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8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鉅星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56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9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江鉅星於民國108年5月10日23時許,行經在其所居住之新北市板橋區浮洲合宜住宅A6西區中庭近社區管理中心之處,見住戶陳健至與其他住戶在該處談論社區事務,遂加入討論,然過程中意見相左,詎江鉅星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上開中庭,當場對陳健至接續辱罵「違你媽個雞巴毛法」、「去你媽的公然侮辱」、「我操你媽的,我操你媽的,你要不要去告」等言語,足以減損陳健至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陳健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並無停止審判之事由:㈠按刑事案件應停止審判之情形,以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297
條及第333條之情形為限。次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第572號解釋意旨參照)。惟停止審判係屬於訴訟程序之範圍,是否有上述之事由,由法院斟酌實際情事,決定依法停止審判或續行審判程序,此屬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並無聲請權,僅能促請法院為職權之發動。
㈡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江鉅星雖於原審及本院主張刑法第3
09條認為係違憲條款,法院應予停止審判云云。按言論自由固為憲法所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然關於個人人格在社會上的評價,亦屬人格權保障範圍,此依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即明,於兩者基本權發生衝突時,並非不得以法律予以限制之,而本案所涉及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固係國家對於人民言論自由之限制,然此部分之限制,並非無其他基本權利之保障在內,而國家究竟要以刑事處罰或民事賠償之制度予以限制,乃國家立法決策之問題,亦涉及各國之文化、整體社會對於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如何評價,須透過立法機關之多數民意決定之,要非逕以他國之現行制度,作為本國法律違憲之理由。本件被告具狀聲請法院停止審判,其所提出之理由,尚不足以使法院產生檢察官所起訴之罪名有抵觸憲法疑義之確信,而本案據以適用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法定本刑為「(第1項)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強暴方式)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亦屬輕罪,法律限制手段與保護目的間符合比例原則,故本院仍應依據檢察官起訴範圍,予以審理判決,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本案卷附證據之證據能力,被告除就其本人供述之證據能力不予爭執外,就其餘證據均爭執證據能力(見原審卷第110頁),茲分述如下:㈠證人即告訴人陳健至之警詢筆錄: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有規定者外
,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證人陳健至上開於警詢所為之陳述,未經檢察官證明
其陳述具有何「特信性」及「必要性」,且被告復爭執該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應認此部分陳述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健至、證人金濟元於偵查中之證言: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此係因上開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仍為審判外之陳述,但立法者衡量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為由,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例外規定除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⒉經查,證人陳健至、金濟元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惟其等於偵查中業經依法具結以擔保係據實陳述(見偵卷第23、41頁),又無證據顯示其等所為之陳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其等於偵訊時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又原審復為保障被告對證人陳健至、金濟元之對質、詰問權,已告知陳健至、金濟元之證人拒絕證言權,並以證人身分請其依法具結後,進行交互詰問,而完足證據調查之合法程序,自得為本案認定事實之證據,應認有證據能力。
㈢燒錄光碟1片(標示「江鉅星錄音」)、原審法院勘驗筆錄: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書證、物證則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
⒉經查,被告雖就燒錄光碟1片(標示「江鉅星錄音」)、原審
勘驗筆錄爭執證據能力(見原審卷第110、236頁),惟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係以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為其客觀構成要件;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所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隱私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而言。從而,私人錄音、錄影所取得之證據,固應受上開條文規範,然私人若未違反此規範,即不能認為非法取得證據;縱違反此規範,其所取得之證據是否應予排除,仍應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所規定之法律規範目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以定之。本案標示「江鉅星錄音」之燒錄光碟,係告訴人為保護自身權利之目的,持錄音設備錄音之檔案(見原審卷第231頁),難謂無正當理由,且其蒐證處所乃位於公眾得出入之社區中庭近社區管理中心處,客觀上並非隱密環境,被告在該處所之言行自無隱私期待可言;且經原審法院勘驗上開燒錄光碟之錄音檔案,亦能明確辯認被告與告訴人聲音,被告除認為勘驗筆錄有漏字及沒有加大音量等節外,並未否認錄音檔案內有攝得其聲音之情形(見原審卷第215頁),亦查無偽、變造之情事,是告訴人提出之上開燒錄光碟,當有證據能力,原審據之在公開法庭行勘驗程序所得之勘驗筆錄,亦有證據能力。
㈣至被告就卷附錄音譯文、檢察官勘驗筆錄,爭執其證據能力
,然本院並未以該項證據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爰不論述該項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因討論社區事務,與告訴人間有言語上之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於原審及本院辯稱:108年5月10日23時左右,我確實有在我們的社區管理中心跟其他住戶討論社區的事務,當時在場的人約有
4、5人,討論針對告訴人在區權會及管委會中有些違法的事情進行住戶間討論,我當時並不認識告訴人,我與告訴人只有爭執,但沒有吵架。我們對社區事務我認為是區權會及管委會應由法院來解決而不是由單方來決定。請看我提出的完整譯文,裡面我講了數十次的粗口,那是我平常說話的習慣。檢察官起訴所言語境說話的脈絡,並不是檢察官片斷的摘取某幾段文字可以決定,他只是說話的語助詞而已。完整的譯文中我的粗口不單針對告訴人,原審法院的認定是斷章取義,用查找髒話的方式認定。我說「我操你媽的,我操你媽的,你要不要去告」,是針對證金濟元,因為他要拉我離開現場,我覺得他很煩,我面對他罵了兩句,隨即繼續跟告訴人爭執。講話粗魯是我個人問題,並非有意公然侮辱云云。
經查:
㈠被告於108年5月10日23時許,在其所居住之新北市板橋區浮
洲合宜住宅A6西區中庭近社區管理中心處,因談論社區事務,於討論過程中與告訴人意見相左而起爭執乙情,業據被告坦承如前,經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健至、證人金濟元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詞大致相符(見偵卷第21、22、39、40頁,原審卷第229至234、216至228頁),並有告訴人當日所攝錄檔案存於燒錄光碟1片(標示「江鉅星錄音」)內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惟經原審法院勘驗上開標示
為「江鉅星錄音」之光碟內、檔案名稱「告訴人提供之錄音檔」關於28分15秒以下檔案,其中自32分29秒以下之內容如下:
▁▁▁▁▁▁▁▁▁▁▁▁▁▁▁▁▁▁▁▁▁▁▁▁▁▁江鉅星:你不是他媽的自己說了嗎?(32:29) ,你剛剛說
什麼,再說一次,再說一次陳健至:有沒有這件事情,有沒有江鉅星:再說一次,再說一次(語氣加重)陳健至:我再說一次,我們已經公告這件事情,我們把所有
住戶跟地址的名單公告出來了,(江鉅星:然後呢),啊你們,這是不是違法,我是問你這件事情江鉅星:(32:40)違你媽個雞八毛法,違你媽的陳健至:你現在是公然侮辱我喔,你現在公然侮辱我喔江鉅星:去告,趕快去告陳健至:你用髒話罵我喔(連說2次)江鉅星:要不要去告!告不成的話,我就告你違法,(陳健
至:啊),要不要!陳健至:你剛才用,直接在公共場合,4個人公共場合,直
接用髒話罵我喔!江鉅星:再說一次,要不要,要不要告我(語氣加重,連說
數次)陳健至:你是不是公然侮辱嘛(連說3次)江鉅星:去你媽的公然侮辱(33:01)陳健至:你剛剛用「媽的」,你剛剛用髒話罵我四個字是什
麼?江鉅星:要不要告我陳健至:告啊,為什麼不告?江鉅星:去告啊陳健至:對啊,你剛才講我什麼?講什麼,對不對江鉅星:去告啊,還不趕快告,我剛講什麼陳健至:你剛剛直接用髒話四個字罵我喔!江鉅星:趕快去告啊!陳健至:你剛剛髒話...,(江鉅星:然後呢)我有罵你
嗎?江鉅星:幹嘛尬喊,你他媽要不要告啊(33:17)陳健至:對不對,我有用髒話罵你嗎?江鉅星:要不要告陳健至:我有用髒話罵你嗎?江鉅星:要不要去告陳健至:這是事實啊,我有沒有用髒話罵你(連說數次)江鉅星:他媽要不要去告(33:25),他媽要不要告,你他
媽要不要告,你要不要閃陳健至:我沒有用髒話罵你,我回答,你剛剛用四個字的髒
話罵我,要不要再講一次,要不要再講一次,你剛用四個字的髒話罵我江鉅星:你去他媽的,要不要告(33:34),你去他媽的要
不要告陳健至:你剛剛不是講這個喔江鉅星:二個人對不對,(陳健至:我剛剛三個人,33:4
2),我操你媽的 ,我操你媽的,你要不要去告陳健至:...三個人在那邊喔,公開場合,這一樣是公開場
合喔江鉅星:你打我是不是,你他媽要不要欠打?(33:51)陳健至:你可以打我,來,來揮下去,拜託你打我好不好,
拜託,來,來,沒有,沒有,他沒有聽到喔,江鉅星:是不是你,是不是你拜託啊陳健至:打我,可以告你喔,我可以告你傷害喔江鉅星:我會告你…我會告你… ,徵求你同意,來不及了
來不及了陳健至:如果你...,違反個資法...,我沒有同意喔江鉅星:我一定告你,你告我啊陳健至:違反個資法,你徵求我同意喔…,我現在補充說明
(有推打聲音,34:36),你這樣是截圖喔,你剛剛用四個字髒話罵我喔,你剛才用四個字髒話罵我(江鉅星:我一定上網、我一定上網(連說數次),歡迎你告我)…你這樣有個資法的問題喔,ㄟ你這樣碰我喔,這樣碰我,來你這樣碰我喔...(模糊),你剛剛用髒話罵我喔,不好意思,我一定..(模糊)謝謝。
▁▁▁▁▁▁▁▁▁▁▁▁▁▁▁▁▁▁▁▁▁▁▁▁▁▁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確實在討論社區事務過程間,與告訴人間意見不合,而有辱罵告訴人「違你媽個雞八毛法、違你媽的」(錄音檔案時間32:40)、「去你媽的公然侮辱」(錄音檔案時間33:01)、「我操你媽的,我操你媽的,你要不要去告」(錄音檔案時間33:42)等詞,有原審法院109年11月17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09至215頁);該部分之連續對話詳如附表所示。觀諸該些連續對話情形,被告係因告訴人質疑開會時公布社區住戶及地址名單一事為違法,而對告訴人稱「違你媽個雞八毛法、違你媽的」,經告訴人質疑被告此言為公然侮辱後,被告憤而稱「去你媽的公然侮辱」,嗣被告向告訴人稱在場人數僅餘2人後,更以「我操你媽的,我操你媽的,你要不要去告」等詞辱罵告訴人,其上開言詞之對話對象,顯均係告訴人至為明確。
㈢雖被告辯稱其出言「我操你媽的,我操你媽的,你要不要去
告」等語,係因證人金濟元欲將其拉離現場,覺得證人金濟元很煩,面對證人金濟元罵了兩句,隨即繼續跟告訴人爭執,此部分並非對針對告訴人辱罵云云。惟細觀如附表所示之勘驗內容,自錄音檔案時間28:15至32:18之間,可聽聞被告、告訴人與金濟元、劉文仁之發言對話,自錄音檔案時間
32:18至迄至34:36止,僅有被告與告訴人相互出言對話,並無其他人參與對話,甚至被告於錄音檔案時間33:42前對告訴人稱:「二個人對不對」,告訴人稱:「我剛剛三個人」,被告繼而稱:「我操你媽的,我操你媽的,你要不要去告」等語,顯見自錄音檔案時間32:18之後,均係被告與告訴人之間相互對話、回應。況且,依被告與告訴人上開對話之前後內容觀之,乃因告訴人質疑被告對其公然侮辱後,被告即不斷向告訴人稱:「去告,趕快去告」、「要不要去告」、「要不要告我」、「趕快去告啊」等語,更可見被告上開所稱「我操你媽的,我操你媽的,你要不要去告」等語,確係針對告訴人所為之出言,被告辯稱其此部分是面對證人金濟元罵了兩句,不是針對告訴人辱罵云云,顯係卸責之詞,殊無可採。㈣被告雖又辯稱:我講了數十次的粗口,那是我平常說話的習
慣,並非有意公然侮辱云云。惟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以語言(或舉動)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所謂「公然」,乃足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實際上已共聞或共見為必要。而其語言(或舉動)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而言,從而如僅謾罵他人而未指明具體事實,應屬公然侮辱。倘與人發生爭執,而心生氣憤、不滿,出言譏罵對方,已具針對性,且係基於表達己身不滿,顯非玩笑可比,聽聞者已可感受陳述之攻擊性,而非平常玩笑或口頭禪,當然會使該特定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而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相符(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在社區中庭近管理中心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下,因不滿告訴人質疑社區開會作法,與告訴人發生言語爭執,並在心生氣憤之情緒下,經告訴人質問:「這是不是違法,我是問你這件事情」等語時,被告即回稱:「違你媽個雞八毛法、違你媽的」等語;再經告訴人質疑稱:「你是不是公然侮辱嘛」,被告繼而回稱:「去你媽的公然侮辱」;其間被告不斷向告訴人出言:「去告,趕快去告」、「要不要去告」、「要不要告我」、「趕快去告啊」等語,繼而再回以:「我操你媽的,我操你媽的,你要不要去告」等語,顯見被告之言語均係針對告訴人質疑發言之回應,且係基於表達己身不滿,聽聞者已可感受被告氣憤、不屑,自屬攻擊性之言詞、謾罵,而非平常玩笑或口頭禪可比,且該言語又係粗(髒)話,當然會使該告訴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及尊嚴評價,被告空言辯稱:講話粗魯僅是其個人說話習慣,並非有意公然侮辱云云,自無可採。
㈤至證人金濟元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沒有聽到江鉅星有對
陳健至進行針對性的辱罵,在我看來,大部分應該都是江鉅星的口頭禪。到最後時,我要拉江鉅星走,但是他就甩我一下,還罵我兩下,就不肯走。我拉江鉅星兩下,他就甩我手,然後罵我「操你媽機掰」兩次等語(見原審卷第218、219頁)。被告的情緒狀況應該是平和的(見原審卷第223頁)。(問:當天在場時你確實有聽到,起訴書所載的「違你媽個雞八毛法」、「去你媽的公然侮辱」、「我操你媽的,你要不要去告」等這些語句?)我有聽到(見原審卷第226頁)。「要不要去告」這句應該是針對陳健至。(問:起訴書最後一句「我操你媽的要不要去告」是針對誰?)應該是針對我。「違你媽個雞八毛法」應該是對陳健至說的,「去你媽的公然侮辱」是對陳健至說的,「我操你媽的,我操你媽的」應該是對我說的,那時我在拉江鉅星,他罵我兩句。因為我當時在旁邊,我要拉江鉅星等語(見原審卷第227頁)。惟查,被告確有針對告訴人之發言而以前揭言詞回應,且該些言詞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及尊嚴評價等情,業經本院審認如前,證人金濟元徒以其個人主觀意見陳稱:在我看來,大部分是被告之口頭禪云云,自不足以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再者,證人金濟元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晚上,我跟被告討論社區管委會違法爭議時,遇到住戶陳健至與劉文仁委員,而被告與陳健至是第一次見面,互不相識,被告跟陳健至說明違法之處,而陳健至平常在社區就是爭議人物,明明不是管委,卻以管委自居,於是被告與陳健至就開始爭論,當時正值深夜,所以兩人並未大聲爭吵,我因為聽不下去陳健至的歪理,於是就拉著劉文仁到旁邊說話。然後,被告跑來指稱陳健至偷錄兩人談話,要求我跟劉文仁報警,而陳健至追著我問,是否有聽到被告罵他,被告平常說話有粗魯的口頭禪,但是當天我沒有聽到被告對陳健至辱罵等語(見偵卷第39頁背面),經核證人金濟元證稱其與被告討論時,遇到告訴人及劉文仁,嗣後其因為聽不下去告訴人之說法,就拉著劉文仁到旁邊說話等情,與前述勘驗結果:自錄音檔案時間28:15至32:18之間,可聽聞被告、告訴人與金濟元、劉文仁之發言對話;自錄音檔案時間32:18至迄至34:36止,僅有被告與告訴人相互出言對話,情節相合一致,足見證人金濟元於錄音檔案時間32:18之後,即與劉文仁到旁邊說話,未再參與被告與告訴人之間之對話討論,是證人金濟元於原審證稱:起訴書最後一句「我操你媽的要不要去告」應該是針對我云云,顯與事實不符,無從憑採。
㈥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情詞,僅係事後卸責之詞,均無可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被告雖於原審當庭交付手機錄影檔案光碟1片並聲請勘驗(見原審卷第249、250頁),再於本院聲請詰問證人金濟元、劉文仁(見本院卷第89、95頁),然被告於原審所提上開檔案係本案案發後由被告自行攝錄蒐證,此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在卷(見原審卷第238頁),與本件欠缺直接關連性,自無調查之必要。又本案事證至臻明確,業如前述,且證人金濟元亦經原審傳喚詰問,被告聲請詰問證人金濟元、劉文仁,核無調查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二、論罪: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條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而此次修法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逕予以明定於該條文中,而毋庸再引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前開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自非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法律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
前開事實欄所載時地,公然對告訴人辱罵如事實欄所載言詞,其時間密接,地點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309條第
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說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並無宿怨,僅因談論社區事務間意見相左,竟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反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處所,公然侮辱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且事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衡以案發當日告訴人亦有尋釁言詞,有原審勘驗筆錄可參,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自陳在臺灣碩士畢業、國外還有讀書、現職企業法務、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罰金新臺幣6,000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原審復依據卷內各項證據資料,就被告所辯各節,詳為論述
、一一指駁,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仍執前開陳詞否認犯罪,業經本院詳予論駁如前,均難認可採。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柏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俞伶法 官 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紫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勘驗範圍:該錄音檔案28:15以下 勘驗結果如下: (對話者含:江鉅星、陳健至、金濟元、劉文仁等) 陳健至:ㄟ,那我不是管委,不要廢話對不對 金濟元:你也不是管委 江鉅星:我不是管委啊 (數人同語) :你講這種... :為什麼不是管委 江鉅星:你不是管委啊,當選人是誰 金濟元:你什麼,...當選人,我還是區權人 陳健至:不好意思喔,不好意思,誰損害到我的權利 江鉅星:你媽才是,你媽才是 陳健至:誰損害到我的權利 江鉅星:告的啊 陳健至:誰損害我的權利 江鉅星:你今天去告啊 江鉅星:你是不是管委(連說數次) 陳健至:今天管委會背這個責任(連說2次),今天管委會一樣 的,你們這些出席的委員表示同意的侵害到,侵害任何 住戶擔任管委的權利,而你們管委會的人任何投票,一 樣背信,你們同意做這件事情了,複製貼上 劉文仁:住戶也可以提告啦 江鉅星:那就提告啦(29:00) 陳健至:複製貼上一模一樣的東西喔,如果這個理論成立了,你 們同意剝奪,剝奪任何人可以擔任的權,而且你們還替 ,你們還同意要替建商擔這個責任,而不是暫緩這件事 情的執行 江鉅星:(模糊)...提告,你能閃得掉嗎?但是,都會提告, 讓他初步的…1640戶去提告 其一人:告啊,他們 陳健至:你懂我意思嗎?一模一樣喔! 劉文仁:反正不管怎麼樣,都會被告嘛! 江鉅星:但是,你要注意一件事喔!(劉文仁:嗯) 陳健至:ㄟ,我很好奇啦,大家交朋友嘛,我覺得法律還滿好玩 的,我很喜歡交朋友,真的 江鉅星:會贏還是,會贏會贏還是輸(劉文仁:會議),會贏還 是會輸? 劉文仁:我覺得會贏 江鉅星:你爽就好,你爽你爽 陳健至:他贏我也贏,一模一樣的東西,哪裡不一樣,好奇哪裡 不一樣,你們管委會,管委會也 江鉅星:我不需要對住戶解釋,你是管委戶要跟我解釋 陳健至:還不是一樣對不對,對不對 江鉅星:你不是主委,你不是管委,你是管委嗎? 陳健至:哪一條說我不是管委?(連說2次) 江鉅星:哪一條是,你說 金濟元:你不在當選名單裡面,你就不是管委 陳健至:SO 江鉅星:所以你是管委嗎? 陳健至:我沒有說我是啊! 江鉅星:那就好啦 陳健至:那你怎麼說我不是呢? 金濟元:因為你沒有在當選名單裡面 江鉅星:好啦,隨便他啦 陳健至:當選名單是,為什麼不能在當選名單裡面,是有問題的 !是你們管委會要替,替這個社區背這個責任嗎?因為 我們跟其他區的情形不一樣,物管主任已經當場承認, 說有不能更改之事實,(江鉅星:住戶僭越)更改是事 實,那你們所有的管委會,管委會一樣要同意!(模糊 ). ..那等於是侵犯到住戶的任何的權益,所以管委會 提告,我損失的任何權利,或者是你們做最後對我提告 的負擔,不好意思,我再回復請求管委會賠償,成立 江鉅星:呵(打呵欠),你是管理委員身分再說 陳健至:ㄟ,不是一樣複製貼上嗎?跟你講的話一模一樣耶! 江鉅星:呵(打呵欠)、其一人:呵 陳健至:跟你講的不是一模一樣啊!哪裡不一樣,大哥教一下啦 ,你不是法學博士 劉文仁:那是你的權利 江鉅星:你剛剛在唬爛這件事 陳健至:我哪有在唬爛,不是一模一樣嗎? 江鉅星:一模一樣,(聲音突然轉為大聲)你的鳥蛋啦!(30:5 8) 陳健至:哪裡鳥蛋? 江鉅星:哪一個都不一樣啊! 陳健至:哪裡鳥蛋,我不懂耶! 劉文仁:(31:03) 那告的是說...(模糊) 江鉅星:哪一個地方不是鳥蛋,你這說法。 陳健至:可是一模一樣貼上去啊。(江鉅星:去去去去)對不對 金濟元:一定會有的,我這樣講給你,我問你一件事情喔,你今 天在選罷法裡面,你今天是ㄟ,你有可能說...所以呢 ,你一定要...選票選什麼那個程序是,就已經固定了 ,對不對,再改嗎? 江鉅星:叫你媽媽來再說吧! 叫你媽媽來再說! 陳健至:不是叫媽媽,一樣的東西啊,你們管委會要替住戶,替 建商承擔這個責任,那所以我要...(模糊),而且你 知道嗎?我問你喔,選罷你知不知道,江大我問你,你 知道選票單前面公布名字是違法,你知不知道? 江鉅星:知道什麼,(聲音變大)違法鳥蛋啦(31:34) 陳健至:為什麼,哪裡鳥蛋?(江鉅星:去告去告去告)違反個 資法,違反個資法喔,二類謄本現在可以公布什麼,你 應該很清楚,二類謄本現在可以公布什麼,(江鉅星: 不要扯蛋了),不要扯蛋,就法論法,(江鉅星:去告 去告去告),二類謄本現在可以公告什麼,二類謄本現 在可以公,應公告而...(含糊不清),二類謄本和什 麼,什麼是二類謄本,你回答我嘛。 江鉅星:我回答你個鳥蛋啦!你什麼東西啊! 陳健至:什麼,我什麼東西,回答大家一起回答,對不對,就事 論事啊 江鉅星:你是誰啊!不想理你,我不想理你,就事論事!來! 陳健至:就是二類,為什麼為什麼,所以,(江鉅星:二類什麼 鳥蛋啊),所以你主張,我們可以公告所有住戶的姓名 跟地址算是合法的喔!你主張合法! 金濟元:誰說的 江鉅星:誰說的 陳健至:我們就這麼做 金濟元:是你自己說的啊 江鉅星:那你自己說的啊 陳健至:不好意思,開會當天...有沒有全部公告出來 金濟元:是你自己說的 陳健至:沒有我自己說的喔!我們全部都公告出來 江鉅星:就他媽的,你自己說的(32:18) 你還說你沒有說,你 剛剛不是說了嗎? 陳健至:我哪有說什麼? 江鉅星:你剛剛不是說...(含糊不清) 陳健至:有沒有這件事情,有沒有這件事情,有沒有? 江鉅星:你剛剛不是自己說了嗎?(連說2次),你說的啊 陳健至:我說了什麼,有沒有這件事情? 江鉅星:你不是他媽的自己說了嗎?(32:29) ,你剛剛說什麼 ,再說一次,再說一次 陳健至:有沒有這件事情,有沒有 江鉅星:再說一次,再說一次(語氣加重) 陳健至:我再說一次,我們已經公告這件事情,我們把所有住戶 跟地址的名單公告出來了,(江鉅星:然後呢),啊你 們,這是不是違法,我是問你這件事情 江鉅星:(32:40)違你媽個雞八毛法,違你媽的 陳健至:你現在是公然侮辱我喔,你現在公然侮辱我喔 江鉅星:去告,趕快去告 陳健至:你用髒話罵我喔(連說2次) 江鉅星:要不要去告!告不成的話,我就告你違法,(陳健至: 啊),要不要! 陳健至:你剛才用,直接在公共場合,4個人公共場合,直接用 髒話罵我喔! 江鉅星:再說一次,要不要,要不要告我(語氣加重,連說數次 ) 陳健至:你是不是公然侮辱嘛(連說3次) 江鉅星:去你媽的公然侮辱(33:01) 陳健至:你剛剛用「媽的」,你剛剛用髒話罵我四個字是什麼? 江鉅星:要不要告我 陳健至:告啊,為什麼不告? 江鉅星:去告啊 陳健至:對啊,你剛才講我什麼?講什麼,對不對 江鉅星:去告啊,還不趕快告,我剛講什麼 陳健至:你剛剛直接用髒話四個字罵我喔! 江鉅星:趕快去告啊! 陳健至:你剛剛髒話...,(江鉅星:然後呢)我有罵你嗎? 江鉅星:幹嘛尬喊,你他媽要不要告啊(33:17) 陳健至:對不對,我有用髒話罵你嗎? 江鉅星:要不要告 陳健至:我有用髒話罵你嗎? 江鉅星:要不要去告 陳健至:這是事實啊,我有沒有用髒話罵你(連說數次) 江鉅星:他媽要不要去告(33:25),他媽要不要告,你他媽要 不要告,你要不要閃 陳健至:我沒有用髒話罵你,我回答,你剛剛用四個字的髒話罵 我,要不要再講一次,要不要再講一次,你剛用四個字 的髒話罵我 江鉅星:你去他媽的,要不要告(33:34),你去他媽的要不要 告 陳健至:你剛剛不是講這個喔 江鉅星:二個人對不對,(陳健至:我剛剛三個人,33:42), 我操你媽的 ,我操你媽的,你要不要去告 陳健至:...三個人在那邊喔,公開場合,這一樣是公開場合喔 江鉅星:你打我是不是,你他媽要不要欠打?(33:51) 陳健至:你可以打我,來,來揮下去,拜託你打我好不好,拜託 ,來,來,沒有,沒有,他沒有聽到喔, 江鉅星:是不是你,是不是你拜託啊 陳健至:打我,可以告你喔,我可以告你傷害喔 江鉅星:我會告你…我會告你… ,徵求你同意,來不及了來不 及了 陳健至:如果你...,違反個資法...,我沒有同意喔 江鉅星:我一定告你,你告我啊 陳健至:違反個資法,你徵求我同意喔…,我現在補充說明(有 推打聲音,34:36),你這樣是截圖喔,你剛剛用四個 字髒話罵我喔,你剛才用四個字髒話罵我(江鉅星:我 一定上網、我一定上網(連說數次),歡迎你告我)… 你這樣有個資法的問題喔,ㄟ你這樣碰我喔,這樣碰我 ,來你這樣碰我喔...(模糊),你剛剛用髒話罵我喔 ,不好意思,我一定..(模糊)謝謝。 (勘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