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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矚上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泓旭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0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劉繼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泓旭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亦有明定。又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其目的在避免被告因出境、出海滯留他國,以保全國家追訴、審判或日後執行之順利進行。而審判中有無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於職權而為裁量之事項。至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是否消滅,能否以其他方式替代而解除,亦俱屬事實審酌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被告周泓旭(下稱被告)因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

規定,而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10號裁定被告自108年5月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嗣因刑事訴訟法之限制出境新制施行,原審法院於109年1月22日重為處分,裁定被告自109年1月2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又於109年9月22日裁定被告自109年9月2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嗣原審法院雖於110年4月28日判決被告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前段規定,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惟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但書規定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另於110年4月28日裁定被告自110年4月2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至110年5月22日,繼因考量上訴所需作業時間,又於110年5月17日裁定被告自110年5月2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2月,並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而上開被告被訴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原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0號)業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有前揭各原審裁定(見原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0號卷【下稱原審卷】卷一第121至124頁;原審卷二第7至9頁;原審卷五第207至209頁;原審卷十四第89至90頁、第113至115頁)、原審判決(見原審卷十四第11至87頁)、原審法院110年5月20日北院忠刑平107矚重訴1.108訴310字第1100004583號函(見本院110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卷【下稱本院卷】卷一第3至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見本院卷一第339至353頁)、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363至367頁)在卷可稽。

㈡茲因前開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期間將於110年7月22日屆滿,

經於110年7月6日聽取辯護人(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意見)、檢察官之意見(見本院卷二第29至33頁),並審酌現有卷存證據資料,本院認被告雖經原審諭知無罪,然自形式上觀察,被告涉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嫌重大,其被訴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堪認係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又本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猶待本院審理究明,尚非絕對排除對被告論罪科刑之可能,而且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其生活重心及主要財產均非在臺灣地區,依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刑罰執行之心理,一旦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可預期被告因此逃匿境外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的可能性非低,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受限制之程度,並考量被告所涉本案之犯罪情節,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且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爰裁定自110年7月2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法 官 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