發證券) 蔡孟倉 19 8 崔春榮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崔淑芬 20 9 吳文明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22 10 呂棟樑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23 11 蘇春成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司(佳億證券) 蔡翠勉 24 12 張銓堂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26 13 蔡聖峰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鼎富證券西門分公司(元發證券) 蔡孟倉 29 0000-0000000 中信松山 黃忠榮 14 蔡廣達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鼎富證券西門分公司(元發證券) 蔡孟倉 30 15 吳盛文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日盛證券 吳良蕙 31 16 費世偉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寶來證券八德分公司(大順證券松山分公司) 費世蕙 33 0000-0000000 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 17 王錦彪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34 18 洪秋良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南京分公司(宏福證券三重分公司) 王鎮輝 35 19 屠慈恕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 王慧嫄 37 20 林文隆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38 21 陳宏任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李明育 39 22 黃重仁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40 23 馬宏源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 李明育 42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24 譚奇台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李明育 44 25 崔紹成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崔淑芬 47 26 蔡泓澤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48 27 余日華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日盛證券南京分公司 余日中 49 28 林世茂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三陽證券民生分公司 林淑貞 50 29 簡嘉申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溫雅惠 51 30 夏草華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52 31 吳邱秋梅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 吳秀玲 57 32 鄭林愛玲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宏福證券) 王鴻章 58 33 林美蘭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南京分公司(宏福證券三重分公司) 王鎮輝 59 34 王紅桃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 王慧嫄 60 35 呂李阿選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61 0000-0000000 怡富證券 陳俊寬 36 詹寶猜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重新分公司(宏福證券信義分公司) 洪麗雯 62 37 李春續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63 38 崔林秋菊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崔淑芬 64 39 張芳菲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 費世蕙 65 40 梁正瑩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 李明育 66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41 呂妮真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67 42 何莉葳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69 43 蔡馥穗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鼎富證券西門分公司(元發證券) 蔡孟倉 71 44 吳宗雲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 王慧嫄 74 45 費世蘭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寶來證券八德分公司(大順證券松山分公司) 費世蕙 75 0000-0000000 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 46 費世芝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 費世蕙 77 0000-0000000 大順證券松山分公司 47 王翠華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 李明育 78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48 王麗君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 李明育 79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49 王文玲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李明育 8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50 劉淑芬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81 51 周子文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82 52 李志英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84 53 鄭守英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 王慧嫄 87 54 林麗芬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崔淑芬 89 55 黃秀玲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90 0000-0000000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 56 李明怡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 李明育 93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57 黃淑琴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95 58 林雪慧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三陽證券民生分公司 林淑貞 96 59 林雪貞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三陽證券民生分公司 林淑貞 97 60 吳佳芳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100 61 蔡張李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司(佳億證券) 蔡翠勉 101 62 何陳好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重新分公司(宏福證券信義分公司) 洪麗雯 102 63 何碧娥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洪麗雯 103 64 林惠玲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司(佳億證券) 邱麗鳳 104 65 溫秀月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106 66 王慧尊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鼎富證券西門分公司(元發證券) 蔡孟倉 107 67 陳宏閣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崔淑芬 108 68 王慧康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鼎富證券西門分公司(元發證券) 蔡孟倉 111 69 林明村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112 70 陳正國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113 71 蘇林琴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崔淑芬 115 72 林玉蘭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崔淑芬 117 73 李建興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124 74 張進益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125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 0000-0000000 金豪證券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75 許訓熊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怡富證券 陳俊寬 126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76 王福基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127 77 曾艷雲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128 78 李貞賢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129 79 李美慧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130 80 張友梅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132 81 呂朝和 Z000000000 0000-0000000 統一證券 呂孟瑜 134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82 陳啟斌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泰山分公司 陳夏萍 136 83 莊淵博 Z000000000 0000-0000000 統一證券 黃祥恩 137 84 陳盧淑貞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139 85 黃淑玲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司(佳億證券) 蔡翠勉 140 86 徐黛蒂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溫雅惠 141 0000-0000000 長利證券 87 汪美玲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142 88 郭荃倫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宏福證券) 王鴻章 143 89 馬家祥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蘆洲分公司 馬莉茵 144 90 廖竹雄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崔淑芬 145 91 吳由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 王慧嫄 146 92 詹進壽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重新分公司(宏福證券信義分公司) 洪麗雯 147 93 楊文德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館前分公司 李明育 148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94 高銘錄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司(佳億證券) 蔡翠勉 149 95 馬漢華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 李明育 15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0000-0000000 元大證券大同分公司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 96 簡富田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閩麗玲 153 97 林有福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三陽證券民生分公司 林淑貞 154 98 王志溢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 費世蕙 156 99 張顧懷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宏福證券) 王鴻章 158 0000-0000000 大華證券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0000-0000000 金豪證券 100 徐國鈞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李明育 159 101 徐登賢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160 102 夏錦郎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 李明育 162 103 吳鍾賢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 王慧嫄 163 104 楊慶威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閩麗玲 164 105 廖嘉宏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 錢正承 166 0000-0000000 慶宜證券 106 林裕傑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167 107 陳秀蘭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證券重新分公司(宏福證券信義分公司) 洪麗雯 169 108 蔡應菜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隆證券三重分公司 游世鑫 170 109 李陳早智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171 110 陳雲霞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 王慧嫄 173 111 游滿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閩麗玲 174 112 余尤寶連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閩麗玲 175 113 許玉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司(佳億證券) 何啟熒 176 114 謝美玲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司(佳億證券) 蔡翠勉 177 115 鄭李美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隆證券三重分公司 游世鑫 179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 116 蔡翠淑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司(佳億證券) 蔡翠勉 181 117 陳慧鈴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蔡鳳琴 182 118 廖嘉玲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崔淑芬 183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 錢正承 119 黃秋萍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李明育 187 120 江菱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李明育 188 121 徐蘭芷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李明育 189 122 徐蘭萍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 李明育 19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123 徐蘭容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李明育 191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124 陳代美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192 125 吳宗麗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 王慧嫄 193 126 吳念祖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 王慧嫄 194 127 江秀碧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195 128 楊雅婷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196 129 戴錦雪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198 130 連素香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199 131 羅延守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 費世蕙 200 132 曾玫鈺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崔淑芬 201 133 林佩君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202 134 方桂花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李明育 203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 0000-0000000 群益證券新莊分公司 135 黃自平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昌證券 游德通 204 0000-0000000 中信證券三重分公司 0000-0000000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 136 簡宗賢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205 137 王一權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 洪芳敏 206 0000-0000000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 孫明珠 0000-0000000 金豪證券 王榮茂 0000-0000000 中信證券三重分公司 138 陳沛玲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 王慧嫄 208 139 陳淑芬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寶來證券八德分公司(大順證券松山分公司) 費世蕙 209 0000-0000000 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 140 陳淑真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 費世蕙 211 141 李慶榮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213 142 李慶忠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214 143 張瑞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215 144 劉啟興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216 145 王鳳嬌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司(佳億證券) 王嘉慧 218 146 李蔡柳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219 147 李彩娥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220 148 黃桂芝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隆證券三重分公司 游世鑫 222 149 游小芳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233 150 王玉蘭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234 151 郭美芬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溫雅惠 236 152 羅月梅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李明育 244 153 陳錫川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司(佳億證券) 張煥堂 247 154 張淑如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司(佳億證券) 張煥堂 248 155 楊素珠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松山分公司 江明珠 249 156 萬成瑜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金豪證券 王榮茂 251 157 許玉佩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 王慧嫄 256 158 許玉玲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 王慧嫄 257 159 曾文瑞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崔淑芬 259 160 邱清名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司(佳億證券) 蔡翠勉 260 0000-0000000 161 陳復炎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隆證券三重分公司 游世鑫 261 162 吳孟義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泰山分公司 陳夏萍 264 163 陳志傑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泰山分公司 陳夏萍 265 164 游崙朋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隆證券三重分公司 游世鑫 266 165 黃秋田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閩麗玲 267 166 陳游勸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隆證券三重分公司 游世鑫 274 167 梁淑如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276 168 吳昆連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277 169 陳奕星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閩麗玲 279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士林分公司 陳麗娟 170 賴碧靜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司(佳億證券) 蔡翠勉 280 171 林陳彩霞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三陽證券民生分公司 林淑貞 281 172 林吳阿敬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282 173 王秋霞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隆證券三重分公司 游世鑫 283 174 陳素真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士林分公司 蔡明君 285 175 林淑君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三陽證券民生分公司 林淑貞 286 176 林淑敏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三陽證券民生分公司 林淑貞 287 177 吳秀琴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288 178 王國駿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泰山分公司 陳夏萍 289 179 李彰勳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293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宏福證券) 王鴻章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0000-0000000 金豪證券 0000-0000000 建宏證券 0000-0000000 180 韋淑靜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日盛證券南京分公司 余日中 294 181 王玉琛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泰山分公司 陳夏萍 297 182 高慧真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崔淑芬 300 183 黃麗文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北投分公司(宏福證券北投分公司) 郭騰文 301 184 陳元全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302 185 陳兩全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303 0000-0000000 怡富證券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 186 李文進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304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司(佳億證券) 蔡翠勉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宏福證券) 王鴻章 187 陳莊美鍾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307 188 陳麗蘭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308 189 陳怡靜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309 0000-0000000 怡富證券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 190 陳怡燕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31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宏福證券) 呂麗真 0000-0000000 怡富證券 陳俊寬 191 林美麗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311 192 沈佳蓉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 李明育 312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193 黃立群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松山分公司 江明珠 313 194 傅金春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314 195 陳志光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315 196 黃惠蘭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溫雅惠 316 197 莊愛嬌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崔淑芬 317 198 游文瑞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三陽證券民生分公司 林淑貞 319 199 饒壽財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320 200 陳麗環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322 201 廖信全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閩麗玲 324 202 王禎銘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閩麗玲 325 203 李容嬌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日盛證券南京分公司 余日中 327 204 李秀芳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日盛證券南京分公司 余日中 328 205 葉麗卿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329 206 溫雅卿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崔淑芬 331 207 黃惠雪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麗琴 332 208 陳清財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隆證券三重分公司 游世鑫 335 0000-0000000 京華證券 0000-0000000 建宏證券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 209 呂相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337 0000-0000000 怡富證券 210 賴順昌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338 211 李政賢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339 212 郭有煌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340 0000-0000000 環球證券 213 呂守禮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341 214 陳良欽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昌證券 游德通 342 0000-0000000 富隆證券三重分公司 0000-0000000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 0000-0000000 慶宜證券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北投分公司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0000-0000000 京華證券 215 呂金益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343 216 何海明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李明育 344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217 蘇世成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興證券復興分公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林玉祥 348 218 陳政憲 Z000000000 0000-0000000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 孫明珠 351 0000-0000000 三陽證券民生分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 0000-0000000 219 洪嘉俊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353 220 呂金龍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怡富證券 陳俊寬 354 221 賴蔡瑟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357 222 呂麗卿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361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 0000-0000000 怡富證券 223 陳紀雲月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亞洲證券 楊寶菊 366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224 陳張圭繐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隆證券三重分公司 游世鑫 367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 0000-0000000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北投分公司 0000-0000000 慶宜證券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225 王麗琴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369 226 楊敏華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宏福證券信義分公司) 洪麗雯 370 227 呂麗華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372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 228 謝淑美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崔淑芬 373附表壹-2
以下證據出處:證交所97年6 月10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件一投資人群組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附件二投資人集團買賣股票明細表、附件三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及光碟(光碟證券交易所序號0000000 ,置放於臺北地檢署97年度他字第863 號存放袋)①日期 買進人頭戶 戴錦雪、王翠華、蔡天生、蔡聖峰、陳奕星、王文玲、馬漢華、簡嘉申、李建興、李文進、梁正瑩、林惠玲、崔紹成、方桂花、李貞賢 86年11月22日 賣出人頭戶 李志英、徐蘭容、徐國鈞、馬宏源、吳佳芳、楊文德、梁正瑩、廖嘉玲、廖竹雄、戴錦雪、李彰勳、張進益、王文玲、梁淑如、陳奕星、賴蔡瑟、曾艷雲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7,312 4,712 64.44 3,886 53.14 2,550 34.87
②日期 買進人頭戶 李志英、譚奇台、施承宏、李貞賢、王錦彪、王禎銘、簡富田、余尤寶連、梁淑如、梁正瑩、楊文德、戴錦雪、李彰勳、張進益、何莉葳、徐國鈞 86年12月3日 賣出人頭戶 王文玲、李明怡、吳佳芳、邱清名、李志英、賴碧靜、夏草華、李彰勳、張進益、莊愛嬌、夏錦郎、徐國鈞、何莉葳、王錦彪、李貞賢、連素香、楊慶威、楊文德、游滿、王慧尊、戴錦雪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13,593 6,807 50.07 7,135 52.48 3,847 28.30
以下證據出處:證交所88年7 月12日台證(88)密字第00000號函所附之投資人名冊、投資人買賣宏福股票交易分析表、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證交所91年5 月7 日台證(91)密字第000000號函(地院31-34 卷)、證交所91年10月23日台證(91)密字第000000號函(見調查局附件一卷第69頁至第162頁及原審卷㈧第10-69頁)③日期 買進人頭戶 夏草華、林美蘭、呂李阿選、王翠華、王一權、黃麗文、陳怡燕、李容嬌、呂金龍 87年1 月16日 賣出人頭戶 王錦彪、余日華、林美蘭、呂李阿選、李志英、吳秀琴、李彰勳、陳怡燕、饒壽財、陳政憲、呂金龍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2,549 1,685 66.1 1,500 58.84 928 36.4
④日期 買進人頭戶 王紅桃、廖嘉宏、廖嘉玲、楊雅婷、曾玫鈺、陳沛玲、林淑君、林淑敏、林美麗、饒壽財、謝淑美 87年2 月17日 賣出人頭戶 張銓堂、林世茂、李志英、林雪慧、吳佳芳、林明村、蘇林琴、張進益、王福基、王一權、陳沛玲、王玉蘭、吳秀琴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3,448 2,284 66.24 2,499 72.47 1,944 56.37
⑤日期 買進人頭戶 王國銓、呂棟樑、馬宏源、林美蘭、王紅桃、吳宗雲、王翠華、王麗君、李志英、李明怡、戴錦雪、陳沛玲、王玉蘭、陳錫川、張淑如、許玉佩、吳昆連、林美麗、傅金春、蘇世成 87年2 月21日 賣出人頭戶 蘇春成、林美蘭、梁正瑩、吳宗雲、溫秀月、馬漢華、林裕傑、徐蘭萍、吳宗麗、戴錦雪、陳錫川、許玉佩、許玉玲、吳昆連、李文進、林美麗、沈佳蓉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9,944 5,260 52.89 5,885 59.18 3,374 33.93
⑥日期 買進人頭戶 崔春容、吳文明、呂棟樑、王錦彪、馬宏源、譚奇台、崔紹成、呂李阿選、李春續、梁正瑩、呂妮真、吳宗雲、王麗君、李志英、林麗芬、蔡張李、陳宏閣、林明村、蘇林琴、林玉蘭、李建興、張進益、黃淑玲、汪美玲、吳由、林有福、徐登賢、林裕傑、蔡應菜、謝美玲、廖嘉玲、徐蘭容、連素香、曾玫鈺、林佩君、方桂花、劉啟興、黃桂芝、張淑如、陳游勸、陳奕星、林吳阿敬、王秋霞、林淑君、林淑敏、李彰勳、高慧真、黃麗文、陳兩全、李文進、陳怡靜、陳怡燕、傅金春、黃惠蘭、饒壽財、呂相、李政賢、蘇世成 87年3 月4 日 賣出人頭戶 王國銓、張銓堂、陳宏任、崔林秋菊、梁正瑩、何莉葳、吳宗雲、王翠華、王麗君、王文玲、林麗芬、黃淑琴、林雪慧、蔡張李、林惠玲、溫秀月、李建興、張進益、曾艷雲、汪美玲、廖竹雄、吳由、楊文德、徐國鈞、吳鍾賢、廖嘉宏、陳雲霞、謝美玲、廖嘉玲、徐蘭容、吳宗麗、張瑞、王玉蘭、陳錫川、張淑如、許玉佩、許玉玲、曾文瑞、邱清名、陳游勸、陳奕星、吳秀琴、高慧真、黃麗文、陳兩全、陳怡燕、沈佳蓉、黃惠蘭、李政賢、蘇世成、呂麗卿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33,426 19,682 58.88 16,829 50.34 10,344 30.94
⑦日期 買進人頭戶 王國銓、陳宏任、崔林秋菊、梁正瑩、何莉葳、王翠華、王麗君、王文玲、林麗芬、李明怡、王福基、吳由、徐國鈞、夏錦郎、廖嘉宏、陳雲霞、廖嘉玲、徐蘭容、吳宗麗、劉啟興、王玉蘭、陳錫川、許玉佩、許玉玲、曾文瑞、邱清名、黃秋田、陳奕星、陳素真、李彰勳、黃麗文、陳兩全、陳莊美鐘、陳怡靜、陳怡燕、沈佳蓉、饒壽財、廖信全、蘇世成、賴蔡瑟 87年3 月6 日 賣出人頭戶 大業工業公司、施承宏、王錦彪、陳宏任、吳宗雲、李明怡、王福基、曾艷雲、李貞賢、夏錦郎、楊慶威、游滿、余尤寶連、廖嘉玲、徐蘭容、王鳳嬌、王玉蘭、郭美芬、許玉玲、陳奕星、黃麗文、陳兩全、陳莊美鐘、陳怡燕、沈佳蓉、饒壽財、溫雅卿、呂相、賴蔡瑟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23,909 12,247 51.22 12,870 53.82 7,736 32.35
⑧日期 買進人頭戶 何莉葳、蔡馥穗、王文玲、陳正國、李建興、李美慧、李陳早智、戴錦雪、王一權、王鳳嬌、王玉蘭、許玉佩、陳良欽、蘇世成 87年5 月11日 賣出人頭戶 鄭林愛玲、王文玲、李建興、郭荃倫、楊文德、張顧懷、徐登賢、黃自平、王鳳嬌、許玉佩、李彰勳、李文進、賴順昌、賴蔡瑟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3,895 2,306 59.2 2,231 57.27 1,250 32.09
⑨日期 買進人頭戶 蔡天生、蔡廣達、陳宏任、王紅桃、蔡馥穗、費世蘭、陳正國、高銘錄、徐蘭芷、陳沛玲、羅月梅、許玉佩、沈佳蓉、莊愛嬌、陳麗環 87年5 月18日 賣出人頭戶 馬宏源、林世茂、王紅桃、梁正瑩、王麗君、李明怡、林雪慧、陳正國、吳由、徐國鈞、吳宗麗、陳沛玲、林陳彩霞、黃惠雪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4,261 2,395 56.2 2,250 52.8 1,169 27.43
⑩日期 買進人頭戶 蔡廣達、吳盛文、王錦彪、蔡泓澤、李春續、梁正瑩、李明怡、吳佳芳、曾艷雲、呂朝和、楊文德、陳秀蘭、楊雅婷、王一權、陳沛玲、傅金春、游文瑞、賴順昌、楊敏華 87年5 月19日 賣出人頭戶 吳盛文、王錦彪、馬宏源、梁正瑩、王麗君、李志英、陳正國、曾艷雲、李貞賢、李美慧、楊文德、徐蘭容、戴錦雪、王一權、陳沛玲、游小芳、王玉蘭、林陳彩霞、林淑君、林淑敏、葉麗卿、呂守禮、蘇世成、洪嘉俊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7,350 4,599 62.56 4,106 55.85 2,616 35.58
⑪日期 買進人頭戶 八德行企業公司、蔡廣達、吳盛文、王錦彪、洪秋良、陳宏任、馬宏源、林世茂、吳邱秋梅、王紅桃、梁正瑩、何莉葳、吳宗雲、王麗君、李志英、鄭守英、林雪慧、林雪貞、蔡張李、何陳好、林惠玲、陳正國、蘇林琴、許訓熊、曾艷雲、李貞賢、李美慧、黃淑玲、吳由、楊文德、馬漢華、徐國鈞、吳鍾賢、陳秀蘭、陳雲霞、謝美玲、蔡翠淑、陳慧鈴、徐蘭容、吳宗麗、吳念祖、江秀碧、楊雅婷、戴錦雪、連素香、王一權、李慶榮、張瑞、王鳳嬌、游小芳、王玉蘭、陳錫川、許玉玲、梁淑如、吳昆連、林陳彩霞、林淑敏、吳秀琴、李彰勳、韋淑靜、李文進、陳怡靜、陳怡燕、林美麗、李秀芳、葉麗卿、郭有煌、呂守禮、蘇世成、賴蔡瑟 87年5 月20日 賣出人頭戶 吳盛文、王錦彪、洪秋良、陳宏任、吳邱秋梅、王紅桃、梁正瑩、何莉葳、吳宗雲、王文玲、劉淑芬、鄭守英、黃秀玲、李明怡、吳佳芳、蔡張李、林惠玲、林明村、李建興、張進益、許訓熊、曾艷雲、李美慧、陳盧淑貞、黃淑玲、吳由、楊文德、馬漢華、林有福、徐國鈞、吳鍾賢、廖嘉宏、陳雲霞、許玉、謝美玲、蔡翠淑、陳慧鈴、廖嘉玲、徐蘭容、吳宗麗、吳念祖、楊雅婷、戴錦雪、連素香、方桂花、王一權、李慶榮、劉啟興、王鳳嬌、王玉蘭、羅月梅、陳錫川、許玉佩、許玉玲、梁淑如、吳昆連、林淑君、李彰勳、李文進、陳怡靜、陳怡燕、林美麗、沈佳蓉、傅金春、陳志光、游文瑞、饒壽財、陳麗環、賴順昌、蘇世成、賴蔡瑟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31,483 19,307 61.32 19,729 62.66 13,127 41.69
⑫日期 買進人頭戶 八德行企業公司、李文和、吳盛文、費世偉、王錦彪、洪秋良、林文隆、余日華、林美蘭、詹寶猜、梁正瑩、王文玲、吳佳芳、何碧娥、陳正國、呂朝和、莊淵博、徐黛蒂、詹進壽、林有福、吳鍾賢、陳雲霞、廖嘉玲、徐蘭容、吳宗麗、楊雅婷、戴錦雪、連素香、王一權、陳沛玲、陳淑芬、王鳳嬌、王玉蘭、陳錫川、許玉佩、許玉玲、吳昆連、李彰勳、韋淑靜、陳怡靜、陳怡燕、陳志光、游文瑞、葉麗卿、黃惠雪、洪嘉俊 87年5 月22日 賣出人頭戶 八德行企業公司、大業綜合公司、吳盛文、洪秋良、余日華、林美蘭、梁正瑩、劉淑芬、李志英、黃秀玲、吳佳芳、李貞賢、張友梅、莊淵博、陳盧淑貞、徐黛蒂、汪美玲、吳鍾賢、陳秀蘭、陳雲霞、陳慧鈴、廖嘉玲、徐蘭容、吳宗麗、連素香、陳沛玲、李慶榮、劉啟興、王鳳嬌、羅月梅、陳錫川、許玉佩、韋淑靜、黃麗文、陳怡燕、傅金春、李容嬌、李秀芳、葉麗卿、賴順昌、呂守禮、蘇世成、王麗琴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21,346 11,260 52.74 10,833 50.74 6,497 30.43
⑬日期 買進人頭戶 施承宏、蘇春成、吳盛文、洪秋良、陳宏任、馬宏源、林美蘭、呂李阿選、梁正瑩、吳宗雲、王麗君、王文玲、劉淑芬、李志英、鄭守英、林麗芬、黃秀玲、吳佳芳、蔡張李、林玉蘭、張友梅、陳盧淑貞、廖竹雄、楊文德、楊慶威、廖嘉宏、游滿、廖嘉玲、徐蘭芷、方桂花、王一權、陳沛玲、李慶榮、劉啟興、王鳳嬌、羅月梅、陳錫川、許玉佩、陳奕星、林淑敏、陳元全、陳麗蘭、陳怡靜、林美麗、游文瑞、呂守禮、王麗琴 87年5 月25日 賣出人頭戶 李文和、蘇春成、吳盛文、洪秋良、馬宏源、林美蘭、李春續、梁正瑩、吳宗雲、王麗君、王文玲、鄭守英、林麗芬、蔡張李、林玉蘭、王福基、黃淑玲、徐黛蒂、楊文德、馬漢華、徐國鈞、李陳早智、陳慧鈴、廖嘉玲、徐蘭容、連素香、方桂花、王一權、陳沛玲、王鳳嬌、陳錫川、許玉佩、吳昆連、李文進、陳莊美鐘、沈佳蓉、陳志光、莊愛嬌、葉麗卿、呂金益、呂麗卿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21,231 13,303 62.65 11,144 52.48 7,761 36.55
⑭日期 買進人頭戶 崔春榮、梁正瑩、王翠華、王文玲、李建興、吳由、楊文德、吳鍾賢、廖嘉宏、戴錦雪、簡宗賢、王一權、王玉蘭 87年6 月19日 賣出人頭戶 崔春榮、王錦彪、陳宏任、李志英、吳由、王一權、王玉蘭、許玉玲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2,589 1,645 63.52 1,730 66.8 1,102 42.55
⑮日期 買進人頭戶 王錦彪、李志英、林雪慧、汪美玲、林有福、吳鍾賢、王一權、王玉蘭、林淑君 87年6 月22日 賣出人頭戶 張芳菲、林雪慧、張進益、吳鍾賢、王一權、林淑君、李彰勳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2,120 1,689 77.66 1,561 73.63 1,269 59.85⑯日期 買進人頭戶 李春續、費世芝、張進益、羅延守、王一權、李彰勳、陳怡燕、陳清財、陳張圭繐 87 年 6月 24 日 賣出人頭戶 張進益、羅延守、李彰勳、蘇世成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1,833 1,517 82.75 962 52.47 872 47.56⑰日期 買進人頭戶 王紅桃、鄭守英、黃秀玲、林雪慧、蔡張李、吳由、陳雲霞、許玉、王一權、李慶榮、李慶忠、王鳳嬌、李蔡柳、許玉玲、陳奕星、林淑君、黃立群、游文瑞 87 年 6月 25 日 賣出人頭戶 林文隆、王紅桃、劉淑芬、蔡張李、陳正國、吳由、林有福、吳鍾賢、許玉、蔡翠淑、吳宗麗、王一權、陳沛玲、楊素枝、邱清名、游文瑞、葉麗卿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7,191 4,167 57.94 4,496 62.52 2,797 38.89⑱日期 買進人頭戶 黃重仁、譚奇台、王翠華、馬家祥、楊文德、夏錦郎、吳鍾賢、徐蘭萍、吳宗麗、陳沛玲、王玉蘭、羅月梅、王玉琛、陳元全、李文進 87 年 6月26日 賣出人頭戶 陳宏任、梁正瑩、鄭守英、吳佳芳、馬漢華、夏錦郎、徐蘭萍、徐蘭容、羅月梅、陳兩全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3,795 2,997 78.97 2,800 73.78 2,227 58.68⑲日期 買進人頭戶 王紅桃、梁正瑩、吳佳芳、馬漢華、吳鍾賢、江菱、王一權、陳淑芬 87 年 7月3日 賣出人頭戶 費世偉、王錦彪、王紅桃、王志溢、吳鍾賢、王一權、陳游勸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2115 1,704 80.56 1,371 64.82 1,117 52.81⑳日期 買進人頭戶 吳文明、李春續、王文玲、鄭守英、王慧康、李建興、曾艷雲、李貞賢、呂朝和、楊文德、吳鍾賢、李陳早智、楊雅婷、王一權、萬成瑜、李彰勳、陳兩全、呂麗華 87 年 7月9 賣出人頭戶 吳文明、王錦彪、王紅桃、呂李阿選、王慧康、張進益、李美慧、吳鍾賢、徐蘭容、吳宗麗、王一權、王玉蘭、陳怡燕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5,459 3,693 67.64 2,826 51.76 1,730 31.69㉑日期 買進人頭戶 林世茂、梁正瑩、呂朝和、林有福、廖嘉玲、徐蘭芷、陳代美、陳淑芬、陳淑真、游崙朋 87 年 7月10 賣出人頭戶 金村投資公司、陳宏任、林世茂、林雪慧、呂朝和、廖嘉玲、林淑君、林淑敏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4,430 2,321 52.39 2,970 67.04 1,526 34.44㉒日期 買進人頭戶 王錦彪、林文隆、陳宏任、呂李阿選、劉淑芬、吳佳芳、王慧康、陳正國、楊文德、馬漢華、蔡翠淑、江菱、徐蘭萍、徐蘭容、李慶忠、陳怡燕、沈佳蓉、陳志光、呂相、呂麗華 87 年 7月16日 賣出人頭戶 梁正瑩、王文玲、王慧康、黃淑玲、楊文德、李陳早智、江菱、徐蘭容、陳代美、李慶榮、李彩娥、王玉蘭、呂守禮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7,057 4,355 61.71 4,199 59.5 3,020 42.79㉓日期 買進人頭戶 梁正瑩、王慧康、王志溢、吳鍾賢、江菱、徐蘭萍、徐蘭容、陳淑芬、陳淑真、許玉玲、陳游勸、林淑君、林淑敏、游文瑞、呂相 87 年 7月 17 日 賣出人頭戶 費世偉、林世茂、梁正瑩、費世蘭、費世芝、林雪慧、林雪貞、王慧康、林有福、徐蘭萍、徐蘭容、陳沛玲、許玉玲、游文瑞、呂相、何海明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5,434 3,343 61.52 2,826 52.0 2,446 45.01㉔日期 買進人頭戶 呂李阿選、王文玲、吳佳芳、李美慧、黃淑玲、楊文德、陳慧鈴、陳代美、李慶榮、李彩娥、王玉蘭、呂相、陳紀雲月 87 年 7月18日 賣出人頭戶 王錦彪、林文隆、蔡泓澤、呂李阿選、李志英、蔡張李、王慧康、李貞賢、許玉、徐蘭容、陳代美、呂相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4,339 2,432 56.04 2,648 61.02 1,578 36.36㉕日期 買進人頭戶 李文和、吳文明、王錦彪、屠慈恕、王麗君、王文玲、劉淑芬、周子文、李志英、李貞賢、陳啟斌、楊文德、鄭李美、黃秋萍、江菱、徐蘭萍、黃桂芝、吳孟義、陳志傑、吳昆連、林吳阿敬、王秋霞、王國駿、王玉琛、陳麗環 87 年 9月18日 賣出人頭戶 呂棟樑、何莉葳、王文玲、李建興、曾艷雲、李美慧、陳盧淑貞、吳由、楊文德、林裕傑、方桂花、游小芳、王玉蘭、陳復炎、游崙朋、林吳阿敬 當日總成交張數 買進張數 買進占當日總成交% 賣出張數 賣出占當日總成交% 相對成交總張數 相對成交占當日總成交% 6,500 3,822 58.79 3,600 55.38 2,674 41.13附表壹-3
宏福建設公司87年11月23日庫存股票明細表之人頭戶 序號 姓名 統一編號 性質 扣押物編號 原附表壹-1編號 1 八德行企業公司 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 2 大業工業公司 00000000 投資公司 貳-7 2 3 金村投資公司 00000000 投資公司 貳-7 7 4 李文和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1 5 王國詮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4 6 崔春榮(崔春容)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0 7 吳文明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2 8 呂棟樑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3 9 蘇春成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4 10 張銓堂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6 11 費世偉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3 12 王錦彪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4 13 洪秋良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5 14 屠慈恕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7 15 林文隆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8 16 陳宏任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9 17 黃重仁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40 18 馬宏源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42 19 譚奇台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44 20 崔紹成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47 21 蔡泓澤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48 22 余日華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49 23 林世茂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50 24 夏草華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52 25 鄭林愛玲 Z000000000 員工借戶 貳-7 58 26 林美蘭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59 27 王紅桃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60 28 呂李阿選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61 29 詹寶猜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62 30 李春續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63 31 崔林秋菊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64 32 張芳菲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65 33 梁正瑩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66 34 呂妮真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67 35 何莉葳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69 36 吳宗雲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74 37 費世蘭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75 38 費世芝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77 39 王翠華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78 40 王麗君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79 41 王文玲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80 42 劉淑芬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81 43 周子文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82 44 李志英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84 45 鄭守英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87 46 林麗芬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89 47 黃秀玲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90 48 李明怡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93 49 黃淑琴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95 50 林雪慧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96 51 林雪貞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97 52 吳佳芳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00 53 蔡張李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01 54 何陳好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02 55 何碧娥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03 56 林惠玲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04 57 溫秀月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06 58 陳宏閣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08 59 林明村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12 60 陳正國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13 61 蘇林琴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15 62 林玉蘭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17 63 李建興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24 64 張進益 Z000000000 員工借戶 貳-7 125 65 許訓熊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26 66 王福基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27 67 曾艷雲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28 68 李貞賢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29 69 李美慧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30 70 張友梅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32 71 呂朝和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34 72 陳啟斌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36 73 莊淵博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37 74 陳盧淑貞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39 75 黃淑玲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40 76 汪美玲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42 77 郭荃倫 Z000000000 員工借戶 貳-7 143 78 馬家祥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44 79 廖竹雄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45 80 吳由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46 81 詹進壽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47 82 楊文德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48 83 高銘錄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49 84 馬漢華 Z000000000 員工借戶 貳-7 150 85 林有福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54 86 王志溢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56 87 張顧懷 Z000000000 員工借戶 貳-7 158 88 徐國鈞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59 89 徐登賢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60 90 夏錦郎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62 91 吳鍾賢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63 92 廖嘉宏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66 93 林裕傑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67 94 陳秀蘭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69 95 蔡應菜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70 96 李陳早智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71 97 陳雲霞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73 98 許玉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76 99 謝美玲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77 100 鄭李美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79 101 蔡翠淑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81 102 陳慧鈴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82 103 廖嘉玲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83 104 黃秋萍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87 105 江菱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88 106 徐蘭芷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89 107 徐蘭萍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90 108 徐蘭容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91 109 陳代美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92 110 吳宗麗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93 111 吳念祖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94 112 江秀碧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95 113 楊雅婷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96 114 戴錦雪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98 115 連素香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199 116 羅延守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00 117 曾玫鈺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01 118 林佩君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02 119 方桂花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03 120 黃自平 Z000000000 員工借戶 貳-7 204 121 簡宗賢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05 122 王一權 Z000000000 員工借戶 貳-7 206 123 陳沛玲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08 124 陳淑芬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09 125 陳淑真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11 126 李慶(震)榮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13 127 李慶忠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14 128 張瑞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15 129 劉啟興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16 130 王鳳嬌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18 131 李蔡柳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19 132 李彩娥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20 133 黃桂芝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22 134 游小芳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33 135 王玉蘭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34 136 羅月梅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44 137 陳游勸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74 138 陳錫川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47 139 張淑如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48 140 楊素枝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49 141 許玉佩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56 142 許玉玲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57 143 曾文瑞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59 144 邱清名 Z000000000 員工借戶 貳-7 260 145 陳復炎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61 146 吳孟義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64 147 陳志傑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65 148 游崙朋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66 149 梁淑如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76 150 吳昆連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77 151 賴碧靜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80 152 林陳彩霞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81 153 林吳阿敬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82 154 王秋霞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83 155 林淑君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86 156 林淑敏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87 157 吳秀琴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88 158 王國駿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89 159 李彰勳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93 160 韋淑靜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94 161 王玉琛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297 162 高慧真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00 163 黃麗文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01 164 陳元全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02 165 陳兩全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03 166 李文進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04 167 陳莊美鐘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07 168 陳麗蘭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08 169 陳怡靜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09 170 陳怡燕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10 171 林美麗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11 172 沈佳蓉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12 173 黃立群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13 174 傅金春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14 175 陳志光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15 176 莊愛嬌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17 177 游文瑞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19 178 饒壽財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20 179 陳麗環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22 180 李容嬌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27 181 李秀芳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28 182 葉麗卿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29 183 黃惠雪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32 184 陳清財 Z000000000 員工借戶 貳-7 335 185 呂相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37 186 賴順昌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38 187 郭有煌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40 188 呂守禮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41 189 陳良欽 Z000000000 員工借戶 貳-7 342 190 呂金益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43 191 何海明 Z000000000 員工借戶 貳-7 344 192 蘇世成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48 193 陳政憲 Z000000000 家屬妯娌 貳-7 351 194 洪嘉俊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53 195 呂金龍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54 196 賴蔡瑟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57 197 呂麗卿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61 198 陳張圭繐 Z000000000 家屬妯娌 貳-7 367 199 王麗琴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69 200 楊敏華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70 201 呂麗華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72 202 謝淑美 Z000000000 外圍借戶 貳-7 373附表壹-4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序號 姓名 統一編號 券商 扣押物編號 原附表壹-1編號 1 八德行企業公司 00000000 大慶 貳-14 1 2 大業工業公司 00000000 台證 貳-14 2 3 李文和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11 4 吳盛文 Z000000000 日盛 貳-14 31 5 王錦彪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34 6 洪秋良 Z000000000 宏証 貳-14 35 7 林文隆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38 8 蔡泓澤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48 9 余日華 Z000000000 日盛 貳-14 49 10 林世茂 Z000000000 三陽 貳-14 50 11 吳邱秋梅 Z000000000 日盛 貳-14 57 12 鄭林愛玲 Z000000000 宏証 貳-14 58 13 林美蘭 Z000000000 宏証 貳-14 59 14 呂李阿選 Z000000000 怡富 貳-14 61 15 詹寶猜 Z000000000 宏証 貳-14 62 16 梁正瑩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66 17 王文玲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80 18 劉淑芬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81 19 周子文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82 20 李志英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84 21 黃秀玲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90 22 林雪慧 Z000000000 三陽 貳-14 96 23 林雪貞 Z000000000 三陽 貳-14 97 24 吳佳芳 Z000000000 日盛 貳-14 100 25 何陳好 Z000000000 宏証 貳-14 102 26 何碧娥 Z000000000 宏証 貳-14 103 27 陳正國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113 28 李建興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124 29 張進益 Z000000000 建弘 貳-14 125 30 許訓熊 Z000000000 怡富 貳-14 126 31 王福基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127 32 曾艷雲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128 33 李貞賢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129 34 李美慧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130 35 張友梅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132 36 陳啟斌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136 37 莊淵博 Z000000000 統一 貳-14 137 38 陳盧淑貞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139 39 郭荃倫 Z000000000 宏証 貳-14 143 40 馬家祥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144 41 詹進壽 Z000000000 宏証 貳-14 147 42 楊文德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148 43 馬漢華 Z000000000 元大 貳-14 150 44 林有福 Z000000000 三陽 貳-14 154 45 張顧懷 Z000000000 大華 貳-14 158 46 陳秀蘭 Z000000000 宏証 貳-14 169 47 陳慧鈴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182 48 徐蘭容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191 49 陳代美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192 50 戴錦雪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198 51 連素香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199 52 黃自平 Z000000000 永昌 貳-14 204 53 簡宗賢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205 54 王一權 Z000000000 台證 貳-14 206 55 李慶(震)榮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213 56 李慶忠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214 57 劉啟興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216 58 李蔡柳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219 59 李彩娥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220 60 游小芳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233 61 王玉蘭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234 62 楊素枝 Z000000000 台證 貳-14 249 63 吳孟義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264 64 陳志傑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265 65 吳昆連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277 66 林陳彩霞 Z000000000 三陽 貳-14 281 67 林淑君 Z000000000 三陽 貳-14 286 68 林淑敏 Z000000000 三陽 貳-14 287 69 王國駿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289 70 李彰勳 Z000000000 宏証 貳-14 293 71 韋淑靜 Z000000000 日盛 貳-14 294 72 王玉琛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297 73 黃麗文 Z000000000 宏福 貳-14 301 74 陳兩全 Z000000000 怡富 貳-14 303 75 李文進 Z000000000 宏証 貳-14 304 76 陳怡燕 Z000000000 怡富 貳-14 310 77 林美麗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311 78 黃立群 Z000000000 台證 貳-14 313 79 陳志光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315 80 游文瑞 Z000000000 三陽 貳-14 319 81 饒壽財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320 82 陳麗環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322 83 李容嬌 Z000000000 日盛 貳-14 327 84 李秀芳 Z000000000 日盛 貳-14 328 85 葉麗卿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329 86 黃惠雪 Z000000000 環球 貳-14 332 87 呂相 Z000000000 怡富 貳-14 337 88 賴順昌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338 89 陳良欽 Z000000000 台證 貳-14 342 90 何海明 Z000000000 宏福 貳-14 344 91 陳政憲 Z000000000 台證 貳-14 351 92 呂金龍 Z000000000 怡富 貳-14 354 93 賴蔡瑟 Z000000000 大慶 貳-14 357 94 呂麗卿 Z000000000 怡富 貳-14 361 95 陳張圭繐 Z000000000 台證 貳-14 367 96 楊敏華 Z000000000 宏証 貳-14 370附表壹-5
證金公司融資餘額明細表之人頭戶 序 號 姓 名 統一編號 券商 證金公司 扣押物編號 原附表壹-1編號 1 施承宏 Z000000000 協和 富邦 貳-18 12 2 王國銓 Z000000000 協和 環華 貳-18 14 3 蔡天生 Z000000000 元發 復華 貳-18 19 4 崔春榮(崔春容) Z000000000 慶宜 安泰 貳-18 20 5 吳文明 Z000000000 宏華 安泰 貳-18 22 6 呂棟樑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23 7 蘇春成 Z000000000 佳億 復華 貳-18 24 8 張銓堂 Z000000000 宏華 安泰 貳-18 26 9 蔡聖峰 Z000000000 元發 復華 貳-18 29 10 蔡廣達 Z000000000 元發 復華 貳-18 30 11 費世偉 Z000000000 復華 復華 貳-18 33 12 屠慈恕 Z000000000 協和 環華 貳-18 37 13 陳宏任 Z000000000 菁英 富邦 貳-18 39 14 黃重仁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40 15 馬宏源 Z000000000 菁英 富邦 貳-18 42 16 譚奇台 Z000000000 菁英 安泰 貳-18 44 17 崔紹成 Z000000000 慶宜 復華 貳-18 47 18 簡嘉申 Z000000000 慶宜 復華 貳-18 51 19 夏草華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52 20 王紅桃 Z000000000 協和 環華 貳-18 60 21 呂李阿選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61 22 李春續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63 23 崔林秋 Z000000000 慶宜 復華 貳-18 64 24 張芳菲 Z000000000 復華 復華 貳-18 65 25 梁正瑩 Z000000000 菁英 安泰 貳-18 66 26 呂妮真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67 27 何莉葳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69 28 蔡馥穗 Z000000000 元發 復華 貳-18 71 29 吳宗雲 Z000000000 協和 環華 貳-18 74 30 費世蘭 Z000000000 復華 復華 貳-18 75 31 費世芝 Z000000000 復華 復華 貳-18 77 32 王翠華 Z000000000 菁英 安泰 貳-18 78 33 王麗君 Z000000000 菁英 富邦 貳-18 79 34 王文玲 Z000000000 菁英 復華 貳-18 80 35 鄭守英 Z000000000 協和 環華 貳-18 87 36 林麗芬 Z000000000 慶宜 復華 貳-18 89 37 李明怡 Z000000000 菁英 安泰 貳-18 93 38 黃淑琴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95 39 蔡張李 Z000000000 佳億 復華 貳-18 101 40 林惠玲 Z000000000 佳億 復華 貳-18 104 41 溫秀月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106 42 王慧尊 Z000000000 元發 復華 貳-18 107 43 陳宏閣 Z000000000 慶宜 安泰 貳-18 108 44 王慧康 Z000000000 元發 復華 貳-18 111 45 林明村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112 46 蘇林琴 Z000000000 慶宜 復華 貳-18 115 47 林玉蘭 Z000000000 慶宜 復華 貳-18 117 48 張進益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125 49 許訓熊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126 50 呂朝和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134 51 黃淑玲 Z000000000 佳億 復華 貳-18 140 52 徐黛蒂 Z000000000 長利 復華 貳-18 141 53 汪美玲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142 54 廖竹雄 Z000000000 慶宜 復華 貳-18 145 55 吳由 Z000000000 協和 環華 貳-18 146 56 高銘錄 Z000000000 佳億 復華 貳-18 149 57 馬漢華 Z000000000 菁英 復華 貳-18 150 58 簡富田 Z000000000 協和 富邦 貳-18 153 59 王志溢 Z000000000 復華 復華 貳-18 156 60 徐國鈞 Z000000000 菁英 富邦 貳-18 159 61 徐登賢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160 62 夏錦郎 Z000000000 菁英 富邦 貳-18 162 63 吳鍾賢 Z000000000 協和 環華 貳-18 163 64 楊慶威 Z000000000 協和 富邦 貳-18 164 65 廖嘉宏 Z000000000 慶宜 復華 貳-18 166 66 林裕傑 Z000000000 宏華 安泰 貳-18 167 67 蔡應菜 Z000000000 富隆 富邦 貳-18 170 68 李陳早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171 69 陳雲霞 Z000000000 協和 環華 貳-18 173 70 游滿 Z000000000 協和 富邦 貳-18 174 71 余尤寶 Z000000000 協和 富邦 貳-18 175 72 許玉 Z000000000 佳億 復華 貳-18 176 73 謝美玲 Z000000000 佳億 復華 貳-18 177 74 鄭李美 Z000000000 富隆 富邦 貳-18 179 75 蔡翠淑 Z000000000 佳億 復華 貳-18 181 76 黃秋萍 Z000000000 菁英 復華 貳-18 187 77 江菱 Z000000000 菁英 安泰 貳-18 188 78 徐蘭芷 Z000000000 菁英 安泰 貳-18 189 79 徐蘭萍 Z000000000 菁英 復華 貳-18 190 80 徐蘭容 Z000000000 菁英 富邦 貳-18 191 81 吳宗麗 Z000000000 協和 環華 貳-18 193 82 吳念祖 Z000000000 協和 環華 貳-18 194 83 江秀碧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195 84 楊雅婷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196 85 羅延守 Z000000000 復華 復華 貳-18 200 86 曾玫鈺 Z000000000 慶宜 復華 貳-18 201 87 林佩君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202 88 方桂花 Z000000000 菁英 安泰 貳-18 203 89 陳沛玲 Z000000000 協和 環華 貳-18 208 90 陳淑芬 Z000000000 復華 復華 貳-18 209 91 陳淑真 Z000000000 復華 復華 貳-18 211 92 張瑞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215 93 王鳳嬌 Z000000000 佳億 復華 貳-18 218 94 黃桂芝 Z000000000 富隆 富邦 貳-18 222 95 郭美芬 Z000000000 慶宜 安泰 貳-18 236 96 羅月梅 Z000000000 菁英 安泰 貳-18 244 97 陳游勸 Z000000000 富隆 富邦 貳-18 247 98 陳錫川 Z000000000 佳億 復華 貳-18 247 99 張淑如 Z000000000 佳億 復華 貳-18 248 100 萬成瑜 Z000000000 金豪 復華 貳-18 251 101 許玉佩 Z000000000 協和 環華 貳-18 256 102 許玉玲 Z000000000 協和 環華 貳-18 257 103 曾文瑞 Z000000000 慶宜 安泰 貳-18 259 104 邱清名 Z000000000 佳億 復華 貳-18 260 105 陳復炎 Z000000000 富隆 富邦 貳-18 261 106 游崙朋 Z000000000 富隆 富邦 貳-18 266 107 黃秋田 Z000000000 協和 安泰 貳-18 267 108 梁淑如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276 109 陳奕星 Z000000000 協和 富邦 貳-18 279 110 賴碧靜 Z000000000 佳億 復華 貳-18 280 111 林吳阿 Z000000000 宏華 安泰 貳-18 282 112 王秋霞 Z000000000 富隆 富邦 貳-18 283 113 陳素真 Z000000000 協和 富邦 貳-18 285 114 吳秀琴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288 115 李彰勳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293 116 高慧真 Z000000000 慶宜 安泰 貳-18 300 117 陳元全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302 118 陳兩全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303 119 李文進 Z000000000 佳億 復華 貳-18 304 120 陳莊美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307 121 陳麗蘭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308 122 陳怡靜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309 123 陳怡燕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310 124 沈佳蓉 Z000000000 菁英 安泰 貳-18 312 125 傅金春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314 126 黃惠蘭 Z000000000 慶宜 復華 貳-18 316 127 莊愛嬌 Z000000000 慶宜 復華 貳-18 317 128 王禎銘 Z000000000 協和 富邦 貳-18 324 129 廖信全 Z000000000 協和 安泰 貳-18 324 130 溫雅卿 Z000000000 慶宜 復華 貳-18 331 131 陳清財 Z000000000 富隆 復華 貳-18 335 132 李政賢 Z000000000 復華 復華 貳-18 339 133 郭有煌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340 134 呂守禮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341 135 陳良欽 Z000000000 富隆 復華 貳-18 342 136 呂金益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343 137 何海明 Z000000000 菁英 復華 貳-18 344 138 蘇世成 Z000000000 宏華 復華 貳-18 348 139 洪嘉俊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353 140 陳紀雲 Z000000000 華碩 富邦 貳-18 366 141 陳張圭 Z000000000 富隆 復華 貳-18 367 142 王麗琴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369 143 呂麗華 Z000000000 信隆 復華 貳-18 372 144 謝淑美 Z000000000 慶宜 安泰 貳-18 373附表壹-6
宏福建設公司87年11月23日庫存股票明細表之人頭戶 序號 姓名 統一編號 營 業 員 證券公司 證金公司 扣 押 物編號 原附表壹-1編號 1 施承宏 Z000000000 閩麗玲 協和 富邦 貳-01 12 2 崔春榮(崔春容) Z000000000 崔淑芬 慶宜 安泰 貳-02 20 3 蘇春成 Z000000000 蔡翠勉 佳億 復華 貳-01 24 4 費世偉 Z000000000 費世蕙 復華 復華 貳-01 33 5 黃重仁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40 6 崔紹成 Z000000000 崔淑芬 慶宜 復華 貳-01 47 7 簡嘉申 Z000000000 溫雅惠 慶宜 復華 貳-02 52 8 呂李阿選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61 9 李春續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63 10 崔林秋菊 Z000000000 崔淑芬 慶宜 復華 貳-01 64 11 張芳菲 Z000000000 費世蕙 復華 復華 貳-01 65 12 費世蘭 Z000000000 費世蕙 復華 復華 貳-01 75 13 費世芝 Z000000000 費世蕙 復華 復華 貳-01 77 14 林麗芬 Z000000000 崔淑芬 慶宜 復華 貳-01 89 15 蔡張李 Z000000000 蔡翠勉 佳億 復華 貳-01 101 16 林惠玲 Z000000000 蔡翠勉 佳億 復華 貳-01 104 17 陳宏閣 Z000000000 崔淑芬 慶宜 安泰 貳-02 108 18 蘇林琴 Z000000000 崔淑芬 慶宜 復華 貳-01 115 19 林玉蘭 Z000000000 崔淑芬 慶宜 復華 貳-01 117 20 許訓熊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126 21 呂朝和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134 22 黃淑玲 Z000000000 蔡翠勉 佳億 復華 貳-01 140 23 廖竹雄 Z000000000 崔淑芬 慶宜 復華 貳-01 145 24 高銘錄 Z000000000 蔡翠勉 佳億 復華 貳-01 149 25 簡富田 Z000000000 閩麗玲 協和 富邦 貳-01 153 26 王志溢 Z000000000 費世蕙 復華 復華 貳-01 156 27 楊慶威 Z000000000 閩麗玲 協和 富邦 貳-01 164 28 廖嘉宏 Z000000000 崔淑芬 慶宜 復華 貳-01 166 29 李陳早智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171 30 游滿 Z000000000 閩麗玲 協和 富邦 貳-01 174 31 余尤寶連 Z000000000 閩麗玲 協和 富邦 貳-01 175 32 許玉 Z000000000 蔡翠勉 佳億 復華 貳-01 176 33 謝美玲 Z000000000 蔡翠勉 佳億 復華 貳-01 177 34 蔡翠淑 Z000000000 蔡翠勉 佳億 復華 貳-01 181 35 廖嘉玲 Z000000000 崔淑芬 慶宜 復華 貳-01 183 36 江秀碧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195 37 羅延守 Z000000000 費世蕙 復華 復華 貳-01 200 38 曾玫鈺 Z000000000 崔淑芬 慶宜 復華 貳-01 201 39 陳淑芬 Z000000000 費世蕙 復華 復華 貳-01 209 40 陳淑真 Z000000000 費世蕙 復華 復華 貳-01 211 41 王鳳嬌 Z000000000 蔡翠勉 佳億 復華 貳-01 218 42 郭美芬 Z000000000 溫雅惠 慶宜 安泰 貳-02 236 43 陳錫川 Z000000000 蔡翠勉 佳億 復華 貳-01 247 44 張淑如 Z000000000 蔡翠勉 佳億 復華 貳-01 248 45 曾文瑞 Z000000000 崔淑芬 慶宜 安泰 貳-02 259 46 邱清名 Z000000000 蔡翠勉 佳億 復華 貳-01 260 47 黃秋田 Z000000000 閩麗玲 協和 安泰 貳-01 267 48 陳奕星 Z000000000 閩麗玲 協和 富邦 貳-01 279 49 賴碧靜 Z000000000 蔡翠勉 佳億 復華 貳-01 280 50 陳素真 Z000000000 閩麗玲 協和 富邦 貳-01 285 51 高慧真 Z000000000 崔淑芬 慶宜 安泰 貳-02 300 52 陳元全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302 53 陳兩全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303 54 李文進 Z000000000 蔡翠勉 佳億 復華 貳-01 304 55 陳莊美鐘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307 56 陳麗蘭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308 57 陳怡靜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309 58 陳怡燕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310 59 黃惠蘭 Z000000000 溫雅惠 慶宜 復華 貳-02 316 60 莊愛嬌 Z000000000 崔淑芬 慶宜 復華 貳-01 317 61 王禎銘 Z000000000 閩麗玲 協和 富邦 貳-01 324 62 廖信全 Z000000000 閩麗玲 協和 安泰 貳-01 324 63 溫雅卿 Z000000000 溫雅惠 慶宜 復華 貳-02 331 64 郭有煌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340 65 呂守禮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341 66 呂金益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343 67 洪嘉俊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353 68 陳紀雲月 Z000000000 陳慶安 華碩 富邦 貳-02 366 69 王麗琴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369 70 呂麗華 Z000000000 呂金龍 信隆 復華 貳-01 372 71 謝淑美 Z000000000 崔淑芬 慶宜 安泰 貳-02 373附表壹-7人頭戶認定之證據(匯總)序號 姓 名 統一編號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扣押物編號:貳-01/02)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扣押物編號貳-18)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扣押物編號貳-14)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扣押物編號貳-7) 原附表壹-1編號 1 八德行企業公司 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 2 大業工業公司 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 3 金村投資公司 00000000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7 4 李文和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1 5 施承宏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12 6 王國銓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4 7 蔡天生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19 8 崔春榮(崔春容)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0 9 吳文明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2 10 呂棟樑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3 11 蘇春成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4 12 張銓堂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6 13 蔡聖峰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29 14 蔡廣達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30 15 吳盛文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31 16 費世偉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3 17 王錦彪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4 18 洪秋良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5 19 屠慈恕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7 20 林文隆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8 21 陳宏任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9 22 黃重仁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40 23 馬宏源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42 24 譚奇台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44 25 崔紹成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47 26 蔡泓澤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48 27 余日華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49 28 林世茂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50 29 簡嘉申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51 30 夏草華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52 31 吳邱秋梅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57 32 鄭林愛玲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58 33 林美蘭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59 34 王紅桃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60 35 呂李阿選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61 36 詹寶猜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62 37 李春續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63 38 崔林秋菊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64 39 張芳菲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65 40 梁正瑩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66 41 呂妮真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67 42 何莉葳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69 43 蔡馥穗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71 44 吳宗雲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74 45 費世蘭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75 46 費世芝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77 47 王翠華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78 48 王麗君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79 49 王文玲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80 50 劉淑芬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81 51 周子文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82 52 李志英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84 53 鄭守英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87 54 林麗芬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89 55 黃秀玲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90 56 李明怡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93 57 黃淑琴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95 58 林雪慧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96 59 林雪貞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97 60 吳佳芳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00 61 蔡張李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01 62 何陳好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02 63 何碧娥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03 64 林惠玲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04 65 溫秀月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06 66 王慧尊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107 67 陳宏閣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08 68 王慧康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111 69 林明村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12 70 陳正國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13 71 蘇林琴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15 72 林玉蘭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17 73 李建興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24 74 張進益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25 75 許訓熊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26 76 王福基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27 77 曾艷雲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28 78 李貞賢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29 79 李美慧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30 80 張友梅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32 81 呂朝和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34 82 陳啟斌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36 83 莊淵博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37 84 陳盧淑貞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39 85 黃淑玲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40 86 徐黛蒂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141 87 汪美玲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42 88 郭荃倫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43 89 馬家祥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44 90 廖竹雄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45 91 吳由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46 92 詹進壽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47 93 楊文德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48 94 高銘錄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49 95 馬漢華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50 96 簡富田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153 97 林有福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54 98 王志溢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56 99 張顧懷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58 100 徐國鈞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59 101 徐登賢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60 102 夏錦郎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62 103 吳鍾賢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63 104 楊慶威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164 105 廖嘉宏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66 106 林裕傑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67 107 陳秀蘭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69 108 蔡應菜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70 109 李陳早智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71 110 陳雲霞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73 111 游滿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174 112 余尤寶連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175 113 許玉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76 114 謝美玲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77 115 鄭李美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79 116 蔡翠淑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81 117 陳慧鈴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82 118 廖嘉玲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83 119 黃秋萍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87 120 江菱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88 121 徐蘭芷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89 122 徐蘭萍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90 123 徐蘭容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91 124 陳代美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92 125 吳宗麗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93 126 吳念祖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94 127 江秀碧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95 128 楊雅婷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96 129 戴錦雪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98 130 連素香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199 131 羅延守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00 132 曾玫鈺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01 133 林佩君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02 134 方桂花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03 135 黃自平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04 136 簡宗賢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05 137 王一權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06 138 陳沛玲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08 139 陳淑芬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09 140 陳淑真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11 141 李慶(震)榮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13 142 李慶忠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14 143 張瑞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15 144 劉啟興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16 145 王鳳嬌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18 146 李蔡柳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19 147 李彩娥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20 148 黃桂芝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22 149 游小芳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33 150 王玉蘭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34 151 郭美芬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236 152 羅月梅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44 153 陳游勸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74 154 陳錫川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47 155 張淑如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48 156 楊素枝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49 157 萬成瑜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251 158 許玉佩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56 159 許玉玲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57 160 曾文瑞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59 161 邱清名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60 162 陳復炎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61 163 吳孟義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64 164 陳志傑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65 165 游崙朋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66 166 黃秋田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267 167 梁淑如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76 168 吳昆連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77 169 陳奕星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279 170 賴碧靜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80 171 林陳彩霞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81 172 林吳阿敬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82 173 王秋霞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83 174 陳素真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285 175 林淑君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86 176 林淑敏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87 177 吳秀琴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88 178 王國駿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89 179 李彰勳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93 180 韋淑靜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94 181 王玉琛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297 182 高慧真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00 183 黃麗文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01 184 陳元全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02 185 陳兩全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03 186 李文進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04 187 陳莊美鐘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07 188 陳麗蘭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08 189 陳怡靜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09 190 陳怡燕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10 191 林美麗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11 192 沈佳蓉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12 193 黃立群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13 194 傅金春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14 195 陳志光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15 196 黃惠蘭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316 197 莊愛嬌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17 198 游文瑞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19 199 饒壽財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20 200 陳麗環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22 201 王禎銘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325 202 廖信全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324 203 李容嬌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27 204 李秀芳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28 205 葉麗卿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29 206 溫雅卿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331 207 黃惠雪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32 208 陳清財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35 209 呂相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37 210 賴順昌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38 211 李政賢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339 212 郭有煌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40 213 呂守禮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41 214 陳良欽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42 215 呂金益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43 216 何海明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44 217 蘇世成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48 218 陳政憲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51 219 洪嘉俊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53 220 呂金龍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54 221 賴蔡瑟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57 222 呂麗卿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61 223 陳紀雲月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366 224 陳張圭繐 Z000000000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67 225 王麗琴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69 226 楊敏華 Z000000000 證券商自辦證券金融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70 227 呂麗華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72 228 謝淑美 Z000000000 營業員與陳政憲所簽訂協議書之人頭戶 證金公司融資之人頭戶 宏福建設公司庫存股票之人頭戶 373附表壹-8序號 姓名 統一編號 帳號 證券商 營業員 原審附表壹編號 1 台力股份公司 00000000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 3 0000-0000000 2 重慶國際 00000000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 4 5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南京分公司(宏福證券三重分公司) 3 昭明國際 00000000 0000-0000000 慶宜證券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 4 宜群投資 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 6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北投分公司 5 王守信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8 6 黑幼新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長利證券 蔣秀華 9 7 盧益村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長利證券 蔣秀華 10 8 吳仁春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長利證券 蔣秀華 13 9 高仕儀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閩麗玲 15 10 黃世淞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黃宗榮 16 11 黃進來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黃宗榮 17 12 鄭順隆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長利證券 蔣秀華 18 13 黃建光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長利證券 蔣秀華 21 14 張勵人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長利證券 蔣秀華 25 15 沈有旭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溫雅惠 27 16 黃昶捷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松山分公司 江明珠 28 17 吳盛武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日盛證券 吳良蕙 32 18 宋文耀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黃宗榮 36 19 黃冠人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41 20 黃宗鉉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黃宗榮 43 21 張振家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溫雅惠 45 22 吳萬煜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華碩證券 陳慶安 46 23 陳秀錦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黃宗榮 53 24 潘承媊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長利證券 蔣秀華 54 25 鄒鍾秀珠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 費世蕙 55 26 翁美信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 費世蕙 56 27 李曙嫻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金豪證券 王榮茂吳敏 68 28 黃蓓蓓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盧惠敏 70 0000-0000000 中信松山 黃忠榮 29 吳巧芬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日盛證券 吳良蕙 72 0000-0000000 昇豐證券 30 劉美秀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鼎富證券西門分公司(元發證券) 蔡孟倉 73 31 費世貞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 費世蕙 76 32 鄭雅文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 費世蕙 83 33 林麗媄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盧惠敏 85 34 薛令儀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盧惠敏 86 35 黃淑怡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88 36 古鍾聲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長利證券 蔣秀華 91 37 劉庭秀 Z000000000 000-0-00 000 新竹證券 盧惠敏 92 38 莊美玲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金豪證券 王榮茂吳敏 94 39 高毓芳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司(佳億證券) 蔡翠勉 98 40 李喜善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金豪證券 王榮茂吳敏 99 41 陳雅娣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105 42 王智仁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王靜慧 109 43 王智聰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王靜慧 110 44 郭雪月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崔淑芬 114 45 李玉瑛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黃宗榮 116 46 姜玉蘭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華碩證券 陳慶安 118 47 葉麗萍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盧惠敏 119 48 姜愛蘭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華碩證券 陳慶安 120 49 熊素貞 Z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富邦證券 崔淑芬 121 50 王寶英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金豪證券 王榮茂吳敏 122 51 王淑珠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金豪證券 王榮茂吳敏 123 52 蘇惠敏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長利證券 蔣秀華 131 53 王春長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王靜慧 133 54 陳鏘澤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陳夏萍 135 55 王李寶玉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王靜慧 138 56 唐光復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長鴻證券 林彥愈 151 57 曹孝慈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閩麗玲 152 58 王惠民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盧惠敏 155 59 林弘杰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溫雅惠 157 60 何榮坤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閩麗玲 161 61 曾于大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崔淑芬 165 62 蔡美良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168 63 黃陳松子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三重分公司 王鎮輝 172 64 張唐敏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協和證券) 王鎮輝 178 65 李麗卿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東證券(慶宜證券) 溫雅惠 180 66 林綺玳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184 67 朱婉青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松山分公司 江明珠 185 68 鄧振予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長利證券 蔣秀華 186 69 陳罔夏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松山分公司 江明珠 197 70 陳威德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菁英證券 李明育 207 71 陳淑環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盧惠敏 210 72 吳新泉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日盛證券 吳良蕙 212 73 劉閩光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松山分公司 江明珠 217 74 楊淑瑛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黃宗榮 221 75 鄭榮雄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223 76 鄭榮壽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224 77 陳漢陽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王靜慧 225 78 楊振成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黃宗榮 226 79 卓詮鈞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227 80 許順福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228 81 楊賢泉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229 82 謝乾明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230 83 陳熙文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黃宗榮 231 0000-0000000 84 劉曾銀妹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232 85 胡春惠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235 86 卓慧淨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237 87 卓佳蓉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238 88 劉雅文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239 89 劉雅惠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240 90 郭雅芬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241 91 張文媛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242 92 林偉瑛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黃宗榮 243 93 曾螢彩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敦北分公司(佳億證券) 蔡翠勉 245 94 劉淑蓮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復華證券敦北分公 費世蕙 246 95 吳鳳珠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華碩證券 陳慶安 250 96 程詩蓓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劉小楓 252 97 林文彬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華碩證券 陳慶安 253 98 賴文良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 費世蕙 254 99 許慧燕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王靜慧 255 100 鄭勝利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王慧嫄 258 101 詹天錫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閩麗玲 262 102 詹孟邦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263 103 施博文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金豪證券 王榮茂吳敏 268 104 蕭坤忠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盧惠敏 269 105 紀福俊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閩麗玲 270 106 張陳秀巒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閩麗玲 271 107 鄭廖桓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王慧嫄 272 108 巫林豐美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長利證券 蔣秀華 273 109 巫春莉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長利證券 蔣秀華 275 110 趙良順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盧惠敏 278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111 陳阿娥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 閩麗玲 284 0000-0000000 協和證券士林分公司 112 章毅文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盧惠敏 290 113 章毅軍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盧惠敏 291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114 盧新介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盧惠敏 292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115 葉真吟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隆證券三重分公司 游世鑫 295 116 陳王玉燕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296 117 張問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盧惠敏 298 118 莊世瑾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大慶證券 李信成 299 119 李旭豐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華碩證券 陳慶安 305 120 劉陳秀珠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信隆證券民權分公司 呂金龍 306 121 江玉針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松山分公司 江明珠 318 122 張吳秀琴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長鴻證券 林彥愈 321 123 陳月李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盧惠敏 323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124 甘佳秀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 費世蕙 326 125 葉純綢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葉鳳琴 330 126 陳志成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日盛證券 吳良蕙 333 127 郭德蓬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南京分公司(宏福證券北投分公司) 郭騰文 334 128 楊清敦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南京分公司(宏福證券信義分公司) 洪麗雯 336 129 何海威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 洪芳敏 345 0000-0000000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 0000-0000000 130 白輝龍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信三重證券 林家華 346 0000-0000000 三陽證券民生分公司 0000-0000000 131 溫祝君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盧惠敏 347 132 郭怡良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南京分公司(宏福證券北投分公司) 郭騰文 349 133 陳政輝 Z000000000 0000-0000000 三陽證券民生分公司 35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證證券 0000-0000000 宏福證券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 富邦證券(八德分公司(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 0000-0000000 宜進證券 0000-0000000 134 楊其中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日盛證券南京分公司 余日中 352 0000-0000000 中信三重證券 135 郭德麟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怡富證券 余日中 355 136 陳慶祥 Z000000000 0000-0000000 華碩證券 陳慶安 356 0000-0000000 137 葉伓 Z000000000 0000-0000000 長鴻證券 林彥愈 358 138 李林碧鑾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南京分公司(宏福證券北投分公司) 郭騰文 359 139 呂林勝子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南京分公司(宏福證券北投分公司) 郭騰文 360 140 林碧霞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南京分公司(宏福證券北投分公司) 郭騰文 362 141 陳愛治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新竹證券 盧惠敏 363 142 郭張月嬌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南京分公司(宏福證券北投分公司) 郭騰文 364 143 郭峰紫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南京分公司(宏福證券北投分公司) 郭騰文 365 144 陳明芳 Z000000000 0000-0000000 日盛證券南京分公司 余日中 368 0000-0000000 三陽證券民生分公司 0000-0000000 中信三重證券 0000-0000000 大昌證券 0000-0000000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 0000-0000000 145 楊敏芳 Z000000000 0000-0000000 國票聯合證券南京分公司(宏福證券信義分公司) 洪麗雯 371附表壹─9(即為維持宏福建設公司股價證券商自辦向各行庫融資部分)貸款名義(借款人) 貸款行庫 標的物 設定金額 成數 已撥總額 到期日 備註 立福建設 合庫中山 宏建 25 6成 30,000,000 87.12.30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15頁 立福建設 中興板橋 宏建 31.4 6成 160,000,000 88.1.4 同上 立褔建設 安泰營業 宏建+宏證 31 6成 365,000,000 88.9.5 同上 立福建設 中聯營業 宏建 30.3 5成 135,000,000 88.2.28 同上 立福建設 遠東民權 宏建 31 6成 80,000,000 88.2.8 同上 立褔建設 萬泰建成 宏建 31.7 6成 150,000,000 88.1.13. 同上 總管理處(個人借款) 陳政憲 誠泰城內 宏建 33 5成 70,000,000 87.10.28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9頁 陳張圭繐 誠泰城內 宏建 33 5成 70,000,000 88.10.28 同上 吳素珠 誠泰城內 宏建 33 5成 70,000,000 88.7.19 同上 李財源 大安基隆 宏建 31 6成 16,400,000 88.7.26 同上 陳政憲 大安基隆 宏建 31 6成 20,000,000 88.7.26 同上 林昀樂 大安基隆 宏建 31 6成 17,999,280 88.7.26 同上 陳書怡 大安基隆 宏建 31 6成 16,400,000 88.7.26 同上 陳國興 大安基隆 宏建 31 6成 16,400,000 88.7.26 同上 姚英章 大安基隆 宏建 31 6成 16,400,000 88.7.26 同上 陳政憲 遠東民權 宏建 31 6成 34,000,000 87.11.7 同上 陳政輝 遠東民權 宏建 31 6成 34,000,000 87.11.7 同上 李財源 中興台北 宏建 31 6成 20,300,000 88.3.14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30頁 陳政輝 中興台北 宏建 31 6成 31,400,000 88.3.14 同上 陳政憲 中興台北 宏建 31 6成 29,000,000 88.2.14 同上 陳政忠 中興台北 宏建 31 6成 58,000,000 87.11.28 同上 李青樺 中興台北 宏建 31 6成 40,000,000 88.3.14 同上 盧褔壽 中興台北 宏建 31 6成 20,000,000 88.2.21 同上 陳書怡 中輿台北 宏建 31 6成 10,000,000 87.11.28 同上 吳素珠 中興台北 宏建 31 6成 43,000,000 88.2.24 同上 李鴻璋 中興台北 宏建 31 6成 32,600,000 88.2.21 同上 陳良欽 中興台北 宏建 31 6成 14,500,000 88.3.14 同上 林昀樂 中興台北 宏建 31 6成 26,500,000 88.2.16 同上 陳國興 中興台北 宏建 31 6成 38,400,000 88.2.16 同上 陳張圭繐 中興台北 宏建 31 6成 48,600,000 88.2.24 同上 陳秀芝 中興台北 宏建 31 6成 48,400,000 88.3.14 同上 陳良欽 北銀天母 宏建 27.8 6成 12,700,000 87.11.6 同上 陳秀芝 北銀天母 宏建 27.8 6成 12,700,000 87.11.6 同上 周宏基 北銀天母 宏建 29.3 6成 12,600,000 87.12.26 同上 黃自平 北銀天母 宏建 29.4 6成 12,700,000 87.12.28 同上 謝家進 北銀天母 宏建 28.1 6成 12,700,000 88.1.8 同上 戴敏祥 北銀天母 宏建 29.9 6成 14,500,000 88.2.15 同上 何海威 北銀天母 宏建 29.4 6成 11,600,000 88.8.25 同上 馬漢華 北銀天母 宏建 29.4 6成 15,000,000 88.8.25 同上 陳良欽 合庫中山 宏建 31 6成 28,500,000 88.8.21 同上 黃自平 合庫中山 宏建 31 6成 28,500,000 88.8.21 同上 李青樺 合庫中山 宏建 31 6成 28,500,000 88.8.21 同上 陳政輝 合庫延平 宏建 31 6成 24,000,000 88.4.29 同上 陳政憲 合庫延平 宏建 31 6成 24,000,000 88.4.29 同上 戴敏祥 合庫延平 宏建 31 6成 24,000,000 88.4.30 同上 陳秀芝 合庫延平 宏建 31 6成 23,000,000 88.7.31 同上 白輝龍 合庫延平 宏建 31 6成 24,000,000 88.7.31 同上 李鴻璋 合庫延平 宏建 31 6成 24,000,000 88.7.30 同上 陳國興 合庫延平 宏建 31 6成 24,000,000 88.7.30 同上 林昀樂 合庫延平 宏建 31 6成 24,000,000 88.7.30 同上 馬漢華 合庫延平 宏建 31 6成 24,000,000 88.7.30 同上 盧寶琴 合庫延平 宏建 31 6成 21,000,000 88.7.30 同上 何海明 合庫大同 宏建 29 6成 20,000,000 88.1.14 同上 陳政憲 中國信託 宏建 31.3 6成 30,000,000 88.10.9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31頁 陳永聰 東企台北 宏建 34.88 5.5成 20,000,000 87.11.18 同上 郭荃倫 東企台北 宏建 29.77 6成 25,000,000 88.4.7 同上 陳明芳 東企台北 宏建 29.77 6成 20,000,000 88.4.7 同上 李文進 東企台北 宏建 29.77 6成 25,000,000 88.4.7 同上 白輝龍 東企台北 宏建 29.77 6成 25,000,000 88.4.10 同上 何海明 東企台北 宏建 29.77 6成 20,000,000 88.4.15 同上 邱清名 東企台北 宏建 29.77 6成 25,000,000 88.4.15 同上 戴敏祥 東企台北 宏建 29.77 6成 30,000,000 88.4.30 同上 朱月卿 東企台北 宏建 29.77 6成 25,000,000 88.4.30 同上 王佑銅 東企台北 宏建 29.77 6成 30,000,000 88.5.13 同上 郭荃倫 中華儲蓄 宏建 30.6 7成 15,000,000 88.9.24 同上 朱月卿 中華儲蓄 宏建 30.6 7成 15,000,000 88.9.24 同上 白輝龍 中華儲蓄 宏建 30.6 7成 15,000,000 88.9.24 同上 黃自平 中華儲蓄 宏建 30.6 7成 15,000,000 88.9.24 同上 陳張圭繐 中華儲蓄 宏建 30.6 7成 15,000,000 88.9.24 同上 吳素珠 中華儲蓄 宏建 30.6 7成 15,000,000 88.9.24 同上 陳書怡 中華儲蓄 宏建 30.6 7成 15,000,000 88.9.24 同上 陳良欽 中華儲蓄 宏建 30.6 7成 15,000,000 88.9.24 同上 李鴻璋 中華儲蓄 宏建 30.6 7成 15,000,000 88.9.24 同上 周宏基 中華儲蓄 宏建 30.6 7成 15,000,000 88.9.24 同上 馬漢華 中華儲蓄 宏建 30.6 7成 15,000,000 88.9.24 同上 陳秀治 中華儲蓄 宏建 30.6 7成 15,000,000 88.9.24 同上 陳政輝 第一信託 宏建 31 6成 25,100,000 88.11.29 同上 李財源 第一信託 宏建 31 6成 25,100,000 88.11.29 同上 姚英章 第一信託 宏建 31 6成 25,100,000 88.11.29 同上 陳國興 第一信託 宏建 31 6成 25,100,000 88.11.29 同上 戴敏祥 第一信託 宏建 31 6成 25,100,000 88.11.29 同上 陳秀芝 第一信託 宏建 31 6成 25,100,000 88.11.17 同上 張顧懷 中華新生 宏建 31.4 6成 9,660,000 88.9.24 同上 陳政憲 中華新生 宏建 31.4 6成 9,740,000 88.9.24 同上 陳國興 中華新生 宏建 31.4 6成 9,740,000 88.9.24 同上 陳政輝 中華新生 宏建 31.4 6成 9,740,000 88.9.24 同上 陳秀芝 中華新生 宏建 31.4 6成 9,740,000 88.9.24 同上 台力營造 第一信託 宏建 6成 78,500,000 88.7.18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16頁 台力營造 合庫中山 宏建 31 6成 36,000,000 88.1.18 同上 台力營造 宏褔票券 宏建 340,000,000 88.9.6 同上 台力營造 富邦建國 宏建 31 4.8成 76,000,000 88.9.2 同上 台力營造 宏褔人壽 宏建 31 7.5成 269,000,000 88.8.25 同上 重慶投資 慶豐營業 宏建 31.3 6成 138,800,000 88.7.24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7頁 昭明投資 慶豐營業 宏建 31.3 6成 138,800,000 88.7.1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8頁 金村投資 慶豐營業 宏建 31.3 6成 140,000,000 87.11.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5頁 宜群投資 慶豐營業 宏建 31.3 6成 140,000,000 87.11.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6頁 重慶投資 安泰營業 宏建 31 6成 144,800,000 88.4.1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7頁 昭明投資 安泰營業 宏建 31 6成 144,800,000 88.4.1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8頁 重慶投資 遠東民權 宏建 31 6成 30,000,000 87.12.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7頁 昭明投資 遠東民權 宏建 31 6成 30,000,000 87.12.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8頁 金村投資 遠東民權 宏建 31 6成 40,000,000 87.12.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5頁 宜群投資 遠東民權 宏建 31 6成 40,000,000 87.12.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6頁 重慶投資 中聯大同 宏建 30 5成 19,700,000 88.6.22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7頁 昭明投資 中聯大同 宏建 30 5成 22,000,000 88.6.22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8頁 金村投資 中聯大同 宏建 30 5成 14,700,000 88.6.22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5頁 宣群投資 中聯大同 宏建 30 5成 18,600,000 88.6.22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6頁 重慶投資 世華光復 宏建 32.4 5成 50,000,000 88.9.1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7頁 昭明投資 世華光復 宏建 32.4 5成 47,300,000 88.9.19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8頁 金村投資 世華光復 宏建 35 5成 150,000,000 88.3.1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5頁 宣群投資 世華光復 宏建 32.4 5成 81,800,000 88.9.18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6頁 昭明投資 萬通南京 宏建 33 6成 128,000,000 88.3.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8頁 重慶投資 合庫大同 宏建 30.9 6成 23,000,000 88.3.24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7頁 昭明投資 合庫大同 宏建 30.9 6成 23,000,000 88.3.24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8頁 金村投資 合庫大同 宏建 26 6成 23,400,000 88.2.12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5頁 宜群投資 合庫大同 宏建 28 6成 25,000,000 88.2.12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6頁 昭明投資 中興板橋 宏建 31.1 6成 100,000,000 88.9.3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8頁 重慶投資 中興板橋 宏建 31.1 6成 100,000,000 87.9.3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7頁 宜群投資 中華儲蓄 宏建 31 6成 300,000,000 88.5.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6頁 宜群投資 中華新生 宏建 31 7成 250,000,000 88.6.6 同上 昭明投資 高企台北 宏建 32.5 6成 200,000,000 87.1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8頁 宜群投資 高企台北 宏建 32.5 6成 200,000,000 87.12.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6頁 金村投資 中興大安 宏建 31 6成 150,000,000 88.8.18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5頁 宜群投資 中興大安 宏建 31 6成 150,000,000 88.8.17 台北市調查處附件五卷第126頁 合計 6,690,019,28附表貳-1宏福建設公司資金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後之流向查核編號 原審判決書所載事實 資金流向 說明 1 87年2月5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231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旋即轉帳1723萬元至陳政憲帳戶,再輾轉匯入吳素珠帳戶,用以交割股款。 87年2月6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1335萬8000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旋即轉帳843萬3263元至安泰證券金融公司,用以交割股款。 1.宏福建設開給台力營造公司87/2/6到期之1335萬8000元支票,右下角並註明「2/5台中○○段第一期款2」,台力營造於87/2/6存入1335萬8000元。 2.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2/5記載將3635萬8000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而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2/5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 3.台力營造公司帳戶於87/2/6扣款843萬3263元並轉入安泰證金公司帳戶。 4.台力營造公司帳戶於87/2/6扣款509萬元並轉入其000000000000支存帳戶。 5.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2/5借:10,000,000、於87/2/6借:8,000,000、於87/2/7借:540,000,摘要欄皆記載為「還陳政憲」。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373-378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4、204頁 1.由宏福建設及台力營造帳上可看出宏福建設於87/2/5將3635萬8000元之資金轉入台力營造,台力營造再於翌日分別將843萬3263元及509萬元轉入安泰證金公司及其支存帳戶,此部分款項並未流入人頭帳戶。 2.另經查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2/5~87/2/7記載共還股東陳政憲1854萬元,惟此部分資金來源並無直接證據證明係來自宏福建設,且亦無法得知嗣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 2 87年2月16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390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2/16記載將39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2/16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2.台力營造帳戶於87/2/16存入3900萬元。 3.台力營造帳戶於87/2/16扣款2311萬元並存入其000000000000帳戶。 4.台力營造帳戶於87/2/16扣款1580萬元並存入其000000000000帳戶。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365-372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4-145頁 宏福建設於87/2/16將3900萬元之資金轉入台力營造,台力營造再於同日分別將2311萬元及1580萬元轉入其自有帳戶,此部分款項並未流入人頭帳戶。 3 87年4月16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1億500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帳1億5000萬元至陳政憲帳戶,再透過周宏基、何海明、陳永聰、陳清財等人帳戶,輾轉匯入安泰證券金融公司,用以交割股款。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4/16記載將1億5070萬2380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 2.台力營造帳戶於87/4/17存入1億5000萬元。 3.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4/17記載將1億5700萬元以「還陳政憲」名義轉出、台力營造開給陳政憲87/4/17到期之1億5000萬元支票、陳政憲帳戶於87/4/17存入1億5000萬元。 4.陳政憲帳戶於87/4/17分別扣款4000萬元、5000萬元、5000萬元、500萬元、1200萬元。 5.周宏基帳戶於87/4/17存入並於同日扣款4000萬元。 6.何海明帳戶於87/4/17存入並於同日扣款5000萬元。 7.陳永聰帳戶於87/4/17存入5000萬元並於同日扣款5900萬元。 8.陳清財帳戶於87/4/17存入700萬元。 9.大業電梯於87/4/17轉帳1億6020萬8542元予安泰證金公司。 10.重慶投資於87/4/17轉帳202萬元予安泰證金公司。(資金流程圖無此筆資金流向) 11.戴敏祥於87/4/17轉帳1188萬1291元予安泰證金公司。(資金流程圖無此筆資金流向)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338-364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4-146、204頁 1.由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帳上可看出宏福建設於87/4/16將1億5070萬2380元轉給台力營造,惟於台力營造股東往來帳上並未見此筆款項,無法得知台力營造將此筆款項記載於何科目。 2.被告黃素芳辯稱此筆款項為宏福建設開立未到期票據交台力營造持向中租迪和辦理融資貸款,惟並無提出相關證據說明。 3.台力營造於87/4/17股東往來帳上將1億5700萬元轉入陳政憲帳戶,且卷內有台力營造開給陳政憲87/4/17到期之1億5000萬元支票,惟並無直接證據證明此1億5000萬元之資金來源係來自宏福建設,另餘700萬元則無法知悉資金來源為何。 4.台力營造資金轉入陳政憲帳戶後,陳政憲分別將4000萬元、5000萬元、5000萬元、500萬元、1200萬元 (合計1億5700萬元)轉出,再將其中1億4700萬元轉入周宏基、何海明、陳永聰、陳清財等人帳戶,惟並無證據證明流入上開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5.卷內證據尚顯示大業電梯於87/4/17將1億6020萬8542元轉給安泰證金公司,惟無直接證據證明資金來源係來自上述周宏基等人帳戶。 4 於87年5 月2 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900 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5/2記載將900 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摘要欄記載為「暫付台力工程款」。 2.台力營造公司「暫收款」總分類帳於87/5/2貸方亦有記載自宏福建設公司入此筆款項,摘要欄記載為「宏福建設公司暫收工程款」。 3.本筆900 萬元自宏福建設公司匯入誠泰銀行城內分行台力營造公司帳戶,惟並無其他證據(轉帳傳票、支票、請款單等)證明其後續流向。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4、172及230頁 由宏福建設及台力營造帳上可看出宏福建設於87/5/2將900 萬元之資金匯入誠泰銀行城內分行台力營造公司帳戶,惟此部分款項並無其他證據(轉帳傳票、支票、請款單等)顯示轉入台力營造之資金是否有再行轉出之情形。 5 87年5月4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各4000萬元、100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帳5000萬元至陳政憲帳戶,陳政憲帳戶再於同日或翌日將款項匯入吳素珠、陳政輝、盧寶琴、陳國興、馬漢華、李鴻璋、白輝龍、陳秀芝、林昀樂、陳書怡、姚英章、戴敏祥、李青樺、陳良欽、黃自平、自立晚報社、梁正瑩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5/4記載將50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5/4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之1000萬元、4000萬元支票為佐證。 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5/4記載將5000萬元以「還陳政憲」名義轉出,並有台力營造開立給陳政憲之1000萬元、4000萬元支票為佐證。 3.吳素珠帳戶於87/5/4分別存入1000萬元、4000萬元 (陳政憲背書存入吳素珠帳戶)。87/5/4: 4.吳素珠帳戶於87/5/4扣款1800萬元、264萬元、135萬3696元(後二筆合計399萬3696元)。 5.陳政輝帳戶於87/5/4存入1800萬元。 6.陳政輝帳戶於87/5/4扣款1800萬元並於同日轉帳1800萬元至自立晚報社。 7.林昀樂於87/5/4轉帳21萬元至其本人帳戶、陳國興於87/5/4轉帳22萬5616元至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陳國興於87/5/4轉帳21萬元至其本人帳戶、陳秀治於87/5/4轉帳17萬元至其本人帳戶、盧寶琴於87/5/4轉帳18萬元至其本人帳戶、馬漢華於87/5/4轉帳21萬元至其本人帳戶、陳秀芝於87/5/4轉帳225萬5616元至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李鴻璋於87/5/4轉帳21萬元至其本人帳戶、姚英章於87/5/4轉帳22萬5616元至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白輝龍於87/5/4轉帳17萬元至其本人帳戶、李財源於87/5/4轉帳22萬5616元至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陳秀芝於87/5/4轉帳17萬元至其本人帳戶、陳政輝於87/5/4轉帳22萬5616元至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李青樺於87/5/4轉帳20萬元至其本人帳戶、陳良欽於87/5/4轉帳20萬元至其本人帳戶、黃自平於87/5/4轉帳20萬元至其本人帳戶、陳書怡於87/5/4轉帳17萬元至其本人帳戶、戴敏祥於87/5/4轉帳22萬5616元至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陳政憲於87/5/4轉帳17萬元至其本人帳戶、陳政輝於87/5/4轉帳17萬元至其本人帳戶等匯款單據,以上金額合計為399萬3696元。 8.宏福建設於87/5/4轉帳12萬6395元、78萬229元至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87/5/5: 9.吳素珠帳戶於87/5/5扣款800萬元、200萬元。 10.周宏基帳戶於87/5/5存入800萬元。 11.周宏基帳戶於87/5/5扣款710萬6694元並於同日分別轉帳180萬元、530萬6694元至許盧惠華、梁正瑩帳戶。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308、311-337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4-146、205頁 1.宏福建設於87/5/4將50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台力營造復於同日開立1000萬元、4000萬元之支票給股東陳政憲,並由陳政憲背書存入吳素珠帳戶,吳素珠再於同日分別將1800萬元、264萬元、135萬3696元轉出至陳政輝帳戶及林昀樂等20人帳戶,而轉入陳政輝帳戶之1800萬元又轉入自立晚報社帳戶,轉入林昀樂等20人帳戶之資金則又分別流入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或本人其他帳戶,惟並無證據顯示流入本人其他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2.吳素珠另於87/5/5分別將800萬元、200萬元轉出,其中800萬元於同日轉入周宏基帳戶,周宏基再於同日將710萬6694元分別轉入許盧惠華及梁正瑩帳戶,惟並無證據顯示流入許盧惠華及梁正瑩等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6 87年5月25日,由宏福建設公司分別轉帳310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銀行債務。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5/25記載將31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5/25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310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4、205頁 由宏福建設及台力營造帳上可看出宏福建設將31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惟並無其他證據顯示轉入台力營造之資金是否有再行轉出之情形。 7 87年6月1日,由宏福建設公司分別轉帳150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銀行債務。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6/1記載將15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6/1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310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4、205頁 由宏福建設及台力營造帳上可看出宏福建設將15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惟並無其他證據顯示轉入台力營造之資金是否有再行轉出之情形。 8 於87年6 月2 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3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旋於同日將款項轉入陳政憲帳戶。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6/2記載將30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 2.而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6/2貸方亦有記載自宏福建設公司入此筆款項。 3.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6/2記載將3000萬元以「還陳政憲」名義轉出,並有台力營造公司誠泰銀行城內分行支票存款帳戶00000 開立給陳政憲之3000萬元支票(號碼JC0000000)為佐證。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4 、172 、205 、283頁 1.由宏福建設及台力營造帳上可看出宏福建設於87/6/2將3000萬元之資金匯入誠泰銀行城內分行台力營造公司帳戶。 2.台力營造公司再以支票轉轉入陳政憲帳戶,惟並無證據證明流入陳政憲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9 87年6月4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1億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帳1億元至陳政憲帳戶,陳政憲帳戶再於同日將款項匯入吳素珠、李鴻璋、陳政輝、陳清財、自立晚報社、呂麗卿、崔林秋菊、王寶英、黃任中、李信成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1.宏福人壽開給宏福建設87/6/4到期之1億元支票。 2.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6/4記載將1億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6/4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3.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6/4記載將1億元以「還陳政憲」名義轉出,並有台力營造開立給陳政憲之支票為佐證。 4.吳素珠帳戶於87/6/4存入1億元(陳政憲背書存入吳素珠帳戶)。 5.周宏基帳戶於87/6/4扣款2000萬元。 6.李鴻璋帳戶於87/6/4扣款2000萬元。 7.周宏基於87/6/4轉帳1240萬2570元至李信成帳戶、於87/6/4轉帳2000萬元至王寶英帳戶、於87/6/4轉帳701萬6779元至王寶英帳戶、於87/6/4轉帳1000萬元至黃任中帳戶、於87/6/4轉帳675萬1841元至崔林秋菊帳戶、於87/6/4轉帳621萬9597元至呂麗卿帳戶、於87/6/4轉帳400萬元至鄒俊文帳戶,以上金額合計6639萬0787元。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295-307、309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4、205頁 1.由卷內相關證據可看出宏福建設於87/6/4將1億元轉入台力營造,台力營造復於同日開立1億元之支票給股東陳政憲,並由陳政憲背書存入吳素珠帳戶。 2.周宏基、李鴻璋帳戶於87/6/4分別扣款2000萬元,惟並無直接證據證明其資金來源係來自吳素珠。 3.又周宏基復於同日將多筆資金轉入李信成等人帳戶,惟此部分轉出之金額遠大於卷內證據所示當日周宏基帳戶扣款之2000萬元,且如上述並無法知悉周宏基帳戶之資金來源,故無法論斷此部分資金是否係來自於宏福建設,且亦無證據顯示流入李信成等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10 於87年6 月9 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3000萬元,發票日為87年6 月10日之支票予台力營造公司。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6/9記載將30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 2.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6/9貸方亦有記載自宏福建設公司入此筆款項。 3.台力營造轉帳傳票87/6/9記載萬泰銀行活期存款帳戶000000存款3000萬元,摘要:宏福建設(相關編號000000000)為佐證。 4.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6/11併同其他資金記載共5000萬元以「還陳政憲」名義轉出至陳政憲帳戶。 5.台力營造公司轉帳傳票萬泰銀行活期存款帳戶000000轉給陳政憲之5000萬元記錄,摘要:還陳政憲(相關編號000000000)為佐證。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五卷第5 、144 、172 、205 、286及283頁 1.由宏福建設及台力營造帳上可看出宏福建設於87/6/9將3000萬元之資金匯入萬泰銀行台力營造公司帳戶。 2.台力營造公司87/6/11 併同其他資金共5000萬元以「還陳政憲」名義,自上述萬泰銀行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轉出至陳政憲帳戶。 3.惟並無證據證明流入陳政憲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11 於87年6 月25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285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6/25 記載將285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 2.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6/9貸方亦有記載自宏福建設公司入此筆款項。 3.台力營造轉帳傳票87/6/25 記載萬泰銀行活期存款帳戶000000存款2850萬元,摘要:宏福建設(相關編號000000000)為佐證。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4 、172 、205 及286 頁 由宏福建設及台力營造帳上可看出宏福建設於87/6/25將2850萬元之資金匯入誠泰銀行城內分行台力營造公司帳戶,惟此部分款項並無其他證據(轉帳傳票、支票、請款單等)顯示轉入台力營造之資金是否有再行轉出之情形。 12 於87年7 月10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650 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7/10 記載將650 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 2.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7/10 貸方亦有記載自宏福建設公司入此筆款項。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5、172及205頁 由宏福建設及台力營造帳上可看出宏福建設於87/7/10將650 萬元之資金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帳戶,惟此部分款項並無其他證據(轉帳傳票、支票、請款單等)顯示轉入台力營造之資金是否有再行轉出之情形。 13 87年8月3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200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帳2000萬元至李美雲帳戶,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透過陳清財、陳政輝、周宏基等人帳戶,輾轉匯入昭明、宜群投資公司、葉純綢、萬成瑜、李信成、胡芳莉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8/3記載將20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8/3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8/3記載將20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並有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3.周宏基帳戶於87/8/3扣款1821萬8946元。 4.周宏基帳戶於87/8/3轉帳519萬1041元至胡芳莉帳戶、於87/8/3轉帳249萬3349元至李信成帳戶、於87/8/3轉帳625萬5116元至萬成瑜帳戶、於87/8/3轉帳427萬9440元至葉純綢帳戶等匯款單據,以上金額合計1821萬8946元。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286-294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5、206頁 1.宏福建設於87/8/3將20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台力營造復於同日將2000萬元轉給股東李美雲。 2.周宏基帳戶於87/8/3扣款1821萬8946元,並轉入胡芳莉等4人帳戶,惟並無直接證據證明周宏基帳戶之資金來源係來自李美雲,且亦無證據顯示流入胡芳莉等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14 87年8月5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900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旋於同日轉帳8200萬元至李美雲帳戶,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輾轉匯入戴敏祥、陳書怡、陳政輝、吳素珠、周宏基、崔林秋菊、邱子玉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8/5記載將90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8/5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8/5記載將82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並有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3.周宏基帳戶於87/8/5存入400萬元。 4.周宏基帳戶於87/8/5扣款482萬3208元並於同日分別將238萬7241元及243萬5967元轉帳至崔林秋菊帳戶及邱子玲帳戶。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278-285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5、206頁 1.宏福建設於87/8/5將90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台力營造復於同日將8200萬元轉給股東李美雲。 2.另周宏基帳戶於87/8/5存入400萬元並扣款482萬3208元,再轉入崔林秋菊、邱子玲等人帳戶,惟並無直接證據證明周宏基帳戶之資金來源係來自李美雲,且亦無證據顯示流入崔林秋菊、邱子玲等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1516 15:於87年9月21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117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16:於87年9月25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767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9/21 及87/9/25 記載將1170萬元及767 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 2.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9/21 及87/9/25 貸方亦有記載自宏福建設公司入此2 筆款項。 3.台力營造轉帳傳票87/9/21 記載萬泰銀行活期存款帳戶000000存款1170萬元,摘要:宏福建設(相關編號000000000)為佐證。 4.台力營造轉帳傳票87/9/25 記載誠泰銀行城內分行支票存款帳戶00000 存款767 萬元,摘要:宏福建設(相關編號000000000)為佐證。 5.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9/30併同其他資金記載共將405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 6.台力營造轉帳傳票87/930記載萬泰銀行存款帳戶000000支出4050萬元,摘要:退還股東李美雲(相關編號AA0000000)為佐證。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五卷第4 、207 、262 、145 、171、207及261頁 1.由宏福建設及台力營造帳上可看出宏福建設於87/9/21 及87/9/25 將1170萬元及767 萬元分別轉入台力營造公司於萬泰銀行及誠泰銀行之帳戶。 2.台力營造公司87/9/30 併同其他資金共405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自上述萬泰銀行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轉出至李美雲帳戶。 3.惟並無證據證明流入李美雲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17 87年10月6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16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旋於同日轉帳4000萬元至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轉入陳政輝、馬漢華、周宏基等人帳戶,並輾轉匯入陳月李、呂麗卿、陳建宏、郭張月嬌、游崙朋、葉純綢、費世芝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10/6記載將516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10/6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2.台力營造000000000000帳戶於87/10/6存入4009萬元。 3.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0/6記載將40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並有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4.馬漢華於87/10/6將99萬2378元轉入陳月李帳戶、於87/10/6將57萬2247元轉入梁正瑩帳戶、於87/10/6將373萬3253元轉入呂麗卿帳戶、於87/10/6將137萬8392元轉入陳建宏帳戶、於87/10/6將99萬9544元轉入郭張月嬌帳戶、於87/10/6將19萬9706元轉入游崙朋帳戶、於87/10/6將248萬9835元轉入宋文凱帳戶、於87/10/6將248萬8835元轉入葉純綢帳戶、於87/10/6將124萬4417元轉入費世芝帳戶,以上金額合計1409萬8607元。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265-277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6、207頁 1.宏福建設於87/10/6轉516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台力營造復於同日將4000萬元轉給股東李美雲。 2.另馬漢華於87/10/6將1409萬8607元轉入陳月李等9人帳戶,惟並無直接證據證明馬漢華帳戶之資金來源係來自李美雲,且亦無證據顯示流入陳月李等9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18 87年10月9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210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旋於同日分別轉帳1990萬元、30萬元至李美雲、戴敏祥帳戶,再透過吳素珠帳戶轉入陳政憲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銀行借款。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10/9 記載將21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10/9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 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0/9記載將19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 3.陳政憲於中國信託之帳戶交易明細:87/10/9收入2000萬元、23萬元、3000萬元,87/10/9支出5023萬3535元。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258-264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6、207頁 1.由宏福建設及台力營造帳上可看出宏福建設於87/10/9將21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另於台力營造帳上記載同日將1900萬元轉給股東李美雲。 2.雖陳政憲中國信託之帳戶於87/10/9存入2000萬元,惟並無直接證據證明資金來源係來自李美雲。 3.盧寶琴及黃素芳辯稱該筆款項2000萬元部分係用以償還富邦銀行之借款,非流入李美雲等人帳戶,並提出87/10/9償還借款之傳票為證,惟如上述當日台力營造亦將1900萬元之資金轉給李美雲,而卷內又查無相關匯款單據,故無法確知該2100萬元之款項究係作何使用。 19 87年10月15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367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帳3000萬元至李美雲帳戶,再輾轉匯入陳書怡、周宏基、戴敏祥等人帳戶,將款項挪供他用。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10/15記載將5367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10/15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2.台力營造000000000000帳戶於87/10/15分別扣款5367萬元、10萬元之銀行傳票。 3.台力營造000000000000帳戶於87/10/15存入3272萬元、於87/10/15將2000萬元、95萬元存入000000000000帳戶(上述金額合計5367萬元)、於87/10/15將10萬元存入000000000000帳戶。 4.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0/15記載將30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卷內並有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5.李美雲000000000000帳戶於87/10/15分別扣款100萬元、270萬元、600萬元、800萬元之銀行傳票。 6.陳書怡帳戶於87/10/15存入100萬元、戴敏祥帳戶於87/10/15存入270萬元、周宏基帳戶於87/10/15存入600萬元。 7.李美雲於87/10/15將800萬元轉入其000000000000帳戶。 8.陳書怡帳戶於87/10/15扣款96萬1772元。 9.戴敏祥帳戶於87/10/15扣款280萬元、立福建設帳戶於87/10/15存入280萬元。 10.周宏基帳戶於87/10/15扣款626萬元、財福營造000000000帳戶於87/10/15存入626萬元。 11.財福營造000000000帳戶於87/10/15扣款626萬元並於同日將241萬元存入000000000帳戶及將385萬元轉入000000000000帳戶(以上二筆金額合計626萬元)。 12.周宏基帳戶於87/10/15扣款200萬元(資金流程圖無此筆資金流向)。 13.金村投資帳戶於87/10/15扣款並轉帳18萬733元至其0000000000000帳戶(資金流程圖無此筆資金流向)。 14.宜群投資帳戶於87/10/15扣款並轉帳19萬3090元至其0000000000000帳戶(資金流程圖無此筆資金流向)。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231-256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6、207頁 1.宏福建設於87/10/15將5367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台力營造並於同日分別將3272萬元、2000萬元、95萬元轉入其自有帳戶;台力營造復於同日將3000萬元轉給李美雲,李美雲則於同日分別將100萬元、270萬元、600萬元、800萬元轉出,其中100萬元轉入陳書怡帳戶後再轉出96萬1772元作應付代收款,270萬元轉入戴敏祥帳戶後再轉出280萬元至立福建設,600萬元轉入周宏基帳戶後再轉出626萬元至財福營造,800萬元則轉入李美雲自有帳戶,惟卷內無證據顯示流入上開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2.另台力營造於同日尚轉出10萬元至其自有帳戶,惟無法知悉該筆款項資金來源係來自宏福建設。 20 87年10月19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80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帳800萬元至戴敏祥、周宏基等人帳戶,再輾轉匯入大業電梯公司、梁正瑩、邱子玲、溫國俊、費世芝等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10/19 記載將8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10/19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0/19記載將8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並有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3.周宏基帳戶於87/10/19存入680萬元。 4.馬漢華於87/10/19轉帳109萬5866元至蕭坤忠帳戶、於87/10/19轉帳180萬元至邱子玲帳戶、於87/10/19轉帳178萬634元至溫國俊帳戶、於87/10/19轉帳194萬9957元至費世芝帳戶,以上金額合計662萬6457元。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223-230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6、207頁 1.宏福建設於87/10/19將8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台力營造復於同日將800萬元轉給股東李美雲。 2.周宏基帳戶於87/10/19存入680萬元,惟無證據證明資金來源為李美雲,且亦無證據顯示流入周宏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3.馬漢華於87/10/19將662萬6457元轉入蕭坤忠等4人帳戶,惟無證據證明馬漢華帳戶之資金來源係來自李美雲,且亦無法知悉轉入蕭坤忠等4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21 87年10月20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100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帳1000萬元至李美雲帳戶,再輾轉匯入朱月卿、周宏基、陳政輝、戴敏祥、陳清財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10/20 記載將10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10/20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 2.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之87/10/20到期之3000萬元支票。 3.台力營造00000000000帳戶於87/10/20扣款2805萬3923元。 4.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0/20記載將10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並有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5.李美雲帳戶於87/10/20分別扣款200萬元、500萬元、120萬元、40萬元、40萬元。 6.戴敏祥帳戶於87/10/20存入200萬元、陳政輝帳戶於87/10/20存入500萬元、陳清財帳戶於87/10/20存入120萬元、周宏基帳戶於87/10/20存入40萬元、朱月卿帳戶於87/10/20存入40萬元。 7.戴敏祥帳戶於87/10/20扣款200萬元、陳政輝帳戶於87/10/20分別扣款300萬元、150萬元、陳清財帳戶於87/10/20扣款120萬元、周宏基帳戶於87/10/20扣款93萬元、朱月卿帳戶於87/10/20扣款40萬元。 8.陳政輝於87/10/20將300萬元轉入其000000000000帳戶、昭明國際0000000000帳戶於87/10/20存入120萬元、財福營造帳戶於87/10/20存入93萬元、重慶投資於87/10/20存入40萬元。 9.立福建設0000000000帳戶於87/10/20分別扣款157萬元、43萬元、昭明國際0000000000帳戶於87/10/20扣款116萬477元、財福營造帳戶於87/10/20扣款93萬元、重慶投資於87/10/20扣款38萬587元。 10.立福建設於87/10/20將157萬元轉入其00000000000000帳戶、於87/10/20將43萬元轉入其00000000000000帳戶、昭明國際0000000000帳戶於87/10/20將116萬477元轉入其00000000000000帳戶、財福營造於87/10/20將93萬元轉入其000000000000帳戶、重慶投資於87/10/20將38萬587元轉入其00000000000000帳戶。 11.台力營造開給大業電梯87/10/20到期之550萬元支票、大業電梯帳戶於87/10/20存入550萬元。 12.大業電梯帳戶於87/10/20扣款578萬元並於同日將578萬元轉入其00000000000帳戶。 13.台力營造帳戶於87/10/20將146萬元轉入其000000000000帳戶、於87/10/20將78萬822元轉入其0000000000000帳戶。 14.台力營造於87/10/20將26萬4950元轉入其00000000000帳戶(資金流程圖無此筆資金流向)。 15.台力營造於87/10/20將1004萬8151元轉入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帳戶 (資金流程圖無此筆資金流向)。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192頁反面、194-222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6、207頁 1.宏福建設雖開給台力營造87/10/20到期之3000萬元支票,惟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帳上及台力營造股東往來帳上均僅記載1000萬元,故餘2000萬元可能非以借貸方式轉入台力營造,而係以其他科目轉出(黃素芳辯稱2000萬元係為應付工程款);又台力營造於同日將1000萬元轉給股東李美雲,李美雲復於同日分別將200萬元、500萬元、120萬元、40萬元、40萬元轉入戴敏祥、陳政輝、陳清財、周宏基、朱月卿等人帳戶。 2.上開陳政輝、陳清財、周宏基、朱月卿又分別將款項轉入陳政輝、昭明國際、財福營造及重慶投資等帳戶,其中周宏基轉入財福營造之款項為93萬元,大於李美雲轉入其帳戶之40萬元,故有部分轉入財福營造之資金無法知悉來源為何,且亦無證據顯示資金流入陳政輝、昭明國際、財福營造及重慶投資等帳戶之用途為何。 3.另戴敏祥帳戶於87/10/20存入並扣款200萬元,立福建設於同日亦轉出200萬元,惟並無直接證據證明立福建設之資金來源係來自戴敏祥帳戶,且無證據顯示流入立福建設之資金用途為何。 4.台力營造另開立87/10/20到期之550萬元支票給大業電梯,惟並無直接證據證明此部分資金來源為宏福建設。 22 87年10月23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160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帳1600元至李美雲帳戶,再於同日輾轉匯入陳政輝、戴敏祥、周宏基等人帳戶,周宏基帳戶再於同日分別轉帳145萬3529元、757萬2570元至蔡廣達、陳政輝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10/23 記載將16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10/23貸方亦分別記載1000萬元、600萬元,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之1000萬元及600萬元支票為佐證。 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0/23記載將1000萬元及6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並有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3.周宏基帳戶於87/10/23扣款902萬6099元。 4.周宏基於87/10/23將145萬3529元轉帳至蔡廣達帳戶、於87/10/23將607萬2570元轉帳至陳政輝帳戶、於87/10/23將150萬元轉帳至陳良欽帳戶,上述金額合計902萬6099元。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183-191、193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6、207頁 1.宏福建設於87/10/23將16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台力營造復於同日將1600萬元轉給股東李美雲。 2.周宏基帳戶於同日扣款902萬6099元並分別轉入蔡廣達、陳政輝、陳良欽等人帳戶,惟並無證據證明周宏基帳戶之資金來源係來自李美雲,且亦無法知悉轉入蔡廣達等3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23 87年10月27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200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將款項轉入李美雲帳戶,再匯至陳清財、吳素珠、陳書怡、陳良欽、何海威、周宏基等人帳戶,輾轉匯入昭明、宜群及金村投資公司等帳戶,用以交割股款。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10/27 記載將20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10/27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0/27記載將197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並有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3.周宏基帳戶於87/10/27扣款410萬元。 4.周宏基於87/10/27轉帳134萬1470元至劉小楓帳戶、於87/10/27轉帳157萬9488元至賈靜琪帳戶。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173-182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6、207頁 1.宏福建設於87/10/27將20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台力營造復於同日將1970萬元轉給股東李美雲。 2.周宏基帳戶於87/10/27扣款410萬元並分別將其中134萬1470元及157萬9488元轉入劉小楓、賈靜琪等人帳戶,惟並無證據證明周宏基帳戶之資金來源係來自李美雲,且亦無法知悉轉入劉小楓等2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24 87年10月31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300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將款項轉入李美雲帳戶,再匯至白輝龍、周宏基帳戶,並由周宏基帳戶轉入高彥勳、費世芝、蔡廣達、溫國俊、林泉源、邱子玲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1.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10/31貸方金額為3000萬元,且宏福建設有開立給台力營造87/10/31到期之3000萬元支票,支票右下角並記載「10/30同業往來」。 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0/31有將30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並有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3.周宏基帳戶於87/10/31存入2040萬元。 4.周宏基帳戶於87/10/31扣款2033萬8046元。 5.周宏基於87/10/31轉帳4萬202元至吳盛文帳戶,於87/10/31轉帳15萬3157元至高彥勳帳戶,於87/10/31轉帳23萬793元至溫國俊帳戶,於87/10/31轉帳62萬6614元至陳紀雲月帳戶,於87/10/31轉帳124萬9933元至費世芝帳戶,於87/10/31轉帳134萬7780元至蔡廣達帳戶,於87/10/31轉帳87萬6337元至林泉源帳戶,於87/10/31轉帳270萬元至邱群倫帳戶,於87/10/31轉帳143萬4227元至張勵人帳戶,於87/10/31轉帳8454元至王文治帳戶,於87/10/31轉帳244萬2500元至邱子玲帳戶,於87/10/31轉帳485萬1518元至曹孝慈帳戶,於87/10/31轉帳29萬2119元至吳玲秀帳戶,以上金額合計1625萬3634元。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154-172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6、207頁 1.雖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帳上未見87/10/31有記載3000萬元之款項,惟依據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87/10/31到期之3000萬元支票右下角記載「10/30同業往來」,又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於87/10/30記載將5400萬元轉給台力營造公司,故該3000萬元有可能係含於上開5400萬元之款項中。 2.台力營造於87/10/31將3000萬元轉給股東李美雲。 3.另周宏基帳戶於87/10/31存入2040萬元並扣款2033萬8046元,再分別將其中1625萬3634元轉入吳盛文等13人帳戶,惟並無直接證據證明周宏基帳戶之資金來源係來自李美雲,且亦無法知悉轉入吳盛文等13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25 87年11月6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台力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將款項轉入李美雲帳戶,再匯至周宏基、馬漢華帳戶,並輾轉匯入陳政憲、陳張圭繐、溫國俊、陳良欽、陳月李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11/6 記載將50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11/6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台力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2.台力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11/6記載將5000萬元以「還李美雲」名義轉出,並有台力營造開立給李美雲之支票為佐證。 3.周宏基帳戶於87/11/6扣款1641萬2000元。 4.周宏基於87/11/6將49萬6000元轉帳至陳良欽帳戶、於87/11/6將171萬6000元轉帳至陳張圭繐帳戶、於87/11/6將1420萬元轉帳至陳政憲帳戶,以上金額合計1641萬2000元。 5.馬漢華於87/11/6將440萬8250元轉帳至陳月李帳戶、於87//11/6將760萬5830元轉帳至宋文凱帳戶、於87/11/6將62萬4216元轉帳至溫國俊帳戶,以上金額合計1263萬8296元。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139-153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6、207-208頁 1.宏福建設於87/11/6將50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台力營造復於同日將5000萬元轉給股東李美雲。 2.盧寶琴及黃素芳均辯稱:當日李美雲墊借予台力營造1億5000萬元用以償還借款,因事後資金不足故於同日收回5000萬元,而台力營造為償還借款於事後再向宏福建設申請預付款5000萬元,惟均無提出相關證據。 3.另周宏基帳戶於87/11/6扣款1641萬2000元,再於同日分別轉入陳良欽等3人帳戶,惟並無直接證據證明周宏基帳戶之資金來源係來自李美雲,且亦無法知悉轉入陳良欽等3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4.馬漢華亦於87/11/6將1263萬8296元轉入陳月李等3人帳戶,惟並無直接證據證明馬漢華帳戶之資金來源係來自李美雲,且亦無法知悉轉入陳月李等3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26 於87年11月16日,將宏福建設公司資金179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公司。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11/16記載將179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台力營造公司。 2.台力營造公司「股東往來」總分類帳於87/11/16貸方亦有記載自宏福建設公司入此筆款項。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6、171及208頁 由宏福建設及台力營造帳上可看出宏福建設於87/11/16將1790萬元之資金轉入台力營造公司帳戶,惟此部分款項並無其他證據(轉帳傳票、支票、請款單等)顯示轉入台力營造之資金是否有再行轉出之情形。附表貳-2宏福建設公司資金轉入財福營造公司後之流向查核編號 原審判決書所載事實 資金流向 說明 1 87年6月9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600萬元至財福建設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入周宏基帳戶1億元,再匯至馬漢華、李鴻璋、陳清財等人帳戶,輾轉匯至胡芳莉、許盧惠華、蔡廣達、馬忠芳、林張玉緞、王寶英、葉川銘、林泉源、高彥勳、陳建宏、葉純綢、張進益、李信成、梁正瑩、張玉枝等人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1.宏福人壽開立87/6/9到期之1億元支票給宏福建設。 2.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6/9僅將5600萬元以同業往來名義轉給財福營造,財福營造「同業往來」總分類帳於87/6/9貸方亦有記載5600萬元,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財福營造之5600萬元支票為佐證。 3.宏福建設另開立87/6/9到期之4393萬8327元之支票給財福營造,支票右下角載有「6/9 內B 20、21期工程款」。 4.財福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6/9記載將1億元轉出給周宏基,並有財福營造開立給周宏基之支票為佐證。 5.周宏基於87/6/9將700萬元轉帳至葉川銘帳戶、於87/6/9將281萬3850元轉帳至王寶英帳戶、於87/6/9將200萬元轉帳至林張玉緞帳戶、於87/6/9將600萬元、2000萬元轉帳至胡芳莉帳戶、於87/6/9將500萬元轉帳至馬忠芳帳戶、於87/6/9將500萬元轉帳至蔡廣達帳戶、於87/6/9將1200萬元轉帳至許盧惠華帳戶、於87/6/9將500萬元轉帳至高彥勳帳戶、於87/6/9將1100萬元轉帳至林泉源帳戶,以上金額合計7581萬3850元。 6.陳清財於87/6/9將380萬5802元轉帳至胡芳莉帳戶、於87/6/9將15萬6076元轉帳至張玉枝帳戶、於87/6/9將661萬8809元轉帳至梁正瑩帳戶、於87/6/9將401萬2658元轉帳至李信成帳戶、於87/6/9將194萬4348元轉帳至張進益帳戶、於87/6/9將511萬6151元轉帳至葉純綢帳戶、於87/6/9將216萬6156元轉帳至陳建宏帳戶,以上金額合計2382萬元。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112-133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4、237-238 頁 1.宏福建設於87/6/9將5600萬元轉入財福營造,另開立87/6/9到期之4393萬8327元支票給財福營造,惟該支票係註明為工程款,故雖財福營造於同日將1億元資金轉給股東周宏基,惟僅其中5600萬元可合理推論係來自宏福建設,餘4400萬元之資金是否亦來自宏福建設,尚有疑問;周宏基復於同日將7581萬3850元轉給葉川銘等9人 (非如資金流向表所示係透過馬漢華及李鴻璋等人帳戶轉出),惟並無法知悉轉入葉川銘等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2.卷內另有相關證據顯示陳清財將2382萬元轉入胡芳莉等7人帳戶,惟並無證據顯示陳清財之資金來源係如資金流向表所示是來自周宏基。 2 87年6月10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財福營造公司帳戶,於同日轉4000萬元入周宏基帳戶後,再匯至費世芝、鄒志勝、葉純綢、呂麗卿、李信成、嚴莊、費靜如等人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6/10記載將5000萬元以同業往來名義轉給財福營造,財福營造「同業往來」總分類帳於87/6/10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卷內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財福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2.財福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6/10記載將4000萬元轉出給周宏基,卷內並有財福營造開立給周宏基之支票為佐證。 3.周宏基帳戶於87/6/10扣款3016萬9695元。 4.周宏基於87/6/10將37萬6175元轉帳至余美玲帳戶、於87/6/10將569萬1128元轉帳至李信成帳戶、於87/6/10將514萬6356元轉帳至呂麗卿帳戶、於87/6/10將146萬5020元轉帳至葉純綢帳戶、於87/6/10將700萬元轉帳至鄒志勝帳戶、於87/6/10將313萬3906元轉帳至費靜如帳戶、於87/6/10將651萬6361元轉帳至費世芝帳戶、於87/6/10將84萬749元轉帳至嚴莊帳戶,以上金額合計3016萬9695元。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99-111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4、237-238頁 宏福建設於87/6/10將5000萬元轉入財福營造,財福營造復於同日將4000萬元轉給股東周宏基,周宏基再於同日將3016萬9695元匯至余美玲等8人帳戶,惟並無法知悉匯入余美玲等8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3 87年6月15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財福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4950萬元入周宏基帳戶後,再匯至大業電梯公司、吳素珠、陳張圭繐、陳良欽、陳清財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 1.宏福建設000000000帳戶於87/6/15扣款5000萬元並存入000000000帳戶。 2.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6/15記載將5000萬元以同業往來名義轉給財福營造,財福營造「同業往來」總分類帳於87/6/15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財福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3.財福營造帳戶於87/6/15存入並扣款4989萬元。 4.財福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6/15記載將4950萬元轉出給周宏基,並有財福營造開立給周宏基之支票為佐證。 5.周宏基帳戶於87/6/15分別扣款1500萬元、300萬元、3000萬元、766萬6180元。 6.大業電梯帳戶於87/6/15存入1500萬元。 7.吳素珠帳戶於87/6/15存入300萬元。 8.周宏基於87/6/15分別將2000萬元、1000萬元轉帳至其000000000000帳戶。 9.陳良欽帳戶於87/6/15存入480萬1845元、陳張圭繐帳戶於87/6/15存入172萬9111元、陳清財帳戶於87/6/15存入113萬5224元,以上金額共計766萬6180元。 10.大業電梯於87/6/15將590萬元轉帳至其0000000000帳戶、於87/6/15扣款並存入支存帳戶710萬元。 11.吳素珠帳戶於87/6/15扣款302萬元、台力營造帳戶於87/6/15存入並扣款302萬元,轉帳至其000000000000支存帳戶。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79-98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4、237-238頁 1.宏福建設於87/6/15將5000萬元轉入財福營造,財福營造復於同日將4950萬元轉給股東周宏基,周宏基再於同日分別將1500萬元、300萬元、3000萬元、766萬6180元轉入大業電梯、吳素珠、周宏基、陳良欽、陳張圭繐、陳清財等帳戶,而其中轉入吳素珠帳戶之資金又流入台力營造支存帳戶,惟均無法知悉資金最終流入上開帳戶之用途為何。 2.上開由周宏基帳戶轉出之金額合計為5566萬6180元,大於財福營造當日轉入周宏基帳戶之資金4950萬元,故有部分資金並無法證明係來自宏福建設。 4 於87年6 月25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450 萬元之即期支票予財福營造公司。 1.宏福建設公司「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於87/06/25記載將450 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財福營造公司。 2.宏福建設公司轉帳傳票於87/06/25記載自萬泰銀行建成分行支票存款帳戶0000000 開發支票(號碼AA0000000)做為支付工具。 3.並有宏福建設公司87/6/25 請款單(傳票編號00)及上述支票為佐證。 4.財福營造公司「同業往來」總分類帳,87/6/25亦有記載自宏福建設公司入此筆款項。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4、180-181及237頁 由宏福建設及財福營造帳上可看出宏福建設於87/06/25將450 萬元之資金轉入財福營造公司帳戶,惟此部分款項並無其他證據(轉帳傳票、支票、請款單等)顯示轉入財福營造之資金是否有再行轉出之情形。 5 於87年6 月26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6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財福營造公司,財福營造公司旋於同日將款項轉入周宏基帳戶。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於87/06/26記載將60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財福營造公司。 2.宏福建設公司轉帳傳票於87/06/26記載自誠泰銀行城內分行支票存款帳戶000000000 開發支票(號碼JC0000000)做為支付工具。 3.並有宏福建設公司87/6/26 請款單(傳票編號00)、轉帳傳票及上述支票為佐證。 4.財福營造公司「同業往來」總分類帳,87/6/26亦有記載自宏福建設公司入此筆款項。 5.本筆6000萬元於同日以「還周宏基」名義,以宏福建設公司誠泰銀行城內分行三張支票各2000萬元(支票號碼JC0000000-00)轉出至周宏基。 6.有財福營造公司87/6/26 請款單(金額6000萬元,領款人周宏基蓋章)及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為佐證。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五卷第237、144、182-183、234及294-295頁 1.由宏福建設公司帳上可看出87/6/26 將6000萬元轉入財福營造公司。 2.由財福營造公司帳上可看出87/6/26 自宏福建設公司轉入6000萬元。 3.87/6/26 財福營造公司又將上述6000萬元以三張支票轉出至周宏基。 4.惟並無證據證明流入周宏基之資金用途為何。 6 87年6 月29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6000萬元至財福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入周宏基帳戶6000萬元,再匯至陳政輝、吳素珠、林泉源、蔡廣達、高彥勳、胡芳莉、呂麗卿、梁正瑩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6/29記載將6000萬元以同業往來名義轉給財福營造,財福營造「同業往來」總分類帳於87/6/29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財福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2.財福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6/29記載將6000萬元轉出給周宏基。 3.周宏基帳戶於87/6/30分別扣款900萬元、479萬元、2184萬4381元。 4.吳素珠帳戶於87/6/30存入900萬元。 5.財福營造帳戶於87/6/30存入479萬元。 6.周宏基於87/6/30將79萬1138元轉帳至梁正瑩帳戶、於87/6/30將160萬8050元轉帳至吳盛文帳戶、於87/6/30將133萬3554元轉帳至呂麗卿帳戶、於87/6/30將445萬1558元轉帳至郭淑惠帳戶、於87/6/30將320萬7936元轉帳至胡芳莉帳戶、於87/6/30將180萬元轉帳至許盧惠華帳戶、於87/6/30將205萬9916元轉帳至葉秀滿帳戶、於87/6/30將44萬705元轉帳至楊亦淩帳戶、於87/6/30將86萬1998元轉帳至高彥勳帳戶、於87/6/30將32萬443元轉帳至余美玲帳戶、於87/6/30將100萬5482元轉帳至蔡廣達帳戶、於87/6/30將193萬4579元轉帳至林泉源帳戶、於87/6/30將202萬9022元轉帳至劉小楓帳戶,以上金額合計2184萬4381元。 7.吳素珠帳戶於87/6/30扣款883萬元、台力營造帳戶於87/6/30存入883萬元。 8.台力營造帳戶於87/6/30扣款846萬元,並將846萬元轉帳至其000000000000帳戶。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63-78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4、185、237-238頁 宏福建設於87/6/29將6000萬元轉入財福營造,財福營造復於同日將6000萬元轉給股東周宏基,周宏基再於翌日分別將其中900萬元、479萬元、2184萬4381元轉入吳素珠、財福營造、梁正瑩等13人帳戶,而轉入吳素珠帳戶之900萬元又有其中883萬元轉入台力營造帳戶,惟均無法知悉流入上開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7 87年7月3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財福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入周宏基帳戶後,再匯至陳永聰、陳政輝、陳書怡、吳素珠、大業電梯公司等帳戶,用以交割股款。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7/3記載將5000萬元以同業往來名義轉給財福營造,財福營造「同業往來」總分類帳於87/7/3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財福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2.財福營造帳戶於87/7/3存入4940萬元。 3.財福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7/3記載將4940萬元轉出給周宏基,並有財福營造開立給周宏基之支票及財福營造帳戶扣款4940萬元之傳票為佐證。 4.周宏基帳戶於87/7/3存入4940萬元。87/7/3: 5. 周宏基帳戶於87/7/3分別扣款700萬元、1000萬2678元、250萬元、2200萬元、600萬元。 6. 周宏基於87/7/3將700萬元轉帳至其000000000000帳戶。 7. 陳書怡帳戶於87/7/3存入250萬元。 8. 陳政輝帳戶於87/7/3存入2200萬元。 9. 吳素珠帳戶於87/7/3存入600萬元。 10.陳書怡帳戶於87/7/3扣款並存入支存帳戶230萬元。 11.陳政輝帳戶於87/7/3扣款2200萬元並於同日分別將1750萬元、450萬元轉帳至自立晚報社帳戶。 12.吳素珠帳戶於87/7/3扣款並存入支存帳戶148萬元、吳素珠帳戶於87/7/3扣款100萬元、台力營造帳戶於87/7/3存入100萬元。 13.陳永聰帳戶於87/7/3扣款54萬元。 14.陳永聰於87/7/3將1000萬2678元轉帳至胡芳莉帳戶。 15.陳政輝於87/7/3將18萬元轉帳至其0000000000000帳戶、陳政憲於87/7/3將18萬元轉帳至其0000000000000帳戶、戴敏祥於87/7/3將18萬元轉帳至其0000000000000帳戶(資金流程圖中無此三筆資料)。87/7/4: 16.周宏基帳戶於87/7/4扣款1000萬元。 17.大業電梯帳戶於87/7/4存入1000萬元。 18.大業電梯於87/7/4扣款850萬元並於同日將850萬元轉帳至00000000000自有帳戶。 19.大業電梯帳戶於87/7/4存入並於同日扣款245萬元。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38-62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5、237-238頁 1.宏福建設於87/7/3將5000萬元轉入財福營造,財福營造復於同日將4940萬元轉給股東周宏基,周宏基再於同日及隔日分別將700萬元、250萬元、2200萬元、600萬元、1000萬元轉入周宏基、陳書怡、陳政輝等、吳素珠、大業電梯等人帳戶。 2.周宏基帳戶尚於87/7/3轉出1000萬2678元,而陳永聰於同日將1000萬2678元轉帳至胡芳莉帳戶,惟並無直接證據證明陳永聰帳戶之資金來自周宏基。 3.上開由周宏基帳戶轉出之金額合計為5750萬2678元,大於財福營造當日轉入周宏基帳戶之資金4940萬元,故有部分資金並無法證明係來自宏福建設 4.轉入陳書怡帳戶之250萬元又有其中230萬元轉入陳書怡支存帳戶,轉入陳政輝帳戶之2200萬元又轉入自立晚報社、轉入吳素珠帳戶之600萬元又有其中148萬元轉存其支存帳戶及100萬元轉入台力營造、轉入陳永聰帳戶之1000萬2678元又轉入胡芳莉帳戶、轉入大業電梯之1000萬元則又轉存其支存帳戶或其他帳戶,惟均無法知悉資金最終流入上開帳戶之用途為何。 5.另卷內證據尚顯示陳永聰帳戶於87/7/3扣款54萬元,惟並無法知悉此54萬元之資金來源為何。 8 於87年7 月10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156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財福營造公司。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轉帳傳票,於87/07/10記載將156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財福營造公司。 2.並有萬泰銀行建成分行支票存款帳戶0000000 支票(號碼AA0000000)為佐證。 3.財福營造公司「同業往來」帳,87/7/10 亦有記載自宏福建設公司入此筆款項。 4.依財福營造公司87/07/10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 、0-0 、0-0 、0-0 )金額共1417.5萬元做為支付財福營造公司廠商之款項。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5、188-189、237、305及306頁 由宏福建設及台力營造帳上可看出宏福建設於87/07/10將1560萬元之資金轉入財福營造公司帳戶,除1417.5萬元做為財福營造公司支付其本身支出之用。惟其餘款項並無其他證據(轉帳傳票、支票、請款單等)顯示轉入財福營造之資金是否有再行轉出之情形。 9 87年7月13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2000萬元至財福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入周宏基帳戶後,再匯至呂麗卿、李信成、崔林秋菊、陳建宏、萬成瑜、胡芳莉等人帳戶用以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1.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7/13記載將2000萬元以同業往來名義轉給財福營造,財福營造「同業往來」總分類帳於87/7/13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財福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2.財福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7/13記載將2000萬元轉出給周宏基,並有財福營造開立給周宏基之支票為佐證。 3.周宏基帳戶於87/7/13分別扣款1107萬8628元、300萬元。 4.周宏基於87/7/13將213萬2487元轉帳至李信成帳戶、於87/7/13將192萬430元轉帳至呂麗卿帳戶、於87/7/13將424萬4059元轉帳至萬成瑜帳戶、於87/7/13將130萬2028元轉帳至胡芳莉帳戶、於87/7/13將147萬9624元轉帳至陳建宏帳戶,以上金額共計1107萬8628元。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28-37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5、237、239頁 1.宏福建設於87/7/13將2000萬元轉入財福營造,財福營造復於同日將2000萬元轉給股東周宏基,周宏基再於同日將其中1107萬8628元分別轉入李信成等5人帳戶,惟並無法知悉流入李信成等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2.另周宏基帳戶尚於87/7/13將300萬元轉出,惟並無證據顯示係流向何處。 10 87年7月31日,由宏福建設公司轉帳5000萬元至財福營造公司帳戶,該帳戶於同日轉入周宏基帳戶後,再匯至陳書怡、陳政輝、吳素珠、崔林秋菊、許盧惠華、蔡廣達、胡芳莉、高彥勳、黃任中等人帳戶,用以交割股款或償還非宏福建設公司之借款。 1.宏福人壽於87/7/31將5000萬元存入宏福建設帳戶。 2.宏福建設「其他應收款」總分類帳中,於87/7/31記載將5000萬元以同業往來名義轉給財福營造,財福營造「同業往來」總分類帳於87/7/31貸方亦有記載此筆款項,並有宏福建設開立給財福營造之支票為佐證。 3.財福營造「股東往來」總分類帳中,於87/7/31記載將5000萬元轉出給周宏基,並有財福營造開立給周宏基之支票為佐證。 4.周宏基帳戶於87/7/31扣款2988萬4528元。 5.周宏基於87/7/31將198萬5849元轉帳至胡芳莉帳戶、於87/7/31將140萬7242元轉帳至蔡廣達帳戶、於87/7/31將186萬元轉帳至許盧惠華帳戶、於87/7/31將209萬6656元轉帳至劉小楓帳戶、於87/7/31將382萬2836元轉帳至林泉源帳戶、於87/7/31將50萬1841元轉帳至崔林秋菊帳戶、於87/7/31將453萬5463元轉帳至郭淑惠帳戶、於87/7/31將86萬5931元轉帳至高彥勳帳戶、於87/7/31將156萬5484元轉帳至吳盛文帳戶、於87/7/31將706萬9430元轉帳至黃任中帳戶、於87/7/31將132萬7687元轉帳至林雪貞帳戶、於87/7/31將192萬8632元轉帳至葉秀滿帳戶,以上金額合計2896萬7051元。 6.周宏基帳戶於87/8/1扣款831萬941元並分別將469萬1615元、361萬9326元轉帳至楊素枝、崔林秋菊等帳戶(資金流程圖無此筆資金流向)。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二卷第3-21頁、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5、237、239頁 宏福建設於87/7/31將5000萬元轉入財福營造,財福營造復於同日將5000萬元轉給股東周宏基,周宏基再於同日將其中2988萬4528元轉出,而其中2896萬7051元又分別轉入胡芳莉等12人帳戶,惟並無法知悉流入胡芳莉等人帳戶之資金用途為何。 11 於87年11月26日,以宏福建設公司名義開立3000萬元之即期支票予財福營造公司。 1.宏福建設公司「其他應收款」轉帳傳票,於87/11/26記載將30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轉給財福營造公司 2.有宏福建設公司同日自萬泰銀行建成分行支票存款帳戶0000000 開發上述金額支票(號碼AA0000000)為佐證。 3.財福營造公司「同業往來」帳,87/7/10 亦有記載自宏福建設公司入此筆款項之記錄。 4.財福營造公司將本筆3000萬元於同日,併同其他資金共5500萬元,用於償還財福營造公司向宏福票券公司融資到期商業本票之還款。 5.有財福營造公司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 )及融資清償申請單,金額均為5500萬元,清償到期商業本票之還款為佐證。 證據出處:市調處附件五卷第146、194-195、237、315頁 由宏福建設及台力營造帳上可看出宏福建設於87/11/26將300 萬元之資金轉入財福營造公司帳戶。財福營造公司將本筆3000萬元於同日,併同其他資金共5500萬元,用於償還財福營造公司向宏福票券公司融資到期商業本票之還款。
附表參-1(金額幣別:新臺幣,單位:千元)貸款銀行 利率 契約期間 原貸款用途 原貸款金額 86年度第 3季計畫償還金額 實際償還情形 與原增資還款計畫之差異 大安銀行 8%CP 83.06.14-86.06.14 ○○D區建築融資 402,000 226,000 86.08.2186.08.28 170,000232,000 +176,000 9.70% 664,000 374,000 86.08.02 114,900 -259,100 中華開發 8%CP 86.04.15-87.04.15 充實營運資金 200,000 150,000 86.09.09 200,000 +50,000 8.72% 460,000 350,000 86.08.02 300,000160,000 +110,000 中華儲蓄 8%CP 85.06.22-86.06.22 充實營運資金 100,000 100,000 86.09.19 100,000 0 9.23% 150,000 150,000 86.08.02 150,000 0 中華新生 8.75% 85.07.05-86.07.05 充實營運資金 500,000 500,000 86.08.04 500,000 0 合 計 2,476,000 1,850,000 1,926,900 +76,900
附表參-2(金額幣別:新臺幣,單位:千元)編號 銀 行 別 借 款 人 借款性質 借 款 期 間 利 率 額 度 擔 保 長期借款 短期借款 商業本票 1 萬泰銀行建成分行 宏福建設公司 土地融資 86.07.21-89.07.21 8.590% 434,000 ○○○○段 建築融資 86.07.21-89.07.21 8.840% 208,000 7.650% 46,000 信用貸款 86.07.21-87.07.21 7.900% 100,000 2 玉山銀行營業部 宏福建設公司 土地融資 86.09.09-97.09.09 10.080% 100,000 ○○○○段 86.12.23-87.01.20 6.500% 100,000 3 宏福票券 宏福建設公司 股票質押 86.12.24-87.01.19 6.750% 110,000 台力營造股票宏福證券股票 86.11.10-87.01.09 7.150% 31,000 86.12.31-87.03.17 7.800% 110,000 86.12.08-87.01.07 7.150% 49,000 4 遠東銀行松山分行 宏福建設公司 房屋質押 86.10.21-87.10.21 9.250% 58,000 ○○A、B、C區餘屋 86.12.20-87.01.19 6.600% 80,000 5 第一信託 宏福建設公司 土地融資 86.12.01-88.01.01 9.850% 400,000 台中○○段 6 世華銀行建成分行 宏福建設公司 股票質押 86.12.01-87.12.01 8.250% 369,000 宏福證券股票 7 中華銀行儲蓄部 宏福建設公司 股票質押 86.11.29-87.11.29 9.020% 150,000 宏福票券股票宏福人壽股票 86.12.30-87.03.18 7.800% 100,000 8 中聯信託 宏福建設公司 土地融資 86.12.26-87.04.04 8.600% 339,000 ○○○○段 9 宏福人壽 宏福建設公司 股票質借 86.12.31-87.12.31 9.500% 200,000 旺宏公司股票高企股票 合 計 1,527,000 877,000 580,000
附表肆編號 日期 買進股數 買進金額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1 86.11.22 4,712,000 136,066,700 3,886,000 112,102,300 2 86.12.03 6,807,000 197,751,200 7,135,000 206,587,000 3 87.01.16 1,685,000 47,006,300 1,500,000 41,648,000 4 87.02.17 2,284,000 64,763,600 2,499,000 70,793,300 5 87.02.21 5,260,000 152,844,600 5,885,000 170,820,100 6 87.03.04 19,682,000 653,069,200 16,829,000 558,536,700 7 87.03.06 12,247,000 409,675,700 12,870,000 430,023,200 8 87.05.11 2,306,000 78,953,400 2,231,000 76,284,000 9 87.05.18 2,395,000 81,777,000 2,250,000 76,922,800 10 87.05.19 4,599,000 157,490,700 4,106,000 140,520,400 11 87.05.20 19,307,000 672,705,400 19,729,000 688,054,300 12 87.05.22 11,260,000 400,536,200 10,833,000 384,765,700 13 87.05.25 13,303,000 474,212,800 11,144,000 396,547,600 14 87.06.19 1,645,000 51,555,200 1,730,000 54,065,800 15 87.06.22 1,689,000 52,726,700 1,561,000 48,745,600 16 87.06.24 1,517,000 47,308,200 962,000 30,006,500 17 87.06.25 4,167,000 130,471,500 4,496,000 140,310,900 18 87.06.26 2,997,000 93,250,900 2,800,000 87,144,600 19 87.07.03 1,704,000 53,115,100 1,371,000 42,725,600 20 87.07.09 3,693,000 115,314,900 2,826,000 88,055,900 21 87.07.10 2,321,000 72,182,100 2,970,000 92,369,200 22 87.07.16 4,355,000 135,619,000 4,199,000 130,841,200 23 87.07.17 3,343,000 104,177,100 2,826,000 88,076,600 24 87.07.18 2,432,000 75,975,700 2,648,000 82,487,600 25 87.09.18 3,822,000 122,735,300 3,600,000 115,583,700 合計 139,532,000 4,581,284,500 132,886,000 4,354,018,600 每股均價 32.83 32.77 期末收盤價32.00(90訴834卷第7冊第14頁)以上證據出處:證交所97年6月10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件一投資人群組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附件二投資人集團買賣股票明細表、附件三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及光碟(光碟證券交易所序號0000000,置放於臺北地檢署97 年度他字第863 號存放袋);證交所88年7月12日台證(88)密字第00000號函所附之投資人名冊、投資人買賣宏福股票交易分析表、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證交所91年5月7日台證(91)密字第000000號函(地院31-34 卷)、證交所91年10月23日台證(91)密字第000000號函(見調查局附件一卷第69頁至第162頁及原審卷㈧第10-69頁);證交所91年5月7日台證(91)密字第000000號函所附查核報告補充說明、各營業日之交易行情資料、相對成交之時間、數量、投資人集團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及投資人買賣明細表(90訴834卷第7、7-1、7-2、7-3冊)分析期間行為人買進股數大於賣出股數(買超股數6,646,000)。
已實現獲利:以每股平均賣價與平均買價差額,乘以賣出股數。
未實現獲利:以分析期間期末收盤價與每股平均買價差額,乘以買超股數。
買進手續費(元)=賣出股數*每股買進成本*0.1425%賣出手續費(元)=賣出金額(元) *0.1425%賣出證交稅(元) =賣出金額(元) *0.3%犯罪所得之計算:
(一)實際賣出部分:賣出股數(A) 每股賣出價格(元) (B) 賣出金額(元 ) (C=A*B) 每股買進成本(元)(D) 每股出售獲利(元)(E=B-D) 出售獲利總額(元)(F=A*E) 買進手續費(元)(G) 賣出手續費(元)(H) 賣出證交稅(元)(I) 出售獲利淨額(元)(J=F-G-H-I) 132,886,000 32.77 4,354,674,220 32.83 -0.06 -7,973,160 6,216,773 6,205,411 13,064,023 -33,459,366
(二)擬制賣出(尚未賣出)部分:賣出股數(A) 每股賣出價格(元) (B) 賣出金額(元 ) (C=A*B) 每股買進成本(元)(D) 每股出售獲利(元)(E=B-D) 出售獲利總額(元)(F=A*E) 買進手續費(元)(G) 賣出手續費(元)(H) 賣出證交稅(元)(I) 出售獲利淨額(元)(J=F-G-H-I) 6,646,000 32.00 212,672,000 32.83 -0.83 -5,516,180 310,918 303,058 638,016 -6,768,172本案犯罪所得為-40,227,538元(即損失40,227,5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