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168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杰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72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3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杰昇與告訴人謝釗忱同為網站臉書網路社團「戰車世界」之團員,原互不相識,惟雙方於民國109年3月4日晚間,在該網路社團留言時,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於國際上使用之名稱及政治立場不同而發生爭執,被告竟在其台中市住處,以其在臉書網站登錄之姓名「吳杰昇」,在該「戰車世界」社團成員均可見之留言處,以「濫用言論自由的叛國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判」國賊)~~」等語辱罵告訴人(臉書登錄之姓名Adolf Hsieh),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公然侮辱罪,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告訴人謝釗忱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臉書社團「戰車世界」中相關留言內容之網頁擷取資料爲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在臉書社團「戰車世界」內,以「吳杰昇」之名義留言指稱告訴人為「濫用言論自由的叛國賊~~」此節,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是因為和告訴人政治立場不同,告訴人說對岸是中國,可是我的政治立場不承認對岸是中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中華民國是包含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中國共產黨在我的認知裡面,就是背叛中華民國的政治勢力,告訴人不承認中華民國,所以對告訴人說這句話,我並沒有侮辱告訴人的意思等語。
四、查被告於上開時、地,在臉書社團「戰車世界」內,以其臉書網站登錄之姓名「吳杰昇」,在與告訴人之對話留言內標註告訴人(告訴人使用其臉書登錄之姓名00000 00000),並對之稱「濫用言論自由的叛國賊~~」一語,而臉書社團「戰車世界」需經由管理員同意始能加入社團成為社員,「戰車世界」社團成員約有上千人等事實,為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所自承(見偵卷第5至6頁反面、第26頁、第36頁;原審易字卷第22至23頁、第48頁),並據證人即告訴人謝釗忱於警詢、偵訊中(見偵卷第12至14頁、第25至26頁)、證人即臉書社團「戰車世界」成員邱啓倫、黃俊涵、李秋明於偵訊中(見偵卷第33至36頁)就此部分證述在卷,且有臉書社團「戰車世界」網頁中,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內容擷取資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76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五、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謂「侮辱」,係指並未指摘具體事實,而僅有抽象的謾罵或嘲弄,亦即「發表輕蔑他人社會上地位之自我判斷」、「發表對於他人謾罵嘲弄或惡評等行為人自己之抽象判斷」。於判斷某一言論、行為是否屬於侮辱,應斟酌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地之方言或用語習慣、行為時之客觀情狀等事項,不能一概而論,且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既係個人於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不受貶損,是成立侮辱之言行舉止,其內容必須具有否定、非難、貶抑、輕蔑他人社會上人格整體價值之意味,始足當之,倘僅否定他人個別言論、行為之價值者,如批評他人政治、學術上意見之謬誤等,自不構成侮辱。又公然侮辱罪所保護者,既係個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評價不受不當貶損,倘僅受批評之人主觀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但若未貶損其人格或地位評價時,自非「侮辱」。再陳述某一事實時所附加之「評論」,縱非符合客觀、嚴謹或符合社會禮儀之用語時,仍應整體觀察所陳述事實之客觀或主觀真實性、可受公評性,以定其適法與否之標準,尚無割裂部分言論,以受評論之人因而感受難堪或不快,即逕認另構成公然侮辱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以「濫用言論自由的叛國賊~~」等語辱罵,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上之評價,惟查:
㈠、由卷附臉書社團「戰車世界」(按此為多人線上遊戲)內被告與告訴人之前後對話內容觀之,被告與告訴人發生本案爭執之起源係一開始「戰車世界」社團內成員傅毅豪建立一票選活動,並發表下述內容:「為什麼大家那麼討厭陸人/但在遊戲生態上/我還是希望玩家多一點/玩家少了你在強/車在多/沒有人陪你玩那不是很孤單/其實亞服謾罵一直都有啊/只是有寫外語我們看不懂而已」,票選選項包括「希望大陸人回國服」等共17個選項。嗣告訴人於該票選活動下方留言:「其實到你們這個年紀還在大陸或是陸人我實在有點看不懂,中國就是中國,把國家說對應該也是種尊重,對吧?我不反對中國人在亞服打啦,但是以目前都是大比數輸臝的狀況來看,恐怕進來搞不清楚遊戲機制的還是多數.」,之後即接續有該社團成員留言稱:於「國服(X中服(0大陸人(X中國人(0」,告訴人又接續留言:「這有什麼好爭議?地球上沒有叫大陸的國家,這才爭議吧?PRC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他們去國外也不會自稱Mainland people吧?」,而發起該票選活動之社團成員傅毅豪見告訴人上開留言內容即回覆:「00000 00000我在其他遊戲社團有時候打中國人就被管理刪文」、「00000 00000我也不懂而且下面就會有人說什麼遊戲社團不要政治山小的唉。」,告訴人又回覆傅毅豪留言:「太蠢太好笑了,中國人自稱中國人,台灣人變成要稱他們大陸人不然泛政治?」,接著有其他成員開始留言討論:「別自我審查~你既然不是香港人是台灣人就好好稱對方為中國人(身為香港人看到都覺得有點奇怪」、「別爭了啦!你們說法都是錯的!正確名稱是淪陷區同胞by蔣委員長」,之後一名臉書名稱「陳皓宇」之網友留言稱:「笑 所以現在有國家叫台灣??」,告訴人即回覆稱:「你可以去看目前歐美各國會不會叫我們中華民國,就算有邦交的國家也叫我們台灣.另外,我們自己叫什麼不影響其他國家的正確稱呼,叫台灣或中華民國,隔台灣海峽那邊叫中國,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很難懂嗎?自己都不敢大聲叫自己的名字,有誰會理你呢?」(見偵卷第55至61頁)。由上開留言內容可知,在被告參與留言前,該票選活動之討論串即已就要稱呼大陸地區人民為中國人或大陸人而有爭論。
㈡、此時,被告見告訴人上開回覆內容即留言標註告訴人(即000
00 00000)稱:「所以中華民國憲法改了沒?台灣國在哪裡?臺灣國公元幾年創立的?」,告訴人遂標註被告留言稱:「你什麼時候有台灣國的錯覺?但是很明顯的,所有One Ch
ina Policy的國家,都不認為ROC能代表中國.中華民國不是中國?Republic of CHINA.」,被告又留言覆稱:「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就是在舔共知道嗎?普世價值不代表真理,懂嗎?^^?有種你們快去改國旗國號啊。」,告訴人再留言稱:「再來,你要自稱中華民國,沒問題,那台灣海峽那邊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你要把那個在聯合國安理會成員當成自己尚未收復的領土?」、「這是有沒有種的問題嗎?還是你要把那個在聯合國安理會成員當成自己尚未收復的領土?」、「這是有沒有種的問題嗎?從法理來看,請先去看看修憲程序吧.中華民國,的確是自己認為自己是中國的政體,這很難理解嗎?不然怎麼會有九二共識呢?」,被告又再留言覆稱:「中國大陸地區本來就是中華民國的失土,是叛亂政權強奪的合法領土,有問題嗎?^^?中華民國是創始會員國之一,當初不就是美國默許共匪帶著非洲國家鬧2758號決議案的嗎?」、「你前面的言論讓我根本不認為你會覺得中華民國是中國啊,有問題嗎?^^?」,告訴人就此覆稱:「你可以繼續有這種主張,尊重你,只是大概連國民黨都不敢這樣講了,共產黨叛亂嗎?恐怕是你信仰的政權爛到骨子裡,來到台灣繼續爛.」、「我站在你們那種認知混亂的條件跟你對話,因為你認為有兩個中國,不是嗎?」,被告又再留言稱:「不就是臺共沒肅清乾淨的關係嗎?我還嫌陳儀的手段太仁慈,白崇禧太寬宏量大呢,蔣公真是白癡,專門派對敵人好的智障,難怪北平守將帶50萬大軍投降^0^」,告訴人又再回覆稱:「你叫自己中華民國會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嗎?你一定覺得不會,對吧?」,被告覆稱:「誰跟你說我認為有兩個中國的啊^^?你繼續栽贓看看^^?你這個死臺共LOL」,告訴人覆稱:「我說過,你可以有你的思維,其實當年除了張學良太仁慈,毛澤東也太仁慈喔,不然怎麼讓一堆垃圾流寇留下狗命漂來台灣撒野?」,被告又回稱:「西安事件俄羅斯的資料明白的顯示是共匪謊稱要和張學良共組大西北聯合,後來晃點張學良的,你繼續用中共臺支部的假資料來混淆沒關係啊呵呵,毛賊仁慈只是為了後面的殺戮,你怎麼不去追隨共匪史明弔念共匪謝雪紅^^?」,告訴人又回稱:「我說過你能有你的思維,就算再不堪,也是你的信仰,你的主耶穌基督也會理解.」,並針對被告留言內指稱其「死臺共」一語回稱:「所以你在公然侮辱嗎?」。被告又覆稱:「中華民國革命先烈有七成是基督徒,而你只是共匪的傳承者^O^」、告訴人又稱:「等派出所通知你吧.」,告訴人再留言稱:「你的確是繼承臺共的思想沒錯啊,有問題嗎^^?」、「所以你認為共產思想在台灣應該有言論自由的保障是嗎^^?」,告訴人回覆「吳杰昇你能繼續講我就繼續截,檢察官也比較多事證能夠處理.」,被告回覆:「呵呵,你現在不敢講啦^^?代表你也知道你自己在犯內亂罪嗎^^?」,被告回覆:「你什麼根據認為我與共產主義有關?」,被告回覆「00000 00000怎麼會沒有關係^^?來,我等你切割你自己的臺獨思想^^」、「中華民國憲法明定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領土,你擅自散播不利中華民國的言論,曲解國格和領土範圍,你確定你沒犯法^^?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唯一代表,反而栽贓我是兩個中國論者,你確定你告的成^^?」,告訴人回稱:「你可以放給檢察官看.你在這邊,在沒有任何事由與證據下指稱我支持共產主義,我想你去跟檢察官解釋吧.」,被告覆稱:「我當然放啊,呵呵,等你喔,濫用言論自由的叛國賊^^,不承認中華民國還想靠中華民國的法律保護你,可憐啊哈哈哈」,告訴人回稱:「你還說我是叛國賊,很好.」,之後被告與告訴人又持續於該討論串下對話討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刑法第104條、第105條、第115條、刑法總則之關係,被告又回覆:「我不認為是公然侮辱你啊,你的思想是共產黨的分裂國家之獨立思想沒錯啊^^...,中華民國本來就是中國啊,只有舔共的才不認為中華民國是中國唷,然後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當成中國唷,知道嗎^^?你完全符合中華民國憲法刑法的外患罪啊呵呵...」,嗣告訴人即未再繼續在該討論串下回覆留言(見偵卷第43至54頁、第61至64頁、第67至96頁)。
㈢、由被告前揭言論發言脈絡觀之,乃係針對告訴人主張應稱呼大陸地區人民為中國人,及就中華民國在臺灣之定位等政治議題而表述不同意見,是雙方在該討論串下顯係互相表達、爭論其等對於兩岸關係之名稱、用語、定位及政治理念,此種因彼此政治立場不同所生之激辯,在臺灣社會實已屢見不鮮,並為臺灣民主化後在言論自由方面之重要表徵,雖被告以「濫用言論自由的叛國賊」等語批評告訴人,屬負面評價用語,或有過於激烈而足以引起告訴人之不悅情緒,然審酌被告評論係本於告訴人反對現行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即仍區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而來,則被告基於其支持中華民國體制之立場,認為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等法律,告訴人之主張有觸犯內亂罪之虞,其法律上之主張縱非完全正確,但在論理上亦非毫無事實根據或顯然逸脫邏輯,且既係因政治理念之爭辯而來,尚難認其係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又兩岸關係及國家定位為重要之公共事務,為各界所密切關心,顯屬可受公評之事,隨各人之政治理念、意識型態及價值觀而有不同看法,若以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本可對他人意見為正面評價,或為負面評價,若基於各人的自由意志針對特定、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但與事實相關連之意見表達或評論部分,縱該用語、字詞屬於負面批評,或用語尖酸、難聽、直率、粗鄙,帶有辱罵含義,然因該言論係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其用字譴詞是否妥當,社會大眾均有評論之空間,無所謂真實與否,應屬「意見表達」之言論範疇,且此意見表達應嚴格認定是否確有侮辱之惡意,否則如動輒對此等言論冠以刑責,無疑以噤聲取代討論,妨礙言論自由發揮實現自我、追求真理及促進參與之功能。
㈣、準此,本案被告並非未指摘具體事實而僅有抽象的謾罵或嘲弄,乃是針對上開兩岸關係、國家定位等公共事務,就告訴人於臉書社團「戰車世界」網頁上所發表之政治主張此一基礎事實提出其個人之主觀評論意見,縱然係以負面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然依現存卷證就被告所為言論之內容整體判斷,尚難認被告此部分意見表達具有惡意侮辱之故意而顯然超出合理評論之範圍,應認其所為尚不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就被告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本院認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自難遽以上開罪名相繩。準此,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即應為其無罪之諭知。原審基此依審理結果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等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
㈡、查被告以其在臉書網站登錄之姓名「吳杰昇」,在「戰車世界」社團成員均可見之留言處,以「濫用言論自由的叛國賊~~」等語辱罵告訴人,因同時具有事實陳述與個人主觀意見表達之性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被告所為陳述是否符合合理評論原則分別判斷。按叛國賊係指背叛、損害國家利益的人,上開語詞依社會一般通念,乃屬高度貶抑他人人格而嘲諷、蔑指他人缺乏國家觀念,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感受到屈辱及難堪,是被告在網路社團處張貼「濫用言論自由的叛國賊~~」此部分言論,客觀上已屬公然侮辱告訴人之行為。被告縱與告訴人政治立場有所歧異,亦應秉持理性方式針對政治課題討論,尊重不同意見,被告竟捨此不為,其上開言論,乃對不同意見之告訴人公然加以貶辱、攻訐,已超出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甚明。
㈢、原判決既有上開違誤,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八、經查:
㈠、「叛國賊」一詞固屬具有貶意之負面評價用語,然依前所述,被告乃係在爭論兩岸關係、臺灣國家定位之討論串內,針對告訴人主張大陸地區為中國,臺灣地區為臺灣或中華民國,以中國人稱呼大陸地區人民,即隱含兩岸非屬同一國之政治立場加以批評,進而認告訴人上開政治主張與現行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相違,有涉犯內亂罪之虞,遂以被告個人所持中華民國包含大陸地區之政治觀點,認告訴人之主張為「叛國賊」。雖被告所使用之「叛國賊」一詞確為足以引起告訴人不悅之負面批判用語,但本質上仍係因政治理念不同而生之評論,並非抽象之謾罵,其法律上之主張縱非完全正確,然由被告個人所持政治立場之角度觀之,論理上並非毫無事實根據或顯然逸脫邏輯,尚難認其係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係對於兩岸關係及國家定位等可受公評之事,依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但與事實相關連之意見表達或評論,由被告所為言論之內容整體判斷,亦難認被告此部分意見表達具有惡意侮辱之故意而顯然超出合理評論之範圍,是被告所為應尚未達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程度等節,業經本院論述如前。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僅強調「叛國賊」一詞屬高度貶抑他人人格,嘲諷、蔑指他人缺乏國家觀念,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感受到屈辱及難堪之用語,未能就被告於該討論串中之整體發言是否已超出合理評論範圍再加以舉證,事實上被告指摘告訴人所叛之「國」,乃為告訴人所不認同之包含大陸地區之中華民國,而非告訴人主張不包含大陸地區之國家定位(無論名稱為何),是就此節觀之,被告上開用語仍係延續雙方針對兩岸關係、國家定位之爭辯而來,以較激烈之用語形容告訴人之政治立場,在一般網路討論氛圍中,既非僅係抽象或與討論主題無關之謾罵,衡情亦不宜認已超出合理評論之範圍,應透過言論自由之機制,由參與見聞之社會大眾予以評論指駁,而非逕以公權力課以刑責,以顯民主化社會對於多元價值之包容,並保障公民就公共事務充分表達之權利。
㈢、準此,檢察官上訴意旨,尚難認屬有據,檢察官既未能再積極舉證被告確有其所指之上開犯行,原審所為無罪之諭知,其結論並無不合,是檢察官提起上訴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證據取捨及認事用法不當,其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蕭世昌法 官 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莫佳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