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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訴字第 35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5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選任辯護人 楊思勤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不服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7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上午11時20分整,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惠敏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