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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訴字第 5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5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聖峯選任辯護人 黃曙展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聖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0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聖峯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2罪)及同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準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除於民國109年6、7月間為多次犯行,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外,其中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準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而重罪伴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10年2月22日執行羈押,至110年5月2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10年5月17日開庭訊問被告,並經選任辯護人表示意見後,被告陳稱因家中父母年邁及為防止看守所群聚效應,以及前此均有如期到案執行,所以希望可以新臺幣5萬元交保,並願意每日至派出所報到云云;辯護人亦為被告主張本案已辯論終結,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多數坦承不諱,且被告資力不佳,目前各地均採實名制,逃亡不易,若令被告交保,得以打工貼補家用或藉此彌補被害人云云。惟本院認依卷內各項證據資料,縱依被告或辯護人所述,仍無從排除仍然存在之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縱本案已於110年4月28日辯論終結,並訂於110年5月26日宣判,惟並未確定,被告日後仍得上訴,故非予繼續羈押,實難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基此,爰裁定自110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