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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訴字第 5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5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偉華選任辯護人 陳宏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偉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偉華前經本院認為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及第2次延長羈押,至同年9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9月19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