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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附民字第 1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原 告 陳正煌被 告 張金發上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109年度上訴字第21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4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地方版(至少為10全〈35×25cm〉字體20pt規格)刊登道歉啟事2日。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38號諭知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葉力旗法 官 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麗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