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進貴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進貴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
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 次為限,第三審以
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張進貴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搶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之1條第1項第5、6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予以裁定羈押在案,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經查:被告不服原判決上訴,本院業於110年12月21日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竊盜罪部分已不得上訴而確定)。茲考量本案被告於偵查中係經拘提始到案,且依卷附本院通緝紀錄表顯示被告前有多次遭通緝之紀錄,顯見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前有多次搶奪之紀錄,且犯罪之手段與本案雷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搶奪罪之虞。是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之事由,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珮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