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第 三 人即財產所有人 姚吳麗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姚鵬程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1號),聲請就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姚吳麗玲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第3項亦有明定。
二、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以書面聲請意旨略以:告訴人姚行中、姚行宜、姚行康(下稱姚行中等3人)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本院民事庭(109年度重上字第701號返還房屋等事件)委託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於被告姚鵬程(下稱被告)出售時之合理售價為新臺幣(下同)36,259,869元,被告侵占附表所示不動產售屋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論以侵占罪,並科處罪刑,且諭知沒收被告犯罪所得46,000,000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第551號刑事判決),被告於取得附表所示不動產售屋款後,為隱匿犯罪所得,將其中17,000,000元無償匯給第三人即其配偶姚吳麗玲設於合作商業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餘款則匯入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設於玉山銀行敦南分行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無償贈與姚吳麗玲作為購買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則第三人姚吳麗玲無償自被告受贈之36,259,869元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予以宣告沒收等語,有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111年5月19日110年度上蒞字第653號蒞庭聲請1份、合作商業金庫銀行城內分行檢附被告101年6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止之存戶交易明細影本、姚吳麗玲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土地、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3、2
89、485至486、621至624頁)。是依上開聲請意旨,如認被告於本案經法院認定成立前開罪名,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其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括第三人姚吳麗玲上開所得利益,而可能被法院依前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但在法院宣告沒收前,倘未給予第三人姚吳麗玲參與沒收程序及聽取其答辯之機會,將有不當侵害第三人財產權及訴訟程序參與、保障權之疑慮,是檢察官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第3項規定聲請姚吳麗玲參與沒收程序,核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1號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已訂於112年4月11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參與人於審判期日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2項、第455之13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舒方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附表:
不動產別 不動產異動情形及登記權利人 相關卷證資料 ⑴臺北市○○區0○段000地號土地 ①101年7月14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陳怡潔 ②104年12月25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安家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①所有權狀(見偵卷第259至267頁) ②登記謄本(見他字卷第79至81、237至239頁) ③異動索引(見他字卷第249 至253 頁) ④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見他字卷第71至73頁) ⑵臺北市○○區0○段00000地號土地 ①101年7月14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陳怡潔 ②104年12月25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安家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①所有權狀(見偵卷第259至267頁) ②登記謄本(見他字卷第241頁) ③異動索引(見他字卷第253頁背面至257頁) ④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見他字卷第71至73頁) ⑶臺北市○○區0○段00000地號土地 ①101年7月14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陳怡潔 ②104年12月25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安家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①所有權狀(見偵卷第259至267頁) ②登記謄本(見他字卷第243至245頁) ③異動索引(見他字卷第257頁背面至261頁) ④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見他字卷第71至73頁) ⑷臺北市○○區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 ①101年7月14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陳怡潔 ②104年12月25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安家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①登記謄本(見他字卷第245 頁反面) ②異動索引(見他字卷第261頁背面至263頁) ③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見他字卷第75至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