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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侵上訴字第 2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55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AE000-A109093(姓名年籍詳卷)代 理 人 洪文意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張繼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55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即代號AE000-A109093之人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聲請人AE000-A109093為本案被害人,為就證據調查、勘驗之結果適時陳述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9規定,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嗣經原審以被告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後,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現繫屬本院以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55號審理中。被告上開被訴罪名,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該案之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汪怡君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逸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