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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附民字第 5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原 告 益帖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聖燕原 告 許聖燕被 告 陳堂麒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75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21萬5,847元,及自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原告許聖燕於民國99年即擔任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生技與醫材研究所(下稱工研院生醫所)發行之MD NEWS雜誌的廣告代理,並偶爾為其採訪撰稿。被告陳堂麒於得知該雜誌已停刊時,向原告謊稱工研院生醫所有意將MD NEWS雜誌委外經營,但合作公司資本額必須達600萬元云云,原告因而與友人共同投資成立益帖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益帖公司),並給予被告相當於90萬元之公司股份。嗣被告又主動要求每個月7萬5,000元之薪資,且告知其欲負責之工作內容,雖被告辯稱該薪資為工作所得,然相比其先後工作薪資,被告詐領高薪之意圖明確。被告於104年4月至同年12月間任職於益帖公司期間,致公司完全空轉,故請求賠償益帖公司於上開期間之營運費用。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就詐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