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60號原 告 賴允全 住○○市○○區○○街00○0號(3樓) 張詠婕 住同上被 告 呂泓毅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年度上易字第56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泓毅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原告賴允全、張詠婕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9年6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訴訟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而起訴之補充說明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上開書狀誤載為假處分)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文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