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鴻誌選任辯護人 蔡宜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2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6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30日、40日,並就拘役刑部分,各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及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拘役60日(含同上之易科標準)等節,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略以:其係因社區警衛林鴻祥告知,方得知告訴人乙○○於離婚後有懷孕5、6個月之情,其無法確認告訴人是墮胎或確實生下,因民事確認親子關係等案件,雖調取告訴人之全民健康保險就醫紀錄,然告訴人如係自費就醫或生產,看診紀錄並不會顯示在全民健康保險就醫紀錄中,且該等案件因林鴻祥未到庭作證致證據不足而不起訴處分,自不能以該偵查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認定其於本案有誣告之犯意。且林鴻祥於原審已到庭證稱確實有看到告訴人於離婚後懷孕之情形,並將此情告知被告,則其提出略誘告訴即無誣告之處,原審竟認證人林鴻祥所證為臆測而不足為採,自有未洽。
此外,其於110年2月16日與雙方所育兒子李○謙之對話中,李○謙稱尚有一位妹妹在,有對話譯文可參,可見告訴人與其離婚後確有產下子女之事。又其於本案傳送給告訴人之訊息,客觀上一般人並不會感覺害怕或畏懼,且係因告訴人故意不讓其看小孩,其精神痛苦才傳該訊息給告訴人,主觀上亦無恐嚇之犯意。況從告訴人於108年間,未事先告知被告,即將二人所育之未成年子女攜至大陸,故意阻礙其探視,雖與本案犯罪時間點不同,然由此即可知悉,告訴人確實有長期阻礙被告探視之情形,原審逕認告訴人無故意不讓被告探視子女乙節,顯未調查清楚告訴人之探視情況等語。
三、惟查:㈠上訴人於105年5月23日控訴乙○○涉嫌墮胎罪嫌一案,於告訴
狀中附具乙○○與其母親於104年3月11日之通訊對話,其等對話如下「yuhui(即曾母、下同)稱:小心再懷孕。于小倫(即乙○○、下同)答:嗯嗯!會小心。……yuhui(即曾母)稱:好聚好散。于小倫答:那要看他(指被告甲○○)的態度,(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我寫好了」等語,有卷附該告訴狀及對話內容可參(見本院證據卷第5至8頁)。又上訴人於申告乙○○等涉嫌略誘罪嫌一案,曾以書狀附具其於104年3月18日與乙○○間之對話,內容如下:「Adams.lee(即甲○○、下同)稱:理論上妳在還沒跟我吵的時候,應該就在猜妳是否懷孕。老婆大人(即乙○○、下同)答:我的經期沒有那麼準。Adams.lee:我也一直在觀察,驗孕棒就可以知道。老婆大人答:記得剛從菲律賓回來。Adams.lee稱:為何妳要去婦產科。老婆大人答:因為覺得有可能有,但驗了沒有」,有該對話內容在卷可參(見106他5603號影卷第27至34頁),並另提出其於104 年3月17日與乙○○暨曾父、曾母間之對話,在此次對話中,乙○○暨其父母一再向甲○○表明乙○○彼時並無懷孕乙事,亦有該對話內容在卷可憑(見106他5603號影卷第46、47頁)。據上足徵上訴人於104年3月間經由乙○○暨其父母之告知,已明知乙○○彼時並無懷孕;況上訴人於105年5月23日控訴乙○○涉嫌墮胎罪嫌一案之際,已取得乙○○暨其母親間之上開私下對話,亦可瞭然乙○○斯時並未懷孕。且上訴人上開控訴乙○○涉嫌墮胎罪嫌一案,經檢察官調查後於
105 年11月29日為不起訴處分,並於不起訴處分書內敘明:「被告(乙○○)於104年3月至12月間,僅於104年3月間因月經異常曾前往林正宗婦產科診所就醫一次,且該次驗孕結果呈陰性反應乙情,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林正宗婦產科診所函及其檢附之病歷影本在卷可佐,顯難認被告曾有懷孕之事實」等語,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47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106他5603號影卷第92頁及背面),則上訴人於閱覽該不起書處分書後,從乙○○驗孕結果為陰性反應乙節,自足以確認乙○○於彼時並無懷孕之情形甚明。況衛生福利部對於懷孕婦女,會發給孕婦健康手冊,由懷孕婦女依該手冊配合產檢時程,提供健康紀錄表,協助孕婦關心及紀錄自己的健康狀況等情,則在懷孕期間甚長之下,倘乙○○於104年間確有懷孕,上開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理應會有其曾至婦產科就診之紀錄為是,然乙○○在104年間,除於104年3月間因月經異常至林正宗婦產科就診之紀錄外,並無至其他婦產科就診之紀錄,有卷附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1頁),是上訴人辯稱乙○○係可能係自費就醫或生產云云,要無足採。
㈡又依乙○○在上訴人控告其涉嫌墮胎罪嫌一案中所提出其於104
年8月至10月之差勤紀錄所載,乙○○於該等月份之差勤正常,並無請產假或長假之事,且於104年9月、10月間各請1次病假(生理假),有卷附該差勤紀錄可參(見本院證據卷第23至25頁)。再者,經原審法院向戶政機關函查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情形,乙○○亦僅李○謙1人而已,有臺北○○○○○○○○○108年11月28日函暨所附戶籍資料在卷足憑(見原審卷二第
101、103頁)。按此,足見乙○○並無上訴人所指系爭之懷孕生產之事明確。上訴人雖提出其於110年2月16日與其子李○謙間之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149至151頁),欲證明其無誣告云云。檢察官固以錄音不完整而不同意此對話錄音檔案及譯文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39頁),然上訴人以之作為彈劾乙○○否認懷孕生產之陳述的可信性,則並無不可,是檢察官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惟即使上訴人所提出之上開對話錄音內容,確屬其與李○謙間之對話,然觀之其等對話全文,李○謙並無提到其口中之「妹妹」為乙○○所生(見本院卷第149至151頁);何況,上訴人於原審時已供承李○謙對其說過:「媽媽沒有生妹妹,沒有生弟弟」、「媽媽真的沒有生啦,那個是別人家的弟弟跟妹妹,不是我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7頁),可見上訴人所提出之上開對話內容,不足以推翻乙○○否認有本案懷孕生產之真實性,由此益見上訴人明知乙○○並無其所申告之本案略誘其等所生子女之事實。
再參之上訴人於105年6月2日於與乙○○之對話中坦言:「臺灣的法律就是這麼的沒有用啦,所以妳還一直以為我在找證據要告妳通姦、告妳墮胎、告你什麼,妳想太多啦……我也不Care到底怎樣……我現在跟妳講我心中的話啦,妳在那邊忙的焦頭爛額東處理西處理,還在確定說我到底有沒有證據,我就是要讓妳去忙啦,讓妳去打轉啦……」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26頁),可見上訴人對於告訴人之申告,根本不在乎有無證據,只是要製造乙○○之困擾而已,其具有誣告之犯意無疑。
㈢至於上訴人雖辯稱係聽證人林鴻祥之言,才相信乙○○懷孕產
子云云。惟查,證人林鴻祥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我是在105年大概6、7月間的時候,看見上訴人的太太大肚子,應懷孕有五個月,我是看到,沒有問她,是被告(甲○○)問我有無看到他太太跟前夫進出社區及有懷孕的狀況時,我就說有云云(見見原審卷二第221至226頁)。然證人林鴻祥所證其於「105年6、7月間」看見乙○○有懷孕之際,已在上訴人與乙○○於「104年4月8日」離婚(見原審卷二第103頁戶籍資料)後1年以上之事,顯與本案無關;倘證人林鴻祥係將「104年」錯記為「105年」,然其僅從斯時所見乙○○之穿著、體態等情,即認懷孕有5個月乙節,乃屬其個人推測之詞,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本不得作為證據。何況,如上所述,乙○○於104年3月間至林正宗婦產科診所驗孕為陰性反應(見106他5603號影卷第93頁),並無懷孕之事,而上訴人又與乙○○於104年4月8日離婚,豈有可能於「104年」6、7月間已懷孕5個月之情,是證人林鴻祥於原審之證言不實,不能採信。本案上訴人於104年3月間已明知乙○○彼時並無懷孕,且其等又於104年4月8日離婚,其後乙○○亦無自其受孕之事,是其辯稱係因聽信證人林鴻祥之言,才相信乙○○懷孕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要無可取。
㈣此外,上訴人辯稱其於105年6月2日在電話中對乙○○揚言「我
會讓你變得一無所有,你去錄音去告我我都不怕」等語,以及於107年6月2日下午1時48分許及1時53分許,接續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內容為「自重,一天不處理我跟你,阿龍的問題,等我這邊所有事情安排好,我來處理就非常難看」、「我是不會放的,我活的多痛苦,喔會加倍奉還全部」等之訊息給乙○○,客觀上不會使人感覺害怕或畏懼,主觀上亦無恐嚇之犯意云云,原判決對於何以認定其成立恐嚇罪,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見原判決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一㈡所敘),核屬的論,其仍執前詞置辯,乃屬個人單方意見,並無理由。至於其辯稱係因乙○○阻礙其探視李○謙所致云云,縱使屬實,其亦應循法律途徑救濟,而無從因此即解免其所為犯行之刑事責任。
㈤又原審於斟酌一切量刑因子後(見原判決第10、11頁科刑部
分所敘),而對上訴人所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對所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2罪,各判處拘役30日、40日,並各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1千元折算1日,以及合併定刑拘役60日(含同上之易科標準)等節,合於罪刑相當原則,自屬允當。
四、綜上所述,原判決之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逸帆起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誣告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恐嚇罪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選任辯護人 蔡宜真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甲○○與乙○○前為配偶,於民國104年4月8日協議離婚,並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詎甲○○分別為下述行為:
㈠其意圖使乙○○、乙○○之父母曾明輝及張毓慧受刑事處分,基於
誣告之犯意,明知乙○○未於其等辦理離婚登記後產下婚生子女,竟於106年4月24日下午3時9分許,前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申告,誣指乙○○於離婚後產下與其之婚生子女,卻與曾明輝、張毓慧共同使該婚生子女脫離其之監護,而提起刑事略誘罪之告訴(下稱本案略誘告訴)。嗣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乙○○、曾明輝及張毓慧被訴略誘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7年度偵字第84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其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5年6月2日某時許,在電話中
對乙○○恫稱:「我會讓你變得一無所有,你去錄音去告我我都不怕」等語(下稱本案言語),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乙○○,使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乙○○之安全。
㈢其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7年6月2日下午1時48分許
及1時53分許,接續以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傳送內容記載:「自重,一天不處理我跟你,阿龍的問題,等我這邊所有事情安排好,我來處理就非常難看」、「我是不會放的,我活的多痛苦,喔會加倍奉還全部」等語之訊息(下稱本案LINE訊息)予乙○○,藉此方式傳達加害生命、身體及自由之事恐嚇乙○○,使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乙○○之安全。
案經乙○○訴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案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被告甲○○於準備程序中就該等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同意(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2號卷《下稱本院卷》卷二第62頁),且檢察官及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再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依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乙○○、告訴人之父母曾明輝及張毓慧(下稱告訴人等3人)提起刑事略誘罪之告訴,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對告訴人為本案言語及傳送本案LINE訊息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誣告及恐嚇之犯行,辯稱:㈠其與告訴人離婚後,陸續自告訴人之前夫劉睿龍及新北市三峽區租屋處之警衛林鴻祥處得知告訴人懷有身孕,告訴人於此期間曾前往婦產科,且依告訴人、張毓慧及其相關對話內容,可推知告訴人確實懷孕,嗣告訴人出具「子女從姓(改姓)約定(同意)書(下稱子女姓氏約定書)」要求其簽名,其與告訴人之未成年子女經常陳述伊與告訴人前往花蓮看妹妹,基於前揭客觀證據,合理懷疑其另有1名婚生子女遭略誘而申告,主觀上並無誣告之故意;㈡告訴人於電話中設局以言語激怒其,且故意不讓其看小孩,本案言語及LINE訊息為其表達意見,並欲從中蒐集更多證據,主觀上無恐嚇之犯意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被告主觀上確實認為告訴人懷孕並產下另1名婚生子女,本案言語及LINE訊息是表達其想看小孩之意,沒有誣告之犯意,又客觀上該文字內容亦不至於使人心生畏懼,不構成恐嚇云云。經查:
㈠事實欄㈠之誣告部分:
⒈被告與告訴人前為配偶,於104年4月8日離婚後,被告於106年4月24日下午3時9分許,前往臺北地檢署申告,指稱:其聽聞三峽區住處管理員告知告訴人於104年7月至9月間懷有身孕,迄今未見過胎兒,因而對告訴人等3人提出本案略誘告訴等語,嗣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7年度偵字第84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43頁,本院卷二第59頁至第61頁),並據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述明確,且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8559號卷《下稱8559偵卷》第9頁至第10頁),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按誣告罪,係以使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
員申告為構成要件;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若係單純誤認、誤解或懷疑有此事實者,固難謂與該罪構成要件相符,然慮及司法資源係全民所共有共享,本不容少數人無端濫用,且刑事訴追為國家打擊犯罪之重要手段,一旦啟動將使訴追對象蒙受調查、強制處分、偵查或審判等公權力措施衍生之不利益,從而誣告罪目的即在於禁止妨害司法權之正當行使,但為兼衡合理保障人民訴訟權起見,行為人所申告內容仍須本諸合理之基礎事實為之,要非可徒憑己意,虛構事由,無端申告他人,事後再以係單純出於主觀誤認、誤解或懷疑而飾詞卸責,即難符事理之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10號判決、47年度台上字第160號判例意旨參照)。
⒊被告於106年4月24日提出本案略誘告訴之前,已於105年1月29
日主張:其與告訴人離婚後,經告訴人之房東告知及劉睿龍FACEBOOK社群軟體訊息得知告訴人懷孕,推斷應為2人之婚生子女,然告訴人卻隱匿懷孕及產子之事實等語,而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並聲請暫時處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以105年度家調字第133號、105年度家暫字第12號事件受理在案;嗣經法官查詢告訴人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5年2月間之入出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就醫紀錄、住院就醫紀錄明細表及戶籍謄本後,於105年3月31日行訊問程序,被告當庭撤回前開聲請,復於當日及同年4月6日閱覽卷內相關證據等情,此有上開卷宗在卷可參。據被告於另案偵查中供稱:其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去開庭時,法官表示經調閱告訴人之出入境資料及就醫紀錄,告訴人有固定入出境,醫療紀錄只有2筆,告訴人不可能有生小孩,其就撤回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604號卷第16頁)。可見被告於前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程序中,已知悉告訴人於離婚後應未生產,並相信此一事實,因而撤回該訴,且已閱覽相關卷內證據資料,足以確認告訴人於離婚後未有滯留國外或國內生產之事實。
⒋被告於105年5月23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
)具狀告發稱:其於離婚前知曉告訴人因未發生月經,前往婦產科就醫,於離婚後經告訴人租屋處附近之人士告知告訴人已有身孕,且依告訴人與張毓慧、告訴人與其之相關對話訊息,告訴人前往婦產科可能係實施墮胎,涉犯刑法第288條之墮胎罪等語,嗣經檢察官偵查後,而於105年11月29日以105年度偵字第2347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書中審認「......被告乙○○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於104年3、4月間迄今沒有懷孕,也沒有墮胎等語。經查,被告於104年3月至12月間,僅於104年3月間因月經異常曾前往林正宗婦產科診所就醫1次,且該次驗孕結果呈陰性反應乙情,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林正宗婦產科診所函及其檢附之病歷影本在卷可佐,顯難認被告曾有懷孕之事實;又告發人固指稱被告曾於104年6、7月間租屋居住於新北市三峽區,該處警衛林鴻祥向告發人表示見過被告大肚子在社區散步云云,然告發人並未提供證人之年籍資料及聯絡地址以供傳喚,經以電話通知,證人亦未遵期到庭,是無從令證人具結證述,其所述是否屬實、有無誤認等情,尚非無疑,亦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本件查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確曾懷孕,自難單以告發人之推論,遽認被告有何墮胎犯行」等語確定之情,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且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24頁至第125頁)。從而,被告於前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及墮胎案件刑事偵查程序後,顯然明知告訴人於離婚後並無懷孕,更無產下另1名婚生子女之可能,卻猶於106年4月24日至臺北地檢署,虛構上揭事實而提出本案略誘告訴,主觀上自有使告訴人等3人受刑事處分之意圖及誣告之犯意。
⒌且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與告訴人於105年6月2日之對話,勘驗內
容如附件一所示,有108年6月27日勘驗筆錄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14頁至第138頁)。被告於該對話之過程中坦認:「臺灣的法律就是這麼的沒有用啦,所以你還一直以為我在找證據要告你通姦告你墮胎告你什麼,你想太多啦,......我現在在跟你講我心中的話啦,你在那邊忙的焦頭爛額東處理西處理,還在確定說我到底有沒有證據,我就是要讓你去忙啦,讓你去打轉啦,我的理由很簡單,在這輩子我是小孩的爸爸,我就是可以看他,我對他好,終究他會選擇,我跟你的人生比起來,我後面的靠山我的環境生活都遠優於你」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6頁),益證被告對告訴人提告,主觀上存有透過刑事司法程序,使告訴人面臨偵查及刑事處罰之風險,以利於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之意。
⒍被告雖辯稱:其基於客觀證據合理懷疑告訴人確有懷孕生產,
告訴人等3人卻對其隱匿,才提出本案略誘告訴,故無誣告之故意云云,並提出其與林鴻祥之對話錄音譯文、其與曾明輝、張毓慧之對話錄音譯文、告訴人與張毓慧之LINE訊息文字檔、其與告訴人之LINE訊息文字檔及告訴人使用GOOGLE搜尋引擎搜尋婦產科之歷史紀錄網頁截圖等件為證(見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34號卷第49頁至第63頁、第67頁至第89頁)。然前揭證據資料顯示日期均為104年3月間至4月間,被告本於同一主張及證據,既分別於105年1月29日、同年5月23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並告發告訴人涉犯墮胎罪嫌,又經法院及檢察官調查後,已確認告訴人實無懷孕之情事,被告並無其他更堅實之證據足以推斷告訴人於離婚後確有懷孕生產,仍逕行申告告訴人等3人略誘其婚生子女,難謂其係本諸合理之基礎事實而申告。
⒎由如附件三所示之被告與林鴻祥之對話內容以觀,再佐以證人
林鴻祥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曾看過告訴人肚子很大,應該懷孕有5個月,告訴人穿著下半身寬鬆之衣服,伊認知是穿孕婦裝,但伊沒有親問告訴人,而被告詢問伊有沒有看到告訴人有懷孕之狀況,伊則跟被告說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1頁至第225頁)。從而,證人林鴻祥稱告訴人懷孕,無非出於個人臆測,況被告與證人林鴻祥談話時,其等對於告訴人於搬離該處後,是否生產及如何生產等節,均尚有疑慮,迭經被告提起前揭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及刑事告發予以釐清後,被告實無理由僅憑證人林鴻祥片面猜測,堅信告訴人等3人略誘其婚生子女。故被告辯稱其依據前開證據,合理懷疑告訴人等3人有略誘罪嫌,進而申告云云,不足採信。
⒏被告另辯稱告訴人曾出具子女姓氏約定書要求其簽名,彼2人之
未成年子女經常陳述前往花蓮看妹妹,本院108年10月16日108年度家暫字第156號裁定記載告訴人已攜2名子女出境等語,均足以證明其無誣告云云。惟查:
⑴告訴人出具子女姓氏約定書,係為幫該2人所育之未成年子女改
姓乙情,此有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電子郵件截圖及民事聲請狀各1紙在卷可參(見8559偵卷第73頁至第77頁),被告明知子女姓氏約定書與所提之本案略誘告訴無關,卻仍將此約定書提出於臺北地檢署作為提告略誘之證據(見5603偵卷第26頁)。且據被告於本院供稱:「其兒子曾跟其講過3次:『好啦,我跟你說,有妹妹啦』、『我跟媽媽搭火車是去花蓮看妹妹,可是那個妹妹不是媽媽的妹妹,是媽媽妹妹的妹妹』、『媽媽沒有生妹妹,沒有生弟弟』,其說:『小朋友不能說謊』,兒子說:『媽媽真的沒有生啦,那個是別人家的弟弟跟妹妹,不是我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7頁),依其所述,其未成年子女再三澄清告訴人不曾生下弟弟或妹妹,衡諸常情,被告應無誤認或誤解之理。被告明知此一情事,仍提出本案略誘告訴,足徵其捏造事實而申告前開略誘案件甚明。
⑵本院108年10月16日108年度家暫字第156號裁定,雖記載告訴人
已攜2名子女出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9頁),然該裁定之作成日期既晚於被告提出本案略誘告訴之日(即106年4月24日),被告自無可能係誤信上開裁定內容而提起本案略誘告訴。且前開裁定復經本院於109年2月10日以「2名子女」係屬誤載,裁定更正為「2人子女」等語,有本院109年2月10日108年度家暫字第156號裁定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55頁),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訛,亦可證被告辯稱告訴人確有產下另一名婚生子女云云,核與事實不符。
⒐至被告聲請傳喚證人即告訴人之母張毓慧、告訴人之前夫劉睿
龍及告訴人之前房東黃小姐,並函詢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告訴人之出缺勤紀錄,以證明告訴人確有懷孕(見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34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本院卷二第63頁),然本院認本案事證已明,別無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予駁回,併此敘明。
㈡事實欄㈡及之㈢恐嚇部分:
⒈被告於105年6月2日某時許,在電話中對乙○○為本案言語,另於
107年6月2日下午1時48分許及1時53分許,傳送本案LINE訊息予乙○○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8559偵卷第65頁,本院卷一第64頁至第65頁,本院卷二第59頁至第61頁),核與告訴人乙○○於偵查中之指述相符(見8559偵卷第64頁),並有LINE訊息畫面截圖、106年6月2日對話錄音光碟及本院108年6月27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8559偵卷第43頁至第47頁,本院卷一第114頁至第138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本案言語所稱:「我會讓你變得一無所有,你去錄音去告我我
都不怕」等語;本案LINE訊息記載:「自重,一天不處理我跟你,阿龍的問題,等我這邊所有事情安排好,我來處理就非常難看」、「我是不會放的,我活的多痛苦,喔會加倍奉還全部」等語,依社會一般觀念,客觀上當已足使聽(見)聞之人認為含有欲對自己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為不利舉動之意,而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復參告訴人於案發後隨即前往報案等情綜合觀之,堪認告訴人確已因而心生畏懼。又被告係69年次出生,自稱其從事研發工程師工作乙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審判筆錄等件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35頁、第243頁),認其有相當之社會歷練,對於上開言語足使人生畏怖,應有認知,仍意欲對告訴人為之,應有恐嚇之犯意甚明。
⒊被告雖辯稱:告訴人於電話中故意激怒其,其是表達意見,並
欲蒐集更多證據,主觀上無恐嚇之犯意云云。然從如附件一所示之被告與告訴人間對話之前後內容及措辭用語予以綜合觀察,告訴人自始口氣平和,過程中並未使用挑釁、情緒化或攻擊性字眼,應無故意激怒被告之情事,況該2人討論到未成年子女時,被告隨即表示:「小孩子,就是要跟我生活」、「如果我甲○○心不甘情不願,沒有人可以讓我心不甘情不願,我就跟你講這句話。我跟你坦白講,我只是狠不下心來」、「我狠不下心來對你做,做一些傷害你的事情」、「傷害你什麼?我會讓你變得一無所有,你去錄音去告我我都不怕」、「如果你執迷不悟,我對你沒有別的方法,我就讓你的生活過得更不快樂,我只是還沒有這樣做而已」等語,由此可徵,被告係在與告訴人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如何行使或負擔一事存有爭執之情境下,口出此言,其目的顯非單純表達意見或從中蒐證,而係有恫嚇、威嚇告訴人依從其想法,否則將實施傷害或導致告訴人一無所有之意。
⒋被告雖辯稱:告訴人故意不讓其看小孩,其只是表達想看小孩
而為本案言語及LINE訊息云云。然觀如附件一及二所示之對話內容,足見告訴人未曾阻止被告探視未成年子女,且本案LINE訊息傳送之日,該2人之未成年子女乃由被告照顧中,被告實無必要使用摻有情緒性、積極侵害之言語表達欲探望小孩。又徵被告所稱:「自重,一天不處理我跟妳,阿龍的問題,等我這邊所有事情安排好,我來處理就非常難看」、「還有妳會認為我說說的,妳可以這樣慢慢認為,要放我早放了,我非常固執,我是不會放的,我活的多痛苦,喔會加倍奉還全部」等語,實係要求告訴人處理有關其、告訴人與劉睿龍間之問題,與未成年子女無涉。是被告所為本案言語及LINE訊息,顯係以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為目的,主觀上自有恐嚇之犯意,是被告前開所辯,純屬犯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參照)。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修正,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查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300元,修正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其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當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⒉核被告就如事實欄㈠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
告罪;就如事實欄㈡及㈢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⒊被告如事實欄㈠、㈡及㈢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分論併罰。至被告如事實欄㈢所示之犯行,於107年6月2日下午1時48分許及1時53分許先後傳送本案LINE訊息予告訴人,係基於同一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密接時、地實施,其侵害法益之同一,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接續犯,論以一罪即足。
㈡科刑部分:
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誣指告訴人等3人涉犯略誘
罪嫌,造成司法程序之無益進行,耗費國家司法資源,並使告訴人等3人無端長時間接受偵查之精神折磨,甚且面臨刑事處罰之危險,對於國家司法權行使之妨害非輕;且被告遇事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處理,率爾恫嚇告訴人,缺乏對他人意思決定自由之尊重,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司法資源耗費及告訴人損害程度,暨被告於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所受損害之態度,其於審理中供陳:於案發時從事研發工程師,月收入約10萬元,無須扶養他人之家庭生活狀況,及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二第235頁、第243頁),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⒉就所處拘役部分,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如事實欄㈡及㈢所示之各罪
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暨上開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危害情況均不同、各罪之時空關係、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類型、所犯數罪反映之人格特性,並衡以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將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應從應報、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思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俊源法 官 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蘇瑩琪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105年6月2日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話內容(節錄自108年6月27日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一第114頁至第138頁)。
㈠檔案名稱:語音_038.M4A ㈡勘驗內容: 李:你什麼常常飛大陸,你什麼時候開始飛? 曾:就是從生完小孩之後就開始啦。 李:是嗎?你確定!? 曾:嗯,對啊。 李:那我問你,去年的8月、9月你在哪裡? 曾:去年的8月、9月?我不記得耶。 李:好你不記得了吼,對啊,都忘記了,OK好!那,那就這樣,我很坦白跟你講,你以為我在套你話,乙○○,如果你願意去講實情,跟我手上拿的東西都是一模一樣的,我會相信你講的,我只要講到這個你就開始跟我扯別的地方,你要跟我講實話,笑話。 曾:不是,你要真的要去查我手機我也不會知道。 李:沒有啦!乙○○我就問你一句話我講的對不對嘛!我講的哪句話不對? 你一個月出差大陸幾次?你跟我說你忘了? 曾:這個沒有固定的,真的,這真的沒有固定。 李:沒有固定的喔?沒有固定的喔? 曾:對啊,對啊。 李:你等我!你等我大概10分鐘,我去把東西拿上來,我再跟你講,你月初月底最常飛,有時候臨時飛,對不對?有時候飛來飛去飛哪裡,對不對?啊只要我跟你講你就說沒有固定的。唉。(嘆氣) 曾:嗯,沒有固定啊,有需要我就會去啊。 李:哼哼哼(笑聲),唉(嘆氣),講這麼多其實都是浪費,浪費。一整個神經病,根本就沒救,我跟你坦白跟你講...。 曾:我聽不清楚啊!喂? 李:我不會再對你留任何情面,接下來你好好去承擔你所有發生的一切,你請了一個笨蛋律師,打了一個笨蛋官司,跟你講,打那個官司,探視權,後面的事情,自己去承擔,我懶得再跟你講任何事,你要恨我也好怎樣,其實我坦白跟你講,我才更需要我恨你!我坦白乙○○我跟你講,你把我人生搞得亂七八糟,我就好像劉睿龍的翻版一樣,我坦白送你一句話,劉睿龍我坦白跟你講,劉睿龍前面都在坦護你,你扯東扯西扯一大堆,扯得亂七八糟都以為我不知道,我不吭聲而已!我不知道。到昨天他受不了他一定得講,到後來我跟你講,你又跟我扯東扯西!亂扯亂七八糟,對啊,劉睿龍講的都是真的,就是你要講的誤會一場,啊我在跟你傳LINE的過程中,你前面講的話跟後面講的話你居然忘記,講話都兜不起來,你跟我說你要講事情的真相說我自己在幻想,說我在套你話,我套你個鬼啊套你話,你錯估了一點,你沒有問劉睿龍他跟我講什麼,才會導致你在那邊胡言亂語講一些有的沒有的。 曾:我以為他跟你講的是這些啊,我總覺得是這樣啊,我不知道啊。 李:你只是把他塑造成一個迷戀你的人,所以他要對你報仇,所以他要對我講一些,我跟你講,他非常的火大,一直在跟我嗆聲,我說劉睿龍你在跟我嗆什麼,你如果要跟我嗆就不要跟我講,我自己會去找你,一直打電話給我。後來說你要知道事情的真相我跟你講,他媽的你講完之後就不要再打電話給我了,你不要再亂我的人生了,他才講,我跟你講坦白講他講的話有些是保留,他保留那些我根本不Care,我跟你講任何證據我也不怕你去串通,我也不怕你去做什麼,我都不怕,我坦白送你一句話,因為那些其實都不是重點,你把那些當成重點,你就錯了,如果我覺得是重點,我絕對不會跟你講,就像我在問你話,我知道的重點我就不跟你講,我就是不跟你講,我看你什麼時候要講實話,我就一點一滴跟你講,我看你要玩到什麼時候,所以你說要好好跟我講事情的真相,你要講什麼鬼啦,我都不知道你要跟我講什麼鬼,你可能控制不了你鄰居的嘴巴吧,我問過一次之後,他無意間跟我講完之後,從此之後,他看到我跟看到鬼一樣,還叫我去問里長,我有沒有去問里長?我跟你講我沒有去問里長,因為去問里長沒有什麼用,我問人家家務事關他屁事,他跟你講幹嘛,你當我都在幻想,我為了處理你的事情,我搞到媽我常常請假,常常一天才睡幾個小時,你在跟我鬼扯東鬼扯西,我真的不清楚你到底腦袋在想什麼,你要去跟別的男生勾搭,那是你的本事,你長得漂亮,你手腕夠好,你找個人嫁那是你的事情,小孩子是無辜的,我跟你坦白跟你講,我這輩子我絕對不會放走小孩,你自己好好去考慮,我到6月21號之後,我上調解庭之後,直接上法院,之後我就不會留任何情面,我坦白跟你講,我當然希望你人生過得好,如果你要搞成這樣,我也對你沒辦法。對所以,我不是不想聽你講,你講了一堆故事我真的不知道我到底要聽這堆故事要幹嘛,才聽前面就覺得...唉,我都快聽不下去了那個故事,對啊,劉睿龍,我從逼逼逼不講,逼到最後,最後的方法逼他講出來,你還在塑造他怎樣怎樣,唉,劉睿龍跟你都搞錯方向,劉睿龍我對他這個人我根本不Care,即便他跟你有任何怎麼樣我都不Care,我幹嘛Care你跟他怎樣,你的婚你要過怎樣的生活那是你的事情,可是你別忘了,當初簽離婚的時候你怎麼講,我到後來你對我做這些事情我不是木頭,我不是沒有動作,我是思考很多事情,我在等時間而已,最後的時間點快到了,我才逼劉睿龍講,劉睿龍講出來就是我要的答案,劉睿龍有跟我講,也嗆我說你有證據你去告,我說我告你幹嘛?我告你劉睿龍幹嘛?我告你劉睿龍跟乙○○通姦幹嘛?就是因為你說另外一個小孩墮胎怎樣,那些要幹嘛?劉睿龍也是跟他老婆講說他瘋了,他為了小孩才會講那些有些顛三倒四,幻想有的沒的一些事情,我跟劉睿龍講我幻想什麼?我從頭到尾跟你講過什麼了嗎?都是你在跟我講五四三的,你要不要叫你旁邊那個男生來聽電話,我跟你講我一定會用盡我一輩子的時間找到那個男的,你要好好跟他過生活,小孩就好好處理,我還是會讓你看小孩,我還是會讓你帶小孩出去玩,你自己好好去想一下。 曾:所以你的意思是說,這輩子我都不應該,沒有辦法跟任何男人在一起的意思。 李:乙○○,不是你沒辦法跟任何男人在一起,你可以跟男人在一起沒差,重點,你當初怎麼跟我講的,你是不是忘記了,還是要我再重覆一遍給你聽? 曾:你再說一次。 李:你當初跟我講你搬出去,你不會再跟任何其他男人勾搭,你會好好照顧小胖,那我可以去三峽看小胖,到後來你在搞什麼鬼,你跟誰在一起我根本不Care,我坦白跟你講,如果我今天Care,我不會跟你離婚,我跟你離婚的原因是因為,我要讓你自由,好好去生活,婚姻只是一張紙,我坦白跟你講我那時候不離婚,急的是你不是我,你自己也很清楚,我給過你機會,搞到後來我跟你打官司,你跟我在那邊玩手段,你當我對你沒辦法啊,我在處理別的事情,我不是對你沒辦法。你爸要怎樣那是你爸他家的事情,我跟你講我跟你結婚到至今,我沒有虧欠你過任何事情。如果我今天虧欠你,我坦白跟你講,你要什麼我絕對都給你什麼,我沒有虧欠過你,其實一直以來都是你在逼我,你逼我我也不在乎,我要把事情的真相全部弄清楚,你跟我解釋那些都沒有用,我不是聽不進去,因為我就講過嘛,你隱瞞的某些事情我針對那事情問你的時候你就避開嘛,你避開我就知道你講的話絕對不是真實的,你也不認為我可以拿到那些資料,我只坦白跟你講我沒有那麼衝動,但是不代表我不會這樣做,我衝動去找人,我直接押來問就好了,我直接去那邊問他,我甚至我跟你講我直接把50萬給他叫他把事情的真相講出來,我都做得到的。我是覺得沒有那個必要,因為我有辦法時間到我自然就會聽到東西。所以你去跟我講那些有的沒有的,其實真的,在我聽來我越聽我越聽不下去啦,對啊。我唯一當初我調錯了一件事情就是,我沒有調你所有的居住地居住資料,我只調了你的戶籍所在地而已,這是我最大的敗筆,到後來我沒辦法去調你的居住資料,可是我跟你講接下來我就會調,我坦白跟你講,我一切都是為了小孩。你當初跟我講過,怎麼跟我講的,你今天怎麼做的,你好好去過你的生活,你還有後面有很好的生活可以過,如果你自己覺得說我拿你沒辦法,那你就繼續覺得,我也不是恐嚇你什麼,我也沒有必要,你錄音什麼,我也不會去懼怕,因為我坦白跟你講,我最真實的就是我要跟小孩子過,小孩長大了之後我會讓他自己去選擇,如果他要跟媽媽他就跟媽媽,我財產不會留給他,我會留下來我會安排他後面的事,而且我也不認為我沒辦法照顧小孩讓他過著快樂的生活,你自己好好去想一下,你要跟任何男生怎樣怎樣其實我不Care,如果我今天Care我衝動我早就衝到劉睿龍他家去了,為什麼沒有,劉睿龍你就是要一點一點逼他,他才會一點一點的去講,他的邏輯也不好,前後講的也是亂七八糟,後面等他真的願意講的時候就不會亂七八糟了,我講的就是一個時間點一個時間點一個時間點全部交代得一清二楚,那結束啦。你找到好的人跟他結婚,甚至跟他在一起我也祝福你啊,你到底要小孩幹嘛?對你爸一個交代?對啊,我搞不懂耶,你就算你爸有再多的錢,留給你,給小胖,那些都沒有用。對啊,我當初為什麼把小胖給你,你以為我會把小胖給你嗎?我是覺得如果你真的愛他疼他我給你,我還是可以去生一個,沒想到你後面搞一大堆有的沒的,開公司咧!你開公司你有那時間去管他是不是?每個月飛大陸,你有時間去管他是不是?一個禮拜都不回家,你有時間管他是不是?你鄰居跟我講一個禮拜都沒看到你耶,住隔壁都沒有打過招呼,有一天忽然弄弄弄你鄰居在那邊念,我在那邊聽聽完之後我也不會說謊,他問我啊你是誰,你怎麼問他那麼多事情,我說我是她前夫,你是他前夫不可能啊,她前夫不是另外一個男生,理著平頭,他不跟你一樣,你是她的前夫?那你們的事情,他問我那你來幹嘛,我來找小孩,找小孩?啊你們的事情不要不要扯到我,那是你們的家務事,他從頭到尾沒跟我們打過招呼,對啊,這都是我幻想,我跟你講,我當場站在那邊聽著一個老伯伯在那邊講,他會講謊話?有鬼喔!他會講謊話,他怕都怕的要死喔,只是七嘴八舌舌頭長在那邊講話而已,講完才發覺自己講錯話了,要再問下去的時候,就把門關起來,說你再吵我我要報警,那是你們的事情,我還求他咧!打死就是不開,這又是我幻想喔? 曾:好像真的不是這樣。(笑聲) 李:好好笑喔!沒關係啦你繼續笑啦,我該講的都講了,對啦,那就這樣啦 。 曾:而且我也沒有...。 李:OK啦,于倫就這樣啦,你早點去休息啦,後面的事情就這樣子去處理,我不想再去想那麼多事情,這是你自己的人生,因為我跟你講時間已經到了,我東西都準備好了,也用得到,我不想再跟你演這場鬧劇。我跟你講我跟你今天如果卡錢,超級好處理,我今天卡的是一個小孩子,你去問全天下哪個男生,會把小孩子給你,而且是個男生,如果今天生的是女生,我可能告訴她我會有問題,因為畢竟她長大之後她的性別、特徵,不是因為我重男輕女,是因為女生如果遇到問題我沒辦法處理,今天是男生,我都有辦法處理,我就可以帶他去任何地方。我再跟你坦白跟你講,我去恐嚇你那一些紀錄,恐嚇你那些是沒有必要的,你說我恐嚇你工作的問題什麼有的沒的讓你沒有工作,我坦白跟你講,那些只是我為了要去調其他的東西出來,如果我要做,我絕對會成功,因為你講得很多,因為你可能錯估了一點,你留了一些東西在我家,我把那些東西全部翻開看,哇,你講的都是謊話,而且你去切除,你去國泰醫院做手術的時間點跟你講的完全不一樣,你說你去看婦產科三次也都不一樣,沒有一個是對的起來的,我會不知道你從哪裡可以去有信心可以講這種話,我就是一個很直覺嘛,為什麼你要說謊騙我?為什麼?為什麼!我只是很直覺的反應為什麼,你到底在隱瞞什麼?為什麼要說謊騙我?所以你說我幻想,我沒有幻想,我手上都有資料,這不是幻想。我只想要讓你過好日子,我只想要拿回小孩,跟他好好過生活,你是他媽媽,你可以看他,也可以來帶他出去玩,我不會像你一樣那麼惡質,你說我家人怎樣怎樣,他們沒有辦法怎樣,法律賦予你的權利就是你的權利,我曾經給過你,你沒有去珍惜我給你的,那代表你根本就不Care我,我也不Care,你帶著他,其他男生絕對跟你玩玩,他絕對不會跟你認真,許晉瑋絕對不會對你有任何的感情,即便你的手腕再好也沒有用。你不想聽就去睡覺...唉!乙○○,你還是堅持你的想法一樣嗎? 曾:我其實不太知道你背後到底會,你這樣講這些背後的意義是什麼,因為其實說實在...。 李:你不用去想那些,如果我要做我就會去做,我坦白跟你講,就如同你會恨我一輩子一樣的意思,我也不Care你恨不恨我,我坦白就跟你講小孩子我會看,當他長大之後我會把他媽媽所有的事情跟他講,如果今天小孩子跟我一起生活你探視他,我絕口不會去提,我跟你發生過的任何事情,我會去保護他眼中的媽媽,如果你一再的就是執迷不悟,我坦白跟你講我會跟他講他媽媽所有的事情,我不會是在威脅,也不是在恐嚇你,我跟你講的所有事情都是由自我內心發展出來的,到了14歲之後他有辦法在法庭上自主說他想跟誰生活我會讓他選,他跟你生活,我就會讓他去而且我一毛錢都不會留給他,我未來所有的財產權都不會給他一毛,我不會留在臺灣,我會離開臺灣我會出國,如果他跟著我,我就會帶他出國,我的人生就是這麼自由,我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在我跟你的婚姻,其實我對你已經夠好,你只要有要求我做得到我絕對都給你,你不珍惜,我也不Care!我只想要這樣跟你講如果你自己感覺你最後可以扮演好媽媽這個角色,即便讓他知道你做的任何事情覺得他可以原諒你,那我也不Care,因為我坦白跟你講我會讓小孩自己去選,可是我坦白跟你講你後半日子你會過得非常的痛苦,你絕對會過得非常的痛苦,我只是不希望你把這個痛苦放在小孩身上,而且我跟你的官司纏訴,會不斷地一直來不斷地一直纏訴。我對你沒有恨,我人很重誠信,你當初怎麼跟我講,到後來你怎麼做,其實我跟你講中間你覺得我歇斯底里那些什麼有的沒的那都不是我的本意,我就是要調,我就是要調,我要瞭解你到底是怎樣的一個女生,你到底心中在想什麼,你一直覺得我沒有證據,你真的覺得那些證據那麼重要嗎?我告你通姦,我告你墮胎,我告你什麼!那也才幾個月的徒刑啊,連關都關不了那有屁用是不是,所以你跟劉睿龍一樣,都真的很笨,那些刑事什麼鬼責任,有用嗎?不痛不癢,劉睿龍還甚至還說我恐嚇他,他要告我恐嚇,他要告我什麼,告我通姦,告我什麼,我還寫說拜託劉睿龍你趕快去告,真的馬上告!明天就去!不要等了!那些罪責才多少啊?都是緩刑啦,臺灣的法律就是這麼的沒有用啦,所以你還一直以為我在找證據要告你通姦告你墮胎告你什麼,你想太多啦,警衛跟我講,我相信啦,我也不Care到底怎樣,如果我今天Care!我就砸錢請警衛到法庭上做證就好了,問題有什麼意義,打官司形式公訴還是緩刑啦!花那麼多錢做這些白癡事情還是緩刑有什麼意義,我現在在跟你講我心中的話啦,你在那邊忙得焦頭爛額東處理西處理,還在確定說我到底有沒有證據,我就是要讓你去忙啦,讓你去打轉啦,我的理由很簡單,在這輩子我是小孩的爸爸,我就是可以看他,我對他好,終究他會選擇,我跟你的人生比起來,我後面的靠山我的環境生活都遠優於你,你爸媽有一筆錢,捨不得花啦!房子居住的環境,也不是你心中想要的啦。我再給你一天考慮的時間,還是你不需要一天考慮的時間你就可以回答我,回答我就結束了。 曾:我其實還是聽不太懂。 李:聽不太懂,小孩監護權跟監護權變成共同監護權,小孩子所有的撫養、生活跟我生活,所有的探視的部分比照我寫給你的,0到5歲之前一半一半,你帶回去一半我帶回去一半,到了長大之後讀書之後,照所有的一個月兩次,你可以看他帶回去六日包含所有的節日慶典,你都可以帶回去,如果額外的你想要帶小孩子回去,假日你想帶他出去玩你跟我講,我就同意你,就這麼簡單,之後你過你的生活我過我的生活,我再跟你講我跟你打監護權官司,我也不是要把小孩打回來,我也是打共同監護而已,一定贏啦!你的律師是白癡都不知道當我智障,法庭在調解委員裡面講的所有一切,你以為我控制不了脾氣喔?演戲的啦!我跟你講我最後的目的就是我一定會打監護權官司,而且我就是要打小孩要跟我共同生活,一樣比照一樣,小孩子就是共同監護,而且我再跟你講,你今天把小孩帶去大陸,我就跟著你去大陸啦,把小孩帶去美國,我就跟著你去美國啦,你帶他去哪裡我就到哪裡啦,我這不是恐嚇你我沒有必要恐嚇你,我跟你講的是真的,我到哪裡我都可以生活,我都可以活下來。而且你只要帶小孩出去,我沒有任何音訊,我就打改判監護權官司了,所以他只是被你綁著而已,你最後完全沒辦法完全擺脫啦。你好好去想想,我不會不讓你看小孩,如果不讓你看小孩,當初你搬去三峽之後我就沒有必要再理會你任何事情甚至跟你有聯絡,當你搬出去那一霎那的時候你就注定沒辦法回來你也沒辦法看小孩,我坦白跟你講我沒有心狠到這麼狠,你爸是對的,你爸不讓你搬出去是對的,我坦白跟你講,我爸是一個很會猜疑的人,那時候你住這裡他很怕你半夜下藥怎樣,因為我全家的人都在這裡,我的人生亂沒關係,我哥、大嫂、我哥小孩我不會去牽扯到他們,如果那時候我對你狠心,現在的我是比你更快樂的,我也不會過得不快樂,我過得一直都很快樂,我賺的錢我要去哪裡玩我都可以過得很開心,你覺得我缺女人嗎?如果我要女生我會缺嗎?這是我跟你的事情,講給你爸聽,你爸不會同意那是你爸的事情,你爸要害你一輩子那是你家的事,完全看你自己,你沒有了小孩你找到一個不錯的人,他願意接受你的背景跟你結婚,你才會過得更好,我跟你坦白講乙○○,我跟你已經沒有回頭路,當初你搬出去三峽的時候其實都還有回頭路,其實我跟你講,去泰國那時候我跟你吵架是為什麼,我早就知道你怪怪的,我在等,我坦白跟你講,我只是不想要接受那件事實而已,我也從來沒有冤枉過你。所以你說我幻想那些什麼墮胎啊怎樣其實那些都不重要,都不是重點,如果今天那些是重點我早就衝去找你了,我還會跟你講我知道你住哪裡什麼時候買房子都跟你講得一清二楚,如果我要去找你你覺得我會去跟你講這些嗎?我不要跟你講就好了!你一定都搞不清楚我到底要做什麼到底在想什麼,你當然想不到,當然不知道,連劉睿龍都不知道我在想什麼,一直跟我講說你證據拿出來,你要告去告啊不然我要告你,後來我跟劉睿龍講,我有說過我要告你什麼事情嗎?我有說過,說過你跟乙○○怎麼樣嗎?他後來說跟我說關我屁事那是你家的事,你家務事關我屁事,你有沒有講關我什麼事,他沒回想起來,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講過,都是他在講。其實劉睿龍很保護你,其實他後來跟我講他對你也是愧疚,因為他也覺得說人生搞得亂七八糟,我可以理解劉睿龍這樣想,因為現在連我都這樣想,我的人生亂七八糟。多少人勸我,勸我不要小孩再結婚,多少人你知道嗎?多少人要介紹他女兒嫁給我你知道嗎?我都不願意,因為我要的不是你看中我家,我家沒有很有錢,所以我無憂無慮,快快樂樂,我的職業OK,我要娶的老婆不是看條件,如果我當初娶老婆要看條件,我根本不會跟你乙○○結婚,我也不是為了小孩子跟你乙○○結婚我坦白跟你講。而且你覺得我怕劉睿龍,我從頭到尾沒有怕過劉睿龍,劉睿龍是一個比我更怕死的人。因為小胖的時間已經到了,他已經兩歲多了,後面他需要有快樂的人生,他需要定下心來,需要有人安心地照顧他,所以我才跟你說時間已經到了,我不會再等了。那你知道我所做的一切了吧,那你的答案是什麼?乙○○? 曾:所以你調我資料知道我這些只是為了想要知道我是一個什麼樣的人嗎? 李:我想知道你在搞什麼鬼,你到底在想什麼,你為什麼要去做這些事情,就這麼單純而已。那為什麼我會去告那些,不告那些沒辦法調資料,所以你一定很納悶,要告早就告了為什麼拖那麼久,你律師也一定會跟你講,你等他告了你再來做行動,你的律師是白癡喔!那些都不重要,我現在針對的是小孩子問題。我就坦白跟你講,我可以給小孩的跟給你的,遠比你給的還要多,你跟我在一起至少有一年多你知道我個性是怎樣個性的人,其實你旁邊的人跟你講的那些都是錯誤的,如果我今天是你乙○○,我跟你打探視小孩的時候,我坦白跟你講,我那時候一定會讓小孩讓我帶回來過夜,我跟你要求小孩要怎樣的時候我都會一概答應,你知道為什麼嗎?因為我跟你在耗那些不知道在耗什麼,每次調解庭都有寫紀錄,所以我跟心理諮商我跟他講我跟他的問題在於小孩,我要的很簡單就是要看小孩,只是你們一直模糊了焦點偏離了主見,律師教你白癡你就在法庭說他恐嚇你,他一直想要傷害你什麼有的沒有的鬼,你認為那跟小孩有任何關係嗎?法院會因為這樣不讓我看小孩嗎?唉!太天真,你以為我是一個頭腦不夠清楚會隨便留下證據的人嗎?我今天有辦法可以做到逼劉睿龍出來講,就是我瞭解劉睿龍,我有辦法逼他講出這個事情的真相。接下來就是看你自己,所以你覺得我在套你話,我沒有必要套你的話,那些我全部都知道。我只是一直在等你講,我一直強調,從調解庭一直強調我只要知道事實的真相,講真相代表你還有救,不講真相代表你沒救,我唯一一個最笨最笨的方式就是,我沒辦法狠下心來。可是我可以跟你講6月21號已經是最後期限,不可能再等下去了,我坦白跟你講,所以那天在調解庭我已經講過21號是最後了。其實你蠻固執的,你只要講出你的答案就好了,其實其他都是廢話,我不會想要在浪費時間在你身上,我也從頭到尾沒有想過要跟你再復合,因為我非常清楚你的個性我知道我跟你是不可能的。你的人生其實在我的看法其實真的蠻可憐的,你是一個很單純的女生,因為劉睿龍的事情讓你改變,這中間過程中我是最大的問題,我教你太多了,所以,講難聽一點,不是說正常的手法,我教懂你蠻多事情,可是沒想到卻越走越偏,這是我始料未及的,坦白講就是這樣,只是你還是很單純,你講很多事情你沒有盤算跟思考很周詳你就會講出來,這是你改變不了的。你到底決定要怎麼做?你睡著囉? 曾:沒有。 李:你決定要怎麼做?唉(嘆氣)!你總是要跟我講說你要決定怎麼做吧,不然你要我怎麼做?你知道為什麼每次在聽你講話講到最後其實我會已經快要失去理智了,因為你每講一句謊話其實你都在刺痛我的心,我真的覺得,你每講一句話真的讓我覺得,唉(嘆氣),真的是生不如死。這都是我發自內心跟你講的,之前你在公司我寫E-Mail給你,那是我發自內心講的,那時候你都聽不進去。而且我不認為你今天住我家裡面那個婆媳問題有什麼,那時候你真的鬼迷心竅,你想要去大陸賺更多的錢 ,真的鬼迷心竅,所以很多人問我我常說再多錢都不會快樂,再多錢真的都不會快樂。而且我也不怕你知道,其實我那時候跟你分開之後,我想過我自己的人生,我想到去哪裡就去哪裡,這個是我的人生,我當初不是阻止你帶小孩子出去是因為小孩子還小,我只是看過我哥小孩子,小孩子生病的時候他著急的模樣。說真的我只想要知道你的答案,我不想要浪費時間在這裡。因為小孩子漸漸在長大,我坦白跟你講。乙○○ ,你還是要面對這些問題不可能不面對。乙○○,你有沒有在聽我說?乙○○?喂?你有沒有在聽我說啊?那你到底最後決定是怎樣?乙○○ ,那我再問你一個問題好不好,你覺得你現在這樣擁有小胖你快樂嗎?你去想這個問題就好了。 曾:鴻誌,我必須要告訴你,小孩子慢慢長大,我不可能沒有感覺,你知道我也會知道,更何況我每天都跟他在一起,小孩子現在,因為怎麼說,因為他開始已經...。 李:他依賴我比依賴你還要重要。 曾:不對,不是這樣子,也並不是這樣子,說實在你看到的可能不是孩子的全部。 李:因為那個都不重要,只要你選擇了。 曾:對,那不重要,但是我要告訴你...。 李:沒有啦,我們已經長大了,選擇了就去面對,你騙我任何事情都沒有用我坦白跟你講。 曾:你現在在跟一個媽媽說,你覺得你有小孩快樂嗎?我覺得你完全忽略了我一個做媽媽的心情,你覺得我一點感覺都沒有嗎?我在家的每個週末我都會帶他出去玩,我沒有...我只要我下班也會為了他早點回家,我為了他,我為了他寧願去犧牲別的事情,其實說實在,這些是你看不到的! 李:沒有,于倫你聽我跟你講,于倫你跟我講這些為什麼我聽不進去你知道嗎?如果今天為了小孩,根本不可能飛大陸...。 曾:蛤?你說什麼? 李:你就不會常常飛大陸,你知道為什麼我會等這麼久嗎?就是在看。 曾:所以你知道嗎?你知道嗎?我這三個月...。 李:你知道為什麼這三個月為什麼你沒辦法飛大陸嗎?你知道為什麼嗎? 曾:不是,我還是去啊,我還是去啊,我會安排時間啊但是我...。 李:那于倫我跟你講,如果你要用這些去打動我,不好意思我跟你講,你的個性我非常瞭解你打動不了,但如果,你聽我講...。 曾:我不是要打動你,你跟我不是一樣的嗎?你不能覺得說你是這樣我不是 ,但其實我只是要告訴你我跟你是一樣的。 李:那我就跟你講,我只要承諾你的事情我會做到,你要帶小孩子出去玩幹嘛之後都可以。 曾:但是你要知道,我們距離這麼遠,你會開車我去哪裡開車?我怎麼去? 李:你只要跟我講,我就會辦得到,我坦白跟你講,于倫你聽我講完下一步 ,乙○○...乙○○你聽我講完下一句話。 曾:好,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現在每天都跟他在一起,你要我怎麼去在一個現在這時間點去割捨這件事情?然後如果我今天不割捨,從此以後我的人生就不會幸福快樂?那你要我怎麼選?選擇我要自私的幸福快樂還是...孩子跟我牽著的就是那份割不掉的事情,你要我怎麼選,你讓我覺得很...怎會要一個媽媽這樣選呢? 李:你聽我講聽我講一下好不好?聽我講一下,前面那個問題,所以當後來你要自己想通錢不是需要這麼多,你必須要買一台車自己開車你才可以帶你的小孩要去哪去哪,第三點你跟我講再多其實,因為我已經得過一次的心軟,所以我坦白跟你講,講再多我當然心裡一定怎麼會沒有感受 ,可是我想跟你講我做錯了一次決定,我害了這小孩子一輩子,我當初如果不跟你結婚,我永遠跟你卡住,有一天你會學乖,我當初心軟,所以不管調解委員、心理輔導師跟我講什麼,他勸我什麼都沒有,我這輩子犯的錯我就會去把他彌補回來,用盡我一輩子的時間去,所以...。 曾:如果我們都願意一起好好照顧這個孩子我覺得這個沒有什麼衝突啊,不是嗎? 李:我跟你講你跟我講再多都沒有,就像我去上課你都沒有在聽,扶養權、監護權並沒有那麼重要,我坦白跟你講真的沒有這麼重要,今天如果我要帶走小胖你已經看不到他了,我不會這樣做的原因是因為我坦白跟你講,我不希望以後小孩子來怨我,要不然我跟你講你已經看不到小胖,我要怎麼做取決於我,我家裡面沒有任何人可以控制我,從以前如此,以後也是如此,這幾年我存的錢跟當初你給的150萬,跟後來我跟我爸拿回來的錢,足夠我跟他活下半輩子,我只想要跟你講這些,所以你跟我講那些你可不可以割捨或怎樣,我坦白跟你講你就努力去過生活去賺錢,想看他就跟我講,我比你還要大方,我從以前都是一樣,如果當初我不夠大方,我就不會去處理那些事情。 曾:那如果我也可以這麼大方呢?就照你的方案。 李:我坦白跟你講,小孩子,就是要跟我生活。 曾:這個到底差在哪裡?如果說就是照你的方案...。 李:差在哪裡?差在哪裡我跟你講,我跟你講坦白一點我不會再信任你,我坦白跟你講,我要就現在結束這一切去做,要嘛以後做沒有任何的意義 。我坦白跟你講今天,今天即便小孩還跟你在一起生活,到最後小孩絕對不會跟你一起生活,很多事情我跟你講過如果我今天甲○○心甘情願給你,我絕對不會有一句任何怨言,如果我甲○○心不甘情不願,沒有人可以讓我心不甘情不願,我就跟你講這句話。我跟你坦白講,我只是狠不下心來。 曾:狠不下心什麼? 李:我狠不下心來對你做,做一些傷害你的事情。 曾:傷害我什麼? 李:傷害你什麼?我會讓你變得一無所有,你去錄音去告我我都不怕。 曾:為什麼要讓我一無所有? 李:如果你執迷不悟,我對你沒有別的方法,我就讓你的生活過得更不快樂 ,我只是還沒有這樣做而已。 曾:要怎麼樣一無所有? 李:這你不用管我,我跟你保證我絕對有辦法,就像我逼劉睿龍去講出所有一切的事情一樣。我花了很多時間在思考一些問題,就像我跟你講過我只是想要知道事情的真相,我並不想要冤枉你。只是你以為我對你沒辦法,我不是對你沒辦法,我只是狠不下心來。 曾:那你會怎麼對我? 李:我就跟你講我會讓你一無所有。 曾:怎麼說? 李:你不用管我怎麼說,你只要覺得我辦不辦得到就好。 曾:不是,我想要知道說...。 李:你覺得我辦不辦得到就好,你覺得我辦不到對不對?你覺得我辦不到那就辦不到。 曾:不是,我只想知道說到底是什麼狀況。 李:我沒有必要跟你交代這些,說真的,因為我這輩子我都會跟著小孩,你到哪裡我就會到哪裡。 曾:那也沒有關係啊!那這個有...什麼...。 李:好啊你覺得沒有關係,你還是堅持的話對不對,端午過後對不對,應該6月21號就開庭,開庭完之後,那你就去承擔所有一切,我只能跟你講我言盡於此。就像你在調解庭講的,你過得好,小孩過得好,這才是大家要看到的,你只是被你律師講用這個方式來攻擊我,律師大錯特錯,我跟你的事情,跟小孩子的事情,完全沒有用,法律今天不是來調解我跟你的事情,他是要安置小孩,我坦白跟你講,你的律師法院打很多,可是但是他不是用心來打官司,他是用法條來打官司。所以說你去思考那麼多錄音、存證、留語音紀錄,留了一大堆,到時候拿出來,一筆一筆拿出來,不要讓他知道說我們知道什麼或什麼,我們等到上法官上法庭,再來拿,東拿西讓法官去看這些東西,真的是笨蛋,我們在打的東西我一直在強調我們打的是親權,親子權利,只要我不動手打你乙○○ ,只要我不對你乙○○怎樣,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阻止我看小孩,你也拿不到任何的保護令,即便你激怒我我也不會動手,我坦白跟你講如果 ,如果我要做我會一次處理完,我絕對不會動手。至於說你跟其他男生怎樣,我真的再跟你講我真的不Care。我還蠻開心你今天會接電話,不是在躲電話(笑聲)。而且我坦白跟你講你不要跟你爸媽住在一起,對你不會有好,你爸跟你媽兩個人的觀念、心思不一樣,你爸只是要有小孩,對祖先有交代,你爸不敢跟你媽講,你媽的心思要好好過生活,小氣的跟什麼一樣,都在燒錢,燒到最後他受不了,每天就在那邊念,你也受不了,你賺的錢你也捨不得拿回去給你爸媽用,一樣的意思惡性循環,到最後每天一直吵,指桑罵槐,挖瘡疤在那邊吵,我相信這也不是你想看到的。 曾:這倒也不是這樣,因為我們現在一起過得還蠻開心的。 李:那就很開心,那你如果覺得跟你爸媽過得很開心,那就跟你爸媽一起承擔後面的一切事情就那麼簡單而已,其他都是多餘的啦。那你的答案到底是什麼?我每次都只是要知道事情的真相,我只是要知道你的答案是什麼,你始終都沒有就是又在那邊晃了一圈,我跟你講這次我絕對不會鬼打牆,我要很明確知道一個答案。 曾:我也想要明確的知道說到底...到底是什麼情況? 李:我剛已經講這麼久講這麼多,什麼情況不是講得一清二楚嗎? 曾:不是,我覺得這不是我能夠...照現在我無法做任何的判斷。 李:不是你能夠接受的範圍。 曾:不是不是,現在我無法做任何的判斷,因為我沒有辦法判斷。 李:叫你好好去想,6月21號,其實我原本也是決定6月21號之後我才會去處理。 曾:你要處理什麼? 李:你不用管我要處理什麼,只要我做的所有一切都是為了小孩好。 曾:但是你如果把我搞得很糟,你覺得小孩...。 李:很糟,會好啊,小孩會好啊怎麼會不好?就把小孩帶走就好啊! 曾:但是小孩他不會怨你嗎?你把他媽媽搞成這樣子,難道他不會怨你嗎? 李:我知道他會怨我啊,所以我一直沒有做啊!啊一旦我決定要這樣做我就是把小孩子帶走啊。 曾:所以你也沒有在意他怎麼想,他的未來怎麼想。附件二:107年6月2日LINE對話訊息發訊人 傳送時間 訊息內容 備註(出處) 告訴人 上午9時20分 謙謙昨天開始鼻塞,請按時替他餵藥,請他多休息。晚上睡前已經不喝奶了,要記得刷牙清牙縫。 8559偵卷第45頁 被告 下午1時48分 謙謙又蛀牙一顆,妳有帶他去塗氟嗎?這年紀牙齒很重要,請注意,他沒有第二次機會在蛀牙,還有我想跟妳說,自重,一天不處理我跟妳,阿龍的問題,等我這邊所有事情安排好,我來處理就非常難看。 8559偵卷第45頁 被告 下午1時53分 還有妳會認為我說說的,妳可以這樣慢慢認為,要放我早放了,我非常固執,我是不會放的,我活得多痛苦,喔會加倍奉還全部,多說浪費也沒用,就等時間安排好,大家來好好面對。 8559偵卷第47頁附件三:被告與林鴻祥之對話內容(按109年1月20日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7頁至第132頁)。
一 ㈠檔案名稱:1.警衛確認乙○○懷孕時間.mp3 ㈡勘驗內容: 甲○○:對啊!沒有…。 林鴻祥:所以你走後沒多久,後面她就挺著肚子出來啊,從那邊一直走來走去啊! 甲○○:對啊! 林鴻祥:對啊! 甲○○:奇怪,小孩子找不到耶! 林鴻祥:小孩可能藏起來了,真厲害。 甲○○:我後來有查到一個方式,她就是去國外生完之後,以觀光簽證進來台灣,這樣進進出出這樣子。戶政事務所、醫院通報都沒有,可是應該她有生,因為她的鄰居也說是她生一個女生,她9月的時候應該是差不多快生了,她9月搬走。 林鴻祥:因為她那個時候肚子很大了啊! 甲○○:那奇怪,那時候我5月多來為什麼沒有發現?是我太笨是不是? 林鴻祥:那個時候應該是沒有這麼大的明顯吧!你走後沒幾個月,就看她肚子越來越大、越來越大…。 甲○○:越來越大、越來越大…。 林鴻祥:嘿壓。(台語) 甲○○:所以就是有嘛!靠!真猛! 林鴻祥:(笑)這…這個我就沒法去…沒辦法說話…。 甲○○:幹!現在後來,現在就是在…在打其他官司。吼,台灣打官司真的要錢很多,因為要打真多。 二 ㈠檔案名稱:2.給警衛指認確實為劉睿龍.mp3㈡ ㈡勘驗內容: 林鴻祥:那男的形容為乙○○前夫(劉睿隆)。 甲○○:我只能認了,後來其實我跟她離婚完之後,她大搖大擺,也是你們跟我講我才知道,可是我後來就是懷疑說,是不是又是另外一個男的?因為那男的…。 林鴻祥:沒有、沒有,我們看到的就是…就是那一個男的。 甲○○:就只有那個男的? 林鴻祥:對。因為…那…那…你…你…你自己…,你再看,她到底有跟幾個男人有…有…就是說…。 甲○○:沒有啊!因為她那時候跟那男的,那怎麼那男的後面又跟其他女的? 林鴻祥:嘿,我是說那是你從頭到尾(聽不清楚)。 甲○○:就這個男的啊! 林鴻祥:就這個男的,那就對了。就相片身材來講,的確是那個。 甲○○:對啊!那重點…。那時候、那時候、那時候她懷孕我也是覺得怪怪,她現在也是親口說她沒有懷孕,小孩子現在也是長大。 林鴻祥:那麼大的,就是那麼大的肚子挺在這邊,天天都在跑,誰不知道啊! 甲○○:嗯,所以你們這監視器你們可以…這是存多久? 林鴻祥:存3個月而已。 甲○○:3個月,3個月,對啊!3個月已經過了。 林鴻祥:這都已經過多久了,9月到現在。 甲○○:我知道啦! 三 ㈠檔案名稱:3.警衛告知乙○○確實大肚子.mp3 ㈡勘驗內容: 甲○○:我就跟你講…。 林鴻祥:大到她都走路已經變成這樣子。 甲○○:對啊! 林鴻祥:你懂我的意思嗎?手插著腰,就摸著肚子。 甲○○:現在只是不知道生雙胞胎,還是生只有生一個女的。 林鴻祥:啊!啊!這個我就不知,這個我就不能猜啊!這個...。 甲○○:不能猜,沒關係啊! 林鴻祥:你要想清楚喔,雙胞胎是要有基因遺傳才有雙胞胎。 甲○○:對啊! 林鴻祥:或者是說發生突變才有,要不然一般不可能雙胞胎,因為都是一胎化。 甲○○:嗯,哀,沒差啦!反正她懷孕,她現在矢口否認,她確實、確實就是有,那就去查就好了。 林鴻祥:你不能說...(聽不清楚),檢查就知道了。 甲○○:對啊! 林鴻祥:為什麼?我不知道你知不知道那個吼。 甲○○:嗯。 林鴻祥:像女人再生完小孩,她生小孩時候她就會在那個會陰部位要剪。 甲○○:嗯。 林鴻祥:小孩生出來以後,那你是不是生過1個...。 甲○○:你怎麼會知道這個? 林鴻祥:因為我老婆已經生2個了啊,我都在裡面陪啊! 甲○○:那我到時候再,再請法院去查。 林鴻祥:就是把人帶到...。 甲○○:嗯。 林鴻祥:婦產科。 甲○○:對。 林鴻祥:吼,那醫生一定會告訴你,這個是新傷,這個是舊傷。 甲○○:喔~。 林鴻祥:因為陰道來講,你一定剪完以後,她陰道就只有這麼大而已。 甲○○:嗯。 林鴻祥:要把小孩生出來,那個洞要撐這麼大。吼,但是我們台灣的慣例,國外一般是不會剪這個,不會剪那個,不會剪到肛門下面去,就是不會剪破。我們台灣會給人家剪破就是因為比較好出來。 甲○○:了解。 林鴻祥:大陸也不會剪破,但是剪完以後,是不是你生完繃開以後它會裂開來,像我老婆就是裂到肛門下面,那你是不是要縫合回去,縫合回去是不是就、就是、就一定有一道傷痕了。 甲○○: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了。 林鴻祥:對、對、對、對、對。 甲○○:好,謝謝你跟我講這個。 林鴻祥:對、對。 甲○○:我到時候聲請法院…。 林鴻祥:這就是1道傷痕了,再怎麼好,傷口再怎麼好,都會有1個痕跡在。 甲○○:嗯、嗯、嗯。 林鴻祥:就算它好回去,那個皮膚也不可能是這樣子完整的,它絕對會有刮傷,絕對會有紋路,不可能會說是皮膚會滑滑的。吼,那如果說,她是在這近幾個月生完小孩,那個傷口更明顯,而且那肉縫起來還開岔的。 甲○○:嗯,這個我...。 林鴻祥:因為...嗯...。 甲○○:我知道啊! 林鴻祥:你知道嘛,我們正常來講...。 甲○○:其實她時候懷孕,應該是8、9月,9月多生,應該她9月多生。 林鴻祥:不管她9月生,只要你有縫合過。 甲○○:嗯。 林鴻祥:醫生這一看就知道。 甲○○:嗯,我知道了。 林鴻祥:因為女人的那個位置來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