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5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宏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同年7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7月1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呂煜仁法 官 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