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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易字第 10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1066號上 訴 人即自 訴 人 台谷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 表 人 許俊甫上二人共同自訴代理人 林天麟律師

林殷廷律師被 告 洪宗佑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自字第1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審理範圍:上訴人即自訴人台谷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谷公司)、許俊甫自訴被告洪宗佑有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妨害名譽犯行,經原審判決無罪後,自訴人提起上訴,嗣於本院審理期日前具狀撤回附表編號三、四所示部分之上訴(見本院卷第89頁),故本院僅就附表編號一、二部分審理。

二、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宗佑前為台谷公司之員工,被告因與台谷公司素有糾紛,明知其所張貼於臉書專頁「捍衛勞工權益暨吹哨者保護聯盟」之文章為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1日、同年月18日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軟體「臉書(FACEBOOK,下稱臉書)」網站,登入其所創設之「捍衛勞工權益暨吹哨者保護聯盟」臉書網頁,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專頁上,張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內容之貼文,以此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足以貶損台谷公司及負責人許俊甫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2項之誹謗罪即屬對於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所加之限制。該條所定「誹謗」行為,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構成要件,所保障者為名譽法益,而「名譽」係外部社會之評價,乃不被他人以虛偽或惡意攻訐私德之言論毀損的社會評價,至於陳述事實之過程中損及維持好名聲的主觀情感,則非刑法誹謗罪處罰範圍;而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同法第311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行為人以善意發表言論而為適當評論,此種意見表達符合該條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得據以阻卻違法。另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為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而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應認為不成立誹謗罪,且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

四、自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內容之網路貼文擷圖,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9年6月1日為各該內容之貼文,惟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內容貼文,在108年時「靠北公司」之臉書粉絲專頁上已有張貼,當時是因為看到台谷公司敗訴,要表達不只我1人對台谷公司不滿,我是以受害人之立場貼文,沒有要對自訴人妨害名譽或侮辱之意思,且「台谷動力屎糞有限公司」社團並非我所創設等語(見上易卷第47、122頁)。

五、經查:㈠被告於109年6月1日,在「捍衛勞工權益暨吹哨者保護聯盟」

臉書網頁,張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內容之貼文,為被告所坦承(見自卷第70頁;本院卷第122頁) ,並有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內容之網路貼文擷圖影本在卷可稽(見審自卷第35至59頁) ,上揭事實首堪認定。

㈡查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貼文內容,係擷取自109年6月1日由被

告張貼於該臉書粉絲專頁之同一份貼文,且內容記載略以:為讓廣大的弱勢勞工朋友、求職者們幸免於害,於2020年5月26日下午4點37分54秒發現Facebook粉絲專頁「靠北公司」刪除「靠北公司」於2018年6月11日下午4點19分張貼「法院認證垃圾公司‧台谷動力老闆許俊甫3度敗訴(1份薪水N份工作,千萬別去)」的文章……今天是因為我有良心揭露真相,卻不斷被許俊甫進行司法追殺,更何況連其他離職員工:昌哥(Guo Michael)、陳勇宇、鍾凰麟,他們還組了1個「台谷動力屎糞有限公司」的社團,從社團名稱就可以得知台谷動力孰優孰劣……該文章確定由法院判「該文章發文者(即被告)『勝訴』」,台谷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谷動力)「許俊甫『敗訴』」,檢附來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址:……)檢索到的訴訟資料佐證該文章「屬實」。---以下為「法院認證垃圾公司,台谷動力老闆許俊甫3度敗訴原始文章」---輸入關鍵字「許俊甫」,可以得到「8筆」檢索資料……「2筆」是法院「通知」,故實際上只有6筆,從許俊甫6宗訴訟全部敗訴故由此可知「許俊甫『敗訴率為100%』」,結果顯示「該文章的真實性相當高」,就算「未達100%」的程度,恐也「八九不離十」了等內容,有上開網路頁面列印結果在卷可稽(見審自卷第35至39頁)。該貼文並檢附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轉貼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16號民事裁定2份(裁定命原告〈台谷公司、許俊甫〉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證物等、該院無管轄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7號民事判決(原告〈台谷公司、許俊甫〉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第8號刑事判決(判決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自訴人台谷公司、許俊甫;被告洪宗佑)、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56號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上訴人台谷公司、許俊甫;被告洪宗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92號刑事裁定(主文「聲請駁回」;聲請人台谷公司、許俊甫;被告洪宗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127號刑事判決(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自訴人台谷公司、許俊甫;被告李澤洋)、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74號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上訴人台谷公司、許俊甫;被告李澤洋),並說明:從上開經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址:……)8筆關於台谷動力訴訟資料顯示,台谷動力許俊甫「已」對口中洪○佑「提出刑事告訴」意圖藉此言誤導勞工朋友們、求職者們,將台谷動力形塑成「雍容大度」的公司,以減輕「法院認證垃圾公司」,台谷動力老闆許俊甫3度敗訴,該文章帶給台谷動力的負面影響等語(見審自卷第39至48頁)。

㈢而查,上開所引之裁判內容,確實可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

系統中查得,內容均為台谷公司及許俊甫所提之相關訴訟,其中3件之被告為「洪宗佑」,又其非有法律專業背景之人,依其主觀認為各該「上訴駁回」、「聲請駁回」、「本件自訴不受理」等判決,即「台谷動力老闆許俊甫3度敗訴」(見自卷第70至71頁),故指自訴人所提各該訴訟均獲得敗訴判決,而以「法院認證垃圾公司,台谷動力老闆許俊甫3度敗訴」等語,評論自訴人及表達其屢屢被告之主觀感受,縱使被告批評內容所用「垃圾」乙語,令人感到不快或損及其維持好名聲之主觀情感,惟被告針對「台谷公司對員工所提訴訟獲得敗訴結果」之具體事實,就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意見、評論及批判,認為台谷公司經法院判決敗訴,即屬「法院認證垃圾公司」,仍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意見表達範疇,亦非未指定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尚不應論以誹謗或公然侮辱罪。

㈣再依被告於原審提出之網頁擷圖資料(見自卷第155頁),確

實有「台谷動力屎糞有限公司」之臉書社團,版主為暱稱「

Guo Michael」之人,「鍾凰麟」、「陳勇宇」均為該社團之成員,且被告並非該社團成員,足認附表編號二所示內容,確有所依據並非不實,則被告辯稱「台谷動力屎糞有限公司」社團非其創設,即可採信。且觀其上開貼文內容,係因其前與自訴人迭有爭訟,提出上開言論之目的意在佐證其所述之真實性,並非謾罵自訴人台谷公司為「屎糞公司」,難認被告為上開貼文內容屬誹謗或侮辱之言論,且其主觀上有貶損自訴人名譽之犯意。

㈤綜上,被告所為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貼文內容,難認屬誹謗

或侮辱之言論,縱有部分用語令自訴人感到不快或損及其維持好名聲之主觀情感,亦難認被告係出於妨害自訴人名譽之惡意所為,依首揭說明,其所為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經審理後,認依自訴人所提證據資料不能證明被告為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貼文內容,有妨害名譽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應予維持。自訴人仍執前詞上訴指摘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貼文內容中「垃圾」、「屎糞」之用語,係屬羞辱自訴人之用語,非一般理性表達,所為該當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惟被告為上開貼文內容,主觀上並非意在羞辱自訴人或就非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已如前述,自訴人提起上訴,係就卷內之證據為相異評價,但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妨害名譽犯行,尚難說服本院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附表:

張貼處:臉書粉絲專頁「捍衛勞工權益暨吹哨者保護聯盟」編號 自訴狀所指字句 貼文內容摘錄 自訴所提證據 備註 一 「法院認證垃圾公司」 1.---以下為「法院認證垃圾公司,台谷動力老闆許俊甫3度敗訴」原始文章--- [告證1]貼文(下同)(審自卷第35頁) 即原審卷內附表編號1(自卷第75頁,下同) 2.---以上為「法院認證垃圾公司,台谷動力老闆許俊甫3度敗訴」原始文章--- (審自卷第38頁) 3.…台谷動力許俊甫「已」對口中洪○佑「提出刑事告訴」…以減輕「法院認證垃圾公司,台谷動力老闆許俊甫3度敗訴」該文章帶給台谷動力的負面影響。 (審自卷第48頁) 4.被法院認證的垃圾公司VS被法院認證遭壓榨、剝削的前離職員 (審自卷第54頁) 二 「台谷動力屎糞有限公司」 5.…其他離職員工:昌哥(Guo Michael)、陳勇宇、鍾凰麟,他們還組了1個「台谷動力屎糞有限公司」的社團… (審自卷第38頁) 即原審卷內附表編號2 三 「許俊甫『壓榨員工』」 6.(文章內摘錄裁判書之)事件:被告翔網數位有限公司(即Ursalary薪資平台)因網友指摘「原告許俊甫『壓榨員工』」情事,遭原告許俊甫提告。 (審自卷第39頁) 即原審卷內附表編號4 7.(文章內摘錄裁判書之)事件:被告翔網數位有限公司(即Ursalary薪資平台)因網友指摘「原告許俊甫『壓榨員工』」情事,遭原告許俊甫提告。 (審自卷第40頁) 即原審卷內附表編號4 8.(文章內摘錄裁判書之)事件:被告Ursalary因網友指摘「原告許俊甫『壓榨員工』」情…原告許俊甫提告。 (審自卷第41頁) 即原審卷內附表編號5 9.(文章內摘錄裁判書之)事件:被告指摘「原告許俊甫『壓榨員工』」情事。 (審自卷第43頁) 即原審卷內附表編號6 10.(文章內摘錄裁判書之)事件:被告指摘「原告許俊甫『壓榨員工』」情事。 (審自卷第44頁) 即原審卷內附表編號6 11.(文章內摘錄裁判書之)事件:被告指摘「原告許俊甫『壓榨員工』」情事。 (審自卷第45頁) 即原審卷內附表編號6 12.每月只付25200元的許俊甫VS每月少拿151200元~176400元的洪宗佑 (審自卷第54頁) 自訴代理人於原審準備程序補充卷內附表編號6(自卷第72頁) 四 「許俊甫『性騷擾』」 13.尤其是女性朋友們要更加小心,不僅僅是應徵工程師,連應徵國內外業務都要在面試時帶錄音筆、針孔蒐證,以防有什麼言語不(性)禮(騷)貌(擾)或肢體上(性)接(騷)觸(擾),這樣才有證據將老闆定罪,不然9成99會死不承認,不樂見女性朋友們在職場上發生#MeToo事件。 (審自卷第38頁) 即原審卷內附表編號3 14.(文章內摘錄裁判書之)事件:被告指摘「原告許俊甫『性騷擾』」情事。 (審自卷第46頁) 即原審卷內附表編號7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