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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易字第 6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616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諭亭選任辯護人 陳義文律師

黃駿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45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2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下稱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在告訴人甲○○(下稱告訴人)臉書頁面,以其申設使用之臉書帳號「0000 00」,發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留言,均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嗣告訴人於民國107年1月間經莊育麟告知,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故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屬主觀之價值判斷,並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是對於政治或社會活動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基於權衡維護言論自由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損害程度兩相衡量,前者顯然有較高之價值,而應受憲法之保障,而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又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之惡意詆毀,而非保護個人不因他人之言語表達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或不快,故行為人所為客觀上對他人負面評價之言詞或舉動等,縱足以造成該人之難堪或不快,仍須探究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就所為之用語、語氣、情境、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整觀察,不能無視言論之整體脈絡及外在語境,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斷章取義,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率爾論斷。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及載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留言內容之臉書頁面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告訴人之個人臉書頁面貼文之下方留言區,登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留言內容,然堅詞否認涉犯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是因為不認同告訴人身為輔大社科院院長,卻在處理輔大性侵案的過程中出言傷害受害人,故在告訴人的個人臉書頁面留言評論,用詞亦未詆毀貶抑告訴人之人格,依伊留言之前後脈絡,可知伊所為如附表所示留言,係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等語。

肆、本件告訴人之告訴並未逾期之說明: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固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然此所謂「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倘雖有懷疑,因未得確實證據,而遲疑未告,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為申告,即謂告訴逾越法定期間。最高法院亦著有71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見解,可資參照。

二、查告訴人係於107年7月2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參刑事告訴狀見他字第8284號卷第3頁),而本件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留言之時間,係於106年8月7日晚間10時33分許,距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固已逾6個月期間。惟告訴人已於偵訊時陳稱,伊是於107年1月4日發現被告為如附表編號2之留言,認被告涉嫌公然侮辱,因臉書留言很多,是經學生莊育麟告知才發現被告前所為附表編號1之留言等語(偵字第6278號卷第43至44頁),且於107年1月14日被告於告訴人個人臉書留言區稱:「我覺得我霸凌最多的是甲○○ 請讓我跟她對話!」等語,亦有網頁擷圖在卷可憑(他字第8284號卷第19頁),足認告訴人斯時始確知被告之留言涉嫌有公然侮辱。是告訴人於107年7月2日確知被告附表編號1部分之留言涉嫌公然侮辱而提出刑事告訴,依照上開說明,並未逾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之法定期間,先此說明。

伍、經查:

一、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在告訴人於其個人臉書頁面所張貼標題為「冥冥之中,天機自現」文章下方留言區,登載留言:「一直鼓吹情慾流動結果甲○○穿的跟老處女一樣,這種虛偽的政治思維我才難以同意咧」等語;且於附表編號

2、3所示時間,在告訴人上開臉書頁面所張貼標題為「心眼透亮一起迎向2018」文章下方留言區,登載留言:「妳去問妳缺德祖母甲○○啊」、「不是真的一輩子都不准別人評論輔大案不然就是違反無罪推定吧,真的是缺德又貪心欵」等語,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原審卷第227頁,本院卷第196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所為指述相符(他字第8284號卷第38頁),並有上開臉書頁面擷圖在卷足佐(他字第8284號卷第13、15頁),足認被告此部分供述與事實相符,固堪採憑。

二、次查,告訴人原任職輔大心理系教師兼任社科院院長,104年6月間,該系內學生發生性侵害事件,104年7月20日告訴人與輔大心理系教師、碩博士生等共同組成工作小組進行輔導、訪談等調查事宜,而告訴人於104年7月13日與受害人及其男友面談時,說出「不要站在一個受害者的位置」,系主任亦於105年3月間發電子郵件指責受害人貼文不當要求撤下,受害人與其男友遭受心理創傷,受害人並有自殘行為,受害人男友遂於105年5月29日在臉書貼文披露告訴人及工作小組有息事寧人或吃案情事,因而引發媒體報導與網友熱議,輔大於105年6月2日發函心理系依法保護受害人隱私,告訴人卻於105年6月7日上午召開真相還原記者會,當晚並召開討論會,由受害人及其男友、該系師生、校友、媒體共約200人參加,演變成為公審會,對受害人及其男友造成壓力、恐懼,輔大於105年6月24日解除系主任職務,告訴人嗣於105年8月13日發文指責受害人及其男友,受害人遂於105年9月21日在臉書貼文表示對告訴人、心理系及其所有朋友之道歉,再度引發網友熱議,輔大性平會於105年9月22日決議暫停告訴人社科院院長職務,告訴人再於同年月26日上談話性節目,並透過臉書持續貼文,輔大遂作成停聘告訴人1年之處分,教育部於106年5月12日核定該停聘處分。告訴人未認知到受害人及其男友之創傷壓力症候群,在彼等質疑反彈後,未採取溫和方式化解,卻予以公開反擊、責備,更引發網路論戰,使受害人及其男友數度受到傷害等情,有監察院調查委員高鳳仙106年8月10日之調查報告在卷足憑(偵字第6278號卷第151至187頁)。在上開事件(以下以「輔大性侵案」稱之)過程中,因告訴人與受害人及其男友,分別在網路社群平台數度貼文,引發眾多網友參與議論甚至互有聲援聲浪,已成為當時社會之知名事件,先此說明。

三、本件被告在告訴人個人臉書貼文之下方留言區留言時間,分別為附表編號1之106年8月7日,及附表編號2、3之107年1月4日、同年月5日,此觀之上述卷附網頁擷圖即明。就被告上開留言時之情境脈絡,查:

㈠有關附表編號1部分:

告訴人於106年8月5日在個人臉書所發表之「冥冥之中,天機自現」一文中,提及:「今日,2017年8月5日,白蘭入殮火化。日日春第一代、第二代與第三代運動者是送白蘭的親人...完成儀式,白蘭的精神返家(文萌樓)了...在臺灣當前右派當道的現實裡,日日春妓運挑戰連連!都更暴利投機客買走市定古蹟,運動文化戰幾度對戰投機客,房屋私有權法庭判贏終將對決公共利益;輔心案外案強烈波及日日春,藉甲○○被誣陷的不實輿論,心懷惡意的網魔與各種落井下石的無良人士,聯盟企圖撲殺日日春,剿滅妓運」等語(偵字第6278號卷第125至127頁),而上文之留言區中,前有暱稱「許問祖」在留言區稱:「0000 00(按指被告暱稱)人家要不要從娼要接那個客人,不用你同意吧!你現在是媒介嗎?」,「陳穎燁」接著回應稱:「奇怪了,就是不敢回應日日春的財務問題」,被告再留言稱:「許問祖 問題是日日春一直說當公娼很好,還有一邊叫公娼阿姨不要拿補助結果自己拿爽爽,一直鼓吹情慾流動結果甲○○穿的跟老處女一樣,這種虛偽的政治思維我才難以同意咧」等語,接著在留言區貼出告訴人在戶外持麥克風演說之照片,並稱:「甲○○自己包得緊緊像個良家婦女然後一直鼓吹人家情慾解放,說好的身體力行呢?」等語,此亦有網頁擷圖附卷可憑(偵字第6278號卷第99、133頁),是由上開告訴人之發文與被告留言內容觀之,可見被告上開留言係認告訴人穿著保守,與告訴人主張「情慾流動」、鼓吹妓運、參與日日春協會活動等言行有所矛盾,而表達對告訴人之不認同。該留言中雖稱「穿的跟老處女一樣」等語,然細繹其文字,無非係以「老處女」比喻指較為保守傳統之穿著風格,與一般常見刻意針對年長未有性經驗之單身女性,以「老處女」加以謾罵而損及女性婚姻與性之自主決定尊嚴之狀況,顯有不同,被告上開留言,客觀上並未見有何以「老處女」一詞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尊嚴之意思,此由被告在留言區接著貼出告訴人之照片,益徵該留言確係針對告訴人之穿著風格與所主張之情慾流動有所抵觸而加以批評之意。

㈡次就附表編號2、3部分:

告訴人於106年12月31日所發表之「心眼透亮一起迎向2018」文中,提及:「輔心案打造了一個多層次系統疊置的立方體,先是發生性侵,衍生學生不實po文誣陷了老師,再衍生引發了性平調查的迫害案,輔大性平會的濫權與擴權和輔大校教評會昧於校長權力而犧牲了教師法三級三審的精神,要拿我當代罪的黑羊。這種不當的權力使用,不顧程序正義,一眛地由上往下打壓,致使系統疊壓,下層系統內的人經驗著害怕與暗黑的勢力...」等語(偵字第6278號卷第135頁),確係針對上開輔大性侵案整體過程與其個人受到懲處之程序認有受到打壓而發文。而被告於該文下方之留言,先稱:「喔喔 妳去問妳缺德祖母甲○○啊」,嗣稱:「甲○○不是被教育部監察院各種調查認證有罪了嗎 還在跳針無罪推定啊?不是真的一輩子都不准別人評論輔大案不然就是違反無罪推定吧 真的是缺德又貪心欵」,由上開留言之語氣觀之,應係針對其他網友之留言而為回應,況被告所稱「缺德」、「貪心」等語,無非係因不認同告訴人上開貼文中自陳在輔大性侵案中受到打壓之情而來;而觀之上述輔大性侵案整體事件經過,已因告訴人與受害人及其男友之公開發文,而引發網友熱議多時,業如前述,且被告上開留言復提及經教育部、監察院調查等情,足見其留言乃基於其個人經由各種媒體所建構對於輔大性侵案發生經過之認知,進而對於告訴人文章內容為主觀上之意見評論,縱使留言中提及「缺德」、「貪心」等用詞,確可能害及告訴人之名譽,然權衡前述憲法對於言論自由基本權保障,乃具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之高度價值,而輔大性侵案本身亦屬各種價值衝突匯集之場域,更應容許不同意見之表達,以利在開放的言論自由市場經由百家爭鳴,促使真理越辯越明,逐漸在社會中凝聚形成共識。是依照前開說明,被告於附表編號2、3之留言,自無從以公然侮辱罪相繩。㈢綜上,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告訴人指述、臉書網頁截圖及

被告之供述等,均不足使本院得被告犯公然侮辱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既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固以:原審固認被告於留言中稱「老處女」一詞並未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惟實務上曾有因辱罵他人「老處女」而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案,可見「老處女」一詞確有對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貶損,原判決此部分認定顯有不當;另就被告留言稱告訴人「缺德」,然從留言內容中,並未見有何可供理解被告何以稱告訴人「缺德」之內容,況告訴人在輔大性侵案之處理有何不妥,與被告並無關連,被告並無以缺德、貪心等輕蔑言詞指責告訴人之必要,顯已逾越合理程度,淪為情緒性人身攻擊,而使告訴人感到難堪,原審未審酌上情,逕為無罪判決,自有違誤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檢察官上訴書所列實務判決認定以「老處女」一詞謾罵他人構成公然侮辱罪之前案,除謾罵他人「老處女」外,更有其他侮辱貶損人格之言詞(本院卷第119至147頁),足以認定於該個案中之行為人使用「老處女」一詞,係針對年長單身未有性經驗女性之尊嚴貶抑,此與本案中被告用詞係以「老處女」比喻告訴人服裝保守之風格,明顯不同,自不能單獨割裂該字詞,捨棄個案中之情境脈絡不論,而逕認原判決所為認定不當。又被告所為附表編號2、3之留言,係針對告訴人「心眼透亮一起迎向2018」之貼文而來,該文中已提及告訴人自陳在輔大性侵案處理過程中受到打壓,已如前述,足見被告係對於告訴人之貼文而為意見評論,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未見被告留言之脈絡,已與卷內事證不符,況被告使用缺德、貪心等言詞,縱使害及告訴人名譽,使告訴人不快,仍應基於促進社會健全發展而維護此類意見評論之言論自由,亦經本院說明如前。是檢察官以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非有據。從而,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惠欣提起公訴,檢察官上訴,經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妤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時間 發表頁面 留言內容 1 106年8月7日晚間10時33分許 甲○○個人臉書頁面,「冥冥之中,天機自現」一文下方留言區 一直鼓吹情慾流動結果甲○○穿的跟老處女一樣,這種虛偽的政治思維我才難以同意咧。 2 107年1月4日晚間11時許 甲○○個人臉書頁面,「心眼透亮一起迎向2018」一文下方留言區 喔喔 妳去問妳缺德祖母甲○○啊 3 107年1月5日晚間10時44分許 甲○○個人臉書頁面,「心眼透亮一起迎向2018」一文下方留言區 不是真的一輩子都不准別人評論輔大案不然就是違反無罪推定吧 真的是缺德又貪心欵。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