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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重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偉智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偉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查,上訴人即被告蘇偉智(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有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乃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其後本院以原羈押事由依然存在,迭經延長羈押,並自110年10月20日起為第4次延長羈押(本院卷第635、636頁),至110年12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0年12月6日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與辯護人之意見後,檢察官表示略以: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等語。被告陳稱:其家人已將其戶籍遷至新北○○○○○○○○○,其已無住所可居住等語。而被告暨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則均表示無意見。本院考量被告所涉罪嫌,經本院審理後,仍維持原判,被告之犯罪情節重大,對被害人之生命法益造成無法回復之侵害,危害社會治安至鉅,權衡國家社會公益、被告人身自由及其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暨其並無固定住居所等節,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葉韋廷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案由:強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08