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偉智選任辯護人 陳敬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偉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0年8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查,被告蘇偉智因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有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乃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其後本院以原羈押事由依然存在,遂自110年6月20起為第2次延長羈押(見本院卷第305、306頁),至110年8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考量其所涉強盜而故意殺人之犯罪情節重大,對被害人法益及社會治安危害情形至鉅,權衡國家社會公益、被告人身自由及其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暨其並無固定住居所等節,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