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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訴字第 20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詹沿修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沿修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詹沿修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同法第280條、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重傷害未遂罪,同法第287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害未遂罪,嫌疑重大,且其持拔釘器先後攻擊其母詹蔡秀玉及弟詹政儒,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6月18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並由辯護人表示意見後,本院認被告犯對直系血親尊親屬重傷害未遂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本院判決上訴駁回。且被告持拔釘器先後攻擊其母詹蔡秀玉及弟詹政儒,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